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网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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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员(快件收派)初级理论知识1-12章笔记

快递业务员(快件收派)初级理论知识1-12章笔记

快递业务员(快件收派)初级理论知识1——12章第一章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单选/判断)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工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二、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单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三、职业道德的特点(单选)特殊性、强制性、多样性、稳定性四、职业道德的重要作用1、促进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社会稳定。

3、有助于调节职业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4、有助于提高个人职业道德修养。

第二节快递业务员职业守则一、快递业务员职业守则内容(单选/判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勤奋务实;团结协作,准备快速;——快递业务工作特性决定,既要协同作业,同时要“快”;保守秘密,确保安全;——快递服务的特殊属性决定;衣着整洁,文明礼貌;——对快递从业者的基本要求;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二、职业守则的特点(单选/判断)(一)体现职业道德的普遍性(广泛性)(二)体现快递服务职业道德的特殊性(行业性)快递服务是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派送)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要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二章快递服务概述第一节快递服务的特点和分类(单选/判断)一、快递服务的特点与作用(一)特点:快速、门到门、网络完善高效覆盖合理、全程监控实时查询、单独封装、相关限制、差别定价和付费(二)作用:经济作用、社会作用二、快递服务的分类(一)快递服务按网络规模划分:国际快递、国内异地快递和同城快递(二)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国有、民营、外资;(三)按照运输方式划分:航空、公路、铁路。

(一般水路不算)第二节快递流程与要求(单选/判断)一、快递流程的四大环节按照快递业务运行顺序,快递流程主要包括(一)快件收寄(二)快件处理(三)快件运输(四)快件派送二、快递流程的基本要求有序流畅、优质高效、成本节约、安全便捷第三节快递网络及其功能(单选/判断)一、快件网络的构成快件网络分为快件传递网络和信息传输网络二、快件传递网络的构成快件传递网络是由快递呼叫中心、收派处理点或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和运输线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起来并在调度运营中心的指挥下,按照一定的运行规则传递快件的网络系统。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网址:)(二)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通过网上互动 - 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网址:)(三)电子邮箱:law@(四)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编:100140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4日。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2011年4月15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符合本规定的自办网站或者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相关保险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本规定所称自办网站,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其所属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非自办网站,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所属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依法设立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和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和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和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4.01.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
正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和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根据工信部总体安排,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和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现将《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23〕356号)和《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网安函〔2023〕360号)等两份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单位做好申报相关工作。

请各市经信部门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方案》(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与提交至省经信厅,于2024年2月18日前将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推荐项目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及企业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提交至省经信厅。

联系人:郑霞,*************,178****2080(浙政钉)。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经信厅软件处1219。

附件:1. 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 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4日。

运筹学基础试题分析

运筹学基础试题分析

《运筹学基础》试题分析《运筹学基础》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建设信息系统需要综合性的知识,信息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兼有企业管理、统计等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

俗话说“试题就是最好的复习资料”。

下面结合2010年4月和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运筹学试题,分析一下这门课的试题特点与应对方法。

一、题型及分值分布对试题题型的充分了解,可以帮助大家有针对性的进行复习。

本试题可分为四种题型:单项选择题(15分)、填空题(10分)、名称解释(15分)、计算题(60分)。

从试题分布来看,计算题为重中之重,所以在学习和复习时在计算题要多下功夫,下面针对2010年7月试题中关键知识点所在的章节,每章的题量、分值分布统计如下。

教材:《运筹学基础》,2002填空几乎每章都有,名词解释由于题量限制,只选取了五章的名词解释,计算题量大,且每章都有几个题型,占了60%的分值,所以在学习和复习时平均用力的同时,对计算题应该有所侧重。

二、试卷题型分析下面就2010年4月和7月的全国试题做一下分析。

1、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单项选择题是对基础知识的考察,是掌握本章内容必须掌握的知识,是相对比较简单的一类题,在学习过程中要学会对比总结。

