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车提车、收车管理规定

商品车提车、收车管理规定
商品车提车、收车管理规定

商品车提车、收车管理规定

商品车提车、收车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提车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按程序开展工作。

2 各部门、人员职责

23>.1 财务部

2.1.1 负责签发提车指令

2.1.2 负责登记商品车财务帐;

2.1.3 负责《车辆交接验收单》、《商品车入库单》的签字;

2.1.4 负责商品车随车档案的保管。

2.2 提车员

2.2.1.1 公司设置专职提车员一名;

2.2.1.2 负责组织业务员到汽车厂提车;

2.2.1.3 负责在汽车厂接车时验车,核对随车档案、备件,档案准确、齐全,备件完整方能办理提车;

2.2.1.4 负责提车后驾车从汽车厂到展场全过程车辆、业务员的管理;

2.2.1.5 负责车辆到公司后填制《商品车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2.3 各业务部

2.3.1 业务员

2.3.1.1 由于所提车辆较多,提车员向各业务部经理提出申请,指派有驾驶经验的业务员协助提车,在提车的全过程接受提车员的管理;

2.3.1.2 负责提车员交付车辆的验车、核对档案,办理入库手续;

2.3.1.3 负责登记各展场商品车台帐的登记、车辆实物的保管、维护。

2.3.3业务经理

2.3.3.1 负责提车计划的提报、批准;

2.3.3.2 负责指派业务员随提车员提车;

2.3.3.3 负责商品车验收入库的监督,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商品车入库单》签字。

2.3 保管员

2.3.1 每个业务部设置一名兼职保管员;

2.3.2 负责《商品车入库单》的签字;

2.3.3 负责登记、保管《商品车收发存台帐》;

2.3.4 负责商品车钥匙、备件的管理;

2.3.5 负责车辆档案移交财务部前的核对、保管;

2.3.6 负责将客户档案交财务部。

3 主要流程

3.1 提车流程

3.2 收车流程

3.2.1 提车员(厂家送车员)将车辆送达后,业务经理安排业务员按商品车

入库标准车辆进行验收;

3.2.1.1 商品车入库标准

3.2.1.1.1外观:车辆外观无磕碰划伤、无掉漆、无流锈痕迹,通体颜色一致;内外饰件无变形、损坏;底盘号、发动机号与合格证、车辆状态相符;

3.2.1.1.2 电路、灯光、喇叭:大灯、转向灯、雾灯、倒车灯、刹车灯灯光正常,无不亮、不工作的现象;仪表盘各指示灯工作正常;喇叭正常;

3.2.1.1.3 发动机、前后桥、变速箱:主要功能总成无异响、无漏油、渗油现象,发动机机油在标准线;

3.2.1.1.4 轮胎:无损坏无长途行驶的痕迹;

3.2.1.1.5 底盘:车架无变形、返修的痕迹

3.2.1.1.6 水箱:水箱不缺水、漏水。

3.2.2 业务员验车后,填写《商品车入库单》,并在入库单上签字,一并将《车辆交接验收单》交业务经理签字、业务联交业务经理留存后,传递到兼职保管员,车辆由业务员开到展场;

3.2.3 保管员凭《商品车入库单》、《车辆交接验收单》登记《商品车收发存台帐》,并在商品车入库单签字,“保管联”留存;

