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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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频道的管理,维护广播节目的正常播出秩序,根据《广播电视事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加强自律,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

第四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增强服务意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第八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九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对广告的监管,严格规范广告内容,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

第二章节目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坚持原创性节目制作,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根据不同时间段和受众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节目播出安排。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备案、审查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性和先进性。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节目播出策略。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效果进行评估,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观众满意度。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推广优秀节目,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广播电视节目引发的争议。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的合作,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与合作。

电视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第三讲

电视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第三讲
第三讲
(第一部分第三讲)
电视剧发行与播放 和电视剧进出口管理的
政策与法规
一、小结复习上节课的内容。 二、电视剧发行管理的政策法规 三、电视剧播放管理政策法规 四、电视剧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五、案例分析
一、小结复习上节课的内容 1、电视剧生产流程及相关法规 2、作为一名媒体从业人员(制片人)为
什么要了解《著作权法》、《合同 法》、《税法》等相关法律?
• 一方面是由于管理对象与管理制度之间的不一 致(管理制度不适用于管理对象),不能形成 强有力的制约;
• 另一方面由于违规成本低,而达不到惩罚违规 者、治理市场的目的。常常会反复出现前面颁 布了新的管理规定,后面出现违规操作,使违 规行为成为一种惯性,而主管部门永远跟着问 题走,永远在解决出现的问题。
• 完善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市场退 出机制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保障的。这些 制度包括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和科学的 保险保障制度,前者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统 一,后者一般通过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的方式来实 现。退出机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退市 的标准要科学,程序要规范、透明。
• 我们的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该从重末端治 理转变为重过程监管, 在制约方面只有 让违规者付出巨大的成本代价,才能有力 截至违规行为,达到警示他人之目的,才 能杜绝同类违法违规情况的重复发生。
• 为保护民族动画业,国家主管部门规定 引进动画片要严格按照比例播放。每天每 套节目中,播放引进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 过少儿节目总播放时间的25%,其中引进 动画片不得超过动画片播放总量的40%。 禁止播放未取得《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 引进动画片。《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由广
电总局核发。
试分析有法不依的原因是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2 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 1(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2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活动。

第四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播出管理机制,明确播出管理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播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发布对国家、社会、民族、宗教造成危害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歪曲和篡改历史,不得发布有损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在报道新闻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禁止虚假报道,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和播出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规合法。

节目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对拟播出节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单位在播出节目时,应保证信号质量稳定,不得有轮空或中断现象,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单位应立即停止播出,并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保障广播电视正常运营,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行政执法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依法管理、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广播电视设施的分类和保护范围第四条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播控设备、传输设备、接收设备、演播室和其他需要的设备。

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设备本身、设备所在的建筑物、周边环境以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所需的区域。

第三章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责任第六条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责任由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第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设施存在的问题,并配合设施管理单位做好保护工作。

第四章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九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设施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周边环境的管理,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处罚与赔偿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设施管理单位的损失。

第十五条对于因设施管理不善而导致设施损坏或影响正常运行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政策法规解读与应用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政策法规解读与应用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政策法规解读与应用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是指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传播和制作相关节目的机构。

为了规范广播影视行业的发展,保障内容的质量和安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并加以实施。

本文将对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如何应用于实际生产与制作过程中。

一、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作为媒体传播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宣传、传播和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明确规定了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包括必须坚守正确政治方向,服务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播放和制作优秀的影视节目;必须对节目进行合法、公正、客观的监督管理等。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责任时,需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做到言传身教,积极传播正能量。

二、广播影视内容审查与管理为了保障公众收听观看的广播影视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府对广播影视内容实行审查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内容审核部门,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查,并依法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予以禁播或停播处理。

在审核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社会稳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要采取精细化管理,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广告管理广告是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广告内容的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的内容、发布、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在制播广告时必须遵循真实、合法、健康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侮辱、诽谤等违法违规内容。

