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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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派出所欠薪罪是指派出所或派出所负责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劳务报酬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内容:一、支付标准方面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等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待遇。

根据《刑法》第273条规定: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收集证据方面1.薪资证明:劳动者应当准备好相关薪资证明,如工资条等,以便证明其劳动报酬的数额;2.合同证据:劳动者应当保存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3.监工通知单:劳动者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的交流函件和通知,以证明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4.证人证言:劳动者可以寻找其他目击证人,证明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5.律师函:劳动者可以请律师向用人单位发出催讨工资的律师函,以增加追踪证据;6.网上监督:劳动者可以到国家互联网监督平台等网站留言投诉,以公开曝光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拖欠行为。

三、立案条件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发No.80)规定:1.拖欠工资金额达到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倍,且总额较大;2.拖欠工资时间标准:连续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工资达六个月以上。

以上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立案标准还需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如果劳动者确实遭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立案和维权之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实施过程中的客观方面争议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的争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雇主或者其他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客观方面存在诸多争议问题。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的争议问题(一)认定标准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存在模糊性。

例如,对于“法定期限”的界定、对于“应得劳动报酬”的认定等,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断存在差异。

(二)证据收集的困难性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困难。

劳动者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以及雇主拒不支付的行径。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权。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因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一定的界限模糊。

如何区分这两者,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四、解决争议问题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的模糊性问题,建议相关司法机关对“法定期限”、“应得劳动报酬”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法律。

(二)加强证据收集与保全工作建议加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证据收集与保全工作,如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工资支付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

(三)完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相关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工作,并发布指导性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

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um N o.102)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詹红星(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摘要:劳动报酬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核心范畴,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提供劳务者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

加班费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

住房公积金和经济补偿金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不应当属于劳动报酬。

劳动者取得双倍工资不是基于劳动,双倍工资不具有劳动报酬的属性。

非法劳动的收入不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目的,不应将其纳入劳动报酬的范围。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劳动者中图分类号:D F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0032—04劳动报酬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核心范畴,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提出了劳动报酬的概念,但没有明确界定其范围,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劳动报酬存在不同的理解。

本文拟对劳动报酬的范围进行诠释,希望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劳务”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由于身份上的差异,我国出现了游离于劳动法之外性质上不同于劳动关系的劳务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定期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中都有劳动者,都是以劳动取得报酬的,如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甚至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方等等都是以劳动取酬的。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2.22•【分类】问答正文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持续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血汗钱、辛苦钱,获得劳动报酬权益是劳动者最基础、最核心的生存发展权。

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提出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抓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地见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让广大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工资返乡过年,检察机关通过持续加大办案力度,能动开展检察履职,对恶意欠薪行为依法严惩,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工资,保障最基本的民生底线。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典型的“小罪名、大民生”,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有效解决并根治恶意欠薪,关乎民生民利、社会稳定、家庭和谐。

应勇检察长强调,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践行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起的政治责任、法定责任。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有关“根治欠薪”的决策部署,最高检不断健全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协作机制,并连续五年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的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们注意到,在岁末年初发布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例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规定动作,受到广大劳动者的广泛关注,从2019年至今已连续五个年头,请问,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呈现了怎样的发展态势?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好劳动者最基础、最核心的生存发展权益,持续巩固根治欠薪成果,自国务院持续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以来,检察机关一直积极参与其中,承担依法惩治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能。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劳动报酬”的理解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劳动报酬”的理解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中的 劳 动 报 酬 理 解 为 等 同 于 工 资 或 劳 动 报 酬 的一 部分 的观 点 是 值 得 商 榷 的
二 、 动 报 酬 的 构 成 劳 劳 动 部 19 9 5年 《 于 贯 彻 执 行 ( 华人 民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关 中 若 干 问 题 的意 见 》 5 第 3条 规 定 . 动 法 中 的 “ 资 ” 指 用 人 单 位 劳 工 是 依 据 国家 有 关 规 定 或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 以货 币 形 式 直 接 支 付 给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以 法 定 形 式 支付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物 质 补 偿 其 狭 义 . 指 职工 劳 动 报 酬 中的 基 本 工 资 ( 称 标 准 工 资 ) ” 有 一 仅 或 。 还 种 观 点 认 为 .工 资 与 劳 动 报 酬 同 义 。 例 如 叶静 漪 教 授 认 为 : 工 “

