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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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 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全国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依法 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一般有两种建立方式。一种是由一般银行发展而来, 即先设立一般的商业银行,然后逐渐赋予该商业银行一些特权, 特别是发行货币的权利,该商业银行最后演变成为中央银行。 另一种是先制定相关的法律,然后再依法建立中央银行。
第四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1.金融调控职能 2.金融服务职能 3.金融监管职能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发布 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 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 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等等。
(二)现金管理制度的内容
1.开户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 2.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的管理 4.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法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银行法是调整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和外部监管活动法律关 系的总称。 中央银行法是金融组织法、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 务法的统一,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第三节 中央银行法
(三)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 2.职能机构 3.分支机构 (四)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1.货币政策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稳定 2.货币政策工具 主要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和再贷款政策、公开市场业务 以及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等。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中国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 中国中央银行始于1905年的户部银行。1908年,清政府 将其改为大清银行,并颁布我国最早的银行立法——《大清 银行则例》,大清银行身兼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两项职能。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 中国第一个专职的中央银行是1928年国民党政府成立的中 央银行。 1948年12月1日,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在 石家庄合并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随人民解放军入北京设总行, 人民银行体系开始建立。 1989年初,新的银行法的起草工作开始进行。


我国人民币汇率应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采取合适的汇率,不能因 别国压力而盲目地升值和大幅地升值。我国应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尽 早制定统一和修改完善有关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提升人民币汇率相关 政策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货币政策及其工具





政策是政治实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根据客观情况而规定的 行为准则,国家政策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 目标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我国的《辞海》一书则把政策一词解 释为“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 则。” 在我国,党的政策是法律的基本依据,法律是政策的 法律化,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和特征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确立的组织、管理、 调控、干预社会信用量的一种金融措施,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一 个重要方面。 (二)货币政策的主要特征 货币政策是一种调控社会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 实施以间接调控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即主要采取 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的两种立法模式 (1)统一立法 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银行法,既调整中央 银行关系,也调整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 (2)单独立法 国家在商业银行法或普通银行法之外,制 定一部专门的中央银行法。 随着金融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趋 重要,成为现代经济活动的中心。世界上多数 国家都采取中央银行法单独立法的模式。 我国中央银行法采取单独立法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 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 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是国 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从 下述三个方面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 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应 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 的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 他工作人员还应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有关国家公务员的规定。
2.1.3 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宏观 经济调控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 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 外汇政策。 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 币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也是中央银行制定和 执行货币政策的依据。 ●我国货币政策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
(2)中国人民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
主要有两层涵义: 第一层涵义 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 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 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法学-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金融法学-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前而言,电子货币还不是独立的货币形态,仅是
代替通货行使支付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各国中央银行法关于本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
目标的规定不尽相同,或采用多重目标制,或采
用双重目标制,或采用单一目标制。多重目标制
包含了货币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
支平衡等多个目标;双重目标制要求中央银行同
2.复合中央银行制。即国家未单独设立中央银 行,由一家国有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并经营商 业银行业务。视在该银行之外设立或者不设立其 他专业银行或商业性金融机构,这种体制又可以 细分为混合式中央银行制和一体式中央银行制。 如前苏联以及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
3.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总是与一定的货币联 盟相联系,是指货币联盟内的所有主权国家共同 建立一家中央银行,统一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主要有西非货币联盟的西非国家中央银行、中非 货币联盟的中非国家中央银行、东加勒比海货币 管理局、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2.可充当存款准备金的资产形式:一般为在中央 银行存款,也有国家允许存款准备金的一部分以 库存现金存在。
3.存款准备金率的适用:①对不同性质的金融机 构、不同性质的存款适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在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自 2004年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即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 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 ②无差别地适用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价
值尺度、交换媒介、支付手段、价值贮藏四大功
能。其中,交换媒介是货币的基本功能,也是划
定货币范围的主要依据。
货币的产生,是商品交换过程矛盾发展的必
然结果。
通货即纸币和铸币,只是货币构成中的一部
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在此之外,还有存款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四章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四章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四章业务本章共八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以及经理国库、代理财政发行公债、提供清算服务规定支付结算规则等业务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为保证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能够应付客户提取存款的需要,防止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盲目扩大信用,损害客户利益,各国的中央银行法都授权中央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资金市场进行调控。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后,必须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一部分,作为一种必要的准备。

中央银行规定的这个比率叫存款准备金率。

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实现扩张或者收缩信用规模。

中央银行集中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机构的一部分存款作为存款准备金,不但是为了调节信贷及货币供应规模,满足流动性和清偿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负债业务。

存款准备金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另一种是超额或自由准备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货币政策要求,为不同的存款种类和规模制定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各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机构,必须根据存款类别和数额,按照相应的法定准备金率,按时计提和上缴存款准备金。

