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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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进度表格

科研项目进度表格

科研项目进度表格
一、引言
科研项目进度表格是用于记录和展示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工具。

通过科研项目进度表格,项目组成员可以清晰地了解项目各阶段的完成情况、时间节点和关键任务,从而有效地监控项目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

二、科研项目进度表格模板
以下是一个科研项目进度表格的示例,可根据具体项目需求进行调整和扩展。

三、科研项目进度表格说明
1.序号:任务的序号,用于标识任务的先后顺序。

2.任务名称:具体任务的名称,应简洁明了地描述任务内容。

3.负责人:负责该任务的项目组成员姓名,明确任务责任人。

4.开始时间:任务计划开始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结束时间:任务计划完成的时间,应与项目整体进度相匹配。

6.实际完成时间:任务实际完成的时间,用于记录任务实际进展情况。

7.任务状态:任务当前的状态,如“已完成”、“进行中”、“未开始”等。

8.备注:用于记录任务的额外信息,如任务提前或延期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四、使用说明
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表格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定期更新表格中的实际完成时间和任务状态,以反映项目最新进展情况。

3.如有需要,可在备注栏中添加相关说明或附件链接,以便项目组成员查阅和了解详情。

4.科研项目进度表格应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与其他项目管理文档相互补充和支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苏卫规财[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财〔2007〕106号)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基建工作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厅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基建管理制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修缮等工程项目,以及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第四条基建项目应当符合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科学论证后,报省卫生厅。

厅直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统筹安排,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生产安全等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

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5〕3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鼓励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加快医学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原《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江苏省卫生厅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抄送:省科技厅附件: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填补同类技术空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医学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卫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设立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第三条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江苏省卫生厅维护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严肃性。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江苏省卫生厅委托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评审工作。

第二章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申报条件第六条医学新技术是指成熟、适用、先进、属自然科学范畴的医学新技术,并已得到同行承认、技术机理明确。

第七条属首次从国外或省外引进的技术,同时填补国内或省内同类技术空白。

第八条引进的技术必须为近五年内发明并应用的新技术。

第九条已成为本单位常规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并且已在本单位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条积累了足以证明本单位已熟练掌握该技术的病例数或使用例次数,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已获得相关的技术准入资格,不违反有关法律或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验收评审表

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验收评审表

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查试验室技术验收汇报□初次验收□换证验收一. 基因扩增检查试验室基本状况(一)试验室所属法人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试验室负责人:试验室联络人:::Email:(二)试验室合格证书颁布单位、证号及时间(复审验收)二.验收根据:卫生部颁发旳卫办医政发〔2023〕194号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措施》及其附件《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查试验室工作导则》;江苏省卫生厅颁发旳苏卫医办〔2023〕76号文《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查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三.验收时间:四.验收地点:五.试验室申请开展旳检测项目(一)感染性病原体基因检测项目:(二)肿瘤有关基因检测项目:(三)个体化治疗有关基因检测项目:(四)生殖遗传疾病有关基因项目:六.开展申请项目旳试验人员及上岗证编号七.结论□合格,尚存在部分一般性缺陷项, 限期改善,改善后授予验收合格证书。

□不合格,存在严重缺陷项、一般性缺陷项,试验室改善后需重新申请。

(一)验收中发现旳问题及意见:附件1:临床基因扩增检查试验室技术验收评审表;附件2:临床基因扩增检查试验室评审整改意见汇总表;(二)需要阐明旳其他问题:□有(内容见附件3)、□无。

八.评审组意见:现场评审时试验室方参与人员:质量管理体系文献评审和运行符合性旳评审成果:试验室技术和检测能力评审成果:现场试验检测成果:缺陷项和整改意见:九.评审员姓名及签名主评审员姓名:签名:评审员姓名:签名:评审员姓名:签名:附件1 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查试验室技术验收评审表(2023版)注:*如不符合为严重缺陷,可以终止现场评审附件2:临床基因扩增检查试验室评审整改意见汇总表附件3:需要阐明旳其他问题。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苏中医政[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59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工作。

现将《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2012年8月31日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和《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切实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项目实施,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鲜明、临床疗效显著、服务手段多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省级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

通过示范中医科的建设,以点带面,切实提升乡镇卫生院中医科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基层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规模(一)实施范围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

(二)建设规模计划到2015年,在全省建成150个省级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一)申报条件对照《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标准和评分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建设标准》,见附件1),基本符合或经过建设能够达到要求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苏卫社妇[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3〕11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有效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健全管理组织,强化项目管理(一)健全管理组织。

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项目有关政策,安排部署项目重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卫生部门内部要建立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牵头部门和相关业务处(科)室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工作的统筹管理。

成立由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中医药、卫生管理以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等组成的项目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的技术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完善管理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级的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管理、督导考核、人员培训、信息报告等管理制度。

承担项目的机构,要制定相关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章、技术流程、内部考核制度等,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有关要求,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