政府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广告要予以处罚,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广播影视市场的发展与管理广播影视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发展政策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等文件从制作、发行、放映等多个方面对广播影视市场进行了规范。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以下简称电视中心)进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时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合规播出。

第五条电视中心应加强与国家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监管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第七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制度,确保所有广播电视节目都经过审核后方可播出。

第八条电视中心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节目进行审核,包括节目的时长、内容、质量等方面的审核。

第九条电视中心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审核能力,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

第十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计划制度,明确节目播出的时间和频率。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视中心应制定广播电视节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进行管理和保障。

第十二条电视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和播出过程中不受干扰和破坏。

第十三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的备份制度,确保节目的内容和素材能够及时备份和存储。

第十四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第十五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遵守相关互联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合理的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制度,对互联网节目进行审核后方可播出。

广播电视管理法规与政策

广播电视管理法规与政策
布,201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
2、其他有关广播电视的行政法规 3、行政规章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管理的政策法规
专门立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 管理规定》
1、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申请与审 批
(1)设台的审批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县级以上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1、政策法规规定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2、引进管理 包括引进审批监管机构、申请审批流程等。 注意:不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 3、播出管理 1、经批准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 时段播出。 2、电视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 应当符合规定。 3、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七、电视剧管理法规与政策
(三)电视剧的审查 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四)电视剧的管理审查 1、审查机构
我国电视剧实行两级审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 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本 辖区范围内电视剧审查工作 2、 审查机构的职责 3、 审查标准
七、电视剧管理法规与政策
谢谢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管理的政策法规
(2)设台主体资格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4、5 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 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 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 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 育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 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 电视台。
④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 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 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电节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广电节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广电节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传媒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倡导文明和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广大观众合法权益、增强自律和规范的原则,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的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体制,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和水平,服务人民、传播文化、传递信息。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等有权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是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工作,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放和良好秩序。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健全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交流和宣传,推动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国际化进程。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新闻类、综艺类、教育类、动画片、纪录片等。

第十二条新闻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原则,真实准确报道事实,不得夸大、捏造事实,不得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综艺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重视内容质量,增加文化内涵,健康向上,丰富大众生活,不得播出低俗、暴力、淫秽内容。

第十四条教育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注重教育效果,弘扬科学文化,提高公众文化素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不得传播错误知识。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23版)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23版)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维护广播电视正常运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广播电视接收权益,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播电视设施是指广播电视基站、转播站、中继站、发射台、中继台、播出台、收听台、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设备、发射装置、转播设备、发射设备等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广播电视设施的设置、使用、保护、维护等实施监管,并采取措施保障广播电视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接收权益。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二章设施设置和使用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确权登记,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合理规划广播电视设施的设置,确保广播电视服务覆盖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区域。

第三章设施保护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制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方案,对广播电视设施进行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

第九条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围墙、安装报警器、设立警示标志、加强巡查等。

第十条高层建筑、大型设施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应当考虑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在设计和施工中预留必要的保护位置和通道,并与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进行协调配合。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设施档案,包括设备情况、安装位置、维护记录等,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维修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及时解决设施故障和问题。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和设施的损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占用或者封锁广播电视设施,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播出原则广播电视机构应坚持安全播出,立足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遵循社会公共道德,有利于中华民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四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广播电视机构自律公约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节目制作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节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制作管理规定,确保节目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六条节目审查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审查制度进行节目审查,确保节目符合广电部规定的内容管理标准。

第七条广告管理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电部规定的广告管理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版权保护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购买和播出节目时,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九条媒介与宣传广播电视机构在媒介推广和报道活动过程中,应当注重真实、准确、客观和完整的报道原则,不得虚假、片面或者捏造事实,严禁进行违法违规宣传。

第三章播出频道管理第十条基本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播出频道,采用不同的播出标准,提供不同的节目和服务。

第十一条色情低俗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遵循广电部规定,坚决抵制和打击一切色情、低俗、暴力、恐怖等不良节目,严格防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节目。