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按照法律确立存款准备金制度,通过法律规定的部门机构确定和调整的存款准备金率。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

(四)清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 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 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 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 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 构开立账户,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构开立账户,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二、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
行长负责制
组 织 机 构
分支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央银行职责
关的命令和规章;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黄金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 (八)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法(中央银行)

金融法(中央银行)
监督管理
中央银行对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监督管理,防范支付风险和维护支 付秩序。
04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工具
货币政策目标及传导机制
货币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持物价稳定、促进经济增长、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实现金融稳定。这些 目标相互关联,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权衡和调整。
传导机制
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影响市场利率、汇率、信贷等金融变量,进而实现货 币政策目标的过程。传导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金融机构的行为以及企业和居民的预期等因 素。
中央银行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
实施紧急流动性支持
在金融危机爆发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帮助 金融机构渡过难关,防止金融恐慌和信心危机。
采取非常规货币政策
在常规货币政策失效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可以采取非常规货币政策, 如量化宽松等,刺激经济增长和恢复市场信心。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金融危机往往具有全球性特征,中央银行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中央银 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金融危机。
独立的法人地位
中央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具有独 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 他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殊的公法人
享有特定的权利与义务
中央银行享有发行货币、管理金融市场、维 护金融稳定等特定权利,同时承担制定和执 行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等 义务。
中央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公法人,其职 责和权力由法律特别规定,具有相对 的特殊性。
金融法(中央银行)
• 中央银行概述 •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与组织结构 •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与监管职责 •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工具 • 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 • 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

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金融法规》

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金融法规》

• 2.3.4 货币政策效果分析 • (1)传导机制分析 • (2)货币政策效应 • (3)货币政策监测 • (4)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上确定了我国的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 2.4.1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与现钞概况
•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 第2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 2.1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 2.1.1 中央银行与中央银行法 • 1)中央银行 • (1)中央银行的概念 • (2)中央银行产生的经济背景 • 2)中央银行法 • (1)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 (2)《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和主
要内容
• 2.1.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所谓法定货 币,是指由政府用行政命令强制的方式发 行的,以法律赋予其具有购买与支付能力 的,在商品交换中必须接受的货币。
• 2)现钞概况
•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开始 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55年3月1日开始发 行第二套人民币;1962年4月15日开始发行 第三套人民币;1987年4月27日开始发行第 四套人民币。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以 第五套为主,还有部分第四套人民币。
• 2.2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 2.2.1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则 • 1)不以盈利为目标 • 2)保持资产的流动性 • 3)保持业务的公开性 • 4)业务活动需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
• 2.2.2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范围 • 1)负债业务 • (1)存款业务 • (2)货币发行业务 • (3)经理国库
•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货币政 策目标所采取的各种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手 段。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述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

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它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2.中央银行的职责(多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3.货币政策的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其任期应当遵循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任期的规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2.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单选)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只是总行派出的办事机构,没有独立的地位,分支机构的行在由总行任免,日常工作由总行统一两到,完整地执行总行的方针政策。

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审批当地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当时的金融市场实行监管,并负责当时金融业的统计和调查工作。

(即只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辖区内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地位。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1.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比较重要]简·论述)P9货币政策工具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
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国家 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 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一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 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 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 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 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1993-1997年:整顿秩序阶段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 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 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1995年3月18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8年以后:稳步发展 设立9个跨省区的一级分行(1998年10月),银监 会从中央银行独立出去(2003年4月28日) ,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 职能。

九章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九章节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二是为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而经营 的业务;
三是为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 构提供服务而经营的业务
第五节 金融监督管理
一、关于金融机构的审批 二、关于稽核 三、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查处、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节 财务会计
人民币属信用货币。
信用货币是指在信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 并代表一定价值量发挥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 职能的货币形式。
第三节 人民币
二、我国货币发行原则 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 2、经济发行原则:指货币发行只能根据
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不能搞财政发行,应杜绝 用货币发行的办法解决财政赤字问题;
3、计算发行原则。
三、人民币的发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发行的管理是 通过划分发行库与业务库来组织实施的。
第四节 业务
一、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是指由《中国人民银
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实 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可以经营的业 务,是中央银行职能的具体表现。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一是为执行货币政策经营的业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
第七节 法律责任
一、一般主体 二、特殊主体(个人)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责(十一项职责: 第一层次是最高权力机构:明确了实行行长负
责制,赋予了行长很大的职权。 第二层次是内部职能机构:尤其是货币政策委
员会 第三层次是分支机构
第三节 人民币
一、关于人民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 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金融法规中央银行法

