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0.09
•【文号】财税[2008]132号
•【施行日期】2008.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3.09.24•【文号】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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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所发﹝1999﹞67号
【发文日期】1999-12-08
【实施时间】1999-10-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对银行帐户清理整顿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对银行帐户清理整顿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18•【文号】国税函[2001]765号•【施行日期】200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对银行帐户清理整顿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1]7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01年6月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国税发[2001]75号)对清理整顿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目前,大多数地区按照总局要求,集中力量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并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有少数地区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查不彻底,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按照清理整顿工作部署,总局决定由总局监察局、财务司组织联合检查组,于2001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对各地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也要对下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格处理。
现针对各地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工作发现的问题,再提几点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性单位的银行帐户,是加强预算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强化“两权”监督制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总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一)省、地市局计财部门(系统财务)除计委拨预算内基建投资款必开户外,只允许开设一个经费帐户。
(二)各级国税局本级财务(机关财务)除住房专用基金户外(含住房公积金等),只允许了开设一个帐户。
如有基建项目,只允许开设一个基建专用帐户,基建项目完工并结算完工程款后立即撤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8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发布日期】2005.11.15【实施日期】2005.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各有关部门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便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储户了解和掌握《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等文件的精神,推动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税务机关在有关新闻媒体、金融机构在储蓄网点广为宣传;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文转发至所属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一、为什么要颁布《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它与老办法相比有什么变化?1999年恢复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后,根据科教兴国的战略,为促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国家决定自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账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
该项制度出台以来,对一些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帮助,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居民带来了实惠。
但是,由于原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格式、印制、开具等没有做出统一规范,一些地区教育储蓄业务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政策执行变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管理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18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9.10.08【实施日期】1999.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1999年10月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个人的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入水平迅速提高,与此相适应,居民储蓄存款也连年大幅度增长,1998年底,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3407.5亿元,比1978年底增加了254倍,高储蓄率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其负作用逐渐显现,特别是1997年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以后,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买方市场,需求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
面对新的经济形势,运用积极财政政策拉动需求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
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资金,鼓励消费和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是国家调控经济、刺激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要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都要有一名单位领导专门负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代扣代缴工作,相互加强协作、密切联系,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从事该项工作,精心组织、精心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印发前各级国家税务局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限至2000年12月20日。
各地应于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后的情况和本系统的汇总情况报送总局。
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保留的银行账户数量、开户行名称、开户单位全称、账号、资金性质。
2000年10月18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确保各类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健全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开设银行账户。
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确需开设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当地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边远地区没有银行的,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取得的上级单位预算拨款、其他收入性资金和单位往来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2000年6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期以来,总局发现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随意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借税引税谋取部门利益,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或自定政策、巧立名目提退税款。
这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为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进一步规范税款入库、退库工作,严防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各项规定:(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
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款,均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
当地设有银行的,所征税款应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银行的,所征税款必须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结报并汇解入库,未达限期限额的现金税款可以存放在税务机关或农村信用社,但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以信汇自带方式划解入库,不得提取和计划利息。
(三)除税务稽查收入可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规定的要求在银行开设“专户”进行划解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和“过渡账户”存储税款,更不得将税款存入经费账户并计收利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南京市财政局文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银营发〔2009〕116号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为进一步规范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缴库手续,现将《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9〕4号)及《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办理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各级国库的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各区县不再另行确定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代理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及人民银行各支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分别开设“待缴库税款”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账号为“371016”,人民银行各支行账号均为“371009”。
工行江宁支行代理区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为“4301015511200310346”,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
三、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指定以下六家支行具体承办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江浦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浦口区国税局的业务;六合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六合区国税局的业务;溧水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溧水县国税局的业务;高淳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高淳县国税局的业务;江宁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江宁区国税局的业务;城北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南京市国税局其他分局及南京市地税局各分局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7日国税发[1997]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进一步做好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工作,加强税收入库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建立新的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
