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高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03•【文号】人社厅函〔2017〕107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人社部发〔2016〕121号),充分发挥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现就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推进,大力开发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一)积极开拓技工教育教材新领域。
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技工院校新专业建设需要,大力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专业教材。
以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规范为引领,扩大一体化课程教材规模。
充分发挥世界技能大赛的带动作用,做好相关教材开发,推动技工院校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与世界先进标准对接。
及时总结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经验,探索开发贴近企业岗位实际、符合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相关教材。
(二)整体推进职业培训教材建设。
以《职业培训包开发技术规程》为遵循,结合新经济、新产业、新职业发展,积极开发集培训目标、培训内容、教学资源、考核大纲为一体的职业培训包,不断丰富品种、系列。
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创新创业相关培训教材开发。
(三)加快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以《中国制造2025》为引领,以国家十大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以先进制造业高端技术、高技能人才核心技能和工艺研发能力为主要方向,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步伐,基本形成规模合理、工种齐全、技能高端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体系,为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服务。
政策汇编目录
政策汇编目录第一部分企业减负政策(省级/地市)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08号)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3号)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0号)8.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9.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10.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14号)11.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1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号)第二部分投资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3.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4.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投资〔2016〕97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228号)10.关于印发《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和开展2014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4〕422号)11.关于立足工商职能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4〕5号)12.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重点支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98号)第三部分科技创新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4.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5.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6.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7.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导性意见(浙科发高〔2016〕87号)8.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26号)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支撑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15〕94号)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12.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园区产学研合作对接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7号)1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4〕164号)1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企〔2014〕31号)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第四部分财税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1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1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6〕8号)20.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2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2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天使梦想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81号)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2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13〕650号)2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26.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27.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3〕277号)2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208号)第五部分人力社保政策(国家/省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第六部分人才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关于开展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20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4号)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39号)7.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334号)第七部分融资服务政策(国家/省级)1.商务部银监会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4〕938号)2.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5.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知〔2015〕7号)6.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8号)7.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8.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做好“双创”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发〔2015〕135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9号)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81号)第八部分小微企业培育政策(国家/省级/地市)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2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8.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9.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5号)1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温政办〔2015〕77号)1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90号)1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号)1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金政办发〔2013〕40号)15.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3〕196号)16.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1号)17.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指导意见(舟个转企办〔2014〕3号)18.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72号)第九部分产业发展政策(国家/省级)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3.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5.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8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5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浙人社发[2012]28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浙人社发〔2012〕283号)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2〕284号)精神,我省将在工业设计行业试点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并在职业资格考试开考前开展一次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现将《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考核认定申报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材料报送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省经信委人事处,徐招玺,联系电话:87052707;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周艳利,联系电话:87058210;省人力社保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陈彬,联系电话:87056712。
