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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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

7.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合理规范患者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和医院的医疗质量。

2.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规范以及医院的管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学伦理学》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供应的各类医疗服务,包含门诊、住院、手术等。

2.本制度适用于患者和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1.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为患者供应真实、客观、全面的病情告知。

2.严守医疗保密原则,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3.促进医患沟通,加强医患信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二章患者病情告知制度第四条病情告知义务1.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如实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

2.病情告知应依据患者的理解本领、教育程度和文化背景进行,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转达。

第五条病情告知内容1.病情告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患者的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预后情况等。

2.病情告知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

3.病情告知应重视敬重患者的感受和意愿,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和情绪状态。

第六条病情告知时间和方式1.病情告知应尽早进行,确保患者在作出治疗决策前了解病情。

2.病情告知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同时应向患者供应书面的病情告知料子。

3.对于需要特殊处理的病情告知,应当由主治医师或医院专家进行,并在告知前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和反应本领。

第七条病情告知记录1.医务人员应将病情告知的内容、时间、方式、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反应等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2.病情告知记录应保管至少10年,确保医疗纪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的病情告知1.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心理状态异常或紧急危重情况下,病情告知可以由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法定代理人进行。

2.医务人员应妥当处理这些情况,尽最大可能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利。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一、告知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告知对象: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签署委托书)的其他被告知人。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由患者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签字认可。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达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汇报主管职能部门。

三、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录音录像告知三种。

1、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2、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具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录音录像告知是指针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或需要进行重大医疗活动的患者,在医院规定的专门办公室内进行录音录像,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1、患者入院时,床位医师应向患方告知其病情、诊断和可能的预后。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一、医患双方享有平等法律地位,患者拥有知情权。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纠纷,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将病情及其相关内容和知识向患者告知的责任和义务。

即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如何选择看病医生;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

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二、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极脆弱或身体情况极差时)应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式暂缓或委婉告知并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以免对其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三、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医务人员应向其家属(或委托人)告知,视为患者个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

四、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之后,还必须要求患者或家属在相关文件签字,以示确认。

如《病危通知书》、《死亡通知书》等。

五、患者在拥有知情权的同时,还拥有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实施具有医疗风险,有可能给患者造成意外创伤和损害的医疗措施之前,在明确告知的前提下,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或委托人)的同意并在有效医学文书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如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

(一)临床常用的此类医学文书有:1、手术同意书(1)概念:在手术前,经管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2)内容: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和医师签名。

2、麻醉同意书(1)概念:经管麻醉医师在医患双方共同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应与患者进行麻醉前谈话,告知实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麻醉的医学文书。

(2)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术前诊断、麻醉方式、手术名称麻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意外及并发症、所用药物的不良反应、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患者病情告知与交流管理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交流管理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沟通管理制度第一条:患者病情告知原则1.医院以患者的健康和利益为首要考虑,患者病情告知应遵从坦诚、真实、专业、谨慎的原则。

2.患者有权知晓本身的病情和治疗进程,并有权要求医务人员认真解释与沟通。

第二条:患者病情告知的内容1.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预后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患者。

2.对于患有重点疾病或需进行重点手术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家属进行相关病情告知。

3.医务人员应在向患者告知病情时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开使用专业术语,以确保患者和家属能够充分理解。

第三条:患者病情告知的方式1.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个人意愿,尽可能按面对面沟通的方式进行病情告知。

2.假如患者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因素无法面对面沟通,则可以通过电话、书面形式等方式进行告知。

3.对于涉及敏感疾病或病情严重的患者,医务人员可以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后,邀请家属参加病情告知和沟通。

第四条:患者病情告知记录的管理1.医务人员应在患者病情告知后及时记录相关内容,包含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内容概要等。

2.医务人员应妥当保管患者病情告知记录,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患者和家属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供应本身的病情告知记录,医务人员应乐观搭配并尽快供应。

第五条:患者病情沟通的管理1.医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职业素养,在与患者和家属的沟通中表现出真诚、耐性和关怀。

2.医务人员应重视倾听患者和家属的看法和需求,敬重他们的选择权,以共同订立最佳的治疗方案。

3.患者和家属对医疗过程中的疑虑、不满和问题有权提出,医务人员应耐性解答,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条:患者病情告知与沟通的培训与评估1.医院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病情告知和沟通本领。

2.医院将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估机制,以评估医务人员的病情告知和沟通表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连续改进。