很多知识点是“知道了就会,不知道就不会”的题目,所以考生学习和复习时要全面系统。

例1:特尔斐法的预测过程因为要经过几轮信息反馈,进行预测的时间比较长,因而适用于(A )A.长期或中期预测B.中期或短期预测C.短期预测D.近期预测本题考察的是预测方法的使用范围,我们知道预测方法分定性预测和定量预测,定性预测主要讲了特尔斐法和专家座谈法,定性预测主要讲了时间预测法和回归分析法。

其中特尔斐法由于统一性、匿名性、反馈性的特点适用于中期或长期预测,专家座谈法预测程序比较紧凑,适用于短期预测;时间序列法准确性较差,适于短期预测。

这样由一个题进行举一反三,我们可以系统掌握更多的相关知识。

保监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保监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三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四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方网络平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机构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七条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八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着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予以明确说明;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四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五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六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含下列内容:一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二保险条款、费率或保险条款、费率的链接,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三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四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五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六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七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披露业务合作范围;二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条款费率或链接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三已设立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第四章经营规则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知记录;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应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第十三条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以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上述信息;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探索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开展客户回访,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和便捷;对因需要实地核保、查勘和调查等因素而影响向消费者提供快速和便捷保险服务的险种,保险机构应立即暂停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解决的,应终止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主页显着位置进行及时公布,并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告,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应要求投保人原则上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退保时保险费应退还至原交费账户,赔款资金应支付到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人、收款人为投保人本人;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保险机构开展反欺诈监控和调查;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予配合;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二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三发生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进行误导宣传的;五违反本办法关于经营区域、费用支付等有关规定的;六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一擅自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披露、费用支付等规定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或协助保险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五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六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常监测与监管,并可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有关保险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监管函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构成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再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属非保险类子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参照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号同时废止;。

互联网保险解决方案

互联网保险解决方案

互联网保险解决方案《互联网保险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成为了保险行业的新兴模式。

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等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企业的关注。

在这样一个互联网时代,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来解决传统保险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成为了许多保险公司和创业者们的共同追求。

首先,互联网保险的数字化服务让保险业务更加便捷和高效。

通过互联网保险平台,消费者可以方便地完成保险产品的购买、理赔等业务,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能够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保险产品的智能化管理和运营,提高了保险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互联网保险能够降低保险成本,并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由于互联网保险可以减少中间环节的成本,保险公司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具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同时也能够更灵活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风险,为其定制更加合适的保险方案,提高了保险产品的匹配度和满意度。

最后,互联网保险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提升了保险行业的风控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互联网保险平台能够实时监控保险业务的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点,提高了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效果。

此外,互联网保险还能够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保险信息共享和交互机制,有利于保险行业各方的信息互通和合作,为整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加有效和全面的保障。

总的来说,互联网保险是一个全新的保险模式,它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解决了传统保险行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保险行业带来了突破性的创新和发展机遇。

在未来,互联网保险有望成为保险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为消费者和企业带来更加全面、便捷和优质的保险服务。

网络安全综合保险发展分析及建议

网络安全综合保险发展分析及建议

2017年·第12期92栏目编辑:梁丽雯 E-mail:liven_01@网络安全综合保险发展分析及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梁钰敏 张 康 宋立志一、网络安全急需保险保障(一)网络恶意攻击对网络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互联网网络攻击行为日益频繁也越发隐蔽,几乎没有行业可以幸免。

2017年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多达上千万的雅虎和Gmail用户账号被盗、全球有10万台计算机终端被黑客植入后门、蠕虫“勒索病毒”网络攻击、迄今为止最复杂的木马之一“暗云Ⅲ”肆虐、美国最大的征信机构之一Equifax宣称其网站的一个漏洞导致1.43亿消费者数据泄露等。

调查数据显示,近两年仅中国大陆信息安全事件数量年均近3 000起,年损失近600亿美元。

从全球看,每年网络安全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近4 500亿美元,其中近半数集中在摘要: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上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也随之上升,网络威胁、攻击、病毒等风险事件频发,网络风险事件的成因不断变化,管理者较难正确地认识所面临的安全风险本质,无法有效转移和降低风险,网络安全综合保险成为一种有效转移网络安全风险的工具。

