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赣高法〔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100号全省各级法院,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律师调查令是在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阶段,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向律师签发的,由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人调取、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包括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本办法所称的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个人。
二、律师在立案阶段申请调查令,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律师在审理阶段申请调查令,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另行申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赣高法〔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20〕80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经2020年6月4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呈报省法院立案二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9日审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审判指引为妥善处理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案件范围本指引所指的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是指自然人因购买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引发的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纠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开发商之间因购买商品房逾期交房、办证发生的纠纷可以参考本指引处理。
二、商品房交付条件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该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认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江西法院民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暨试运行赣法民意中心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江西法院民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暨试运行赣法民意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1•【字号】赣高法〔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3.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江西法院民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暨试运行赣法民意中心的通知赣高法〔2021〕24号全省各级法院,本院相关部门:为高质量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及时准确了解群众对司法的感受和诉求,进一步畅通诉求反映渠道,规范群众诉求办理,建立健全司法服务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兑现群众司法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反馈、人人有评价、次次有落实”承诺,建设人民满意的人民法院,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江西法院民意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从4月1日起试运行赣法民意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江西法院民意工作领导小组省法院成立江西法院民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协调全省法院民意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葛晓燕副组长:胡淑珠、居国屏、勒世标、柯军、赵九重、邹中华、李来木、陈仁生、杨国安、陈建平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立案一庭,办公室主任由赵九重兼任,副主任由陈健兼任,配备若干工作人员,协调落实、具体执行领导小组民意部署各项要求。
二、工作机构省法院成立赣法民意中心,在江西法院民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法院民意相关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主任:葛晓燕副主任:勒世标、柯军、赵九重、李来木三、试运行事项(一)总体思路赣法民意中心依托12368系统平台作为工作平台,沿用12368号码开展服务,集成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立体化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前端登记分流、中端办理反馈、后端回访督办”工作机制,着力打造集办事、评价、反馈、整改、监督于一体、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前台后台无缝衔接、院内院外良性互动的实体化运行的民意工作平台。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全省各级法院: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并经2018年12月13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审判监督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范围1、本指引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指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继承纠纷等民事纠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字号】赣高法[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赣高法[2010]34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依法确定官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暂行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执行公开原则,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雏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听证采用合议制,由三名执行法官组成听证庭进行。
其中一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听证事项简单的,可以实行独任制,由执行员一人主持听证。
第三条听证实行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相分离原则。
负责该案件执行实施人员不得参与听证庭或担任独任听证主持人。
第四条听证参加人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必要时,可以通知案件的执行人员、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参加。
第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六条听证应实行回避制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二、公开听证的范围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公开听证: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2.申请执行人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3.当事人对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4.当事人不服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裁定提出异议的;5.当事人对强制执行措施不服提出异议的;6.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债权人对财产分配方案不服提出异议的;7.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适用公开听证:1.对案件执行的依据不服提出的异议;2.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审理、执行案件时的工作作风问题提出的异议;3.其他不适用公开听证的事项。
三、听证的提出和受理第九条听证申请人(异议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局提出听证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执行局也可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举行听证。
