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中的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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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

浅论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

浅论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摘要:立法听证作为听证形式的一种,已经在我国国内立法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由于现实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其实践发展出现了较为混乱无序的现象,影响了应有功能的发挥。

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立法技术的改进,有利于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本文旨在分析现存立法听证制度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意见。

关键词:立法听证;现状;对策一、立法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发展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收集、获取与立法有关的资料信息并邀请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与相关法律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到特定地点来陈述意见为审议法律法规而提供依据与参考的一种制度。

听证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任何人不能不经审问就受处罚,法官必须听取双方意见才能作出判决。

立法听证最早见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第一次把听证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写入法律。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该制度开始为广大亚欧地区和殖民地地区所接受。

[1](p161)我国最早对立法听证制度的实际运用是1993年深圳实行的”价格审价制度”,听证制度得到法律形式的确立是由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现的。

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听证,这是地方人大系统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被誉为立法改革的创举。

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三十四条正式把听证制度纳入立法领域,之后于200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过程中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规定,标志着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正式确立。

然而,由于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起步较西方国家为晚,在制度建立的基础方面也与西方国家存在巨大的差异,无论是从经验上还是从制度文化背景上来看,都使得这一移植于西方的民主参与、监督制度出现一些”水土不服”。

人大立法听证工作制度

人大立法听证工作制度

人大立法听证工作制度一、引言立法听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汇集各方智慧、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而开展的一种法定程序。

作为一种民主立法的重要方式,立法听证在我国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人大立法听证工作的制度构建,以期为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提供参考。

二、立法听证的概念与功能1. 立法听证的概念立法听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就立法项目或者立法草案举行公开会议,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2. 立法听证的功能(1)提高立法质量。

通过立法听证,可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提高立法质量。

(2)保障公民权益。

立法听证为公民提供了参与立法、表达诉求的途径,有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增进社会共识。

立法听证有助于汇集各方智慧,形成社会共识,为立法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4)强化立法监督。

立法听证增加了立法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立法过程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三、立法听证工作的制度构建1. 立法听证的组织机构设立立法听证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立法听证工作。

立法听证机构由立法机关设立,独立开展工作,对立法机关负责。

2. 立法听证的范围和程序(1)立法听证的范围立法听证应涵盖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法规项目。

对于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项目,应优先安排立法听证。

(2)立法听证的程序立法听证程序包括:听证准备、听证通知、听证召开、听证总结等环节。

3. 立法听证的参与主体(1)听证主持人:由立法机关指定的负责人担任,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和控制。

(2)听证陈述人:包括法规起草单位、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民代表等。

(3)听证代理人:代表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负责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立法听证的形式和内容(1)形式立法听证可以采取现场听证、书面听证、网络听证等多种形式。

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听证这一概念的核心是“听取对方的意见”,根据听证程序存在的领域不同,听证可以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司法听证。

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

但目前在我国对于听证一词的使用比较混乱,各个领域都在积极地引入听证制度这中间较规范有立法听证,一、我国目前听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领域,听证制度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的重要方式,对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保障法律公平,平衡权利分配,实现社会和谐有着重大的意义。

就价格听证、行政处罚类听证及行政许可方面的行政程序过程中的听证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公众参与程度不高,适用范围小;例如:2000年9月18日、19日两天,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主持召开的关于电信资费调整问题的价格听证会在北京举行。

这次价格听证会召开前未向社会公告,仅有极少数新闻记者获准参加;听证会内容未向社会公布,因此引来不少非议。

一些专家和消费者认为“电信部门自己申请调价、自己请代表听证、自己主持听证会、听证过程严格保密”等做法,都违反了听证制度公开、公正的原则。

当然听证适用的范围,从世界各国实践看也是十分有限的,毕竟,听证要遵循保证工作效率的原则。

立法与行政决策不但要求其民主、公正,而且也要求效率,行政决策更是如此。

然而,听证活动中民众的发言权越大、专家的关注面越广,立法与决策的运作便耗时越久。

如果每个立法与决策都要听证,就会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其结果也不利于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面对公正与效率的矛盾,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人们不能不有所选择。