文章介绍了网络安全保险需求,分析了国内外网络安全综合保险的现状与运行模式,并就推进网络安全综合保险的快速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安全;保险保障;建议前十大经济体。

(二)《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信息安全愈发重要《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使得国家网络空间的治理能力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大幅度提升,也揭示了“互联网+”必须带上“安全阀”才能飞得高远。

网络安全风险引起政府、金融等机构领域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其在网络安全防范方面的投入显著上升。

2017年8月23日,国家网络安全学院项目在武汉动工开建,投资总额约216亿元人民币,将打造国内首个独具特色的“网络安全学院+创新产业谷”基地。

在美国,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网络安全保险保障财产安全,为作者简介: 梁钰敏(1991-),女,安徽宿州人,工程师。

《保险学》课后作业参考答案

《保险学》课后作业参考答案

第八章 保险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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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使消费者能够更充分地了解保险产品,例如:条款,价格,对比不同的产品,有充 分的时间考虑,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选择。网络保险中间环节较少,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保 险产品价格可能有更多的优惠。
对于网络保险的监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需要严格市场准入,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保险中介借助一台电脑就能销售保险,虚拟环境 使保险欺诈的可能性提高,网络的发展使信息传递十分速度,一方面产品一旦上线,会在短 时间内引起大量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如果出现违规现象,会造成严重影响。
第七章 保险消费者
1. 提示:
请针对与一般实物商品相比保险产品的特性作答,例如: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要 求保险公司在设计保单时在语言上要简单、明确、清晰、易懂;保险产品的交易具有承诺性, 要求保险公司要做好理赔服务,让消费者切实体会到保险产品的保障作用,同时利用宣传册、 广告等媒介加强对整个保险流程,特别是理赔阶段的宣传介绍。 2. 提示:
需要对其进行信息技术安全性的监管;
由于缺少代理人或经纪人与消费者之前面对面的沟通,需要要求其在网站上对保险合同 的犹豫期,免除责任条款等重要事项予以重点提示; 4. 提示:
国家层面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专业的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管;
社会层面要制度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媒体与公众的监督。 5. 参考答案:
在分析学校面临的风险及制定风险管理方案时,请注意突出和一般企业相比,学校面临 的独特风险及应对措施。 7. 略。
第二章 保险制度
1. 略。 2. 答:
“9·11”事件使保险业支付了数百亿美元的赔偿,不仅仅是美国的保险业,全球的保 险业都遭受到了巨额损失。“9·11”事件同时导致世贸大厦,五角大楼,客机全部或部分损

网络安全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与理赔机制

网络安全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与理赔机制

网络安全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与理赔机制第一章网络安全保险概述1.1 网络安全保险的定义1.2 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历程1.3 网络安全保险的重要性第二章网络安全风险类型与评估方法2.1 网络安全风险类型2.2 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方法2.3 风险评估案例分析第三章网络安全保险产品设计与定价3.1 网络安全保险产品设计与创新3.2 网络安全保险定价模型3.3 定价案例分析第四章网络安全保险理赔机制概述4.1 理赔流程与标准4.2 理赔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4.3 理赔案例分析第五章信息安全风险5.1 数据泄露风险5.2 网络攻击风险5.3 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第六章网络安全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与合规6.1 法律法规概述6.2 合规要求6.3 法律风险防范第七章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7.1 市场现状7.2 发展趋势7.3 市场竞争格局第八章网络安全保险行业风险评估体系8.1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8.2 风险评估模型8.3 风险评估实践第九章网络安全保险理赔案例分析9.1 信息安全事件理赔案例9.2 网络攻击事件理赔案例9.3 其他类型理赔案例第十章网络安全保险行业风险防范与控制10.1 风险防范策略10.2 风险控制措施10.3 风险防范与控制案例分析第十一章网络安全保险行业创新发展11.1 创新产品与业务模式11.2 技术创新11.3 市场拓展第十二章网络安全保险行业前景展望12.1 行业发展前景12.2 市场机会与挑战12.3 发展建议第一章网络安全保险概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企业及个人用户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网络风险。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网络安全保险应运而生。

