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劳社厅函[2008]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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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待遇中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为什么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用人单位支付?能否一次

非因工死亡待遇中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为什么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用人单位支付?能否一次

⾮因⼯死亡待遇中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为什么不是基本养⽼保险基⾦⽀付⽽是⽤⼈单位⽀付?能否⼀次这可能是⾮因⼯死亡待遇问题中最难以梳理的板块了,我是断断续续⽤了很多个晚上来思考和梳理验证,昨天的推送的时候⽐较着急,因为最近在试着10点30之前睡觉,戒掉熬夜的坏习惯,所以对格式没有怎么调整就推送了,甚⾄标题也错了,今天更正调整下,⽅便⼤伙阅读。

⽬录1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前世今⽣2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标准及⽀付⽅式3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付主体,为什么不是基本养⽼保险基⾦⽀付⽽是⽤⼈单位⽀付即“遗属⽣活困难补助所需资⾦,已纳⼊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

”如何让理解?4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权利主体(1)供养直系亲属的界定(2)⾮因⼯死亡劳动者⽗母另有⼦⼥的,⽗母是否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资格(3)配偶是年满50周岁还是55周岁符合供养直系亲属资格。

(4)配偶丧失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资格的情形即探讨法院在判决供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式“是判决⽀付⾄18周岁还是失去供养条件时⽌?”。

(5)交通事故情形下⾮因⼯死亡的,亲属已领取被抚养⼈⽣活费的,是否有权利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5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是否可以⼀次性⽀付1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的前世今⽣就⼭东地区⽽⾔,地⽅规范性⽂件中规定的⾮因⼯死亡待遇包含了三个项⽬:丧葬补助费、⼀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但是对⽐⾮因⼯死亡待遇国家层⾯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的话,会发现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是在地⽅性规定中出现,在国家级层⾯没有渊源。

试着梳理⼭东地区⾮因⼯死亡待遇的变迁,我们发现最早出现定期⽣活补助是在1988年10⽉21⽇原⼭东劳动厅、财政厅、总⼯会《关于⾮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的通知》(【88】鲁劳险字第397号),该⽂件规定将供养直系亲属⼀次性救济费改为定期⽣活补助。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延长执行期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现将我省延长“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执行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2009年以来,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对于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冲击,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市要将8号文件中规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

各项保险费率执行标准仍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各市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批复》(晋劳社厅发[2009]28号)执行。

2010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对于2009年上半年或下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符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16号)确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困难企业范围。

山西省调整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通知

山西省调整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通知

山西省调整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通知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6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12.28
•【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158号
•【施行日期】2007.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
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5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转发你们,并将我省现行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一并贯彻执行。

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省属人力资源服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省属人力资源服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省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工作情况的公告【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函[2016]399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6.22【实施日期】2016.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省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工作情况的公告(晋人社厅函[2016]399号)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关于开展201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告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16〕25号)要求,我们对省属51个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了年度报告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予以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查,山西浦东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35个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确定为合格机构予以通过,准予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继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二、限期整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查,山西胜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12个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供详细年度报告资料,责令按要求限期整改。

三、暂缓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查,年度报告工作存在问题较多的山西诚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正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个服务机构,暂缓经营6个月,暂缓期间停止经营活动。

四、注销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查,对自行提出申请无意继续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内蒙古立人人才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万博鑫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个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五、新增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6年6月前批准设立的山西众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11个新增服务机构予以通过。

附件:山西省省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公告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6年6月22日山西省省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公告表人力资源市场处制2016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经营地址许可文号许可时间业务范围年度报告情况1山西浦东红杰人力资源有限胡亚杰140000000001山西太原小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槐路18号晋劳社办发[2006]69号2016.5.10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登记、收集和发布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政策咨询;开展劳务输出输入,并进行岗位培训和合格公司跟踪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介绍服务。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2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和《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41号)的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特点和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殊性,采取适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的缴费方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参保。

缴费工资基数明确的,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核定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可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核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施工进度或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实名制原则,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备案制度。

参保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变动时,应按月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名单,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百日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百日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百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晋人社厅函[2013]386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百日行动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3〕38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晋及省属用人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修订)》、《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促进大学生就业和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目标任务,省人社厅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组织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百日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的范围:各类用人单位。

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较多的电子、汽车、房地产销售及维修加工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等。