金融法规中央银行法


马建堂 尚福林 肖 钢 项俊波 胡怀邦 钱颖一 陈雨露 宋国青
统计局局长 银监会主席 证监会主席 保监会主席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教授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截止时间:2013年9月25日) 说明:
中新网9月25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调整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成员,肖捷、王保安、潘功胜、肖钢和胡怀邦等五人新入选,接替此前的尤权、李 勇、杜金富、郭树清和姜建清。 *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关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隶属关系: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不受所在部门及个人行政级别影响
3)委员义务(特殊要求):
在任期内和离职后1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 政策。
第三章 信贷资金管理
“央行负责宏观调控,银监会负责微观监管”
一、信贷资金管理的范围
1. 银行的资本: 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1)核心资本:银行的股本或其注册资本加上公开储备;

央行不承担票据拒付风险
7.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1)直接信用控制:信用分配、直接干预、规定
2)间接信用控制:道义劝告;窗口指导(规定每季度贷款增减
额);消费者信用控制;证券市场信用控制(透支比例、法定保证金 比例)
三、货币政策委员会 1. 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2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 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 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第2、3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

8、货币政策委员会
(一)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常 设决策机构,具有独立的决策权,由行长直接领 导。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任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任务在于及时调整货币政 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 指导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决定货 币供应量和年度增长规模;定期分析货币及经济 形势;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分配原则,其他 有关货币政策的事项。

(三)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 成等由国务院规定。一般情况是:中央银行行 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 副主席1人,由中 央银行副行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政府综合经 济管理部门的代表以及省级分行行长的代表。 (四)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决策方式 货币政策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2/3 委员到会时,决议就有效。会议表决形式采取1 人l票制,以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即可形成决议。 另外,货币政策委员会还应定期向全国人 大或常委会报告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情况。

(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③全国金融业的票据清算中心。 各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进行结算,
中央银行组织、监督管理清算系统,提供票 据清算工具,制定有关清算纪律和清算的收 费标准,执行清算中心的职能。 ④对银行进行监测和调控。 作为金融活动的监测者和调控者,中央银行 有权对整个金融市场,包括对各银行和金融 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测,并依法进行调控。
中央银行为政府开立账户,并代理政府发行公债
和还本付息事宜。
(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③直接对政府贷款。 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密切,对财政一般有支持义
务,直接给政府无息或低息贷款。提供信贷的方 式主要是中央银行直接向政府提供短期贷款(或 者政府用国库券贴现或者以有价证券为抵押品的 短期贷款)。 ④政府证券的代理机构。 中央银行一般都是政府各项债券的代理机构,代 理政府发行债券和还本付息事宜。 ⑤代理政府进行黄金与外汇的交易,并负责管理 国家外汇、黄金储备。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被认为是现代货币政策管理的核心基础之一。

随着经济环境和市场发展的变化,金融领域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中央银行需要保持独立性,并制定可持续的政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意义和实际应用。

独立与自治首先,我们需要强调中央银行的独立与自治并非同义词。

自治指中央银行拥有自主决策权和管理权,在货币政策方面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

而独立则意味着中央银行不受政治干预或压力的影响,其决策应该基于专业和经济因素,而非政治因素。

中央银行的自治和独立是为了确保其能够实现货币政策的最佳效果。

现代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源于二战后的经验教训。

在20世纪的前几十年里,由于政治因素的干扰,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长期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经常被用于政治手段,导致经济增长放缓、通货膨胀、财政赤字等不利后果。

二战后,各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必要性。

这一趋势在上世纪70年代进一步加强,随着通货膨胀加剧,许多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倡导独立中央银行的理论和实践。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基础在各国中央银行的法律框架中,通常都设有一定的独立性条款。

例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独立性是通过《联邦储备法》来保障的。

该法规定,联邦储备主席和其他成员委员的任期为14年,其中仅有一个成员的任期与美国总统任期相同。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联邦储备系统的独立性原则,即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货币政策决策不受政治干预或压力的影响。

法国和德国等欧洲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中央银行独立性法律。

在德国,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独立性受制宪法保护,该银行的主席由总统任命,任期为8年,而非政府任命。

此外,德国的法律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除了为维持货币稳定直接和间接提供财政支持外,不得为政府或政治组织提供财政援助。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实际应用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实际应用从来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并非所有的政治决策者都认同独立中央银行的理念,有时他们会试图通过政治和法律手段来干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第一章中央银行法

第一章中央银行法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0. 1420.1 0.1411:05:5811 :05:58 October 14, 2020

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0年10月14 日上午1 1时5分 20.10.1 420.10. 14

