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司法认定的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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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定义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定义

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的定义【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虐待被监护、看护⼈是犯罪⾏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的定义是什么,关于虐待被监护、看护⼈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的定义虐待被监护、看护⼈罪是指对未成年⼈、⽼年⼈、患病的⼈、残疾⼈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情节恶劣的⾏为。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年⼈、患病的⼈、残疾⼈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且监护、看护⼈与被监护、被看护⼈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

⾃然⼈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即⾏为⼈明知⾃⼰虐待被监护、看护⼈会造成他们⾁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的。

3、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被看护⼈的⼈⾝权利。

4、客观⽅⾯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包括未成年⼈、⽼年⼈、患病的⼈、残疾⼈等。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

如幼⼉园⽼师对⼉童的看护,养⽼机构的⼯作⼈员对⽼⼈、残疾⼈的看护,医院的医⽣、护⼠对病⼈的看护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进⾏打骂、捆绑、冻饿、限制⾃由、凌辱⼈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必要的看护、救助等⽅法,从⾁体上和精神上进⾏摧残迫害。

情节恶劣,是指⾏为⼈虐待动机卑鄙、⼿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造成被害⼈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

此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还要结合被害⼈的⾝体、精神状况综合考虑。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虐待被监护、看护⼈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涉嫌虐待被监护人案例分析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涉嫌虐待被监护人案例分析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涉嫌虐待被监护人案例分析案件名称: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案一、事件描述2010年5月1日,小明(化名),时年10岁,被警方发现长期被其监护人李某(化名)虐待。

鉴于该案情严重,法院决定对李某以虐待被监护人罪立案侦查。

据调查,李某是小明的亲生母亲。

自小明出生之日起,李某在社会上屡屡传言其虐待孩子,但一直未被发现证据。

小明的父亲在他还是婴儿时便去世了,因此小明一直由李某独自抚养。

邻居们常常听到小明惨叫声,但由于没有实质的证据,一直没有采取行动。

然而,2010年5月1日,小明跑到邻居家向他们求救。

邻居发现小明全身多处淤伤,惊慌之下立刻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遇见一个生活脏乱无比的屋子,草草扔着几样破旧家具和没有丝毫生活气息。

小明向警方讲述了自己被母亲李某长期虐待的细节。

他表示,他被打伤、烟熏、饥饿和长期关禁闭,李某还使用电击棒和其他物体殴打他。

小明面对警方的询问时,不时流下眼泪,声音颤抖。

二、案件调查和审判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展开了对李某的调查。

他们搜查了李某的住所,并找到了一些证据。

在小明的房间里,警方发现了一根被烟熏焦的电击棒,柜子里还有一些烙铁、鞭子等虐待工具。

此外,小明的身上也有多处明显的瘀伤和烟伤痕迹。

这些证据被警方作为调查的重要依据,为后来的审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根据李某的供述,她对自己虐待小明的事实供认不讳。

她表示自己对小明的教育方法过于严厉,但只是为了“让他成为一个优秀的孩子”。

她否认使用电击棒和其他虐待工具,声称他们是找茬栽赃给她的。

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时,聆听了小明及其邻居、警方的证词,同时还邀请了医学专家为案件提供技术鉴定。

医学专家证实了小明身上的瘀伤和烟痕,并间接证实了小明长期遭受虐待的事实。

三、判决结果法庭认为,李某针对小明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此类罪行将对主犯做出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2年。

四、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揭示了在家庭监护环境中发生的虐待事件。

幼儿老师违反儿童保护法规的新闻,并结合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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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鼎奇幼儿园昭君园多名家长反映,他们在孩子身上发现有不明针眼,家长报警,目前3名嫌疑人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已被刑事拘留。

刘先生是第一个在孩子身上发现针眼的家长。

26日晚,孩子在家里上厕所,他和妻子发现女儿臀部有3个明显的针眼,孩子说是被幼儿园某老师所扎,班里还有其他小朋友被扎过。

27日,他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并在微信上建立家长群,提醒其他家长检查孩子身体是否有针眼。