专项检查内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2、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3、带薪年休假规定落实情况;4、特殊岗位执行高温补贴规定情况(按照最新调整标准执行);5、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及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情况;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招录人员信息公开情况;7、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

包括派遣岗位、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及有无用人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8、对全省5月份开展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回头看;9、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意见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意见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8]4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确保省委省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惠民工程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实现全省人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不断推进和谐山西建设,现结合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对实施社会保障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充分认清目前的形势和任务。

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把“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作为重要目标,新形势、新任务对我省社会保障工程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社会保障工作一定要适应我国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加快社会保障工程实施步伐,在适应中求发展,在改革中求成效。

(二)客观评价我省社会保障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社会保障是民生之福、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我省的社会保障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在继承创新中发展、在保障服务中提高、在逐步完善中扩大,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山西、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及时顺应时代潮流、紧贴时代步伐,不断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克服困难、应对挑战,不断探索实践,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发展最快、受益群众增加最多、基金增长最快、待遇水平提高幅度最大的时期,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人民福利的重要功能。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
养亲属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13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12.17
【实施日期】2008.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
供养亲属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136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劳动保障部第18号令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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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晋劳监总发[2008]第10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劳监总发[2008]第10号)中央驻晋、省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现将《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对象(一)建设单位和在晋承揽工程项目的中央、省属建筑施工企业。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中央、省属、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额度计算(一)以项目为单位,按全部施工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如下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其中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承担50%。

1、5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预存;2、5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预存;3、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预存;4、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预存;5、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1%预存。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预存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预存、启用和返还工资保证金的程序(一)由总队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发出《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5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用人单位: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加快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进程,省厅将研制开发并在全省推广使用相关管理软件,逐步实现通过互联网备案。

省市两级及有条件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数据上网,2008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基本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两级实现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并与国家联网。

二、要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进行曝光。

要通过深入用人单位宣讲、办班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使用人单位进一步熟悉劳动用工备案的目的作用、方法步骤、程序内容等,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不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与杨晓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与杨晓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与杨晓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19)晋06民终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向阳郭洪福李春【审理法官】李向阳郭洪福李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杨晓凤【当事人】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杨晓凤【当事人-个人】杨晓凤【当事人-公司】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文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文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文【代理律所】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被告】杨晓凤【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否驳回杨晓凤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强制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否驳回杨晓凤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杨晓凤以同一医疗事故为由再次起诉损害赔偿,从外观上看,虽然本次诉讼与第一次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相同,但是,在2009年第一次诉讼已生效的(2009)怀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三项内容为:“杨晓凤依法应当获得的各项赔偿费用,考虑到人民医院的赔偿能力,双方一致同意到2016年12月25日依法解决。

在此期间,如果杨晓凤发生重大意外、特殊情况,杨晓凤有权主张赔偿请求"。

现杨晓凤因双方约定的上述事项得不到妥善解决,再次主张权利,属于发生的新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8条规定不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7条的范畴。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和餐饮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和餐饮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和餐饮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9.02•【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和餐饮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9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8]15号),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经营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鉴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特点,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由各统筹地区参照以下方式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企业规模大、职工人数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管理规范的参保单位,仍实行工伤保险费按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按月征收的方式。

对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参保单位,在督促其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可实行按定员或营业面积核定平均用工人数等方式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确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年度或季度一次性趸缴。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2号)各市劳动保障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抓紧制订宣传、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会同有关方面明确责任,全面落实。

二、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宣传,并有针对性地使宣传贯彻逐步深化。

培训学习采取抓重点、带一般、多层次的方法,将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和仲裁员、调解员等骨干队伍先行培训,再对企业负责人、劳资人事干部、工会干部以及法律工作者进行培训,同时帮助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印发必要宣传资料,普遍开展对群众咨询答复,把集中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

三、各地要针对实际做好现行法规文件的清理工作和抓紧依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各项制度。

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在三月底前把清理、制定和修订有关文件、制度的情况上报省厅。

四、大力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

首先要在稳定全省现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基础上,依法规划、布局,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

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解决,好办事机构、人员编制、财政经费保障等问题。

其次争取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普遍建立相对独立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外的实体性办事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院。

五、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争取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各乡镇、街道,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启动实施的工作经费,务于2007年12月底以前正式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晋劳社厅函[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劳社厅函[2008]6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为配合开展好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推进劳动保障中心工作,根据全国和我省的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我省《2008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突出问题,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全面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惠民工程的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2008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2008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实施惠民工程的各项要求,继续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以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进程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紧紧围绕全省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开展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和就业歧视行为的专项行动,净化就业环境,促进公平就业,同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综合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统筹规范城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实现劳动合同签订“三年行动计划”和非公经济参加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的工作报酬权、社会保险权等劳动保障权益。

