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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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创新履职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围绕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推进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更好体现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制定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及式样标准的落实。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式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装具制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六条地方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务时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七条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八条省、自治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减半配发制式服装。

第三章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防寒帽(布面、皮面)。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茄克式执勤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大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城管制服穿着管理规定(3篇)

城管制服穿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树立城管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城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包括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支队、城管执法大队等各级城管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以体现城管队伍的整齐划一和权威性。

(二)实用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舒适、方便地工作。

(三)规范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体现城管队伍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四)美观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简洁大方,符合城管队伍的职业特点。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分为常服和制式服两种。

第五条常服要求:(一)颜色:常服为深蓝色,寓意城管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严谨性。

(二)款式:常服为春秋款,包括外套、衬衫、裤子等。

(三)配饰:常服配备腰带、皮鞋等。

第六条制式服要求:(一)颜色:制式服为深蓝色,与常服保持一致。

(二)款式:制式服为夏款和冬款,包括外套、衬衫、裤子、腰带、皮鞋等。

(三)配饰:制式服配备领带、肩章、警衔等。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整洁:着装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污渍、破损等。

(二)规范:着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款式、颜色等。

(三)整齐:着装应当整齐划一,符合城管队伍的形象要求。

(四)得体:着装应当得体大方,符合城管执法人员的职业特点。

第三章着装佩戴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佩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外套:外套应当拉链拉好,纽扣扣齐,不得敞开。

(二)衬衫:衬衫应当塞进裤子内,袖口扣好,领带系紧。

(三)裤子:裤子应当拉直,扣好纽扣,裤脚不得卷起。

(四)腰带:腰带应当扣好,松紧适度。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沪城管规〔20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合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条(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机关负责人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五条(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人员从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制服,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六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实行案件统一网上办理,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按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除外。

城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参数及式样服装类男春秋

城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参数及式样服装类男春秋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参数及式样一、服装类(一)男春秋、冬常服1. 样式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 1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 2图1 图22. 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3.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3规定(二)女春秋、冬常服1.样式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 4。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 5。

图4 图5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3.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3规定(三)春秋茄克式执勤服1.样式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 7。

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 8.图7 图82. 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3.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3规定(四)冬茄克式执勤服男冬茄克式执勤服见图 10。

男冬茄克式执勤服的内胆样式见图 11。

女冬茄克式执勤服见图 12。

女冬茄克式执勤服的内胆样式见图 13。

图10 图11 和图13 图12 2.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3.材料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 12 规定(五)衬衣 1.样式男衬衣样式按图15。

女衬衣样式按图16。

图15 图16面料颜色:天空蓝色(PANTONE 18-3945 TPX)。

粘合衬颜色:本白色。

缝纫、锁钉线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聚酯纽扣颜色:珠光浅蓝色3.材料(六)男制式衬衣1.样式男长袖制式衬衣样式按图19。

男短袖制式衬衣样式按图20。

图19 图203.颜色面料颜色:天空蓝色(PANTONE 18-3945 TPX);配色镶边: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粘合衬颜色:本白色。

缝纫、锁钉线的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聚酯纽扣、尼龙搭扣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夏装长袖衬衣着装规范进行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夏装长袖衬衣着装规范进行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夏装长袖衬衣着装规范进
行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城管执[2008]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夏装长袖衬衣着装规范进行调整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8〕15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树立城管执法队员的良好形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换发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的通
1 / 1。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一、服装类(一)男春秋、冬常服1. 样式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1。

图1 男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2。

图2 男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2. 号型与规格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冬常服号型按GB/T 1335.1规定执行,主要部位和通用部件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男春秋常服见表1,男冬常服见表2。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冬常服主要规格尺寸测量位置见图3。

图中所注数字为表1、表2中主要测量部位编号。

表2 男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2 男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图3 测量图3. 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4.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材料规格及用途(二)女春秋、冬常服1.样式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4。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5。

图4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图5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2.号型与规格女春秋常服、冬常服号型按GB/T1335.2规定执行,主要部位和通用部件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女春秋常服见表4,女冬常服见表5。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主要规格尺寸测量见图6。

图中所注数字为表4、5中主要测量部位编号。

表4 女春秋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4 女春秋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5 女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5 女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图6 测量图3.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4.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6规定。

表6 材料规格及用途(三)春秋茄克式执勤服1.样式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7。

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8。

图7 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样式图8 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样式2.号型与规格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号型按GB/T 1335.1规定执行,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号型按GB/T 1335.2规定执行。