第七条: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病情告知制度

病情告知制度

病情告知制度一、患者的权利1、患者有知情权:这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原则所派生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的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

二、告知的义务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否则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而,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的。

三、告知的内容1、病情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迟延告知,而告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

2、治疗告知。

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3、风险告知。

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4、费用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

5、医术基本情况告知。

如采取一定形式,将医院的基本情况、技术设备状况、医务人员职称、医疗专业特长、管理规章制度、病人的权利、收费标准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

病情告知制度

病情告知制度

病情告知制度一、患者得权利1、患者有知情权:这就是基于人得生命健康权与权利处分自由原则所派生得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就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得真实情况与发展趋势;二就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得治疗方案与治疗措施;三就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得各种医疗费用得数额、用途与支出进度等。

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得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与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得权利。

二、告知得义务我国《宪法》与《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与隐私权。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得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得告知,否则医患之间得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而,患者得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得告知义务就是相对应得。

三、告知得内容1、病情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得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与可能发生得危害健康得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得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迟延告知,而告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2、治疗告知。

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得治疗方案与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得预防措施。

3、风险告知、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得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得过敏、排异、恶化与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4、费用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得费用及其计费依据、5、医术基本情况告知。

如采取一定形式,将医院得基本情况、技术设备状况、医务人员职称、医疗专业特长、管理规章制度、病人得权利、收费标准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

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制度一、告知基本要求1.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

2.告知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3.告知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

4.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委托书》。

5.告知内容为患者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不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

6.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未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抢救情况除外)。

7.如果患方拒绝在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作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病情告知1.门诊病人的诊断、诊疗计划等相关医疗情况由接诊医师口头告知。

2.新入院病人的初步诊断、主要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病情程度及可能预后等相关医疗情况,由主诊医师或主治医生口头告知。

3.有新的阳性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发现,需修改诊疗计划,由主诊医师或主治医生口头告知。

4.病情危重或病情明显加重者,应及时告知,并由被告知对象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签字。

5.危重病人因检查、治疗需要搬动时,须在搬动前告知搬动可能产生的病情变化等相关风险,并由被告知对象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签字。

三、有创诊治措施告知1.告知内容包括:操作的必要性、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操作和麻醉时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等。

2.一次住院期间,病人为同一目的需反复进行肝穿、胸穿等查时,只需在第一次检查前告知相关风险。

3.操作过程中出现需要改变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新的情况时,医务人员必须将相关新情况告知,并取得其同意和签字后才能继续相应操作。

4.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有创伤治疗措施时,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抢救措施。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在病人就医过程中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管理,确保病人在明确知情的基础上参加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权益与利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病人就医过程中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行为。

3. 病情告知原则3.1 全面真实原则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其家属全面、真实地告知病情,包含病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风险等相关信息,以便病人能够做出理性的医疗决策。

3.2 及时沟通原则医务人员应在了解病情后及时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并供应充分的时间让其充分了解和考虑。

3.3 私密保密原则医务人员应保护病人个人隐私,遵守医疗秘密,除非得到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情信息。

4. 知情同意原则4.1 自由意愿原则病人及其家属有权自主决议是否接受特定治疗或手术,医务人员应敬重病人的自由意愿,不得强制施行治疗或手术。

4.2 充分知情原则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其家属供应充分的治疗方案、预期效果、风险、可能的并发症等信息,以供其作出知情同意决策。

4.3 替代方案说明原则医务人员应告知病人及其家属当前诊断和治疗方案的替代选择,以便病人能够作出理性决策。

4.4 特殊情况知情同意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无意识的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与相关法定代理人协商并取得知情同意。

5. 知情同意流程5.1 病情告知与解释医务人员应当与病人及其家属进行面对面的病情告知与解释,以确保信息转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2 书面知情同意对于需要病人供应书面知情同意的重点手术或治疗行为,医务人员应当供应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并征患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

5.3 征集第三方看法在特殊情况下,如病情多而杂、治疗方案争议较大等,医务人员应当征求其他专家的看法,以确保治疗方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4 记录与归档医务人员应当认真记录病人的病情告知过程、知情同意过程及相关签字等信息,并及时将其归档保管。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确保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顺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患者知情告知制度,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并确保告知内容真实、准确、全面。