“ 动报酬” “ 资” 劳 与 工 的关 系
系 .在 我 国 的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中 , 两个 概 念 的 使 用 都 极 为 频 繁 。 对 劳 动报 酬 的理 解 与 上 述 广 义 工 资说 是 一 致 的 因 而 . 拒 不支 . 这 将 我 国 《 动 法 》 《 动 合 同 法 》 明 确 提 出 了 劳 动 报 酬 和 工 资 的 劳 和 劳 都 概 念 . 没 有 明确 界 定 其 范 围 有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资 在 广 义 上 但 工 与 劳 动 报酬 同义 。 全 兴 教 授认 为 :工 资 , 称 薪 金 。 广 义 , 王 “ 又 其 即 职 工 劳 动 报 酬 .是 指 劳 动 关 系 中 .职 工 因履 行 劳 动 义 务 而获 得

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它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后,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但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在处理该罪行时,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本文将就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能力支付问题展开讨论。

一、劳动报酬的基本概念与价值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法应得的经济待遇,它体现了劳动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并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予以肯定和回报。

劳动报酬既是经济利益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表现。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具备用人单位身份:被告必须是一个法人、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自然人。

2.存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关系。

3.有能力支付:被告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或财务能力,即拥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故意拒绝支付:被告明知有支付义务却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

五、判断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和依据认定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要根据其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1.用人单位经济状况的证据(1)财务会计报表:用人单位的财务报表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其经济状况。

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这些表格可以揭示用人单位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及净利润等情况。

(2)银行流水账户:银行流水账户是用人单位经济活动的直接证据,可以清晰地展示其收入、支出和资金流动情况。

(3)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用人单位是否按时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也能反映其财务状况。

2.用人单位财务能力的评估(1)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货等。

通过评估用人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情况可以对其财务能力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最新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最新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最新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标准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浅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的范围

浅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的范围

浅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的范围【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的范围尚未明确。

劳动法等已有法律规范存在有关劳动收入的各种提法,劳动报酬、工资等相关概念虽有规定,但不同规定之间具有不协调性。

刑法中“劳动报酬”一方面来源于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来源于雇佣关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劳动关系”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性款项和部分赔偿性款项,不包括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障性款项。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范围;工资;社会保险;补偿金;赔偿金《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数额较大;第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化解劳资纠纷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关于该罪名的认定存在若干疑题,其中,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劳动报酬”究竟为何?它与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劳动收入的规定有何区别?一、现有法律规范关于劳动收入的规定关于劳动收入的规定主要见于劳动法相关法律规范,提法有“劳动报酬”、“工资”、“工资报酬”等。

以《劳动法》为例,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劳动报酬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是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的标准:第五章对“工资”作了专章规定;等等。

但是,无论对“劳动报酬”,“工资”,还是对“工资报酬”,《劳动法》都未明确界定其确切范围。

再以《劳动合同法》为例,有关劳动所得的提法有“劳动报酬”和“工资”,且仍没有对这两个概念的明确界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为社会付出的经济回馈,一直是维护社会和谐、公平的基石。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企业或个人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恶劣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设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存在诸多争议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我们需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事实、支付劳动报酬的约定、以及行为人存在主观上拒绝支付的故意。

其中,拒不支付的客观行为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三、客观方面争议问题研究(一)关于客观行为表现的问题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二是部分支付是否属于“拒不支付”的行为表现;三是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拒不支付”行为,如故意降低工资标准等。

针对这些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拒不支付”;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部分支付或故意降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拒不支付”。

(二)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在证明标准方面,如何认定“劳动者付出劳动”和“拖欠事实”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有观点认为,需要严格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付出劳动和拖欠事实的存在;而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只要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即可推定其主张成立。

此外,对于证明“主观上拒绝支付的故意”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四、争议问题解决建议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明确“拒不支付”的客观行为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拖欠时间、拖欠金额、拖欠次数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拒不支付”。

