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及法律救济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一、本文概述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权利,在房地产市场和租赁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一权利的存在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面临房屋转让时拥有一定的购买优势。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其定义、性质、适用范围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系统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以便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将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行明确的定义,阐述其法律依据和性质。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其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情况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这一权利的具体行使条件和限制。
我们将重点关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问题。
这包括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以及当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时承租人的救济途径等。
我们将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我们将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发展趋势和前景进行展望。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将探讨如何在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促进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视角,以更好地理解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并为实际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一权利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厚的法律基础。
这一权利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承租人的法律保护。
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出租人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这一权利也是民法中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
在房屋交易中,承租人作为房屋的长期使用者,对房屋有着深厚的感情和依赖,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确保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及法律救济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及法律救济杜灵燕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民法所普遍确立的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
我国法律亦确立了该制度。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1该权利应为形成权,即优先购买权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形成以义务人和第三人买卖合同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所有权人或出卖人)的承诺,不过此项权利附停止条件,须待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才能行使。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确立有效的保护了承租人的利益,减少了交易成本,亦能充分发挥租赁房屋的使用价值。
但该项权利的行使限制了出租人自由处分的权利,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故承租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受合理限制以兼顾出租人的利益。
同时,考虑到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毕竟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当优先购买权在行使中受到侵害时法律应给予合理的救济方式以维护承租人的利益。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具体表现在当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出卖时,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因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不免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终究有所不同,出租人在出售时在对出售的条件的确定难免要受身份关系的限制,故承租人无法基于1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13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50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同等条件”行使。
《德国民法典》第470条亦明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法定继承人的,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而当政府因公用目的而对租赁房屋进行征收、征用时,因依照公法手段实现租赁房屋的物权变动,应认为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故原承租人不应继续享有租赁权,其优先购买权也不得行使。
当然在出租人以房屋抵债的情况下,因其目的乃是通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代替金钱的给付,从此角度而言,与房屋买卖并无不同,应当允许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例】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三年。
半年后,甲未告知乙,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丙。
此例中:①乙无权请求宣告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②如果已经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且丙购买房屋时为善意(即不知房屋已经出租),则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仅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如果尚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虽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但是丙为恶意),乙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可自知道之日起合理期间内(应为15天)请求甲以同等条件与自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优先于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存在两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丙因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也逐渐繁荣起来。
人们对于房屋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同时也促使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现。
本文将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行研究,从、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希望对于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有所启示。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房屋出售时,租赁者有权利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这个权力对租户非常有利,因为它可以增加租户的保障和货币收益,同时也提供了更好的居住条件。
但对房屋所有人而言,这个权利可以使他们感到限制,因为他们必须能够在出售时遵守这个合同。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现,是对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补充,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权益。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1.《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出售房屋的,租赁合同约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出售前告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知道后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优先购买权消失。
”2.《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公共道德。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者有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
