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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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XX省《XX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函授站的设置第一条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或经批准的民办高校。

第二条函授站所在地应生源较集中,交通较发达方便,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函授站应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配备或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提供或筹集必要的办站经费。

第三条学校(建站方)和设站单位(设站方)经协商,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设站目的、培养目标、发展规模、招生范围、专业设置、设站地点、办学条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设站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并配备站长及工作人员,函授站应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函授站人员配备情况必须报学校备案,工作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学校。

第五条函授站要严格履行备案、年检手续,凡未通过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一律不安排招生计划。

未经学校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二章函授站的管理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函授站日常办学行为接受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及时向所属函授站传达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学校负责制定函授站函授教育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学校监督、检查函授站协助开展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学校对函授站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定期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函授站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研究解决函授站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发挥高等学校的优势,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函授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举办函授教育,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高等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教育的同时,要创造条件举办函授教育。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把函授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包括本科、专科、单科进修以及大学后的继续教育。

举办本科、专科函授教育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人数一般应在两千人以上,拟办函授教育的专业必须已培养了两届以上本、专科毕业生;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专职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有一支与函授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兼职函授教师队伍;有按国家教委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的函授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有符合培养规格要求的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有能实施函授教育各个教学环节所必需的条件。

第四条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本、专科函授毕业生必须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五条高等师范函授教育,必须以培养中等学校的师资为主要任务,其他各类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也应承担培养师资的任务。

第六条函授教育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函授教育时,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人才规划和学校条件,在专业设置和招生地区等方面,切实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教育,要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举办大学后的继续教育,要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教学工作暂行规程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教学工作暂行规程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教学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职责与任务,实现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高函授(业余)教学质量,根据《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XX省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函授(业余)教育是学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学院师资队伍、教学及生活设施、函授(业余)教育经费都应保证函授(业余)教育需要。

第三条教学是函授(业余)教育经常性的中心工作。

无特别重大原因,未经批准,教学时间不可占用。

第四条质量是函授(业余)教学工作的中心。

函授(业余)教学及其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应围绕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这一目的来进行。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函授(业余)教育管理,各教学单位应积极承担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教学计划第六条教学计划是指导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要求,结合函授(业余)学生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第七条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要坚持为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根据函授(业余)教育规律和特点,坚持按需施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保证基础课,突出主干课,加强实践环节,注重能力培养,以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应做好新增专业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制订教学计划。

第九条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和教学计划的权威性。

教学计划经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调整,应提前填写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施行。

第三章教学大纲第十条教学大纲是依据教学计划,以纲要形式编制的某一学科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

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函授(业余)课程教学大纲,应依据教学计划,突出成人教育特点。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12号)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国家教委关于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1号

国家教委关于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1号

国家教委关于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1号1993年2月2日)按照我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委第12批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及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夜大学的名单印发公布。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的名单二、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举办夜大学本科教育名单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的名单主管部门学校名称国家教育委员会西安交通大学厦门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中山大学财政部江西财经学院上海财经大学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纺织工业部天津纺织工学院武汉纺织工学院化学工业部沈阳化工学院航空航天工业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机械电子工业部甘肃工业大学哈尔滨科技大学洛阳工学院陕西机械学院沈阳工业大学建设部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交通部长沙交通学院能源部北京动力经济学院长沙水电师范学院上海电力学院农业部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农业工程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沈阳农业大学西南农业大学商业部北京商学院杭州商学院兰州商学院山西财经学院天津商学院郑州粮食学院司法部西北政法学院铁道部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国家黄金管理局沈阳黄金学院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上海建材工业学院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中国人民银行陕西财经学院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太原机械学院沈阳工业学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镇江船舶学院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江汉石油学院西安石油学院西南石油学院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河北煤炭建筑工程学院湘潭矿业学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方工业大学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暨南大学北京市北京农学院北京体育师范学院河北省河北工学院河北轻化工学院河北体育学院河北农业大学唐山工程技术学院吉林省吉林工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安徽省安徽大学安庆师范学院安徽机电学院江西省江西大学江西农业大学江西中医学院福建省福建农学院浙江省杭州师范学院杭州大学浙江工学院浙江农业大学浙江林学院浙江中医学院河南省河南中医学院信阳师范学院湖南省湖南农学院湖南中医学院湘潭师范学院海南省海南师范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大学广西工学院广西农学院桂林医学院(限招药学专业)贵州省贵州财经学院贵州大学贵州工学院四川省成都中医学院四川农业大学四川畜牧兽医学院陕西省西北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大学附件二: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举办夜大学本科教育名单复旦大学(1991年列入夜大学专升本计划)吉林大学青岛海洋大学北京大学——结束——。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规定(2004年4月制订,2014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国家教委[87]教高三字002号)、《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国家教委教成〔1993〕6号)、《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基本规范》(佛科院教〔2003〕23号)及成人教育规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师资要求第三条成人教育的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1.主讲教师指承担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及《自学实施计划和自学方法指导》、面授、指导实验(实习)、考核例题、评卷和发放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