同时,对于部分支付和故意降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其次,应建立科学的证明标准。

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立案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立案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立案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故意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的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和谐。

为了有效打击这一现象,我国明确规定了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并界定了立案标准,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本文将对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依据、立案标准以及影响等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加强对这一违法行为的认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对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立案标准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阐述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依据,界定立案标准,以及分析这一罪行的危害和影响。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探讨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意义,提出相关建议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整篇文章将围绕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立案标准展开深入讨论,旨在加深对这一领域的理解和认识。

1.3 目的本文旨在对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立案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旨在明确该罪行的法律依据、立案标准的界定以及危害与影响。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研究,探讨该罪行的实质和社会影响,以期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提供依据,有效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引起社会各界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促进相关立法和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2.正文2.1 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依据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构成犯罪的情形包括:1.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拖欠工资的行为;2. 拒不支付工资已构成刑法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形;3.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已给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劳动者;4. 补偿劳动者损失;5. 对劳动者进行相关救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文框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文框架

缕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简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现状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现状
(二)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纠纷的途径
二.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必要性
(一)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有牢固的法律基础
(三)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有有益的域外启示
(三)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三.简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4.“数额较大”与“情节严重”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方面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及应对思考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的细化
1.“劳动报酬”的范围之争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主体的扩展之争
3.“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的认定之争
4.“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认定之争
5.“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界定
6.“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之争
7.“数额较大”的界定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情节的细化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举证责任
1.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2.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五.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构想
(一)立法的细化问题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构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农民工“月工资”的司法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农民工“月工资”的司法认定

I案•理探析I责任编辑郭莉THK CHINKSK PROCl HATORS中蜀福寮笮 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农民工“月工资”的司法认定*陈志慧7文摘要: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时,司法人员往往将当月天数作为农民工“月工资”的计薪天数,导致农 民工丧失了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农民工是基于劳务关系获得劳动报酬,刑法视域下劳动报酬不应以劳动关系为 必要前提和基础,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包含劳务关系。

农民工“月工资”的认定也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 定,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月计薪天数的规 定来计算,将法定节假日排除在外,亦即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关键词:月工资劳动报酬农民工法益劳动关系[基本案情]2018年3月,谢某承揽某医院锅炉 房改造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2018年9月1日开工。

谢某雇佣牛某等七名农民工为其施工,双方约定每人 每曰工资为230元。

该工程2018年11月15曰完工。

某医院于2018年12月丨3日将工程款足额支付谢某,而谢某并未支付牛某等七人工资。

在人力资源与社会 保障局两次下达责令整改书后,谢某仍拒不支付。

戴止2019年10月2日,谢某共恶意拖欠牛某等七人工资 122360元。

随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 公安局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为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牛某 等七名农民工工作天数为76天,每人T.资为17480 元。

根据当地立案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 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一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如若月T.资的认定标准为本月天数直接相加,则月计 薪天数为30+31+30=91天,该案不符合立案标准;若 按照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030006]知》)中关于月计薪天数的规定来计算,月计薪天数为 21.75x3=65.25天,则符合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
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明知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有清楚的认识,并且明确知道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存在争议,或者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要求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用人
单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性。

比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拖欠时间较长,或者多次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等,都可以构成情节严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立案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过程中,应当对用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以便形成对犯罪行为的全面、公正的处罚。

总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是针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
一项法律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严格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才能有效地打击和遏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1.程某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2015年10月,程某旺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按合同约定,程某旺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截至2019年11月,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旺11885万元工程款,但程某旺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88万余元。

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旺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旺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程某旺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致使无法联系。

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1月16日,程某旺被抓获。

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程某旺释法说理,程某旺及其家属支付了欠薪476万余元,并以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还款140万余元,另余70万余元未支付且无抵押保证。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4月20日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开展追缴欠款工作,联系律师反复做程某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案件开庭前,程某旺筹款将剩余的70万元欠薪支付完毕。

检察机关根据程某旺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程某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的数额大、人数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

