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作业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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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登记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商事登记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商事登记的不足与完善商事登记既是商主体证明自己合法性的经营前程序,更是国家有效监控商主体,保护交易相对人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

我国在2013年对《公司法》修改后实行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但仍存在名目繁多的商事登记具体法规,其中的诸多问题的存在将导致我国商事主体市场竞争力薄弱,因此完善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刻不容缓。

标签: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制度;统一立法;现状及完善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我国既不存在一部专门的商事登记法,也没有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就商事登记制度作出相对集中而系统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予以分别立法。

2014年,修订后实施的《公司法》正式删去我国公司登记中的“实收资本”条件,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向認缴制转变。

同年3月,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随即开始了整个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修改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登记法规和规章,同时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以资格确认为基础,信息服务为主导,信用监管为内容安全和效率为目标的商事登记制度结构。

这一系列的改革激发商主体和市场的活力的同时,也显露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

不同的商主体适用不同的商事登记规则,而不同的商事登记法规之间存在混乱、模糊地带,阻碍了商主体商事登记的效率,造成市场准入的不公平。

2.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缺乏统一立法的体系。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到目前为止都没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而是根据商主体的不同分散立法,这就导致缺乏统一的立法体系,导致法规之间的重叠和冲突。

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各商主体之间登记条件的差异性,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并且对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的登记规则,大大加重了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负担,使得登记管理效率低下。

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作者:张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企业是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因此作为企业取得,变更,终止商主体资格的商事登记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

然而,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主要存在着许多弊端,这严重影响到了商事登记制度的良好运作,从而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

在这种情况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本文着重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状况入手,分析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商事登记立法现状完善建议作者简介:张寒,海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44-02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请求,并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上并进行公告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商事登记机关,并经过核准确定商事主体,以明文方式规范登记行为和登记内容,并调整商事登记法律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1.商事登记是依申请的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指出,商事登记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商事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2.商事登记是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如若要创立公司,必须首先申请进行设立的商事登记。

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若是出现股东换人,改变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必须要进行变更的商事登记。

在企业法人破产清算后,商主体则要进行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登记。

3.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和商事登记机关在办理的过程中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上的内容公开。

将商事登记簿上的内容进行公开,是为了方便公众对商事主体进行了解,为投资方投资提供了商事登记主体的客观信息,同时保障了商事交易安全。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作者:王茹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

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作者简介:王茹雯,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29-0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一)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

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探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探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探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背景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如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设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探索更加开放、便利、高效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问题与挑战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和挑战:1. 改革方案设计难度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领域广泛,涉及法律、财务、信息化等多方面知识。

因此,制定改革方案的难度较大,需要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

2. 信息交换和共享不畅商事登记制度是多个部门协同工作的结果,需要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信息不通畅、数据不及时等问题。

3. 改革成果评估缺乏标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评估成果,但在实际操作中评估标准不一致,数据来源难以确定,评估结果无法量化。

这导致评估结果虚无缥缈,难以真正反映改革的效果。

探索推进的思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探索以下几点思路:1. 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实践从国际经验和先进实践中借鉴有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做法,汲取其有益的成果和经验,有利于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更加积极的成果。

2. 推进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建设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有关部门需要制定标准化的信息共享方案,结合现有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共享。

3. 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需要进行成果评估。

为了真实反映改革的效果,需要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采用量化的方式进行评估,以切实反映改革的效果和成果。

总结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国家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重要制度之一,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充分论证和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以推动我国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发展。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Market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0.16.018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地质大学 曹文颖摘 要:商事制度是商事行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利于商事交易有序进行。

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本文对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地解决措施。

关键词:商事制度 问题 措施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8(b)-018-021 我国商事登记概念及性质商事登记制度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的一项有关商业变更,终止主体资格的一项请求,该制度要求登记部门对该项进行更改和取消,并在登记簿上进行审查和登记。

商业事项的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在登记处将商事主体变更、修改等记入登记册。

商业登记具有公法属性。

商业登记是一种评价机制,在商事主体的经营过程中通过授权逐步建立起来,可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

商业登记还具有私法属性,从商事登记制度的角度来看,登记规则是根据商事主体自治确定的,当社会交换活动超出一定的地理区域,人们要通过商品交换进行联系,双方当事人相互身份认同,就奠定了商事登记的基础。

