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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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执业医师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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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升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理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理应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能够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能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能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依法执业管理制度

医师依法执业管理制度

医师依法执业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依法执业是医师行为的基本准则。

医师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行使医疗服务专业技术,保护患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依法行医1. 医师的执业资格医师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

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行为。

2. 医师执业地点医师应在具有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场所从事医疗活动。

医师不得私自在未经批准的场所从事医疗行为。

3. 医师执业范围医师应根据自己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背景,从事符合自身能力水平和专业知识的医疗行为,不得越权从事非自己专业范围内的医疗活动。

4. 医师诊疗行为医师应严格执行医疗行为规范,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师不得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诊疗,更不得进行非法或不当诊疗行为。

三、医师职业责任1. 保护患者权益医师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遵守医疗保密职责,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 切实履行诊疗责任医师应全面、准确、及时地为患者进行诊疗,按照规范操作程序,减轻病痛,促进康复,不得敷衍塞责或贻误诊治。

3. 立足医学伦理医师在诊疗中应严格遵守医学伦理原则,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随意泄露患者隐私,不得与患者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四、医师执业管理1. 执业注册医师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执业地点进行执业注册,确保合法执业。

2. 医疗记录医师应认真记录患者的病历资料,包括病情描述、诊治建议、医嘱等内容,确保医疗活动的可追溯性和质量安全。

3. 医师执业行为评价医师的执业行为应定期进行评价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和医师职业素养。

4. 医师执业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师执业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进行规范的管理和监督。

五、医师继续教育医师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参加医师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医学知识水平。

六、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处罚对于违法违规执业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措施,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2、徐某赴外省行医正确合法的做法是 什么?
13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 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7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 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 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 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 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事项
宿州某医院所在管辖的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
收回 原医师执业证书
发放 新医师执业证书
※六、医师执业管理(《执业医师》 法)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 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五、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一) 注册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证
2、医师经注册后:
(二)不予注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管理制度
资格考试和注册
注册 健康管理和个人剂量管理 邀请回聘和注册 ……
※第一节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三、执业医师的管理机构
※四、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五、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六、医师执业管理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4)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 (5)重新申请注册 (6)其他情形
甲是一名会计师,其父是有名的中医,甲 虽没学过医但多年受其父耳汝目染,颇通医 道。上世纪90年代末甲父去世,甲在工作之 余结合其父留有的大量各种疑难杂症的中医 秘方给前来求医的亲朋开方治病,口碑很好 。甲名声渐响2000年被中医学校聘为客座教 授。2006年8月经丙市卫生局批文同意,甲在 丙市丁医院中医科正式执业行医。

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执业医师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执业医师是医疗机构紧要的人力资源,对于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起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执业医师的行为和加强管理,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执业医师乐观履行职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并建立有效的考核体系确保绩效的完备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执业医师。

3. 管理标准3.1 执业医师的职责•依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及时进行年度连续教育;•遵守医疗伦理,保护患者权益,保守患者隐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诚实守信,不得违规收受礼品、红包等;•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供应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要求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团队合作精神;•参加科学研究和学术沟通,提升专业水平。

3.2 值班和轮班制度•依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执业医师需参加值班和轮班工作;•值班表需提前订立,并通过内部通知向执业医师发布;•执业医师需依照规定时间到岗并保证工作期间不离岗;•值班期间,执业医师需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对紧急情况乐观响应。

3.3 执业医师培训和发展•医疗机构将定期组织执业医师参加专业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医疗机构将鼓舞执业医师参加学术研讨会和科研项目,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3.4 执业医师的纪律处分•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冒犯法律法规以及工作纪律的执业医师,将依法或依规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

4. 考核标准4.1 考核内容•临床表现:包含临床诊断和治疗本领等;•沟通和协作本领:包含与患者、家属和其他医务人员的沟通本领;•工作纪律与职业道德:包含工作态度、工作效率、诚信守法等方面;•学术研究与创新本领:包含参加科研项目、学术研讨会等方面。