第十二条少儿频道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适宜的节目和服务,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教育,并加强对少儿频道内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节目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节目质量监督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节目质量监督标准和方法,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全面监督。

法律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二、政策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略)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管理,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保护公众利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过程。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应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正确导向,乐观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节目制作管理第四条节目制作应遵从以下原则:1.敬重事实,真实准确;2.乐观向上,传播正能量;3.多元宽容,敬重多样性;4.生动活泼,富有创意;5.合理布局,重视节奏。

第五条节目制作应依照以下流程进行:1.确定节目策划方案;2.进行素材手记与整理;3.进行节目脚本撰写;4.进行节目拍摄或录制;5.进行后期剪辑与制作;6.进行音效和配乐处理;7.确定节目宣传方案;8.完成最终节目制作。

第六条节目制作项目的立项和决策应符合以下原则:1.切实满足公众需求;2.资源合理利用,本钱掌控;3.结合市场需求,确保经济效益。

第七条节目制作过程中应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确保各环节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节目播出管理第八条节目播出应遵从以下原则:1.保证节目播出质量;2.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合规;3.维护广告播出秩序;4.供应优质节目服务。

第九条节目播出应依照以下流程进行:1.订立节目播出计划;2.进行节目素材整理和准备;3.进行节目播出测试;4.进行正式节目播出;5.进行节目播出记录和归档。

第十条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管理,确保广告内容合规合法,不得显现虚假、夸大宣传的情况。

第十一条节目播出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播出不符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

第十二条节目播出后应收集用户反馈看法,及时调整和改进节目内容,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问责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问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取消违规节目播出资格;2.进行内部批判教育;3.进行经济惩罚;4.进行司法追责;5.进行行业信用记录惩罚。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导致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应进行严厉处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暂时停止或撤销相关节目制作资质;2.行业禁止性惩罚;3.进行道德谴责和舆论监督;4.进行法律追责。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的法律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内容的安全性,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制作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传播正确的思想观念、道德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具备内容安全、技术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国内外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学习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风险。

第二章内容安全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传播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不得传播淫秽、低俗、庸俗的内容。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不得宣扬霸权主义、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传播暴力、恐怖、恶俗、恶心的内容。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充分尊重民族文化特点,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传统习俗,不得传播歧视、侮辱和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个人隐私,不得传播侮辱、诽谤、恶意揭露他人隐私的内容。

第三章技术安全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广播电视设备,确保播出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权益,维护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制作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四)科学规划,技术创新。

第二章安全播出责任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安全播出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安全播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加强安全播出设施建设,提高技术保障能力;(三)加强安全播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播出意识;(四)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五)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安全播出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播出设施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播出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二)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三)具备故障自诊断、自恢复功能;(四)能够适应环境变化,满足长期运行需求。

第七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严格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三)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四)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播出人员第八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热爱广播电视事业;(二)熟悉安全播出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九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播出规章制度;(二)熟练掌握安全播出设施的操作技能;(三)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四)积极参与安全播出培训和学习。

第五章安全播出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工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机构的安全播出实施监管。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第四条所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广播电视节目时,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保障广播电视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稳定。

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确保安全播出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播出审核机构,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工作给予支持和保障,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节目播出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其安全播出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

第九条地方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尊重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得散布危害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信息和言论。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节目前,应当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内容;(二)破坏社会稳定,制造社会恐慌的内容;(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传播淫秽、低俗信息的内容;(四)违反公共道德,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五)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的内容;(六)歧视、侮辱他人,造成社会不正当舆论影响的内容;(七)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

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

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广播电视传输业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传输业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

本文将对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策法规1. 广电管理条例广电管理条例是指对广播电视传输业进行管理的法规。

广电管理条例规定了广播电视传输业的准入标准、经营方式、频率使用、内容审查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目的是确保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文化多样性。

2. 频率管理办法频率管理办法是针对广播电视信号传输中频率资源的利用和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广播电视频率的分配原则、使用条件、管理程序等内容。