3.2.4 提车员或送车员将《商品车入库单》财务联、《车辆交接验收单》、商品车档案袋交财务,财务在《车辆交接验收单》盖章返回福田物流,《入库单》

商品车交接管理办法

商品车交接及库存车管理规范 1.目的 提高车辆完好率,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库存车辆。 3.职责 3.1销售部负责整车仓库的管理。 3.2 财务部负责合格证的保管。 3.3 车辆的收发、钥匙、车辆保养手册的保管工作仅限于车辆管理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执行,特殊情况须报经总经理认可后执行。 4.程序 4.1 通用要求 4.1.1严格控制库存,根据车辆的生产日期采用先进先出的库存管理原则。 4.1.2车辆管理员每天了解上海大众汽车公司的运输情况,并及时了解在途车辆情况,及时与到货通知单核对。 4.1.3车辆管理员负责仓库的安全工作,车辆管理员、保安人员应在各自工作时间内负责仓库的安全防护工作。 4.2 商品车入库 4.2.1公司商品车入库 4.2.1.1车辆入库PDI 入库前,上海大众商品车承运人送到指定位置由当日接车员(车辆管理员和服务站人员)做好全车检查,必须根据《上海大众汽车售车检查卡(PDI)》的要求进行PDI检查;对商品车PDI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给予退回不接收。 4.2.1.2单据的保管 检验合格的商品车由车辆管理员填写《公司商品车入库单》,并将《整车合格证》、《上海大众汽车提货运输交接单》、《公司商品车入库单》财务保管联交财务部后,商品车入库。

4.2.1.3合格证的保管 随车合格证必须由财务部规定专人保管合格证原件。车辆管理员将合格证原件复印两份,一份交由销售部信息员留底,一份存整车仓库留底。 4.2.2经销商商品车入库 4.2.2.1其他产品经销商样车入库 需从其他经销商买入车辆进行终端销售的,由接车人(车辆管理员和服务站人员)做好全车检查,必须根据《上海大众汽车售车检查卡(PDI)》的要求进行PDI检查,车辆管理员填写《公司商品车入库单》,车辆管理员检验车辆后盖整车仓库管理章入库。 4.2.2.2二级经销商样车调回入库 公司在各二级网点的样车需调回的,必须先有总经理签字确认,手续签字不全者不得调回,如有违反处罚当事人500元/次。 4.2.3公司活动用商品车入库 公司商品车遇车展等特殊活动用车的,活动结束需要入库的,车辆管理员填写《公司商品车入库单》将车辆检验合格后入库。 4.3库存车辆管理 4.3.1车辆信息管理 车辆管理员应将检验完毕车辆的底盘号,发动机号、生产日期、到货日期、公里数、标签号,VIN号码、车型选装、颜色、输入整车系统程序仓库管理程序中,填写《公司商品车日库存表》和《公司商品车出入库明细总帐》作好商品车的库存的统计和车辆出入库登记。 4.3.2 车辆停放管理 4.3.2.1车辆管理员应对所有车辆标签化,标签按车辆到库顺序编号,标签上应标明车辆颜色、车型及车辆标签号 4.3.2.2检验合格的车辆按车型、颜色分类停放,停放整齐、出入方便。做好合格的商品车的储存、停放、卫生、管理,商品车要求漆面干净,内部清洁,摆放整齐,电瓶电量良好等。商品车停放必须在指定的停放区域内,车辆与车辆间要有合理的间隙,仓库内禁止存放任何有可能对商品车造成损伤的物体,对露天停放的车辆要经常检查,保持车辆最佳状态。 4.3.2.3对需要修复和已订的商品车做到有效隔离,并标以待检或已订的标识,摆放位置合理,避免损伤车辆。

土建安装中间交接管理制度及交接标准土建基础交接

土建安装中间交接管理制度及交接标准土建基 础交接 土建安装中间交接管理制度及交接标准 1 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做好土建施工与安装的工序交接,并明确土建与安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电力建设芜湖项目工程公司。 2 引用标准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Q/SEPC 1150-2020 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土建安装中间交接管理制度》 3 职责 3.1 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确定工程土建施工与安装的中间交接项目。组织交接项目的实施,土建安装相关施工专业参加。并签字确认。 3.2 土建专业填写“土建安装中间交接验收签证”(见附录 A 表1150.1-2020),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交安装专业查验。 3.3 安装专业负责对土建专业移交项目的复测和验收。 4 程序 4.1 中间交接项目确定 4.1.1 项目工程管理部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土建与安装中间交接项目清单。 4.1.2 重要中间交接项目重要中间交接项目包括:

