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垄断法对国家垄断的规制探讨
论《反垄断法》对习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
对 于规 制行 政 性垄 断的 争议
职能转变过程 中出现的 “ 府失灵 ” —政府不 当干预经济 。 政 — 在 “ 场 失 灵 ” 后 , 们 看 到 政 府 可 以 成 为调 节 经 济 的 力 量 , 市 之 人 但 政 府 职 能 的 全 面 转 变 造 成 的 另 外 一 个 后 果 就 是 直 接 导 致 行
政 权 力 有 机 会 进 入 市 场 。一 旦 政 府 的 公 权 力 普 遍 且 深 度 介 入
素 有 “ 场 经 济 大 宪 章 ” 称 的反 垄 断 法 , 我 国 经 历 了 市 之 在
十 多年 的酝 酿 终 于 浮 出 水 面 。 0 6年 , 法 部 门 对反 垄 断法 草 20 立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0 年第8 09 期
Ju a o C ogi n e i fSi c n eho g(oi i csE i n N . 09 orl f hnqn U i rt o c nead Tcnl ySc lS e e d o ) n g v sy e o ac n i t o8 20
市 场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的组 织 就 有 足 够 的能 力 去 夸 大 和 促 进 与 它 有 利 益 关 系 的经 济 单 位 的 发 展 [, 就 存 在 着 严 重 扰 乱 经 济 3这 ]
生 活 和 扭 曲资 源 配 置 的 可 能 性 . 成 市 场 经 济 的效 率 降 低 。与 造 我 国相 似 的 经 济 转 型 国家 普 遍 把 行 政 性 垄 断 纳 入 《 垄 断法 》 反
一
垄 断 正成 为 我 国 现实 生 活 中一 个 严 重 的社 会 问 题。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应规制的垄断
争、 保护竞争 秩序的基本功能. 我国在 18 9 7年就 成立了匣垄断法规 起草小组 .8年 因指导 思想发 生变化 改称 < 止不正 8 禁
当竞争 暂行条 例草案) 起草 小组, 此后立法工作 陷于 停顿。近年. 随着 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 经济体制 的逐 步确 立 种 各 限制竞 争行为 日趋增 多, 匣垄断立法再 次被提 上 日程 。 笔者 以为. 我国 目前的反垄断立法 中, 在 首先需要 明确 的同题就 是对垄断这 一概 念如何 界 定, 这也 是本 文将 要讨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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黯 期 。RA。A U UN ,N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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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我 国反 垄 断 法 应 规 制 的垄 断
安
( 安徽大 学法学院
[ 摘
杨
合肥 2 03 ) 3 0 9
要 】 文章 针对我 国反垄断立 法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即垄断的界定 问题进行 了深 凡 的探讨。 法 学意 义上 垄 断 的含 义为基础 . 在誊考 了各 国的垄断定义 以后. 国际 立法的赶 势、 国经济 的发展 现状 以及 法理 等 从 我
的主 题 。
一
、
经济学意 义上的垄断概念与 法学意 义上的垄断概念
从西方经 济学中翻译过来 的垄断, 是指 m npl, o ooy 又待独占, 其本意是一十或几十大企 业对特定市 场的独占 , 当这 一
十或几 十大企 业在其他条件不变 的情况下提高价格或 削减 产量, 其市 场份额仍然保持 不变 时, 企业的独占地 位就构 成 该 Nhomakorabea安
扬 : 论 我 国反 垄 断 法 应 规 制 的 垄 断 试
三 种限制 州际及 对外贸 易的行为 : 一是 以订立合 同或者 以企业联合 的方式组建托拉斯 或类似组织 ; 二是订 立限制竞 争的 协 议 ; 是垄 断和企 图垄 断。 三 口 由于立法语言不 明确 , 没有对 何种 控制 协议应 当被禁止 作 出规 定 , 因此 实 践 中很难 操作 。 于是 ,9 1 1 1 年联邦法院 在美 孚石油公 司一 案中确立 了“ 合理 原则 来解释 这两个 条款, 即只有 那些 不适 当地 不公 或“ 平 的方式 限制竞争的行 为才 被禁止 。随后 的‘ 克莱顿法) 等反垄断立法 叉对垄 断作 了进一 步的补充规 定。一般认 为 , 垄
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与不足
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他人购买其 指定 的经 营者 的商品 , 限制其他经 营者 正当的经营活动 。 政府及 其所属部 门不 得 滥用行政 权力 . 限制 外地商 品进入 本地市 场 . 或者本 地商 品流向外地市场 。” 对于政府及其所 属部 门滥用行 政 权力 限制竞争 的后果 .该法第 3 O条规定 , 由上级 机 “
一
种 限 制 竞 争 的行 为 . 坏 的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竞 争 破
机制, 损害 的是企业 和消费 者 的合 法权 益 , 且行政 性 而
垄 断 具 有 转 化 为 经 济 性 垄 断 的可 能性 和 危 险 性 。 当前 行 政 性 垄 断 现 象 极 为 严 重 . 害 极 大 , 现 行 反 不 正 当 竞 危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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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钟真 真
与 西 方 国家 不 同 . 国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过 程 不 是 从 中
的计划经济密切联 系的。 反垄断法不仅具有反对 经济 型 垄断 的一般意义 . 而且 还具有反对行 政性垄断 的特殊使 命 . 以说 . 可 对行 政性垄 断 的规 制是 中 国反垄 断法 的一
会 主义竞 争的暂行规定》 中就 已经提 出对行政 性垄断进
f )承 诺 制 度 的 制 衡 机 制 三
国承诺制度 的制衡 方式 具体设 计上 . 当采取 由反垄 断 应 执法 机构做 出《 争性影 响评估 》 竞 解释 经营者 提供承诺
能 消 除对 竞 争 的 影 响 的理 由 . 涉 及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的 应 当
美 国同 意判决 和 欧共体 承 诺决 定 最 主要 的不 同 .
