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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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问题

试论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问题

试论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和仲裁的衔接问题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裁审单轨制,但对诉讼和仲裁的衔接没有法律规定。

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作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碰到较多的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部分操作上的问题,但仍有理论上及部分操作上的问题没有解决。

一、诉讼中如何看待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后,如何看待已经经过的仲裁程序,在理论上颇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仲裁就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处理时不应再涉及仲裁。

对当事人提到的诸如仲裁程序违法(如仲裁员自问自记、超审理期限等)、仲裁费用的处理(要求法院明确仲裁费用的负担)等法院审理时不应审查处理,仲裁时的当事人、申诉请求等不应影响法院审理等;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虽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毕竟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对已经经过的仲裁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时应予以考虑。

对当事人提出的诸如仲裁时的请求、当事人、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应予顾及,不能完全撇开。

如一方当事人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则在诉讼中不应增加其诉讼利益。

仲裁中未主张的请求,不应予以审理等。

诉讼中如何看待仲裁的理论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故在理论上予以澄清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和众不同的非终局性,在理论上寻找依据难度较大。

笔者认为,可借鉴民事诉讼法中一、二审衔接的一些规定。

在当事人起诉后,虽然仲裁裁决暂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程序毕竟是一种由第三方主持、当事人参和的强制性程序,已经经过的仲裁程序因素仍应具有程序价值,诉讼中当事人应受其约束。

如对未起诉的当事人可视为其服从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劳动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请求的,对当事人未提出的部分应视为其服从裁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陈述没有足够证据应禁止反言等。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关系的日趋复杂,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也日益多样化。

而劳动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

然而,劳动仲裁的结果并非最终裁决,如果一方不服仲裁结果,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那么,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衔接是十分紧密的。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执行。

但如果一方不服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

此时,法院会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

如果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不一致,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此外,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也有所不同。

劳动仲裁适用于劳动争议中的经济权益纠纷、合同履行纠纷等一系列纠纷。

而劳动诉讼则不仅包括经济权益纠纷、合同履行纠纷,还包括劳动争议中的其他纠纷,如工伤赔偿、人事争议等。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是相互衔接的两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使用哪种方式进行解决,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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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程序,劳动仲裁程序具有快速、简洁、低成本等优点。

但是,仲裁与诉讼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程序,如果不掌握它们的区别,就容易在劳动纠纷解决上走弯路。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讨论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一、区别和特点1.不同的程序和管辖机构。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部门的仲裁委员会进行的,而劳动诉讼则是由法院进行的。

这两者的程序和管辖机构不同,因此在选择时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区分。

2.不同的证据要求。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对很多证据形态都认可。

而在劳动诉讼中,证据的要求较为严格,需要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等证据形态,且要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被认可。

3.不同的结果形式。

在劳动仲裁中,结果以仲裁裁决书形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劳动诉讼中,结果以判决书形式公布,具有司法效力。

二、衔接方法1.先行仲裁后起诉。

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没有冲突关系,两者可以结合使用。

在很多情况下,先进行劳动仲裁,在处理后续诉讼时可以作为一个证据予以使用。

此外,在起诉之前,双方也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律师的介入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可以避免耗费时间和金钱。

2.撤回仲裁转起诉。

在进行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认为结果不符合要求,双方都可以商定撤回仲裁书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双方可以选择提起劳动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撤回仲裁书要在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前提下进行。

3.起诉转仲裁。

在进行劳动诉讼时,如果双方认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将诉讼案件先转为劳动仲裁处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程序中已经有了法院裁决,此时如果双方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不符合法院裁决,法院裁决将会优先处理。

三、注意事项1.选择适当的方式。

在选择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式。

有时候,劳动仲裁可以很快地解决问题,但有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诉讼。

2.保护证据和维护权益。

劳动仲裁和诉讼如何链接

劳动仲裁和诉讼如何链接

劳动仲裁和诉讼如何链接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劳动争议问题日益突出。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其衔接实务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就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基本概念及特点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居间调解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包括:程序简便、效率高、成本低等。