2、听证结论的有效影响小,目前确有一些听证会还是在走过场。

经常看到的一现象是,举行听证的相关利益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寻找参与听证的代表,很显然,这样很难保证听证代表意见的群体代表性。

还有的听证会常常是“只开花,不结果”。

一些地方的听证会,即使绝大多数代表都反对涨价,原定涨价方案仍可以顺利过关。

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制定或修改的过程中,政府或立法机构会邀请相关的利益方、专家学者、公民社团等进行听证,就法律草案的内容、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建议和反馈的一种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民主参与,提高法律制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通过听取各方意见,政府或立法机构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法律草案的立法目的、实施效果、社会意义等方面的问题,避免出现法律制定的偏颇和盲区。

立法听证制度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包括听证会的宣传、召集、组织、记录和公开等方面,以确保听证的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科学合理。

同时,政府或立法机构还需要对听证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考虑,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法律决策。

总之,立法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参与和法治保障机制,可以提升法律制定的公正性、民主性和实效性,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参与意识。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届 全 国 人 大 三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中华 人 民 发 出邀请 , 听证会也没有公开举行 。有 显然 需 要 社 会 媒 体 的高 度 关 注 与 报道 ,
共和国立法法》 以下简称《 ( 立法法》 第 的立法听证会 , ) 公众没有 在合 理的时间 媒体的参与 、 宣传 与监督将可大大地规
3 规 定 :列 入 常务 委 员 会 会 议 议 程 内得 到 通 知 , 能 及 时 得 到 通 知 , 果 范 、 广 立 法 听证 实 践 及 其 成 效 。我 国 4条 “ 不 结 推 的 法 律 案 。 律 委 员 会 、 关 的 专 门委 就起不到广泛征求 民意 的作用。 法 有 公告或 各地大部 分立法听证 规则 中对新 闻媒
二、 我国地方立 法听证制度存在的 定专 门条款, 或只是零散地分散在各条 款之 中, 这将 有可能在立法听证实践 中 ( ) 法听证规则 的法律依 据 比 造成一定 的操作 困难, 一 立 不利于立法听证
体制 、发展社会主 义民主政 治的过程 问 题 中,国家与社会关 系不断重构 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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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立法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立法方式,在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立法听证,简单地说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促进公正、公开的立法。

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探索和发展,我国立法听证制度仍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立法听证的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

目前,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只有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才会使用立法听证的方式,其他法律却不予以考虑。

这种现象需要得到改变。

我们应该将立法听证作为一个通用的制度进行推广,扩大范围,使其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公正、公开的立法。

其次,立法听证的程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由于立法听证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其中包括各种不同的程序和规则,因此,为了保证其有效性,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其程序的规范。

建立科学有效的程序,确立严格的规则,不仅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误会,还可以更好地保障立法听证本身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三,立法听证的效果还需进一步提高。

在当前的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立法听证的效果不足的情况。

即便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但在最终的制定过程中,仍然不能完全反映大众意见,这会导致制定的法律并不符合最广泛的社会需要。

为此,我们需要着重加强立法听证的科学性,通过更为科学的方法和标准,确保其效果不受制于单一的利益方面,而是符合最广泛的群众利益。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立法听证本身并非万能的制度。

尽管它可以很好地促进公正、公开的立法,但它仍然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得到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才能找到最合适的运用方法和最适用的制度标准。

总的来说,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它的完善仍然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只有进一步加强其程序的规范,扩大其范围,提高其效果,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的立法向着更加公正、公开的方向发展。

最终,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听证会的种类有哪些?是怎样的

听证会的种类有哪些?是怎样的

听证会的种类有哪些?是怎样的大家都知道,为了使行政机关在行驶其权力时更加公平公正,我国行政程序法设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听证制度中,听证会具有非常重的作用,那么▲听证会的种类有哪些?接下来的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听证会种类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听证会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1、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2、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3、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4、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二、类型听证制度的类型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

1、(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三、种类听证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

美国最早对听证作出了分类。

1、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这是美国行政程序法对听证所作的一种分类。

所谓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裁决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