a) 主要设备基础如汽机、锅炉、电除尘、磨煤机、给煤机、汽动给水泵、凝汽器、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送引风机和一次风机、变压器等主要设备基础。 b) 电气受电房间、控制室、有设备和人身安全要求的建构筑物或房间。 c) 整个施工区域如:汽机房零米层、运转层、除氧间各层等。 4.1.3 一般中间交接项目一般中间交接项目是指除重要中间交接项目以外的一般性项目,包括: a) 一般性设备基础; b) 电缆沟移交; c) 施工场地移交; d) 土方开挖后移交等。 4.2 中间交接项目的条 4.2.1 中间交接的土建项目必须通过质量验收; 4.2.2 中间交接的土建遗留尾项不能影响安装施工并明确完工时间; 4.2.3 必备的安全消防设施完好; 4.2.4 必要的成品保护条完成; 4.2.5 中间交接的技术资料要求: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水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水路运输安全工作,并可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安全生 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及集装箱班轮运输,不得擅自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航线、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须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的,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至少提前7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临时取消客运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办理乘客全额退票。 第九条从事海上旅客运输、客滚船运输的,必须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岗位职责权限,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程序、应急预案以及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条从事船舶修造的,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认可。 船舶及其设计图纸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审查。未经检验、审查或者经检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作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适航条件。 客滚运输船舶、货物运输船舶航行、作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严禁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船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不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抗七级风性能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省际旅客运输。 摩托艇不得从事海上旅客运输;从事水上旅游活动的,必须在港航机构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客、超载、超拖、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 (二)非载客船舶载客;

车辆维修交接流程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车辆维修交接流程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车辆维修交接流程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目的:保证工作的有序性、准确性,提高工作时效,提升公司服务品质和公司整体形象。二、范围:从维修车辆进场至结算出厂过程中参与工作的所有人员。三、工作内容:(一)、业务接待与派... 一、目的:保证工作的有序性、准确性,提高工作时效,提升公司服务品质和公司整体形象。 二、范围:从维修车辆进场至结算出厂过程中参与工作的所有人员。 三、工作内容: (一)、业务接待与派工流程:(参照接车派工程序文件) (二)、开始维修: 1. 做好承修车辆卫生保护,将椅座、方向盘、地毯等保护垫套安装到位后方能开始维修操作。 2. 依据《派工单》所描述内容进行维修,如发现有新增项目要及时与客户沟通后方可施工。(可通过前台与客户沟通) (三)、仓库: (四)、完工: 1. 做好承修车辆内外及本工位的卫生,特别注意因维修过程中造成的卫生问题。 2. 主修人员依据派工单的维修项目和维修合格标准进行自检。 3. 主修人员自检后由班组长进行完工检验。(视情况而定) 4. 检验完毕在派工单和《接车单》随车联上签名,及时将派工单送至仓库并在仓库的领料单描述出维修项目和工时费。(所承修车辆为最后一道工序的应将《接车单》随车联和《派工单》《材料结算单》和车锁匙一起送到前台 (五)、前台: 1、接车人员将《接车单》送至前台后应及时的将客户资料、维修项目和承修班组输入到“一般维修”栏目内。 2、整车完工后应马上进行结算,打出电脑单尽量做到不让客户等待时间不超过3分种。 3、结算完毕将客户资料入档。 编辑部职责网吧职责网点职责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规定实施召回:?(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 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装修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方案