第十条申请人应于提交异议书时向执行法院提供支持其异议的证据材料。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赣高法〔2018〕 162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162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于2018年7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本院民二庭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相关职责,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破产案件审理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受理第一节案件申请一、具有申请人资格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第四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目前,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条债权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一)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二)债权合法、有效。
第七条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对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清算中法人破产清算。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明确选择具体的破产程序,并按本章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5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试点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立案二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计算的,均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执行。
——结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新时代江西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一)》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新时代江西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赣高法〔2021〕130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新时代江西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一)》的通知赣高法〔2021〕13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巩固深化拓展“争创一流”活动成果,部署开展“走稳前列,争做标杆”活动,以“全面双达标”活动为抓手,全省人民法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全省共建成293家“双达标”人民法庭,占投入使用人民法庭总数的90%,其中“示范法庭”87家,占“双达标”人民法庭总数的29.69%。
“示范法庭”的标杆作用充分发挥,示范效应不断彰显,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一定影响,形成了一大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为巩固深化“全面双达标”活动成果,省高院决定深入挖掘全省法院“示范法庭”或拟申报“示范法庭”的“双达标法庭”在“三个面向”“三个便于”和“三个服务”方面的探索与创新,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做法,分批次选编新时代江西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为全省各地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提供持续借鉴参考,引领全省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时代江西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一)》,以有效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主题,围绕专业化建设、服务乡村振兴、参与基层治理、组织领导等方面,选编十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案例予以印发。
本期案例中,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通过深化分调裁审改革,实行繁简分流、类案专审,提升工作质效,体现了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显著成效,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赣高法〔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高法〔2021〕8号全省各级法院,本院各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经省法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司改办。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江西省委政法委《贯彻〈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推动全省法院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定政治方向,站稳人民立场。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保全、鉴定和送达业务集中流转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9〕15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保全、鉴定和送达业务集中流转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保全、鉴定和送达业务集中流转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9〕153号本院各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鉴定和送达业务的集中流转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12月30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鉴定和送达业务的集中流转办法(试行)为完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落实本院保全、鉴定和送达业务在诉讼服务中心的统一处理,规范收转发e中心、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对外委托案件网上办案平台和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等信息化支撑平台的运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集中流转办法如下:一、总体要求1.集约化服务旨在保障诉讼群众“一站式”办理保全、鉴定和送达事务,以线下的诉讼服务中心和线上的各相关信息化支撑平台为统一办理入口和结果反馈出口,在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协同支持下完成后台流转和实体办理。
2.集约化服务前端以“一窗通办、一号通办、一网通办、一站通办”为基本标准,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扎实优化服务作风,严格落实文明接待、首问责任、马上就办、即时流转等制度要求,畅通诉讼事务入口。
3.集约化服务后端以各业务部门“协同互助、精准分工、高效流转、专业办理”为基本要求,不断完善人员联络和信息反馈规则,打通后台流转和结果反馈出口。
4.诉讼服务大厅设“保全鉴定”窗口,依据业务量安排专人专岗,或由案件查询等其他辅助岗人员兼顾,集中处理保全鉴定事务的统一入口和流转事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加大执行转破产审判工作力度、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加大执行转破产审判工作力度、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赣高法〔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加大执行转破产审判工作力度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1〕1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制定了《江西省髙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执行转破产审判工作力度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并经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民二庭、执行局反映。
为推动工作迅速有效开展,各级人民法院均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执行转破产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并报省法院备案。
联系人:民二庭汪娣娣*************执行局李成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执行转破产审判工作推进力度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推进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和高效联动,提高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更加有力地保障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转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执转破”工作的重大意义1.大力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破产审判是解决企业债务矛盾、淘汰落后产能、合理配置市场资源、规范“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予“第四届仝省审判业务专家”等专门人才称号的决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予“第四届仝省审判业务专家”等专门人才称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赣高法〔2020〕130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予“第四届仝省审判业务专家”等专门人才称号的决定赣高法〔2020〕130号全省各级法院: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为抓手,着力推进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广大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不断增强,涌现出一批信念坚定、本领过硬、作风优良的优秀人才,为推动全省法院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展现了江西法院的良好形象。