”以上三个法律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性和合法性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房屋租赁者提供了合法的保障。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话居住者的影响对话居住者而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以下优点:1.增加了租户的购房能力: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现,使租户有了一定的购房能力。
租户可以以优惠的价格购买自己租赁的房屋,相当于减少了部分购房成本,提高了购房的可行性。
2.增加了租户的保障:如果房屋所有人没有严格遵守合同规定,非法出售承租人居住的房屋,承租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进行合法的购房,保障了自己的居住权益。
但对于房屋所有人而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会出现以下问题:1.限制房屋所有人的自由:为了保障承租人权益,房屋所有人在出售自己的房屋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条款,这就限制了房屋所有人的自由。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售时,原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防止因房屋转让而导致承租人居住权益受损。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保障其居住权益。
在房屋转让的过程中,原承租人往往面临着无处居住的困境。
如果没有优先购买权,原承租人可能会因为房屋转让而被迫搬离,导致居住权益受损。
而设立优先购买权可以让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机会购买自己居住的房屋,从而保障其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利于稳定社会租赁市场。
在很多地区,房屋租赁市场供不应求,房租水平较高,承租人面临着较大的租房压力。
如果没有优先购买权,原承租人在房屋转让后可能会陷入再次找房、支付更高房租的困境,从而加剧了租房市场的紧张局势。
而设立优先购买权可以让原承租人有机会以较低价格购买房屋,从而稳定了租房市场的供需关系,减轻了承租人的租房压力。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何确定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条件和程序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确定购买价格以及如何协调原承租人和新购房者的权益是需要认真考虑的。
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可能会影响房屋的市场流通性。
一些房东可能会因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选择不转让房屋,导致房屋市场的流通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如何在尊重承租人权益的同时平衡市场的供需关系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居住权益保障制度,它有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稳定租房市场,促进租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何在实践中有效地实施和平衡各方权益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希望不同国家和地区可以在这一领域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点思考
04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机 制
通知与公示制度
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通知承租人,并告知房屋出售的相关信息和优先购 买权。
公示要求
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房屋出售信息公示,以便承租人了解出售情况并行使 优先购买权。
异议与救济机制
异议途径
承租人对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人提 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撤销出售合同。
权。
执行困难
04
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 到一些执行困难,如办理手续繁琐、资金不足
等问题。
对策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明确承租人优 先购买权的权利范围、 行使程序和保障措施,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
可诉性。
加强信息披露
要求房东或中介公司在 房屋出售前,充分披露 房屋信息和出售价格, 保障承租人及时获取准
05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现实困 境与对策建议
困境分析
法律规定不完善
01
目前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不 够完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导
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混乱。
法律意识淡薄
03
一些承租人对于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认识不足, 缺乏维权意识,容易被房东或中介公司利用。
信息不对称
02
在房屋租赁市场中,承租人往往无法及时获取 房屋出售的信息,使得他们难以行使优先购买
02
承租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在同等条件下 与出租人协商购买,如价格、付款方式等。
04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如公示催告程序等。
研究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房屋承租人优先 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明确权 利的内涵、适用范围和行使 条件,为实际操作提供法律
浅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浅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从表面上看,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没有限制,但是,笔者发现在实际生活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诸多限制。
这种限制基于《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法律及政策的特殊规定,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出租人出卖用于租赁的房屋类型、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特定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合同法》第230条本身的规定。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用于租赁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
目前,规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第2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18条。
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是如此,通过考察其他相关法律,笔者发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受到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出租人出卖用于租赁的房屋类型会限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据笔者考察,目前,我国房屋的类型主要有建设在宅基地使用权基础上的农村房屋、建设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在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房屋以及既可能建设在划拨也可能建设在出让土地基础上的单位集资房。
一般而言,房屋类型不同,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权利不同,房屋转让时的限制也不同,因此当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并不是所有的承租人都具有购买资格。
(一)城镇居民租赁农民房屋不能享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虽然《合同法》第230条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没有任何身份限制,但其他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对其有一定限制。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从抑制宅基地需求的角度,强调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则把抑制宅基地及农民住宅的供求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摘要】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指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出租人必须先向承租人提供优先购买权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至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旨在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
目前,我国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规定了承租人在房屋转让时享有与其他买家同等的购买权利,这有助于维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
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操作复杂、执行难度大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有必要提出改进措施,如简化程序、明确权责等。