论反垄断法的结构规制主义
于 2o o 8年 8月 1日旌行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 以下简称我 垄 断行为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 的变化 , ( 以此分析垄 断的净
拟从 反 垄 断 法 的 发展 历 程 回顾 中 , 寻 部 分 国家 反 垄 断法 条 文 中所 体 经 济 或 者 是 否 节 约 了交 易 成 本 。 此 , 为 主 义 开 始 向 过 去 对 反 垄 断 探 至 行
景下 , 结构主义立法对于 国家经济结构的维护, 对于垄断结构 的规制 仍有其重要作用 。因此, 笔者提出, 以结构规制主义作为行为规制 应 主义的必要补充 , 对实施、 完善我国现行《 反垄 断法》 出建议 。 提
一
理论容易导致过分地 限制企业规模 的壮大, 而削弱企业的国际竞 争 进 力。 其理论的影响 日渐 式微 , 以该理论 为基础 的结构主义立法也逐 而
结构规制主义作为一种主要针对垄 断状态的垄断控制方式 , 其在 反垄断法历史中曾起 过重要 的作用 当前 ,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 我国 国《 反垄断法》 既是消费者、 ) 经营者维护 自身权益的有效法律武器, 也
是我 国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法律 保障 。 者 构 笔 现 的结 构 规 制 主义 , 结 合 由 结构 规 制 主义 向行 为 规 制主 义 的 嬗变 和 并 复 兴 , 析 在 世 界 经 济 日益 全 球 化 的 今 天 , 其 在 全 球 金融 危 机 的背 分 尤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律解析
反垄断法律解析反垄断法律,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规体系,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本文中,将对反垄断法律的定义、原则以及实施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意义。
一、反垄断法律的定义与原则反垄断法律是一套针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旨在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企业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律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协议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排斥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
2. 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价格垄断、垄断定价等手段谋取过高利润,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入市,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原则旨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3. 防止垄断企业搞垄断集团: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通过搞垄断集团来扩大垄断势力,减少市场竞争。
这一原则提倡自由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的实施为了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律,各国政府机构设立了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具有以下职责:1. 监测市场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市场垄断行为,采取措施进行调查。
通过收集、整理市场信息,实现对市场竞争的全面监测,从而更好地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调查市场垄断行为:一旦发现涉嫌市场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展开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包括取证、询问相关当事人、扣押涉案物品等措施,以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处理并打击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定程序,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整改等。
此外,在严重情况下,执法机构还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解散垄断企业、限制其市场活动等。
三、反垄断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垄断法律在现代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浅析
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已经有三年了,其制定和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无疑是个进步,然而法律的实施并不一定能够实行预期的法律效果,其中第七条专门就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作出规定,文章试就这一条作出解读分析,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国有企业垄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对策。
垄断在当今社会广泛存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垄断的积极作用也是不言而喻,有时适度的垄断甚至是必要的。
但是,它也对自由竞争构成严重威胁,垄断的负面性决定了反垄断的必要性。
鉴于此,各国反垄断法在对垄断予以原则禁止的同时,与一定限度内承认某些垄断行为的合法性,以在自由竞争与效率之间达成一种平衡。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相关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社会对于国有经济控制的一些重要的行业是持保护态度的,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对于经营者合法取得是市场支配地位是不予禁止的。
但是,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等其他的垄断市场,影响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受到制止,应当为反垄断法的规制。
在我国,具有特殊地位的重要行业滥用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的现象大量存在。
例如,电信行业强行为宽带用户绑定固定电话;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企业对于国家信息系统的垄断;自来水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给水设备;煤气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对消费者或用户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这其中最令人反感的是中石化、中石油对于国家石油的控制,长期与国际油价脱轨,赚取高额的利润,榨取普通民众的资金,他们的这种定价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反垄断立法建议
反垄断立法建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垄断问题成为了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挑战。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立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当前反垄断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相关法规。
一、加强垄断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在反垄断立法中,对垄断行为的定义和界定需要更加准确和清晰。
当前的法规往往过于笼统,未能有效界定何为真正的垄断行为。
因此,建议立法机构明确规定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便更好地指导执法和司法实践。
二、加强对市场定位力的监测和评估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某个市场中某家企业的市场定位力和市场份额。
建议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定期的定位力监测和评估。
