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20日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
(境内共线生产并在欧美日上市品种)
一、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已在中国上市并采用同一生产线同一处方工艺生产的品种;
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已在中国上市但采用不同生产线或处方工艺不一致的品种。
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上市申请。
二、资料接收/受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简称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接收/受理。
三、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 申请表的整理
1.种类与份数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表三份,一份为原件。
2.依据《关于启用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82号)要求,申请表的填报须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发布的填报软件,提交由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确认所用版本为最新版〔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所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RVT\MRT文件。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所有页码应加盖各申请人骑缝章。)
3.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申报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件,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保持完全一致。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
2.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使用足够强度牛皮纸,以免破损。档案袋封面应注明:申请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机构名称,并由申请人逐袋加盖公章。
170825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颁布时间:20170825
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时参考。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一)原研药品:进口原研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二)在原研企业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国、日本或欧盟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药品。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建议企业按照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研究,未备案的无需再备案;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公开审议,并公开审议结果。
二、企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参比制剂全部向社会公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后区别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可以确认符合参比制剂条件的;(二)存疑的;(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对于(二)(三)两种情况是否继续进行研究或重新选择参比制剂,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
剂)评价一般考虑
附件1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
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的一般考虑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和?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通告)等多个技术指导原则,本文是上述指导原则的补充文件。
改规格药品系指该规格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均未获准上市,或无法确定同规格参比制剂的药品。
本文件适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口服固体制剂改规格药品的评价。评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中描述的内容。
一、概述
我国已批准上市的药品中存在部分改规格产品,对这部分产品的再评价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药—1—
品的规格及用法用量依据上市前临床试验确定,因此增加规格一般应依据原研药说明书的用法用量来确定。为加强对药品规格的管理,防止不合理药品规格给临床用药带来混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对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进一步提出严格要求,申请增加的规格不得改变原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改规格药品的评价包括药学和临床试验等方面内容。
二、评价内容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介绍
评价对象
已上市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品种均需开展一致性评价。
我国现有化学药品注射剂共约1500个品种,药品批准文号约3.2万个 应以公众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重点做好医疗机构临床常用药品的一致性评价
不属于一致性评价的范围
对临床价值明确但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如氯化钠 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水等,此类品种无 需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药监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委员 会进行梳理,分期分批发布此类品种目录,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化学药品 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相关指 导原则开展药品质量提升相关研究,并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规定 申报,执行一致性评价的审评时限。
注射剂一致性评价介绍
工作部署
2020年5月14日发布 《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62号) 《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政策解读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 《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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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技术指导原则制定计划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剂型,盐基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
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的一般考虑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和《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通告)等多个技术指导原则,本文是上述指导原则的补充文件。
改规格药品系指该规格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均未获准上市,或无法确定同规格参比制剂的药品。
本文件适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口服固体制剂改规格药品的评价。评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中描述的内容。
一、概述
我国已批准上市的药品中存在部分改规格产品,对这部分产品的再评价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的规格及用法用量依据上市前临床试验确定,因此增加规格一般应依据原研药说明书的用法用量来确定。为加强对药品规格的管理,防止不合理药品规格给临床用药带来混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对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进一步提出严格要求,申请增加的规格不得改变原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改规格药品的评价包括药学和临床试验等方面内容。
二、评价内容
(一)改规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改规格药品首先应结合原研药品规格的上市情况,充分论证改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8.化学仿制药注射剂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的起草和考虑
自我评估 对已上市注射剂的国内外上市背景、安全 性和有效性数据、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等进行信息调 研,评价和确认其临床价值
启动临床等专业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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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问题及考虑
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201910)
二、申请人应按照国家局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 遴选与确定程序》选择参比制剂,参照本技术要求和国内 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
国内临床使用确存在与参比制剂规格不同的临床需求
18
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201910)
删除改剂型、改盐基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考虑……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厅字〔2017〕42号)
(十一)严格药品注射剂审评审批。……大容量注射剂、 小容量注射剂、注射用无菌粉针之间互改剂型的申请,无明 显临床优势的不予批准。
重点关注问题及考虑
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201910)