本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安全保险进行概述。

1.1 网络安全保险的定义网络安全保险,顾名思义,是一种针对网络风险的保险产品。

它旨在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保障,以应对因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导致的损失。

网络安全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攻击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网络攻击导致的信息系统修复费用;(3)因网络攻击导致的第三方索赔;(4)法律费用和罚款;(5)危机管理和声誉修复费用等。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与风险防控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与风险防控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与风险防控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业态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它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保险产品,并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与风险防控等问题。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与风险防控,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一、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互联网保险是一项新型的保险业务,在保险监管体系中处于一个相对灰色的地带。

互联网保险在监管体系上存在一些缺陷,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指导文件缺乏、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强化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和风险防控,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政策,如《关于加强网络保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

其中,《关于加强网络保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保险监管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监管对象、监管职责和具体的监管措施等。

另外,互联网保险从业者还需要遵守保险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保险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开展业务。

同时,互联网保险从业者还需要加强自律,保证产品信息真实可靠、服务规范,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二、互联网保险的风险防控与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更容易发生。

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本质是风险管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需要明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为了防范和化解互联网保险的风险,互联网保险从业者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1、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风险防范和业务流程控制等。

2、加强保险经纪人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保护客户的利益。

3、加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使用。

4、制定合理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标准,防范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5、加强对产品投诉、风险事故等情况的监测和处置,及时回应客户的投诉和解决问题。

三、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迅速发展,未来它将成为保险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互联网保险管理样例十一篇

互联网保险管理样例十一篇

互联网保险管理样例十一篇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发展势头强劲,风险与监管难度也愈益加大。

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轨迹,借鉴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提出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坚持风险防范底线思维,坚持监管一致性、公开性、合作性原则,打造由政府、市场、公司、社会共同组成的中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关键词: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带动产业变革,互联网正加速与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发展。

其中,互联网保险正从目前的一个新兴渠道逐步形成一个新兴业态,在保险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带来了新的变革。

保险监督和风险管理应为互联网保险保驾护航,以确保实现保险发展与规范并重。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一)网络安全风险1.系统安全风险。

一是计算机系统故障、黑客攻击、感染病毒等软、硬件安全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系统崩盘,继而给使用者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二是网络诈骗风险,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从事保险诈骗活动。

3.支付安全风险。

网络支付安全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交易行为的可控性和交易合同的合法性等,由于目前第三方支付软件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出现网络支付风险。

(二)产品设计风险1.同质化风险。

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大数据并运用精算技术计算,但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多是条款简单的车辆险、意外险及短期收益的理财型产品,同质化较高,缺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2.创新风险。

目前部分保险企业为追求短期效益,以创新为幌子,推出“险”“奇葩险”等带有性质的伪创新保险产品;另外,部分保险公司与P2P合作,为其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对互联网保险创新构成新的风险。

(三)道德风险。

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因无法面对面接触,导致信息核查难度大,特别是在开展核保业务时,投保人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另外,互联网保险销售准入门槛较低,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打“理财”牌,销售广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内容,缺少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保险远程出单管理规定(3篇)

保险远程出单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远程出单行为,提高保险业务效率,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电话、网络、移动终端等远程方式办理保险业务出单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远程出单管理制度,确保远程出单业务合规、高效、安全。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远程出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远程出单系统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远程出单系统,该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用户身份验证:确保远程出单操作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业务流程管理:实现保险产品查询、报价、投保、核保、承保、缴费、理赔等业务流程的自动化处理;(三)数据安全防护:保障客户信息、业务数据等敏感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四)业务监控:实时监控远程出单业务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六条远程出单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系统设计应当遵循安全性、可靠性、易用性原则;(二)系统应当具备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安全防护措施;(三)系统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三章远程出单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对远程出单人员进行以下管理:(一)资质审核:确保远程出单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二)岗前培训:对新入职的远程出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法律法规;(三)在职培训:定期对远程出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四)绩效考核:建立远程出单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激励。