追求至善凭技术开拓市场,凭管理增 创效益 ,凭服 务树立 形象。2 020年1 0月14 日星期 三上午1 1时5分 58秒11 :05:582 0.10.14
资产
负债
法定存款准备金 5.25 超额存款准备金 4.25
存款: 105
证券 贷款
10 资本金: 10
95
总资产
115
当商业银行用超额存款准备金5元发放贷款时,商 业银行的存款也同时会增加5元,在此5元的基础上, 0.25元(5×5%)会被缴纳法定的存款准备金,其余 的4.25元又成为了超额存款准备金,可以用来继续发 放贷款,而贷款也会最终被存入银行。
这一过程不断持续,存款准备金率降低一半将导
致货币供应增加一倍。
货币政策工具之二 再贴现
货币政策工具之三
公开市场业务
中央银行 资产 负债 +10 +10
证券经纪人
资产 负债
-10 +10
商业银行 资产 负债 +10 +10
货币政策工具之四 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
二、中央银行贷款
(一)中央银行贷款操作 中央银行贷款也是一种货币政策工具,而且是
(一)中央银行的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 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
(二)中央银行的职责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三)跨国制
跨国中央银行制是指某一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成立 一家中央银行,由它在货币联盟范围内统一执行中央 银行职能的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过去主要是二次世 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争取独立、加强合作的结果,而 今,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催生着类似的结果。目前,跨 国中央银行制主要有欧洲中央银行、西非货币联盟、 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


中央银行法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 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一)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
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并立法,即将中央银 行和普通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同立一法,统称为银行 法;二是分别立法,即单独制定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行法,甚至中 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专业银行法分别立法。鉴于金融业务的日 趋复杂和金融调控、监管的日益重要,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 采用后一种立法模式,我国目前也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四)准中央银行制
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 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 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 行发照、存款准备金收存、监理及融资等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由 港府授权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外汇基金、 负责币制与汇率的重大决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各银行的信 贷和利率政策,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承担港府财政出纳和最后贷 款人的职责,汇丰银行承担票据交换责任,金管局和证券监理专 员则分别具体负责银行和证券监管事务。

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职责 第三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第五节
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货币政策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和类型
1、单一制中央银行制度
2、复合制中央银行制度
3、类似中央银行制度(准中央银行制度)
4、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二、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
焦作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 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 的通知》中“对人民银行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的改 制企业,各金融机构一律不予开立存款账户,更不 得为其提供贷款,结算等服务”及《中国人民银行 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十一)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认 定逃废债企业。但具体制裁措施属民事性质,故应 由各金融机构行使。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法律 法规未规定其享有民事制裁权,而且其本身并不与 企业开展经营业务,不具有实施民事制裁的基础条 件。法院判决撤销《关于对逃废债企业进行联合制 裁的通知》中人行焦作支行针对原告的行为。
(四)再贴现与再贷款
(五)公开市场业务 (六)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二)存款准备金
1、存款准备金的概念
2、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3、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调整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三)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四)再贴现与再贷款
1、再贴现
2、再贷款(中央银行贷款)
(1)中央银行贷款的对象:商业银行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 监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一)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 1、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须报国务院批准 后方能执行;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 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但应报国务院备案 2、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3、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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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法解析
中央银行法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三、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一)地位
1.中央银行隶属于议会
2.中央银行隶属于政府
3.中央银行隶属于财政
3.中央银行隶属于财政
(二)中央银行的性质
1. 特殊的公法人
2. 行使起公权力
3. 机构的架构特殊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发行的银行
(二)政府的银行
(三)银行的银行
(四)银行监管的职能
(五)服务职能:对其他银行的服务、银行清算系统
主要职能一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且是主要职能,二是监管职能;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市场(货币、黄金、外汇)直接监管,资本市场、保险等交给商会(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进行日常监管。

三、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中国人民银行
(二)货币政策目标
最好是单一目标:保持币值稳定(物价稳定)!(比如做得最好的德国)。

英国四大目标:币值稳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

我国目标: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三)货币政策手段(一般性手段和选择性手段)
一般性手段(市场经济国家都用):
1.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就是中央银行通过调高低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而控制商业银行贷款比率和派生能力从而控制市场货币供应量,通过商业银行传导至市场,一般在5%至15%间波动,中央银行对调整结果有预计。

是目前使用比较常用的。

中国第一大工具。

2.再贴现政策
通过调高低再贴现利率,通过商业银行传导至市场,此法中央银行对调整结果没有把握,目前将来都不会是我国主要控制手段。

3.公开市场业务
直接通过吞吐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汇市场控制货币,不通过商业银行直接作用于市场。

美国美联储作为主要手段。

中国不是主要工具,信息系统不配套、灵敏准确的信息系统。

(四)货币政策的工具
选择性工具(我国特别用用):
1.基准利率:加降息,对银行无影响,对股市影响大;可以局部采用--针对特定领域的贷款,但可能有游资进出,实际中紧盯美联储并跟随
2.再贷款
3.其他工具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权利很大,如何控制,国外大都是总统提名、两会通过,应保证独立性、不受政府控制。

(二)决策机构--美联储理事会7名理事,任期14年,保证货币政策连续性;我国设货币政策委员会、但不是决策机构、是咨询机构(1正2副局长、外管局长、三大专门监管机构主席、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副手各1)
(三)中央银行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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