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岭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函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2.19
•【字号】吉省价工函字[2003]10号
•【施行日期】200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函
(吉省价工函字[2003]10号2003年2月19日)
敦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关于建设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的请示》(敦政报[2003]4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实际情况及听证会意见,同意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覆盖区域)按有关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民用水每吨0.30元;公用水每吨0.50元;特业用水每吨0.70元。
二、城市统一供水部分的污水处理费计入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非城市统一供水的污水处理费随同水资源费一并征收。
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专用票据。
收费收入上缴敦化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自2003年3月1日执行,即按3月1日之后用水量计征。
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收取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四、其他事宜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水利厅《关于部分城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房字[1999]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
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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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日期2010-12-06 17:10:12.263 浏览次数51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部门或分类文件标题文号1综合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辽政办发[1992]15号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5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6公安关于核定新户口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23号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66号8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发[2003]71号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96号10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11 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19号12 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证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28号13 关于继续执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05号14 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56号15财政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65号16 关于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26号17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2]114号18 建设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7号19交通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31号20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21 关于继续执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63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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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05]135号234药品关于对新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6]19号23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61号23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87号237 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13号238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26号239 关于制定27种抗微生物和抗肿瘤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46号24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4号241 关于公布27种抗微生物和肿瘤类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号242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21号24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24号244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西林瓶包装的辅酶A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32号24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49号24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辽价发[2007]50号24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58号248 关于部分政府定价化学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3号249 关于部分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91号250 关于醋氯芬酸等8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119号251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辽价发[2007]13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和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 [2003] 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生活垃圾)。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五、本通知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城市中心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6•【字号】辽政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快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征收水资源费按城市供水分类办法,分为工业用水(含林、牧、渔业用水,下同)、居民用水、机关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类。
其中用于工业的,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l5元调整到0.35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55元,取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11元调整到0.25元。
对自来水公司直接取水供居民生活用水部分开征水资源费。
对自来水公司征收水资源费实行各类取水(含新开征的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标准,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20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40元,取地表水仍维持现行每立方米0.11元不变(调整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排水计量,居民排放的污水,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30元至0.40元调整到0.50至0.60元。
企业(工业、商业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35至0.45元调整到0.55至0.65元。
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40至0.50元调整到0.60至0.70元。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辽价函[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49号二○○七年四月三十日)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申请延续并调整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6]389号)及《关于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的补充说明》收悉。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省环保局、交通厅、公安厅、物价局、质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维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05]4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76号)、《关于继续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6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经你局委托的有关环保检测机构在城市市区内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集中环保检测时,实施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标准由每辆次40元调整为每辆次60元;实施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7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双怠速法每辆次20元,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每辆次10元,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法每辆次5元。
以上检测方法不得对同一受检车辆同时实施并收费。
二、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你局及有关受委托的环保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周期,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136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136号2003年9月15日)各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实施收费的重要凭证,核发、管理、审验《收费许可证》是强化收费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物价部门对收费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
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下发后,我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各级物价部门在核发、管理、审验《收费许可证》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此,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收费许可证》(含正本、副本、申请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样式,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省、市、县(区)物价管理部门分别核发。
各市、县(区)物价部门不得私自印制。
二、《收费许可证》一般按行政隶属关系核发,即中直、省直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所在市物价局核发,市与县区的分工由市确定。
按有关部门规定,直接向省财政厅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直接缴入省财政国库或专户的单位,《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
三、各级物价部门的收费管理机构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时,要对收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须依据省物价、财政部门及以上的文件核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省委托市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同时注明市级文号和规定的收费标准)。