这样可以更加客观、科学地评估市场份额,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
三、规范市场集中度的限制标准针对市场集中度的限制标准,建议制定清晰的规范和具体的指标。
当前的反垄断法往往只是粗略地规定了某个市场的集中度限制,但没有提供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可操作的标准。
因此,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以更加精确地确定市场集中度的限制标准。
四、完善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建议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要建立和健全违法垄断行为的罚则体系,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风险。
同时,还应规定相应的民事赔偿机制,以便被垄断行为侵害的企业或个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反垄断问题具有明显的跨国性特点,需要各国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
建议建立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机制,开展依法合作,分享相关的立法、执法和案例经验。
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立法的成功经验,以期提高我国反垄断立法水平。
六、提升执法和司法的效能在反垄断的实施过程中,执法和司法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
应建立更加有效的执法和司法机构,增强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和法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以确保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七、加强监管和市场监察的力度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建议加大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
国际贸易中的反垄断与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中的反垄断与法律制度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越来越成为各国之间重要的经济活动。
然而,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各国之间也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反垄断法和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反垄断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反垄断与国际贸易反垄断是一种旨在打破市场垄断和维护市场竞争的经济政策。
在国际贸易中,反垄断问题尤为重要,因为垄断行为可能导致市场扭曲,限制竞争,削弱消费者利益,并阻碍自由贸易。
反垄断行为的形式国际垄断的挑战在国际贸易中,反垄断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和政策不同,跨国公司可能利用这种差异来规避反垄断规定。
其次,由于国际垄断案件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也成为挑战。
国际贸易组织对反垄断的要求为了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国际贸易组织(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协定,要求成员国在贸易活动中遵守反垄断法和法律制度。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禁止和打击垄断行为。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反垄断法,如美国的《谢尔曼反垄断法》和欧盟的《兼并管制条例》等。
这些法律制度通常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的范围、程序和处罚等。
反补贴法反补贴法是为了保护市场竞争和避免国家间的不公平贸易而制定的。
它主要针对国家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因为这种补贴可能使得产品价格不公平,导致其他国家的企业无法与其竞争。
混合价格制度混合价格制度是指一种将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结合起来的定价方式。
它可以使得国际贸易中的产品价格具有竞争力,并避免因为垄断行为导致的价格扭曲。
杂交制度杂交制度是指结合市场营销和政府监管的一种制度。
在国际贸易中,杂交制度可以通过市场准入条件、准入限制、反倾销措施等手段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竞争。
结论国际贸易中的反垄断与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该遵守相关的反垄断法和法律制度,并加强国际合作,以应对跨国公司利用垄断行为带来的挑战。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对市场垄断行为的制裁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对市场垄断行为的制裁市场垄断行为是指企业或者合并企业针对某一特定市场或者产业的控制权具有绝对或相对的支配地位,从而可以操控市场上主要的决策,影响市场经济竞争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的秩序,各国都制定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国家针对市场中出现垄断行为制定的特殊法律规定,旨在限制和打击市场垄断,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的利益。
本文将以经济法的视角对反垄断法对市场垄断行为的制裁进行解读。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和目的反垄断法是一种经济法制,以国家或地区法律形式出现,目的在于保护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市场主体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排除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的核心是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竞争的有效运行,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正竞争环境。
二、反垄断法的构成要素和适用范围1. 垄断行为的构成要素垄断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
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在某个特定市场上对于决策制定具有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其可以不受其他竞争者的限制而单方面通过定价、限制供应等手段操纵市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是指市场支配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迫使其他市场主体采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阻挠竞争对手的进入或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种经济组织、企业、行业和市场,旨在打击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间的垄断协调行为。
反垄断法还适用于各个环节的经济活动,包括生产、流通、销售等。
三、反垄断法的制裁措施反垄断法通过不同的制裁措施来打击市场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
1. 经济制裁经济制裁是指对垄断者进行经济性的赔偿或惩罚,以制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经济制裁包括对市场垄断者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征收高额罚款,追究其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并采取其他行政或民事手段制裁。
此外,反垄断法还允许对企业进行拆分、合并处理,以减弱市场上的垄断力量,保护市场竞争。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断法》 呈现在我们面前 时 , 我们首 先关 注的也 自
然 是其 中有关行 政垄 断 的内容 。
一
、
行 政 垄 断 的 一 般 理 论
断的实施主体和限制竞争 的原因。这些定义都在
一
1 行 政垄 断概 念 的界定 .