而劳动争议诉讼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

其特点包括: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等。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现状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存在以下问题:1. 衔接程序不明确。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程序不够明确,导致仲裁裁决和诉讼程序之间存在断层。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容易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仲裁和诉讼中得出不同的结果。

3. 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成本较高,很多劳动者在面对劳动争议时选择放弃维权。

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衔接程序。

应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程序,确保仲裁裁决和诉讼程序之间的顺畅过渡。

2. 统一证据认定标准。

应制定统一的证据认定标准,确保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具有一致性。

3. 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应通过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等方式,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4. 加强仲裁与诉讼的协调配合。

应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

五、实践案例分析以某市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例,该案件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未能达成和解,随后进入诉讼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仲裁和诉讼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争议作为我国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企业的正常运营。

其中,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其实效性和顺畅性成为了决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稳定的重要条件。

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概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而诉讼则是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寻求更高一级的司法救济途径。

这两种方式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的衔接却存在一些实务问题。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一)程序衔接不畅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往往存在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之间的衔接上,如仲裁裁决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存在冲突,导致当事人对结果产生质疑。

此外,仲裁与诉讼程序在时间上的衔接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仲裁程序过于冗长,导致诉讼程序无法及时进行。

(二)证据认定困难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证据收集、保存和提交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证据认定困难。

此外,仲裁和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也存在差异,使得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定产生困惑。

(三)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这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影响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对策建议(一)优化程序衔接为优化程序衔接,应加强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衔接机制建设。

首先,应明确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效力关系,确保两者之间的衔接顺畅。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旨在规范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确保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

以下为该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1. 仲裁途径优先原则: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应首先选择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途径,只有在仲裁不成或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诉诸于法院。

2. 仲裁与诉讼申请衔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如其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3. 仲裁与诉讼衔接审查: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确认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和管辖范围,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4. 诉讼途径限制:一旦当事人选择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途径,即表示放弃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除非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申请。

5. 仲裁裁决的效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一方不服从仲裁裁决,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 人民法院的审查义务: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申请后,应当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发现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可以
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7. 撤销和变更仲裁裁决的程序: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或变更应当采取口头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8.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是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诉讼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

劳动争议中涉及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做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较多的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

因此,从理论及实务上探讨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但是,从仲裁与诉讼关系上讲二者并不具有必然联系,甚至从某种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

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是相互独立的,即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若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若选择了诉讼则不能再申请仲裁。

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却是并用两种程序,且体现不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自愿原则,而将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必要条件。

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其衔接实务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中的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概述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

而诉讼则是指通过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解决方式。

两者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三、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中的问题(一)程序衔接不畅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程序衔接上存在一定问题。

如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时,法院在受理、审理过程中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程度不一,导致程序衔接不畅。

此外,仲裁与诉讼在证据采纳、审理时限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二)法律适用不一致由于仲裁与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同一劳动争议在不同阶段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不仅影响了仲裁与诉讼的公正性,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尚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规程。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存在混乱现象,影响了劳动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

四、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的建议(一)优化程序衔接为优化程序衔接,建议制定统一的仲裁与诉讼衔接规定,明确仲裁裁决后的诉讼程序、审理时限等事项。

同时,加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程度,确保程序衔接顺畅。

(二)统一法律适用为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建议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确保仲裁与诉讼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

(三)完善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为完善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议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明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问题一、当事人仅就仲裁裁决中的部分内容提起诉讼问题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即使当事人仅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整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仍应按全面审理和独立审理的原则,对该劳动争议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

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部分事项在审理方式上仍应按照“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区别对待,即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不必再进行重新审理,而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查明”部分作出表述,将其作为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并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列入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主文,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

二、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劳动者不服起诉的,仲裁裁决对该部分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起诉的劳动者,则发生法律效力,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与普通民事案件中,只要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中有人上诉则裁判不生效的规定是不同的。

这样规定也是因为仲裁裁决具有相对独立性,使未起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申请执行时可以获得执行之依据。

三、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但对于双方当事人都起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又撤诉的,如果另一方未撤诉,劳动争议纠纷仍然在诉讼中,此时仲裁裁决已经失去效力。