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仍需不断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历史沿革、具体规定、意义、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建议、总结、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愈发火爆。
在这样的背景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成为了备受关注的话题。
该制度旨在保障房屋承租人在房屋交易中的权益,使其有机会优先购买承租的房屋。
这项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承租人在房屋出售时面临的种种不利情况,以及缓解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压力。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租房人口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承租人权益、稳定房屋市场至关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租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制定合理的政策,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这一背景下,深入了解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历史演变、具体规定、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建议,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将分别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
1.2 问题提出在我国房屋出租市场上,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同时也为其提供更多的购房机会。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论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
论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交易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它确保了承租人在房屋出售时具有优先购买权,以保障其权益。
本文将探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意义、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支付了一定的租金,并且依法享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当房屋出售时,如果没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能会面临失去住房的风险。
因此,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可以确保承租人有机会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并保障其住房权益。
其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一般是限定在出租住房中。
这意味着房东在出售租赁住房时,必须首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其以相应的购买权。
在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房东不得将房屋直接出售给第三方。
这样可以保障承租人在房屋交易中的利益,并避免房东通过终止租赁合同来逐出承租人。
然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首先,当房东决定出售房屋时,承租人可能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房屋。
这可能导致承租人失去优先购买权,从而面临住房被其他人购买的风险。
其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承租人与房东进行谈判和协商。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能会导致纠纷和诉讼。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承租人的财务保障机制。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贷款或购房补贴的方式,帮助承租人购买所租住的房屋。
另外,对于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应该设立租赁保护机构,确保其在搬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总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保护了承租人的住房权益,确保其在房屋出售时具有优先购买权。
然而,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财务保障机制和设立租赁保护机构等措施加以解决。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限制
2008.08(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限制滕庆红摘要本文从案例入手,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探讨,重点探讨了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受到的限制。
文中认为,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因素主要包括:租赁合同的效力、合理期限、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六种因素。
关键词租赁合同承租人出租人优先购买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8-076-02一、问题的提出1999年宋某承租某粮管所三层综合楼中的两间半门面房搞经营。
承租经营期间,某粮管所根据地方政府的改制要求,决定出售综合楼,并在当地张贴售房通知,向公众告知楼房转让,并要求愿意购买者在10日内报名,宋某在此期限内没有报名。
某粮管所于报名期满的第四天通过竞卖,将楼房卖给同是综合楼承租户之一的薛某,并与当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
薛某购楼后投入巨资装修,2000年4月,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其所租赁的两间半门面房主张优先购买权,并要求确认某粮管所与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此案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作为承租人承租期间的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受到哪些限制,才能符合法律设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以防止承租人不当扩张权利行使的范围,维护公平、正义的民法价值取向。
上述案例中承租人租赁一小部分房屋对出租人出卖整幢楼房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作为承租人时,对于出租人在出场其出租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
2008.08(中)格,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
(三)同等条件下的合理期限的限制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期待权,它成立于租赁关系开始时,但只有在出租人出卖其租赁房屋时,方可行使,且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我国国务院1983年12月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房东赔偿承租人因优先 购买权被侵犯造成的损失,并确
认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房东未经承租人同意 出售房屋,违反了《合同法》关 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房东承担赔偿责
任。
案例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不当案
案情简介
某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按 照规定提前15日书面通知房东表 示购买意愿,导致房东将房屋出
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群众普及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强化法律意识
让房屋承租人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对优先购买权的 认识和理解,促进其积极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修订法律法规
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范围、行使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使其 更加科学、合理和可操作。
行使期限
合理期限
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 权,该合理期限一般由法律法规或合 同约定。
逾期视为放弃
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优先 购买权,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03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与例外
限制情形
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
当房屋为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 先购买权受到限制。
售给他人。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承租人因未提前通知房东 而丧失优先购买权,房东有权将房 屋出售给他人。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承租人未按照规定提前 通知房东,导致房东将房屋出售给 他人,因此法院判决承租人丧失优 先购买权。
案例三
01
案情简介
某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房东将房屋出售给其他共有人,导致承租人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案例一: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售房屋案例描述:张先生租住李女士的房屋已有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