定 意义 上表 现 出了某些 合理性 。但 是第 一 、 、 二
关 于行 政垄 断 的概 念 , 术 界 真 可 谓 是 仁 者 学
V0 . 2 No 4 12 .
Dei l.20 9 : 0
论 我 国《 垄 断 法》 行 政 垄 断 的 法 律规 制 反 对
任 阳 ,崔 芬 丽
( 南京农业大学 法律系 , 江苏 南京 2 09 ) 10 5
摘要 : 国现行 的 《 垄断 法》 行政 垄 断规 制 的许 多条 文在 一 定程 度上 都 具 有很 大的 进 步 意 我 反 对 义和 飞跃 的发展 , 在 我 国特 殊 历 史和现 实 国情 的影 响下 , 但 其规 制 又有 着前所 未有的 困难 , 还存
是 来 自政 府 。如果说 与 国际接 轨是贯 穿 中国反垄
断 法 的立 法基调 , 么 , 那 行政 垄 断写入 法律 则 留下 了独具 “ 中国特 色 ” 的立 法 烙 印。 是 否 反 行 政 垄 断 ?如何 反行 政垄断 ?这 始终 是我 国反垄 断法 的
最 大争议 点 。 如今 , 中 国 历 史 上 第 ~ 部 《 垄 当 反
第2 2卷 第 4期
20 0 9年 l 2月
城 工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a fY n h n n tueo e h oo y S ca ce c io ) o r lo a c e gIsi t f c n lg ( o il in eEdt n n t T S i
反垄断法及企业反垄断策略研究
反垄断法及企业反垄断策略研究在全球化时代,垄断成为了制约市场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随着全球贸易的加速,垄断正在变得日益普遍,导致市场生态恶化,商业环境恶化,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因此,各国都加强了反垄断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法律,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保护市场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从而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一种法律体系。
反垄断法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政策目标各不相同,但是它们都共同追求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运行。
我国从1993年开始颁布了《反垄断法》,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反垄断法》已经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企业反垄断策略企业在市场运营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垄断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罚款风险,甚至可能被迫终止经营。
因此,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反垄断策略来防范风险,避免违反反垄断法。
1、合理定价企业在市场运营中,应当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垄断。
企业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产品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避免价格的滥用。
2、合规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与反垄断法相悖的行为。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营行为的合规性,避免违反反垄断法。
3、精细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精细化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人员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律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4、合规宣传企业应当制定合规宣传策略,对市场竞争环境和反垄断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和教育,提升企业成员的反垄断意识,避免违反反垄断法。
5、主动配合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反垄断法律所需的证据和资料。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市场竞争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受到了挑战,从而需要通过反垄断法和市场规制来维护市场秩序。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实施现状以及与市场规制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从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合谋、操控价格、限制产量等行为。
保障竞争反垄断法不仅着眼于制止不当竞争行为,更加关注的是如何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律规定了企业间合理的竞争行为,同时对反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确保他们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获得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通过促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消费者不仅能够享受更低的价格,还有机会接触到更丰富的商品选择。
促进创新竞争能够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因此,反垄断法也隐含着促进创新的功能。
反垄断法的实施现状各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全球范围内,各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阶段及市场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反垄断立法。
在美国,反垄断法主要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构成,这些法律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惩罚机制。
在欧盟,委员会以《欧洲联盟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为基础制定了相应法规,旨在维护国际间公平竞争。
这些法律不仅涉及国内企业,还对跨国公司在欧盟范围内的行为进行规范。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该法明确了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相关行为,并设立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执法监督工作。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法 》 出 台很 大 程 度 上 弥 补 了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行 的 反 在 政 垄 断 行 为 面 前 的 屏 弱 规 制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对 行 政 垄 断 予 以 法 律 规 则 的 现 实 需 求 .也 加 快 了 国 家 对 行 政 垄 断进行 强制性 法 律治理 的步 伐 。
这 一 曲 折 的立 法 过 程 .集 中体 现 了 行 政 垄 断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和 复 杂 性 反 垄 断 法 》 台 后 , 论 是 理 论 界 还 是 《 出 无
实务 界对行政 垄 断规制 问题 的关 注热情 似有增 不 减 。 行 政 垄 断 规 制 的 抽 象 笼 统 ) “ 政 垄 断 ” 有 准 确 的 界 定 对 行 没
l 竹丘j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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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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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争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这 就 要 求 执 法 机 关 必 须 具 有 超 然
的 独 立 法 律 地 位 , 脱 现 有 的部 门 利 益 。反 垄 断 法 》 超 《 规 定 . 国反 垄 断执 法机 构实 行 的是 “ 垄 断委 员会 ” 我 反 和 “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 层 架 构 模 式 。反 垄 断 法 》 9 规 反 双 《 第 条 定 垄 织 发 . 务 院 设 立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 责 组 织 、 调 、 导 反 国 负 协 指 断工 作 。 行 下列 职 责 : 究 拟订 有 关竞 争政 策 ; 履 研 组 调查 、 估 市场 总体竞 争状况 , 布评 估报 告 ; 定 、 评 发 制 布 反 垄 断 指 南 : 调 反 垄 断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务 院 规 协 国
数 地 方 行 政 部 门 都 可 能 有 执 法 权 同时 这 种 设 置 使 其 无 法 摆 脱 与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的联 系 .很 难 独 立 行 使 执 法
浅议《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然性
.