七、特殊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考虑 特殊注射剂(如脂质体、静脉乳、微球、混悬型注射剂
等)一致性评价在按照上述技术要求开展研究的同时,还 需根据特殊注射剂的特点,参照FDA、EMA发布的特殊制剂 相关技术要求,科学设计试验。
技术要求中明确原则性要求,需根据特殊注射剂特 点,参照FDA、EMA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开展研究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主文件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主文件药品是保障人们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保障仿制药质量和疗效的
一致性,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严格的药品监管制度。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仿制药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确保仿制药的
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保持一致。本文将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
现场主文件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
在我国,仿制药市场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对于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
一致性评价显得尤为重要。这是为了确保仿制药和原研药在质量、安全性
和疗效上的一致性,保护患者的权益,同时促进仿制药的研发和上市。
二、目的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场主文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评价流程,确保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可靠性。通过评价,监管部门可以全面
了解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情况,对仿制药是否满足上市条件和质量要求做
出科学判断,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内容
1.评价流程:详细介绍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各个环节、操
作方法和流程。包括试验设计、数据采集与分析、样品管理、实验室操作
规范等内容。
2.评价指标:列举评价过程中所需考量的各项指标,包括药品的理化
指标、药代动力学指标、药效学指标等。需要明确各项指标的评价方法和
标准,保持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人员资质要求:明确评价工作人员的资质和要求,包括工作经验、专业背景和培训需求等。依据不同的评价环节,确定负责的人员和职责,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5.评价报告:明确评价结果的报告要求,包括结果汇总、数据分析、结论和建议等内容。评价报告应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便于监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作出决策。
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药品注册现场检查存在的共性问题
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药品注册现场检查存在的共性问题
本文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和现阶段已经进行的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药品注册现场检查工作情况,结合笔者的理解,对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药品注册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和探讨,并针对发现的共性问题给出了建议,旨在为后续的被检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提供更多的思路和参考。
我国是仿制药大国,现有的18.9 万个药品批文中,有95%属于仿制药。2017 年,中国的仿制药市场规模达到5000 亿元,占据中国制药企业营业收入的大头。过去中国批准上市的药品没有与原研药进行一致性评价的强制要求,导致某些仿制药在质量与疗效上与原研药存在很大差距,而且重复开发现象严重,相同仿制药的批文数量达几十个,存在严重的恶性竞争[1]。
2012 年2 月,《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 国发[2012]5 号) 明确指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投入不足,创新能力不强,部分仿制药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要求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启动一致性评价工作。2015 年8 月《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44号)、2016 年3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国办发[2016]8号)、《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 试行)》(2016 年第120号),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标准、参比制剂等具体要求进一步提出了指导意见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指导原则。2017 年8 月,原国家食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
读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医疗费用不断增长以及药物创新成本的提高,仿制药作为一种廉价替代品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中。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是否能够与原研药保持一致,这一问题备受关注。在此背景下,2020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仿制
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对于已上市的仿制药,应当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报告。对于未按时提交评价报告的企业,药品注册证书将被注销。此举旨在确保所有药物企业都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一致性评价,提高药品质量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对于尚未上市的仿制药,应提前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
评价,并在获得注册证书前完成。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药品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此举旨在促进仿制药的研发,提高其疗效,同时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缩短药品上市的时间。
三、评价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供患者、医生和药品监管部门
等各方参考。同时,评价结果也是药品定价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公开透明的评价结果,可以提高药品的透明度,促进药品
定价的公正和合理,保障患者用药权益。
四、对于既有生物类似药,也有生物原研药和生物仿制药的
情况,生物类似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因此,应当对其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作出相应修订和规范。此举旨在保障生物类似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促进生物类似药的发展,为患者提供更多选择。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发布以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扎实推进,有的企业已经完成了部分品种研究工作,进入申报审评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对前期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研究制定了本《公告》,对一致性评价工作各环节进行了优化调整,旨在保障受理、检查、检验和审评等环节顺畅衔接,保障评价标准统一。
二.针对参比制剂确定和获得,《公告》中提出了哪些优化措施?
为了便于企业开展研究工作,总局目前已发布8批610个品种规格的参比制剂,包括《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中公布的《2018年底前须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目录》(以下简称《289品种目录》)中的163个品种(219个品规)。该目录中另约有90左右品种为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技术指南,上述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约90左右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依据也已明确。至此,已经对《289品种目录》中大多数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
Am04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现对品种的分类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原研进口上市品种。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二、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三、进口仿制品种。
(一)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由企业提交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接收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二)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四、国内仿制品种。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五、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
六、国内特有品种。由企业选择可重新开展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并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后续审核通过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未选择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数据,不建议使用。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政策问答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政策问答
1. 什么是仿制药?