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是指在进行立法过程中,对于相关立法草案进行公开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立法听证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广泛应用,并且被视为促进民主参与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从立法听证的定义、意义和实施做进一步阐述。

立法听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组织公众特别是与立法草案直接相关的利益相关者,通过了解、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立法的决策过程。

立法听证制度的核心是“听”,也就是倾听公众的声音。

通过立法听证,政府和立法机构可以了解公众的需求和关切,更好地进行决策,同时也增加了立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立法听证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立法听证可以增加立法的合法性。

立法是要解决社会问题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尊重公众的权益和意见。

通过听证机制,可以确保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被充分考虑,从而增加立法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其次,立法听证可以提高立法的质量。

在立法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可以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对立法草案的问题进行指正和改进,从而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通过多方参与,可以避免立法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使立法更加客观、公正和全面。

再次,立法听证可以促进民主参与。

立法听证将决策的权利和信息的透明度交给公众,给予他们更多的参与权利。

公众可以通过立法听证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关切,对立法草案提出质疑和建议,从而实现公众参与决策的目的,增加民主的深度和广度。

立法听证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套科学完善的程序和机制。

首先,需要设立专门的听证机构。

这些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有能力组织听证活动,并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整理。

其次,需要确保听证的公开和透明。

听证活动应该及时公告,利益相关者应该可以自愿参与,并有机会发表意见和提问。

同时,应该及时公布听证的结果和决策的依据,让公众了解并监督立法过程。

最后,需要建立定期评估和改进机制。

立法听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机制。

政府和立法机构应该定期对立法听证制度进行评估,了解听证的成效和问题,及时进行优化和改进,以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民主参与的效果。

浅谈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听证程序

浅谈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听证程序

浅谈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听证程序在我国行政立法中,听证程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程序性环节,它成为了当今时代社会治理和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

通过听证程序的引入,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正和公平的行政决策,确保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平等互动,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在此文章中,我们将对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听证程序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听证程序的基本概念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当行政机关对其所制定的规章、决策等行政行为与社会各界利益相关者产生冲突时,为了保障公众利益而开设的专门性程序,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征询出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倾听各方的声音,从而作出合理的行政决策。

二、听证程序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都规定了听证程序的应用范围、程序、流程等细节,其法律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询问某些事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告知具体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材料,或者告知时间地点,要求申请人到场说明有关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向当事人介绍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期限、在什么地点提出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告知延长理由;有关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请,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三、听证程序的流程听证程序的实施流程大致可分为四步:1.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应当在什么期限、在什么地点提出申请,并向当事人介绍案件事实;2.申请听证:被告知有资格申请听证并要求进行听证的人应当书面向行政机关提出,同时应当表明请求听证的原因和事实依据;3.公开、公正、公平的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地点组织听证会,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合法代表出席听证会;4.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适度授权和处理听证结果,做出合理的行政决策。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制度一、听证会的基本涵义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二、我国的三大类听证(1)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2)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3)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三、我国听证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

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四、实例分析(1)2012年12月,湖北省物价局批复武汉市物价局提交的《关于轨道交通票价的请示》,票价听证方案二获得通过。

(2)一些听证会程序合法性遭到质疑。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邀请25名听证代表,按规定必须有l7名代表到场会议才能举行,实际只到场14名代表,但组织者仍完成了听证程序,事后门票定价正是申请方申请的价格。

2004年9月天津物价局组织的供热调价听证会还未召开,由物价局提供的“多数代表认为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新闻通稿就已出炉。

中国特色的听证制度

中国特色的听证制度

中国特色的听证制度摘要听证会,是迈向民主决策的第一步。

往小里说,它关系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往大里说,它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化的程度,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具体形式。

遗憾的是,听证会这样一件意义重大的事,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被广大群众所知晓,甚至被已知的人所漠视。

并且,目前中国听证制度也存在一些严重的不足。

因此,应该扩大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赋予听证会主持人以中立、客观的地位,保证听证活动公正、公平。