所以,商业制度的公法性和私法性相结合,不仅可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还可以使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2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2.1 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标准,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登记法和不同的形式,登记审批程序也各不相同,导致商业主体进入市场造成了相当大的差别,其进入市场门槛或高或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从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立法形式复杂,使得在商业登记系统中阻碍了其有机系统的构建,同时也阻碍了企业实体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登记义务,并增加了登记机构的困难,导致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矛盾,内容重叠。

例如在法律《公司法》中,法律规定了生产实体的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除特殊行业外,这些主体可以获得执行的资格,它们符合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要行政部门的批准。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

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一)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

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商事登记的现状及完善的思考

我国商事登记的现状及完善的思考

◆经济与法◆经济与法2016・10(下)记的事项已登记和公告后,该事项对第三人生效;但在公告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基于不可抗力之正当理由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这里的一定期限比较短暂,一般为15天左右,如《德国商法典》就规定该期限为15天。

三是已登记的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时,善意第三人根据已公告事实所为的法律行为依然有效。

这是外观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确保公告的公信力,从而稳定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有利于交易相对人快速获取信息,把握商业机会,保障交易安全。

二、我国商事登记中存在的三大问题我国由于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在对商事登记的构建中带有较浓的管理色彩,从而缺乏“经营自由”的理念。

商法的精神是“营业自由”,商法的本位是“企业本位”,商事登记作为成立商主体的核心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存在登记对象过于广泛、立法体例分散低阶、商事登记程序不完善、商事登记价值目标不平衡等问题,这极大地阻碍商业的发展。

我国商事登记的对象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囊括了所有的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类型繁多,且我国按照多重分类标准分别制定不同的登记法规规章。

如此广泛的登记对象不仅造成了企业巨大的登记成本,也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不符合商法“快速便捷”的原则。

同理,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在法律层面未取得统一,目前最高效力位阶仍为行政法规,这对统一我国市场,实现企业公平竞争不利。

在商事登记程序上,一方面,我国商事登记事项繁多,前置审批许可耗时较长,注重设立程序而轻视注销、变更程序等,也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快速营利。

本文在参考2013年深圳商事登记改革的基础上,对上述三个问题提出简要意见,期望促进商法基本精神更好地落实,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

三、我国商事登记的再构建(一)缩小商事登记的范围《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类型;负责人;出资总额;营业期限;投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其出资额。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不断完善: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商事登记的性质和功能;强制登记的存废;商事登记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分合问题等,以期能更有效的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商事登记现状完善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或负责人、代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记法或其它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记于登记簿并公布于众的行为。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现状(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特点中古时代,商人组织行会,欲取得商人资格,必须注册登记在会员名簿上,是谓商事登记法之摇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相关精神的日益渗透,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但意识形态层面的影响是深远且隐性的;其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深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和影响,多数单行法纪实施条例概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

再者,由于商法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商事登记制度难以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在学界尚不清楚何为“商”的情况下,苛求立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制定一套统一、完整、协调,并充满现代理念的商事登记制度,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二)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缺陷与不足1.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分散、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和规划我国目前并无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有关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汇总法律法规中。

林林总总并不意味着完美,缺乏宏观考虑和整体协调的庞杂体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内容既有交叉重叠,又有相互冲撞的对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点和真空地带。

2.我国商事登记的多元立法,导致差别待遇现象严重且程序极不统一由于商事登记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同的商事主体被不平等对待,戳伤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

这种制度显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由平等理念不符。

【2018最新】试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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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分级登记效率商事登记制度是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保障,完善进步的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稳定发展。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制度有待积极的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在有效维护市场的同时,种种弊端也显现出来。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现状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我国商法起步较晚,它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立起来,然而在与相关法律的统一方面存在欠缺。

(一)立法上,规定不统一,各项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就商事登记法而言,有关商事登记的内容,大多分散规定在各种实施细则、条例、办法、法规等形式中,而且针对不同的主体往往采用不同的登记管理规则,这也就是造成商事登记程序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纵观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的现状,既有相互重叠,又存在空白地带和无法可依的现象。

其中,重叠表现为实体性法律文件与专门性登记法律文件的交叉与重叠;空白地带主要为现有规范未能明确公告的具体效力,未明确公告与登记之间的关系。

这一问题还表现在新法与旧法的内容上,如《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立足点上,公法考量大于私法,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行为,商事行为相较其他的活动的特征在于自主意思。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法律立法、法规执行和司法审判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首先,完善商事法律制度需要更加注重法律立法。