2.辅导教师指承担课程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四条教师聘用:1.一般选聘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

鼓励聘请相关专业业务一线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程授课或辅导教师。

2.校外聘请教师需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外聘教师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审核、成教处审批批准后方可担任教学工作。

3.建立课程主讲制度,保存主讲教师台账。

第五条教师职责:1.教书育人。

教师掌握成人教育规律,开展教学研究,依据课程教学大纲上好课、教好书;通过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气清廉的人生观、社会责任感及创新精神。

教师做到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2.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

教师要主动研究成人教育规律,勇于实践成人教育教学,制订或修订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及实施计划,并编写课程教学日历。

3.选用教材。

第三章教学文件和教材第六条教学计划:1.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专业目标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法规性文件,必须明确专业的规格要求和培养目标。

2.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既要坚持与普通高等教育同专业、同层次、同培养规格的原则,又要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职、业余、自学、分散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符合成人学习规律。

函授教育管理规定(3篇)

函授教育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函授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函授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函授教育。

第三条函授教育是指通过函授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资源,对在职人员进行非全日制教育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函授教育应当坚持教育公平、质量为本、服务社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函授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函授教育的监督管理,确保函授教育质量。

第二章函授教育机构第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函授教育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三)有稳定的教师队伍,具备相应教育教学能力;(四)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层次开展函授教育。

第八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第九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的建设,为函授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培养目标,开设相应的课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线上教学、线下辅导、实践锻炼等,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受教育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考核制度,确保考试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的学籍进行严格管理。

函授大学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条例

函授大学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条例

函授大学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条例函授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实施函授教学的每一环节,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院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点)精神,结合我院函授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二条函授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成人教育、面授、指导(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任务的教师。

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

辅导教师可以由二级学院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二级学院在函授点选聘。

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第三条在函授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函授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二、教学准备第四条学院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应按照学院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五条筹备函授专业时,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函授教材和编写自学指导书、教学辅导资料,聘任合格的教师。

第六条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及函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七条开学前应将教科书、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等发至函授生手中。

第八条函授生参加面授、实验、考核、集中答疑辅导。

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之前,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三、面授第九条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程教学活动。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10.17•【文号】•【施行日期】1994.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1994年10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第一部分学校投入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1.学校领导重视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把函授教育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有校级领导分管函授教育工作,校务会定期研究函授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函授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2.函授教育的任务、规模、机构、编制、经费、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并有实施措施。

3.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教学管理服务机构、队伍和办学条件1.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2.学校函授教育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和函授教育管理工作。

函授教育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接受过高层次的成人教育理论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3.学校内各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为函授生的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函授生到校面授时的教室、图书资料、实验室、食、宿、医疗保健等问题。