装修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方案

装修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方案

装修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方案 1#、2#、3#楼大平层 一、各土建总包施工单位在各幢楼号应按合同内容完成的土建,水电安装,内外墙粉刷,外墙面砖和涂料、塑钢门窗、屋面防水、阳台栏杆等项目均须达到毛坯房竣工的质量验收标准。 二、各土建墙总包施工单位对各幢楼号在以上工程项目完工后须组织自检自查,按国家有关各项质量标准提供自检的质量评定表交监理,由监理抽查验收,整改完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装修施工单位施工。 移交工作面确定: 1.住宅室内: 1)楼(地)面结构层完成,并清理干净,满足规范要求;表面找平层不做;2)卫生间防水层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完成;若防水为甲指乙供,由装修施工单位代为管理; 3)结构砼表面拉毛,管道安装及洞口封堵完成并做盛水实验; 3.1.进户门:按照图纸施工完成后交给装修单位,门扇安装根据精装饰工作完成 进度情况进行。 3.2.电:强电从电表箱穿线到户内配电箱,电线管预留至各开关、插座的终端 盒,弱电从弱电箱穿线至户内多媒体箱,电线管预留至各终端盒,室内电线管内不穿铁丝不穿线,不装面板;安防智能化管线及设备由专业单位施工; 预埋管线走向由总包向装修单位交底。 3.3.天然气:接口留在室内。 2.电梯厅、大堂: 3.1.地面:结构砼表面拉毛。 3.2.墙面:结构面修补平整。 3.3.顶棚:砼面修平,表面清理干净。 3.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及浴霸等洞口按要求预留、预埋完成。

移交工程质量标准 1、顶棚(层高),开间尺寸 1.1顶棚在平整度的基础上应水平,检查点每个房间4-6个点; 1.2地坪至顶棚各检查点高低差大于20mm的房间,在房间四角墙面引出水平点,检查顶棚水平度,顶棚水平度允许偏差小于10mm。 1.3净高允许偏差小于-5mm、+15mm。 1.4开间尺寸两头应相等,允许偏差小于10mm。 5其他检查项标准同内墙面。 2、烟道 2.1排烟口位置正确,配件安装结束。 2.2烟道动力帽完好无损伤,转动灵活无异响。 3.3烟道表面无裂缝。 3、出墙洞 3.1排气孔、空调洞无遗漏,位置正确,坡度内高外低,符合设计要求; 3.2洞口粉刷圆顺,无歪斜、缺口现象; 3.3洞内套管、洞口帽盖齐全,安装牢固、与墙面的吻合、无歪斜、起翘现象。 4、预埋箱盒质量 4.1箱盒埋入墙体的深浅合适,不得凸出墙面;盒口凹入墙面不得超过5mm; 4.2箱盒齐全、完好、无歪斜变形、混凝土砂浆堵塞现象; 5、室内墙、地面 5.1检查每个面不少于3个点。 5.2表面平整清洁,无明显抹纹,接槎平整,无空鼓开裂,批嵌细腻,无脱皮。 5.3墙面平整度采用2m靠尺、塞尺检查,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3mm; 5.3立面垂直,允许偏差小于3mm,阴阳角方正顺直,允许偏差小于3mm;5.4预留洞、槽、管道等的位置、尺寸正确、出墙口整洁、顺直; 5.5混凝土楼面2m靠尺和塞尺检查平整度允许偏差小于8mm。 6、屋面及卫生间盛水试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

商品车提车、收车管理规定

商品车提车、收车管理规定 商品车提车、收车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提车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按程序开展工作。 2 各部门、人员职责 23>.1 财务部 2.1.1 负责签发提车指令 2.1.2 负责登记商品车财务帐; 2.1.3 负责《车辆交接验收单》、《商品车入库单》的签字; 2.1.4 负责商品车随车档案的保管。 2.2 提车员 2.2.1.1 公司设置专职提车员一名;

2.2.1.2 负责组织业务员到汽车厂提车; 2.2.1.3 负责在汽车厂接车时验车,核对随车档案、备件,档案准确、齐全,备件完整方能办理提车; 2.2.1.4 负责提车后驾车从汽车厂到展场全过程车辆、业务员的管理; 2.2.1.5 负责车辆到公司后填制《商品车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2.3 各业务部 2.3.1 业务员 2.3.1.1 由于所提车辆较多,提车员向各业务部经理提出申请,指派有驾驶经验的业务员协助提车,在提车的全过程接受提车员的管理; 2.3.1.2 负责提车员交付车辆的验车、核对档案,办理入库手续; 2.3.1.3 负责登记各展场商品车台帐的登记、车辆实物的保管、维护。 2.3.3业务经理 2.3.3.1 负责提车计划的提报、批准; 2.3.3.2 负责指派业务员随提车员提车; 2.3.3.3 负责商品车验收入库的监督,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商品车入库单》签字。

