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因管理的“因”与“管”
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概念引言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无因管理是一种新兴的管理方式,它强调在组织内部建立一种自发性的、基于信任和合作的工作文化,以实现企业目标。
与传统的指令式管理相比,无因管理更加注重员工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力,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无因管理的定义1.1 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又称为“自由式”或“灵活式”管理,它是一种基于员工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力的组织运营方式。
这种方式不依赖于严格的规章制度或监督机制来保障员工行为准则,而是通过建立一种信任和合作的文化氛围来促进员工自愿地遵循公司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1.2 无因管理与传统指令式管理有何不同?传统指令式管理通常采用严格规章制度、强制性措施、监督机制等手段来保障员工行为准则。
这种方式虽然可以保证员工遵循公司规定,但也会导致员工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可能出现员工对管理者的反感情绪。
相比之下,无因管理更注重员工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力,通过建立一种信任和合作的文化氛围来促进员工自愿地遵循公司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无因管理的原则2.1 建立信任和合作的文化氛围建立信任和合作的文化氛围是无因管理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组织领导者应该与员工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鼓励员工表达意见、分享经验,并及时回应员工提出的问题。
同时,组织领导者应该尊重员工权利,赋予他们更多自主权和决策权。
2.2 建立共同价值观建立共同价值观也是无因管理的核心原则之一。
组织领导者应该与员工共同制定公司价值观,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全体员工传达这些价值观。
同时,组织领导者应该以身作则,率先践行这些价值观,成为全体员工学习的榜样。
2.3 建立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建立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是无因管理的关键原则之一。
组织领导者应该鼓励员工自主地设定目标、制定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组织领导者应该建立一套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员工的问题,并给予及时的反馈和指导。
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浅析无因管理管理浅析内容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
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无因管理作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因此,对无因管理及其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的研究必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未受委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的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的名词解释无因管理是一种利用技术和技巧来改善现有管理体系的一种技术方法。
无因管理的概念起源于管理科学家约翰格雷夫的理论,他认为,组织的管理应该依靠对组织的控制和调节,而不是把组织的管理归咎于一源。
理论在组织管理实践中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在科技发达的今天,无因管理技术已经深入到现有的管理结构之中,并得到了广泛应用。
无因管理概念、原理和实施无因管理是围绕“无因”原理而展开的,该原理要求管理者以一种抽象的方式把组织管理集中在一起,而不是依靠个人主观的解决方案。
它的核心要素就是通过技术和系统的方法来提高管理的效率。
管理者要利用合理的信息化系统,加强现有的组织管理方法,实现对业务过程的有效控制和规划,实现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性价比。
无因管理是一种与信息化无关的管理技术,它建立在现有的管理模式和结构的基础上,借助信息技术的优势,开发出各种新的应用,这样既可以提高管理水平,又可以把时间花在需要的地方。
无因管理技术也包括有效的工作流程、合理的管理结构和对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等多种功能。
无因管理的优势无因管理的主要优势在于减少决策人员的压力、提高决策能力,以及降低管理成本。
无因管理采取深度规划,从而能更好地满足发展中的需求,实现组织全局的协调与发展,引导组织快速发展和持续发展,在一定的水平上实现成本节约。
另外,无因管理也具有丰富的可操作性,可以根据不同组织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部署,调整组织管理,实现组织的及时响应,并在实际操作中及时进行改进,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管理方面的效果。
无因管理在企业中的应用无因管理已经成为当今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可以利用该技术来改进管理系统,缩短可操作的距离,同时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控制系统,有效提升管理效率,实现精确的管理,快速响应市场变化。
企业可以利用无因管理技术来实现企业资源的高效管理,把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及财务资源都合理有效地调整,从而实现企业全局的统一。
同时,通过使用无因管理技术,可以确保管理的正确性和客观性,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效率。
探讨无因管理
智库时代 ·271·智库论坛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起源(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指在未受他人委托的前提下,并且自身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义务,而是出于自愿心态,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帮助他人进行相关事物管理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必须要满足相应的要件:第一,管理人不具备法定义务,也未受委托;第二,存在帮助管理的事实行为,比如处分、改良、保护、利用等等;第三,管理人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在无因管理中,帮助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受益人。
(2)无因管理的起源。
无因管理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存在遗失物管理事宜,基于对遗失物的管理构建起无因管理,赋予无因管理两种诉权,其一是正面管理,即直接性诉讼行为;另一种是反面管理,即管理人诉权。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
无因管理的主体由管理人和受益人组成,相比其他法律主体而言,无因管理最大的特征就是对主体要求并不明确,不必然要求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凡是自然人都能够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相关的法人及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可以说,无因管理对于主体的限定并不严格要求。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是产生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可能会给受益人造成一定损失,但管理人和受益人并未事先就管理事宜进行沟通,一旦产生纠纷就需要利用法律予以调节,因此,法律需要明确规定无因管理之债,明确相关内容。