三、办学规模、函件站布局和专业设置1.函授教育的办学规模应与学校对函授教育的实际投入和教学力量相适应。

同时,办学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发展规模。

2.函授站的数量适宜、布局合理。

3.专业设置要符合学校优势和社会需要,适宜函授教学。

所开设专业按规定履行了专业备案手续。

四、师资队伍1.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函授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条件。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基本规定-精品文档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基本规定-精品文档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函授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和省教委《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加强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函授教学过程主要包括:教学准备、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习、考核、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的实事、教学检查等。

第三条学校对函授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全面负责,成教部在函授教学过程中统筹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设的所有函授站。

第二章教学准备第五条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

函授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由成教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成人教育的特点,参照全日制同类专业教学计划拟定,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专业名称、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学制、课程设置、修业年限、学时分配及教学计划进度、核心课程简介等内容。

第六条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制定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的制定,要针对函授教育特点,做到科学性、思想性与实践性的统一,使学生所学的指示,既达到同层次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又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消化吸收。

教学大纲一般包括教学目的和要求、内容范围、教学(自学)进度、各章节的教学重点及教学方法等。

第七条组织教材,及时供应。

认真选配体现成人教育特点的教材及教学辅导书,每学期期末将下学期教材及教学辅导书及时发至学生手中。

第八条制定学期教学实行计划,落实任课教师。

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制订学期执行计划,并于每学期期中将下学期执行计划报学校教务处,将函授教学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中,由教务处统一向各系(部)下达教学任务。

第九条制订教学进度计划,安排自学活动。

第三章自学和辅导答疑第十条自学是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也是函授学员的主要学习形式。

自学课时安排,每周不少于20学时,学员要根据“自学进度表”,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笔记,填写《预习卡》。

函授站工作条例

函授站工作条例

函授站工作条例一、总则1.高等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业余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和提高民族素质的有效途径。

2•高等函授教育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函授毕业生应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试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育的特点,函授站是函授教育的基层组织,是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管理的机构,4.函授站设站长一人,参与管理人员两名,教师若干人。

函授站在站主任具体领导下开发各项工作。

二、招生工作5.根据学校制定的招生计划,按招生简章要求,安排函授站招生计划与进程。

6.作好招生宣传,积极组织生源,落实招生任务,指导各单位选送考生。

7.对报考人员政治思想表现、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者可向所在地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集体报名手续(考生也可直接向所在地、市成人招生办公室报名)。

8.根据当年成人高考复习大纲,举办考前补习班,组织考生复习,保证生源和入学质量。

9.将函授站报名情况和组织考前复习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

10.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11.按函授生录取名单,通知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开学工作12.根据继续教育学院规定时间,学年初办理函授生入学、缴费手续;学期初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13.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和徇私舞弊者,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14.编制函授生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寄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一份留站备查。

15.发放教材、教学资料和有关文件、通知。

16.指导函授生安排好自学时间,制订自学计划,选举产生班干部,使其负责日常班务工作。

17.做好函授生的补考组织工作,学生的学籍处理工作。

四、思想政治工作18.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组织学习“函授生手册”及有关函授教育的规章制度。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暂行规定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暂行规定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函授教育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函授教育,是指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各种层次的函授高等学历教育。

第三条函授教学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教学准备、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考核、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检查等。

第四条学校对函授教育教学质量负全责,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学校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在函授教学过程管理中,要注意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

第二章教学准备第五条我校函授教育各专业按规定制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的制定,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成人教育教学规律,紧密结合当代科技发展的新动向,坚持宽口径、厚基础、重实践、少而精的原则。

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学制、学时安排、课程设置和主要教学环节等。

第六条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的制定,要针对成人教育特点,做到科学性、思想性与实践性的统一,使学生所学的知识,既达到同层次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又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吸收消化。

教学大钢一般包括教学目的要求、内容范围、教学(自学)进度、各章节的教学重点及教学方法等。

第七条选编体现成人教育特点的教材。

健全函授教育的教材体系,包括教学大纲、教科书、自学指导书、学习参考资料、习题集等配套的系列教材。

教材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八条学校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聘专、兼职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承担面授、指导实习、命题、阅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责成教学部门按学期编制函授《教学日程安排表》,具体规定每学期开设的课程、面授时间、主讲教师、考试安排等。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2003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2003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2003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发表时间:2003-11-23 16:16:37 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为进一步办好党校函授教育,根据中共中央[1995]1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校函授教育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校函授教育是党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党校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党校函授教育)是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运用在职在岗教育形式、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为目的、具有高等文化程度的党校学历教育。

