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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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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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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虽被我国刑法分则进行了区别的规定,但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操作当中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对二者的界定也就成为了一项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本文将以一件刑事申诉案件为例,谈谈如何界定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界限论文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法律界限刑事申诉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正确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比较复杂,二者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如果故意伤害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

一、基本案情2008年1月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某区某镇某村中心街“欢乐有约”卡拉OK厅喝酒消费时,在卡拉OK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某的同伴邓_、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和解。

其后,得知此情况的被害人江某某不顾劝阻上前抓住被告人刘某某的头发并往下按,被告人刘某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了被害人江某某的腹部两刀,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江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

同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系被锐器作用右侧腹部致肝右叶、肝门静脉及下腔静脉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6月11日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09年2月26日,被害人江某某的父亲江某强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其认为法院错误将故意杀人罪定为故意伤害罪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畸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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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法毕业论文模板1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

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

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

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

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

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

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

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刑法总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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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而且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理论基础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三权分立论。

这一理论是法治国的法制原则的要求之一,是通过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现出来的。

(经要求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三个职能部门掌握,每个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它部门的干涉),三边形法定原则对于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心理强制说。

(或称实定法理论或制衡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重要理论,罪刑法定是心理强制说的必然结论。

(三)民主主义与人权尊重主义。

由于时代的变化,人们的民主主义思想和尊重人权思想的加强,罪刑法定主义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因而它的思想、理论基础也与过去有所不同。

现代罪刑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础可有以下两个方面:1、民主主义。

民主主义原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思想。

2、人权尊重主义。

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这就要求无罪的人不使受追诉、有罪的人在被定罪量刑时不仅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也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三、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排斥原则(一)排斥习惯法原则罪刑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依据有明文规定的法规作为刑法的法源。

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的当然结论。

(二)刑法无溯及力原则所谓刑法无溯及力,就是指根据某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实施该行为以后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新法是犯罪的,不能以新法定该行为为犯罪,处于刑罚。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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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刑法论文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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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的范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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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论文的范文篇1浅谈网络诈骗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网络诈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中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至1996年为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97年至今为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呈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犯罪主体扩充化、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的特点。

未来中国预防和规制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注重技术防护和刑法规制相协调、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完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

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

[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

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

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

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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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最基本的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作为基本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使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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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范文一: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研究[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

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

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

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

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涵义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

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

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

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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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作为连接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纽带,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篇1试析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完善研究论文摘要腐败犯罪是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问题,在设置其刑罚时应当将资格刑的设置作为其基础性刑罚。

资格刑的设置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刑罚,而应当是具有一定梯度的刑罚,其内容也应当包含单纯的剥夺、永久的剥夺以及复权等多项内容。

论文关键词腐败犯罪资格刑梯度腐败犯罪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本身则来源于社会公众这一国家公权力的赋予者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

也就是说,从应然的角度上看,国家公权力是公正与正义的,而当其出现不公正或者不正义的情形,并不是由于公权力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权力的执行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而导致这种不当行为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腐败。

从这个层面上看,要消除国家公权力执行不当状态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剥夺不当执行者的公权力,也就是剥夺其拥有公权力的资格。

但是就是这最为直接的方法,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因此,加强我国腐败犯罪的资格刑的设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资格刑,又称名誉刑、能力刑或权利刑。

资格刑是针对利用某种职务或者业务上的条件来实施相应的犯罪的刑罚方式。

资格刑的设置一方面能够对腐败犯罪的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罚,同时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犯罪的再次产生。

一、资格刑设置的立法缺陷腐败犯罪是最为典型的职务型犯罪,同时这种职务型犯罪的所利用的资格是具有国家公权力特征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赋予与否直接决定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腐败犯罪的资格刑设置在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中是一个尤为关键的环节。

就我国的资格刑的现状来看,我国腐败犯罪并没有单独设立相应的资格刑,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并没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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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

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剖析,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法律适用一、引言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故意伤害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

2.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三是伤害行为具有严重性。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1.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达到了犯罪的目的。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已经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

2.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并不能改变其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