最重要的是,应该制定全国较为统一的听证程序,完善听证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本文从行政处罚听证、价格决策听证、立法听证三大方面,结合国外听证制度,对我国特色的听证制度予以阐述和剖析。

指出了中国听证制度的特色与特殊之处,对当前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观点,并对完善听证制度提出了一些见解,给予了一些建议。

正文作为民主的产物“听证会”,近些年在中国的政治决策中频频亮相。

之所以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在国家有关部门确定行政政策时(非紧急情况),能够最大程度听取民意,捍卫人民大众的利益,同时可以起到限制行政权力滥用的效果。

然而,随着制度的引进和发展,被赋予中国特色之后,本该是老百姓捍卫自己利益的工具却换来大多数人的排斥,甚至有些人还不知晓这种工具的存在。

所谓听证会是指权力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在做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1]。

听证会起源于英国,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这种制度后来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领域。

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并第一次把听证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写进法律[2]。

浅析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摘要:立法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中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公众政治参与权的重要途径和制度。

但是,由于立法听证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立法听证在制度和实践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削弱了其价值性功能和技术性功能。

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立法听证存在的问题,并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立法听证问题完善1、我国立法听证的现状立法听证作为推进立法机关科学民主立法、保障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和制度,在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广西早在1998年就开始进行立法听证方面的探索,于1999年5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立法听证的规范。

此后,特别是《立法法》出台以后,各地相继制定了立法听证的规则,立法听证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都有了一定提高。

我国《立法法》明文规定了立法听证为立法机关听取意见的一种形式,但却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

实践中各地立法听证的开展遇到很多困难与障碍,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在制度和实践中进行完善,才能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开展。

2、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2.1立法听证的实施规则不统一我国《立法法》只规定听证会是一种听取立法意见的形式,但却没有规定详细的规则。

立法听证的范围也很模糊,立法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在立法听证的原则方面,更是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遵循的听证原则不一;在具体实施中更没有关于立法听证的主体、立法听证的必须环节等更加细化的规定。

就目前地方立法听证规定来看,立法听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性的立法听证程序作为实践的指导。

2.2立法听证的形式单一立法听证作为立法监督的制度体系,本身包含多种实施的形式,主要有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和混合听证,形式的多样性是为了保证立法听证目标和效果的实现。

我国目前的立法听证运基本上是立法听证会的形式,但要发挥立法听证制度的优越性,必须要以其他的方式作为必要补充,这样才能更符合立法听证制度本身的要求。

小议我国立法听证制度

小议我国立法听证制度

小议我国立法听证制度【摘要】立法听证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程序,对保证立法科学性和立法民主化有重要意义。

立法听证源于西方国家,我国目前处于立法听证制度建立的起步阶段。

西方国家的立法听证制度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发展已经相对成熟完善,而我国尚需更多的实践探索。

鉴于我国的国情,听证制度的移植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应该在现有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外国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

【关键词】立法听证;制度移植;完善听证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理论依据来自自然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

听证制度由最初创始时仅仅适用于司法审判,体现司法的公平性和救济原则,逐步扩展适用范围,延伸至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中,于是出现立法听证制度和行政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的广泛适用对提升立法与行政的民主化程度与科学性有重要意义,是一条立法者管理者与民众沟通的重要途径。

听证制度中的立法听证理论依据有别于行政听证。

立法听证的重要性源于两方面。

第一,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活动日益复杂化,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往往有很强的专业性,立法者需要专业人士客观全面的意见,以保障立法的科学性。

第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有不同的利益集团,诉求不一,立法要兼顾各方利益,进行协调,就需要有程序可供各方进行诉求,做到立法中各方利益的协调。

[1]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要求法律制定过程体现民主性、科学性、公开性。

立法听证作为一项引进的制度对此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立法法》第34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一、我国立法听证存在的问题1、听证规则的法律依据过于模糊听证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明文的法条作为法律依据。

在地方的立法实践中,立法听证规则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上文提到的《立法法》第34条,提到听证的条文只有一句,即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浅析中国立法听证制度