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5.08.15
•【字号】沪城管执[2005]17号
•【施行日期】2005.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沪城管执[2005]17号)
各区(县)城管大队、市执法总队、水管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更好地接受社会和市民的公开监督,现批如下规定:
1、不准在值勤巡察时违规着装,仪容不整;
2、不准在值勤巡察时吸烟、饮食;
3、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值勤;
4、不准打骂违法违章当事人;
5、不准违反规定随意罚款和扣押、处理罚没物品;
6、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违章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7、不准参加有损执法公正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8、不准在非公务活动时穿着识别服出入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消费。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权限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市城管执法局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04.21
•【文号】建督政函[2017]12号
•【施行日期】2017.04.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稽查执法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
(试行)的通知
建督政函[2017]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要求,指导各地有序开展采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督〔2017〕31号),我们制定了《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17年4月21日附件: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城管执[2010]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0.05.24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
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城管执〔2010〕20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城管服装管理,维护城管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010式城管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以下简称城管制服及标志)的管理,保障和维护城管制服及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制式服装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号、胸徽、臂章、领带夹等。

第三条城管制服及标志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城管制服规定

城管制服规定

城管制服规定城管制服规定城市管理者(城管)是负责城市管理和维护市容秩序的行政执法人员,他们的工作使得城市更加卫生、安全和美观。

为了实施城市管理工作,城管人员需要穿戴统一的服装。

下面是城管制服的规定:第一,整体设计城管制服的设计应该简洁、实用、舒适。

采用统一颜色和款式,给人以专业、权威、有序的形象感受。

同时,制服材质要求耐用易清洗、透气吸湿,以适应各种天气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二,服装要素城管制服由上衣、裤子、鞋子和帽子组成。

上衣应采用短袖设计,保证穿着者的舒适度。

裤子应采用宽松款式,方便工作时的弯腰鞠躬等活动。

鞋子应选择舒适耐磨的皮鞋,以确保长时间的行走及工作的舒适度。

帽子应采用通风透气的设计,以避免头部过热。

第三,颜色和标志城管制服的颜色应选择深蓝色或者深灰色,以体现城市管理者的严谨和庄重。

制服上应有城管标志,包括城市管理局的名称、标志和执法人员编号等。

标志要求清晰、明显,以便市民和其他执法机关能够识别和辨认。

第四,辅助配饰为了增加城管制服的实用性和便利性,可以配备一些辅助配饰。

比如口罩、手套、防水衣、围裙等,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工作需求。

辅助配饰的颜色和材质应与主制服相协调,不应过于花哨或突兀。

第五,日常维护城管人员应对制服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其整洁、干净。

制服应按照规定的洗涤方式进行清洗,尽量避免损坏和变形。

制服的折痕要整齐,避免起皱、毛茸茸等影响整体形象。

最后,城管制服的合理规定能够提高城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形象,也能够让市民和其他执法机关对城管人员进行有效识别和辨认。

制服规定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季节、天气和工作环境的需求。

同时,城管人员应自觉遵守制服规定,以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为城市管理工作做出更大贡献。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3、夏装:夏季长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夹克衬衣3件、夏裤4条;
4、帽子:夏季帽子2顶;春秋冬季帽子2顶、
5、鞋:皮凉鞋1双、单皮鞋2双、棉皮鞋1双。
6、其他:领带2条、腰带2条、头盔1个、雨衣1套、反光背心1件。
(二)城管标志标识:
帽徽2个、硬肩章2套、软肩章2套、套式肩章2套、领花2对、金属胸牌号2个、丝织胸牌号4个、金属胸徽2个、丝织胸徽4个、臂章2个、领带夹2个。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2010年06月04日 16时26分 286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关事务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新增、更新城管制服的数量,需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标志标识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统一配发,各单位需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申领。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过渡时间一般为10天,具体时间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天气情况确定后通知至各单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城管制服及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各单位应及时收缴其城管制服及标志。
第十一条 城管制服及标志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五条 城管制服及标志换发周期为:
(一)夏装每三年换发一次,春秋装、冬装每四年换发一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章着装规范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

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应报大队领导批准。

第四条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

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着制式黑皮鞋.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 着雨装、冬装、风衣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第五条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

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执行突击整治的执法任务,或执法督察任务时,应戴制式头盔。

第六条着执法工作服时,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第七条因伤病影响执法人员形象,或女性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第八条未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买卖、穿着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各着装单位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仪容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

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一条着执法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第四章举止规范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城管局制服规章制度

城管局制服规章制度

城管局制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局队伍建设,提高城管队员形象,树立城市管理局制服文明形象,根据《城市管理条例》和《城市管理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管理局队员是城市管理服务的窗口,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维护城市管理局形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忠诚履行职责,积极服务社会。