行 政 垄 断 的 救 济 途 径 。 修 改 《 政 诉 讼 行 ( ) 行 政 机 关 用 人制 度 的 驱 使 。 三 行 由 于 我 国对 地 方 政 府 领 导 的考 评 标 准 主 要 法 》 、 《 政 复 议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赋 予 是 依 据 其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和 经 济 增 长 指 受 害 方 针 对 行 政 垄 断 提 出行 政 复 议 、行 政 反 标 ,因 此 , 有 些 地 方 政 府 的领 导 为 了追 求 诉 讼 的 权 利 ,使 他 们 成 为 《 垄 断 法 》 的 “ 绩 ” , 便 会 在 当 政 时 期 利 用 各 种 手 段 有 益补 充 和 保 障 。 政 来 保 护 本 地 企 业 , 不 使 其 受 到 外 来 企 业 的 竞 争 冲 击 。 与 此 同 时 , 严 格 限 制 外 地 企 业 、 人 员 进 入 本 地 市 场 , 也 是 导 致 行 政 垄 断 出现 的 重要 原 因之 一 。
湖 北 黄 石 4 50 ) 30 3
义 的 社 会 主 叉 市 场 经 济体 制 。 因此 ,必 须 制 定 专 门的 法律 对 行政 垄 断加 以规 制 。 关键 词 :行 政 垄断 ;反 垄 断 法 ; 法律
规 制
反 区经 济 的 局 部 利 益 不 断 被 强 化 ,本 地 产 品 次 会 议 通 过 了备 受 瞩 目 的 《 垄 断 法 》 。 《 垄断法》历经 1年 ,终于得 以出台。 反 3 的销 售 情 况 直 接 关 系 到 地 方 财 政 , 因而 从 本地 区的利益 出发 ,地方政府对 自己有竞 在 真 正 意 义 上 实 现 了对 行政 垄 断 有 了 专 门 争力的商 品希望打 出去 ,占领的市场越 大 的 规 制 之 法 。 同 时 ,它 的 出 台 对 于 推 动 政 越 好 ;对 自己无 竞 争力 的商 品 则 希 望 保 护 府 转型 ,弘扬 竞争文 化,维护经 济民主和 起 码 的 市场 范 围 。 同时 ,政 企 分 离 的 不彻 自 由竞 争 以及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促 进 作 用 。 但 要 有 法 必 依 ,违 法 必 究 , 国 家 相 关 部 门应 设 置 相 对 万 缕 的人 际 关 系 格 局 , 形 成 了 一个 实 力 很 独 立 的 、 具 有 权 威 性 的 反 垄 断执 法 机 构 , 配 备 专 业 化 的执 法 人 员 , 由 业 务 精 湛 、 公 强 的地 方 垄 断集 团 。 ( )法 律 制 度 的 不 完 备 。 在 《 二 反 正 廉 明 的 法 学 家 和 经 济 学 家 、 统 计 学 家 等 垄 断 法 》 出 台 前 ,我 国 没 有 专 门 的 法 律 对 组 成 。 ( ) 清 《 垄 断 法 》 所 处 的 法 律 二 理 反 行 政 垄 断 加 以 规 制 , 尽 管 《 不 正 当 竞 争 反 反 法 》 、 《 格 法 》 、 《 标 投 标 法 》 等 法 环 境 。 《 垄 断 法 》 虽 已 出 台 , 但 还 需 理 价 招 行 行 律 中 有 部 分 条 文 对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加 以 限 清 与 《 政 诉 讼 法 》 、 《 政 复 议 法 》 、 《国家 赔 偿 法 》 、 《民法 通 则 》 中 侵 权 行 制 ,但 都 是 笼 统 地 停 留在 表 面 层 次 上 的 规 定 ,无 法 对 行 政 垄 断 这 一 复 杂 的 社 会 现 象 为 损 害 赔 偿 等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建 议 新 出 台 的 《 垄 断 法 》 能增 加 具 体 规 定 有 关 反 产 生 有 效 规制 。
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与监管
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与监管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维护市场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法律框架,其旨在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产生不正当的非竞争性影响。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反垄断法都被广泛实施,并以此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本文将就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进行讨论。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创新和经济发展。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反垄断法通常采用以下原则:1. 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垄断企业以不正当的方式限制市场竞争。
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定价、操纵市场等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2. 防止竞争限制: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企业和合并企业的行为,以防止它们消除市场竞争或对其他企业施加不当限制。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注重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禁止企业从事虚假广告、欺诈销售等不公平或欺骗性的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进行选择。
二、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该法于2008年实施。
该法对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限定竞争行为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1. 禁止垄断行为根据该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视为一种垄断行为。
具体而言,垄断企业不得采取排斥竞争对手、抬高或压低价格、限制产品供应、控制市场等方式来损害市场竞争。
2. 合并审查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对企业合并的审查程序。
如果企业的合并可能导致重大影响,例如消除或限制竞争,该合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许可。
3. 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禁止企业从事虚假广告、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反垄断法的监管措施为了有效监管市场,反垄断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