2.3 保管员 2.3.1 每个业务部设置一名兼职保管员; 2.3.2 负责《商品车入库单》的签字; 2.3.3 负责登记、保管《商品车收发存台帐》; 2.3.4 负责商品车钥匙、备件的管理; 2.3.5 负责车辆档案移交财务部前的核对、保管; 2.3.6 负责将客户档案交财务部。 3 主要流程 3.1 提车流程 3.2 收车流程 3.2.1 提车员(厂家送车员)将车辆送达后,业务经理安排业务员按商品车

商品车管理办法

库存商品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库存商品车管理,保证商品车处于销售状态和商品车资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存放经销商处展示样车。 2.职责 销售部负责管理存放于经销商处展示样车库存数量、状态等档案的建立,并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和核查实物数量是否与库存档案一致;负责督促经销商处货款到期车辆的货款回收。 分公司人员负责督促经销商对库存车的定期维护,核对账物是否相符;负责到期库存车货款的回收;负责到期库存车辆的调回或向其它地区调剂。 3.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经销商向分公司提出展示样车申请,并详细填写《展示样车申请单》(附件1,一式两份,分公司留存一份,经销商留存一份),包括展车数量、品种、配置等,并由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理审核经销商资质和信誉,审核合格后在《展示样车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后的《展示样车申请单》传真至销售部,并保留原件备档。 销售部接到分公司《展示样车申请单》传真后核查该经销商资质和核查前期货款支付情况,如有欠款不予批准展示车辆;如经核查合格,将《展示样车申请单》报销售副总监批准。 销售副总监批准《展示样车申请单》后,销售部通知分公司与经销商签订《展示样车协议》(一式三份,本公司留存二份,经销商一份),包括品种、数量、配置、保证金数额、回款期限等。 《展示样车协议》签订,且经销商将保证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后,销售部按批准后的《展示样车申请单》准备展示样车和有关随车文件(不含合格证)、工具、备件等,并组织发送。 分公司接到销售部的发车通知后,通知经销商准备接车,车辆到达后,分公司经理安排分公司人员与经销商共同验收车辆,并填写《商品车实物交接单》(附件2,一式三份,分公司一份,销售部一份,经销商一份),双方验收人签字,加盖经销商公章。如在验收时发现故障或缺损件,分公司人员负责与当地服务站联系,排除故障后将车辆交付经销商验收并签字。分公司人员将《商品车实物交接单》以快件形式寄回销售部。 展示样车存放于经销商处,经销商应定期检查、维护,每隔天发动车辆一次,如有缺损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并记录《经销商库存车周检查表》(附件3)。 展示样车存放于经销商处,未经分公司人员同意不得调往他处。分公司人员定期(至少每周一次)检查车辆状况,保证车辆处于销售状态,保证账物相符。如发现账物不符,应立即与经销商核对,确认经销商已销售应督促其立即回款;如经销商私自调往他处,应立即调回,如确实需要调往他处,但应为同城地点,且要求经销商签字认可,并通知销售部留档备查。 分公司如发现车辆丢失,应立即通知销售部,由公司决定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石油化工工程中间交接的规定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2000—SH3503(. 目录 总则 (11)

