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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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劳社养发[2001]5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03.23
【实施日期】2001.03.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
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51号2001年3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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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京人社就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5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确保就业促进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2013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被批准享受《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关于用人单位招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等(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2013年4月1日后尚未补贴期满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按照15号文件规定只批准享受岗位补贴,且在2013年4月1日后仍为其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15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

2013年4月1日后改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理财规划师3-2级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30 二级综合评审上机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可使用专用计算器。
项目管理师4-3级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七、各级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报名,严格资格审核,在受理考生鉴定申请时,须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复核考生资格,不具备申报资格的不予受理。5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4月15日,11月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截至10月14日,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资料,超过规定日期上报的将不再受理。
鲁人社字[2011]1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79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今年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在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同时,继续对育婴师、室内装饰设计员、电子商务师、速录师、营养配餐员、养老护理员、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和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等职业进行全省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与全国统一鉴定同期进行,鉴定具体时间、职业等级与考核方案见附件2、附件3。
人员4-1级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技能考核
二级、一级综合评审时间由省级鉴定中心确定
日期职业名称等级考试时间备注
5

22
日11

八、各报名单位在录入考生信息时应按系统要求如实、认真录入考生各项信息,考生报名单位应填写考生实际的工作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就业制度部分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7号)中规定的“《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

二、上述工作调整后,相应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
进专项行动的合力 。要统筹规划 , 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行动 具体实 施方案 , 明确年度 目标任务 、 工作措 施和时 间进 度 。 并 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 目标责任考核 内容 。进一步 改进 完
权和遵纪守法 、 诚信履约意识 。

( 加强对小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的指导和服务 。结 三) 合每年春节后开展的农 民工劳动合同签订 “ 春暖行动 ”等活
度. 研究制订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工作计 划 , 争用三年时 力
问对辖区内的小企业经 营管理者轮训一遍 .增 强小企业依法 用工的 自觉性 , 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和能力。有计划地加强
对 基 层 工 会 干部 和广 大 劳 动 者 的劳 动 法 律 知识 培训 .在 对 劳
和紧迫感 , 切实加强领导 , 落实责任 。要在当地党委 、 政府 领导 下.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牵头 。 成立 三方专 门领导小组 和
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的.可发送监察建议 书或 责令 其限期 改正 ; 拒不改 正的 。 依法予 以处罚 。加大劳动争议 调解 仲裁力 度. 通过调解柔 性化处理争 议 . 发挥简易程 序 、 局裁决 的作 终 用 . 时依法处理小企业 与职工 因订立 、 及 履行劳动合 同发 生的
宣传教 育 , 充分利用广播 、 电视 、 刊 、 报 网络 等各类新 闻媒 体 , 采取生动活泼 、 通俗 易懂 的形式 , 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 的主
加强 日常巡查 、 面审查 、 报投诉专查 和专项执法检 查 , 书 举 督 促小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中要 落实执法 维权与服务企业 、 支持 企业 发展 相结 合的各项 举措 , 注重对小 企业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教育 .把帮扶小企业体现 在执 法的全 过程 。对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 同、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 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同法和本条例的监察执法工作. 三是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 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 对其他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除以上重点问题外,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 中 一些其他规定也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以增强操作性: 一是明确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的, 劳 动合同终止" . 二是明确代通知金支付标准.规定用人单 位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 动 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 资 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 三是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 不 一致时应当执行的地区劳动标准. 规定 "劳动合同履 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 最 低工资标 准, 劳动保护, 劳动 条件, 职业危 害防护 和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 劳 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 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 单 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 执 行的, 从其约定" . 四是明确试用期工资的下限. 规定 "劳动者在试 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山东 劳动保 障
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有针对 性的 促进就业服务, 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地 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有关情况要于8月底前报部. 二, 关于最低工资工作 各地区 要继续调 整并严格 执行最 低工资 标准. 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 及时 调整.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 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 济发展水平, 职工 平均工资, 城镇居民消费价 格指数 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物 价上 涨给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并 适度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 度不 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 .上半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2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2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2号1999年8月2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原行业统筹企业:为做好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开展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

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按照京劳险发字〔1994〕48号文件中《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职责分工,进行劳动鉴定工作。

即:市属企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病伤职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区(县)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中央在京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鉴定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劳动鉴定政策和标准为尺度,公正、合理地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目前,在国家没有颁布新标准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至4级)》执行,符合1至4级条件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京人社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0号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人力社保行政管理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现决定宣布废止失效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社会保险--办理退休

社会保险--办理退休
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6.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7.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8.《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
退休人员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7.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8.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定》劳力字[1992]33号
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到届满、停止或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配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医疗补助金中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垫付,待失业保险基金补足后并入统筹基金。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系统记录的领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据,于每年12月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金划转申请,经核对批准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基金转账处理。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步的工作成效。为做好 20 年扩大试点工作 . 08 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


明确 目 标和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 切实加大
障他们 的合法权益 、 构建和谐 社会 具有 重要 意义。各 级劳动和
二、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社会 组织 。 应在 当 地规定的时间内, 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 ( 《 持 如 社会 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 、基金
三、 已启动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 险试 点 的市 ( )要切 实 州 , 加强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要严格执行报表制度 , 准确及 时报 送相关统计 报表 . 同时按月 向省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险厅际联 席会议办公 室上报试点进展情况 .进 展情况 主要包括参保人 数、 参保 率 、 人缴费金额 、 个 各级财政补助 到位金额 、 待遇享受 人数 、 待遇支付金额及典 型事例等。
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o81 号) ( 2o ]l 转发
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 省劳 动 和 社 会保 障 厅 四 川省 民政 厅 二 0 O, 年 四 月 二 十二 日 / k
关 于转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 好 2 0 0 8年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的通 知
缴费工资之和。 四、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
四 劳 保 川动障
固 28 总 _ o 8第 ∞ 0\ 1 / 期
四川省财政厅
二 o O八 年同或劳动合同的, 可按 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曾在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 的 . 其 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 同为基本养老保 险缴 费年 限 : 曾在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文件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

二、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

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

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

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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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2.12
•【字号】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宣布废止及失效的24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

京人社服发[2011]9号(主动)

京人社服发[2011]9号(主动)

京人社服发〔2011〕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扶持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的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有统筹外负担费用的,应在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前按有关要求妥善解决。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各区县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扩大适用范围,不得放宽审核条件。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此件主动公开)主题词:退休人员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介、人才服务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月14日印发附件: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
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4(000)009
【总页数】1页(P46)
【作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J],
2.人社部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J], 本社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J],
4.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配合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J],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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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5.03.21
•【文号】国管财[2005]40号
•【施行日期】2005.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管财〔2005〕4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京组通〔2004〕37号2004年9月2日)
各区委、县委组织部,各区县财政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
部:
经研究决定,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3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95元。

二、执行时间:自2004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8〕1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7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月养老金在3770元及以上,低于52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养老金在527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959元/月的,补足到395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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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就业专项资金自查自纠活动后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劳社培发[2008]66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8.22
【实施日期】2008.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就业专项资金自查
自纠活动后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8〕66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就业专项资金自查自纠活动后续工作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资金的管理,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专项资金自查自纠活动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就业专项资金自查自纠后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就业是民生之本。

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是各级党委、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促进就业资金是支持政策落实的重要保障。

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管、维护资金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管好、用好促进就业资金对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培训就业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资金安全和开展自查自纠后续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落实“三个彻查、一个公示”,从此次自查自纠活动中总结经验、从案例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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