同时,无因管理与个人意志具有紧密关联,无因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主,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事实上并不具备法定的义务,只是出于为维系他人利益的目的实施管理行为,从而产生了事实义务,如果管理人具有法定义务,那么意味着该种管理行为并不属于无因管理。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目的要维护他人的利益免遭损失,要尽最大努力保护他人利益。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无因管理制度样文内容摘要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止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无因管理性质起源要件效力现状目录内容摘要一、什么是无因管理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渊源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分析(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实践参考文献浅析无因管理制度一.什么是无因管理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早在罗马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准契约。
自《德国民法典》才放弃了将无因管理作为准契约的做法,而将无因管理列为产生债的一种独立原因。
此后,无因管理才在各国民法中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形式出现。
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德日,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并列,作为产生债的四种原因之一,从而确立了无因管理在我国债法中的地位。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且为合法的事实行为[1]。
其性质有三:(1)、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无因管理 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点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二、无因管理的特点1.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首要特点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这意味着管理人并没有被法律或合同规定去管理他人的事务,而是出于自愿的原则去进行管理。
2.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这包括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失,也包括避免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受损失。
3. 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例如替本人支付账单或维修房屋;也可以是消极的,例如防止他人侵犯本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
4. 管理人的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具有一定的义务。
首先,管理人应该尊重本人的意思和维护本人的利益,例如及时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并按照本人的意思办理。
其次,管理人应该承担因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例如交通费、材料费等。
最后,管理人应该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转移给本人。
三、无因管理在法律中的应用无因管理在法律中有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合同法中,无因管理可以作为违约责任的抗辩事由;在物权法中,无因管理可以作为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理由;在侵权法中,无因管理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依据。
总之,无因管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具有多种特点,包括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以及管理人的义务等。
无因管理制度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意义首先,无因管理制度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环境。
在传统管理制度中,往往存在着主管恩赐和随意性,容易导致内卷和不公平竞争现象的产生。
而无因管理制度则建立在客观标准和流程规定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评估和晋升,确保每个员工都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避免了恩赐和偏袒现象的发生,为员工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次,无因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组织绩效。
在传统管理中,由于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客观评估员工的表现和价值,导致不合理的晋升和激励,使得组织绩效难以提升。
而无因管理制度建立了客观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基于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贡献进行评估,确保员工能够得到公平的奖惩和晋升,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组织整体绩效。
再次,无因管理制度有助于建立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
在传统管理中,往往存在着权力集中和制约员工表达的现象,员工容易感到压抑和不满。
而无因管理制度将决策和权力下放到更低层次的员工手中,建立了参与式管理的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意见,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形成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组织的发展和变革。
此外,无因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在传统管理中,员工由于权益和晋升的不确定性,往往感到不稳定和不满,导致员工流失率高,员工忠诚度低。
而无因管理制度建立了公平透明的晋升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了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减少了员工流失率,保持了组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总的来说,无因管理制度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提升组织绩效,建立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因此,组织应该重视无因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断完善制度和流程,保证其有效落实和执行,为组织发展和员工稳定提供保障。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范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财产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
