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3年10月26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巡游车经营许可第二节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三节驾驶员从业资格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巡游车经营服务第三节网约车经营服务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和管理,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巡游和网约客运出租融合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模版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保障市民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境内从事出租车行业的车辆和驾驶员。
第三条兰州市出租车行业应遵守本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
第二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五条出租车车辆应符合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并按时进行车辆检验。
第六条出租车车辆应进行安全装备检查,确保乘客安全。
第七条出租车车辆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清洁,保持车内整洁。
第八条出租车车辆应配备计价器,并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
第九条出租车车辆应进行驾驶员和车辆信息登记,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关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且证件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杜绝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熟悉兰州市道路交通情况,提供准确的导航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路线或故意延长行程。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尊重乘客的需求。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主动协助乘客上下车以及携带物品。
第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开车时不吸烟、不噪声。
第十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严禁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在行车过程中不能分心。
第十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出租车服务行业的相关规定,尊重行业诚信。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二十条市民对出租车服务有投诉的,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出租车服务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机构应保证公平公正,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机构应根据投诉情况做出合理处罚或补偿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出租车车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客运企业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价收费、可以巡游揽客或者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的小型客运汽车。
前款所称的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会城市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要。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出租汽车的总量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控制,并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政策制定、价格审批、设施规划建设等总体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出租汽车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调整运力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纯电动、天然气等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装备,并建设相应的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
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乘客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需求。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出租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车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技术标准的营运车辆;(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程序:(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三)审核通过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营运活动;(二)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收费;(三)不得拒载、绕道、擅自提高运价等违法行为;(四)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二)有良好的安全驾驶记录;(三)接受过专业培训,熟悉服务规范。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以下服务:(一)安全、准时的运输服务;(二)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三)提供发票等相关票据。
第四章安全与监督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乘客有权对出租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根据兰州市的出租车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
1. 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出租车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2. 地点限制:出租车司机只能在兰州市规定的出租车停靠点或者法定出租车排队点等合法位置等候乘客。
3. 车辆要求:出租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出租车车辆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并通过。
4. 车辆标识:出租车必须在车顶上安装出租车标识,以便乘客能够识别。
5. 营运时间:出租车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运营时间,但不得拒载或搭载非法或违法乘客。
6. 里程计价:出租车乘客的费用应按照兰州市规定的里程计价标准进行计算。
7. 服务质量:出租车司机应提供文明、专业的服务,不得扰乱乘客秩序或者违规行为。
8. 投诉处理:乘客对出租车服务有任何不满意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出租车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处理。
请注意,这只是一些典型的出租车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兰州市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规定,建议咨询兰州市相关部门或查阅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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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本(2篇)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出租车行业的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和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优质高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行驶在市区范围内的出租车经营活动,包括市区与郊区之间的接送乘客。
第二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四条出租车车辆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并经过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第五条出租车车辆应当以市内出租车运营证为依据,标明出租车经营者的名称、车辆供职区域以及营运时间。
第六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随时保持干净整洁,车内车外不得有污渍、异味等对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状况。
第七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完善的计价器,并定期进行校准,确保计价准确。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检。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尊重乘客,热情周到地提供服务。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熟知本市的道路交通情况,掌握常用路线,秉公执法,拒绝超载、拒载等非法经营行为。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和计费方式为乘客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在途中接打私人乘客或进行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并及时报告遇到的危险情况。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礼貌待客,不得辱骂、讽刺乘客。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驾驶员,管理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
(三)罚款,并在个人信用档案中记录。
(四)暂停驾驶证并吊销出租车运营证。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租车驾驶员,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永久取消其出租车驾驶资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驾驶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义务的,由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小型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兰州市范围内从事小型出租车经营服务的相关经营者和驾驶员。