当前,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滞后问题,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倾听市场主体的声音,充分调研和了解企业和市场的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应加强与国际惯例和国际先进经验的对接,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上的最佳实践,以提高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其次,完善商事法律制度需要加强法规执行力度。

当前,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够、执法效率低下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和完善执法机构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提高法规执行的效果和威慑力。

此外,应增加法律制度宣传力度,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便于法规的执行和遵守。

最后,完善商事法律制度需要加强司法审判。

当前,我国商事审判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程序复杂、审判质量参差不齐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对商事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统一,统一司法标准和规范,提高商事审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对商事审判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司法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此外,要审判程序,简化审理流程,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服务效率。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任务,需要在法律立法、法规执行和司法审判等方面综合施策。

只有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思考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思考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思考[内容摘要]商事登记制度在整个商事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关系到商事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的法律制度规定得较为分散且效力层次偏低,并且还存在诸多疏漏与不足,难以满足现实商事交易活动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对商事登记的程序、效力、类型等问题做出一致规定,以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关键词]商事登记;统一;商事交易;完善自商事登记制度产生以来,无论是在民商合一的国家,还是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它都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是商事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法律机制,商事交易的其他规制均要以商业登记制度的完善为前提,尤其在市场交易活动异常频繁的今天,商事登记制度越发显出其在商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变革的历史进程中摸索前行,形成目前由众多法律、法规、条例、办法、通知等构建的多层次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但现代市场经济催迫着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从支离破碎、多轨并行转向和谐统一。

新实施的《公司法》在制度和规则上有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其立法的观念、立法的目标和立法的价值取向受到好评,被誉为“同样善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平等型公司法”,这为我们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立法改革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一、检视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一)立法形式极度分散,政出多门,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

我国的历史传统是始终将商事登记视为维护国家秩序而非增进商事主体活力的手段,强调对行政权力的服从而非为商事主体服务等的影响。

从而使多个行政主管部门或多级行政部门都对不同商事主体的登记“指手画脚”,使商事登记立法复杂化。

我国许多商事登记立法是伴随改革开放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制定的,这使得各类不同的商事主体先后都有了相应的登记制度。

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从目前来看,我国在商事登记方面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化的影响下,改革中存在的不足也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现存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缺乏统一的登记依据和监管程序由于立法方面的漏洞,致使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并不能完全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同步,存在着现实行为与法律引导无法对接的“一对多”、“多对一”甚至无法可依的现象。

由于“无法可依”、独立多样登记法规等立法原因的存在,使得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着自身独立的登记立法、不同责任形式和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使得商主体在进入市场前就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由此出现较大的监管困难甚至监管盲区。

例如,依据新《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中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两虚一逃跑”,不再适用所有公司,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仅仅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而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一百九十九、两百条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对于当前已经实缴公司的“两虚一逃”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处罚裁量则成为新的问题。

由此可见,市场准入门槛高低不平,等于是阻碍了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同时也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

(二)、商事登记的社会公示制度不完善,缺乏良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商事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对信息进行公示,维护交易安全。

但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官本位”…思想使得我国商事登记机关始终不能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导致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不成熟。

一方面,商事登记公示功能的发挥受限于营业执照等静态信息,信息公示系统缺乏更新和维护,使得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网络信息化监督的具体实施止步于信息的滞后性。

比如有些公司公示信息过期失效,但登记平台并未对其进行权利限制和取缔。

登记信息的重复和缺失给监管部门的工作造成困难。

另一方面,缺乏对于具体登记过程的有效监管。

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商事活动逐渐多元化和复杂化,商事登记制度在促进市场活力和保护企业法律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逐渐深入。

本文将以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为主题,探讨其意义和实践。

一、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意义商事登记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之一。

商事登记作为商事主体的合法身份确认,是商事活动的先决条件。

同时,商事登记基础性定位决定了它对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必须要进行。

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如下:1. 推动商事登记制度的现代化:当前我国商事登记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管理与服务模式需要现代化改造,推进信息化、智能化,提高社会公信力和遏制商事不诚信行为。

2. 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目前,我国已在实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登记、登记备案等服务事项的“全程电子化”处理,但是在某些区域和一些不适用“不动产登记法”的登记事项不具备“全程电子化”的处理条件。

据最近的媒体报道,30多个省市和地区在已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情况下,均可在一天内完成登记设立与备案相关手续。

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可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3. 消除商事登记中的障碍:当前,商事登记会面临遇到各种阻碍和困难,例如登记材料不完备、办理周期过长、审批不透明等。