22交工文件的内容和份数………………………………………………………… 3交工文件的编制和交付 (3) 3.1交工文件的编制和整理 (3) 3.24交工文件的分类和组卷…………………………………………………… 竣工图的编制………………………………………………………………53.3 53.4交工文件的交付和责任…………………………………………………… 附录交工文件的格式及编号……………………………………………………A7 B附录交工文件格式使用说明…………………………………………………………………………………………………………………………………用词说明……………………………………………………………………………条文说明总则1 1.0.1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及行业关于基本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炼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以下简称石油化工装置)及其配套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以上送变电工1.0.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中有关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信工程、35kV程、工业电梯以及涉及油田、长输管道和城镇建设等工程的交工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应按有关行业标准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工程中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所用的交工文件内容和格式,除本规定所列表格外,还应按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锅炉安装、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和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交工文件应按建设单位所在1.0.4 地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内容和格式执行。 本规定所列的交工文件是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是工程竣工1.0.5 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在办理工程交工时,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以下简称交工文件)。 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交工文件按本规定的1.0.6 要求执行。 由工程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时,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关于交工文件的管理责任。 交工文件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1.0.7从工程开始就应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交工文件的编写、整理、签证和汇总,并负责办理交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应按相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和格式进行,并1.0.8 由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保存;其中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应作为交工文件编入有关案卷,并将其评定结果填入《工程交工证书》中。 2交工文件的内容及份数 2.0.1交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1 工程技术专题洽商记录;2. 3设备、材料代用审批单;

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 1 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安全目标第一条:公司安全目标:全年生产安全达标率控制在99%以上;设备安全运转达标率控制在95%以上;全年员工轻重伤指标率控制在以内。第 2 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安全责任制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加快公司各项生产任务顺利完成,保障公司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公司各级领导、各重要岗位在安全方面的职责,加强了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现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如下: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对本单位生产负总责任; 2.

坚持执行和督促所属部门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3.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和单位生产经营、定期检查、考核、实施; 4.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国家规定提取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使生产现场符合国家规定和职业卫生标准;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对重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6.组织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抢救以及调查处理,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7.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成果,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8.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第 3 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二、部门经理或处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部门经理或主任对安全生产负第一位的

责任; 2.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3.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4.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搞好均衡生产,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5.认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认真研究,定措施、定人员、定期解决; 6.把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指标中严格考核。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7.对职工伤亡事故和险遭事故的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者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不隐瞒,不拖延报告;8.认真组织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保证设备、工具、工装上岗前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符合安全要求。三、公司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在单位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

商品车库存管理办法

金羊集团公司商品车库存管理办法 (讨论稿第二稿)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车库存管理,规范车辆出入库程序,保持合理库存,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车,是指完成采购验收程序、进入销售阶段的待售车辆。 第三条为不断提高商品车库存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将适时建立、使用商品车软件管理系统。商品车软件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能对库区内所有商品车进行管理和查询。 2、能对库区内所有商品车存放费分段计算,并自动生成应缴总额。 3、能够检索、查询库存商品车规模及品牌分布。 4、对商品车管理需要的其它功能。 第四条商品车仓库。根据销售经营和商品车存放需要,集团公司设立商品车仓库业务板块(以下简称仓库),隶属于。 1、仓库主要经营职责:负责对达商品车的验收和入库;负责对入库商品车的实物和账务管理;负责对库存商品车存放费的收缴和经营效果的核算;负责工作期间对库存商品车的看护和必要的维护;负责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2、仓库岗位设臵: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会计俩人、保管员人,共计(暂定)人。 3、仓库保安员:人,隶属于保卫科和仓库双重领导。