无论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都应该受到妥善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无因管理这一概念也备受关注。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既没有原有的协议约定,也没有委托授权,但是因活动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财产管理行为。
比如一个人无意中拾到了他人的钱包并将其妥善保存,这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并没有经过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但却为财产所有人提供了帮助和保护。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对无因管理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第131条规定:“无因管理人经过必要的代价保管他人财物,对于因保管而发生的自然灾害、盗窃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该财物毁损、灭失或者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无因管理人没有实施必要的保管义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这个规定来看,无因管理人只有在对财产的保管上思尽了必要的义务,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管理人没有尽到必要的保管义务,就会对财产做出不当的管理行为,这时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无因管理的保管义务民法典对保管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14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交付的财产,并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财产的性质、用途、收益情况等处理财产。
”这个规定表明,无论是有因管理还是无因管理,保管人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财产的性质、用途、收益情况等妥善处理财产。
同时,管理人也应当对管理的财产实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无因管理人的权利由于无因管理行为的特殊性质,无因管理人也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第137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在必要时对管理财物采取保护措施,对于有损财物价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规定表明,无因管理人有权对管理财物采取保护措施,但是如果此举会对财物的价值产生损害,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管理人的权利,也规范了管理人行为的范围。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纠纷和争议,即使是最小的争议,也需要法律来进行调节和解决。
在我国,民法典作为民事关系的总规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无因管理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处理无因管理事项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的无因管理进行探讨和解读。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点无因管理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一些行为或者措施来管理无主财产的情形。
无因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无主财产:无因管理的对象是无主财产,即无法确定所有权归属的财产。
这些财产并非所有人不管不顾,而是由当事人采取一些管理措施,以维护财产的价值。
2. 自愿管理:无因管理是自愿行为,当事人自发性地进行财产管理,旨在维护财产的利益。
尽管当事人可能并非财产的所有人,但由于无他人管理财产的意愿,他们主动地承担了管理的责任。
3. 退还或报销原则:无因管理的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管理财产,而是出于社会的需要。
因此,在财产的抚养、保管、维修等方面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优先退还或报销。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管理后,是否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不会直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但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要求退还其管理财产的产出或费用。
首先,当无因管理的财产确实属于所有者失散或不明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财产或者获得相应的补偿。
但是,这一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事后无主财产的登记、公告、核对等等。
其次,当事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所有者来偿付。
如果所有者无法确定或者无力偿付,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费用或者获得相应的补偿。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保护了无因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无因管理在实践中的应用无因管理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制度,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也在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下面以一些具体案例来说明无因管理的应用。
什么是无因管理
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一个较新的管理理论,它强调管理者不应该仅专注于单一原因的管理,而是要全面地考虑不同因素的影响,并采取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这个理论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应对复杂的管理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会对无因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历史无因管理(Causeless Management)是管理学家杨泰来(Dr. Ta-Wei Liang)在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管理理论。
他认为传统的管理理论主要关注因果关系,即如果A发生,那么B就会发生。
然而,现实中的问题通常都是复杂的,并不是单一原因所导致的。
因此,杨泰来提出了“无因管理”的理论概念,提倡管理者不要盲目地追求或满足于原因,而应该探索多元因素的相互作用及其对问题的影响。
在历史上,无因管理的概念可以追溯到系统论的思想。
系统论是一个跨学科的科学分支,它意味着整个系统是稳定的,而不是简单的原因和结果,而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因素。
这种思考方式激发了杨泰来的创造性,他将系统思考引入了管理领域,提出了无因管理,开创了一种新的管理思维方式。
二、无因管理的基本原则无因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强调解决问题时应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这种思考方式注重整体性,强调管理系统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认为任何单一原因的改变都会对整个系统产生影响。