截至28日上午,共有8名家长发现孩子身上、头部有不明针眼,这些孩子都是鼎奇幼儿园昭君园喔喔(3)班学生。

28日上午,家长赶到幼儿园反映情况,并报警。

一直等待在幼儿园外边的家长薛先生介绍,他的孩子今年3岁多,身上也发现针眼,孩子说自己午睡后醒不过来,老师用牙签扎她。

他和妻子曾发现孩子有一天情绪明显反常,回来不明原因地哭,要求父母抱着自己,说自己不去幼儿园了。

家长王女士说,她在群里看到消息后随即查看了女儿的身体,发现孩子腿部、臀部、腰部、头部都有不明结痂针眼。

女儿说是自己上厕所时不听话,被老师用红色的针扎的,还扎过嘴。

王女士问女儿为什么不早点告诉家长时,女儿说是老师告诉她不能让父母知道。

家长柴先生也是看到群里的消息,急忙查看孩子身体,发现孩子小腿有类似针眼,小孩很肯定地说是被老师扎的。

家长冯女士说,她孩子头部也发现有疑似针眼,上午到医院进行了检查。

那么上述人员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犯罪呢?一、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一)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二)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虐童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尤其在新时代下,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虐童问题也愈发突出。

由于虐童问题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对社会稳定和和谐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必须对虐童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刑法规制。

一、新时代下虐童问题的现状1. 家庭结构变化导致虐童问题加剧在新时代下,随着都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了父母双方工作、孩子独立生活的现象。

孩子在家庭中的照料和教育方面面临了更多的问题。

部分家庭中,由于父母忙于工作,导致对孩子的照顾缺乏,从而儿童易受到虐待。

2. 社会问题的加剧导致虐童问题凸显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如经济贫困、家庭矛盾、夫妻关系破裂等问题,导致了虐待行为的增加。

一些父母在面对生活的压力时,容易失去理智,对孩子进行虐待,这种现象在新时代下凸显得更为明显。

3. 新时代网络虐童问题也需引起关注在网络时代下,一些不良信息和网络暴力也给孩子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出现了网络虐童的现象。

网络虐童也是新时代下虐童问题的一大特点,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刑法规制对于新时代虐童问题的意义1. 保护儿童权益刑法规制对于虐童问题的重要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通过刑法规制,能够对虐童行为进行严惩,从而减少虐待行为的发生,为儿童提供更为良好的成长环境。

2. 预防和制止虐童问题刑法规制对于虐童问题的监管和处罚作用,有助于预防和制止虐童问题的发生。

对于犯罪嫌疑人施加严厉的惩罚,能够有效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虐童行为的发生。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虐童问题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刑法规制对虐童问题进行有效的打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

三、新时代刑法规制对于虐童问题的研究1. 规范虐童行为的法律定性在刑法规制对于虐童问题的研究中,首先需要对虐童行为进行明确定性的法律规定。

法医学对儿童虐待案件的鉴定与分析

法医学对儿童虐待案件的鉴定与分析

法医学对儿童虐待案件的鉴定与分析虐待儿童是社会中的严重问题,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揭示真相,法医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医学在儿童虐待案件中的鉴定与分析方法,以及其对案件调查和司法裁决的作用。

一、儿童虐待案件的定义和分类儿童虐待案件是指对18岁以下儿童进行肢体、性、心理或忽视等方面的虐待行为。

根据虐待的形式和性质,可以将儿童虐待案件分为身体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和忽视四类。

(一)身体虐待:指对儿童进行殴打、踢踹、扔掷等伤害行为,导致身体损伤或疾病。

(二)性虐待:指对儿童进行性侵犯、性骚扰、强迫观看色情材料等行为。

(三)心理虐待:指对儿童进行侮辱、威胁、恐吓、冷漠等精神上的虐待行为。

(四)忽视:指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的基本需求(如饮食、穿着、卫生等)置若罔闻,导致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严重滞后。

二、法医学在儿童虐待案件中的鉴定方法为了确定儿童是否受到虐待,法医学借助各种科学方法进行详细的鉴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医学鉴定方法:(一)身体检查:法医学通过对儿童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寻找可能存在的外伤、瘀伤、骨折、烧伤等痕迹。