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对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以及税收征管引入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税务部门的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按照《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制订出申报纳税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分步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不断改进,逐步规范统一。
二、各地应因地制宜做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
《方案》中规定的申报纳税的具体办法有四种,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在此之前,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在财政、国库等单位的配合下,摸索出了比较好的税收入库办法,可继续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税收征管改革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势利导,使税收征管改革健康发展。
三、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
目前一些地区实行了《方案》里“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划款入库”的申报纳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03.20•【文号】国税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2006年8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有关规定,陆续在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和监控,规范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功能的问题(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提供公用(或专用)网上银行系统,根据其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税务机关的协议,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通相应的账户查询功能,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实时查询,监督其资金收纳、支付情况,包括资金的发生日期、收入金额、支出金额、余额以及资金收入种类、付出种类等明细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中信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全国税务机关机构代码确定各级查询权限,在网上银行后台系统设置和维护账户信息、操作员信息、权限信息,并根据查询权限向税务机关统一发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4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发布日期】2005.09.14【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为贯彻落实《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反映。
附件: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征收管理,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
第三条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为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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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
【标 签】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发﹝2002﹞53号
【发文日期】2002-03-06
【实施时间】2002-03-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报表填报口径,加强对使用和填报新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填报质量;同时要加强与各级储蓄机构的联系、督促其将修改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纳入计算机程序,确保从2002年5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
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半年报表报送时间为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
各地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新的格式要求,向省局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EXCEL格式电子汇总表和纸质汇总表各一份。
三、新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由省局集中印制,请注意查收。
二○○二年三月六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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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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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所发﹝2000﹞13号
【发文日期】2000-01-17
【实施时间】2000-01-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5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所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分发并尽快张贴于辖区内各储蓄机构网点。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七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2005-1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待开户银行确定后各地税务机关即可按本办法办理开户手续,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在银行开立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招标选定的商业银行或该商业银行因当地无其分支机构而委托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征收业务和账户管理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应职责明确,密切配合,相互监督。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第四条税务机关开立、变更、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方税务局向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2011年1月30日银发〔2011〕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办理。
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9号1999年10月2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缴纳所扣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了统一填写口径,现将有关栏次的填列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期结付利息存款金额”、“本期期末储蓄存款金额”应填列人民币和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合计数。
其中,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本期结付利息额”应填列应税利息额。
其中“本期结付利息额”中“外币折合人民币”金额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三、上述各栏次所填列的金额为外币折算成人民币的,折算方法如下:
(一)美元、日元、港币应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
(二)其他外币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告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
——结束——。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9.06.13•【文号】[89]司公字第55号•【施行日期】198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89年6月13日[89]司公字第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67号《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转发你处,请通知所属各公证处在办理有奖储蓄公证时,严格按此通知精神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1989年5月21日银发[1989]16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邮电部:储蓄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为了整顿储蓄秩序,保护国家和储户利益,特通知如下:一、从一九八八年第四季度兴起的摸奖储蓄形式已搞了几个月,一些地方的“摸奖热”对缓解银行信贷资金的矛盾曾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摸奖弊病较多,群众反映强烈,对银行信誉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司法部门也提出意见,今后不再给予公证。
为此,总行决定停止各种形式的“摸奖储蓄”,各级人民银行收到本通知后,须立即停止批准开办“摸奖储蓄”。
二、最近发现贴水储蓄存款的形式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的银行、金融机构用这种不规范的形式搞“储蓄大战”,有损于银行信誉和国家利益。
为此,总行决定,取消现行各种贴水储蓄存款形式。
三、加强对有奖储蓄的审批和管理。
禁止举办三年期以上的保值有奖储蓄;禁止举办银行给息、企业给奖的联办有奖储蓄。
各种有奖储蓄的奖金(奖品)和利息之和必须与同档次定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总额相等。
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利率水平,竞争存款。
奖金总额,档次、受奖面都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储蓄管理部门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审批。
开奖必须经司法部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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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
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所发﹝2000﹞170号
【发文日期】2000-08-31
【实施时间】2000-08-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
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应列清的项目,我局业以晋国税所
发﹝1999﹞1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昕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出具体要求,下发执行在案,请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各储蓄机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要求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城市信用社储蓄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好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同时要按照晋国税稽发﹝2000﹞23号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有关检查内容结合起来进行。
务于2000年11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同时要附报各储蓄机构利息清单复印件(利息清单系统内统一的只报一份即可)。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