某日,李女士决定出售该房屋,但未通知张先生。
后李女士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张先生得知后,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权,遂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李女士未通知张先生出售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
张先生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女士与赵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优先购买该房屋。
法院可能会支持张先生的诉求,判决李女士与赵先生的买卖合同无效,并给张先生一个合理的期限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案例描述:王小姐租住陈先生的房屋,双方关系良好。
某日,陈先生告知王小姐打算出售房屋,并提供了详细的房屋信息和出售条件。
王小姐考虑后,决定不购买该房屋,并书面通知陈先生放弃优先购买权。
陈先生随后与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出售房屋的通知后,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王小姐在接到通知后,经过考虑决定不购买,并书面通知了陈先生,这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王小姐已经书面放弃了优先购买权,陈先生有权将房屋出售给孙先生。
王小姐不能事后反悔或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三: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案例描述:高先生租住周女士的房屋,双方租赁关系稳定。
某日,周女士决定出售房屋,并通知了高先生。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条件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条件房产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承租人对租赁房产的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即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1)共有人优先购买。
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
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
(2)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卖租赁物。
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
买卖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
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
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
(3)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
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等。
相关知识:对于优先购买权的通知有什么要求?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在房屋出卖前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该合理期限以出租人确定的期限而定。
在该期限内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超过该期限的,推定承租人放弃优先权。
出租人的通知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可通过信函、在租赁房屋处张贴告示等形式均可。
但无论以什么形式通知,都应当以送达承租人为必要。
单纯以登报公告等形式进行通知,而未针对承租人进行通知的,不发生通知的效果。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0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
承租人
只有作为租赁合同一方的承租人有权 行使优先购买权。
共同承租人
如果租赁合同有共同承租人,共同承 租人均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客体
租赁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客体是租赁物,即承租人租赁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
同类同质物
调解解决
当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来解决承 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调解是由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介入,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 方案。
调解解决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和保密性。调解机构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制定调解方案,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 ,调解过程相对保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个人 隐私。
共有财产
当租赁物为共有财产时, 其他共有人可能享有优先 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 买权受到限制。
法律禁止性规定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 可能禁止承租人行使优先 购买权,如租赁物为违法 建筑等。
合同约定
租赁合同中可能存在约定 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条款,此时承租人的优先 购买权将受到限制。
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汇报人: 2024-01-01
目录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述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与例
外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例分
析
01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述
定义与性质
定义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 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有权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房屋 的权利。
诉讼解决
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诉讼是最后的解决途径。在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点思考
汇报人: 2024-01-09
目录
•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基本 概念
•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践 应用
• 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 点思考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建议
01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基本 概念
定义与性质
定义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 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有 优先于其他潜在购买者购买租赁 房屋的权利。
性质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 定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 生的,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法律基础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范围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要适用于城 市房屋租赁中,对于农村房屋租赁是 否适用需根据当地相关规定确定。
条件限制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需满足一定的 条件,如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 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提前通知出租 人等。
权利行使的程序
01
02
03
通知义务
承租人在知道出租人出卖 房屋后,需提前通知出租 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确认与告知
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告 知承租人是否出卖房屋, 并明确承租人的权利。
行使权利
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通知 后,需在规定期限内行使 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 弃。
权利行使的后果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
场地租聘中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与限制的解读
场地租聘中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与限制的解读场地的租聘是一项常见的商业活动,在租聘合同中,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一个重要的条款。
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租户有权在将来购买该场地,可以保障其权益和稳定的商业经营。
然而,为了保护出租方的权益,行使优先购买权通常受到一些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本文将对场地租聘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与限制进行解读。