为此,今年要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创新执法模式,推进“网络化”监管新经验各级要继续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内部调剂或者公开招考等方式,充实市县和乡镇、街道基层的劳动保障执法力量,按照统筹城乡劳动用工监管,实施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在城镇的社区、农村的村委会和大型用人单位聘请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开发利用社会公益岗位聘请劳动保障协查员,形成专群结合的执法网络。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劳社厅函[2008]83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劳社厅函[2008]83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劳社厅函[2008]8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我省2008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对全年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抓紧部署2008年工伤保险工作,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覆盖面,积极完善法规政策标准,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充实机构队伍,确保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

附件: 2008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2008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2008年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全面完成“平安计划”、进一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充实机构人员队伍,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是:参保职工人数达到245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85万人)、基金征缴达到6.22亿元。

一、大力推进扩面工作,全面完成“平安计划”各项任务1.全面完成“平安计划”各项工作任务。

在巩固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参保成果的基础上,把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工作作为扩面的重点,力争年内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保。

2.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认真贯彻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参保工作的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年内实现中央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保。

3.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扩面工作。

已出台相关政策的统筹地区,要抓紧组织实施,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事业单位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尚未出台政策的统筹地区,要抓紧出台政策并尽快启动,全面实施。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3.11
•【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28号
•【施行日期】2008.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
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2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
根据晋劳社厅函[2008]58号文件通知,2007年1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10号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已有12家在我厅进行了企业年金业务登记,现公布如下:
一、受托人4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账户管理人4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托管人1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投资管理人3家: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授权其山西分公司在我省开展企业年金受托咨询
业务。

以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再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24•【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2007年省劳动保障厅以晋劳社办发[2007]104号就做好2007年及今后三年全省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2008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本统筹地区2008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

各市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办法,其中,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可参照晋劳社厅发[2008]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

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幅度按照晋劳社办发[2007]104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确定。

各市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做好企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落实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实把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我省“五大惠民工程”、关注民生的一件大事和实事来抓,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紧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与此同时,要注意做好工伤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

调整工作结束后,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将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落实情况,以市为单位务于2008年2月2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并抄送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精神,现就我省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驻山西代表机构中,在2008年3月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下发时至今,仍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各社会组织接本通知后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机构组织统一代码证书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纳入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为8%。

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三、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单位和个人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和能力的,可以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62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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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劳社厅函[2008]284号关于对全省社会保障工程进行调研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省委和谐山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扎实推进‘五大惠民工程’”课题调研的通知》(晋办发[2008]4号)要求,近期对全省社会保障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张宝顺同志在和谐山西建设推进会的讲话和孟学农同志的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按照省委和谐山西建设领导组的安排部署,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五大惠民工程”中社会保障工程实施的现实基础、基本目标、主要措施和主要问题,找到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增强实施惠民工程的自觉性、实效性,努力推动社会建设,让全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调研内容
调研结合全省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来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社会保障工程实施的现实基
础;二是社会保障工程实施的目标和措施;三是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对策和建议。

(详见《山西省社会保障工程课题调研提纲》)
三、方法步骤和要求
各市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通过调研把情况摸透,把问题找准,写出有材料、有分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同时各市还要选择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较好、中等、较差的三个县(市、区)进行重点调研,并分别写出调研报告。

各市以及重点县的书面调研报告要在7月20日前报省厅。

省厅社保课题调研组将于7月份选择若干市进行实地调研。

附件:山西省社会保障工程课题调研提纲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调研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8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山西省社会保障工程课题调研提纲
一、社会保障工程实施的现实基础,要全面澄清底数,摸清基本情况。

(一)各市市情。

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总人口、其中城镇人口、乡村人口,职工人数,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数,困难企业户数及从业人员数,农民工数。

(二)各市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实施情况。

计发办法改革落实情况,调整待遇落实和发放、业务流程、内控机制、征缴激励、基金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2)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覆盖范围内各类人员分布情况,已参保情况,覆盖率,非公有经济从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应参保和实际参保情况,未参保集体企业情况。

企业破产改制养老保险费清缴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情况,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情况。