无因管理还强调,管理者应该运用多种分析工具和方法,如系统思考、多维度分析、因果图等,以了解复杂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基于这些原则,无因管理的具体实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整体性的思考:管理者应该把握系统性的视角,不仅关注局部的问题,而是要学会从整体来应对问题。
2.多元因素的考虑:管理者应该探索多种相关因素,并深入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寻找问题的根本原因。
3.多种方法的应用:管理者应该采用多种分析工具和方法,如因果图、系统思考、SWOT分析等,以发掘问题的多层面性。
无因管理概念
无因管理概念无因管理概念无因管理是一种基于系统思维和数据分析的管理方法,旨在通过识别和消除问题的根本原因来改进业务流程和产品质量。
它是一种持续改进的方法,可以帮助组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并实现长期竞争优势。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1.1 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又称为六西格玛(Six Sigma),它是一种基于数据驱动的持续改进方法,旨在通过减少变异性来提高业务过程的质量和效率。
该方法最初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开发,并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中。
1.2 无因管理的核心理念无因管理的核心理念是将所有活动视为过程,并通过对过程进行分析和改进来降低变异性。
这需要组织将重点放在客户需求上,并使用数据和事实来指导决策。
1.3 无因管理与传统质量控制的区别传统质量控制主要关注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规格要求,而无因管理则更加注重消除问题根本原因,以避免未来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
此外,无因管理还强调数据分析和持续改进,以确保业务流程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无因管理的核心方法2.1 DMAIC方法DMAIC是无因管理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它是一个五个阶段的过程,包括定义、测量、分析、改进和控制。
这种方法强调了对业务流程进行深入分析和改进,以消除问题根本原因,并确保过程稳定性。
2.2 DMADV方法DMADV是另一种常用的无因管理方法,它适用于新产品或服务开发过程中。
DMADV是一个五个阶段的过程,包括定义、测量、分析、设计和验证。
这种方法旨在确保新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并在市场上取得成功。
2.3 FMEA方法FMEA(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是一种风险评估工具,可用于识别潜在问题并采取预防措施。
该方法通过评估各种故障模式及其可能的影响来确定潜在风险,并确定应对策略以减少风险。
三、无因管理实施步骤3.1 确定关键业务过程首先要确定关键业务过程,这些过程对组织的成功至关重要。
这些过程应该与客户需求和组织战略保持一致。
3.2 收集数据收集数据是无因管理的关键步骤之一。
论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无因管理制度是指在组织中对员工的管理和激励不基于个人的表现或者成果,而是基于固定的因素,比如时间或者资历。
这种制度在很多传统的组织中是非常常见的,比如政府部门、学校和大型企业等。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无因管理制度逐渐显露出了一些不足和弊端。
因此,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以适应当今的组织环境和员工需求,是非常必要的。
在这篇论文中,我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讨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方向、目标和方法。
首先,我将介绍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症结所在,然后探讨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问题1.员工动力不足在无因管理制度下,员工的工资和晋升通常与个人的表现和努力无关,而是基于时间或者资历。
这种情况下,员工缺乏动力去努力工作,因为无论他们的表现如何,都不会对待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2.固化的组织结构无因管理制度带来了固化的组织结构,没有激励机制,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被抑制,无法充分发挥个人潜力,也无法有效地推动组织的创新和变革。
3.员工满意度低由于无因管理制度的存在,员工往往感到不公平和不满意,这会导致员工流失率的增高,给组织带来不稳定因素。
二、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为了适应当今快速发展的组织环境和变化多端的员工需求,完善无因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提高员工工作动力完善无因管理制度可以建立与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果挂钩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力。
2.增强组织创新能力通过完善无因管理制度,可以打破固化的组织结构,鼓励员工的创新和变革意识,提高组织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3.提高员工满意度完善无因管理制度可以建立公平公正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减少员工流失,保持组织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方法1.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基于员工个人表现和成果的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员工的工资和晋升与其工作表现和成果挂钩,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法学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内容摘要】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专业领域考试还是在法律实务界都具有异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渊远流长。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本文从无因管理的性质、构成要件、类型及法律效果入手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制度构成要件完善目录1.无因管理制度的渊源 (1)1.1无因管理制度的由来 (1)1.2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 (1)1.3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1)1.3.1倡导和肯定社会互助行为 (1)1.3.2无因管理的价值目标 (2)1.3.3经济意义 (2)1.3.4现实的需要 (2)2.无因管理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2)2.1 无因管理的性质 (2)2.2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3)2.2.1 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2.2.2 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3)2.2.3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4)3.无因管理的类型 (4)4.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5)4.1 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阻却违法 (5)4.2 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4.2.1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 (6)4.2.2本人的义务 (6)5.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对策 (7)5.1 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 (7)5.2 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8)5.3完善发展无因管理制度 (9)6.结语 (10)注释 (12)参考文献 (12)1.无因管理制度的渊源1.1无因管理制度的由来无因管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关于准契约的规定,后来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继承了这一制度。