因此,所撤诉的请求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申请执行。

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

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

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1.引言1.1 概述概述: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其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法庭提起诉讼,通过法官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而仲裁则是指双方选择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虽然诉讼和仲裁有着不同的特点和程序,但二者在争议解决领域是相辅相成、具有协同作用的。

然而,在实践中,诉讼和仲裁之间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衔接问题。

具体而言,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常常会面临是否先进行诉讼还是直接进行仲裁的困扰。

此外,即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但在仲裁程序中也可能面临一些需要法院介入的问题。

这些问题给争议解决过程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困扰。

因此,为了解决诉讼与仲裁之间的衔接问题,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应运而生。

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旨在在诉讼和仲裁之间建立起桥梁,实现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和协同作用。

通过建立衔接机制,当事人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争议解决方式,从而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的困惑,并促使诉讼和仲裁在实践中更好地协同作用。

此外,它还可以减少重复的诉讼或仲裁,避免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和仲裁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促进司法公正和推动社会稳定方面,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研究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意义、问题以及具体的实践案例,以期提出一些可行的改进方案和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通过深入探讨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机制,从而为争议解决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在文章结构中,我将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内容: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诉讼与仲裁的定义与特点2.2 诉讼与仲裁的衔接问题2.3 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重要性3. 结论3.1 总结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作用3.2 对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展望3.3 结论在本文中,我将首先在引言部分概述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背景和重要性,然后详细介绍诉讼与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说到劳动争议,可能很多人第一时间会想到的是那些不开心的事儿,比如加班不算加班、工资被拖欠,或者是被裁员时找不到合适的赔偿。

哎,这些事儿都挺让人头大,尤其是当你自己被卷进这些麻烦的时候,心情可以说是五味杂陈。

可是,遇到这些问题咱也不一定就得干等着,谁说咱就得忍气吞声呢?这个时候,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可就派上大用场了。

不过,仲裁和诉讼两个东西到底是什么?是像我们看电视剧里的那样,法官一拍桌子说个“审判结束,案件解决”就完了吗?可不!这俩事儿可不是一个样,得好好理解。

仲裁这个东西,说白了就是你不想和雇主打官司,但又不得不让第三方来给个说法。

像咱们老百姓说的,仲裁就像是找一个“中间人”来帮忙调解。

你和老板之间的事,自己解决不了,找个专业的“调解员”来出个主意。

这个过程并不复杂,仲裁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给你们俩下个裁决。

大家也能通过这种方式,达成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

要是你觉得裁决结果不满意,那再去法院起诉,走诉讼的程序。

别看仲裁这个事情好像比较轻松,它背后有着一套相当严格的程序。

每个细节都不能马虎,否则你的权益可就岌岌可危了。

毕竟,这些仲裁员可不是什么人都能做的,他们可是要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判断能力的。

说到诉讼,可能大家第一反应就会觉得,“哎呀,这得要花多少心思和时间啊!”确实,诉讼相对于仲裁来说,更复杂一些,也更加正式。

不像仲裁那样轻松,诉讼可要花不少功夫。

你得先找好律师,准备好材料,再跑法院,排队等审理。

诉讼过程可比仲裁慢得多,不是几天就能搞定的事儿。

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人不愿意走诉讼这条路,毕竟耗时长,钱也不少,精力更不用说了。

所以,大家通常会想尽量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如果可以和解,大家也都愿意安安稳稳地过日子。

但是,万一仲裁那边搞不定,怎么着?不得不走诉讼。

你看,仲裁就像是先给你条“退路”,诉讼则像是“最后一搏”,该怎么选,还得看自己能不能在仲裁阶段就解决了问题。

如果你对仲裁结果真不满意,或者觉得老板不讲理,干脆就走法院,求个公道。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应遵循法治原则,遵守法律规定,实行严格的程序管理,加强劳动者参与程序的意识。

2、保障劳动者申诉权利,加强劳动者在仲裁/诉讼中的诉讼过程中就其权益情况的认识,健全诉讼程序、收集证据等环节,以便更有利于劳动者申诉成功。

3、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劳动者涉及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向劳动部门报告,对滥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拒绝接受仲裁的当事人应给予必要的处理。