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的行为准则,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
(一)取得工程技术系列或工艺美术系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具备下列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条件之一:1.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1年。
3.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0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4日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工业强省、制造强省的重要抓手,是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振兴实体经济、实现转型发展的战略举措。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坚定不移持续深入打好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的决策部署,提升我省传统制造业发展水平,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制造强省建设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统筹推进与分业施策、调整存量与优化增量相结合,着力打好“四换三名”“三强一制造”等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联动推进“互联网+”“机器人+”“标准化+”“大数据+”在传统制造业领域的融合应用,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不断提高传统制造业高新化、智能化、服务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水平,为经济发展实现“增长中高速、质量中高端”提供坚实支撑。
(二)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4年的努力,切实打好政府引导搭台、企业主体运作、全球精准合作、内外并购重组、推进股改上市、政策资源保障等改造提升组合拳,重点传统制造业在国际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明显提升,基本建成全国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浙人社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3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驻浙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2月12日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构建支撑创新型省份的技能人才体系,根据《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精神,现就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建立,以八大万亿产业、十大传统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主要依托,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
第三条工作室主要依托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单位进行建设。
第四条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公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五条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浙江省+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建设条件和建设程序第六条建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是技艺精湛、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相应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3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职责。
4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20〕40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浙人社发[2010]16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6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精神,按照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行业特点,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我们研究制订了《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其他行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以后,原省人事厅印发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不再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
二、文化
三、卫生
注:
未定级的省级医院参照三级乙等医院标准执行;
未定级的市级医院参照二级甲等医院标准执行;
未定级的县级医院参照二级乙等医院标准执行。
四、农业技术
五、广播影视
六、科学研究
七、其他。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思路与重点
2018年服务业发展思路和重点一、2017年服务业发展情况2017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外形势,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全省服务业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服务业增长的生动力持续增强,有效推动了全省经济发展动能的有序转换。
服务业已成为全省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主引擎和加速器。
一是服务业规模持续扩大。
2017年,全省实现服务业增加值34876.3亿元,同比增长9.1%,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8%,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高于第二产业2.7个百分点。
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6.4%,拉动经济增长4.2个百分点。
全省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6.7:45.3:48.0,以服务业为主导的“三二一”现代产业格局进一步巩固。
二是投资比重进一步提升。
2017年,全省完成服务业投资26330.1亿元,同比增长12.5%。
服务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48.5%,与2016年相比,服务业投资增速提高5.5个百分点,占比提高2.7个百分点。
教育、金融业、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和文化体育娱乐业等行业投资增长较快,增速分别达到59.7%、35.6%、28.9%和24.7%。
三是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
2017年,快递服务业发展迅猛,全省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5.2亿件,同比增长25.7%;业务收入累计完成170.5亿元,同比增长22.7%。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延续去年较快增长态势,全省实现软件业务收入4933.1亿元,同比增长14.3%,利润总额和税金总额分别同比增长16.1%和14.4%。
新业态蓬勃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19.8亿元,增长4.0倍,其中出口12.3亿元,增长2.1倍。
四是服务业税收增幅明显。
服务业完成税收4215.4亿元,同比增长29.3%,高于全部税收增速4.7个百分点。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43.7%。
其中,服务业实现地税税收收入1927.9亿元,同比增长20.4%,占地税税收总收入的65.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豫人社办函〔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8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2017年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3月27日2017年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2017年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体部署,坚持“技能强民”工作思路,围绕弘扬工匠精神、打造技能河南主线,加快推动我省职业培训立法,深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技能人才队伍结构转型升级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发展。
全年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300万人次,新培养高技能人才15万人,其中新培养1万名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全省技工院校招收学制新生10万人以上。
一、推动出台《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扎实做好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总结现有的职业培训工作经验,厘清政府、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等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2017年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推动我省职业培训由行政主导向法制化转变。
联合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借助新闻媒体、网络等平台,做好《条例》出台后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到“宣传释义到位、执行实施到位、执法检查到位”,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实施弘扬工匠精神打造“技能河南”专项。
聚焦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信息产业等,加快推进职业培训品牌化发展,全面提升“技能河南”建设基础能力。