第二条党校函授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骨干人才。

第三条党校函授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高素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

使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适应新世纪需要的实际本领,实现“掌握基本理论,充实专业知识,增强党性素养,提高实际能力”的培训质量要求。

第四条党校函授教育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向,贯彻执行“社会效益第一”的办学指导思想和“从严办学,质量第一“的办学方针。

牢固树立教育质量是党校函授教育生命的观点,以教学为中心,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严格把好招生关、教材关、教学关和考核关,不断完善党校函授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办学质量。

第五条统一班次、学制、专业和课程设置。

开设党员干部大专班、党员干部本科班和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

本科班学制二年半,其余班次学制为三年。

党员干部大专班开设行政管理专业、经济管理专业和法律专业;党员干部本科班开设行政管理专业、经济管理专业、贸易经济专业和法律专业;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开设经济管理专业、科学社会主义专业、政治学专业和法律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细则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细则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 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1993年7月16日教成〔1993〕12号)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函授教育质量,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主办学校在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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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条
列主 义 务
,

函 授教 师 必 须 努 力 学 习 马
,
答辩
(或毕 业 论 文 及 答辩
或毕 业 考 试 )

毛 泽 东思 想
认真完 成 教 学 任
,
面 授 及 教 师指 导 的 实 验
实习应占高
对 函授 生 热 情 指 导

严 格 要求
,
教书
等 学校 同 层 次 同 专 业 授 课 总 学 时 的 百 分 之
,

单科 进 修 以 及 大 学 后

本地 区 的人 才 规 划 和 学 校
,
的 继 续教 育
举 办 本科 条件
:
专 科 函 授 教 育必
在 专 业 设 置 和 招 生 地 区 等方 面


须 具备以 下 基 本
实做好 协 调 和 配 合工 作

高等 学 校 全 日 制 本 一 般应在 两 千人 以 上 业 必须 已 培 养了 两届 生

第 五条
必须

教 育的 同 时
要 创 造 条件 举 办 函授 教 育
,
培 养中等 学 校 的 师 资 为 主 要 任 务

,
其 它各
举 办 函 授 教育 的 高 等 学校 育 的 发 展 规模
。 、
必 须把 函授 教 机 构编 制
,

类 有 条件 的 高等 学 校 的 函 授 教 育 也 应 承 担
:
举 办 的 高子 函 授教 育
,
(
是 我 国 高等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扩 大 高 等教 务是
, ,
第四 条
高 等 学校 举 办 函 授 教 育 的 任

为 发 挥 高 等 学校 的 优 势
培 养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爱。育源自规 模的发展,提 高 办 学效 益

促 进 函授 教 育
第 四章 教 学计 划 是 实 现 培 养 目 标 和
。 ,

师 加 强 函 授教 师 队 伍 的 建 设

第十 条
第 十五 条
组 织 教 学过 程 的 依 据
是 办 好 函 授教 育 的 关 健 应参 分
, ,
函授 教 学 计划规 定 的 各 门课程
函 授 教 师 是 高 等 学校 教 师 队 伍 的 一 部
;
,
专 科 在 校 生人 数
第七条
,
高 等学 校 举 办 本



专 科 函授
拟 办 函 授教 育 的 专 上 本

教 育 要 由 学校 提
申请 按 隶 属 关 系分 别

,

专 科 毕 业
经 国 务院 有关部 委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教
育行 政 部 门 审核 同 意
有健 全 的 管理 机 构
,
,
;
应 以 国 家教 育 委 员会 审 定 的 全 日
制专 业
目录 为依据