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时,必须认真审核收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依法收费的文件及经营许可、税务登记和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业务资质证书等。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4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四)排污费计算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在前3项中,化学需氧量每污染当量按照1.4元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2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四)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二氧化硫在前3项中,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按照1.2元计算)(五)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铁政办发 [2020]25 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管理工作,确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顺利贯彻实施,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完善后的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三、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比 20% ,安置补助费占比80%。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五、此次调整完善后的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月1日以后、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如按新标准高于原补偿标准,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新标准追加补偿。
附件: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9日附件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鴜鹭树镇(14村)鴜鹭村、新门村、村、柳条村、东堡村、干沟村、袁家村、腰村村、老门村、许家村、云盘村、兴隆村、腰道村、新发大四家子镇(13村)新发村、新立村、方家村、红石村、村、方家船口村、红心村、平安村、新生村、南腰村、新河村、北腰村、金家镇(13村)村、金城村、张家窝堡村、村、丁家窝堡村、村、黄酒馆村、左村、二小屯村、万宝山村、孟家窝堡村、五块老四平镇(9村)光辉村、旱沟村、徐家村、金山村、义和村、陈家村、老平村、丰产村、泉头镇(10村)泉头村、村、黄顶子村、大苇子村、二道村、联合村、马家村、农林村、村、护林通江口镇(16村)村、新立屯村、宏胜村、敖家屯村、义兴村、。
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3]19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二、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计征。
对于排污者排放污水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排污者,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超标排污费。
三、省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并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
核算办法应向省价格、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四、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五、此前省内有关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苏价工[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8〕126号2008年4月3日)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要求,现将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污水处理费。
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平均每吨调整到1.3-1.6元,具体调价水平和执行时间由当地价格部门报同级政府确定。
在污水处理费中必须提取不低于0.20元/吨用于污泥处置,并要将污泥处置费用单独列账,以确保污泥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实行差别价格政策。
按照生产类(工业和服务业)高于生活类,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的原则,拉开各类用水征收标准的差距。
根据苏政发〔2007〕97号文件,暂确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1.5倍的幅度调整。
三、已实施城乡区域供水执行同网同价的乡镇,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单独列账,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
未实行同网同价的乡镇,按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30元/吨,工业用水不低于0.80元/吨的标准,于2008年底前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以下可试行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对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污水,各地价格部门可按照不重复交费的原则,根据接入污水的浓度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2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
都江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都江堰市水务局二〇〇九年六月都江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都江堰市水务局各位代表、专家和领导:为改善我市城市水环境质量,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经市政府确认,今天由物价局主持召开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听证会,借此机会,我代表水务局对关心支持排水净水工作的各位代表、专家、领导表示感谢。
目前都江堰市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较低,存在收不抵支的实际情况,按照“保本微利、逐步调整”的原则,我局向物价部门申请对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
现按照要求,就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及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1998年经省计委立项批准,我市开始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于2002年完成厂区工程建设投入调试运行。
污水处理厂位于都江堰市工业区灌温路,厂区占地120余亩,总投资12958万元,其中国家预算内资金2100万元;国债转贷资金3400万元,贷款利息5%,还款期10年;利用丹麦政府无息贷款3944万元,分10年还清;银行贷款1768万元,利率5.85%,还款期为5年;都江堰市地方自筹资金1746.38万元。
污水处理厂采用改进型DE氧化沟升华处理工艺,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达标后排入金马河或者江安河,出水指标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
2005年-2008年的处理量分别是550万m3、602万m3、670万m3、954万m3,由于近两年来全市范围大量新增截污干管和污水管网,我市的污水处理量逐年增加。
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是4.0万m3/日,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升级扩大水处理规模。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理由(一)保护都江堰市水环境的需要众所周知,差的水环境能带来介水传染病,也可能导致基因突变、导致人体致癌和婴儿畸形,也能带来内分泌干扰物质的危害,并影响人体机体的正常生理、代谢、生殖、生育等功能。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民对水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辽宁省排放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规定
辽宁省排放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0.05.15•【字号】辽政发[1980]222号•【施行日期】1980.05.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辽宁省排放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规定(1980年5月15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以辽政发[1980]222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章罚款与奖励第四章排污费的核定和缴纳第五章排污费的使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和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对排放污染物实行收费的目的,在于用经济手段促使排污单位加速治理,防止污染,促进生产发展,为人民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
第三条一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和其它单位(包括国防、军工、军队)排放的污染物,凡超过《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等国家规定标准的,均须缴纳排污费。
因事故造成异常超标排放污染物而污染环境的,要罚款。
保护环境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因为上缴排污费而放弃、放松“三废”的治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排污收费标准,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超标倍数和污染危害程度,分别规定如下:(一)废水,超过排放标准(一、二、三类二倍以下)的,每吨按下列规定收费:第一类,凡含有汞、镉、铬、砷、铅及其化合物的废水,均收费一角五分;第二类,凡含有石油类、挥发性酚、硫化物、氰化物、有机磷、硝基苯类、苯胺类的废水,均收费一角;第三类,凡含有铜、锌及其化合物、氟的无机化合物的废水,均收费五分;第四类,凡含有酸、碱、悬浮物(水力排灰、洗涤水、水力冲渣、煤矿废水、尾矿水等)的废水及超标的生化需氧量和化学耗氧量的废水(色度暂以二十度为基准),均收费四分;第一类到第四类超过标准二倍以上的,按附表收费。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治理、改善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执法部门运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免收部分证照类收费项目,所需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45个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已经调整(或停止),予以取消(一)发展和改革部门1.招、投标法培训费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费(二)公安部门3.养犬登记费4.养犬年度注册费5.违章非机动车保管费6.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7.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8.《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工本费9.液化气储存、灌装许可证工本费10.液化气安全运输使用证费11.液化气槽车消防安全检测费12.经济警察训练费13.公安装备器材管理费14.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费15.机动车交通违章电子监控工本费(三)教育部门16.高级中学自费生学费(四)水利部门17.四荒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18.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19.大型医用设备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费20.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21.《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22.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23.《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4.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25.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26.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登记卡工本费27.就业前培训费(七)质监部门28.肉罐制品、调味品生产许可证费(八)动物卫生监督部门29.新兽药审批费30.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31.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费(十)人事及编制部门32.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33.事业单位登记培训费34.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认定费(十一)工商部门35.工商管理 Ic卡工本费36.市场设施租赁费(十二)人口计生部门37.生育二胎社会负担费38.《生育服务证》工本费39.特批生育技术鉴定费40.计划生育手术费(十三)省直机关工委41. OA办公自动化培训费42. OA办公自动化培训管理费(十四)统计部门43.不参加培训人员《统计上岗证》工本费44.助理统计师岗位培训费45.统计专业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收费二、下列12项省级批准的证照类工本费,予以免收,对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一)商业部门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二)教育部门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三)文化部门3.图书馆借书证费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四)新闻出版部门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六)公安部门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七)劳动保障部门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八)法制部门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十)政府采购部门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三、下列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业务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公安部门1.