这些痕迹的发生方式和特点,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重要线索。

(二)性侵检查:对于性虐待案件,法医学通过性侵检查来确定儿童是否受到性侵犯。

这包括收集性侵相关的体液、DNA等物证,并通过解剖学检查来确认是否存在生理上的伤害。

(三)心理评估:虐待儿童通常具有心理创伤,法医学可以通过心理评估来确定儿童的心理状况。

这包括了解儿童的行为变化、情绪反应等,结合专业的心理测试工具,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

三、法医学在儿童虐待案件中的分析与研究除了对案件进行鉴定,法医学在儿童虐待案件中的分析与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伤害成因分析:法医学在鉴定完儿童的伤害后,会根据痕迹的形成方式和特点,进行伤害成因的分析。

这有助于解释伤害发生的机制和过程,并为案件调查提供重要线索。

(二)肇事过程还原:对于暴力事件等复杂的儿童虐待案件,法医学会通过对证人、儿童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和分析,还原肇事过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最⾼⼈民检察院发布10起未成年⼈全⾯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颁布⽇期:2017-01-01执⾏⽇期:201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基本案情2015年11⽉⾄12⽉,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园红三班教师王某、孙某在该幼⼉园内多次恐吓幼⼉,将多名幼⼉头⾯部、四肢等处扎伤。

案发后,铁西区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侦查,针对王某、孙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直接作案⼜在监控盲区的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注重收集间接证据,重点收集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保证取证的合法性。

本案被害⼉童⾝⼼受到较⼤伤害,有的在接受⼼理辅导,有的拒绝进任何幼⼉园,针对这种情况,办案⼈员没有对被害⼉童进⾏询问。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员对证据进⾏认真地审查、甄别、判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案件起诉到⼈民法院后,针对被告⼈⽆罪辩解,公诉⼈全⾯充分阐述了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和理由,有⼒指控犯罪。

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意见,于2016年10⽉以犯虐待被监护、看护⼈罪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年六个⽉。

⼆被告⼈以事实不清、证据不⾜上诉后,⼆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起典型的幼⼉园虐童案件,系《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国⾸例见诸媒体的虐待被监护、看护⼈案件。

⾯对办案中遇到的困难,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有⼒惩治犯罪,同时⼜注重保护关爱被害⼉童,取得了较好办案效果。

典型案(事)例⼆依法坚决准确抗诉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犯罪⼀、基本案情2016年8⽉,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区开办补习班的⽥某某,利⽤给被害⼈⼩花(⼥,时年12岁)单独补习之机,将⼩花叫到卧室,两次将⼩花推⾄床上抠摸其私处进⾏猥亵。

⼩花回家后将此事告知⽗母,其⽗母⽴即报案,但⽥某某⼀直不承认犯罪事实。

案件提起公诉后,⼀审法院认为本案除被害⼈陈述外,⽆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告⼈构成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作出⽆罪判决。

刑法罪名 之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简析

刑法罪名 之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简析概念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行为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 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看护人的健康权。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富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构成本罪,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多次实施虐待行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情形。

4.2 本罪与相近罪的区别4.2.1 与虐待罪的区别4.2.1.1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虐待罪的主体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4.2.1.2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

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五有关法律规定5.1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虐待儿童该如何定罪

虐待儿童该如何定罪

虐待⼉童该如何定罪对⼉童进⾏虐待的,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两个:如果是家庭成员对⼉童进⾏虐待的,构成虐待罪;如果是对⼉童负有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虐待⼉童,构成的是虐待被监护、看护⼈罪。

关于虐待⼉童该如何定罪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虐待⼉童该如何定罪1、对⼉童进⾏虐待的,依据实际情况定罪,构成的罪名如下:(1)如果是家庭成员对⼉童进⾏虐待的,构成虐待罪;(2)如果是对⼉童负有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虐待⼉童,构成的是虐待被监护、看护⼈罪。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条⼆、虐待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本罪在客观⽅⾯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为。

1、要有对被害⼈⾁体和精神进⾏摧残、折磨、迫害的⾏为。

这种⾏为,就⽅式⽽⾔,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

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

就内容前⾔,既包括⾁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格、限制⾃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还是单独连续进⾏,都不影响本罪成⽴。