研究,制定改革措施消除商事登记的瓶颈和障碍,完善登记程序流程、强化信息公开等,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实践近年来,商事登记立法改革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下面就具体说明:1. 商事登记政策的逐渐推进:《商事登记条例》自2004年开始实施,近几年,相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如商务部近期发文称,将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并研究完善“一路指南”登记服务,全力打造智能化、高效化、便民化的服务环境。

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2014年22期总第761期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的现状1.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表现为具体的单行法规为:《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2.我国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我国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包含以下方面: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和其他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与之相对应的商事单行法规有:《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信托法》、《担保法》和《合同法》。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疑也是对我国商事法律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需求。

然,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1.立法分散,缺乏“形式商法”。

首先,虽然我国现行的商事单行法可以分为商事组织法与商事行为法,但各单行法之间处于分散的状态,缺乏协调性。

其次,每个单行法调整的是商法中某个具体领域的商事关系,至于商主体、商行为如何界定?以及商主体与商行为所具有的一般性特点都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

自清末变律以来,我国只是颁布了一个未及实施的《大清商律草案》,从未制定过一部商法典或类似的立法文件。

这并不意味着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商法相较民法而言是特殊法,然,相较具体的商事单行法而言为一般法。

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商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商法的价值目标也有异于民法的价值目标。

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作者:张喆一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我国商事登记现行立法,在形式和具体规定中都存在着缺陷,需要健全商事登记立法以使之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最大化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效率性,达到保护市场的目的。

关键词商事登记分级登记效率作者简介:张喆一,河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38-02商事登记制度是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保障,完善进步的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稳定发展。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制度有待积极的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在有效维护市场的同时,种种弊端也显现出来。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现状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我国商法起步较晚,它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立起来,然而在与相关法律的统一方面存在欠缺。

(一)立法上,规定不统一,各项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就商事登记法而言,有关商事登记的内容,大多分散规定在各种实施细则、条例、办法、法规等形式中,而且针对不同的主体往往采用不同的登记管理规则,这也就是造成商事登记程序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纵观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的现状,既有相互重叠,又存在空白地带和无法可依的现象。

其中,重叠表现为实体性法律文件与专门性登记法律文件的交叉与重叠;空白地带主要为现有规范未能明确公告的具体效力,未明确公告与登记之间的关系。

①这一问题还表现在新法与旧法的内容上,如《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立足点上,公法考量大于私法,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行为,商事行为相较其他的活动的特征在于自主意思。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管理制度,它涉及到企业的合法性认定、法人地位确认以及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不断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本文将从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公示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四个方面,探讨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简化登记手续为了便利企业的注册登记,应该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

目前,我国商事登记手续繁琐、时间长、费用高,造成了企业设立难、注销难等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改革,推行“一站式”登记服务,将各个环节的手续整合到一起,减少企业的审核等待时间。

同时,还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在线注册、在线办理等功能,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提高登记效率为了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必须加强登记机构的管理和运作。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登记机构的组织体系,确保登记机构的职能明确、权限清晰。

其次,要注重人员培训,提高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同时,还可以引入市场化机制,鼓励竞争,增加登记机构的数量,提高办事效率。

此外,还可以加强信息共享,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信息互通,提高登记效率。

三、加强信息公示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是信息公示,通过及时公示企业的基本信息,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全面、准确的信息。

因此,应该建立健全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制度,规范信息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首先,要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审核和抽查工作。

其次,应该加强对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提供便捷的查询、浏览功能,方便各方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同时,还可以利用新媒体、社交平台等手段,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传播,提高信息公示的覆盖率和知晓率。

四、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商事登记制度还应该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登记决定的申诉和复议机制,确保当事人能够公正、合法地维权。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浅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一、商事登记的基本理论(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存在,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事登记的概念并未作出界定,学术界也至今未得出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其概念内涵有着不同的概括。

官欣荣认为:“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的程序将法律规定的应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刘永军认为:“商事登记是指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或者以公示某种关系的存在为目的而依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柳经纬,刘永光将商事登记定义为:“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解散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依商法典或商业登记法或其他特别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当事人将应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以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人资格的一项强制性商事登记制度。

”虽然上述几种观点有其差异性,但是提炼其共性我们可以发现商事登记具有以下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首先,商事登记存在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关两个主体;其次,商事登记必须依法进行;再次,商事登记是申请人为获得、变更或注销商事主体资格而为的行为;最后,登记机关的审查、公示职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商事主体或商事筹办人将应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并准予登记及公之于众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商事登记的性质现代法学对公法、私法的界定为:“公法是指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关系、公共权利及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强制关系、管理关系的法。