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刑法的伦理问题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问题,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历来倍受关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篇1浅谈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一、刑法廉政保障功能的界定学界对于刑法功能的界定与分类有不同的观点:有侧重于对“功能”一词本身的界定,如将刑法的功能分为正功能、负功能与零功能;[1]有侧重于从刑法这一部门法性质的角度进行界定,如将刑法功能分为本质功能与非本质功能;[2]也有侧重于从刑法法律内容的角度进行界定,如将刑法功能分为为社会和谐防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社会经济利益、维护社会成员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功能。

[3]通说认为,刑法的功能指刑法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可以概括为维持秩序功能、保护法益功能、保障人权功能三个方面。

[4](P5~6)本文在刑法的功能定义方面采通说,即刑法的功能指其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必须通过刑法条文的规定和实施来发挥,因此,要界定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除明晰刑法的功能概念之外,还必须明确刑法涉及廉政保障功能的条文范围。

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1个《决定》、8个《修正案》的规定,从广义上来看,涉及刑法廉政保障功能的罪名主要集中在第8章贪污贿赂罪、第9章渎职罪和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此外,《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3章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劵、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劵、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洗钱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罪名都属于腐败犯罪的范畴。

关于刑法的论文

关于刑法的论文

关于刑法的论⽂刑法解释是刑法学⽅法论中⼀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刑法学⽅法论的⼀个主要研究对象.对于何为法律解释,梁彗星先⽣在研究德国民法解释学时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种⽅法论,认为法学⽅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的⽅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意语。

关于刑法的论⽂1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并引起了⼈们的⼴泛关注。

因此,⽴法者以及司法者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从⽽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鉴于此,下⽂针对刑法谦抑性价值和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进⾏论述,并分析了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我国社会问题中的体现,以供相关⼯作者参考。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法原则刑事政策犯罪 引⾔ 刑法谦抑性理念和原则在防⽌冤假错案、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

为确保刑法正确实施,相关⽴法者以及司法者需要对刑法谦抑性的涵义进⾏辨析,对其理论基础进⾏明确,并发现该原则适⽤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刑法的谦抑性是⼀种刑法理念,虽然在刑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也贯穿于刑法的全部,⽽不是只是适⽤于刑法中的某个部分。

1.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契合。

我国刑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犯罪⾏为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应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犯罪⾏为不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不能进⾏定罪处刑。

通俗地来讲,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其实是指公民、法⼈的某种⾏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法,都必须有法律的明⽂规定,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

如果该⾏为不涉及刑法中的某⼀条例,则不能够对该⾏为进⾏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能够在很⼤程度上维护法⼈以及公民的切⾝利益。

该原则既不涉及类推,更不允许进⾏法外定罪,这也就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所在。

1.2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法律⾯前⼈⼈平等基本原则契合。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探讨如何保障和完善律师辩护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1. 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委托辩护权。

自行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委托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 辩护权的性质辩护权具有以下性质:(1)法定性: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平等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地位。

(3)独立性:辩护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辩护权。

(4)不可转让性:辩护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

三、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健全。

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完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辩护能力不断提高。

(3)律师辩护权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律师辩护权给予了重视,为律师辩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问题尽管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辩护权受限。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从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对刑法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刑法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

二、案例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困难,李某于2019年3月23日,携带一把万能钥匙,窜至某小区,先后进入5户居民家中,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58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犯罪主体:被告人李某,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客体的规定。

3.犯罪主观方面: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4.犯罪客观方面:李某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规定。

四、刑事责任分析1.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00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罪情节:本案中,李某入户盗窃,属于严重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犯罪后果: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犯罪后果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结论通过对某盗窃案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刑事案件论文(3篇)

法律刑事案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证据认定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一些因证据认定问题导致案件错判、误判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问题的研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1. 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如果证据认定存在瑕疵,可能导致案件错判、误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合法的证据认定,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也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证据认定是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只有通过严格、规范的证据认定程序,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充满信心。

反之,如果证据认定存在问题,将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公信力。

三、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案件中,部分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规范,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受损,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证据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3. 证人证言不稳定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部分证人证言存在不稳定、前后矛盾等问题,给证据认定带来困难。

4. 技术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在刑事案件中,技术鉴定结论对于证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刑法领域中存在的认识错误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通过分析刑法认识错误的类型和原因,揭示了认识错误对刑法实践的不利影响。