检察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优先审查、从快办理,仅用一天时间就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程某旺的决定,及时回应了被欠薪农民工的关切,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故意拖欠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数额或经过连续拖欠一段时间,给劳动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这一罪行不仅仅体现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更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的核心价值观。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对人权和劳动权益的保护。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是对劳动所作出的合理回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就意味着剥夺了劳动者应有的经济收入,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人权和劳动权益。

正义的社会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应有的报酬。

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社会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整个公平正义价值观的挑战。

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决于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关爱程度。

通过制止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我们树立了法治的权威和公平的形象,从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再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劳动报酬是劳动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点,也是刺激和激励劳动者的关键因素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使劳动者失去了积极性和创造力,还可能导致劳资矛盾和社会不稳定的产生。

经济发展需要有动力和稳定,而保障劳动者的报酬权益,无疑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此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追究对法治建设和职业道德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法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必要手段。

对于违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追究,不仅能强化对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更能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文明素养。

只有在法治建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结起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是多方面的。

它保护了劳动者的人权和劳动权益,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还推动了法治建设和职业道德的提升。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文章属性•【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裁判规则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人认罪认罚。

正文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陈某系河南省商城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未支付该公司周某某等10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3月20日,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陈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陈某在整改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

后陈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截止立案时仍拖欠30余万元。

经查,在拖欠劳动报酬期间,陈某的工贸有限公司账户上仍有大额资金交易往来,陈某系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7月9日,商城县公安局将案件提请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7月2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情况,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0年3月1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其公开宣告。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1.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陈某认罪认罚。

案发后,陈某全部支付了劳动报酬、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要求,检察机关认为可不对其判处刑罚。

陈某被宣告不起诉后,依规向相关部门申报,现该企业转产生产口罩等防疫物资,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2.少捕慎诉,护航脱贫攻坚工作。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陈某的企业为该县带贫企业项目,近年来一直带动当地的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当地脱贫攻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文章属性•【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线索,及时监督立案。

检察机关依托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查询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平台录入的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正文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2018年3月,黄某承包了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某房地产项目。

当年8月底项目完工,在转包人向黄某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黄某仅支付了农民工每月生活费,拖欠杨某等18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并将手机关机后逃跑、藏匿。

2019年1月2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线索后,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移送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7月黄某到案并被取保候审。

经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协调,由转包人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

2020年7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督促黄某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并与农民工达成分期支付剩余款项的还款计划。

鉴于大部分欠薪系转包人垫付,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21日对本案依法提起公诉。

11月13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1.依托“两法衔接”,发现案件线索监督立案。

检察机关依托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查询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平台录入的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回复处理情况后,检察机关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多渠道追讨欠薪,帮助农民工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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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样 没 有 统 一 的 可 供 操 作 的 客 观 标 准 , 而 用 故
“ 意 ” 类 的 词 来 描 述 罪 名 不 具 有 明 确 性 , 能 恶 之 不
展 示 所谓 的 “ 意” 体 内容 是什 么 , 表 述 不具 恶 具 该
有规 范 性 , 而 不 适 合 在 罪 名 中 出 现 。有 人 认 因 为 , 要 行 为 人 有 支 付 能 力 并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支 付 只 拒 不 支 4 的 , 是 “ 意 ” 笔 者 以 为 , 观 点 意 1 " 就 恶 。 此
中的 劳动 债 权 , 具 体是 指 以农 民 工 为代 表 的 弱 势 群 体 的 劳 动 报 酬 , 不 包括 其 他 群 体 的 劳 动 报 酬 。 对 劳 其 而 动 报 酬数 额 的 认 定 应 当审慎 , 避 免将 民事 纠纷 和 刑 事 处 罚 混 为 一 谈 。 应
( 键 词 ] 劳 动 报 酬 ;法 益 ;劳 动 债 权 关 ( 图 分 类 号 3 F 7 中 D 41 ( 献 标 识 码) 文 A ( 章 编 号] 0 9 4 3 ( 0 2 0 — 0 4 0 文 1 0 — 73 2 1 )2 0 7 — 5