第八条远程出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二)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四)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远程出单业务流程第九条远程出单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咨询:客户通过电话、网络、移动终端等方式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产品信息;(二)产品推荐:远程出单人员根据客户需求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三)报价确认:远程出单人员向客户报价,并确认客户对报价的认可;(四)投保申请:客户按照远程出单人员的指引完成投保申请;(五)核保审批:保险公司对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并审批是否承保;(六)承保通知:保险公司通知客户承保结果;(七)缴费确认:客户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完成缴费;(八)保单打印:保险公司为客户打印保单;(九)售后服务:为客户提供保险期间的咨询、理赔等服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手段,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透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条件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二)具备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确保业务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三)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具备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保险机构要求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保险产品管理第七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根据市场需求、风险评估等因素,设计符合互联网特点的保险产品。

第八条保险产品应当条款清晰、表述准确、易于理解,充分披露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重要信息。

第五章营销宣传管理第九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营销宣传审核机制,对营销宣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其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第六章信息披露要求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充分披露保险产品的信息,包括保险责任、费率、除外责任、退保条件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上设立信息披露专栏,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保险网络销售平台管理制度

保险网络销售平台管理制度

保险网络销售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网络销售平台的管理行为,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保险网络销售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开展保险产品销售的机构或平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保险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涉及保险产品销售、信息披露、客户服务、投诉处理、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保险产品销售第四条保险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或平台不得开展保险产品销售业务。

第五条保险网络销售平台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产品销售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推销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保险产品。

第六条保险网络销售平台应当明示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保险费用、退保、解释、客户服务等内容,向客户提供充分的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七条保险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销售保险产品的客户信息真实可靠。

第八条保险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保险产品销售记录,明确客户信息、保险产品信息、销售人员信息等,确保销售过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保险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退保制度,明确客户的退保权利和流程,确保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条保险网络销售平台应当确保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隐瞒、欺骗或者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保险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在销售保险产品之前向客户充分披露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保费、退保等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

第十二条保险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机,并记录相关的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加强客户教育,宣传保险产品的基本知识,提高客户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四条保险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确保客户咨询、投诉等权利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五条保险网络销售平台应当为客户提供便利的服务渠道,如电话、邮件、在线客服等,确保客户有充分的沟通途径。

网络安全保险的内涵和发展

网络安全保险的内涵和发展

网络安全保险的内涵和发展
徐炜
【期刊名称】《上海保险》
【年(卷),期】2022()1
【摘要】一、网络安全风险和网络安全保险的内涵网络安全风险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网络安全风险通常只涉及特定类型的网络安全风险,如造成商业破坏和经济损失的恶意攻击、身份盗窃、敏感信息泄露和业务中断等;而广义的则通常相对淡化网络属性,如信息系统失灵或信息安全风险、任何因使用和传送电子资料而产生的风险等。

目前在保险学术界,对网络安全风险最为广泛使用的定义是"影响信息技术资产的保密性、可用性和完整性的操作风险",以便于参照巴塞尔协议和偿二代监管框架对操作风险的分类,同时便于利用已有的操作风险数据库。

【总页数】3页(P23-25)
【作者】徐炜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
【相关文献】
1.保险业发展的新空间:网络安全保险
2.发展网络安全保险,助推国家网络安全事业发展
3.发展网络安全保险,助力网络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建设
4.浅谈我国保险业的
“国家队”在发展网络安全保险中的作用5.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困境与展望r——以美国网络保险市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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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

网络保险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

网络保险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
唐淑君;张红鹰
【期刊名称】《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5(18)4
【摘要】文章从计算机网络层次结构的角度,分析了当前网络保险中的主要安全风险,并结合网络保险的性质和安全特点,提出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总页数】3页(P50-52)
【作者】唐淑君;张红鹰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41;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41【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16
【相关文献】
1.建设安全的社保电子政务系统--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 [J], 程晓雷
2.信息安全视角下地质矿产勘查资料安全管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J], 翟虹霞
3.再就业市场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深基坑施工面临的施工质量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J], 张生浩
4.探究电子病历档案管理中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 [J], 王涛
5.粮食贸易新格局下广东粮食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探讨 [J], 李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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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在互联网时代的推动下,保险业务也逐渐实现了数字化和在线化。