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1. 合同约定的期限:行使优先购买权通常会在租聘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期限内有效。
租户在该期限内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一旦超过期限,优先购买权则失效。
2. 合法购买的意愿:租户在行使优先购买权前需表明其具有合法购买的意愿。
这意味着租户必须有充足的经济能力和购买场地的真实意愿,而不是仅仅想要垄断市场或阻止其他购买者的行为。
3. 价格与条件的一致性: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租户需要与其他购买者达成一致的价格和条件。
即租户的购买意愿与其他购买者一致,而不是以更优惠的价格或条件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限制1. 合同约定的限制:在租聘合同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限制通常会明确约定。
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只有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限制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特定场地或特定时间段。
2. 权益的限制:为保护出租方的利益,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合同可能规定租户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支付额外的费用或提供额外的担保。
3. 法律限制: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对购买场地的人数、面积或用途进行限制,租户需遵守相关法规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值与重要性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租户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稳定租户的经营环境,避免其他购买者介入导致的不确定性。
其次,行使优先购买权给予租户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决策的权力,可以更好地掌握商机和市场变化。
然而,租户需要明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和限制,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在这个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房屋承租人,他们租住在各种类型的住房中,对于自己的居住环境有着不同程度的依赖和依恋。
但是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房屋购买需求旺盛导致房价居高不下,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常常通过不正当手段终止承租合同。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国家开始探索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本文将就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承租人在房地产权出让发生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常常采取各种手段规避这一法律规定,导致承租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与此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和土地资源的稀缺,一些承租人对于自己的居住环境并不稳定,存在一种随时会被终止租赁合同的风险。
1. 保障房屋承租人权益。
房屋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租住在同一居所中,对于周围的社会环境和生活设施有着较为深厚的依赖和归属感。
他们在这一居所中建立起了自己的家庭生活,如果因为房东出售房产而被迫搬离,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
建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他们的居住权益,让他们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免受不公平对待。
2. 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
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一些投机者和开发商常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房屋资源,导致房价居高不下。
如果建立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一些投机者和开发商垄断房产资源,减少因为过度投机而导致的房价波动,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也能够避免一些不正当手段终止承租合同的情况出现。
3. 促进城市社会和谐发展。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国家房地产政策的引导下,房地产市场将更加注重居民的利益,充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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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如出租人同意,房屋 承租人也可以口头通知的方式行使优 先购买权。
行使的程序
01
02
03
发出通知
房屋承租人需按照合同约 定的方式,将购买房屋的 意愿通知出租人。
等待回复
承租人需等待出租人的回 复,确认是否同意出售房 屋。
签署合同
如果出租人同意出售房屋 ,承租人和出租人需按照 合同约定签署房屋买卖合 同。
性质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 定权利,具有强制性,出租人不 能剥夺或限制该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 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 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权利范围等问题进 行了具体规定。
权利的行使条件
通知义务
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以便承租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期限限制
承租人应当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之前或者在出租人与第 三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将无法行使 该权利。
同等条件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必须以同等条件购买租赁房屋 ,即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条件应当与出租人和第 三人协商的条件相同。
合同解除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5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东决定出售出租房屋时,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这套房屋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出现,旨在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常常受到诸多限制和挑战,亟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保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意义以及现行问题与未来发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保障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房屋承租人作为租赁市场的一员,享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最基本的权利便是居住权,即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享有对所租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这一权利受到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保护,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保障承租人的正当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诸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常常面临着房东出售房屋的情况。
而在这一过程中,承租人的权益较易受损。
对于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保障,不仅需要在租赁期内给予关注,更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给予合理的保护。
二、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意义优先购买权的设立,不仅有助于消除承租人对房屋出售事务的不确定性,更有助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平稳发展。
通过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更有信心地选择租赁居住,促进租赁市场的繁荣与健康。
三、现行问题与未来发展尽管优先购买权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
最主要的问题便是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保障力度不足。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承租人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却往往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行使这一权利,导致他们的居住权益受损。
在优先购买权的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程序复杂、效果不佳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承租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使得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意义难以得以实现。