第三条兰州市小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依规经营,保证市场有序,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兰州市小型出租车行业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第二章经营者管理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按照规定经营小型出租车业务。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按照规定定期申报和缴纳税款。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保护乘客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或滥用乘客信息。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乘客投诉。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驾驶证,熟悉交通法规,熟练掌握驾驶技能。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持续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文明驾驶,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主动熟悉并遵守出租车运营相关规定,确保经营合规。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接受进一步培训和教育。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五条兰州市小型出租车服务应当遵循“诚信、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提供亲切友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待客,主动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整洁,车内空气清新,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当根据乘客需求,提供合理的路线选择,确保乘客快捷到达目的地。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当主动帮助乘客妥善保管行李及个人财物,杜绝丢失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不得在行驶过程中吸烟,饮酒或者在车内从事其他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1.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出租车行业的安全、有序运营,维护市民出行权益。
2.出租车经营者应具备出租车运营资质,必须在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运营许可证。
3.出租车车辆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保养。
4.出租车的计价方式必须符合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部门的规定,计价表必须清晰明确,并公示在车辆内部。
5.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驾驶证,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6.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并保持良好驾驶态度和服务态度。
7.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向乘客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如强行要求乘客购买保险等。
8.出租车驾驶员应根据乘客实际需求提供有礼貌、安全的服务,不得拒绝载客。
9.乘客有权要求出租车停车,上下车时应安全有序。
10.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部门有权对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监管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11.乘客如遇到出租车服务质量问题,可向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解决。
12.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出租车行业的整治和管理,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1. 基本原则1.1 出租车行驶应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确保乘客和行人的安全。
1.2 出租车驾驶员应热情提供服务,维护良好的服务形象,对乘客尊重和礼貌。
1.3 出租车经营应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进行垄断、恶性竞争等行为。
2.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2.1 出租车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2.2 驾驶员应每年进行定期体检,并将结果备案,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合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
2.3 驾驶员须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乘车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紧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3. 出租车车辆管理3.1 出租车车辆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经过年检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行驶证和运营证。
3.2 车辆应安装GPS定位装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新,以确保车辆行驶和乘车信息记录的准确性。
3.3 车辆内应安装计价器,并设置合理的计价标准,确保乘客公平支付服务费用。
4. 出租车服务管理4.1 出租车应定期进行车内清洁,保持车内环境整洁、干净。
4.2 驾驶员应佩戴工作证,提供明确的车辆标识,确保乘客能够准确识别合法的出租车。
4.3 驾驶员应热情服务乘客,提供帮助搬运行李等服务,确保乘客安全和舒适。
4.4 驾驶员应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拒载、绕路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接载乘客。
5. 投诉处理5.1 乘客对出租车服务存在不满意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5.2 出租车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对乘客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5.3 对于投诉属实的情况,出租车公司应依法对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6. 监督执法6.1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出租车驾驶员和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合规经营。
6.2 对于违反出租车管理规定的驾驶员和车辆,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3 出租车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发现问题积极整改。
7. 法律责任7.1 对于违反出租车管理规定的驾驶员和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从业等。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20〕4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牢把握中央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包容审慎,深入分析出租汽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改革攻坚任务,努力破解长期形成的行业积弊,凝心聚力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创新管理,全面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巡游出租车转型升级和网约出租车规范发展,实现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融合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深化巡游出租车改革1.全面落实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
把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作为破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关键抓手,进一步完善经营权管理制度,推行经营权证管理,鼓励“两权归企”。
对于现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仍实行有偿使用或变相实行有偿使用的,各有关区县政府要出台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协商依法确定经营期限,解决遗留问题。
2016年8月以后新增巡游出租车一律按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的要求规范,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与此规定不符的要抓紧整改,并于2020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
2.加快经营权制度改革。
所有权、经营权归个人或挂靠经营的区域巡游出租车,鼓励逐步转变为“两权归企、承租经营”模式。
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经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后稳妥实施,实现平稳过渡。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是指在兰州市范围内对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是兰州市出租车的管理规定:
1. 出租车车辆要求:出租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车辆,具备出租运营资质,并按照规定经过定期检验和维护。
2. 运营区域和路线:出租车运营范围限定在兰州市内,不得擅自进入禁行区域和限行区域。
出租车司机只能按照规定的路线从乘客的上车点到下车点。
3. 乘客服务:出租车司机必须礼貌待客,文明驾驶,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司机不得拒载、超载和议价,必须按照计价器显示的价格进行收费。
同时,司机不得在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吸烟等影响乘客舒适乘坐的行为。
4. 车辆安全:出租车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并严格使用GPS定位装置,以保障乘客和出租车司机的安全。
同时,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服务质量监督:兰州市对出租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设有市级和区县级的出租车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处理出租车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和投诉。
乘客可通过投诉电话或线上平台进行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处理。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出租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将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运证等措施。
