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方案】职能部门人员工资分配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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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人员工资分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本院向科技企业转制的需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试行职能部门人员(含院级领导,下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旨在克服原事业单位固定职务工资弊端,工作人员按照应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更多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岗位绩效工资由相对比例较小的固定工资部分与相对比例较大、视岗位确定并根据业绩考核浮动的弹性工资部分组成,同时体现激励原则。

第三条实施本办法的基础与前提条件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即按需设岗、定岗定责、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因此,相关人事制度改革规定,应当同时得以贯彻落实。

第四条涉及本办法施行与工资改革事项,归口院职能部门改革领导小组管理,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部负责。

第二章工资构成

第五条岗位绩效工资额度,由同范围原事业工资系列有关部分组成,包括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效益奖金等,均纳入岗位绩效工资额度依照本办法进行分配。第六条构成岗位绩效工资的固定工资部分(以下简称“基薪”),一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基本工资加工龄工资(每一年工龄5元)计发;如属国家级专家每月增加150元,局级专家每月增加85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相应补贴。

第七条构成岗位绩效工资的弹性工资部分,由岗位工资(以下简称“岗薪”)与奖金组成。岗薪数额由岗位等级分数(以下简称“岗薪”)与奖金组成。

岗薪数额由岗位等级分数(以下简称“岗分”)与岗分分值、岗位考核调整系数之积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A2=A×F1×K2

式中:

A2——岗薪数(元)

A——岗分分值(元/分),根据第八条计算确定;

F1——岗分(分),根据第三章规定确定;

K2——岗位考核调整系数,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确定。

奖金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发放。

第八条岗分分值(A)根据院属科研设计系统上年度人均收入初步确定,并视当年效益状况适时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S×B×C/E

式中:

S——调整系数,基数为1,具体由院务委员会研究确定;

B——院属科研设计系统上年度人均收入(元);

C——院级领导与职能部门总人数;

E——院领导与职能部门各岗位总岗分(分)。

第三章岗位等级的确定

第九条院级领导与职能部门所有岗位,自下而上划分为29个岗位等级,每一岗位等级确定相应岗分。同时,按照不同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等级衔接与适当交叉原则,划分普通、中

层、高层管理岗位系列,各系列再划分A、B、C管理岗位档次或A、B管理岗位档次。将岗位等级、岗分与岗位系列、档次等对应情况建立对应表:(略)

第十条职能部门拟聘各岗位人员,按照所需知识层次、工作复杂程度、工作责任、指导责任等,比照《管理岗位岗分评定标准表》,量化岗分,对应确定岗位等级;根据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岗位人选。

第十一条现职人员岗位等级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高层管理岗位,先由院务委员会与院党委常委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审方案,再经由院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二)中层A类与B类管理岗位,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三)中层C类管理岗位与普通管理岗位,由院职能部门改革领导小组依据部门职责范围与岗位工作等情况,按部门下达总岗分;各部门领导班子在下达总岗分正负10分范围内,根据岗位职责、岗位人员实际情况,对照《管理岗位岗分评定标准表》初评各岗位岗分及对应岗位等级,报院职能部门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批谁后执行。

中层与普通管理岗位人员对评定本人岗位等级持有异议时,可以向院职能部门改革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持异议时,可以辞聘,进行岗位流动或进入院再就业服务中心。第十二条管理岗位等级与部门总岗分原则按年度进行调整,一般应有10%左右升级名额奖励业绩突出人员。在某岗位承担额外任务责任明显加重等特殊情况下,院长可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提高该岗位履行该职责期间岗位等级的动议,获通过后执行。

各岗位管理人员已达本档次最高岗位等级仍获准晋级时,在本档次最高岗位等级基础上增加一个倒岗级的岗分数。

第四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三条院成立职能部门考核小组,负责对高层管理岗位人员、中层A类B类管理岗位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考核。

职能部门考核小组由主管人事院领导与院长办公室主任、人事教育部部长、党群工作部部长、院职代会的职能部门有关代表、院属科研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

职能部门考核小组成员在小组评议本人和本部门工作时应当回避。

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负责对本部门中层C类管理岗位人员、普通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对各管理岗位人员与各职能部门的考核一律按月进行,每月25日前完成。对各管理岗位人员考核须同时符合》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个人岗位工资按月兑现,部门按季度执行。

第十五条职能部门考核围绕两个文明建设全面进行。重点考核既定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实现情况,推进改革与强化管理情况,部门内外团结协作情况,加强业务建设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遵章守纪守法情况,等等。考核结果以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级评定,并以下表所列方式对部门与部门负责人实行奖罚:

对职能部门考核的具体方式,由职能部门考核小组确定。

对职能部门的考核结果须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各管理岗位人员考核亦围绕业务工作与精神文明两方面进行。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与革新情况,与其他岗位人员的团结协助情况,出勤情况,遵章守纪守法情况,领导人员的清正廉洁与率先垂范情况,等等。具体按照《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执行,并据以评定计算出岗位考核调整系数(K2)高层A类管理岗位人员即院级正职党政领导的考核结果,须报院职代会相应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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