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为契机,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提升办学水平的意见》要求完成技工院校资源整合,加大对20所技师学院在生均经费、领导班子配备、项目申报等方面支持力度,努力打造一批全国知名品牌技师学院。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浙发改经贸[2012]46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2〕462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管理,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实施,根据国家、省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要求,我委制订了《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管理,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实施,促进全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省发改委统一组织。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发改部门提出申报要求,区发改部门受理后报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初选后向省发改委申报;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部门受理后,经初选,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同时抄送市发改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也可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申报。
第三条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在浙江省范围内,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带动性,符合经济转型升级的方向和市场准入标准,产业带动作用明显,项目完成后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区域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本土化策略
区域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本土化策略发布时间:2022-05-23T05:48:56.425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2月3期作者:邬力科[导读] 探索以产业服务为导向,以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为抓手,邬力科浙江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宁波 315040)摘要:探索以产业服务为导向,以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为抓手,推动企业内部率先发展、转型发展、科学发展。
在智能化、数字化背景下,构建人才供需对接平台、研发与转化平台,引领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之路。
关键词:区域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本土化策略1.宁波浙外的本土化策略及实践1.1内部创新方面:大力实施“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和赋能骨干终生学习:在B端做大做强现有专业人力资源服务,充分挖掘人力资本价值的同时,以B2B2C 的策略拓展新模式、新技术、新业态,以内部创业的项目负责人制孵化人力资源服务上下游业务,满足本土企业及人才的全周期发展需求。
如在管理创新方面,针对所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密集型的发展特点,大力推出内部合伙人制度,倡导“人人都是CEO”,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等方面强化创新理念与执行力。
在技术创新方面,围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发展,将线上技术与传统产品服务融合,不断探索信息化产品和企业数字化转型之道,满足新时期本土企业的人力资源数字化需求。
1.2行业引领方面:为更好地提升区域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带领企业与全球知名高校、500强企业企业家等建立讲师战略合作机制,定期开展《宁波市金融行业人力资源服务对接会》、《香港大学ICB宁波高管沙龙》、《宁波市重点企业人力资源发展论坛》等各类公益性人力资源专题沙龙、大师讲堂、名企参访百余场,主题涵盖人力资源、金融、科技等各类前沿课题,满足本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数字化转型需求。
1.3深耕区域方面:充分了解宁波企业国际化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宁波企业和企业家“走出去”,多次组织政企单位远赴欧美进行海外人才招聘,并成功帮助企业家对接库卡机器人、奔驰等世界知名企业,及美国斯坦福、慕尼黑工业大学、英国帝国理工、新加坡国立大学等全球知名高校,为宁波企业打开海外发展的广阔天地,为区域产业创新发展赋能。
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1 引言现代服务业是促进国民经济稳固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经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可以加快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劳动就业率、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1-2]。
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将发展现代服务业摆在了重要的位置,促进服务业向现代化、智能化方向转型是新时代的要求。
浙江作为数字经济先发地,借助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新经济,2022年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三新”经济增加值达2.2万亿元,对全省生产总值贡献达28.1%。
浙江也深化服务业改革,积极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率先在电商、物流、贸易、金融等领域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浙江经验,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如阿里巴巴、物产中大等,对服务业转型升级有溢出带动作用[3]。
为了更好发挥浙江自身的优势,全面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本文分析了浙江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通过梳理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瓶颈和问题,以提出促进现代服务业在浙江省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为建设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2 浙江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2.1 现代服务业范围界定现代服务业的概念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被提出,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正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的表述,并沿用至今[4]。
根据2012年《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中的定义,现代服务业是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服务产业。
它既包括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服务业态,也包括运用现代技术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造和提升。
“四新、三高、两少”是现代服务业区别于传统服务业的显著特征[5]。
目前,我国尚未对现代服务业的统计口径和行业范围给出权威标准,研究学者对现代服务业的范围界定也尚未达成统一[6-8]。
通过参考《“十三五”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和《浙江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结合浙江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需求,本文对现代服务业统计范围采取了较为宽泛的界定标准,同时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分类标准筛选出10个行业门类作为现代服务业,其中包括生产性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房地产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规划财务处(挂综合计划处浙江省人事教育指导服务中心 浙江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与宣传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人才市场(省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 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 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省继续教育院) 浙江智能制造技师学院 浙江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产管理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政府职能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直属单位 05 领导班子
目录
02 内设机构 04 人员编制 06 所获荣誉
基本信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 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双重领导。
所获荣誉
所获荣誉
2020年2月,为鼓励在世界技能大赛和第六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参赛办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政府决定:给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记集体一等 功1次。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财金〔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落实着力推进幸福产业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工作部署,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市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事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促进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资金资源投入使用方式,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激发社会活力,提高养老服务供给效率和能力,促进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坚持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深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科学理念,优化养老服务领域政府资金资源投入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PPP项目,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性,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领域的主体。