4、加强两级法院间的协作,以防止劳动纠纷拖延,推动双方劳动关系的正常化发展,妥善处理涉及仲裁和诉讼的相互关系。

5、加强劳动者参与仲裁/诉讼程序的意识,提高劳动者在参与仲裁/诉讼活动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并落实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措施,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的管辖与衔接解释

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的管辖与衔接解释

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的管辖与衔接解释一、引言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它们在管辖与衔接方面有着一定的规定和实践操作,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的管辖与衔接进行解释和分析。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但并不代表完全独立的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首先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只有在仲裁机关已经做出裁决并出具裁决书的情况下,争议一方才能选择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即仲裁与诉讼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属于相互衔接的关系。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包括本地的劳动争议以及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具体而言,劳动争议仲裁包括劳动合同争议、工资福利争议、社保保险争议、劳动教育争议等。

同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理程序与方式应当遵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是一个相对集中的过程,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可以提高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和专业性。

四、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当劳动争议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选择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管辖由人民法院决定,包括一审和上诉审的法定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范围不仅包括法院的管辖权,也包括层级的法院管辖关系。

具体来说,一般小额劳动争议由基层法院管辖,复杂的大额劳动争议或跨地区劳动争议则由中级和高级法院管辖。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五、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主要包括争议的提交和程序的衔接两个方面。

1. 争议提交的衔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争议一方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经提起仲裁的情况下,方可选择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

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

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引言: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是指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过程中,将裁决与审判相衔接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裁审衔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解决,提高争议纠纷的解决效率和质量,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1 劳动争议纠纷的特点和现状劳动争议纠纷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产物,一直以来都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争议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也逐渐增加。

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意见分歧大、周期长,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压力。

1.2 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的意义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进一步强调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衔接制度也促进了裁决和审判的衔接,确保裁决和审判的连贯性,保证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二、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的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必须保证争议各方在仲裁或审判中的地位平等,坚持平等协商、平等妥善解决争议的原则。

衔接制度应确保争议双方在仲裁和审判的过程中有平等的发言权和申辩权,确保裁决和审判的程序公正。

2.2 快速原则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应该着重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解决效率。

在裁审衔接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时间和费用的浪费,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特别是对于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案件,应优先进行快速处理。

2.3 统一原则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应当突破仲裁和审判的分工限制,实现统一管理和统一监督。

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加强协同合作,建立互通信息、共享资源的机制,共同推进裁审衔接的制度建设,确保裁决和审判的衔接流畅、有序进行。

三、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制度的具体应用3.1 仲裁与审判相衔接的程序安排在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应符合一定的程序安排。

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仲裁与诉讼是两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是指由经过双方共同选择的、具有公正性的第三方(即仲裁员)依照双方的约定,对双方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

诉讼则是指争议当事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尽管仲裁和诉讼有很多区别,但是在实践中,为了使仲裁和诉讼能够更好地衔接起来,降低争议的成本和纠纷的风险,需要建立一种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是指将诉讼与仲裁这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结合起来,使得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或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同时保持衔接的连贯性和效力。

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和解决争议的便利。

在一些涉及重大利益或复杂争议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希望选择诉讼,因为诉讼具有法院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的能力。

而在一些争议较小或者双方希望快速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选择仲裁,因为仲裁具有公正、高效和保密的特点。

因此,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提供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以便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利益。

在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中,一般是先进行仲裁,然后将仲裁裁决提交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这种方式可以满足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同时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效果。

一般情况下,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

另外,在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中,还可以通过仲裁对诉讼进行预决策。

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一些确定性较高的争议事项,当事人可以先通过仲裁来解决,然后将仲裁的裁决结果提交法院作为诉讼的一个决定因素。

这种方式减少了诉讼的争议事项,加快了诉讼进程。

在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中,还可以通过中介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法院对争议进行调解、协商,达成争议解决协议。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节省时间和成本。

为了有效实施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组织机构。

探究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

探究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

探究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而劳动争议的解决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多样,其中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是常见的解决方式之一。