第三条城市管理局制服应当整齐划一,干净整洁,符合队员身份和职责的要求,不得改变、私自增减或者穿着不当。

第二章制服搭配第四条城市管理局队员制服包括制服上衣、制服裤子、领带、帽子、皮带、鞋袜等。

第五条制服上衣颜色为藏青色,款式为西装,带有城市管理局标志,在左胸处悬挂队员工作证。

第六条制服裤子颜色为深灰色,款式为西裤,与制服上衣相配。

第七条领带颜色为红色,款式为正装领带,与制服上衣相配。

第八条帽子颜色为藏青色,款式为警察帽,帽子上有城市管理局标志。

第九条皮带颜色为黑色,款式为西装皮带,与制服相配。

第十条鞋袜颜色为黑色,款式为制服皮鞋和黑色袜子。

第十一条队员在工作时必须穿戴制服,不得擅自更换、增减,不得穿着不整洁。

第三章制服管理第十二条城市管理局每年对队员的制服进行统一配发,保障每位队员都有完整的、整洁的制服。

第十三条队员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到指定地点领取制服,按要求配戴制服。

第十四条队员应当妥善保管制服,不得私自留存、出借、转让或者损坏。

第十五条队员在制服服役期满时,应当按规定办理退役手续,交回所属城市管理局。

第四章制服使用第十六条城市管理局队员在执行公务、维持秩序等工作时,应当佩戴工作证,穿着整洁的制服。

第十七条队员应当爱护制服,避免制服被弄脏、破损,定期清洗、整理,保持制服的整洁、干净。

第十八条制服应当根据季节进行更换,冬季可穿着暖和一些的衣物,但不得破坏整体的制服效果。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局队员在上岗时需要携带相关工具和装备,不得将私人物品挂在制服上,以免影响形象。

第二十条队员在工作期间应当注意言行举止,不得随意涂鸦、破坏制服。

财行[2020]299号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财行[2020]299号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配发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沪城管执[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沪城管执〔2011〕9号)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为规范本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一年三月三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城管制服着装标准

城管制服着装标准

城管制服着装标准城管制服着装标准包括以下方面:1. 制式服装的统一:城管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包括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防寒帽;常服,茄克式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大衣;皮鞋等。

2. 标志标识的规范: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领带,领带卡;腰带,标志扣等。

3. 季节着装要求:冬季着冬常服或冬季茄克式执勤服,寒冷天气可统一着防寒服,戴大檐帽或防寒帽;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春秋式茄克式执勤服,戴大檐帽;夏季着制式衬衣,单裤,女执法人员可着裙子,戴大檐帽(夏季)。

4. 配套穿着要求:着常服时佩戴硬肩章,硬胸徽和硬胸号,制服内应着配套的制式衬衣,系配发的领带,领带卡,着制式皮鞋;着茄克式执勤服、防寒服时,佩戴套式肩章、软胸徽、软胸号;着夏装制式衬衣时,佩戴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扎制式腰带、着制式皮鞋。

5. 仪容仪表要求: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保持制服干净整洁。

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着夏季制式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制服内着毛衣、棉衣等时,下摆不得外露。

6. 鞋子着装要求:着常服、夏季制式衬衣时,应当着制式皮鞋。

其他情况着便鞋时,应当着黑色、棕色等深色鞋子。

除工作需要外,不得着拖鞋、赤脚或赤脚穿鞋。

男队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队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5厘米。

7. 发型要求:男执法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发、蓄胡须等。

女执法队员着制服时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长发不得披散过肩。

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总的来说,城管制服着装标准主要是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

具体的要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督政函[2017]12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7.04.21
【实施日期】2017.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
(试行)的通知
(建督政函[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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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2010年06月04日16时26分286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机关事务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城管执[2010]20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城管服装管理,维护城管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010式城管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以下简称城管制服及标志)的管理,保障和维护城管制服及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制式服装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号、胸徽、臂章、领带夹等。

第三条城管制服及标志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每名执法人员城管制服及标志配发标准:
(一)城管制式服装:
1、冬装:冬季常服套装2套、多功能服1件、毛衣1件、内衬衣4件;
2、春秋装:春秋常服套装2套、作训服2件、作训帽2顶;
3、夏装:夏季长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夹克衬衣3件、夏裤4条;
4、帽子:夏季帽子2顶;春秋冬季帽子2顶、
5、鞋:皮凉鞋1双、单皮鞋2双、棉皮鞋1双。

6、其他:领带2条、腰带2条、头盔1个、雨衣1套、反光背心1件。

(二)城管标志标识:
帽徽2个、硬肩章2套、软肩章2套、套式肩章2套、领花2对、金属胸牌号2个、丝织胸牌号4个、金属胸徽2个、丝织胸徽4个、臂章2个、领带夹2个。

第五条城管制服及标志换发周期为:
(一)夏装每三年换发一次,春秋装、冬装每四年换发一次;
(二)鞋子每两年换发一次,帽子每三年换发一次;
(三)领带、腰带每两年换发一次;
(四)标志标识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六条城管制服及标志的配发对象为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在编、在职的执法人员,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配置标准。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预先向市城管执法局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管制服及标志为城管执法人员统一制式服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冒或穿着。

一旦发现其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要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着装规范必须符合《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维护好城管执法队伍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城管制服及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各单位应及时收缴其城管制服及标志。

第十一条城管制服及标志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各单位每年新增、更新城管制服的数量,需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标志标识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统一配发,各单位需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申领。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过渡时间一般为10天,具体时间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天气情况确定
后通知至各单位。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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