浅析中国立法听证制度

浅析中国立法听证制度摘要立法听证制度作为听证的一种形式,进入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时在运行中出现了若干问题,限制了该制度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我们应当结合立法听证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

关键词立法听证制度地方立法民主性一、立法听证的内涵和特点(一)立法听证的基本内涵无论怎样定义,理解立法听证至少要把握以下五个要素:第一,立法听证是民主立法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也作为一种立法的民主制度而存在;第二,立法听证是立法主体起草、审议法案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环节;第三,立法听证是立法主体以一种会议形式就有关立法事项听取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的方式;第四,立法听证的内容与立法问题有关,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如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以及需要通过听证来寻求解决方案的其他问题;第五,立法听证的目的是是否审议和通过法案或者决定如何确定法的规范。

总之,立法听证是确保立法符合民意和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途径。

“立法听证无论是作为立法的民主方式还是立法的民主制度,它都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组织或个人的意见,并将这种意见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或者参考,使立法决策合乎民主且尽可能达到科学。

立法听证的根本属性是同立法尤其是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直接相联系的。

”(二)立法听证的主要特点一是民主性。

立法听证体现了立法决策过程中民主的充分发扬,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管理的参与,为寻求最佳法案、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途径。

二是公开性。

立法听证的公开性包括听证信息公开、听证过程公开、听证结果公开这三项内容。

三是法定性。

立法听证不论是作为一种立法的民主形式是立法的民主制度,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四是程序性。

立法听证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程序性强。

五是正式性。

立法听证的正式性从立法听证的公开化的程度、严格的程序和处理听证意见等方面表现出来。

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听证制度正文第一篇:听证制度由来: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听证是掌握权力的决策者听取公众意见的一种方式,也是公众参与立法和公共决策的一种途径。

然而,这样一套有利于科学与民主决策的制度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却几乎陷入可有可无的境地。

从早期的圆明园湖底防渗膜事件、厦门px项目和六里屯垃圾反焚烧事件,再到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环境事件,如果在项目建设前期,真正做到听取民意,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事态恶化,使项目去留决策过程更科学、更民主。

启动听证程序谁说了算?目前召开的各类听证会,鲜有公民个人提议召开的。

在重大环境决策中,公众因为不知道自己拥有可以提起听证的权力,往往在项目上马后才提出反对意见,丧失了参与决策的主动权。

我们越来越不会开会了?听证会上,跑题、超时、攻击、被打断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公众在参加对某个项目的听证会时,还会把所有对社会的不满都讲出来,偏离了听证的目标。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意义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意义

我国⾏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意义 摘 要: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要求直接民主的呼声越来越⾼,体现在⾏政法领域即要求⾏政民主化,让相对⼈更多地参与⾏政⾏为过程。

在⾏政参与中,相对⼈必然要通过⼀定的程序途径最⼤限度地避免⾃⼰的权益遭受侵犯,⽽听证制度作为⾏政程序制度的核⼼部分充分提供了这样的保障。

关键词: ⾏政听证制度 含义 意义 ⼀、⾏政听证制度含义 听证有⼴义狭义之分,⼴义的听证是听取意见的泛称。

狭义的听证仅指以听证会的⽅式听取意见的制度。

我国⽬前的法律所指的听证指的是狭义的听证,即以听证会的⽅式听取意见的制度。

⾏政听证制度是指⾏政主体在作出影响⾏政相对⼈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政相对⼈随之向⾏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种法律制度。

⾏政听证的⽬的主要是查清事实真相,给相对⼈⼀个公平合情合理的⾏政决定,其关键环节是质证。

⾏政听证制度可以充分的体现⾏政程序是否公开、公正、透明、民主。

⼆、⾏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政法领域,民主化⾏政,参与式⾏政,合作式⾏政正成为未来⾏政的发展趋势,这其中⾏政参与是⾏政民主化的重要的直接表现。

⽽且现在⾏政民主化的实质就是⼤⼒发展直接民主,让公民直接参与到⾏政⾏为中来,最⼤限度地保障他们的权益,防范公权⼒的恣意与滥⽤。

⾏政机关的⾏政⾏为最终将影响到公民的实体权利义务,⽽只有通过⼀定的⾏政程序制度的设⽴,才能切实保障相对⼈的权益,同时也保障⾏政管理⽬标的实现,这样在公权⼒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个最佳平衡点。