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未来发展,亟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应当着力加强对承租人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的优先购买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应当简化优先购买权的程序,提高其行使的便利性和效果。
应当注重加强对承租人权益的宣传和教育,培养他们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识和能力。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市场中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许多承租人希望能够有机会购买他们曾经租住的房屋,而正是由于这种需求,引发了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讨论和研究。
本文将围绕着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展开讨论,探讨其意义、相关政策和现状,以及可能的影响和解决方案。
需要明确的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东出售房屋时,给予现有承租人购买该房屋的优先权。
这个优先权可以通过政策或法律来规定,也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
这项权利的出现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利益,让他们在租房期间也能够享有购买房屋的机会。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这项权利可以让承租人在购买房屋时更有优势,不必担心房东会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买家,让承租人的购房过程更加稳定和有保障。
这项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如果房东要将房屋出售,承租人有机会继续在原居所生活,避免因房屋变动带来的居住问题。
目前对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和政策并不完善,也存在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平衡,导致一些房东出售房屋时并不愿意遵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尤其是在房地产繁荣的情况下,房东更倾向于以更高的价格把房屋卖给其他人。
房地产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增加了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难度,许多承租人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操作程序,导致错失购房机会。
一些房东也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或转让房屋的方式规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从而造成承租人权益的损害。
针对以上问题,有必要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以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来规定和加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明确承租人在房东出售房屋时的优先购买程序和操作要求,保障承租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政府还可以建立相关的监督和投诉机制,对违规出售房屋的房东进行处罚,确保承租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政府可以鼓励和支持房地产行业相关机构和组织,建立更加透明和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平台,为承租人提供更多的购房信息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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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及法律救济杜灵燕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民法所普遍确立的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
我国法律亦确立了该制度。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13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该权利应为形成权,即优先购买权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形成以义务人和第三人买卖合同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所有权人或出卖人)的承诺,不过此项权利附停止条件,须待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才能行使。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50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确立有效的保护了承租人的利益,减少了交易成本,亦能充分发挥租赁房屋的使用价值。
但该项权利的行使限制了出租人自由处分的权利,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故承租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受合理限制以兼顾出租人的利益。
同时,考虑到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毕竟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当优先购买权在行使中受到侵害时法律应给予合理的救济方式以维护承租人的利益。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具体表现在当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出卖时,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因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不免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终究有所不同,出租人在出售时在对出售的条件的确定难免要受身份关系的限制,故承租人无法基于“同等条件”行使。
《德国民法典》第470条亦明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法定继承人的,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而当政府因公用目的而对租赁房屋进行征收、征用时,因依照公法手段实现租赁房屋的物权变动,应认为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故原承租人不应继续享有租赁权,其优先购买权也不得行使。
当然在出租人以房屋抵债的情况下,因其目的乃是通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代替金钱的给付,从此角度而言,与房屋买卖并无不同,应当允许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关于优先购买权是否能转让、继承的问题。
从国外立法来看,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专属权,不能转让,如《德国民法典》第473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先买权是不可转让的,且不转移给权利人的继承人”。
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优先购买权的专属性来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转让亦不能继承。
因为法律对优先购买权人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特殊主体的利益,如果优先购买权人转让优先购买权,由于购买人不是法律保护的特殊对象,从而使优先购买权丧失其存在的意义。
[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778页。
]在房屋以互易的形式进行交换时,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互易作为古老的以物易物交易方式在现代的延续,互易虽然为法律所允许准用关于买卖的规定,但其与买卖仍有较大的不同。
通过互易,出租人获得的是非代替物,这就使得承租人无法行使先买权。
另外,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比较单纯地注重利益的交换,而互易则注重在特定物的交换。
买卖的双方往往都是希望通过物的交换获得其在市场中不容易买到的特定物。
在不动产领域中尤为如此。
对于互易情况下的处理,有学者认为,互易为特定物与特定物之交换,买卖则为金钱与特定物之交换,二者性质有异,原无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余地。
但是,如对待给付为代替物,先买权人亦能提出者,仍得行使先买权。
[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1页。
]据此,若出租人进行房屋产权交换,因出租人之目的在于获得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而第三人所提供的房屋,就其大小、位置、环境等综合情况衡量,无疑是独一无二的,不会存在“同等条件”,所以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如果第三人所提供交换的并不是房屋,而是其他具有替代性的物品,那么只要承租人能够提供同样内容的给付,则仍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戴孟勇:《房屋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在因赠与、遗赠、继承而使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而遗赠、赠与和继承均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根本没有价额可言,出租人没有因此获得意外利益的可能,因此,出租人欲以设定赠与、遗赠或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的,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当然,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赠与掩盖买卖,规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的,则赠与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承租人可就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的租赁房屋,主张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混合赠与的方式,即兼有买卖与赠与的因素。