在中国,反垄断法的执行、监督和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1. 执法调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监督企业的市场行为。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基于行政垄断特征的分析
与经济垄断区分开来 ,因为后者不具有行政性 ; 也可以质疑行政垄断由行政法调整的观点 ,因为 此种观点忽视 了或者不能圆满解释行政垄断的经 济性 这一 重要 特征 。仅从 特 征上 对行 政垄 断的认 识就可以勾画出理论上的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 行政法的基本轮廓 ,而且学界对这两种特征基本 认可。 但是对行政垄断的特征还需进一步的分析,
其侵害了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客体或 日法益 ,这是 受反 垄 断法 规 制 的法 理依 据 ,此 为 经济 } = 生的一 层
涵义 。
行 政 垄断 游 离于 经 济垄 断 与行 政 法 之间 ,只 有将 两 大特 征 密 切联 系起 来 才 能认 清 其 本 质 ,从 而进
行规制。
四 、行政 垄断 的 反垄 断法 规 制
在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 、 完善市场 经 济体制 的过程 中 ,出现 了行 政机关 滥用 行政权 力排除 、限制竞争的现象 ,此种现象被称为行政
垄断 。因其 与市 场化 改革 相违 背 ,国家把 它作为
一
( ) 于行 政 垄断的效 果 力分 析 二 基
种非 法行 为 ,但 在 反垄 断法 的立法进 程 中对于
以上分 析可 以得 出行政 垄 断具 有 以下 特征 : 行政 性 和经 济性 特 征 ,或 日行政 性经 济 垄断 。正 是行 政垄 断 同时具 有这 两个 方 面的特 征 ,才将 其
、
行政 垄断 的特 征
据我 国反垄断法规定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 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对 于行政垄断的认识首先从构成特征上分析 ,从行
论反垄断法视野下的行政性垄断规制
一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8-2 10 。522 0)20 60
现实中,很多行政性垄断行为就是按照上 级机关 的规定而实行的或
者 得 到上 级 机 关 默 许 。自查 自纠和 被 查被 纠 的效 果 是 不 同 的 。最 后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2 第 3条规定,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 “
高 商 品和 滥 收 费 用 的 , 监 督 检 查 部 门应 当 没收 违 法 所 得 ,可 以根 据
机 关 和 公共 组 织及 其 直 接 责任 人 的 责 任追 究 , 仅 要追 究 他 们 的行 政 不
与西方不同,中国的市场经济历程 不是从 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
责任, 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的决策者和执行者 的不法意
经济型垄断的, 而是 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 地 识和行为造成了行政性垄 断,在一个经济秩序力求公平竞争的社会 域分割走 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 行政性垄断扭曲市场机制、 违背公平 竞争规则, 妨害了开放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 , 国反垄断法不仅要 我 规制经济垄断,而 且还将规制行政性垄断作为其特殊使命 。
和 国家安 全考虑 , 这种保护是合理 的, 但保护范围不明,具有很大的 弹性空 间。根据 园资委 的最新部署 ,国有经济应对关系国家 安全和
国 民经 济 命脉 的 重要 行 业保 持 绝对 控 制 力 ,包 括 军 工 、 网 电力 、 电 石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现象逐渐凸显,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并进行市场规制。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的作用和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和作用反垄断法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消费者权益。
垄断行为往往导致市场价格的上涨和产品质量的下降,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促进市场竞争。
垄断行为会限制市场竞争,导致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反垄断法通过打击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的发展。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垄断行为往往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市场规制的定义和意义市场规制是指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和调控的一种手段。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规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市场规制可以限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2. 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规制可以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3. 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规制可以引导企业合理竞争,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的关系反垄断法和市场规制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相互依存,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是市场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市场规制则是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手段,通过监管和调控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秩序。