其次,结合案例分析,深入探讨了认识错误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最后,提出了改进刑法认识错误的建议,包括完善教育体系、加强专业培训以及加大研究力度等。

关键词:刑法、认识错误、案例分析、改进措施引言:刑法是法学专业中的重要学科之一,不仅关乎社会公正与法律秩序的维护,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关系。

然而,在刑法领域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存在着各种认识错误的问题。

这些错误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对刑法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弄清其类型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推进刑法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认识错误的类型和原因1.1 认识错误的概念认识错误,指的是在刑法领域中,由于主体的信息有限、认知能力有限或其他非理性因素的干扰下,导致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认识出现偏差或错误的现象。

这些错误可能涉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实施等多个环节。

1.2 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2.1 解释错误解释错误指在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解释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能是因为对刑法术语的误解、语义歧义或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的。

1.2.2 适用错误适用错误是指在对具体案件应用刑法时,出现了错误的适用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对相关法条的误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错误导致的。

1.2.3 程序错误程序错误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于程序上的错误判断或其他因素导致的犯错。

这种错误可能涉及审判程序的违法、证据的缺失或审判方面的瑕疵等。

1.2.4 评价错误评价错误是指对犯罪行为和刑法中的价值判断上出现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能是由于法官或立法者的个人意见、偏见或其他主观因素的干扰引起的。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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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范文推荐文章刑法学年论文范文热度:关于坚持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毛概论文热度:有关大专法学毕业论文热度:浅谈公共关系学课程论文范文热度:有关财务论文精选热度:刑法是与人的性命深切相关的唯一法律,它对于正义的渴求相对于其他法律自然更加强烈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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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范文篇一论文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在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从三方面分析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深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取得的突破性进步。

论文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完善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v.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在各级联邦法院适用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排除的规则。

这项规则后来逐渐被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

在美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两种理解:一种仅指排除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非法逮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实物证据;另一种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不限于对“物”的排除,还包括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的排除,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其他成文法和案例法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都应加以排除。

这可称之为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自1996年刑讼法修改后,为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出现的刑事犯罪方面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刑法参考论文】刑法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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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参考论文】刑法论文参考文献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

下文是本文库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参考论文篇1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构成与立法完善(一)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我过刑法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笔者认为,行为人在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观上明显是故意,但其对发生使公共安全陷入危险的后果应当是持一种放任的心态。

如果其主观上主动追究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则应当根据其行为手段的不同,以危害公共安全按罪中的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在这点上容易引起争议的是醉酒驾驶的主观认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说明我国采用的是"原因行为自由理论",就行为人知晓其行为将造成自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下降,仍然实施该行为,其应当对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后行为造成的后果予以负责,这也符合刑法中的"可期待性理论",这一处罚原则将行为人喝酒前至案发时的主观看做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过程。

从这一理论来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明显对其醉酒后造成的使公共安全陷入危险状态的状况持一种放任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认定1.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性质认定。

关于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还是程度犯,抑或是行为犯,在刑法界存在较大争议,该认定影响到该罪的认定问题。

是只要出现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还是借助其他情节、案发现场情况来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使公共安全陷入到危险状态才认定够罪。

笔者认为,从该罪的立法愿意上来看,由于此前的醉酒驾驶与驾驶竞逐行为未造成后果即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后果便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行政处罚难以遏制这两类行为的频繁出现,处于预防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人们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才设定此罪,该罪的设置也是公共安全这一法益在未遭到实际侵害之前就对可能对其造成危害的行为予以规制,用刑罚的手段来避免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属于法益保护的提前,是因为这类行为具有高度和极为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一旦该行为发生极易造成危害后果同时造成的后果往往极为惨烈,所以刑法将这类未遂或预备行为作为既遂行为对待,直接规定为独立的构成要件。

刑法总论论文(2)

刑法总论论文(2)

刑法总论论文(2)刑法总论论文篇2论我国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取向引言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针对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来战胜犯罪问题,掀起了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运动。

各国逐渐纠正刑法万能、迷信刑法的倾向,不再把刑法视为支配的工具和日常使用的统治工具,而是把它看作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最后手段,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等反映刑法谦抑性理念的措施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主题与新內容。