而私法是指涉及到个人权利、个人利益、自由选择及平权关系的法。

”学界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存在三种观点,即私法性质说、公法性质说、混合说。

商品经济环境下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商品经济环境下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商品经济环境下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商事登记表现为市场与政府的完美结合,在其核心问题即法律效力方面。

本文在借鉴国内专家及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系统的调查和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立法现状原因分析改革完善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商品经济,再发展为现在的市场经济,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也得以逐步构建。

但由于法律滞后于现实,且其本身又处于急剧变革的前行社会和摸着石头过河的不成熟的生成环境,这就注定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会有遗漏和弊端的出现。

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催迫现有的商事登记制度必须由多轨转向统一,由冲突变为和谐。

重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统一商事登记立法,以顺应时代的变化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商事登记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对商事登记的概念,我国法学专家、学者基于对商业的理解角度和出发点不同,其提法并不统一。

如顾功耘先生认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筹办人或商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登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并被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而周林彬先生观点不同,其认为应依商法典或商业登记法或特别法,由当事人将应登事项,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以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人资格的强制商事管理制度。

其他学者的意见和看法在此不一一列举,笔者认为,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被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可以展示交易主体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其信誉;当然还有利于交易当事人明确选择交易对象,决定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和公众利益;另外还可以让国家准确了解商事主体的经营状态,及时调整和宏观掌控国家商事活动,保障市场交易安全有序进行。

商事登记的性质及立法现状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事登记的性质如何?到底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目前并没有公认统一的界定说法。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思考的开题报告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思考的开题报告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思考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商事登记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商业企业注册等法律行为的登记和备案,起到保护商业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商事登记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撑,它关乎到经济发展的大势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是建设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代表人的真实身份核查、信息公开和灵活备案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研究意义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这也是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亟待提高的法治环境之一。

因此,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为了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法律框架,推动商事登记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为了促进国家市场经济建设,加强对商务活动的监管和规范,使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增强市场活力。

3.为了提高我国法制建设水平,探索建立合规性和合理性的商事登记制度,提升法治环境和整体竞争力。

三、研究内容1.商事登记涉及到的法律问题2.商事登记制度完善法律框架的探讨3.商事登记制度中信用管理的完善4.商事登记制度中信息公开的完善5.商事登记制度中代表人真实身份核查的重要性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数据分析法等方法。

其中,文献资料法将用于研究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框架及相关政策的形成与发展;访谈法将用于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数据分析法将用于分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研究预期成果1.综述商事登记制度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代表人身份核查、信息公开和灵活备案等问题,并指出其破解方法与措施。

2.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法律框架,探讨制度间的整合及制度的规范重构等问题。

3.探讨商事登记制度中信用管理的完善,推动诚信经营的发展。

4.探讨商事登记制度中信息公开的完善,推动行政公开的落实。

5.阐述商事登记制度中代表人真实身份核查的重要性,推动基础设施的完善。

浅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杨 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摘 要:2014年3月1日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行。

这次修改,使得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在很多方面发生巨大的变化,不仅有利于降低入市门槛,提高公司效率,推动创业者创业;更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但是,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本文通过对我国新的商事登记制度的解读,分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措施,希望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商事登记 信息公开 证照分离 异常名录一、对商事登记制度新规定的解读我国立法对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以期能够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为自主创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一方面,我国不再实行实缴资本认缴制度,只要注册资本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就可以注册;另一方面,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对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公司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等均不再限制。

2.实行证照分离管理制度。

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实行分离,不再捆绑。

实行先照后证,“谁审批,谁监管”权责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和市场自主决定。

3.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异常名录登记制度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相结合。

一方面市场主体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每年度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并对年度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另一方面,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将会被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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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的思考
班级:法律系06(2)班姓名:陈梓健学号:061108135024
摘要: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构建的。

在市场经济目标已经厘定,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的今天,现存商事登记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化改革方向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并已沦为经济发展的桎梏。

因应时代变化,改进现有的商事登记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商事登记现状完善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
立法形式的极度分散性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我国目前并无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有关商事登记的制度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

首先,林林总总并不意味着完美,缺乏宏观考虑和整体协调的庞杂体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内容既有交叉重叠,又有互冲互撞的对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点和真空地带。