本文将探究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以了解其作用、流程和特点。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非诉讼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便捷高效: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为简便高效,能够更快地解决劳动争议,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2. 公正独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独立于劳动双方,不存在利益冲突,能够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处理争议,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裁决。

3. 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仲裁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依法为劳动者提供保护,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流程劳动争议仲裁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提出仲裁申请: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书应包含争议的基本事实、申请人的主张以及证据。

2. 调解程序: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以解决争议。

调解成功则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失败则进入仲裁程序。

3.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一般包含开庭、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后,仲裁机构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做出裁决。

4. 效力认定:仲裁裁决书发出后,应当送达给当事人。

如果双方对裁决不满意,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是否支持或撤销仲裁裁决。

三、劳动诉讼程序的特点劳动诉讼程序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特点。

1. 程序正式:相比于仲裁,诉讼程序更加正规和庄重。

需要当事人进行起诉和答辩,法院会依法组织庭审,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2. 法律适用广泛:诉讼程序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而仲裁程序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才能适用。

关于落实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衔接制度的协商意见

关于落实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衔接制度的协商意见

关于落实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衔接制度的协商意见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在我国社会中呈上升趋势,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需要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衔接制度的研究和完善。

在这方面,各方应加强协商,共同探讨如何实施更加有效的衔接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不同性质与功能。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一种行政裁决,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则属于司法解决。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员是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能更好地理解劳动争议,进行公正判断。

而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法官则能够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

基于以上不同,我们需要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衔接制度。

首先,应明确双方的权限与职责。

仲裁机构应负责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仲裁事项,具有裁决权;而人民法院应负责处理未履行/不服仲裁裁决的案件,对争议进行诉讼解决。

其次,需要明确共同参与方的义务与纠纷解决流程。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双方应尽量履行调解义务,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作为最终裁决结果,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诉讼。

双方在参与衔接制度时,应秉持解决纠纷的原则,保持沟通和谈判,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第三,加强衔接制度的监督与培训。

对于仲裁员和法官来说,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相关机构可以开展培训活动,加强对仲裁员和法官的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劳动争议的特点和解决办法。

同时,要加强对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对于改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让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能够共享信息,以便更好地进行劳动争议的解决和判断。

综上所述,落实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衔接制度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哎呀,这题目对小学生来说也太难啦!什么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我都不太懂呢!不过我还是试着讲讲我理解的吧。

你想想,劳动仲裁就像是一场比赛里的预赛,诉讼呢,就像是决赛。

有人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委屈,比如说老板不给发工资,或者乱扣钱,那这个人就得想办法要回自己应得的呀!这时候,劳动仲裁就出现了。

劳动仲裁就是有专门的人来听听双方怎么说,看看谁对谁错。

可要是有人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觉得不公平,那怎么办呢?这时候诉讼就来了。

就好像你参加跑步比赛,预赛没跑好,你不甘心,还想在决赛里再争取一下。

诉讼就是那个决赛,更严格,更正式。

我就好奇啦,为啥要有这么复杂的过程呢?直接诉讼不行吗?不行呀!因为仲裁能先解决一些不太复杂的问题,要是啥都直接去诉讼,那法院不得忙坏啦?
而且仲裁和诉讼也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仲裁的时候可能更灵活一些,没那么多严格的规矩。

诉讼可就不一样啦,那得按好多法律条文来,一步都不能错。

有人会说,这多麻烦呀,就不能简单点?可是想想,如果没有这些规则,那不是乱套啦?就像一个班级没有老师管,大家都随便闹,能行吗?
所以说呀,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衔接虽然有点复杂,但是还是很有必要的呢!它们一起保证了大家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时候,能有个地方去说理,能找回公道。