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指出:“刑罚有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基于这种对刑法功能二重性的认识,刑法谦抑性的意义得到充分彰显。

随着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的完善,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我国刑事法治的文明和人们价值观念不断的趋于理性化,比如近些年,严峻的犯罪形势使重刑和死刑广泛适用,国家也一再“严打”,但是,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到遏制,一定程度上反而陷入了罪刑对抗的局面。

而要化解这种对抗与冲突,必须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引导进行法制的改革。

刑法的谦抑性也越来越受到中国法学家的重视和倡导。

近几年,刑法理论界对谦抑性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是还有许多有关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究。

在我国,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内容、根据、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仍在研究中,培植该价值的实践土壤也并不深厚。

笔者拟在探究刑法谦抑主义思想历史嬗变的基础上,试图廓清刑法谦抑性的本质与价值取向,寻求刑法谦抑性存续的法理和社会根基。

1.刑法谦抑性的内涵界定刑法的谦抑性不是刑法典中的概念,而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

从哲学的角度说,概念既是人类思维的语言形式,又是认识事物本质的成果。

人类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以概念内涵和外延相统一的方式构成主体对客体的规定性把握;以概念的方式,将缤纷具象的世界摄入大脑,实现在思想中对世界的高度而抽象地囊括与分析。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谦抑性”概念进行历史性探源以及现实性的界定,以此作为探寻刑法谦抑性价值取向的出发点。

1.1观点综述谦抑,即有谦和、抑制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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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及其贯彻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则被具体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刑法三大原则中的第一原则,也是三大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

正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作用,所以罪行法定原则的制定要求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和党的十八大的召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断的完善,也反映出了党和国家加强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决心,但是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只是法律存在的一部分意义,而本人认为法律真正存在的意义则是法律精神得以真正的实现,也就是法律真正能得到理解和贯彻实施,结合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罪行法定原则有着更为严峻的挑战,我们也很有必要去重新审视和理解罪行法定原则的贯彻和实施,本文通过对罪行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解读进一步探讨罪行法定原则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关看法,以期能更好的加强对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解和学习。

关键词法律制度立法法规罪刑法定中国国情法律原则正文罪行法定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本人认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法律产生的基础土壤,但是也正是法律的存在使得社会得以进步和发展,法律的贯彻实施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是发展变化的,世界各国和地区也有着不同的国情,刑法是维护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而罪刑法定原则又是刑法的帝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

在这期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

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在立法上也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正是对刑法的不断升级,使刑法能更好地适合法治社会的需要,就当前我国的情况来说罪行法定原则具体贯彻和实施状况不容乐观,因此十八大的召开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当前情况下更需要我们加强对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解,同时更好地使其得到贯彻,如此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精神和目标,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一、罪行法定原则的起源和含义(一)罪行法定原则的起源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与封建社会的罪行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

西方罪刑法定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的规定,但一般认为其早期思想渊源始于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到更为系统与全面的阐述,并形成了一种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思想潮流。

但是罪刑法定真正完成从学说到法律的转变,是在法国大革命胜利以后完成的。

(二)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行为可以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要件是什么,有那些刑罚,各种刑罚如何适用,各种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罪行法定原则的贯彻所遇到的问题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罪刑法定原则的良好贯彻不仅要求在刑事立法上得以确立,而且要求在刑事司法中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合法权益。

但是现实的生活中就目前中国社会的情况来说却出现了很多问题,具体的问题主要从一下的几个方面来分析。

( 一)罪行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缓慢和不足实际上,罪刑法定原则真正进入中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然而,真正将罪行法定原则明确写入刑法典却是直到1997年,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至此,罪刑法定原则才真正在我国刑法典中亮相。

同时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和施行的最高指导准则。

然而,从我国宪法条文上来看,却没有那条法条对最刑法定原则进行宪法上的确认。

缺乏了先宪法的权威性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功能很难发挥实质上的作用,这就使得中国刑事实践中反犯罪刑法定原则的做法几乎从来不被追究。

如此情形,要真正发挥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功能几乎成为一句空话。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上的适用上的困境自1997年罪刑法定原则被明文写入刑法典后,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得到了确立,与此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适用,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都必须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办理,只要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就应当依照法律进行追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就不得进行追究。