2、⾏为必须具有经常性、⼀贯性。

这是构成本罪虐待⾏为的⼀个必要特征。

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为。

3、虐待⾏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是年幼、年⽼、病残者、孕妇、产妇等。

对于⼀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

有的⽗母教育⼦⼥⽅法简单、粗暴,有时甚⾄打骂、体罚,这种⾏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

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在⾁体上和精神上进⾏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童进⾏虐待的,依据实际情况定罪。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一、保安处分预防犯罪的要求。

禁止从业:释放后三至五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合理限制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完善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并罚拘役,吸收;有期徒刑、拘役分别并罚管制的,并科。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分则一、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周延惩罚1、帮助恐怖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预备行为既遂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儿童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应当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和照顾。

然而,虐待儿童的行为却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针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范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参考。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概念及分类虐待儿童行为,指家长或监护人等在照顾过程中,采取侵害儿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或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行为可划分为生理性虐待(如殴打、饿饿)、心理性虐待(如言语辱骂、精神压抑)和社会性虐待(如剥夺受教育和医疗救助权利等)。

三、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260条关于家庭成员之间虐待的条款中。

然而,该条款仅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进行规定,对于非家庭成员的监护人、教育工作者等对儿童的虐待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外,对于虐待儿童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也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

四、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方面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善: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

2. 法律适用范围有限:现行法律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进行规定,对于非家庭成员的监护人、教育工作者等对儿童的虐待行为缺乏有效规制。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1. 证据收集困难:虐待儿童行为的证据往往难以收集和保全,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认定存在困难。

2. 司法处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

五、完善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一)立法方面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制定专门的反虐待儿童法律,明确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等。

2.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将非家庭成员的监护人、教育工作者等对儿童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规范范畴,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析虐待罪中的虐待儿童犯罪问题

浅析虐待罪中的虐待儿童犯罪问题

浅析虐待罪中的虐待儿童犯罪问题虽然由于我国人权制度不断完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懂得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再像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下的许多人们那样隐忍不发,但“当权利进入家庭时,家庭正在解体”那正如戈尔丁认为,“权利主要产生于彼此疏远的、没有人情的关系中,法院倾向于把各当事人之间看成是这种关系——即他们彼此都是陌生人,谈论权利往往是某种关系破裂的迹象,例如当亲戚们彼此因要求实现某现主张而提起诉讼的时候。

”在不容置疑的家庭团体生活中,个人经常被淹没于其中,甚至共享一切也是理所应当,却不会抗觉其行为也许和外人侵犯的性质相似,比如家庭成员里会发生的虐待行为。

其中,对于几乎没有维护个人权利意识的幼童,若出生于此种环境里,最后的结果总是难以避免的身体或心理的伤害。

而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虐待罪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因而对虐待行为的定罪方面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值得司法界思考的比如”不告不理原则”是否真的合理,暴力或非暴力的行为界限是否清晰,对虐待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人的严重违背人伦的行为是否适用从重处罚等等。

标签:虐童罪;隐秘性;家庭伦理;刑事处罚【正文】近年来,有关虐待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新闻层出不穷,也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的研究讨论以及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和强烈谴责。

前不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刑法对困难群体要特别保护,尤其对未成年人要给予特殊关注。

儿童在无行为能力人中是特殊群体,对涉及儿童的犯罪要严惩。

新闻热点上时常会有某些家庭残忍的虐待孩童被身边人发觉之后警方涉案调查的报道,但几乎每次能被发觉到之时刻也是孩子被伤害到无法挽救之地步……[新闻回顾]在最近又引发众论的南京养母虐童事件中,又是存在多处值得质疑的地方。

被合法收养的男童遭虐待行为其实自去年就被校方发现,只觉得不严重就不好说。

等男童伤情严重,性格大变后,老师们才努力寻求公安局和网络的帮助。

警方介入调查时,出人意料的是男童很理解养母的行为,只觉得是自己有错在先,并想重回家中一起生活。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是一项基本任务。

其中,被监护人和看护人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

然而,近年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事件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针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述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监护人、看护人等对被监护、看护人实施了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客观行为表现为对被监护、看护人实施了虐待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且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