仿制药(Generic Drug),即与原研药品具有相同的质量、安
全性和疗效的药品。它是在原研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过后,根据已有的有效成分、剂型、规格及质量标准等生产而成的药品,是满足公共健康需求的重要药品之一。
2. 为什么要开展仿制药疗效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与原研药的疗效和质量具有密切联系,开展仿制药疗效一致性评价主要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健康,增强药品从业者的责任意识和荣誉感,促进我国仿制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3. 仿制药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仿制药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标准的制定、评价方法的确定、评价结果的通报、评价机构的认证和评价体系的建立等。其中,评价标准的制定是关键和基础性的工作,其精度、严谨度和科学性将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 仿制药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评价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仿制药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评价标准普遍采用WHO或欧盟的指
南和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的要求,由专家组进行制定和修订。
5. 评价机构的认证是评价工作中的重要保障措施,其认证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评价机构的认证是评价工作中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其认证标准和程序通常按照ISO/IEC 17025《实验室通用要求》和
ISO/IEC 17043《评价机构的特定要求》来制定和执行,主要
包括资格认证、组织管理、技术能力、评价过程和结果等方面的评估和监管。
6. 对于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其后续审评流程是怎样的?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起草说明
附件2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
事项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关于参比制剂有关内容的调整
将《关于发布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等3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6年第61号)中参比制剂遴选顺序调整为(一)原研药品:进口原研药品、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二)在原研企业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国、日本或欧盟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药品。
在《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0号)、《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6年第120号)基础上,明确允许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参比制剂。
二、关于原研药品地产化品种有关内容的调整
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6号,以下简称2016年第106号公告)中原研药品地产化品种须开展一致性评价,修改为根据变更情况分类处理:属于上市后未发生较大变更的,或上市后发生较大变更但经审评后不影响质量和疗效的,经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和核查后,可以选择为参比制剂。属于上市后发生重大变更并与原产国同产品质量疗效存在差异的,由企业在本公告发布30天内对社会发布声明,说明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并按照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
美国首仿药制度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首仿药制度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
目的:为促进我国首仿药的发展提供参考。方法: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介绍美国首仿药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我国首仿药的发展现状和有关制度,指出我国首仿药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完善建议。结果:美国首仿药制度包括首仿药市场独占制度、橙皮书制度、简明新药申请制度、首仿药临床试验数据保护制度、首仿药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和仿制药替代制度等一系列有关首仿药研发、注册、审批、采购等环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完整的配套制度,这些制度均加快了其首仿药的流通和使用。而我国目前仅在首仿药的定价、注册、审批方面有部分零散规定,尚缺乏完整的首仿药配套制度。结论:我国可借鉴美国成熟的首仿药制度,明确首仿药的定义,简化首仿药的注册审批,建立首仿药的数据保护制度,并从招标采购和医保层面保障首仿药的流通使用,从而促进我国首仿药的发展。
ABSTRACT OBJECTIVE:To provide reference and sugges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rst generic drugs in China. METHODS:By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study,related system and regulations of the first generic drugs in the United States were introduced;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related systems of the first generic drugs in China,the problems about first generic drug system in China were pointed out. The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RESULTS:In the United States,first generic drug system included a series of policies,legal system and complete supporting systems about R&D,registration,approval and purchase of first generic drugs,such as market exclusive system,orange book system,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 system,first generic drug clinical trial data protection system,drug patent link system,and medical insurance generic drug replacement system;it sped up the distribu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first generic drugs. At present,there were som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bout pricing,registration and approval;but there was no complete supporting system of the first generic drugs.CONCLUSIONS: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rst generic drugs can be promoted in China by referring to relatedmature supporting system of the first generic drugs in the United States,clarifying the definition of the first generic drugs,simplifying registr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 of the first generic drugs,establishing data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first generic drugs and guaranteeing the distribu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first generic drugs from the biading and aspect of medical insurance.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时参考。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
参比制剂备案:
(一)原研药品:进口原研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
(二)在原研企业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国、日本或欧盟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
制剂地位的药品。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建议企业按照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
研究,未备案的无需再备案;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
议公开审议,并公开审议结果。
二、企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参比制剂全部向社会公开。对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咨询委
员会讨论后区别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可以确认符合参比制剂条件的;
(二)存疑的;
(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
对于(二)(三)两种情况是否继续进行研究或重新选择参比制剂,由企业自主决定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企业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立卷审查技术标准暂行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
立卷审查技术标准(暂行)
根据《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的要求,应对申报资料进行立卷审查。通过“立卷审查”
评估申报资料与研发工作的完整性和可评价性后,可大大提高申报资料的质量,保障后续审评、审批工作有效有序的开展。
申报资料应符合《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应提供完整概要、药学研究资料、体外评价、体内评价的相关资料及其附件,并提供信息汇总表及其电子版。
为便于申请人整理申报资料信息,提高申报资料质量,特编制本申报资料立卷审查技术标准(暂行),供申请人参考。
一、格式要求
格式体例要求应符合《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体例与整理规范》(食药监办注〔2011〕98号)的规定。
各项申报资料应设独立封面,标明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资料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及人员有关项目(如适用)、各申请机构名称等。右上角注明资料项目编号,并由申请机构逐项加盖公章。临床研究报告应设置独立的标题页,并包含试验名称、药物名称、方案编号、试验起止时间、主要研究者/申请人
负责人的姓名、研究机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
原始资料保存地址等必要的信息。应提供研究报告摘要,编制研究报告目录,并加注页码。
二、概要部分
根据《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及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包括历史沿革、批准及上市情况、自评估报告、临床信息及不良反应、最终确定的处方组成及生产工艺情况、生物药剂学分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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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920
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发布以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扎实推进,有的企业已经完成了部分品种研究工作,进入申报审评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对前期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研究制定了本《公告》,对一致性评价工作各环节进行了优化调整,旨在保障受理、检查、检验和审评等环节顺畅衔接,保障评价标准统一。
二.针对参比制剂确定和获得,《公告》中提出了哪些优化措施?