4.2 考核方式•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综合考核,考核内容涵盖上述考核内容;•临时考核:对于重点事项或突发事件的处理表现进行临时考核;•自评:执业医师需对本身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自评。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修改)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修改)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 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 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 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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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考试与注册
二、考试和注册
2.我国医师资格考试
(1)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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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考试与注册
二、考试和注册 3.报考程序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
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经审查,符合报考 条件的,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
上予以公告。 上海市内公开发行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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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考试与注册
三、医师执业注册
1.注册程序与执业
注册申请
申请医师执业的具体注册机关为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 册人上岗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发证机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血办、血站、防疫站、口岸检验检疫部门 到所辖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医生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医生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12.2改进
(1)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医生执业管理政策。
(2)鼓励医生和医疗机构参与改进工作,共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十二、评估与改进(续)
12.3改进措施
(1)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并落实到位。
(2)加强对改进措施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改进效果。
12.4持续优化
(1)建立长效机制,持续优化医生执业管理政策。
(2)医生应积极参与质量控制活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9.2风险管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医生应掌握风险管理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十、医疗合作与交流
10.1医疗合作
(1)鼓励医疗机构之间开展多形式的医疗合作,共享医疗资源。
(2)医生应积极参与医疗合作项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医疗法律法规知识。
16.2教育
(1)开展医生执业管理相关教育,提高医生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2)将医生执业管理教育纳入医学教育体系,培养合格的医疗卫生人才。
十六、政策宣传与教育(续)
16.3教育培训
(1)定期组织医生参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综合能力。
(2)鼓励医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研讨会,拓宽视野,提升自身素质。
4.2法律责任
(1)医生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医生违规执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续)
4.3职业纪律
(1)医生应遵守医疗行业的职业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行为和形象。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纪律监督机制,对医生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执业医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规范执业医师从业行为,切实维护执业医师的职业形象,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执业医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医师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并取得相应职称,有执业资格和权限,从事临床医疗、公共卫生、科研及医学教育等有关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执业医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执业医师应当注重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提高,树立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面保护患者安全和隐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执业医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评价执业医师从业行为,保障执业医师的执业权利,促进执业医师健康覆盖和全面发展。

第六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有关执业医师管理规定和措施废止。

第二章执业证书的颁发和注册管理第七条申请执业医师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

(二)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专学历,具备合法的医学资格或者主治医师职称。

(三)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及其他不完全性因素。

第八条申请领取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身份证明文件;(二)学历学位证书、医学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相关规定,颁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已经颁发执业证书并且未过期的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执业证书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一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备案的执业医师,其执业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执业医师的申报、审核、登记及查询等个人信息管理应当符合保密规定。

第三章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临床规范和诊疗指南,不得在临床实践中违反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严禁违规行医、过度诊疗和滥用药品等。

第十六章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第二节 医师资历考试和注册
• 1.参与医师资历考试的条件 • 〔3〕 «执业医师法»第11条 以师承方
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许经多年实际医 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许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引荐,可 以参与执业医师资历或许执业助理医师资 历考试。
第二节 医师资历考试和注册
• 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度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执业医师法»第14条 医师经注册后,
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依照注册
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
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二节 医师资历考试和注册
• 三、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 «执业医师法»第2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
资历或许执业助理医师资历,经注册在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 员,适用本法。
第一节 概述
• 四、执业医师任务的管理 • «执业医师法»第4条 :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
任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在江西、贵州、云南和甘肃4省展开乡镇执业
助理医师资历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任务。
• 该考试是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历考 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 无执业助理医师资历人员的独自考试。该 考试与国度医师资历考试一致组织,独自 命题,独自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 业助理医师资历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 执业。
• 试点条件:

乡镇卫生院中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
满足需求,且经过年度医师资历考试和医师招
募、定向培育等方式不能有效处置的省〔区、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执业医师管理办法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2006年9月,患者戊到丁醫院治療胃病服用 了甲開的藥後出現了嘔吐、腹瀉胃疼加劇的 症狀,對甲的醫術產生疑問。戊瞭解到甲當 醫生的來龍去脈後,認為甲沒有執業醫師資 格,是非法行醫,要求丙市衛生局處罰甲和 丁醫院,丙市衛生局認為甲不是非法行醫, 未予處罰。戊對丙市衛生局處理決定不服遂 向法院起訴。
在法庭上丙市衛生局認為甲有執業醫 師資格。甲從事的是傳統醫學,其取得醫 師資格的方式有別於西醫。甲向其父學習 過,並持有客座教授聘書,醫術高明,丙 市衛生局批准其行醫是為了保護、繼承中 醫的學術經驗,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而 戊認為丙市衛生局下文批准甲執業是超越 職權的違法行為。
衛生法的調整對象——醫 療衛生技術人員管理關係
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管理 法律制度
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依法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職稱 的人員。即經考試、考核、註冊取 得執業權利,從事醫療、預防、藥 劑、護理、衛生監督等工作人員。
醫、藥、護、技
醫師、鄉村醫生、外國醫師、疾病預防 控制……
藥劑師、藥師、藥檢…… 護理…… 衛生監督、檢驗檢疫、放射……
試分析:甲是否有執業醫師資格?說明理 由。
相關問題:
1、《執業醫師法》規定如何取得醫師執業 資格?
2、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甲 能獲得醫師執業資格的途徑是什麼?
3、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丙 市衛生局在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 過程中是否有權批准醫師執業資格?
(三)註冊程式
1.申請: 2.審核: 3. 註冊:
12月29日張某派人將患者送出,放置城 鄉結合某地,次日晨,過往群眾發現患 者死亡報案,經鑒定,死因為:肺癌、 腦梗塞等四種嚴重疾病,野外低溫環境 是加速死亡的條件。
請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評價張