其次,现行的企业登记立法以企业形式为基础分别构建配套的登记制度,而市场主体类型划分又多标准并行,由此衍生的差别待遇现象十分严重。

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过多过滥。

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目前登记时涉及到前置审批已多达两百多种,除法律法规设定的审批外,众多的规章、“红头文件”
等也挤身其中。

这不仅抬高了企业设立的门槛,增大了企业变更的成本,收费化趋势也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极大地冷却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而一部分部门只审批不管理,将审批简单等同于“盖章发证收费”的作风更是民怨沸腾,加之行业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动,认为地限制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的进入,强化了行业壁垒。

在核准制逐渐弱化的大趋势下,前置性行政审批的大量存在已构成对现代商事登记制度的严重挑战。

尽管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此问题有望改观,但前置审批作为商事登记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却还看不出有丝毫松动的迹象。


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现状的成因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现状的成因是多方面。

深究起来,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认识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立法体制方面的原因。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受行政体制的制约,除基本法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外,多数单行法及实施条例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而负责起草的部委往往不可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地突出和照顾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弱化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强化部门职权。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法律文件主要出自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是有着自己行政利益目标的主体,而且也是管理市场和商业登记的主体,这种身份注定了其制作的法律文件必然要偏向政府管理利益目标,而有可能忽视市场的需求和当事人权益的立法维护。

其二是部门利益的驱动。

在部门利益、本位利益日益法律化的今天,用行政手段代替私法自治,强调“国家利益”,漠视市场主体权益,幻想用管理者之手取代看不见的手,除固有的思维惯性外,还蕴藏着巨大的利益驱动②。

执法部门利益是行政审批大量增加,阻碍现代商事登记制度有效建立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三、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建议
(一)商事登记统一立法
缺乏足够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法律本身,是趋向于诱致或迫使民众蔑视法律的尊严的。

统一和改革商事登记立法已成为法治时代的强烈需求。

首先,现行立法状况不仅带来了立法内容上协调统一和精练的困难,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事理一致性的缺乏,也增大了立法成本、协调成本、维护成本和学习成本,极其不利于商事主体的守法和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采取统一立法,减少法律资源浪费,增加法理一致性,消除法律内容冗繁复杂矛盾的弊端、扫除盲点、消灭冲突,这成为统一立法的内驱力。

其次,贴有身份标签隐含身份歧视的分别立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要求。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平等经济运行模式,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和自由公平竞争,对经济效率的优位关注,是其基本特征和永恒追求。

新的经济关系模式构造着新型秩序的框架,催迫着市场发展障碍的清除,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统一。

唯有统一立法,才能有效跟进时代发展,也才能与平等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相契合。

(二)推行形式审查在我国商事登记中的适用
对于实质审查主义,我国理论界有着一种说不出的情结。

因为保障交易安全要求登记机关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制止可能危及其他交易主体的不合格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加之,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使人们很难下决心将实质审查主义弃而不用;但增进交易效率的诉求又客观上要求一切登记机关尽可能地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尽可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而实质审查主义显然因其低效和导致的权力寻租而为世人所诟病。

因此,形式审查比实质审查有更多的优势。

首先,由于商事登记的结果和利益直接归属于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真实性负责,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均衡,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则;其次,符合市场准入便捷高效的要求,也体现出信任公众之管理思想,契合我国正在确立的行政管理以事后监管为主的原则,由此还可以培育社会良好的自律精神。

而实质审查主义之所以应予以废止,并非完全在于其对效率的漠视,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其对登记机关能力的盲目信任及登记机关权利义务配置之困难③。

由于实质审查对于登记机关来讲确有勉为其难之处,所以在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均衡设计上就出现了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既然不可能处处核实,那么在登记机关勉为其难的情况下,对登记机关失察行为追究责任就过于严苛,只好放弃相关责任的追究,从而使原有的义务就转化为单纯的权力,其结果自然是不仅实质审查流于形式,而且寻租的可能大增。

形式审查制度自身可能引发的问题,应该可以通过包括虚假登记处罚制度、不良行为公示与告戒制度等配套
制度加以解决。

一句话,全能政府的“国家拜物教”的社会心理应该被打破,惟如此,社会肌体发育和社会自我管理能力才能得以不断增强。

参考文献
[①] 蒋大兴、章琦:《从统一主义走向分离主义:企业登记效力立法改革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卷),第878页。

[②] 参见林嘉主编:《商法总论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页。

[③] 详见范建、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49-5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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