为规范保险互联网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性,制定本《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二、总则1.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保险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其他经营保险互联网业务的机构。

2. 保险互联网业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保险产品销售、理赔服务、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活动。

三、监管要求1.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公开保险互联网业务部门或岗位,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2. 保险互联网业务应当符合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和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3. 保险互联网业务应当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平台运营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4. 保险公司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保险业务活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明示和完整的产品信息。

5. 保险互联网平台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渠道,确保被保险人享有合法的理赔权益。

6.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回复和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7. 保险互联网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8.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防范和应对网络安全风险和业务风险。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1. 保险互联网平台应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购买渠道和交易方式,确保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决策。

2. 保险互联网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告知消费者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情形、投保范围和保费等相关信息。

3. 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保险合同和投保单等相关文件。

4. 消费者在使用保险互联网平台进行业务活动时,有权随时登录互联网平台查看相关记录和交易情况。

5.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理赔义务,保险互联网平台应当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确保消费者享有合法的理赔权益。

五、监管和执法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全面监管和管理。

美国网络安全保险的主要做法及启示

美国网络安全保险的主要做法及启示

美国网络安全保险的主要做法及启示发布时间:2022-08-10T03:24:54.668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第30卷3月6期作者:胡成选[导读] 目前,随着经济发展对互联网的日益依赖,而由此产生的网络攻击、胡成选中国人民银行景泰县支行摘要:目前,随着经济发展对互联网的日益依赖,而由此产生的网络攻击、数据丢失等风险隐忧也越来越强烈。

相比美国在大力推进网络安全保险事业的发展中取得的成效,我国网络安全保险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作者结合互联网风险及网络安全保险效用,梳理了美国网络安全保险的做法,并得出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网络安全做法启示一、基本情况(一)产生背景。

网络安全保险是针对不断加剧的网络攻击频率和强度所研发的。

最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第一代黑客出现在了美国,造成了对网络安全保险的需求。

在上世纪90年代,这一险种在美国诞生。

当企业成为网络攻击目标或其需为客户损失承担责任时,该险种可弥补企业及与之相关的第三方损失。

随后AIG推出了历史上首份网络安全险。

2000年互联网大潮兴起,在整个线上互联这样的趋势下,网络安全变得越来越严峻,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是加州政府在2003年颁布了第一部有关安全漏洞的法令,一方面法令做了很多的界定,例如要求企业在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时要及时披露和通知用户,另一方面对企业购买这种保险给予更多激励,这些极大地推动了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

(二)发展规模。

据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协会(NAIC)数据显示,2019年,美国已经有超过500家保险公司提供网络安全险产品,保费规模达30亿美金以上。