编 写和研 究
,
同时 也可 以 结 合 函授 生 从 事

的生产

第二 章 第 九条





才 炙术 管 理 等 方 面 问 题 进 行 研 尤
,
第 十 四条
有组
,
函 授 教 育的 科 学研 究 应 纳 保 证 必 要 的 条件
函 授教 师 可 定 编 到
由 学校 根 据 实 际 情
,
可 以 实行 学分制
规 定 的比例确 定 编 制 学的 主 要 环 节

第 十一 条 括 自学

、 、
函授教
,
包 实
人 况
,
也 可 定编 只 定人 统 筹 安 韵卜

面 授辅 )
导 答疑

作业


实验

,
考试 ( 考 查
课程 设计
,
毕业 设 计 及

国 家教 育 委 员会
,
有 专 职 教 学管 理
;
批准

举 办 大 学后 的 继 续 教 育
,

要 经 学校

和 行政 管理人 员
,
有 完 备 的 管理 制 度
;
主 管部 门批 准 本
报 国 家教 育 委 员会 备 案

有一 支与 函 授招 生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合格 的专

专 科 函 授教 育 招 生 必 须 纳 入 国 家
照全

制 同 类 课 程 教 学大 纲 要 求
,
结 合函
应 由 热 爱 函 授 教育


具 有 教 学经 脸 和

授 教 育特 点


制 订 函授 教 学 大 纲
,

较 高业 务水平 的 专
,
兼职教师组 成
,

举办
专科 函 授 教 育

实 行 学年 制

函授 教
育的 高等 学 校
按 国 家教 育委 员会
,

函 授 教 学应 以 有 计 划
入 学校 的 千 卜 研规划


有 指 导 的 自学 为主
;
并 组 织 系统 的 集

取 得 的 科 研 成 果 要 组 织 交流 推 广 奖励

并 给子
中面 授
全 过程
注 重 理 论 联 系实 际

举 办 函授 教
育的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认 真

严格地 组织 教 学
专业 设 置


培 养师 资 的任 务 第 六条
理 布局

建 项 目 等 纳 入 学校 的 总 体 规 划 安排
进 行 统筹
,
函 授教 育 必 须统

筹规 划
自治 区
,

国 务院 各部 委和 省


,
第 三条
包括 本 科
、 。
高 等 学校 举 办 的 函 授 教 育 专科

辖 市 的 教 育 行 政部 门 在 规 划 函 授 教 育 时 4 统 . 要根 据 本 , 条件
,
兼 职 函 授教 师 队伍
高 等教 育 招 生 计 划 第八 条
有 按 国 家 教 委 关 于 制 仃 函 授 教 学计 划 的 原 则 规 定 的 函 授 教 学计 划 和 各 门 课 程 的
函 授 教 育开 设 的 专 业

必须
是适 合 以 函 授 方 式 施教 的 专业 业名 称
,
开设的专
教 学大纲
社 会 主 义祖 国 本

德 才 兼 备的 专 门 人 才
特 制 定 本 条例

专科 函 授 毕 业 生 必须 达 到 高等学

第二 条
,
举 办 函授 教 育
,
是 高 等 学校
校 同层 次
同类 专业 毕业 生 的 相 应 水 平 高等师 范 函 授 教 育
,

的 基 本任 务 之 一
高等 学 校 在 办 好 全 日 制
三 十 左右

育人
要 积 极钻 研 业 务 在 教 学工 作 中 应 充 分 发 挥

,
编 好 教材

自学 指
第 十二 条
导 书和 教 学参 考资料 经验
,
;
不 断 总 结 函 授教 学
高师 函 授
一 九 八 七年 第二 期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函 授 教 育

第一 章 第一条 等 学校
函 授教 育 分







有 符 合 培 养 规 格 要 求 灼 办, 授 教 材 总 则
以下


学 指 导 书和 教 学参 考 资 料 简称 高
下 简称

;
普 通 高 等 学校
( 个 教 学环 节 听 必 有 能 实 施 函 授 教 育各 需 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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