第二章患者知情告知的原则第三条患者知情告知应遵从以下原则:1.自己乐意原则: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意愿;2.平等原则:医务人员应以平等的态度与患者沟通,不得鄙视任何患者;3.充分信息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充分的相关信息,包含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4.真实准确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不得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5.全面性原则: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供应全面的治疗方案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发症、费用等相关信息;6.理解同意原则:医务人员应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理解告知内容,经过患者理解和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医疗行为。

第三章患者知情告知的内容第四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在进行患者知情告知时,应包含以下内容:1.病情解释: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解释病情的原因、症状、危害程度等,让患者了解本身所患疾病的基本情况;2.诊断结果: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准确告知诊断结果,并解释诊断结果的意义;3.治疗方案: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介绍针对该疾病的治疗方案,并解释每种方案的优劣和可能的风险;4.预期效果: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采取不同治疗方案可能带来的预期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的可能性;5.风险等警示信息: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治疗过程中可能显现的风险、并发症、并可能造成的影响;6.护理服务: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相关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护理费用;7.费用说明: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检查费用等,并提示患者可能产生的费用范围;8.其他事项:医务人员应依据具体情况,向患者介绍其他相关事项,如病情察看、饮食注意等。

第四章患者知情告知的方式第五条医务人员可以依据患者的特殊情况和个人需求,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患者知情告知:1.口头告知:医务人员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以口头方式向患者进行知情告知;2.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患者供应相关医疗知情告知,确保患者能够准确理解;3.多媒体告知:医务人员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向患者转达相关知情告知信息;4.同行见证: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邀请患者的家属或其他第三方作为见证人,确保知情告知的真实性;5.其他方式:医务人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患者知情告知。

全面信息披露的患者告知制度

全面信息披露的患者告知制度

全面信息披露的患者告知制度一、引言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全面信息披露的患者告知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全面信息披露的患者告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

二、患者告知制度概述患者告知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向患者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医疗风险、预后等信息,并取得患者同意的一种制度。

全面信息披露的患者告知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全过程中,对可能影响患者决策的所有相关信息进行充分、准确、及时的披露。

三、患者告知内容3.1 病情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其诊断结果、病情进展、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风险等信息。

告知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全面,避免使用患者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

3.2 治疗方案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拟采取的治疗方案、治疗方法、治疗周期、预期效果等信息。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各种治疗方案的优缺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以便患者进行知情选择。

3.3 医疗风险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意外及并发症等信息。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风险的发生概率、预防措施及处理方法等。

3.4 预后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疾病预后、康复过程及可能出现的后遗症等信息。

告知内容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措辞,避免造成患者不必要的恐慌。

3.5 费用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预计的治疗费用、医保政策及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等信息。

告知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患者了解治疗费用。

四、患者告知程序4.1 告知时机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就诊、住院、手术等各个环节,及时向患者告知相关信息。

对于重大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应当提前告知,给予患者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和决策。

4.2 告知主体医疗机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向患者告知相关信息。

告知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职业道德,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理解告知内容。

4.3 告知方式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患者告知相关信息。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院对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管理,保护病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病情告知第一节病情告知的范围和内容1.医院对病人进行病情告知,应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病情。

2.病情告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疾病名称、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及效果、可能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治疗费用及费用更改情况等。

第二节病情告知的程序和要求1.病情告知应由医院负责人布置专业医师或病例管理人员进行,确保告知内容符合医学知识和相关规定。

2.病情告知应以书面和口头形式相结合,通过书面告知书和面对面的沟通方式,确保病人及其家属充分理解告知内容。

3.在病情告知过程中,医师应倾听病人及其家属的疑虑和需求,耐性解答问题,供应必需的支持和帮忙。

4.病情告知应及时更新,随病情变动及时告知病人及其家属。

第三节病人知情同意1.病人在接受治疗前,应当向医院供应知情同意书。

2.医院在为病人供应治疗前,应当向病人进行认真而清楚的解释,确保其理解治疗的目的、方法、风险、利益和可能的后果。

3.无民事行为本领和限制民事行为本领的病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知情同意书。

4.病人对于治疗方案有异议时,医生应当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并敬重病人的意愿。

5.医院应建立知情同意书的档案,包含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和医生的签名,作为治疗的法律依据。

第四节紧急情况下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1.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病人生命安全或避开危害,医生可先进行必需的急救措施,并尽快告知病人及其家属病情和治疗方案。

2.紧急情况下,医生可依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和急救需要,采取临时授权等措施,确保及时进行治疗。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第一节监督责任1.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病人病情告知及知情同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病人权益的保护。