由此,罪刑法定原则逐渐成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最基本的指导原则。

但是罪行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真正使用却出现了很多问题,首先是司法工作者素质整体不高,同时由于受传统司法理念影响深远,这些司法工作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没有很高的法律素质及勤奋好学的精神,根本无法胜任日益专业、复杂的法律适用工作。

其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就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说,在所谓的体制内,我国各级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受制于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要经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或者任命,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财政管理、划拨;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司法“免责”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因坚持意见而遭致调离或免职的危险。

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司法部门不仅不是独立于政府、人大的政治权威中心,而且在政治权力结构中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

因此司法严重丧失其独立性,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则变得很乏力了。

(三)社会公众缺乏对罪行法定原则的认识罪行法定原则的实施不仅依赖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贯彻和执行,更依赖于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方的亲属聚集起来闹事,向政府及司法机关施压,要求严厉制裁,这样司法机关可能会出于同情和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只要是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有罪甚至重罪的认定和处理,而正是这种社会群众对法律缺乏认识影响了罪行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

(四)司法机关和群众的法律程序意识淡薄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守合法的程序,因为合法的正当程序在规定、约束司法机关活动的同时,也赋予个人在诉讼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是保护人权的一道屏障,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保证。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以及“重视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强调有罪必究、忽视无罪免责”等错误观念,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公平诉讼的程序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漠视、违背,也直接影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

(五)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和解存在冲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和解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中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禁止罪行擅断,随意出入人罪,而刑事和解则赋予加害人和被害人较大的自主权,通过双方协商来处理犯罪的方式可以规避刑法的刚性适用,这无疑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背道而驰。

在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协商过程中根据双方的协商状况,加害人的行为依照刑法应判处一定刑罚的,最终有可能不判处刑罚或判处较轻的刑罚。

正因为刑事和解的这种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在具体适用中重重困难。

三、罪行法定原则的贯彻和实施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三大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其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刑事法领域的立法层面上都得到了原则性的实现,这里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

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将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到实处,使罪刑法定原则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上都发挥其应有的实质性作用才是最重要的,总的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条文的制定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刑法条文的制定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那样才能让人们更加清晰的理解法律和认识法律,知道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受到什么惩罚,这样可以很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同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该尽可能地明确条文的内容,使法条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为司法裁判确立明确的标准,这样才能更好地给司法官员提供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从而避免司法官员判案的随意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

(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应排除两种错误的观念。

目前关于影响罪行法定原则实施的主要有两种错误的观念,其中浪漫主义者认为只有在法律完善后才能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当前情况下在我国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因此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为时过早,要真正加以贯彻实际上有一定难度,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必须在我国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后才能真正地贯彻执行。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应该建立在一部良法的基础上,如果没有一部良法就不能真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在恶法的基础上贯彻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只会使法治环境越来越糟。

但是这种观点是典型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没有认识到人类社会是发展变化的,而法律也要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变化去不断的完善,因此,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不是终生的,一劳永逸的,而是需要不断的完善的。

另外一种观点是教条主义,教条主义者认为必须要按照刑法条文的规定去执行,对于法律条文的逐字逐句地加以理解,这种观念极易为司法者死扣字眼打开便利之门,在这种观念下去理解和执行法律很容易偏离法律条文的中心意思,出现对法律条文的误读。

可见以上的两种观点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时刻警惕和注意,以免走入应运和理解法律的误区。

(三)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有利于被告人”是罪刑法定原则根本精神的体现,也即罪刑法定原则上是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并发展的。

同时,强调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也是由被告人的弱势地位决定的。

那么,应当怎样贯彻有利被告人的精神呢?首先,应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并对“疑罪从轻”的观念进行检讨。

在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后,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也始终不愿将“有疑问的案件”定为无罪。

既然是“疑罪”,理应存在“有罪”和“无罪”两种可能,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显然更愿意采纳“宁可信其有而不可信其无”的结论。

理论上和实践上,人们叫都接受的是“疑罪从轻”的观念,特别是当行为人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受到拘押后羁押后,即是案件存在许多疑问,往往也要想尽办法来“消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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