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疑难问题(一)罪名认定难题在司法实践中,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如对于何为“虐待行为”,如何界定“情节严重”,以及对于不同情况下责任人的认定等,均存在争议。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证据收集难题由于虐待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且受害者多为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较大困难。

如何有效收集、固定证据,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法律适用难题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理解的差异,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律适用存在一定困难。

如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法律,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针对疑难问题的解决对策(一)完善罪名认定标准为解决罪名认定难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虐待行为”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同时,加强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提高罪名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证据收集和保护措施针对证据收集难题,应加强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

同时,完善证据收集的制度和程序,提高证据的收集效率和准确性。

(三)加强法律培训和指导为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工作指导。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行为的关注度日益提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也逐渐成为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然而,由于该罪名的认定涉及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复杂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使得该类案件的认定与审判上存在着许多疑难问题。

本文将重点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以加深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理解与认识。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述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或残疾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这一罪名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与执行仍面临诸多挑战。

三、疑难问题之一:罪名的界定与认定(一)罪名界定的模糊性当前,关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例如,对于“情节恶劣”的界定,以及“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的具体范围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

(二)认定标准的差异性由于各地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对于同一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结果。

例如,在涉及身体虐待与精神虐待的案件中,一些司法机关可能仅关注身体伤害的程度,而忽视了精神层面的影响;而另一些司法机关则可能更加重视对被害人心理创伤的评估。

四、疑难问题之二: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一)证据收集的困难性由于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导致在证据收集上存在诸多困难。

如受害人可能因恐惧而不敢报案,或者因记忆力减退而无法提供详细的陈述等。

(二)证据审查的复杂性在审查证据时,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

然而,在虐待案件中,由于缺乏目击证人、监控设备等因素的限制,使得证据审查变得更为复杂。

五、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罪名界定的具体标准及认定依据。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保护儿童权益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

然而,虐待儿童行为依然屡见不鲜,给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如何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有效的刑法规制,成为了法学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法保护儿童权益提供参考。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虐待儿童行为是指对儿童实施身体、心理、性等方面的伤害、摧残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学校暴力、网络暴力等。

虐待儿童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给其成长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虐待儿童行为可以分为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等多种类型。

三、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有一定的规制,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其次,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罚设置不够完善,难以满足对犯罪的惩治和预防需求。

此外,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四、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定性存在困难。

2. 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罚设置不够完善,缺乏针对不同类型虐待行为的刑罚规定。

3. 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1. 司法机关在处理虐待儿童案件时,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导致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存在差异。

2. 证据收集和认定难度大,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追究。

3. 对受害儿童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缺乏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和法律援助机制。

五、完善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一)立法层面的建议1. 明确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和分类,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完善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罚设置,增加针对不同类型虐待行为的刑罚规定,提高刑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虐待儿童是一个世界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这类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权益,破坏了他们身心健康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威胁。

鉴于虐待儿童行为的严重性,我国刑法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分析现行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不足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虐待儿童行为是指对儿童实施身心摧残、残害或以其他方式严重侵害其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上的伤害、性侵犯、心理虐待以及忽视等。

其中,虐待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内部的暴力、学校或社会机构的疏忽等。

三、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在处理虐待儿童行为方面已有一定的规定,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等。

然而,由于虐待儿童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行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某些轻微虐待行为,刑法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对于某些特殊形式的虐待行为,如网络虐童等新型犯罪行为,现行刑法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问题与挑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现行刑法在处理虐待儿童行为时,存在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

例如,对于虐待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处罚力度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二)处罚力度不足对于某些轻微虐待行为,现行刑法的处罚力度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这使得一些潜在施暴者认为虐待儿童行为并不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助长了虐待儿童现象的发生。

(三)特殊形式虐待行为的法律空白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出现了如网络虐童等新型犯罪行为。

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高、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给刑法的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这些特殊形式的虐待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完善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首先,应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处罚力度进行明确规定,提高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尊重与保护个体的基本权益和权利被视作基石性的原则。

然而,现实中有一种行为正悄悄地侵害着那些无力自我保护群体的权益,这就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往往给受害者的身心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如何维护这些特殊群体权益的广泛关注。

因此,本文将围绕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界定、危害、预防及惩处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界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指的是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父母、祖父母、保姆等,因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暴力、忽视其生存和发展权利,给被监护、看护人带来伤害或使其生命受到威胁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侵犯他人人身权益;而客观方面则是上述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