2.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医院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明确医务人员在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以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和信任关系,本医院订立了本《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2. 定义•病情告知:医务人员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明确、详尽、真实地告知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预后及可能显现的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知情同意: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充分理解病情告知后,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治疗方案、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表达同意。

3. 医务人员责任3.1 病情告知责任•医务人员应在合适的时间和环境下对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病情告知,如对于紧急情况,应及时告知,并随后进一步认真说明。

•病情告知应采用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语言,以确保患者或患者家属充分理解。

•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需求和本领,适时供应必需的支持和解释,除去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困惑和焦虑。

3.2 知情同意责任•医务人员应详尽地向患者或患者家属介绍治疗方案、手术等医疗行为的目的、过程、风险和可能的后果。

•患者或患者家属对治疗方案、手术等医疗行为有权要求进一步解释和供应相关信息,并有权决议是否同意。

•医务人员应耐性倾听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疑问和看法,并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和解答。

3.3 决策本领评估•医务人员应评估患者的决策本领,若患者无法理解或表达本身的选择,应与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未成年患者或法定无行为本领的患者,应与他们的监护人进行充分沟通,并经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医疗行为。

4. 患者权利和义务4.1 知情权•患者有权获得医务人员供应的病情告知和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包含诊断结果、治疗目的、方法、预后及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进一步解释和供应相关信息,以便做出知情同意决策。

4.2 自主选择权•患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方案、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并有权在充分了解风险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知情同意或拒绝。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管理制度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管理制度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患沟通和病情告知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科室、医务人员和患者。

第三条定义1.医患沟通:指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进行信息沟通、建立互信关系的过程。

2.病情告知:指医务人员将患者的病情、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等信息告知患者和其家属的过程。

第二章医患沟通管理第四条医患沟通原则1.以敬重患者权益为原则,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2.以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沟通为基础,确保患者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治疗方案。

3.平等、友好、耐性的态度,倾听患者的看法和需求。

4.避开使用医学术语,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沟通。

第五条医患沟通流程1.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应及时与患者建立联系,询问患者病情、病史,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期望。

2.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应认真介绍诊疗计划、检查项目、用药及可能的副作用,并告知患者必需的注意事项。

3.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应耐性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并乐观供应必需的帮助和支持。

4.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应定期与患者进行沟通,及时转达病情变动、治疗效果等信息。

第六条医患沟通记录1.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应及时记录医患沟通的内容、时间、方式等紧要信息,并加以保密。

2.医患沟通记录应与病历记录相对应,保管至少五年,并能供应给相关的治疗团队和评价机构。

第七条医患沟通培训1.医院将定期组织医患沟通培训,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和倾听本领。

2.新接收的医务人员应接受医患沟通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上岗。

第三章病情告知管理第八条病情告知原则1.医生应依据患者的病情、意愿和本领,以真实、准确、全面的方式告知患者其病情。

2.未成年患者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患者,医生应向其监护人进行病情告知。

第九条病情告知内容1.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诊断结果、疾病性质、治疗方法、预后及可能的并发症等相关信息。

2.医生应依据患者需求供应可行的治疗方案,并认真说明每种方案的优缺点和风险。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规范制度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规范制度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患沟通和病情告知行为,保护患者知情权和医务人员权益,提高医患关系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订立本规范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在医患沟通和病情告知方面的行为,包含医生、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

第三条沟通原则医患沟通应当基于敬重和平等的原则,倾听患者需求和关切,供应科学、准确、全面的病情告知和治疗信息,促进患者理解和搭配,共同作出决策。

第二章医患沟通规范第四条沟通环境医务人员在进行医患沟通时,应选择安静、私密的环境,保护患者隐私,避开与其他患者交叉干扰。

第五条语言沟通1.医务人员应用简洁明白的语言与患者沟通,避开使用过于专业或术语难懂的词语。

2.假如患者不懂得沟通所使用的语言,应尽量供应翻译或口译服务,确保有效沟通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沟通时间1.医务人员应尽量合理布置时间,予以患者充分的沟通时间,确保解答患者问题和解释病情。

2.假如因工作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供应充分的沟通时间,应自动向患者做出解释,并预约合适时间再进行沟通。

第七条医患沟通技巧1.医务人员应重视语言和非语言的沟通技巧,通过面部神色、姿态、肢体语言等方式表达关怀和同理心。

2.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情绪和个人空间,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恶意逼问或侵害患者尊严的言行。