论 无 因 管 理(3)
再次,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法定之债,确认了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排除了管理人行为的侵权性,具有违法阻却的法律效果。
最后,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四、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已。
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
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
即使管理人以自已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
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
“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
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已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
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因为是为本人谋取利益,因此管理行为不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二版第75页)。
无因管理的含义.doc
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如收留他人离家迷路的儿童,雨夜为出门的邻居抢修房屋,岁末为外出的邻居代缴水电费等都是无因管理。
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他人称为本人。
因管理人之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如前述事例中,假设房屋主人与邻居曾有过约定,要求邻居在自己外出时帮助照看房屋,并承诺给予一定报偿,那么邻居为其加固、修缮房屋是为尽义务,并非无因管理;而如果房屋主人与邻居事先并无任何约定,则此时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起源于罗马法,彼得罗?彭梵得在他的《罗马法教科书》中写道:在主人或被经管人不知的情况下经管他人事务,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无因管理。
拉丁语中,指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指远征在外得军人)管理事务。
德语中指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英语中称为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所不同的是,德瑞民法均将无因管理视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认为无因管理系由本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事实关系,而形成类似委任契约的效果,故将其规定于委任契约之下;
而台湾地区民法则同于日本民法,认为无因管理系债之发生原因之一,与契约、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并列,但又规定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者,适用关于委任之规定,故又与德瑞民法有相似之处。
责任编辑:米、小阳。
无因管理中的‘因’与‘管’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因管理中的‘因’与‘管’某甲因长期外出打工,自己的房子闲置未用。
邻居某乙见某甲的房子闲置可惜,便低价出租给丙,租期一年。
半年之后某甲回家,某乙向某甲说明房屋出租情况,并将租金交付某甲。
某甲认为,乙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而且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求乙按市场价赔偿损失,并要解除乙与丙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乙则认为自己属于无因管理,不应赔偿损失。
实践中,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形,还时有发生,如将他人年租金10余万的停产企业,以年租金2万元出租他人,等等。
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不是无因管理呢?有必要进行研究。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
具体说,就是未受委托,并无义务,而为他人(本人)管理事物者,谓之无因管理。
管理事务者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者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罗马法中有一句格言:“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
在当今法制社会,个人的事务更应当由个人或其授权的人管理,他人无权干涉;否则,就是违法。
然而,在社会共同生活中,一个人的事务有时又往往需要他人管理。
为他人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不仅可使本人利益免受损失,也是维护社会善良秩序的需要,是一种良好的社会公德。
法律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设立了无因管理制度,确认无因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一方面规定管理人对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请求权,另一方面又规定管理人负有按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的义务,既从法律上鼓励人们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公德,并兼顾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干预或侵害。
那么,对于凡是没有法律根据或约定情况下,对他人的事物,是不是都可以进行管理呢?还有没有其他原因(即条件)呢?,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如果不把这些问题弄清楚,想管就管,难免会侵权。
浅议无因管理制度
浅议无因管理制度作者:张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无因管理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无因管理含义及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阐述,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方面,让大家对无因管理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以期对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人权利与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34-02无因管理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历史悠久,最早的记载出现在罗马法关于准契约的规定中,后来大陆法系承继了这一制度,并且在民法中确立了其重要的地位。