我的观点就是,虽然我还小不太懂这些,但是我觉得这是为了保护大家的权益,让社会更公平,更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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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 规定劳动仲裁审理期限最长 不得超 过 4 5 E l ; 规 定劳动 仲裁 零收 费 ; 突出劳动 争议调解 等积极有效 的法律制度 ,只有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 和 规定 ,才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和保 障。 ( 二) 加强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 建设 ,提高其对 劳动争议 案件 的调裁处理能力 。加强劳动仲裁机构 的编制建设 , 重新 调整仲裁机构 的职能 , 将劳动关 系行政职能剥离 出去 , 建立 劳动仲裁院, 专门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管理工作 ,同 时在劳动 仲裁 院内设 置 ,立案 、调解 、仲裁 、监督 等不同职 能分设机构 , 各机构 分工协作 , 相互 配合 ,相互 制约。为了 使 仲裁机构设 置更加合 理 ,充分发挥 调裁劳动争议 的能力 , 完 善劳 动仲 裁 “ 三方 机制 ” ,对专 职仲裁 员加 强继续 教育 , 使 劳动仲裁 员队伍走 向职业化和专业化 。同时还要适 当聘请 兼 职仲裁员 , 并 鼓励 兼职劳动仲裁员审理案件 ,以减轻专职 劳动仲裁员 的工作压力和劳动仲裁机构案多 、人少的问题。 ( 三) 建议 立法机关 明确劳动仲裁 的监督机制 , 健 全监 督机制 。建议国家尽快完善相关法 律 ,健全对劳动仲裁 的法 律监督机制 ,健全劳动仲裁的违法违纪责任 ,健全劳动仲裁 委 内部 、上下级 、和司法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审判机关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的相关制度 ,健全对 已经劳动仲裁委仲裁 的仲 裁书 的司法审查制度 ,充分发挥劳动仲裁资源和审判资源 的 优势 ,并使其配置更 加合 理 , 科学化 ,工作效率更加提高 。 ( 四) 建 议审判机关 和劳动 仲裁 委联合释法 ,指导劳动 仲裁和审判工作。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 充分利 用现有的劳动仲裁资源和审判资源 , 建议各省高级法院和省 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等相关规定 , 结合各省 实际情况 , 对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联合制定指导意见,指导劳 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审判机关还要将精通劳动争议仲裁 业 务的审判员 充实到相关 审判庭 ,专 门办理劳 动争 议业务 , 并不断加强培训 ,以提高其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 质量 。 ( 五) 建立健 全审判机关 和劳动仲裁机 构互动沟通 工作 机制。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应建立健全长期互动合作沟通和 信息交流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案件相互通报制度 ; 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的相互交流制度 ; 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 定期进 行劳动争议 预防 、调解 、仲裁 、审理 、执行 的培训 、 开展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 联合释法答疑活动 ; 加强沟通合 作 ,切实做 到仲裁 和审判机关依 法仲裁 和审理 、互动合 作 、 相互学习 、加强交流的工作新局 面。 ( 六 )审判机关应 充分发挥劳 动、工会 、企业 或商会方 面 的作用 ,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以填补 “ 三方机制 ”的 空 白。审判机关审 理劳动争议 案件依据 的是 民事诉讼 程序 , 该法定程序没有设立 “ 三方机制 ”的规定 , 但从解决社会 矛 盾 ,构建和谐社会 出发 , 应充分利用 民事诉讼程序 的调解 原 则,发挥劳动、工会、企业或商会方面的作用。将案件委托 给他们进行调解 , 往往能促使 劳动争议 案件 的双方当事人相 互谅解进行达成协议 。也 可吸收劳动、工会 、企业 或商会 方 面的优 秀人 才为法院人 民陪审员 ,依法参 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 ,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丰收 。 当前 ,我 国正处在劳动争议多发期 ,劳动争议案件呈现 快 速增 长的态势。劳动关 系方 面可能出现一些新情况 ,新问 题, 特别是 由于一些 用人 单位对某 些条款的误读 ,劳动争议 调 裁处 理工作形势更 加严 峻。这就要求各级劳动仲裁和审判 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 密切关注劳动争议的新动向, 增 强工作的预见性 ,履行法定职责 ,同时两部 门互相加强沟 通合作 ,使两者的职能衔接 ,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 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 。
青年与社会
法制社会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
苏振 淮 ( 江苏省淮安县人 民法院源自江苏 淮安 2 1 1 7 0 0)
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 , 《 劳动合 同法 》 、 《 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实施 ,劳动用工制度 的改革 , 劳动法律 关系 日 益复杂 ,新型争议不断 出现 ; 劳动者要求劳动争议快 速解决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等等 , 对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资 源提出更高要求。2 0 1 1 年我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l 4 件 ( 其 中仲裁 机构 以超 时效不予 受理诉 至我院 5 件) ,我院调解 及 撤诉 8 件; 实体判决与仲裁裁决实体裁决基本内容一致 1 件。 2 0 1 2 年我 院受理劳动争 议案件 4 2 件 ( 仲裁 机构 以超 时效 不 予 受理诉 至我 院 1 6 件) ,我院调解 及撤诉 2 4 件; 实体判 决 与 仲裁 裁决实 体裁 决基本 内容 一致 4 件 。2 0 1 3 年 我 院受 理 劳动争议案件 5 1 件( 其 中仲裁机构 以超 时效不予受理 1 8 件) , 我 院调解及 撤诉 2 6 件 ; 实体判决 与仲裁裁决 实体裁决 内容 基本 一致 3 件。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 出,仲裁 的功能 已弱 化 ,仲裁与诉讼 两者未能有效衔接 ,两者承担的社会功能不
能得到充分 实施 。 当前劳动仲裁 和审判资 源存在 的不足