为深化人才强院战略,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标“四种能力”加强全省法院专门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经各级法院申报推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评定,授予黄淑彬等11名同志“第四届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称号;授予谣维东等20名同志“全省法院执法办案标兵”称号;授予罗惠兰等20名同志“全省法院群众工作能手”称号;授予肖慧等20名同志“全省法院综合调研骨干”称号;授予李振强等10名同志“全省法院信息技术人才”称号;授予万明之等18名同志“全省法院优秀师资人才”称号。
希望上述同志珍惜荣誉,以此为新的起点,在法院队伍建设中发挥“领军人才”的带动引领作用,为推进全省法院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省法院广大干警要以优秀人才为榜样,学习他们潜心钻研、创新求实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争创一流、担当承责的境界追求,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不断加强和完善人才的培养、使用、激励机制,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良好氛围,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造诣深厚、工作实绩突出的人才队伍,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提供有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赣高法〔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96号全省各级法院、本院各部门:《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4日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常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工作,提高立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登记部门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派出法庭)立案登记窗口负责接收立案申请材料,依法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第二条登记人员立案登记窗口由法院立案人员值守,负责立案申请、立案材料的审查,诉讼服务中心其他人员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普通民商事案件应审查起诉符合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原告没有行为能力应当有法定代理人。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被告。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普通民商事案件应审查的材料(一)起诉状正本,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自然人起诉的,起诉书应当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起诉书应当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6月2日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民二庭反映。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为规范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促进市场主体市场化、法治化拯治与出清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服务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1.繁简分流。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对案件类型、繁简程度进行甄别及预判,对于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明晰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2.提速增效。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应当着重创新工作机制、简化审理流程、提升审判效率,通过集约破产办理事项、缩短破产程序时间、优化破产流程等方式加快审理进度,但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
3.依法审理。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应平等保护破产程序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破产程序,不得损害破产程序参与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适用条件4.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1)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破产的;(2)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无资产或者资产较少的;(3)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4)受理时债务人已知债权总额低于100万元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且该执行案件已执行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外),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完毕,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的,可以同时提出确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等诉讼请求的,不属于案外人与排除执行直接相关的实体权益审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案外人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第四条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同时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的,如果该执行行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利无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其执行标的异议是否成立以及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进行审理,对其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不进行审查,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行为,指导和监督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和司法技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以下统称司法鉴定)工作的,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启动,鉴定材料的接收、质证,鉴定事项的确定,鉴定结论的审查采信,不得以鉴代审。
前述活动除独任审判外,应当由合议庭评议决定。
第三条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包括司法鉴定的收案、对鉴定材料的程序性审查、组织选择鉴定机构、组织协商鉴定费用、移送鉴定材料、组织勘查现场、监督鉴定机构按时出具报告、组织听证会等;在鉴定过程中,协调审判业务部门与鉴定机构的关系;负责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四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具体按照省高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对鉴定的事项、标准和鉴定方法有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依据约定进行鉴定。
