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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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的规定,现就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统称为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下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二、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继续缴费,不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 政策解读及业务经办规程 闵行区外地劳动力管

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 政策解读及业务经办规程 闵行区外地劳动力管

2、缴费卡 ●单位办妥社保登记手续后,不再使用原综保建 行缴费卡,按照城保缴费规则,统一使用工商银行 《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缴费卡由工商银行直接 寄送至单位,如单位未收到缴费卡的,可以按照 《社会保险缴纳通知书》上提示的帐号进行缴费充 值。
3、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综保人员转储 申办条件:在2011年6月底前已参加了综保的且 2011年7月仍在同一单位继续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 申办办法:用人单位登录以下网址 (/zzc.shtml)统一办理 网上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4、完成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后,需继续完成个人 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确认。所有确认工作完成后可点击“数据 上报”按钮,完成数据上报。
注:在点击“数据上报”按钮前,相关信息可反复确认。 一旦点击“数据上报”按钮,网上显示的信息不能再修改。如 需修改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登记信息,需持单位介绍信到 相关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需修改个人社会保险登 记信息,需持单位介绍信到相关区县外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转储流程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仅指办理过综保登记但未办 理城保登记的单位) 一、范围:2011年7月1日前办理过综保登记手续但未办 理城保登记手续的单位。 二、流程: 1、7月16日至7月24日止,用人单位可登录 /zzc.shtml办理城镇社会保险登记 确认 手续。 2、登录用户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单位综合保 险登记码。 3、点击“单位信息确认”菜单显示单位当前综合保险登 记 相关信息。单位应当仔细核对电子数据与本单位信息是否相 符,并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全或更新。及时按“保存”键对确 认 的信息进行保存。
②关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 “五险”、“三险”问题
●已按照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件参保的非城镇 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现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情形),仍须按该文件规定参加城 保“五险”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
沪府发[2011]26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
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 年过渡办法:2011 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 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 年度(当年4 月至次年3 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 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 年。

本市已有规
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 号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5 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三、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

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五、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
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的规定,现就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统称为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下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沪人社养发

沪人社养发

沪人社养发[2012]20号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其中,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具有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二、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未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可以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三、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过渡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规定执行。

四、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享有的待遇,按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7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执行。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上海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上海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上海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12-07-2302:09来源:作者:采集侠点击:1次市政府颁布《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四个文件,将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6月28日,市政府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就上述调整政策作统一发布。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随着近几年国家层面《社会保险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本市须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政策,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就是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就是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5.08.27
•【字号】沪人社养发〔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关于2015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5〕2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2015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5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再按照本市对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其中,增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提高3.5%,再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提高30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7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10]6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
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0)68号)
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经研究,现就贯彻《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公布日期】2007.12.04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经研究,现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有关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仍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执行。

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项目纳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三、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的日常药费补贴待遇和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月20元。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第一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二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沪劳保养老[1999]2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沪劳保养老[1999]2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
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
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劳保养老[1999]29号1999年4月9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关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基数的8%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5%调整为6%。

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比例调整为5%。

——结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8.28•【字号】沪劳保就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自主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

二、综合保险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下列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中央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区县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省市在沪单位、部分委托区县管理的市属企业(单位),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3、经批准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到市建委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上款规定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时,持本人身份证、合法务工经营场所及合法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外地人在上海退休政策

外地人在上海退休政策

外地人在上海退休政策在中国,退休政策是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劳动力的减少,如何制定合理的退休政策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而在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来自各地的外地人在退休政策方面也享有一定的待遇。

本文将探讨外地人在上海的退休政策并详细介绍其相关规定。

一、外地人在上海的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外地人在上海工作的期间需要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这意味着他们在任职期间,根据自己的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后,根据参保年限和个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外地人将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二、外地人在上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购买、租赁住房。

对于外地人在上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外地人可按照当地居民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在退休后,外地人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租赁住房,或者作为养老保障的一部分。

这为他们提供了退休后居住方面的经济保障。

三、外地人在上海的医疗保险政策在上海,外地人可以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制度,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外地人在退休后可以继续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这为他们在退休后的健康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外地人在上海的退休政策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优化。

各种政策的实施为外地人提供了相对稳定的退休保障,缓解了他们在退休后的经济压力。

四、外地人在上海退休后生活的种种挑战虽然上海的退休政策对于外地人来说是相对优惠的,但是外地人在退休后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经济压力和社交关系的变化,外地人可能需要适应新的生活方式。

他们需要找到适合自己的休闲娱乐活动,并积极参与社区的文化、运动等活动,以保持身心的健康。

其次,住房问题也是一个挑战。

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房价相对较高,退休后的外地人可能需要面对住房问题。

外地户口上海退休政策

外地户口上海退休政策

外地户口上海退休政策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外地人选择在上海工作和生活。

然而,对于这些外地户口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对上海的退休政策不太了解。

本文将介绍外地户口在上海的退休政策,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方面。

一、参保要求外地户口在上海的退休政策是与本地户籍人员基本一致的,但在具体要求上有所差异。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外地户口的参保要求如下:1. 年龄要求: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2. 缴费要求:外地户口的参保人员在上海连续缴纳本市养老保险满15年,并累计缴费满180个月。

3. 居住要求:外地户口的参保人员需在上海居住满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退休。

以上是外地户口在上海的基本参保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

二、计算养老金外地户口在上海退休后,可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相同的养老金政策。

养老金的计算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1. 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决定养老金数额的重要因素,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高。

2. 缴费金额:缴费金额也会影响养老金的发放,一般来说,缴费金额较高的人可获得较高的养老金。

3. 工资水平:外地户口在上海的工资水平较高,因此个人的工资水平也会影响养老金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养老金时还会考虑通胀因素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具体计算公式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

三、办理退休手续外地户口在上海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参保人员需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递交退休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核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申请人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等。

3. 审批结果: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发放退休证,并告知具体退休时间和养老金发放计划。

4. 银行开户:参保人员需前往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发放的账户开户手续,确保养老金的正常发放。

请注意,具体的退休手续可能因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进一步咨询所在单位或当地社保局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结语外地户口在上海的退休政策并不会因为户籍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差异。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外来从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外来从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外来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3.29
【实施日期】2012.03.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外来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
转换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2]24号)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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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8.07.01•【字号】沪劳保综[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综(1998)20号1998年7月1日)各区、县劳动局: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局拟定了《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一、职业技能鉴定和技师评审。

1.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经鉴定合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

市外在沪企业也可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沪劳技(1998)15号],直接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集体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

2.市外在沪企业可参加本市的技师、高级技师评审。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几点意见》[沪劳技发(1997)43号]精神,市外在沪企业职工符合技师、高级技师报考条件,经本单位同意,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报。

经审核同意,可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核。

经市技师或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从外省市引进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市外在沪企业因工作需要从外省市引进所需的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可参照原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1993)18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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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
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2009-06-12 保护视力色:【字体:大中小】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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