第五条为保持合理的商品车库存规模和结构,轿车公司及各4S店(以下简称轿车公司),应根据往年销售业绩和在对市场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车辆购销计划,并分解到季度和月份。 第六条商品车入库程序 1、所采购车辆必须由轿车公司采购负责人或专职人员,根据购销合同对数量、品牌型号、价格进行审核,与采购计划一致后,进入验收手续。 2、车辆验收 ⑴根据采购计划和《到达车辆清单》,轿车公司接车负责人、仓管员,共同从数量、整车外观(尤其是油漆、灯具等易损部位)、备品附件及整套资料等方面,进行逐一验收。验收完毕后,开具《车辆入库单》,并随时转交财务(一式三联,4S店、财务、仓库各持一联)。同时,分别登记《购销存货台帐》。 ⑵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仓管员有权拒收,并通知轿车公司采购部门或外协厂家,及时办理退货、换货等事宜。 2、如发现实收车数与采购清单车数不符、外观外饰破损或其它质量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同时通知轿车公司采购部门和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鉴定处理,必要时拍照记录。单车不符或外观外饰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原则上不得接收,如轿车公司采购部门要求验收入库,应征得轿车公司同意(以轿车公司总经理签字为准),并在交接记录上详细说明情况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仓库部门不予办理入库手续。 3、直接发给客户的车辆。厂家直接对客户发车的业务,凭本公司《直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车辆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车辆管理办法 为提高车辆及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车辆的管理是强化公司形象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通用所有进出本站车辆。 一、挂靠车车主必须同公司签订挂靠车辆协议书。 二、挂靠车车主必须教育本车驾驶员遵守公司(站)的各项管理规定,遵纪守法,文明行驶。如更换驾驶员,对新驾驶员必须进行搅拌车操作岗前技能培训,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单独上岗。 三、公司自有车辆未经公司值班人员同意,司机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四、所有司机统一实行考勤制度,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上班前和上班期间严禁酗酒,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地尚未结束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停运。 五、现有车辆分为甲、乙两个班组,偶数车为甲班,奇数车为乙班,实行24小时轮班制。当班(主班)司机每天按车号顺序抽出1—2辆车为值班车辆,负责当天的吊、推、盘等慢活运输,(如当天没有吊、推、盘等慢活过后不再补)以此类推。待班(副班)司机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当当班(主班)车辆不能满足生产运输需要时,待班(副班)司机应在得到调度室安排后方可上车运输 六、司机必须服从生产调度安排。出车前必须到调度室查看是否存有本车皮重记录,检查罐体的正反转、罐内是否存有积水,然后按照调度室指令顺序装车。在装车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装车现场并将罐体调至自转最快速度。 七、司机拿到出车单后必须认真读票,核对车号、所送工地名称、地址等是否明了、正确,以免发生错运现象,如有异议问清调度人员后方可出车。 八、车辆在站前道路和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8公里/时,上下地中衡要缓慢行驶,不得在地中衡上急刹车、冲洗料斗。在地中衡上停稳后要等调度室发出信号方可驶出。

工程中间交接资料提交内容

中国海油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资料提交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通知书: 2.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的评价; 4.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自评报告(从行为质量到工程实体质量); 2.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查情况; 3.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报告; 4.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5.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汇总表; 6.工程中间交接证书(SH/T3503-2007); 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 四、设计单位: 1.出具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 五、勘察单位: 1. 出具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 注:1. 为便于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验收程序的要求做好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工程中间交接验收3天前将以上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2、以上资料原则上要求是原件,如原件不足时,复印件要注明原件存放地,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后加盖原件存放地单位公章; 3、表格中如有要求盖单位公章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自评报告内容提要 1、工程概况: (1)参建单位; (2)开工、竣工日期; (3)工程特点与难度; (4)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法。 2、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质保体系、质量管理机构、工程项目质量计划、质量目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1)设备、材料到货“接、保、检”; (2)施工过程的工序质量控制; (3)施工检验和试验质量控制。 4、工程完成情况(实体和资料完成情况)。 5、工程中间交接的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自评情况:实物状况是否符合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工程资料和随交物品是否符合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内容的规定; (2)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质量自查(多少单位工程、多少分部工程)报告,“结论性意见”。 建设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内容提要 1、前言; 2、工程概况; 3、工程特点; 4、责任主体; 5、质量评定依据; 6、承包单位基本情况; 7、各专业主要施工方法。 8、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监理机构及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各种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准备情况; (3)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构、合规性审查情况; (4)对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按规定进行控制情况; (5)首次监理会议在质量控制方面的情况。 9、施工过程监理质量控制情况 (1)对施工组织设计落实控制情况; (2)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3)对施工质量的检测、检验情况; (4)对工程设备、材料检验质量控制情况; (5)对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查处情况。 10、监理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监督核查情况(全面,系统,真实科学,合理性等情况)。 11、工程中间交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情况: (1)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资料及工程实体进行审核检查情况。 (2)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多少单位工程、多少分部工程,监理综合评估的“结论性意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版)2017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日6月2年2016根据公布号625国务院令第日13月10年2012( 国务院令第;修订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666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号676国务院令第日1月3年2017根据 修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录目 第一章则总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第六章则 则总第一章 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一条 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 本条例。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第二条 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 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 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 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 活动。 禁止垄断和不正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第三条 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 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 保障运输安全,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 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 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 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 运输管理工作。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第五条 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 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 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 查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2年10月13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