各地要不断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主体,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精神卫生、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在本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制定本地区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苏卫科教[2005]25号•【施行日期】2005.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5〕25号)各市卫生局、各厅直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在研科研项目的检查、督促、组织协调和管理,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与信用意识,确保项目按照科技项目课题合同书中约定的研究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1、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所必需的时间、经费、设备和支撑条件等予以支持和保证,要给予项目负责人充分的科研自主权。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和困难、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或离开本单位1年以上的,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我厅报告。

必要时,可及时中止或撤消项目。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修改项目研究内容。

2、在科研活动中,项目负责人要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不得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

发现此类行为者,一律撤消项目,追回已拨款,取消本人再次申报我厅项目资格,并停止所在单位1年申报我厅项目资格。

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应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等处理。

3、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依据卫生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科技部《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各自的知识产权。

违反者,各有关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以及经济赔偿等处理。

4、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和系统外有关单位每年底须将本地区、本单位在研项目管理情况报我厅科教处。

我厅将参照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加强对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考核。

2023年江苏医院目录--卫生厅数据

2023年江苏医院目录--卫生厅数据

医院数量 1000 500 200 50
江苏省医院床位数分布呈现金字塔形,大部分医院拥有较少的床位,而拥有超 过300个床位的医院数量较少。
专科医院情况
专科医院数量
江苏省拥有大量专科医院,涵盖各种医疗领域。这些医院专注于 特定疾病或医疗领域,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
• 眼科医院 • 口腔医院 • 肿瘤医院 • 心血管医院 • 神经外科医院
城市医疗资源优势
城市医院数量较多,医疗设备先进,医生水平较高,医疗资源集中。
农村医疗资源不足
农村地区医院数量少,医疗设备简陋,医生缺乏,医疗资源匮乏。
医疗服务差距明显
城乡居民在医疗服务可及性、质量和效率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健康公平。
城乡医疗资源差距
城乡医疗资源存在显著差距,这不仅影响着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也对整个医疗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构成挑战。
政府支持
公立医院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享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这使 得公立医院能够持续发展和提 升服务水平。
民营医院分布
区域分布不均衡
民营医院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 市地区。农村地区民营医院数量较少。
规模相对较小
大多数民营医院规模较小,床位数和医 护人员数量有限。
专科化发展趋势
民营医院更多地专注于眼科、牙科、妇 产科等专科领域,提供特色医疗服务。
2023年江苏医院目录
本目录列出江苏省所有医院,为患者和医疗专业人员提供信息。 目录内容包括医院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科室、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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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1 1.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本数 据的主要来源,提供了全省医 院的详细信息。
2 2. 各地市卫生健康部门

江苏卫生厅办公室文件-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卫生厅办公室文件-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12015年江苏省干部保健科研课题中标项目名单—1 ——2 —附件2密级: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合同书课题编号:课题名称:主持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证单位:承担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项目负责人: 单位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起止日期: 2016 年1月1 日至2018年12 月31 日结题时间:2019 年10 月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3 ——4 ——5 ——6 ——7 —四、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研究分工情况,请按排列顺序列出(注:“经费分配”是指项目总经费的分配,单位为万元):—8 —五、甲方确认在合同规定的研究期间拨付给乙方研究经费如下:单位:万元如有其它部门拨款,请在下面按要求说明。

六、此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按合同中的预算开支。

不得挪用或截留,如发生此类情况,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项目,要求乙方全部偿还所拨项目经费。

七、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必要时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与丙方协商对合同进行调整。

乙方负责组织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研究任务,丙方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合同的实施。

各方应保证合同中计划经费的投入。

八、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乙方根据研究情况要对合同进行修改,需及时向甲方或丙方书面提出,经甲、丙方组织讨论同意后方有效,并按修改后的合同执行。

乙方自行修改无效,并负责赔偿所有损失。

九、合同期满后,由甲方组织专家进行统一结题,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者,取消日后申请委科研项目资格,同时甲方有权追回拨款。

十、验收后的项目,如需进行临床试验的要在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9 —进行。

十一、签约各方对秘密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保密数据,试验结果或其它有关资料,也不得泄露给甲、乙、丙三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本合同必须经过课题主持部门(甲方)—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课题承担单位(乙方)、课题保证单位(丙方)—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才有效。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苏卫科教[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科教〔2011〕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推进卫生科技进步与创新,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十二五”期间“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十二五”期间江苏省“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十五”、“十一五”期间,全省各地认真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135工程、科教兴卫工程),大力推进卫生科技进步与创新,取得显著成绩。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科教兴卫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防病与临床技术的应用能力,提升我省卫生科技水平,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总体要求: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宗旨,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坚持“模式转变、重点前移、重心下移、转化整合”策略,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

遵循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律,继续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引领、创新驱动、科技支撑发展的作用,加快完善我省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构筑江苏卫生人才高地,集中力量在一些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不断提升医学科技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

充分发挥临床医学中心(创新平台)、重点学科(实验室)、领军型人才(创新团队)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加快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加强适宜技术开发研究、示范应用和推广,切实提高城乡基层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为实现深化医改目标,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苏卫规财[2005]139号、苏财社[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卫规财〔2005〕139号、苏财社〔2005〕114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省对地方补助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88号)以及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等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卫生厅规财处和省财政厅社保处。

附件:《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附件:省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能力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