其中,单独承保网络安全保险产品的公司保费约为19.1亿美元,同比增长13.4%,而作为一揽子保单一部分承保网络安全保险的公司保费约为12.4亿美元。

独立网络保险前20位公司平均损失率为48.2%,较2018年上升了13.7个百分点。

网络保险前20名承保人的平均直接损失率为24.4%,较2018年小幅上升了0.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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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扮演经纪人角色; • 把各方之间的风险以保险和再保险的方 式交换和转移出去。 •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业伙伴能够不 受地域、国别限制转嫁风险。 • 优点: 空间范围广阔。 • 缺点: 前期投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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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搭载与合作模式
• 传统的销售中,客户是被动的; • 通过互联网吸引客户的注意力,主动产生购买保 单的需求。 • 保险公司与分类销售网站或其他电子商务网站搭 载或合作。 • 优点: 易于获得稳定而庞大的客户群。 • 缺点: 内容庞杂,不够专业,难以创造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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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顺旅行险投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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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保险系统的建设
• 网上保险的功能 1、在线宣传 2、在线销售 3、在线客户服务 4、在线客户追踪 5、在线合作 建设要符合功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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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保险系统建设 分为核心业务系统和CRM系统 1、产品核心业务系统的建设
• 所谓网络保险也即网上保险或保险电子商务, 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的网上保险中介机构以互 联网和各种现代信息技术来支持保险经营管理 活动的经济行为。
201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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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保险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 • 从狭义上讲,网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的 网上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因特网为客户提供有关 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并实现网上投保、承保 等保险业务,直接完成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 并由银行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 • 从广义上讲,网上保险还包括保险公司内部基 于因特网技术的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员工和 代理人的培训,以及保险公司之间和保险公司 与与公司股东、保险监管、税务、工商管理等 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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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反向拍卖模式
• 招标,或者反拍卖。 • 大公司或其他社团通过网络把自身的风险 “拍卖”给保险公司。 • 为寻求最佳报价。 • 关注投保人的需要,前景不可限量。 • 优点: 市场需求和潜力巨大。 • 缺点: 技术难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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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保险的流程
• 选择某个保险计划->阅读投保须知和保 险条款->填写个人相关信息->预览投 保单->在线支付->投保成功,得到保 单号->获得电子保单或纸质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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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时效性 网络使得保险公司随时可以准确、迅速、简洁地为 客户提供所需的资料,客户也可以方便快捷地访 问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系统,获得诸如公司背景、 保险产品及费率的详细情况;而当保险公司有新 产品推出时,保险人可以用公告牌、电子邮件等 方式向全球发布电子广告,向顾客发送有关保险 动态、防灾防损咨询等信息,投保人也无须等待 销售代表回复电话,可以自行查询信息,了解新 的保险产品的情况,有效消除了借助报纸、印刷 型宣传小册子时效性差的缺点。 5、风险性 信息披露、网络安全、身份确认、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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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网上保险经纪人模式
• • • • • • 保险经纪人公司或其他非保险公司类机构创办。 提供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和价格; 为客户设计合适的保险方案; 协助客户投保; 为客户答疑解惑。 目标是成为保险产品的搜寻器、网上保险超市 或者保险购物中心。 • 优点:产品集中,便于产品和价格比较。 • 缺点:收取佣金困难,客户支持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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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网站模式
• 不一定是保险公司开办的包括多种产品和 服务的综合性网站。 • 吸引稳定的顾客群的注意力。 • 优点: 多种产品,多重服务,功能齐全,方便; • 缺点: 保险产品和服务难以精细,容易导致广而 不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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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平台模式
• • • • 具有保险业背景的非保险公司类机构创办的。 提供综合性的信息平台。 重视网上保险中介业务并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渠道。 优点: 信息丰富,容易形成业界焦点。 • 缺点: 保单销售和理赔服务障碍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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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保险中介 • 网上保险非中介化的挑战
– Disintermediation 消除传统中介
• 网上保险再中介化的机遇
– Reintermediation 新生网络中介 – 传统保险代理人上网
• “泰康明星保险代理人” • 易保“e代理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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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网上保险服务模式