以上是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详细规定可参阅相关法规文件或向当地出租车管理部门查询。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畅交通、治污染和公共汽车(含以电力、天然气以及其他燃料为动力的公共电车、公共燃气 车等,以下统称为“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规范公共汽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 公共汽车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规划用地方面给予保障,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 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公共汽 车客运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进行综合利用。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废弃的公共汽车设施,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废弃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及国家的相关规范标准,按 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八百米至一千五 百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 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一百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站点离交叉路口的距离应当大于一百米。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的设置、变更情况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落实公益性职能和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制定相 应的监管制度,定期检查,定期安排审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检查、养护、维修公共汽车及客运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车辆营运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废弃的公共汽车设施没有及时拆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 (一)擅自停止运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运营方案组织运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三)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未按照应急预 案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模版(2篇)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兰州市行车营运的汽车,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兰州市出租车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兰州市出租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管理出租车行业,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保障出租车营运安全。
第五条兰州市出租车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兰州市出租车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的层级性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出租车运营资格第七条营运出租车必须持有《道路运输证》、《运营证》。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出租车牌照,没有出租车牌照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车运营。
第九条出租车运营资格证的获取、管理和维护,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出租车运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
第三章出租车行业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兰州市出租车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出租车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以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出租车行业信用体系,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驾驶员、车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吊销或暂停出租车运营资格。
第十三条兰州市出租车行业应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为乘客提供更加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体验。
第十四条具备相关条件的出租车行业应推行电子支付,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供乘客选择。
第十五条兰州市出租车行业应积极推行环保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第十六条兰州市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交通安全教育,熟知道路交通法规,严禁违法操作。
第四章出租车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出租车运营应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收费标准进行,严禁乱收费、绕行、拒载等行为。
第十八条出租车应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车内禁止吸烟,严禁在车内食用垃圾食品。
第十九条出租车应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条出租车应悬挂有效号牌,并保持清晰可辨,不得随意更改车身颜色和号码。
2023年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
2023年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一、出租车经营者资格管理1.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才能从事出租车行业。
2.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和驾驶技术,通过相应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从业资格证。
3.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服务态度。
二、出租车车辆管理1. 出租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通过技术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运营。
2. 出租车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的工作状态。
3. 出租车车辆必须安装计价器,并按照规定进行计价。
4. 出租车车辆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座椅,并保持干净整洁。
5. 出租车车辆必须配备GPS定位装置,以便实时监控车辆行驶路线和位置。
三、出租车服务管理1. 出租车司机必须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乘客。
2. 出租车司机不得随意拒载或选择乘客,不得拒载农村或偏远地区的乘客。
3. 出租车司机不得强行要求乘客支付额外费用,并应提供发票。
4. 出租车司机不得在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或使用手机,以确保驾驶安全。
5. 出租车司机不得在出租车内吸烟、喝酒或嚼槟榔,以确保乘客的健康。
四、出租车定价管理1. 出租车计价方式必须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涨价。
2. 出租车计价器必须工作正常,不得出现故障。
3. 出租车计价不得根据乘客的身份、目的地或外貌进行差别化收费。
4. 出租车计价应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算,不得以其他方式计费。
五、出租车安全管理1. 出租车乘客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 出租车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伸出车窗或开启车门。
3. 出租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车辆安全,必要时应开启安全门锁。
4. 出租车司机在发生事故或交通拥堵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乘客和车辆。
六、出租车投诉处理1. 对于乘客对出租车经营者或司机的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 出租车经营者或司机对乘客的投诉,相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小型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管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小型出租车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兰州市小型出租车是指载客量在7人以下的出租汽车。
其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客运、旅游客运等。
第四条小型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兰州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市民的正常出行需求。
第二章经营者的要求第六条小型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二)符合国家对行业从业人员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三)具备良好的经营信誉和道德素质;(四)有良好的车辆维护和保养能力;(五)具备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的能力。
第七条小型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定期办理年检手续。
第八条小型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运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小型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驾驶员,并对其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小型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小型出租车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保证安全、舒适。
经营者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保养,并将检测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小型出租车车辆应当装备安全设施,包括防碰撞装置、安全气囊、安全带等。
第十三条小型出租车车辆应当悬挂经营许可标志,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和许可证号码。
第十四条小型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车载定位终端和计价器,并定期将运营数据上传至相关部门。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小型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卫生清洁,定期对车内进行清扫和消毒。
第十六条小型出租车驾驶员应当规范行车行为,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乘客的出行安全。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本
兰州市小型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兰州市小型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加强对小型出租车从业人员、车辆和运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广大市民和游客安全便捷出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范围内的小型出租车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兰州市小型出租车行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依法经营,保证出租车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