执业医师管理的法律制度课件

执业医师管理的法律制度课件

第二節 醫師資格考試
一、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的意義
(一)最大限度保證醫師隊伍的品質。
(二)有利於培養具有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水準的醫 學人才。 (三)是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的需要。
二、外國醫師資格考試情況
1、美國 2、德國 3、日本 4、香港地區
三、醫師資格考試的種類
考試的類別分為臨床醫師、中醫(包括中醫、 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師、口腔醫師、公共衛生 醫師四類。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 綜合筆試。
(二)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 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 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 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三)其他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 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 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 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 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三、醫師的培訓
(一)衛生行政部門在醫師培訓工作中的職責 (二)醫療衛生機構在醫師培訓工作中的職責 (三)培訓的對象 (四)培訓的內容 (五)培訓形式
第五節 醫師執業
一、醫師執業權利
醫師執業權利是指取得醫師資格、依法註冊 的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一)醫學診查權。 (二)疾病調查權。 (三)醫學處置權。 (四)出具醫學證明檔權。 (五)獲得醫療設備基本條件權。 (六)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學術團體的權利。 (七)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 (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犯權。 (九)獲得工資、報酬、津貼、福利待遇權。 (十)參與所在機構民主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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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 ) 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事医疗 、 预防 、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 不予注册的, 不予注册的 ,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有异议的, 申请人有异议的 ,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 起十五日内 , 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 ) 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 ) 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 治疗、 流行病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治疗 、 流行病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 )隐匿、 及有关资料的; 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剂和医疗器械的; 剂和医疗器械的;
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 构中,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 构中,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 独立从事相应的医疗工作的人员。 独立从事相应的医疗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资格考试, (一)医师资格考试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 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使用的药品 、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 除 正当诊断治疗外, 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正当诊断治疗外 , 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 医疗用毒性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 品。 (4)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
(3)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 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 在执业医师 指导下, 在医疗、预防、 指导下 , 在医疗 、 预防 、 保健机构中试 用期满一年的, 用期满一年的 , 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
(4)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 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 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 学专业组织获得者医疗、 预防、 学专业组织获得者医疗 、 预防 、 保健机 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 考试 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 行制定。 行制定。
(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规则 ( 1) 医师实施医疗 、 预防 、 保健措施 , 签署 ) 医师实施医疗、 预防、 保健措施, 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 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 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 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 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府的 医学证明文件。 医学证明文件。 ( 2) 对急危患者 ,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 ) 对急危患者, 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 隐私; 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 技术水平; 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教育。 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 不受侵犯; 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 的福利待遇; 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 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 ) 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 ) 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 执业规则
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每年考试一次, 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每年考试一次,考试方式分 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分为临床、 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分为临床、 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 试: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 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因受刑事处罚,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第二章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System of Law on Practicing Physician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建 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 障医师合法权益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 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医师执业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 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 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 、预防 、 医师经注册后 ,可以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 执业类 执业范围执业, 从事相应的医疗、 别 、 执业范围执业 , 从事相应的医疗 、 预 保健业务。 防、保健业务。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 )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 预防、 历 ,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 在医疗 、 预防 、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 )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 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在医疗、 预防、 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 在医疗 、 预防 、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 具有中等专 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在医疗、 预防、 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 在医疗 、 预防 、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 (1)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 )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 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 . 师行医的, 师行医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门予以取缔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 器 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万元以下的罚款; 械 , 并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医师吊销其 执业证书;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执业证书 ;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 医疗用毒 )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8)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 对患者进 )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 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 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 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合格的, 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 允许 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 其继续执业 ;对考核不合格的 ,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 收回 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 预防、 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 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 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来自诊查、疾病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 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调查 、 医学处置 、 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 选 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 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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