第二章审判业务部门执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则一、鉴定的提起第七条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事实有争议,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审判业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经审判业务部门准许,交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中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成立全省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成立全省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赣高法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成立全省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赣高法组〔2021〕17号全省各级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关决策部署,指导督促全省法院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确保教育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经研究,决定成立全省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组长:葛晓燕副组长:胡淑珠、居国屏、勒世标、柯军、赵九重、邹中华、李来木、陈仁生、杨国安、陈建平、陈修腾、熊春安、胡智斌、姚晨奕、吴勃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协调、推动全省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法院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完成上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勒世标兼任,副主任由徐宏、鄢俊、温珍奎、黄爱和、龚雪林、周小军、田甘霖、徐英荣、张璇、杨伟、涂国强、郭伟、陈健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传达贯彻落实本院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协调联络、指导推进教育整顿等工作;对本院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若干工作专班(组),分类组织完成相关教育整顿具体工作任务,由徐宏牵头,专班(组)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
全省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专项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中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2021年3月11日。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任命吕清泉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一庭庭长等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任命吕清泉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一庭庭长等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3.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吕清泉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一庭庭长;
二、任命简贵涛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三、免去陈仁生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胡国运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四、免去肖庚云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任命赵九重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
五、任命刘晓玲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六、免去胡国运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任命喻德红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七、免去吴兴林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江怀玉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八、免去李武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九、免去刘晓玲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十、免去喻德红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十一、免去何刚、皇甫玉宝、魏平生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十二、免去兰小平的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
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3.02
•【字号】赣高法〔2022〕17号
•【施行日期】2022.02.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简易程序
正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
的限额的通知
赣高法〔2022〕17号
全省各基层法院: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和《江西统计年鉴(2021)》发布的2020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度统计数据发布前,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39091元以下(含39091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9091元但在
156364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此后,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更新后,以更新后统计数据为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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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赣民三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住所地南昌市湖滨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邵君兰,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晨洲,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春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广场北路华北公寓B座206室。
法定代表人赵水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宪涛,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叔水,男,68岁,江西省乐平市人,轻工业陶瓷研究所高级工艺美术师,住景德镇市新村花园2栋201室。
委托代理人吴志华,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常清,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教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长辉花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陶瓷厂内。
法定代表人赵业清,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西玉泉岛大酒店、景德镇市春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德镇春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叔水、原审被告景德镇市长辉花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德镇长辉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景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江西玉泉岛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胡晨洲,上诉人景德镇春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水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宪涛,被上诉人何叔水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景德镇长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何叔水从事陶瓷艺术和中国画创作研究50余年,现为中国轻工业陶瓷研究所高级工艺美术师。
1997年被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2006年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其绘画作品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陶瓷美术作品“国色香远”是其设计创作的。
2006年11月中旬,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总经理邵君兰及其丈夫崔浩伦到原告处欲购买两支500件大花瓶,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除购买两支500件大花瓶外,售价55万元,再买两支名称为…国色香远‟和…醉沐春风‟的100件小花瓶,并选取其中的一支花瓶的画面制成花纸,定作省政府的礼品瓷。
两支小花瓶的价格为5万元,版权费5万元。
”2006年12月3日,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在原告何叔水创作完成后,将4支花瓶取走,未付款,并当场由总经理邵君兰出具了一张65万元的欠条,后陆续支付了大花瓶价款44万元。
两个月后,2007年2月中旬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以小花瓶中的一支破损为由将两支100件小花瓶全部退还给原告,原告收下了花瓶。
2007年6月初,原告发现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的小卖部在出售“国色香远”100件贴花花瓶并购买了一支,售价标注2600元,经还价,以八折价2080元成交,并当场由被告开具了售货发票。
该花瓶的图案画面是由被告景德镇长辉公司制版并制作成“国色香远”花纸经他人贴花加工完成,外包装盒及证书是被告景德镇春涛公司制作完成。