第八条患者权益告知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其权益,包含但不限于: 1. 敬重和保护患者隐私; 2. 知情权,包含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信息; 3. 决策权,包含选择医疗方案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第三章病情告知规范第九条病情告知原则1.医务人员应供应准确、全面、客观的病情告知,包含病因、病情、治疗计划、预后等方面的信息。

2.病情告知应尽量避开过于简化或过于恐吓,要因人而异,结合患者情绪和理解本领进行适当的沟通和解释。

第十条病情告知时间1.医务人员应依据病情和患者需求,及时告知患者病情。

2.对于严重或多而杂疾病的诊断结果,应考虑合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病情告知,以避开对患者和家属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

病情通报管理制度

病情通报管理制度

病情通报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院内病情通报的管理流程和要求,确保医疗团队的有效沟通和病人信息的安全性。

适用范围包含医院内全部科室、病房和诊疗区域。

二、定义和缩写•病情通报:指医护人员将病人的病情及治疗进展及时、准确地向相关工作人员沟通的过程和方式。

•工作人员:指医院内的医生、护士、病房护工及其他与病情通报相关的工作人员。

•患者:指接受医院治疗的病人或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三、病情通报的责任主体3.1 主治医师•主治医师负责每位患者的病情评估、订立治疗方案并进行病情跟踪。

•主治医师对患者病情的变动负有监测、记录和通报的责任。

•主治医师应保持与科室其他医生、护士的良好沟通,并及时向医疗团队通报患者的病情变动。

3.2 责任护士•责任护士负责每位患者的日常照护和病情察看。

•责任护士应及时记录和通报患者病情的变动。

•责任护士应与主治医师、其他护士和医疗团队保持紧密联系,确保病情通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3 医疗团队•医疗团队由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构成。

•医疗团队应紧密合作,及时沟通患者的病情信息,并订立相应的治疗计划。

四、病情通报的要求和流程4.1 病情察看和记录•医院内的全部工作人员都应进行病情察看和记录,包含但不限于生命体征、症状、体征、试验室检查结果等。

•对于患有特殊疾病、高风险疾病或需要特殊护理的患者,应加强对其病情的察看与记录。

4.2 病情通报的方式•病情通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

•书面形式包含病情记录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等。

•口头形式可以通过面对面沟通、电话沟通或电子通信工具等进行。

4.3 病情通报的内容病情通报的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点:—患者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科室、床号等。

—诊断和治疗进展:包含重要诊断、治疗方案和效果。

—体征和症状变动:包含体温、呼吸、心率、血压等生命体征的变动,以及患者的疼痛、恶心、呕吐、腹胀等症状的变动。

—试验室检查结果:包含血常规、尿液常规、血生化、影像学检查等的结果。

医患病情告知管理制度

医患病情告知管理制度

医患病情告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医务人员在医患病情告知中的行为,加强患者知情权保护,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患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部医务人员在医患病情告知中的行为。

第三条紧要原则1.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障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2.医务人员在医患病情告知中应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患者供应相关信息。

第二章医患病情告知的程序和要求第四条确定告知方式1.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特点、病情、文化水平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告知方式,包含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等。

2.对于涉及重点手术、严重后果等情况,应采取书面告知方式,并征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告知内容1.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2.对于患有传染病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告知其传染性、防备措施等信息,保障他人的健康安全。

第六条语言和表达1.医务人员在告知中应采用简明、普通的语言,避开使用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表达方式。

2.医务人员应耐性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确保患者对所告知内容的理解。

第七条患者知情同意1.医务人员在告知中应征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2.对于未成年、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应征得其监护人或相关机构的知情同意。

第八条记录和归档1.医务人员应将医患病情告知过程做好记录,包含告知时间、方式、内容等。

2.相关告知记录应及时归档,确保备查和追溯。

第三章医患病情告知管理的责任与监督第九条医务人员的责任1.医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告知内容准确、完整及时。

2.医务人员要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严禁泄露、窜改或滥用患者的病情信息。

3.医务人员要不绝学习和提高医患沟通技巧,提升告知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监督与投诉1.医院将建立医患病情告知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医务人员的告知行为进行评估和考核。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介绍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的法律要求。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主动参与自己的医疗治疗过程。

内容医疗告知义务制度包括以下要点:1. 信息披露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与其诊断、治疗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