通过合理管理频率资源,可以避免频谱浪费和频道干扰,确保广播电视传输的质量和覆盖范围。

3. 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法是对广播电视传输业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

该法律明确了广播电视的内容要求、节目制作、广告发布、广告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它的核心是保护广播电视传输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同时也保护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和受众的合法权益。

二、行业标准1. 传输技术标准传输技术标准是指广播电视信号传输中所使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包括了信号编码、传输协议、调制解调等多个方面。

通过制定统一的传输技术标准,可以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稳定传输和高质量接收。

2. 节目制作标准节目制作标准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规范。

这些标准涉及到节目策划、编导、摄制、剪辑等方面。

通过遵循节目制作标准,可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满足受众的需求。

3. 广告发布标准广告发布标准是对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和发布方式进行规范的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了广告真实性、合法性、道德性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严格遵守广告发布标准,可以保护广告的公平竞争,防止虚假广告的误导。

三、总结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

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

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多样化媒体的需求增加,广播电视传输业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传输业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以规范该行业的运营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广播电视传输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并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政策法规1.广播电视传输管理条例广播电视传输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广播电视传输业颁布的最主要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广播电视传输业的经营准入、运营管理、技术标准、频率资源等方面的内容。

该条例的颁布为广播电视传输业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

2.广播电视传输管理规定广播电视传输管理规定是针对广播电视传输领域的具体事项制定的管理办法,辅助促进广播电视传输业的规范化运营。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频率资源的管理、传输设备的选用和安装、传输质量的监测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证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正常运行。

二、行业标准1.广播电视传输设备技术规范广播电视传输设备技术规范是针对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的性能、质量、安全等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传输设备的技术参数、电磁辐射指标、抗干扰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传输信号的稳定性。

2.广播电视传输质量评估标准广播电视传输质量评估标准是用于评估广播电视传输质量的工具,它包括信号强度、图像清晰度、声音质量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根据这些标准,相关部门可以对广播电视传输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提升用户的观看体验。

3.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安全标准随着网络的发展,广播电视传输业也逐渐向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

为保障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安全和稳定,相关部门制定了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涵盖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性。

三、总结广播电视传输业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规范该行业的运营和管理,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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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办计划。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的设立的申 请和审批
(一)有权提出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申请的主体 (二)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须提交的材料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设立的审批程序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成立
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 证》。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四、境外机构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设 立
(一)境外机构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为合法存续的机构; 申请机构对中国友好,具有良好信誉; 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申请设
立的目的。
(二)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需向广电总局提交以下书面 材料:
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 料: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 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引进合同(中外文);
版权证明。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 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 用);
第二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法律制度
一、广播电视台申请的主体
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 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 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 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三)审批程序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 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 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节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制度 (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 ✓ 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
结构;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 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当前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总体上看,我国广播影视产业还只是处在起步、探索初级 阶段,产业发展不充分,总量规模小,竞争力不强。
不区分经营性产业和公益性事业,广播影视区域、条块分 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不平衡。 广播影视的产业政策和法规还不完善。 三、我国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现状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
(二)禁止制作经营的节目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 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制度
(一)境外电视节目的定义
(二)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需要提交的材料
《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 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 用);
引进合同(中外文); 版权证明(中外文); 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1套; 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 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报告;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主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 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 我国广播电视政策法规概述
一、广播电视的定义和发展历程 (一)广播电视的定义 ✓ 广播是通过无线电波或导线传送声音、图像的新闻传播工
具。 ✓ 广播业务用于向公众提供的图像、声音、多媒体和数据业
务,包括有条件的接收和交互性业务特征…… (二)广播电视台的发展历程
(二)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规划以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场所;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规划。
(三)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
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 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 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 二、节目内容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 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来开展制作经营业务 ✓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类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
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机构简 况、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的目的、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派 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 址等;
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驻华办事机构首席代表
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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