第四条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驾驶员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件,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及合格考核。
第五条兰州市小型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驾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出租车公司管理第六条出租车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取得营运证书;(二)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三)配备完善的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四)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出租车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出租车运输业务。
严禁向不具备出租车公司条件的个人或单位授权或转让出租车营运权。
第八条出租车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维护,保证车况良好,确保乘客安全。
第九条出租车公司应当配备专业驾驶员培训教练,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驾驶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出租车公司应当保证对驾驶员的劳动权益进行合理保障,积极为驾驶员提供发展空间和职业培训。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具备合法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的资格;(二)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出租车驾驶员资格认定;(三)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符合从业人员的健康标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驾、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熟悉本地道路交通情况,能够为乘客提供快捷、安全、舒适的出行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穿着整洁、大方、得体,礼貌待客,不得随意拒载、议价或乱收费。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0]278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03【实施日期】2010.09.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2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三日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水平和服务质量,塑造出租汽车行业良好形象,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宗旨,强化行业监管,狠抓教育培训,大力推行科学管理、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安全营运,全面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文明服务程度和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社会满意度,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是: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主线,通过两年半时间的整治创建,使出租客运企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主管部门执法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市民群众对出租汽车行业满意度明显提升,把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打造成具有一流从业人员和一流服务水平的示范性窗口行业。
具体有近期、中期、远期三个目标。
--近期目标。
以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为契机,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和市文明办等部门密切协作,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阶段性工作,集中开展出租汽车行业安全行车、文明运营专项教育整治和星级创建活动,到2010年底,使出租汽车行车秩序、车容车貌、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整治创建活动各项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车辆座套每日清洗更换和驾驶员统一着装等要求有效落实,出租汽车违法违章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明显下降,全面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八统一”标准。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经核准从事区域性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核准区域内的客运服务。
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服务,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承接客人。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治安登记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二)保持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统一着装,文明用语,规范服务,提倡说普通话;(三)计价器、标志灯、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视频音频监控设备等服务设备设施齐备完好且正常使用;(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主动提供专用票据;(五)搭载其他乘客的应当征得已乘坐乘客的同意,并按照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行驶先送达;(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八)提醒乘客不要遗忘携带的物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归还失主或者交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侵占、隐匿、丢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不得在人行横道线与行人抢道,不得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的范围内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十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发展出租汽车的电话预约、网络预约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方便乘客出行。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的网络预约服务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服务:(一)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影响出租汽车行车安全且无随车陪护人员的;(二)乘客携带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毒品、枪支、管制刀具等物品的;(三)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四)乘客在乘车期间吸烟经劝阻无效的;(五)携带有可能污损车辆和车内物品的;(六)乘客携带行李物品超过出租汽车行李厢可供装载容积的。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实施_条例_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公布的《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12月3日,兰州市对外公布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根据《条例》,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将实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6年,同时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可以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
对于拒载等行为最高可处罚20xx元。
《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条例》实施前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自本条例开始实施两年内应当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有偿使用费。
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份子钱”应与的哥协商确定《条例》明确,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行业协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未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驾驶员从事营运。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
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_办法_
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12月3日,兰州市对外公布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甘肃省出租车管理办法消息,欢迎阅读!关于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工作。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和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经营权有偿转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科学合理配置运输资源。
从20xx年6月开始,各地要组织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审批和有偿出让政策。
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对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可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清理。
对有偿转让费用过高、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无法收回成本的,要降低标准。
对清理整顿期间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
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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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强化服务质量,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秩序,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环保、规划、物价、卫生、质监、工商、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考核。
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不得聘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人员或者从业资格证未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