驾驶员体检费2.机动车场地使用费3.船只看管费4.计算机解毒软盘拷贝费5.办理《犬免疫牌》免疫费(二)农业部门6.种子有偿转让服务费(三)卫生部门7.婚前检查费8.新生儿疾病筛查费(四)红十字会9.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四、有关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确保政策落实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实行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這予以保障,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及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开支。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7〕225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7〕225号各市建委(局),工信局,水利(水务)局,农经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雨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切实做好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作,按照2017年第3期省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工信委、省水利厅、省农委制定了《辽宁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641号令)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工作目标2018年起,新设计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鼓励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
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非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15%以上。
(二)基本原则1.系统规划,分类实施。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有序的推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从水资源系统层面进行统筹,提高管控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不断扩大城镇污水再生水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2.突出重点,科学引导。
重点建设和完善再生水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再生利用率。
通过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快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科学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技术和工艺。
选择处理工艺时应考虑不同再生水利用途径对水质需求的差异,以及常规处理与深度处理、消毒工艺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同时需兼顾远期发展需要。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铁岭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铁岭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7.04
•【字号】辽环函〔2017〕224号
•【施行日期】2017.07.04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铁岭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铁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确定成果的请示》(铁政﹝2015﹞3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勘定的铁岭市16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3698.7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159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032.92平方公里,准保护区面积2506.75平方公里。
请你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附件:1.铁岭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结果一览表
2.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结果(附光盘)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4日
附件1
铁岭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结果一览表
抄送: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与计划委员会、省农村经
济委员会、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铁
岭市环境保护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4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岭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岭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
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0.09.23
•【字号】辽价费字[2000]57号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岭市征收城市
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批复
(辽价费字[2000]57号2000年9月23日)
铁岭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铁市价字(2000)35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如下:
向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25元。
向工商企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企业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0元;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5元。
向高消费用水行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45元。
符合排放标准的矿井排放污水,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25元。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向用水居民或单位变相乱收费、乱摊派,分别到同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最新整理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情况汇报.docx
最新整理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情况汇报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情况汇报***人民政府各位领导,同志们:下面,我把**县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情况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市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意见》(*政〔20xx〕20号)文件下发后,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提高到保障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环境保护质量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了污水处理费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全面开征。
一、领导重视。
我县五大班子联席会议和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就污水处理费开征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从20xx年11月1日起在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于20xx年10月14日,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政〔20xx〕55号)。
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和办公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及时协调处理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要求环保、建委、水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切实按照省、**市和我市的要求,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确保污水处理费的顺利开征。
二、宣传到位。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
一是召开了全县开征污水处理费动员大会,对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强调,对征收标准、监管要求和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是在广场设立咨询台,在县区主要街道悬挂横幅56条,散发宣传单2万余份,张贴通告1000余份,出动宣传车两辆,在县区进行巡回宣传,营造了征缴污水处理费的浓厚氛围。
三是在电视台开辟专栏,连续播放“政府通告”和环保局长“答记者问”,大力宣传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意义和作用,争取广大市民和用水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广大市民和用水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自觉性,为污水处理费的全面开征打好舆论基础。
三、标准明确。
我们依据省、**市有关征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分门别类,对不同用水户缴费标准进行了细化。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青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青摘要:当今城市化快速推进,人们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居住环境,注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污水的处理问题是水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要解决城市污水的处理问题就必须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然而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
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探讨一些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污水;处理;征收1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当前,随着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提高和执法力度加大,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越来越完善。
涉及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领域,近几年国家部委层面就出台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但是,当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情况还是不够理想,不能有效支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
1.1污水处理费征收过程涉及经济利益,障碍较多首先,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缴纳污水处理费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已经缴纳水费了,没有必要再承担污水处理费,因而想方设法逃避污水处理费。
他们没有认识到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严肃性,不认为不依法缴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为减轻经济成本而千方百计拖延或拖欠费用。
其次,漏征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存在大量在水资源部门没有登记的自备井,这些自备井的所有者为节省相关费用,将井隐藏起来,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很难发现这些私井,造成漏征。
1.2污水处理费征收多为地方政府行为,顶层设计不足,横向交流不畅我国城市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发展也各异,城市污水处理的模式、规模不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一般由各个地方城市政府具体执行,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归属不同,层级不一,甚至有的城市并无专门的征收机构,仅由公共供水单位代收。
总之,我国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上的一整套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行政体系,国家层面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仅有2015年三部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下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予以指导,顶层设计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