为了便于企业开展研究工作,总局目前已发布8批610个品种规格的参比制剂,包括《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中公布的《2018年底前须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目录》(以下简称《289品种目录》)中的163个品种(219个品规)。该目录中另约有90左右品种为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技术指南,上述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约90左右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依据也已明确。至此,已经对《289品种目录》中大多数品种的参比制剂选择给出指导。《公告》一方面对参比制剂选择顺序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明确我局将继续对企业备案的参比制剂进行遴选和确认,符合参比制剂要求的发布参比制剂目录。
关于参比制剂获得事宜,企业可以通过申报一次性进口申请及进口备案、通关等程序来获得参比制剂,除此之外,《公告》明确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参比制剂,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仅需在资料中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参比制剂真实性即可。
三.对企业选择参比制剂的自主行为,是否明确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公告》第三条提出,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企业发现所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及时终止相关工作,将“视情况免于责任”,什么情况给予免责,标准如何把握,如何确保追责免责的准确执行,不会出现误伤或者纵容?
企业负责参比制剂的选择、购买及使用,对全过程负责。发现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后,总局将依法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如有证据证明企业非主观因素选择假冒产品,可免责。
四.针对开展临床机构不足问题,《公告》提出哪些解决方法?
针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不足”问题,《公告》提出:一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一致性评价中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我局前期已会同卫生计生委确定619家临床试验机构。我局正研究制定备案管理相关的配套规定。二是《公告》第六、七、八、九条中提出符合豁免条件或者可以免于评价的相关情况以及方式,根据科学判定,减少不必要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五.《公告》提出,生物等效性试验发起方可聘请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按GCP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机构评估。请问如何明确界定第三方评估能力?
一致性评价中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如选择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申办者可以聘请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对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是一种有效的外部完善机制,可以弥补部分申办者因能力有限,不能够准确、系统评价拟选择机构的不足。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负责。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化竞争,申办者可以选择具备较好基础、丰富经验和获得市场广泛认可的第三方。相关行业组织可以通过制定自律性的行业规则和技术规范,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
六.对符合《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品种,以及不适合开展人体内研究的品种,企业可向总局提出豁免申请并说明理由。请问豁免流程具体如何,是否有相关规定?
在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对部分品种豁免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应当科学审慎地对待。企业的相关豁免要求可按照如下流程提出:
(1)申请人可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品种具体情况、豁免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以下简称BE)的科学性依据等,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公文申请BE豁免,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将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后予以答复。
(2)对于总局已公布的豁免品种,申请人申请一致性评价时可在附加申请事项中注明豁免,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交豁免的相关依据。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将根据品种具体情况进行审评。
七.《公告》提到,企业在报送一致性评价申请时,需由相关机构对其进行复核检验,这里是否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检验?在选择第三方机构时有哪些具体标准?如果在审评过程中开展有因核查并抽样检验的,应交由哪些机构进行检验?
企业提交一致性评价申请时,申报资料中应包含药品复核检验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委托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其他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对《公告》发布前已由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公告,由有关药品检验机构承担集中复核检验任务的品种,企业可以在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可以在其他机构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应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达到药品检验的要求,具有开展药品检验的能力。
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可以提出对申报品种进行检验,由总局审核查验中心组织抽样后,交法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此前公告已指定复核检验机构的品种,由指定机构进行检验;对未指定的,由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另行指定。
八.关于未明确参比制剂的品种,企业如何解决一致性评价问题,是等待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后再开展,还是将提出其他解决途径,以保证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价工作?
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尽快组织研究讨论未明确参比制剂品种的相关问题;申请人也可根据品种情况,按照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致性评价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咨询,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研究后予以回复。
九.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建立了哪些鼓励政策?如何保证这些政策真正落地?预计将对市场供应产生什么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规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进一步规定,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有关部门将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尽快形成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激励机制。后期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细化配套。上述将营造扶优汰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