考虑到混合赠与虽有买卖和赠与的因素,但其实质还是过多的考虑到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与单纯的买卖不同,是以赠与的性质为主的,所以遇到此种情形时承租人亦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于以拍卖等强制执行的方式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最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
”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强制拍卖方式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因房屋拍卖亦是房屋买卖的方式之一,符合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定义,且房屋承租人对出卖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无论是在当事人的自主交易活动还是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予以保护,不能随意剥夺。
至于租赁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情况下,应根据出租人出卖目的不同区分而论。
若出租人招标出卖标的物的目的仅在获取高价,则应允许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最后定标的权利仍掌握在出卖人手中,优先购买权人自得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是,通常情况下采取招标方式出卖标的物时,出卖人所考虑的往往不只是价格因素,还会兼有其他技术要求甚至是社会利益的考虑,而优先购买权人则未必能完全满足这些要求,这种情况下,不应允许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若承租人在招标之前,具备招标资格,出卖人仍有义务通知其参加投标。
另外,作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客体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应当限制在住宅用途,商业用房的承租人不应享有该项权利。
在立法例上,《德国民法典》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中,没有将商业用途的房屋列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而指明为住房。
基于设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本义,是为了体现对社会特定群体的人道关怀,这与商业上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相距甚远。
而且,由于商业用途房屋的价值巨大,仍允许承租人坐享出租人与第三人的谈判成果,并以优惠条件购买,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上应作出一定的目的性限缩解释,即作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客体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应当限制在住宅用途,商业用途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该项权利。
对于城市低收入者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场所的,可以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在营业待遇上给予一定优惠。
当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更好的发挥租赁房屋的使用价值,若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对租赁的商业用房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准许。
除此之外,在实践中,承租人违约情况下能否赋予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放弃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1、承租人违约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承租人违约的情形,出租人就会以此来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张。
对此,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
一种处理方法是维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认为承租人之违约,恰说明了其租赁契约的有效性对于无效契约是谈不上违反,而租赁契约既然有效存在,承租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不得以之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张,法院也不得擅自剥夺承租人之权利,只能另行追究其违约责任。
另一种处理方法则从设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本意出发,认为承租人的违约有违诚信原则,已无法维护交易安全,且扰乱了经济秩序的稳定,故应当认定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
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效力来看,在承租人违约情况下,承租人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只能将承租人违约的情形作为一种抗辩理由。
因承租人虽违约,但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还是有效存在,承租人依据该租赁合同当然享有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但租赁合同有效成立后,承租人出现法定及约定的违约情形的,出租人还是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据此,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因双方之间的合同尚未解除,出租人需另行诉讼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若法院认为承租人违约的情形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的,则承租人因丧失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效的基础条件,其优先购买权当然也随之丧失。
若法院对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出租人不另行诉讼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的,因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存在,承租人当然还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附条件的形成权,承租人在具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时,当然也可以放弃行使该权利。
至于放弃的方式,我国现行法中无明确规定,《瑞士民法典》规定应采取书面形式。
笔者建议,为减少纠纷,亦应采用书面形式为宜。
但承租人的放弃表示只能针对某一具体的交易来进行,不能包括该次交易后的其他交易情形。
例如,在承租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后,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故被解除或者被撤销的,嗣后出租人再次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又如,在承租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后,第三人通过买卖合同的履行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在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继续有效,当第三人作为新所有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仍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能否事先抛弃的问题。
《德国民法典》第469条第二款规定:“先买权只能到受领通知后经过两个月时为止行使之”。
[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第2版)第161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瑞士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b(2)规定:“先买情况成就后,先买权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放弃行使法定先买权”。
[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第18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由此可见,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不得事先抛弃,只能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成就之后再放弃。
此符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优先购买权人如何来行使权利以获得法律救济的问题,《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最为详尽。
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只规定了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但并未赋予承租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
但《若干意见》第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