反垄断法和市场规制的关系可以用“法律与行政相结合”的方式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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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卷第3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9月V ol.24,N o.3 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Sep.2003国际反垄断法对国家垄断的规制探讨李 娟,宋 亮(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摘 要:国家垄断是国际反垄断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之一。
为协调国际经济秩序与国家经济利益的关系,国际反垄断法既要对妨害国际公平竞争的国家垄断予以限制,也要对一些特定行业、特定情形和特定国家的国家垄断予以豁免。
关键词:国际反垄断法;国家垄断;限制;豁免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03)03-0102-03作者简介:李 娟(1979-),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大学法学院2001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市场秩序法;宋 亮(1979-),男,湖南长沙人,湖南大学法学院200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反垄断法概述一般来说,国际反垄断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国际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垄断行为,即国际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有Ξ两类:一类是国家垄断行为[1],另一类是私人垄断行为[2](P181)。
前者是指所有基于国家政策实行的,并往往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作依据,直接或间接受到国家支持和保护而免于国内反垄断法追究的行为;后者是指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凭借其自身经济力量从事的跨国垄断行为。
第一,各国国内反垄断法律规范,当其涉及调整该国涉外经济关系中的垄断行为。
依照“属人原则”管辖本国私人在国外的垄断行为和依照“属地原则”管辖外国私人在本国的反垄断行为都具有国际经济法上的合理和合法性,但是当外国私人在国外从事的垄断行为构成对国内反垄断法的违反,是否可依国内法对其予以规制?国际上仍然存在争议。
实践中,美国依“效果原则”①扩张其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的做法被认为构成了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践踏,遭到了许多国家的抵制。
但不容忽视的是,现代反垄断法的运作中仍有约50个国家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3](P17),除了根据对等原则对他国的域外管辖权采取针锋相对的措施的考虑外,这也反映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为更有效的规制国际垄断行为尤其是跨国公司谋求垄断地位的行为,维护本国公平竞争秩序,各国寻求本国管辖权扩大化的现实需要。
即使是这样,根据国家豁免原则和国家行为理论,一国国内反垄断法仍不能适用于国际反垄断法上的国家垄断行为。
第二,国家间或国家和地区间协调其经济交往中规制垄断行为的双边条约。
这主要存在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 D)的成员国间。
如美国于1982年和1984年分别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签署的合作协议,欧共体与澳大利亚、芬兰、加拿大等许多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4](P96)。
这些协定主要涉及双方间域外反垄断管辖的情报交换、联合调查、信息保密等内容,为增强各个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作,减少反垄断管辖的冲突,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由于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协议的适用范围有限,谈判成本大,且仅仅涉及程序性的协商机制,没有具体的执行机构来解决适用时的具体权利义务冲突,反垄断的双边协议在处理涉及面广,深层次的国际反垄断问题上的作用是有限的。
对于国家垄断,由于双方合作的前提条件是保障各自反垄断法的实施[5](P9),几乎不可能予以有效规制。
第三,区域性和国际性的反垄断统一立法。
现存的国际反垄断法主要是由上述两类法律规范组成的,但为了克服以上效果原则和双边协议的弊端,国际社会一直没有停止通过订立国际统一的反垄断立法,建立一个国际反垄断的多边规则体系的努力。
由于缺乏一个具体的执行机制去Ξ①依美国1982年《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当境外实施的行为对美国国内或进出口贸易产生直接的、实质的、合理可预见的影响(效果),美国反托拉斯法可对其行使管辖权。
收稿日期:2003-06-16解决各国反垄断法的利益冲突,这些草案或者失效,或者仅仅具有宣言性质,但却为国际反垄断统一立法的磋商提供了路径。
实际上,欧盟等区域内反垄断统一立法的成功表明,通过多边协商建立国际性的反垄断规则体系是很有可能的。
尤其在世界贸易组织(WT O)体制下,随着传统的关税壁垒的打破和非关税壁垒被纳入规制,各国竞争政策的差异和私人的跨国限制竞争活动而产生的贸易壁垒成为新的关注热点。
在WT O的多边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服务贸易总协定(G ATs)等文件中都有涉及竞争与贸易问题的条款,但从整体上讲,反垄断和竞争政策问题未在WT O体系下得到充分的系统化的发展。
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决定,经2003年9月于墨西哥坎昆举行的第五届部长会议关于谈判方式的协商一致,将启动贸易与竞争政策的谈判[6](P122)。
WT O规则体系着重于通过规范其成员国政府的行为,来保障其承诺的各项原则和义务的实现,其覆盖面广,兼具实质性与程序性规范,在这一机制下进行国际反垄断问题的磋商,将是目前规范国际垄断尤其是国家垄断最值得利用的途径。
二、国际反垄断法对国家垄断的限制11在参与跨国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国家垄断与私人垄断一样可能对国际经济和国际竞争构成妨害。
如出口卡特尔,在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是合法的,但出口商就出口价格、产量、销售条件等达成的一致排除了相互间的竞争,给进口国的进口商和消费者都带来了损害;一国对出口商的补贴即使依其对外贸易法合法,也不可避免会扭曲商品价格,排除其他国家竞争者的正当竞争。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政府还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支持其私人在国际上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抢占有利的竞争地位,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如对其跨国公司的跨国并购暗中给予经济支持,通过政府行为向技术进口国施压,要求超越进口国保护水平保护其私人在进口国的知识产权等。