此定义应综合考虑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严重性。

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危害1. 侵犯了人的基本权益:本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生存权等基本权益。

对弱势群体进行虐待,不仅是对其个体权利的侵犯,更是对人类文明和道德底线的挑战。

2. 引发社会问题:虐待行为往往导致受害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甚至引发家庭矛盾和社会冲突。

同时,这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序良俗的维护。

3. 犯罪性质恶劣:此类犯罪的犯罪人通常是对特定个体具有特定责任的监护人或看护人,这种关系的不对称性使犯罪的恶性和可责备性尤为严重。

四、预防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措施1. 加强法制教育:在社区开展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活动,让大众认识到保护被监护、看护人权益的重要性。

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有监护或看护职责的人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虐待行为。

3.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虐待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和救济途径。

五、惩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法律问题1. 确定犯罪构成要件:应明确界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如行为主体、主观故意、客体伤害等,以使司法实践更具可操作性。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浮现,其中,虐待儿童的行为愈发引人关注。

本文将重点研究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探讨现行刑法在应对虐待儿童行为时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保护儿童权益提供参考。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及现状虐待儿童行为,通常指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实施的身心上的侵害、折磨等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虐待儿童现象仍较为严重,尤其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三、现行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当前,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有一定的规定。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导致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无法有效保护儿童的权益。

具体问题如下:1. 立法缺陷:现行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定性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

此外,现行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司法实践困难:由于虐待儿童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取证难度较大,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查处。

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虐待儿童案件时,往往面临着证据不足、定罪难等问题。

四、完善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规制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和定性,使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大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加强司法实践: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合力。

在取证方面,应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取证效率和质量。

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完善预防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同时,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如设立儿童保护机构、开展儿童心理关爱等,从源头上减少虐待儿童行为的发生。

王某某、孙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王某某、孙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王某某、孙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文章属性•【案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幼儿教师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多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正文王某某、孙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

2015年11月至12月间,王某某、孙某某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某等10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

【裁判结果】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王某某、孙某某提出上诉。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评论本案是一起虐待被看护幼儿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此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名的增设,改变了刑法之前的虐待罪主体只能由家庭成员构成的状况,将保姆及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内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纳入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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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 老人、 患病 的人和 残疾人 的标准 来说 。 出于对 被害人 的有 效保 护 宜采取 较为 宽松 的认
定标 准 , 并且 注意在 条 文 中用 “ 等” 作 了一个概 括 性 的规 定 , 因此应 当认定 本 罪 的犯 罪对 象
包括但不 限于上述 四种类型, 而是延伸至所有 受监护、 看护但是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生活能 力的人。从而可以有效规制随着社会形态和社会关系的转变. 而出现新的严重危害社会稳
诚 如事物的发 展总是前进性和 曲折性 的统一 ,刑事立 法也不是一 开始就十全 十美 的 . 而 且社 会现实 日 新 月异 , 我 国采用 了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不断加 以完善 。为 了对 于这 种非家庭成
员之间情节恶劣 的虐待行为进行有效 的刑法规制 , 《 刑修 九》第 1 9 条直接规定 : “ 对未成年人 、 老年人 、 患病 的人 、 残疾人等负有监护 、 看护职责 的人虐待被监护 、 看护的人 , 情节恶劣的 , 处三
V0l _ 31 No . 6 De c. 2 01 6
“ 虐待被监护 、 看 护人罪 " 司法认定 的
规 范化研 究
魏 康
( 华 东政 法大 学 法律学 院 , 上海 2 0 0 0 6 3 )

