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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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1)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汇报人:日期:•引言•记分管理制度•不良执业行为认定与处罚•记分管理实施与监督•记分管理效果评估与改进•宣传教育与培训•附则与解释权目录引言01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

目的和依据依据目的0102适用范围对涉及医疗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定义与原则不良执业行为01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操作常规等,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存在潜在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行为。

记分管理02指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累加记分,并根据记分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制度。

公正、公开、公平原则03记分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确保记分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记分管理制度02一般不良执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医学证明文件出具不符合规定等行为,记6分。

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行为,记12分。

轻微不良执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未按照规定完成相关记录等行为,记3分。

记分周期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

自然年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计算,记分达到或者超过一定分值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累计记分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实时记分。

实时记分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通报,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医〔2010〕108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厅卫生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医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医疗机构校验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校验,综合审查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执业状况,完善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及时注销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和校验不合格机构。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2.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式样)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建议函(式样)二O一O年九月二日附件1: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一、积分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通过积分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减少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2.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科学、合理。

二、积分管理的对象1.适用范围:凡经营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2.积分管理的对象包括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从业人员。

三、积分管理的内容1.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将不良执业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层次,根据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其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2.积分标准: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确定相应的积分标准。

轻微不良执业行为1-3积分,一般不良执业行为4-6积分,严重不良执业行为7-10积分。

3.积分管理的方法: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后,医疗机构将记录相应的积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内部警示、扣减绩效考核、限制资金支持等手段进行惩戒。

积分达到一定阈值的医疗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四、积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进行监督和管理。

2.评估标准:制定评估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参考依据。

3.公开透明:将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积分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积分管理的效果和问题1.效果:通过积分管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提升。

2.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积分管理的标准和方法需要更加科学和合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也需要明确,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积分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建议和总结1.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加大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监管的效果和公正性。

2.强化惩戒:对于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执业许可等。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患者投诉问题
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投诉较多或投诉内容较严重,包括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服务 态度和沟通不畅等,根据情节轻重,一次记3-9分。
03
记分程序
记分申请
定义
记分申请是指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根据记分管理办法 的规定,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记分申请的行为。
申请条件
当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认为自己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 ,可以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记分申请。
管理混乱
医疗质量管理混乱,包括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 等,根据情节轻重,一次记3-9分。
从业人员的记分标准
01
非法行医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包括非法行医、非法会诊
、非法坐诊等,根据情节轻重,一次记6-12分。
02 03
不规范执业
医师执业行为不规范,包括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培 训考核合格证明、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注册等,根据情节轻重,一次 记3-9分。
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不良执业行为的证据、对不良执业行为的认识和态度等 。
审核与决定
定义
审核与决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记分申请进行审核,并对 符合记分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作出记分决定的行政程序 。
审核标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和情况 进行审核,并判断是否符合记分条件。
积分与行政处罚
将积分与行政处罚衔接起来,对达到一定积分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 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撤销资格等。
05
附则
解释权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和指导。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严重违规收费
存在严重违规收费行为,如恶意欺诈、乱收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记10分。
重大医疗事故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记10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行医、超出核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记12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3
CHAPTER
记分管理流程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适用范围
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采用累计记分制度,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不同记分分值,并予以相应处理。
记分制度
定义
记分周期: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清零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若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将受到相应处理,并可能影响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通知方式
医疗机构在收到记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确认记分情况,并反馈记分管理部门。
确认时限
记分管理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的确认后,记分正式生效,并纳入医疗机构的执业记录。
记分生效
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途径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定期评估和报告
0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制定记分管理标准和指南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标准和指南,明确记分的范围、标准、流程等,为医疗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即对医疗机构中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并进行评分管理,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旨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将从什么是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意义、如何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不良执业行为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中医生、护士、药师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规范,给患者带来伤害或不良后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诊疗错误、过度诊疗、虚假宣传等。

二、记分管理的意义记分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一种量化管理手段,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评分,以此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水平,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管控和改进。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提醒和警示:记分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记录不良执业行为,提醒医务人员遵守职业规范,警示他们注意执业行为对患者的影响;2.强制执行纪律:通过记分管理,将不良执业行为与个人的职业信誉挂钩,强化个人的责任心和纪律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3.提高质量和安全:通过评分管理,医疗机构可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和维护,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4.保护患者权益:记分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医疗机构中的不良执业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使医务人员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1.建立有效的评分系统:根据不同的不良执业行为,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明确每个不良行为对应的扣分数值;2.收集和记录不良行为数据: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和记录制度,及时收集和记录医疗机构中的不良执业行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定期进行评分和汇总分析: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评分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不良执业行为,为针对性的管理和改进提供依据;4.设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奖惩机制:根据评分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奖惩机制,对纠正不良执业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惩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医疗行业不断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各省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下面,我将从目的、内容、实施等方面详细介绍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的自律,惩戒不良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通过记分机制,将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量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不良执业行为的定义和记分标准。

不良执业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违反医疗执业行为规范,如违规开展医疗行为、乱开药、滥用处方权、隐瞒疾病信息等;违反医疗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生医疗事故、未按规定使用医用器械等;侵害患者权益,如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公开患者隐私、拒绝患者合理诉求等。

不同的不良执业行为将对应不同的记分标准,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分级记分。

在实施方面,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首先,该管理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执法机制,加强对医疗执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管。