这些广义上的国际垄断都应当得到国际反垄断法的规制,以保护国际经济秩序的公平、有序。
在欧盟竞争法上,以出口补贴为代表形式的国家援助,若损害竞争或能够损害竞争,由此对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贸易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7条第1款,欧共体委员会应对此进行监督和管制。
1993年国际反垄断法典工作小组在被提交给关贸总协定的国际反垄断法草案第2条的评论中也指出:缔约国不得因出口卡特尔是对外国市场发生限制竞争的影响而使之不受卡特尔法的制裁。
[4](P97)21在部分国家垄断放松管制、引入竞争的过程中,国家垄断可能对外国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构成妨害。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国家垄断行业和产品的重新界定不仅成为必要,也具备了可能。
尤其是在一些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基础行业中,国家垄断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服务差、管理落后等问题遭到了社会的诟病,其国家垄断的必要性遭到质疑。
自然垄断行业中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环节的分离、私人资本壮大以及对进入这些产业的现实需求表明,国家应当,也可以在一些传统的国家垄断行业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不合理的垄断。
欧盟国家在其电讯、邮政、能源和运输等80年代以前基本上都是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成功引入竞争的经验表明,“对公共产品的生产经营,需要政府介入和干预,但这并不等于需要政府直接生产经营”[7](P32),政府完全可以通过特许、招标、租赁、出售等方式允许私人资本的进入。
依据WT O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这部分原国有垄断不仅要对国内符合条件的私人资本放开,也要对同等条件下国外私人资本放开,而东道国往往出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考虑,限制外国私人资本进入。
这就可能违背G ATs第16条有关市场准入的“成员国在对市场准入承担义务安排表中已确定者外,不应以某一地区部门为基础或以整个国境为基础来维持或采用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方式”的规定,国际反垄断法应对这种国家垄断予以规制。
31在外国私人资本已进入国内后,国家垄断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构成对外国私人资本的公平竞争的妨害。
传统的国家垄断多由国家直接投资经营,多采取国有企业(包括国家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1](P56),在原国家垄断行业引入私人资本后,这些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掌控的国有企业即可能利用国家赋予的某些特权或专有权限制外国私人资本的正当竞争。
如利用其在产品的进出口和分配上的特权对外国私人构成歧视,将其垄断地位扩张到相邻市场等。
这些国有企业不因国家特权的赋予而不受国际反垄断法的规制,相反,国家还要为其特权的授予以致妨害国际竞争的结果承担国际反垄断法上的义务。
如在欧共体竞争法中,“成员国就得承担一种义务,不得对这些国有企业或者享有特权的企业实施背离共同体条约特别是其竞争规则的任何措施……如果这些企业违反条约是因为成员国对它们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例如授予了特权或者专有权,那么便可以认定成员国违反条约”[8](P256)。
又如G ATs第8条,要求各成员应确保其境内任何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不得享受到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待遇;当一成员的垄断服务提供者在其垄断范围之外参与提供服务的竞争时,该成员应确保其服务提供者在境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不进行与其承担义务不相一致的行动。
三、国际反垄断法对国家垄断的豁免为了协调一国竞争政策与其他社会经济政策的关系,维护社会整体和长远的利益,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设有豁免制度,对某些虽然触犯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垄断状态和行为不予适用。
国家垄断在国内反垄断法上是当然的适用除外,虽然当其进入国际反垄断法领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仍然存在受到豁免的情形,具体来说: 11有一些国家垄断行业关系到一国的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根本国家利益,不应受到国际反垄断法的限制。
如G ATs第14条的安全例外:为了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实施301的直接和间接供给军事部门使用而提供的服务除外。
这实际上是免除了该国在一些重要的国防工业、需要保密的高科技等行业履行其最惠国待遇、公平竞争等一般原则的义务。
又如一些关系到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需要禁止或限制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如烟草、食盐、民用爆破品等的生产经营,一般也不受到国际反垄断法的规制。
这些国家垄断直接依据其性质获得国际反垄断法的豁免,勿须再经过专门设立的反垄断国际组织的批准等豁免程序。
21在与其他社会政策目标的利益衡量中,一些国家垄断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而免受国际反垄断法的追究。
正如在国内法中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是一国重要的目标,但不是唯一的目标一样,国际反垄断法也要对其他社会政策目标加以考量。
例如在欧共体竞争法中,以下类型的国家援助被认为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⑴为推动生活水平特别低的地区,或者就业严重不足地区的经济发展而提供;⑵为推动欧共体整体利益的重要规划或者为消除成员国经济生活中的严重混乱而提供;⑶为推动某些经济部门或者经济区域的发展而提供;⑸为推动文化和保护文化遗产而进行;⑹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提议以特定多数同意的其他国家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