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共同制作完成“国色香远”100件贴花花瓶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另查明,2006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原告何叔水与崔浩伦到过景德镇春涛公司看过电脑上外包装盒图案及证书文字的设计稿。
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指使他人制作了230余支“国色香远”100件贴花花瓶并放在其小卖部销售,售价标注2600元。
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到被告小卖部进行了拍摄取证(共计6张照片),被告在庭审中已认可其进行了销售。
被告景德镇长辉公司制作了240余朵花纸,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付给其近2000元制作费,被告景德镇春涛公司制作了298个包装盒,单价23元,1000本证书,单价3元,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共付给其近10000元货款。
原审法院认为:1、“国色香远”100件花瓶陶瓷美术作品是原告何叔水于2006年独立创作完成,故原告是该作品的作者,其享有著作权。
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并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以与原告已达成口头协议并得到许可为由提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虽开始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购买“国色香远”100件花瓶并对该花瓶的画面进行复制,制成“国色香远”100件贴花花瓶用作省政府礼品瓷,但后来以破损为由将“国色香远”100件花瓶及另外一支花瓶全部退还给了原告,这一事实说明了该口头许可协议已被撤销,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违反诚实信用,在拿到“国色香远”花瓶至退还给原告这一时间段,分别找景德镇长辉公司和景德镇春涛公司复制原告作品及包装、证书等,主观恶意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其称已全部付清了原告价款,没有证据证实。
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2、被告景德镇长辉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受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的委托为其制作花纸,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被告景德镇春涛公司作为专业化生产企业,熟知行业操作规则,应当知道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须得到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方可制作生产完成。
本案中,虽原告到过景德镇春涛公司看过设计稿并作了指导,但不能视为已得到原告授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景德镇春涛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即合法合理的依据。
另景德镇春涛公司制作的证书签名印章与原告通常使用的签名印章不符,其不能说明印鉴的合法来源,故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制作了230余支“国色香远”100件贴花花瓶,单价2600元,获利达到50余万元,被告景德镇长辉公司制作了240余朵花纸,获利近2000元,被告景德镇春涛公司制作了298个包装盒,单价23元,1000本证书,单价3元,获利近10000元。
原告诉请30万元的赔偿没有超过三被告因侵权所获违法所得,法院予以支持。
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及其收集侵权证据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购买侵权复制品“国色香远”花瓶一支的价款2080元和律师代理费2万元也应由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予以退还和承担。
5、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在制作“国色香远”100件贴花花瓶时对原告姓名及印章也进行了复制,其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故对原告要求其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各被告侵权的情节、程度、违法所得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八)项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立即停止制作和销售“国色香远”贴花花瓶。
二、被告景德镇市长辉花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作“国色香远”贴花花纸。
三、被告景德镇市春涛包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作“国色香远”贴花花瓶的包装盒及证书。
四、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在《江西日报》和《瓷都晚报》上公开向原告何叔水赔礼道歉,版面不得少于八分之一,文字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致歉声明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刊登。
五、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9万元,退还原告购买复制品“国色香远”花瓶一支的价款2080元,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万元。
六、被告景德镇市长辉花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七、被告景德镇市春涛包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八、上述三被告制作的侵权模版、侵权复制品、电脑侵权资料、半成品,予以没收销毁。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江西玉泉岛大酒店负担5000元,被告景德镇市长辉花纸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春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江西玉泉岛大酒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1、上诉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审法院查明双方存在口头许可协议,何叔水在其诉状中明确表明支付了版权费5万元,口头许可协议已履行,本案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2、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双方系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而非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
3、本案程序违法。
一审法官进行取证没有何叔水的申请;判决赔偿金额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何叔水一审全部不当诉讼请求。
上诉人景德镇春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以有无书面授权为由而不认定口头协议的效力,认定上诉人构成著作权侵权系适用法律错误。
何叔水本人曾亲自到景德镇春涛公司看设计稿并对该稿进行了修改,该行为充分表明何叔水同意上诉人为其作品的复制品加工包装盒和制作收藏证书。
江西玉泉岛大酒店退回两只小花瓶前,上诉人已向江西玉泉岛大酒店交付了包装盒及收藏证书,江西玉泉岛大酒店和何叔水的纠纷与我公司无关。
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何叔水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庭审中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景德镇市长辉公司未进行答辩。
根据上诉和答辩,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上诉人江西玉泉岛大酒店及景德镇春涛公司是否构成对何叔水著作权的侵权?如果构成侵权,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上诉人江西玉泉岛大酒店举证如下:1、江西玉泉岛大酒店营业执照及单位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证明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2、2007年7月30日、10月9日《瓷都晚报》两份、10月11日《新法制报》一份。
证明制作花瓶是经过何叔水许可,上诉人已付版权费5万元和小花瓶钱5万元,上诉人不构成侵权;同时证明被上诉人何叔水借用媒体不尊重事实诬陷上诉人,导致上诉人名誉严重受损,上诉人将保留追究的权利。
3、退回的花瓶两个。
证明何叔水交给的花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花瓶的退换不能推定为口头许可合同的撤销。
4、刻录的景德镇电视台节目光碟一份。
证明何叔水到景德镇春涛公司核稿,并在公开场合表明其同意上诉人去做花纸、包装,上诉人有合法版权,口头许可协议双方一直在履行,版权从未有撤销的事实,上诉人不构成侵权。
另证明上诉人江西玉泉岛大酒店还支付了10万元现金于被上诉人何叔水,与其一审诉状相吻合。
5、现存花瓶复制品清单一份。
证明上诉人共复制了232个,现仍存231个,只有1个被对方买去。
6、证人证言一份。
证明上诉人拿走大花瓶时,“国色香远”花瓶当时还未画成。
被上诉人何叔水质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
证据2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其证明内容没有证明力。
证据3不能证明何叔水交付花瓶时花瓶即存在质量问题,花瓶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上诉人不能否认侵权的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另支付了10万元现金给何叔水。
证据5现存数量属实,但对方制作花纸240个。
证据6证人未出庭对质,证据不具证明力。
景德镇春涛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证: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