要: 《 刑法修正案( 九) 》 新增 了 “ 虐待被监护、 看护人罪” , 将我国宪法对于弱势群体
并 不能有效规制 , 尽管有 学者提 出可以“ 寻衅滋 事罪 ” 或者 “ 侮辱罪 ” 处罚, 但是 寻衅 滋事罪强 调行 为人行为具 有 出于寻求精神刺激 的随意性 , 对公共秩序 的破 坏 。侮辱罪要求公 然实施 的
对他人人格 、 名誉 损害的行为 , 是 自诉案 件 。而对于发生在封闭场所之内的轻伤 以下 的虐待行 为, 如幼 儿园 、 养 老院等 , 无论是公 共秩序 的要求亦 或者公然 性 的要求 都不能满 足 , 显 然不符 合两 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 出于个体正义 的: 考虑 , 强行用刑 法进行规制 , 则无 异于在刑法罪刑法 定铁则 之下开 了一个缺 口, 反而为 日后司法认定 的恣意性提供了先例。
第3 1 卷第 6期 四川理工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0 1 6年 1 2月 J o u r n a l o f S i e h u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E n g i n e e r i n g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DO1 : 1 0 . 1 1 9 6 5 / x b e w2 01 6 0 6 0 8
作者 简 介 : 魏康 ( E — ma i l : a h t h w k @1 2 6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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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持着谦逊 的态度 , 又要时刻与社会实际相结合 。在一种危害特定群体的社会现象频发 , 其
他法律 由于惩戒措施 的局 限性无 法有效规制 , 而且 通过刑法解 释亦不 能合 理将其纳入刑法规
定性的虐待行为, 在避免出现处罚漏洞的基础上保持刑法的稳定性。
关键词 : 虐待被监护、 看护人罪; 立法肯定; 主体认定; 犯罪对象; 情节恶劣; 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3 4 ; D F 6 2 4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8 5 8 0 ( 2 0 1 6 ) 0 6 — 0 0 7 4 — 1 1
制范 围之时 , 便会 出现要 么在刑法罪 刑法定 的铁则之下 出现处罚 漏洞而有 损刑法权威 , 要 么
利用解释强行扩大 刑法处罚 范围以维护刑法 的权威 , 而违背 了罪刑法 定的基本原则 。为 了有 效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 , 就需要考虑通过刑事立法来加以有效解决 。 近年来我 国发生 的非 家庭成 员之间的虐待案件越来越多 , 尤 以幼儿 园 、 养 老院 、 医院工作
人员等虐待被监护 、 看护 的儿童 、 老人 、 病人的现象最为显 著。然而《 刑法修正案 ( 九) 》 ( 以下 简
称《 刑修九》 ) 出台之前我 国刑法对 于尚未达 到轻 伤 以上后果虐 待行为 的规制 仅有 2 6 0条的虐 待罪 , 将主体 限定在 了家庭成员之 间 。对 于其 间频发 的非家庭成 员之 间情节恶劣 的虐待行为 一来自、问题 提 出
刑法 由于其惩罚措施 残酷性 ,定位上 成为了其他部 门法律 的保障法 。在其他部 门法律不
足 以有效遏制一种危害社会 现象的发生时 , 便需要刑法的有效介入。因此 , 刑事立法 的过程既
基金项 目: 华东政法大学与上海市安全局合作课题( c 一 6 9 0 1 — 1 6 — 0 8 1 )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这一规定是否必要?是否为法律 向社会舆论 的妥协 ?以及虽然这

规 定于一般人 而言并没模糊不清而让人无 以为是 ,但是 没有相关 司法先 例① 的发生以及司
的保障具现化, 符合刑事立法对于弱势群体加强保护的立法趋势 , 有效弥补 了社会上广泛
发 生 的非 家庭 成 员之 间 的虐待 行 为。虽然 法条 中没有 明文指 出, 但是 从条 文之 间的 内在逻 辑, 以及 虐待被 监护 、 看 护人 罪和虐待 罪有 着亲 情 因素考 量 的不 同, 其 犯罪 主体 范 围应排 除 “ 共 同生活 的家庭成 员” , 类似 的“ 情节 恶劣 ” 的行 为定 性也宜 比虐待 罪 的认定 更加严 厉 。可 以参 照虐 待 罪 的认 定标 准 , 但 应考 虑到 公众对 于 一般社 会 的监护 、 看护 的认 同度 普遍 低 于 亲情之 间的生活关 系 , 宜适度 放宽 认定标 准 , 以达 到对虐 待被 监护 、 看 护人 罪从严规 制 的效 果, 主要体现在 持续 时问和造 成身体 和精 神损伤 的程度标 准应 当予 以适度 降低 。对 于未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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