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商品车库存管理制度

商品车库存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入库商品车的质量,确保商品车在物流过程中符合规范要求,在便捷业务部门商品车出入库的同时,有效监管商品车的出入动向,确保车辆安全,降低库存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涉及入库商品车的停放、出入库管理,停车场所的清洁及随车资料、钥匙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整车入库至出库全过程的控制。 一、新车入库 (一)新车到店时,按照主机厂相应规定做新车检查,如实填写运输单,保存相关资料。新车涉及索赔项目时,留下相应发票联,交由索赔人员进行索赔。 (二)核对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颜色是否与《合格证》等资料相符。 (三)对新车进行编号,做到车辆、合格证、钥匙编码一致。 (四)库存管理员填写入库单,建立库存实物台帐。 (五)新车按照不同车型或颜色集中停放,库管员确认入库新车摆放地点及位置。 (六)库管员填写商品车标牌上板,按主机厂要求填写库存管理看板。信息管理员需及时与库管员核对新车入库、在途信息,在入库单进行会签,并编写入库汇总表。 (七)信息员将当日入库汇总表、合格证交至财务部专管人员。 (八)发生客户退车时,库管员填写退车入库单并及时更新库存实物台账,收银员凭库管员、销售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的入库单作废发票(本月开具的发票作废)及冲红发票(跨月开具的发票)。 (九)发生客户换车时,库管员填写退车的入库单,重新开具相同型号车辆的出库单,经销售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到收银室开具新车的整车发票。 二、财务人员每月末与库管员、信息员核对主机厂DMS(扣款、发车、入库、在途等)信息、入库汇总表、合格证、商品车实物,并于月中不定期抽查一到两次。

(一)员应定期检查停车场排水是否良好,只允许相关人员进入场地,防止车辆的人为损坏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设备。 (二)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适当距离,前后最小距离60CM,左右最小距离80CM,合上倒车镜,在仪表板、座椅和行李箱上不允许放置具有腐蚀性、易燃性等其他对车辆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将遮阳板向上折起;清除车内的污物及潮气;摆正地毯护罩;调整好座椅、座套。 (三)将雨刮片搬离挡风玻璃;检查轮胎气压,必要时充气;断开电瓶接线的负极(针对库存超过1个月以上的库存车);确认所有车窗及天窗关闭,拔下点火钥匙并锁车 (四)库管员每日根据DMS系统库存车辆汇总表清点库存车辆、钥匙。 (五)每日记录车辆钥匙出入登记明细,格式见附表。 (六)对储存期超过一个半月的车辆,重新移交售后服务作PDI检查。 (七)盘点方法: 1、月底财务结合DMS系统整理库存表,分入库,在途车辆等情况,以实 物核对盘点表(格式附后),与盘点表不相符的查找原因,形成盘点报告,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每台整车确保有对应的钥匙,合格证(现金车合格证在公司,融资未还款 车辆合格证在广爱公司合格证监管员处。 3、对展车借用的精品也应同时盘点,格式附后 (八)每月最后一天或是次月第一天盘点。盘点当天,财务部指定专人协同销售部进行整车盘点,对存放在非公司所属仓库的车辆,销售部应提供相关单据备查,必要时到现场进行盘点: (1)车辆移库单 (2)车辆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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