• B to B保险网站。 • 不推销保险,不作具体业务,不提供大量的保 险信息。 • 提供网上保险业务的重要服务。 • 技术类、工具类、财会类、劳务类; • 优点: 风险低、服务面宽。 • 缺点: 依赖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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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网上风险市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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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业务: 1.保险人利用网络进行内部管理; 2.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 网络保险的形式: 1.传统的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嫁接的形式 2.单纯的第三方网站 3.纯粹虚拟的网上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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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保险的特点: 1、虚拟性 开展网络保险不需要具体的建筑物和地址, 只需要申请一个网址,建立一个服务器, 并与相关交易机构做链接,可以通过因特 网进行又易。它没有现实的纸币乃至金属 货币,一切金融往来都是以数字在网络上 得以进行。 成本是低廉的网络服务费,节省了大笔佣 金和管理费。
• 产品本身具有易于网络化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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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电 子化方式; • 保险公司可利用网络进行内部管理, 为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费用和时间,提高办公效 率,大大便利了公司的管理。 • 保险公司只需要支付低廉的网络费用,就可以免去 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环节,节省大笔的佣金和管 理费,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佣金的支付在保险公司 的管理费用中所占的比例是最大的。据美国有关 统计资料显示,经营财产和意外保险、健康和人 寿保险的保险公司通过因特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 提供服务,将比通过电话或代理人出售节省58% 一71%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网络更好地树立 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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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保险的优势:
1、对保险公司而言 •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与一般意义上的物 化的商品有着显著区别:产品本身易于网络 化的特性
– 保险是一种承诺,一种格式合同,商品的表现 形式为一份契约 – 保险是一种无形产品,不存在实物形式 – 保险是一种服务性商品 从承保到理赔全过程
201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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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管理子系统 与其他子系统联系密切,并且较为 复杂,大部分模块是在晚上目结自动运 行。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收费 给付 保费计算 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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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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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保险的商业模式: 1、公司网页模式
• 保险公司只把因特网当作传统保险业务 的宣传渠道,而不是销售渠道; • 优点: 成本低,简捷; • 缺点: 缺乏内容含量,功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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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网站模式
• 目的主要在于保险产品的销售; • 对于大多数保险公司,电子商务网站是 传统销售渠道的一个补充和辅助手段。 • 优点: 直观、方便、内容丰富、功能较强; • 缺点: 难以进行不同公司产品间的价格比较, 获得高的公众点击率比较困难。
2014-9-24 2
美国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
• 45%的上网家庭具有网上购物和服务的经验; • 其中,将近10%的人表示是为了比较保险费用和购买保 险而访问网站的。 • 为了比较保险费用和购买保险产品而访问一个以上的网 站的用户,占具有网上购物经验用户的15%。而没有此 经历用户只有5%。 • 从年龄上来看,最常使用互联网购入保险商品的用户在 18-34岁之间,其比例占总数的36%;其次,35岁以上的 年龄层占15%。 • 从性别上采看,男性比女性更愿意在网上购入保险商品, 其比例为17%,而女性只有9%。
2014-9-24 14
2、对客户而言 • 方便快捷,自主选择; • 信息丰富,选择广泛;
– 收集信息成本大大降低 – 充分利用分类检索查询功能,过滤无关信息
• 享受全天候服务; • 享受个性化服务; • 个性化服务
– 电子邮件、电话、在线交流提供售后服务 – 自动续保提示、在线理赔
• 保护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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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契约和核保子系统 主要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将客户投保 单信息如实地录入到系统中。并根据被 保险人的条件确定费率计算出应交保险 费,再由复核员核对数据与信息的准确 性。 如果被保险人的风险为零(干净 件),则直接出单,否则送核保员处进 行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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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契约和核保子系统(续) 核保员从系统中调出客户的投保申 请和契约内容,根据保险条款和核保规 则判断是否需要发出反要约、体检、除 外责任等照会,待所有发出文件收回后 再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 最终决定是标准承保、条件承保、 延迟承保还是拒绝承保。
第七章
网络保险
2014-9-24
1
• 当网上银行和网上证券渐入佳境的时候, 保险业也开始跃跃欲试。 • 网上保险这一全新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 式,其中所蕴含的商机被越来越多的保 险公司认识到,随着保险业和互联网的 高速发展,网上保险营销逐渐破人们所 接受。 • 世界保险业开始主动向现代信息技术靠 拢。近年来在互联网上提供保险咨询和 销售保单的网站在欧美大量涌现,网上 投保量激增。
• 保险代理人的不可替代性
–保险知识的专业性;保险作为金融领域中单独设立 的一门学科,其中有很多概念并不单单能够通过互 联网进行解决。() –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产 品的品种也在不断更新。许多险种的保险责任往往 是多种责任的组合,往往涉及一些复杂的计算。 –保险服务的延续性;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特别是 寿险产品的服务往往持续几十年,客户需要保险公 司随时随地提供与保单有关的各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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