其次,对于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将按照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措施。

同时,也将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公示,告知患者和社会大众,以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对于严重违规和恶意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医疗机构的相关资质和执业许可。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落实将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通过量化不良执业行为,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力地促使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该管理办法也对于其他行业具有借鉴意义,加强行业的自律,促进良性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早上起来,一杯咖啡,打开电脑,开始思考这个方案。

得有个明确的目标,不能让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像野草一样四处蔓延。

得有个系统,一个记分系统,让这些行为有迹可循,有法可依。

一、目标咱们先定个目标,简单明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二、记分标准咱们来细化一下记分标准。

不良执业行为分几类呢?我觉得可以分为三类:轻微、一般和严重。

轻微的不良执业行为,比如说,医生没有按时出诊,记2分;一般的不良执业行为,比如说,违规开具处方,记5分;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比如说,非法行医,记10分。

三、记分管理记分管理这块儿,咱们得分几个步骤来进行。

设立一个记分管理系统,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都记录在这个系统里。

然后,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看看它们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如果有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程度,比如说20分,那就得采取一定的措施了。

1.记分累积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就像银行里的存款一样,会累积。

如果一家医疗机构在一年内,累积记分达到了20分,那它就要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了。

2.处理措施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医疗机构,咱们要采取措施了。

可以采取的措施有:限制其业务范围,比如说,不能再开展某些高风险的手术;暂停其执业资格,让它们整改一段时间;甚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让它们彻底退出市场。

3.恢复信誉当然,如果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清零,那它们就可以恢复信誉,重新开展正常业务。

四、监督与处罚监督与处罚这块儿,咱们得有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

这个部门可以叫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监督与处罚办公室”,简称“不良行为办”。

不良行为办的任务就是,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监督不良行为办要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确保医疗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业。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它根据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不同档次,如1分、2分、4分、6分、8分、12分等。

积分实行校验期累计积分管理,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

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一定积分将被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或者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甚至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报告批准其等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等级警告或降等级处理。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或机构而有所不同。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并指定具体部门作为记分管理部门。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六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制度。

累计记分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医院管理专家等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和记分,并由两名以上检查者签名,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医疗机构对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现场检查笔录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第九条相关行政部门查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XX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记分办法 (3)第三章记分实施 (6)第四章记分管理 (7)第五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标准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以及不执行相关国家政策的行为。

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工作。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第六条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章记分办法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共分12分、8分、6分、4分、2分、1分六个档次。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由于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抗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机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五)雇佣“医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以“术中加价、价格欺诈、虚假诊疗”等欺诈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间仍继续执业的;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间仍继续收治新病人的;(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情节极其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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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09-06 16:14冀卫医〔2010〕108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厅卫生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医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医疗机构校验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校验,综合审查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执业状况,完善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及时注销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和校验不合格机构。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2.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式样)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建议函(式样)二O一O年九月二日附件1: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记分分值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记1分:(一)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显著位置;(二)改变医疗机构名称、场所(街道名称、门牌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未及时向登记注册机关提出申请;(三)科室标识不规范;(四)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未佩戴显示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五)所聘医师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擅自外出会诊1人次;(六)所聘医师违反规定,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1人次;(七)所聘医师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1人次;(八)使用非本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九)诊疗活动中不填写诊疗登记或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不齐全;(十)采取药物治疗时不开具处方、处方无医师签名或代替医师签名;(十一)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记2分:(一)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二)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1项诊疗活动;(三)违反《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四)未经行政部门核准增挂1个医院名称;(五)使用1名非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或护士从事诊疗活动;(六)使用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七)使用1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类别、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八)使用1名无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相应资质人员上岗操作;(九)使用1名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师、护士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十)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十一)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十二)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十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十四)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或医院感染事件,未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十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记4分:(一)聘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四)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违规购买、储存、发放、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五)违反《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储存、使用血液;(六)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配置或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七)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置制剂;(八)未及时对传染病人进行登记、隔离、转运、报告;(九)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十)医疗机构的网站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十一)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十二)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十三)发生三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十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记6分:(一)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二)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三)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被撤销等无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四)采取虚假检查、虚假诊断、虚假治疗等手段欺诈患者;(五)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六)使用非法血源或非法开展采、供血活动;(七)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八)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弃物,直接排放未处理的污水;(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十)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十一)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记10分:(一)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二)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四)违反《医疗临床技术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技术;(五)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七)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医院感染事件;(八)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派遣;(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十)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十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加倍记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给予加倍记分。

发生同一不良执业行为两次以上的,给予加倍记分。

第三章记分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从上一年度校验之日起计算。

受到暂缓校验处理的,该记分周期相应延长至暂缓校验期满之日。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时,应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并将该机构记分情况以《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形式通知该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6分以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七条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在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以上,在校验时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在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以上,或3年内超过60分,在校验时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定期公示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四章记分实施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全面检查、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工作制度,以及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二十条对医疗机构全面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医院评审、管理年活动、大型医院巡查等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检查可视为全面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填写《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并经医疗机构进行确认签字。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机关为登记注册机关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监督检查机关非登记注册机关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通报给该机构的登记注册机关,由登记注册机关进行处理,记入不良执业行为档案。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本级机关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积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统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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