⽽⾏政听证制度作为⾏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环节,为相对⼈表达⾃⼰的意愿,平等、有效参与⾏政⾏为最⼤可能地维护⾃⼰的权益,也为⾏政机关弄清事实,规范⾏政⾏为运作,作出合理⾏政⾏为,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

三、我国⾏政听证制度的适⽤领域 ⾏政听证的适⽤领域在我国由单⾏法规定,⽬前主要适⽤于⾏政处罚、⾏政决策、和⾏政⽴法三个领域。

第七章 听证制度

第七章 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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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十几年当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 又出台了一些好的新鲜经验,也需要及时补充到公 务员制度里面去,所以在暂行条例经过十几年的实 践,证明这是一套行之有效好的制度的时候,进一 步完善和提高,出台这么一部法律是非常适时的。 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 2005年4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开始实 施。同时,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将职务和级别二者相分离, 实行职务职级晋升相分离 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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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聘任制
《公务员法》第85 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 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五、对公务员的考核有重大调整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确定为五个方面。即:德、
能、勤、绩、廉。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 不称职四个等次 六、公务员工资福利发生了变化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 补贴和奖金。
➢ 政策合法化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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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政策法律化 1.政策法律化的基本条件 2.政策法律化的形式要求 3.法律的局限性制约政策法律化 4.泛法治主义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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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合法化和政策法律化的比较
比较内容
政策合法化
政策法律化
主体不同 内涵不同
有权使政策获得 合法地位的国家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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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听证角度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国家基本都采取职权主义原则。
听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原则:职能分离原则。 即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的机构或人员,不 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 保证裁决公正。
《英国行政法》一书中也有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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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立法 中的听证制度
吁洪 虹 ( 华 东政 法 大 学 上 海 2 0 0 0 6 3 )
摘 要: 听证制度起 源于英 国, 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 。 听证制度 因其独特的透 明性、 公 开性 和民主性得到各 国的认 可, 我 国在 立
法、 行政等众 多领域都广泛 引入 了听证制度 , 在行政领域如行政许可 、 行政 处罚、 行政复议 中引入 了听证制度 ; 立法应 当体现人 民的意 志, 而立法听证 则是公 民参与立 法的重要 途径 , 也是保 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 方式 , 在立 法中引入 听证制度为广 大公 民参与 立法、 管理 国家事务提供 了重要 的途 径。 关键词 : 立法 ; 听证 ; 听证 主持人
议议 程的法律案 . 法律 委员会 、 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工作机 构应当听取各 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 以采取座谈会 、 论 证会 、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 3 ) 第 五十八条 : 行政法规 在起草过程
中, 应 当广泛 听取 有关机关 、 组 织和公 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 以 采取座谈 会 、 论证会 、 听证会 等多种形式 。 《 立 法法》 的实施对 确立我 国立法 听证制度具 有重要 意义 , 《 立法法》 关于立法 听证程 序的规定使得立法听证制度 的存在 有 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 国一些 地方性法规也对立法 听证作 出了
二、 立 法 昕 证 制 度 对 我 国 立 法 的 意 义
在立法听证制度 中 ,听证 参与人是立法听证制度 的重要 内 容 。听证参与人 既应该 有普通公 民, 也应该有专家学者 , 其 中专 家学者的参 与有 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对专业性 和技 术性都 有很高 的要求 , 尤其是制定某些专业 性的法律时 . 而专 家学者通 过听证程序参 与到立 法中就可以起到弥补立法机关 专业 知识不 足 的缺陷 , 有利 于提高立法质量 , 充分实现科 学立法原 则。 立法 听证 制度 自从 被引进 我 国以来 , 从 无到有 , 日渐完善 , 其 已成为我 国公 民参 与立法 的重要制度 。但 由于法律规 定不完 善、 对程 序不重视 的法律传统等原 因 。 立法 听证制度 在我 国立法 实践 中并没有发 挥其应有作用 。我们应 当看 到我 国立法听证制 度仍然存在 不少问题。下面笔者将就我 国听证制 度存在的问题 进行分析 。 三、 我 国立法 听证 制度 中存在的 问题 1 、 缺乏统一的听证程序规 范 虽然 在 2 0 0 1年国务 院制定 的《 规 章制定程序 条例 》 第 十五 条 中第一次 在立法领域规定 了立法 听证 的基本 程序 。但这些规 定都属于柔性规定, 而且还停 留在原则性 、 粗线条 的框架层 面 , 并