医生应以清晰简明的方式向患者解释这些信息,确保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

2. 患者知情同意在向患者提供必要信息后,医生应当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后,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特定的诊断或治疗方案。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

3. 保密义务医生在与患者交流时应严守医疗保密义务,不得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他人。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

4. 特殊情况下的告知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生可能会面临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况。

例如,当患者无法理解相关信息或决策能力受到限制时,医生可能需要与患者的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并获得他们的同意。

目的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通过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患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这也促进了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结医疗告知义务制度要求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并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促进医患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信任关系。

医生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义务,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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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精神病发作期、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6、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五、具体的告知
1、病人入院时告知
(1)接诊或值班护士接待病人,负责将《病人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病人作详细的解释。
(11)麻醉前后告知。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麻醉前谈话,并签订《麻醉知情同意书》。病人手术后,麻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病人或其委托人。
(12)特殊检查(治疗)告知。特殊检查(治疗),特别是创伤性操作前、后,经管医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告知,并签订《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四、告知的对象
1、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委托代理人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由其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将告知内容直接告知本人;需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
七、不认真执行告知制度的,扣科室医疗质量分0.5分,并记入个人医疗质量档案。


本制度自制订日起,每半年修订一次,修订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3、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
因病人或其委托人的原因,病人自动出院或转院时,应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自动出院或转院的风险和后果,并签订《医患沟通记录》。
4、出院时告知
填写好出院记录,并交给病人或其委托人一份出院记录,告知出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医嘱。
六、特殊的告知
1、申请医疗告知。对急诊、危重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写一申请有创操作、治疗(手术)报告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实施。报告内容包括病情的危重情况、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病员或家属无法签字的事由等。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患者不安,进而影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由患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它的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作出评价、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作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的,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2)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病情变化,经管医生应及时把目前病人的状况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3)输血前告知。输血前,经管医生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填写《输血同意书》,并签字为据。
(4)改变治疗方案时及时告知。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改变原定的治疗方案时,经管医生应及时把改变治疗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3、风险告知。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4、费用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
5、医术基本情况告知。如采取一定形式,将医院的基本情况、技术设备状况、医务人员职称、医疗专业特长、管理规章制度、病人的权利、收费标准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
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的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
二、告知的义务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否则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而,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的。
(9)手术前后告知。任何手术之前,均应征得病人或其委托人的同意,由本医疗组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务人员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术前谈话,并签订《知情同意书》。手术后,经管医生应将术中情况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将术后的注意事项详细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
(10)改变手术治疗方案告知。病人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改变原定的手术治疗方案时,经管医生应及时把改变手术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并再签订《知情同意书》。
(2)责任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知陪伴制度、饮食注意、宣传健康教育知识等。
(3)经管医生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告知病人病情的初步诊断、下一步检查、治疗方案、预期疗效、药物不良反应等。
2、治疗过程中告知
(1)治疗过程中常规告知。经管医生及时将病人入院后所作的各项检查结果、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方案、用药的情况及其副作用和注意事项告诉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入院72小时内由经管医师向病人谈话,签订《医患沟通记录》。如果病人拒绝作进一步的检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病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让患方签字为据。
制度名称:病情告知制度
制度编号:
制定时间:

度பைடு நூலகம்


一、患者的权利
1、患者有知情权:这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原则所派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4、尸检的知情同意告知。对死亡患者需要尸检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的委托人提出尸检要求,履行签订《尸检知情同意书》;对拒绝尸检的,应由患者的委托人在病历上签署意见;对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由经办医师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人员等情况记录在病历上。患者的委托人对患者的死因有异议的,必须向患方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若患方拒绝或拖延尸检的,经办医师应及时告知对方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医院不承担责任。
(5)疑难病情告知。体现在病程记录中,签订《病情告知书》。
(6)危重病情告知。解释并填写《病重、病危通知单》,让患方签字为据,同时签订《医患沟通记录》。
(7)公费病人使用自费检查及药品前告知。在治疗过程中对公费病人使用自费检查及药品时应在病程记录中及时记录,并让患方签字为据。
(8)贵重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前告知。体现在病程记录中,让患方签字为据。
三、告知的内容
1、病情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迟延告知,而告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
2、治疗告知。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2、拒绝医疗告知。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时,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并详细记录,由经管医师和病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3、病理告知。因病理冰冻切片诊断的局限性,对拟行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患者,应签订《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书》;对临时决定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由手术者亲自或指定医师与患者的委托人补签订《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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