源 起 :拒 不 支付 劳动 报酬 罪” 由来 “ 之
出 台 了《 于 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确 定 关
罪 名 的 五 》该 规 将
近 些 年 来 , 欠 劳 动 报 酬 特 别 是 拖 欠 农 民 工 拖
可 , 需 另 外 设 定 “ 意 ” 件 , 以 , 本 罪 界 定 无 恶 条 所 将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处 罚 金 。 此 规 定 一 出 并
解 决 该 问 题 的 方 案 被 不 断 提 起 , 至 于 最 终 将 欠 以 薪 问 题 上 升 到 刑 事 处 罚 的 高 度 。 随 后 , 2 1 于 0 1 年 5月 1 日 正 式 实 施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中
正 案 ( ) 将 欠 薪 行 为 纳 入 刑 法 规 制 , 修 正 案 八 》 该
事 实 上 无 需 认 定 “ 意 ” 否 存 在 以 及 内容 如 何 , 恶 是
令 支 付 仍 不 支 付 的 ,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处
役 ,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三 年 并 造 处
故 本罪 的认 定 只需 具 备 “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拒 即
作 为 法 律 用 语 。 所 谓 恶 意 般 是 指 不 良 的 居 心 和 坏 的用 意 , 表 明 的是 行 为人 的 主观 意 图 , 其 但 并 不 能 明确其 意 图 的 具 体 内容 。“ ” “ ” 坏 与 好 相 对 , 主 体 的 一 种 价 值 判 断 , 体 不 同 意 味 着 判 是 主
的 劳 动 报 酬 成 为 热 点 问 题 , 欠 农 民 工 资 导 致 群 拖 体 性 事 件 、 薪 工 人 跳 楼 事 件 频 发 , 至 于 拖 欠 欠 以
农 民工 资 问 题 成 为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与 和 谐 的 大 事 。 如 20 0 8年 广 东 省 共 处 理 与 欠 薪 有 关 的 突 发 事 件 65 6 9件 , 及 劳 动 者 7 . 5万 人 。 其 中 , 恶 意 涉 78 因
Vo . 2 13
NO. 2Ol 2. 2
论 拒不支付劳 动报酬罪之“ 动 报酬’ 劳 ’
杨 柳
( 北 师 范学 院・ 法学 院 ,湖 北 黄 石 湖 政 4 50 ) 3 0 2
( 摘 要 ] 劳 动 报 酬 的界 定 对 于 拒 不 支 付 劳动 罪 的 适 用十 分 重要 。 劳 动 报 酬 所 体 现 的 法 益 应 是 财 产 权 当
第 4 1条 定 性 为 “ 不 支 付 劳 动 罪 ” 笔 者 认 为 , 拒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将 学 界 与 媒 体 热 炒 的 “ 意 欠 薪 恶
罪 ” 改为 “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 因有 三 : 更 拒 原 第


“ 意 ” 词 含 义 不 明 确 并 且 口语 化 , 适 合 恶 一 不
第 4 1条 规 定 : 转 移 财 产 、 匿 等 方 法 逃 避 支 付 以 逃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有 能 力 支 付 而 不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 额 较 大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责 数 经
味 着 只要 “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可 认 定 为 恶 意 , 拒 即
第 3 2卷
第 2期
湖北师范学 院学报( 学社 会科学版) 哲
J u n lo b iNo ma ie st ( h l s p y a d S c a S in e o r a f Hu e r lUn v r i y P i o h n o i l ce c ) o
宗 。为 此 , 务 院 办 公 厅 曾 于 2 0 年 2 月 专 门 国 01
发 布 了 《 于 切 实 解 决 企 业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关
的紧 急 通 知 》 以 督 促 解 决 农 民 工 的欠 薪 问题 。 , 自农 民 工 欠 薪 问 题 成 为 社 会 热 点 问 题 以 来 , 种 各
断 标 准 也 不 一 样 , 此 , 谓 的 好 与 坏 并 没 有 绝 因 所 对 的 标 准 。 同 理 , 恶 ” “ ” 对 , 恶 的 区 分 “ 与 善 相 善
欠 薪 引发 的 3 人 以上群 体性 突 发事 件 18 0 1 6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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