要作 用 , 另外立法 程序 的信息公开使公 民能充分 了解 、 参 与立 法 的过程 , 增强人民对法律的信仰 , 有利于法律 的实施 。
2 、 协 调 和 平 衡 利 益
从 某种程度上讲 ,立法 的过程也 就是各方利益相互博弈 的 过程 , 立法 的最终 目的就是达到利益平衡 。 通过立法中的听证 程 序, 各个 方的代表 人士能参 与到听证 程序 中来 , 充 分表达 意见 , 相互辩论 , 使立法 机关充分 了解各 种利益诉 求 , 以调和矛 盾 。 最 终达到利益关 系的平衡 。
有独特性质 和作用在立法实践 中具有 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我 们必须 对立法 听证制度进行 系统 的研究 与探讨 。 我 国最 初是在 1 9 9 6 年 的《 行政处罚法》 中规定 了听证 程序 , 正 式规定立法 的听证程序是在 2 0 o 0年颁布实施 的《 立法法》 。 立法 听证体现在该法三个条文 之中 : ( 1 ) 《 立法法》第 五条规定 : 立法应 当体 现人 民的意志 , 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 。 保障人 民通过 多 种 途径参与立法 活动 。( 2 ) 第三十 四条规定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
听证 制度 与我 国《 宪法》 中“ 一切 权力 属于人 民” 的原则 相 符. 是 我国宪法精神的细化 , 在立法 中引入 听证制 度有 利于民主 立法 的实现 。近年来, 随着立法科学化 、 民主化 的发展 , 听证制度 在立法 中的作用 日渐 突显 。但 由于 听证制度 引入 我国的时间并 不长 。 再加上我 国一直 以来都有 着重实体轻程序 的法律传统 , 法 律程序没有得 到应有的重视 .导致我 国听证制度 存在很多不足 之处 。下面将 就立法 听证制度 的产生发 展及 完善 进行初步的探 讨。 我 国 立 法 听 证 制 度 的产 生 立法 听证 是指立法机 关在立法过 程中, 为 了收集 、 获取与立 法相关 的资料 、 信息, 邀请 有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或建 议, 为立法
3 、 立 法 应 当是 人 民 意 志 的 体 现 . 立 法 听 证 制 度 是 民主 原 则

在 立 法 过 程 的 体 现

主体制定规 范性 法律文件提供依据和参考 的一种 程序性法律制
度 。【 l 听证 制度在 西方历经 多年 的发展 已经 形成成熟 的制度 . 相 对 而言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存在很 多缺陷。但 立法听证制度 因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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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进行 了一些立法听证程序 的实践 , 在《 立 法法》 颁布 之前 深 圳在《 广 东省 建设 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的制度过程 中就进行 了
听证程序 。 通 过上文 我们 可 以知道 立法 听证 制度并 非 我国 的固有 制 度, 听证 制度是 由 国外 引进而来 . 为什么我们要从 国外 引进立 法 听证制度并且对其进 行研 究呢?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立法 听证 制度对我国立法的重要意义。
立法听证程序给公 民表达 意见 提供 了平台 ,使 民意 在立法 过程中有了表达的途 径。立法听证制 度使立法机关 能够更广泛 、 更直接地听取社会各 界意见 .从而保证立法能够充分体 现人 民
的意志, 使所制定 的法律 、 法规 充分反映不 同群体 的利益诉 求, 适
应社会发展 。 4 、 有利于提 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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