将无因管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加以规定始自《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将“无因管理”编排在“委任”之后,视其为未受委托而管理事务,而日本民法则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列在一起,同为债的发生根据。
一、无因管理的含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人与本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为本人或受益人。
在无因管理发生以后,双方就产生了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就其性质来说,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从价值上来看,无因管理制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一般来说,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双方约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就是一种干预,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而无因管理是维护公序良俗的一种行为,是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这种行为将会越来越多,无因管理之债也会相应增多。
为了促进社会秩序的平衡发展,为了鼓励互相帮助的精神,提倡这种美德,法律中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对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体现在两个条文规定中。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一、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无因管理的意思是: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别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别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别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别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什么是无因管理一、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
一般民事主体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
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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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 介】 孙晋晋 ( 1 9 8 1 ~) , 女, 河 南郑 州人 ; 河南教育学院讲师 , 硕士; 研 究方 向: 法学
无 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 的义务 , 为 避 免 造 成 损 失( 损 失 既 包 括 自 己也 包 括 他 人 , 或者 仅 为他人 ) , 主 动 管 理
2 01 7年 第 1 6 卷 第 6 期
浅谈 无 因管理 的 “ 因” 与“ 管”
口孙 晋 晋
【 内容摘要 】 无因管理是指在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时 , 为避 免他人 的损 失 , 而为他人 管理 事务的 法律 事 实。然而在 司法 实践
中, 如何把握和理解无 因管理成 立的要 素, 判断行为人的行 为是 否属 于无因管理的 范畴 却是最容 易发 生疑 惑和歧
一
避 免 自己家着火受 到损 失 , 但是 , 众 邻 居的行 为 同时是 替 A 家 的利益 进行 了管理 , 事 实上也为 A家提 供 了帮助 , 减少 了 失火给 A家 的利 益损 失 , 众邻 居 的救 火行 为 直接 针对 的是 A家的房屋 , 属于无 因管理 。对 于无 因管理 的认 定 , 还 有一 个实例 需要提及 。学者李 经萍 在 2 0 0 4年 1 2月发 表的 文章 中提 到一桩案 件 的认 定 , 笔者 认 为分 析 不 够清 晰 。文 中提
的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呢 ? 也 就 是说 , 什 么 情 况 下 对 他 人 事 务 进 行
实施 管理行为。否则 , 就可 能造 是 在 他 人 的 利 益 正 存 处 于 紧 迫 危 险 状 态 或 者 是
在面临紧迫危险状态 , 而 又来不及 或者无法 与他人 取得联 系
A家大火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并 且主观 上很可 能也是 为 了
的管理 能够构成无因管理 , 怎样进 行管理 才算符合 条件 的无 因管理?只有把这些问题搞清楚 , 才能避 免造 成管理行 为的 侵权。同时 , 即使符 合 了所有 无 因管理 构成 的前 提条 件 , 而 管理时的管理行 为不得 当, 也 是会 造成 侵权 的。所 以 , 如何 正确理解无 因管理 中的“ 因” 和“ 管” 是 处理好 无 因管 理问题
到 王某帮助 电视 台修理 室 外垂 落 的 电视线 , 过程 中不 慎跌
、
正确理解“ 无因管理” 的“ 因”
无 因管 理 中 的 “ 因” , 即原因 , 那 么“ 无因” , 应 该 理 解 为 没
有原因 , 也就是说 从法 律的 角度来 看是 没有 原 因的 , 正 如前 面所定 义的“ 没有法 定或 约定义 务 ” 。就是在 为他 人利益 对 他 人事务进行管理 或者 服务时 , 没 有法 律 义务 , 也不 是 因为 约定或者合 同条 款 。然 而经研 究 发 现 , 多 数 学者 并 不认 为
的情况下 , 如果 不 对 他 人 的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 就 会 导 致 他 人 的
利益遭受损失的情 形 。比如说 , 见义勇 为 的行为 , 就 是在 当 他人利益处于紧迫 危 险时 , 来不 及取 得他人 的同意 , 出于对 他人利益的保护而做 出的行 为。然 而这种 行为 , 同时也 很有 可能会给管理人本身带来利 益的损 害。所 以, 随着法制 不断 完善 , 针对这种情形 , 大 多数大 陆法 系 的国家 都 已经把 人身 方面 的侵害融人 到无 因管理 的制度 当中 , 各 国的立法 也都体 现 了管 理人 与本人 之 间的权利 义务 关 系。这就使 见 义勇 为 的行为 在我 国也被 大多数 学者 肯定 为无 因管 理行 为。又 比 如, A家失火 , 邻居们帮忙灭火 。即使邻居们并没有救助扑灭
呢?也就是说 , 无 因管 理其 实并不 是真正 的 “ 无 因” , 而一 定 是 出于某种原 因。而 这种“ 因”, 虽然在法 律 以外 , 但却 是管 理人为本人管理事 务 的真正原 因, 也 是合 理原 因 , 体 现 了对 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 的必要 性和合 理性 , 是在判定 无 因 管理 时 , 必须加 以考虑的问题 。只有分 析 了这种原 因的必要
叉的问题 。本文从 无因管理 的“ 因” 和“ 管” 入手 , 通过 一些具体例子来探 讨构成无 因管理的各个 因素 , 为无因管理
的判定扫清障碍。
【 关键词 】 无 因管理 ; 司法实践 ; 法律 事 实 【 基金项 目】 本文为河南省教育厅科 学技 术研 究重点项 目“ 和谐社会 下完善 无 因管理 制度的研 究” ( 编 号: 1 2 A 6 3 0 0 1 6 ) 阶段性 成
的 关 键 。而 “ 因” 和“ 管” 是无 因管 理 中 的 两 个 关 键 点 , 也 是 在 司法实践过程 中 , 最 容 易 出 现 混 淆 和 产 生 歧 义 的 地 方 。综 上
所述 , 在处理 无 因 管理 事 件 之前 , 有 必 要对 “ 无 因管 理 ” 的
“ 因” 和“ 管” 进行充分的理解和讨论 。
务 的受管理 者称 为本 人 , 又称 受益 人。我 国 民法通 则 第 9 3 条关于无 因管理 的规定是 : “ 没有法 定 的或 者约定 的义务 , 为
避免他人利益受 到损 失进行管 理或者 服务 的, 有权要 求受 益 人偿付 由此 而支付 的必 要费用 ” 。那 么 , 是 不是 在任何 没 有 法律依据 的情况 下 , 只要认为他人 利益在受 损就可 以对他 人
性 和合 理 性 , 找到对 他人 事务进 行管 理 的合理 原 因, 才 能够
他人事务或为他人 提供 服务 的法 律事 实。 因为 在法 律 上并 没有相关条款的支持而去管理他人 的事务 , 可 以理解 为没有
受到他人委托 , 也没有 义务 去管 理 , 然 而 事实 上又 实施 了管
理行为 , 所 以称 为无 因管理 。管 理事 务 的人 称 为管 理人 ,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