浙江省安吉县“鲁家模式”的实践与探索
浙江省安吉县“鲁家模式”的实践与探索程艳(1.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成都610000;2.浙江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杭州310000)[摘要]“田园综合体”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方式。
浙江省安吉县鲁家村通过构建多元主体、共创共享发展成果的参与模式,打造以农业生产为主,三产融合的产业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生态环境等措施,历经村容美化、农旅融合、提升发展三阶段,已建成“一核二溪三区四村”总体布局的“田园综合体”,即“鲁家模式”。
该模式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实现了从美丽乡村向美丽经济的转变,成为了全国范围内践行“两山”理论、实现乡村振兴的典型实例,推进了浙江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历程。
[关键词]田园综合体;乡村振兴;鲁家村[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909(2021)25-29-5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针对推进共同富裕作出了重大部署,并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
我国是农业大国,重农固本是安民治国之基,因而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要实现共同富裕,乡村振兴是必经之路,而田园综合体又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亮点举措和重要方式[1]。
2020年,我国彻底解决了现有贫困标准条件下的绝对贫困问题,在新的发展阶段,乡村振兴不仅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还要紧扣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以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
目前,浙江省安吉县鲁家村已建设成为首批国家级的田园综合体示范点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鉴于此,笔者拟从鲁家村田园综合体建设的参与模式、产业体系和基础设施等方面探讨其创新特色,并从中寻求启示和借鉴,以推动全国范围内践行“两山”理论、实现中国乡村振兴的伟大目标和推进浙江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历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评选省“西湖友谊奖”的职责、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和审核签发聘请外国专家有关证件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将省教育厅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职责以及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4将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地方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
5增加“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两项行政许可。
6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定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我省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将《杭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2017年9月28日杭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新政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4号)精神,加快建设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特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一)产业园建园资助1.资助对象。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设立产业园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产业园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和培育市场的功能,出台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租金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和措施,加大对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管理等投入,大力吸引新业态、高成长性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
2.资助标准。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产业园建园资助。
对成功创建更高一级产业园的给予差额资助。
3.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标准:(1)具有较为完善的优惠政策和制度体系。
产业园管理主体明确,建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清晰,具备科学规范的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项目扶持、年度考核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及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入驻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人社部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现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9年4月23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建设全社会终身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体系,构建国家资历框架,提高国民素质,建立推广国家职业标准,提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和全社会劳动者就业技能,促进国家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水平提升,解决目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部分重点领域技能人才十分短缺的问题,按照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教20条)要求,做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现就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动员、指导、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完善、发掘、推荐国家职业标准,构建新时代国家职业标准制度体系。
通过组织起草标准、借鉴国际先进标准、推介国内优秀企业标准等充实国家职业标准体系,逐步扩大对市场职业类别总量的覆盖面。
教育部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教学等相关标准。
培训评价组织按有关规定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三同两别”原则管理,即“三同”是:院校外、院校内试点培训评价组织(含社会第三方机构,下同)对接同一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两部门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待遇;在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等方面具有同一效能。
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推进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的功能是集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标准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科技金融等创新资源要素,强化创新、深化服务,为提升块状经济和现代产业集群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全链条服务。
第三条综合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院所及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以“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因地制宜、因业施策。
支持各地打破部门管理界限,深度整合科技、发展改革、经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商务、金融等各类服务产业的创新资源,按照“政府搭平台、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构建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省级负责综合体顶层设计和面上推动,指导各地抓好建设。
市县负责抓好综合体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一)省科技厅发挥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做好牵头抓总工作,负责综合体的总体布局、申报创建、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等省级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综合体建设的业务指导与服务。
(三)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指导并参与综合体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综合体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产业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准确把握综合体的建设定位、功能、要求和内涵,不断提升综合体建设推进的时效度、与当地实际的匹配度、创新资源的集聚度、与产业结合的紧密度、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畅度、创新全链条的协同度。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五条申报建设综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大。
产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配套能力、市场竞争力,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需要提升,科技创新与服务需求迫切,能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或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龙头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融通的完整产业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