( 一) 劳动仲裁监督机制缺失 , 责任缺失 。根据法律规定 , 劳动仲裁 ( 一裁终局案件除外 ) 只是劳动争议诉讼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裁决后 , 若当事人不服可 以依法起诉 , 但审判机关仍 将双方 当事人列为原被告并依据 民事程序 审理案 件 , 劳动 仲 裁 的裁决书作为证据仅供法 院作为参考 ,此 时劳动仲裁 的裁 决书法律效力已灭失,劳动仲裁的使命已完成, 在司法实践 中由于劳动仲裁 的质量 明显不 足,以至有 的个别 审判人员 连 裁决看都不看就下判决, 人们不得不对仲裁的作用产生怀疑, 同时因劳动仲裁法律效力诉讼待定和对仲裁监督无法律规定 , 劳动仲裁办案质量的责任也无法考评 , 更无法追究相关责任。 ( 二) 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理解 和适用不一,造成仲裁与诉讼冲突。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规定 除该法第 四十七 条 “ 一裁 终局 ”外 , 其 他劳动争议案件 仍然实行一 裁二 审 ,裁审依次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 双重性质,即兼有行政性与准司法性,它在仲裁中适用大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而人 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 ,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只将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制定的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参考,可见对同 案件,劳动仲裁和人 民法院理解、适用法律依据不统一, 导致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损害法律的权威 ,且造成仲裁与诉 讼 冲突的不 良后 果。 ( 三 )劳动仲裁 和审判机关缺 乏互动和 沟通 制度 ,造成 仲裁与诉讼脱节 。当前劳动仲裁和审判机关性质不 同 , 在实 践 中劳动仲裁隶属于 同级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 门 ; 而法 院则是 独立行使审判权,二者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其他法律 依据也不 同,办案人员认识 、理解水平和解决 纠纷 的能力也 不 同,再加上平时缺乏彼此互动 、沟通 ,很少对劳 动争议案 件相关问题时行探讨和研究 ,造成仲裁与诉 讼脱节 。 ( 四 )审判机关 审理 劳动争 议案 件程 序 中 “ 三方机 制 ” 缺失 。三方机制是在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程 序中有代 表政府的 劳动行政部 门、代表职工 的地方 工会 和代 表用 人单 位的企业 或商会组成三方协商机 制。这一制度 在各 级劳动争议仲裁委 办理案件 中落 实较好 ,这一制度 在协 调劳动关 系中确实发挥 了积极作用 , 但在审判机关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 审理 中却缺失 , 以致劳动争议案件 的调解难度增加 ,社会效果欠佳。 二、针对上述 问题 。建议从以下几个 方面来加 以解决 ( 一) 严格依 法执行 《 劳 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 》 、 《 劳动合 同法 》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 《 劳 动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法 和实体法 ,特别是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首次规定设立 了 有 条件 的 : “ 一裁终 局”和 “ 先 予执行 ”法律制度 ; 延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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