省设立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各地公共卫生、预防保健、重大疾病控制、房屋维修及设备装备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费补助和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项目工作要求等情况进行预算安排。

用于公共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依据需求调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配置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依据疫情报告、疾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主要依据疫情报告、地方申请和相关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苏卫办[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苏卫办〔2007〕5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我厅决定从2007年11月起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网络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随着卫生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卫生统计信息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

卫生部对现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同时提出调查项目实行网络直报。

这是我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重大改革。

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将大大提高统计信息的快捷性、敏感性和有效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动态卫生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报工作,认真组织动员,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这项网络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

二、建立完善直报平台及机构代码库,做好网络直报准备实现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必须首先建立省级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同时各地要完成本地基础数据的采集任务,尤其要维护好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这些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

目前,我厅已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要求,完成了省级直报平台系统的安装和测试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为基层直报单位顺利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苏中医政[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中医政〔2009〕1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申请书》3.《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合同》4.《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5.《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变更情况报告表》6.《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验收申请书》7.《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验收证书》二○○九年三月二日附件1: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高效有序管理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保证科技项目实施质量,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由江苏省中医药局批准立项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主要包括中医药基础研究类课题、中医药应用研究类课题和中医药政策研究类课题,每类课题可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等类别。

第三条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确保科研课题研究达到预期目标。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权责,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中医药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中医药局的职责:(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及其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划拨《合同》确定的经费,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四)检查、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五)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六)组织项目验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费[2005]21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8.04【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1 / 2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

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江苏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江苏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规范评审,激励创新,培养人才,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卫生厅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面向全省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资助临床应用研究和部分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和研究实力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

重大项目具体实施与管理由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实行指南引导,限额申报;专家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鉴定与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条件的重大项目要实行课题制,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请指南和优先资助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将依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重大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资助资金只限用于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严禁以各种名义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 重大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和重点突出的原则。

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研究条件,注重发挥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和国内合作与交流,积极申请国家与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联合资助。

第九条 重大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研究期限一般为三年。

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两个。

第十条 重大项目通过审核年度进展报告、现场考核、鉴定和结题验收等方式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审核与拨付,不上交年度进展报告和评估不合格 的重大项目将停止拨款。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宿迁市物价局、卫生局及高邮市物价局、部分省级医疗机构的请示,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部分说明(详见附件1、2、3、4、5),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治疗说明(附件1)(二)层流手术室、层流洁净手术室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二、鉴于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对部分新增项目需要进一步验证的要求,暂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中血清胰岛素测定(编码250310039)的“项目内涵”--“包括胰岛素原测定”项目,“肿瘤时辰化疗”、“气动心肺复苏机”项目暂不立项。

三、委托市定价的项目(见附件5),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试行期二年。

四、已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见附件7),按其对应的小类、中类、大类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收费。

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2、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3、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一、二)4、使用设备加收表5、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6、新增、调整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7、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一、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修订后说明:1.本类包括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咽喉、口腔颌面、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系统、血液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精神心理卫生15个第三级分类。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反映和建议,经研究,决定完善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及价格,并明确有关规定:一、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一)增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并相应调整项目价格(详见附表1);(二)调整直线加速器放疗(固定照射)等项目价格(详见附表2);(三)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3)(四)增加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详见附表4)二、明确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暂停执行院内会诊项目(编码111000002);(二)医用降温毯按特殊物理降温(编码 121100002)价格执行;(三)宫腔镜检查(编码331306003)不加收宫腔镜费用。

三、明确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的价格管理暂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未取得等级医院的医疗机构,须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执行的医院类别后,方可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另行下达。

(三)关于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血液及血液成分价格:1、增加血液及血液成分的规格,调整部分项目名称(详见附表5);2、取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92号)中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服务价格项目;3、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5]42号)规定,医疗机构不执行白细胞除滤项目及价格(编码310800006),由采供血机构执行;4、采供血机构的血液按照按《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血液照射(编码310800009)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苏价费[2005]21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

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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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指为本项目召开的论证会、协作会、鉴定会。
江苏省卫生厅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号
填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本年度科研项目合同书中规定完成的工作:
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应详细填写研究的结果、数据等):
注:本项目内完成的论文或有关科研总结请一并附送。
对本阶段研究工作的评价(详细填写其学术上和应用上的意义,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
对下阶段研究工作的设想(具体填写方法、指标和进度安排):
实 验 动 物
实验器材耗损
理化数据测试
病员诊疗补贴
差 旅 费
资料、印刷费
不脱产人员劳务补贴
会 议 费
协作单位科研经费
其 他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病员诊疗补贴系科研观察病例,超过病员的一般诊疗需要的开支;
零星土建工程费指经批准的实验室、动物房的改装、改建;
差旅费指为本项目进行调研、学术交流会而开支的差旅、住勤费;
存在问题(主要指学术、技术方面):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江苏省卫生厅科研项目补助费使用年度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合同号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科目名称
科研费支出数
科研费收入数
科研费结余数
合 计
上年结余
本年收入
科学研究费
仪器设备费
本年度购置的千元以上仪器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
零星土建工程费
科学实验材料费


实验用药品、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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