(3)养老保险费征收、待遇支付、基金结存情况,基金调剂、欠缴费用情况,待遇调整落实、兑现情况。

(4)做实个人账户情况,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5)企业年金移交和开展情况。

(6)审计稽核情况,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情况。

2、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情况。

(1)统筹范围及应参加统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户数及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数,实际参加统筹的户数和人数。

(2)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及比例。

(3)建立个人账户情况。

(4)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及养老金发放方式。

(5)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制度及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

(6)2007年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数,基金收支和历年结存数。

(7)经办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计算机网络建设情况。

3、农村养老保险情况。

(1)探索建立以地方财政对参保农民给予补贴为特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情况。

当地政府是否出台具体补贴办法。

主要补贴形式、标准及具体内容等。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本辖区农业人口数、适龄
(16--59周岁)应参保人数,已参保人数、参保人员中最高缴费数额、最低缴费数额。

(3)农保经办机构设置情况。

是否单设、单位性质(全额、差额或自收自支)、年均财政拨付工作经费数量和人员编制情况。

辖乡镇数、共配备乡镇代办员数量,经费解决渠道。

(4)农保基金情况。

2007年底基金滚存节余、年末领取养老金数额、领取人数、人均月领取金额、最高领取金额、最低领取金额。

(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出台情况。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07]116号文件要求,当地政府是否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医疗、生育保险基本情况
1、制度建立完善情况。

(1)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至今,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城镇居民等不同群体的参保办法出台情况。

(2)今年省政府要求出台的市、县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进展情况。

(3)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出台情况。

(4)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层次。

2、人员基本情况。

(1)当地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其中: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数、个体从业人员数、离退休(退职)人员数、城镇非从业居民数(其中成年人及未成年人数)。

(2)当地的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应参保人数、实参保人数、未参保人数;上述群体中,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的主要分布情况及原因分析。

3、基金运行及机构建设情况。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入、当期支出及累计结余情况(约够支出多少个月),医疗、生育保险欠费情况。

(2)行政机构、经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保障及办公设施情况。

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医疗费用结算模式。

——失业保险基本情况
1、失业保险征缴情况。

(1)今年失业保险征缴任务及完成情况;
(2)缴费基数核定与养老、医疗的缴费基数比较情况;
(3)失业保险清欠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存在协议缴费。

2、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

(1)新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落实情况;
(2)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确保情况;
(3)关闭破产企业失业人员的接收情况、待遇审查情况和
享受待遇情况;
(4)个人缴费记录建立情况。

3、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情况。

(1)在岗培训补贴和转岗培训补贴发放领取情况;
(2)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使用情况;
(3)享受待遇同时接续养老、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情况;
(4)住院医疗补助的发放领取情况;
(5)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建立情况。

4、市级统筹工作进展情况。

成立市级统筹工作领导组和拟定市级统筹方案有关情况。

5、经办能力建设情况
(1)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经费情况;
(2)信息系统建设、稽核工作开展、建立内控制度情况。

——工伤保险基本情况
1、目前已参保企业的类型和人数,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在企业类型中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企业参保情况,除建筑高风险企业外,其他高风险企业是否做到了基本参保。

2、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的进展情况。

是否按省厅和建设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劳社厅发
[2007]29号)的文件精神,制定了工作方案。

目前,本辖区内在建的施工项目有多少,应参保人数有多少,已参保施工项目有多少,已参保人数,征缴基金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目前主要困难有哪些,已采取和准备的措施。

3、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实施情况。

是否出台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16号)实施办法,是否将所有事业单位纳入统筹范围,本市应参保的户数和人数各有多少,已参保的有多少,存在的问题、建议。

4、服务业、餐饮业参保情况。

一是是否出台了推进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参保的办法。

二是是否展开了服务业参保的试点工作,目前的参保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5、在扩面参保过程中,是否制定出台了本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政策措施,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目前进展情况,包括已纳入统筹管理的企业户数、人数。

项目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6、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情况。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你市确定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情况,企业浮动费率执行情况。

(2)采取吨矿产品,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执行情况,按吨矿产品缴费,是否确定幅度和奖惩措施。

(3)在执行国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两大”工程实施的目标和措施。

包括五年的总目标和今年的具体目标,现在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以及下步工作的思路和重点。

三、“两大”工程实施需要解决的问题。

包括资金投入、政策配套、工作协调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实施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哪些。

四、“两大”工程推进实施的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存在的不足,对现行的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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