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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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湘发改价服〔2016〕430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430号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发改委(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规定,结合湘价服〔2012〕87号和湘价函〔2013〕95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我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包括: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宗地图绘制等3项服务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取消土地信息咨询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四、各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6年6月20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2016年5月30日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8.22•【文号】财综[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土地收支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

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贯彻落实,但仍有部分地区尚未贯彻落实。

同时,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反映,部分具体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土地调控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就各地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限期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具体措施,及时发布相关配套文件,省级配套文件最迟必须在2007年9月30日前出台,并按照规定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同时,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负责督促市、县做好相关工作,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确保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在贯彻落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36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36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7]36号2007年6月10日)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湘财建[2007]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依法对原国有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的相关费用,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科目。

此复。

——结束——。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关于规范补充耕地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03号2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年检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14号3关于切实贯彻湘政办明电[2000]88号文件的意见湘土资发[2000]41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号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2号6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立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及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9号7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格申报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2号8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案件裁决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5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会审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21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评估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48号1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23号12关于实施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04]7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1号1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8号15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9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16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20号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9号5关于印发《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49号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4号7关于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78号8关于加强煤矿探矿权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92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31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91号11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定“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28号12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30号13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93号附件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04]21号2关于严格规范城镇建设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35号3关于规范加油站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160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5关于加强公路建设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27号6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工作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79号7关于规范矿业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43号8关于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3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6号10关于规范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9号11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3号1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17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24号14关于加强矿山测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35号15关于加强矿产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69号16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89号17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1号18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129号19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52号20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87号21关于土地市场管理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6]203号22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16号23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4号24转发《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5号25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6号26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地质环境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15号27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17号28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22号29关于印发《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4号30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9号31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3号32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4号3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5号34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7号3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83号3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18号37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35号38关于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严格实行“先补后占”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45号3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40关于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47号41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82号42关于严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转包、挂靠行为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83号4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5号4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7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15号46关于改进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18号47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21号48关于非煤矿山资源整合采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30号49关于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采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3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探矿权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03号51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8]106号5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1号5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4号54关于进一步规范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6号55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42号附件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规范补充耕地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1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省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1号3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防止腐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9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7号5关于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湘财综[2001]25号文件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79号6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7号7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22号8湖南省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2]25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37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定认定办法》、《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储量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43号11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48号12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60号1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63号1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14号1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27号16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工作四个技术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5号17关于印发《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扩大开放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6号18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6号19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18号20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23号2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43号22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44号2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8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现金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22号25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4]52号26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4]78号27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4号28关于修订《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26号29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30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25号31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结束——。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严格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有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组织专家论证、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依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结合实际,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实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令性管理。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地的下一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需报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前,按项目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对全省各地各行业下年度用地计划提出建议,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

农用地转用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分别考核,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分类使用。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近期个别地方在招商引资、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

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应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列支。

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

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国土、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强化土地出让收支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法律规章。

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返还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

HNPR—2015—0100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201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2日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人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湘价服[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湘价服〔2012〕87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2009〕36号和湘价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8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定价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定价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宗地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组织地价评估。

评估结果应作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其采纳情况应详细记入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备查。

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开选择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预先确定多家备选机构,并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单宗地块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对估价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估活动。

三、做好保密工作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出让底价等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

评估机构负责对出具的出让地价评估报告保密,除委托方外不得提交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时也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四、切实履行报告电子备案程序根据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填写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号的通知》要求,出让土地估价报告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没有取得电子备案号的为无效报告,不得作为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的依据。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包含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应填写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做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湘自资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的通知湘自资规〔2020〕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单位: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20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工作目标。

市县在2021年底前完成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搭建、交易规则制定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三)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湘财综〔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8〕34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自然(国土)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湖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7年6月30日以前征收的矿产资源收入(两权价款与使用费),市县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非税〔2017〕5号)规定划缴上级财政。

2017年7月1日起,市县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划缴上级财政。

二、待国家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出台后,各级财政再按规定的实施时点办理结算,多退少补。

三、矿业权人在2017年7月1日前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其未缴清价款以及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规定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仍按原签定的合同(协议)执行,所征收款项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附件:湖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18年10月23日附件湖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财综〔2018〕2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12月25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_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_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方法》),我省也相应制定了《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方法》(湘财农税字[1999]28号),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乐观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进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采,在肯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23]93号),现将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别调整状况(见附件)及有关事项说明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依据《方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削减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在2023年3月 1 日前报省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相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23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后报省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四等:长沙市六等:衡阳市湘潭市株洲市七等:岳阳市八等:常德市郴州市九等:娄底市邵阳市益阳市永州市岳阳市云溪区衡阳市南岳区十等:长沙县怀化市浏阳市张家界市岳阳市君山区十一等:吉首市耒阳市醴陵市临湘市汨罗市湘乡市沅江市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十二等:安仁县安乡县常宁县道县桂阳县汉寿县衡东县衡南县衡山县衡阳县华容县津市市冷水江市澧县连源市临澧县临武县南县宁乡县祁东县祁阳县韶山市邵东县邵阳县石门县双峰县桃江县桃源县望城县武冈市湘潭县湘阴县新邵县攸县岳阳县株洲县资兴县。

2021年湖 南 省 财 政 厅湘财综[2007]65号

2021年湖 南 省 财 政 厅湘财综[2007]65号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湘财综[2007]6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或者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依法应当补办出让手续的,补缴土地价款的具体补缴比例,商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40%;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5%;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 0%。

二、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补缴。

三、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不同容积率的地价之差全额缴纳,或者按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后的金额全额缴纳。

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按照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时市场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之差,全额缴纳。

四、补缴的土地价款必须一次性缴纳,并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五、省直管国有土地中,非改革改制单位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入土地所在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仍按照46的比例实行省与市或县市区分成,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六、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及其各直属单位(含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获得的占地补偿收入,扣除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和有关税费以后,作为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再划缴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08•【文号】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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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湘财综[2007]65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或者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依法应当补办出让手续的,补缴土地价款的具体补缴比例,商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40%;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5%;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 0%。

二、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补缴。

三、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不同容积率的地价之差全额缴纳,或者按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后的金额全额缴纳。

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按照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时市场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之差,全额缴纳。

四、补缴的土地价款必须一次性缴纳,并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五、省直管国有土地中,非改革改制单位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入土地所在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仍按照4:6的比例实行省与市或县市区分成,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六、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及其各直属单位(含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获得的占地补偿收入,扣除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和有关税费以后,作为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再划缴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属于省直管国有土地的,取得的土地收益直接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缴国库。

纳入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收益预算科目,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七、省政府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优惠政策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处置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政策执行。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补缴的土地价款,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缴
国库,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省财政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情况,安排用于企业改革成本等。

八、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按5%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收入暂不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时计提,实行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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