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一、对传统行政法观念的冲击。
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个调皮的捣蛋鬼,把美国传统行政法的观念搅得七零八落。
以前那些看似稳稳当当的规则和概念,在作者的笔下就像是被人发现有裂缝的旧城墙。
比如说,传统行政法老是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那种泾渭分明的关系,就好像两个性格迥异又互不干扰的邻居。
但作者指出,这种界限在现实中早就变得模糊不清了,就像下雨天画在地上的分界线,雨水一冲就没了。
行政机关在做决策的时候,司法机关的影子其实无处不在地影响着,反之亦然。
这让我不禁想起我家那只猫和狗,表面上各有各的地盘,但实际上总是互相踩过界,蹭吃蹭喝的。
二、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书里谈到公众参与行政过程这一块特别有趣。
就像是一场盛大的派对,以前行政决策就像是几个大佬在小黑屋里商量好事情,然后出来宣布结果。
但现在不一样了,公众都要进来凑凑热闹。
作者认为公众参与是行政法必须重视的环节,这就好比是做菜的时候,以前厨师自己闷头做,现在得把食客叫进厨房,问问他们想吃啥口味。
不过这也带来了不少混乱,公众的意见就像各种调料,放多了放少了都可能让这道菜变得难以入口。
有时候公众可能会因为不了解情况瞎提意见,就像不懂烹饪的人非要指挥厨师放盐放糖一样。
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改变确实让行政决策更加透明,就像把厨房的门打开,大家能看到里面到底在搞什么鬼。
三、行政法的适应性与变革。
美国行政法在不断变革这一点让我感觉它就像一个不断换装的时尚达人。
时代在变,社会的需求也在变,行政法要是还穿着几十年前的老衣服,那肯定是不行的。
作者就像是这个时尚达人的造型师,在分析行政法如何根据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做出改变。
这就好比是以前人们出门只需要穿布鞋就行,现在要是去爬山就得换上专业的登山鞋,去参加舞会就得穿上漂亮的高跟鞋。
行政法也要根据不同的“场合”,也就是社会需求,换上合适的规则和制度。
四、对我国行政法的思考(如果有涉及的话)虽然这是讲美国行政法的书,但也让我不自觉地联想到我国的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精彩摘录
"在传统的行政法观念中,行政机关被视为一个纯粹的执行者,其行动受到法 律的严格限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机关职能的扩大,这种观念已经 逐渐被打破。行政机关在许多情况下需要拥有更多的裁量权,以适应复杂多变 的社会环境。"
"重构行政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权力关 系的一次重新审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各个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确 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适当的控制和监督。"
本书对美国行政法的历史演变进行了详细阐述。从早期殖民地时代的行政法萌芽,到独立战争后 的联邦政府成立,再到20世纪以来的行政国家崛起,美国行政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作者深入挖掘了各个历史时期行政法的特点、背景及影响因素,揭示了行政法发展的内在逻辑和 规律。
本书对美国行政法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剖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美国行政法 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公民权利的保障之间的矛盾,行政程序 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之间的平衡,以及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等。作者对这些现实问题进行了深 入分析,并提出了富有洞见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从目录的内容来看,该书涵盖了美国行政法的多个方面,包括行政机构的权力 与责任、行政决策的法律审查、行政程序的规范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 制等。这些内容不仅全面反映了美国行政法的现状,而且深入剖析了行政法领 域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通过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作者提出了对于行政法的 重构建议,为未来的行政法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在传统模式下,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博弈始终存在。起初,法院采用激进的 限权做法,试图将大量的宽泛行政立法指令宣判无效。但很快,法院意识到这 样做有相当大的制度性风险,于是采取了加强审查、目的性限缩等替代性手段。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并没有因此消失。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行政参考文献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行政参考文献《行政管理学》参考文献1. 泰罗:《科学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2. 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3. 西蒙:《管理行为》。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
4.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 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6. 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7. 詹姆斯Q威尔逊:《美国官僚政治——政府机构的行为及其动因》,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版。
8. 戴维H罗森布鲁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 RJ斯蒂尔曼编著、李方等译:《公共行政学》(上、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
110.R登哈特:《公共组织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尼斯坎南:《官僚制与公共经济学》。
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出版社。
12.敦利威:《民主、官僚制与公共选择》。
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出版社。
13.沙夫里茨和海德:《公共行政学经典》(英文)。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奥斯特罗姆等人:《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本。
15.查尔斯J福克斯等:《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11月版。
16.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巴泽尔:《突破官僚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
18.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4年版。
19.OC麦克斯特:《公共行政的合法性——一种话语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
20.V登哈特和R登哈特:《新公共服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21.简莱恩:《新公共管理》。
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出版社。
行政法必读书
行政法必读书
行政法基础理论和秩序行政以德日为尊:
【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祖师爷,全本短小精悍。
【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德国教科书中最经典的作品,对体系搭建大有裨益。
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关于德国行政行为理论,此本属秘籍,啃下即功力大增。
刘飞:《行政诉讼制度专题研究》,中德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法著作
【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行政组织法》《行政救济法》,日本行政法入门必读教科书。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六版)》,日本宪法学入门必读教科书。
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关于日本行政诉讼法的经典之作。
给付行政以美国为尊:
美国行政法我不是很了解,但是入门的理查德·皮尔斯的《行政法》大三本肯定是要看的,巨厚,但是看完基本就入门了。
罗斯福的“炉边谈话”是一定要看的,里面讲的都是关于行政正当性最好的“著作”。
沈岿老师翻译的斯图尔特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也是一定要看的。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摘要:本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美国行政法的研究进行了一个学术史上的梳理,对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加以探研,并按专题对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指出了美国行政法晚近发展的若干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全球化民营化政府规制“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
[1]对于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重建的行政法学而言,它堪称是一门“隐含的比较法课程”。
[2]而我国行政法学的诸多理念和制度,判例与学说,都深受美国行政法学的影响。
行政程序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正当程序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成熟性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这些镌刻着美国法风情的制度与原则,已逐渐为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所吸纳。
同时,在许多实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方面,例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创设,电信、水务、燃气等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改革,也都打下了美国法的深刻烙印。
在此,笔者试图去探究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厘清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脉,以期能对我国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构多少有些裨益。
一、“史的概观”与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历史维度的简要勾勒,从而让读者能从整体上更好的明了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知识轮廓与学术脉络。
(一)筚路蓝缕:1980年代的美国行政法研究“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用这么八个字来概括我国这个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应该是最为确切不过。
在这个时期,我国初创的行政法学在体系建构上,受到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较深的影响;而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关注问题的着力点上,也有着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刻印记。
在这个起步时期,美国行政法的研究成果不算太多,也相对缺少体系化的探索,可能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行政体制改革以及领导干部体制改革的背景,研究较多的关切点在于对美国文官制度以及地方行政体制的介绍。
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行政的政治化——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进入专题: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周睿志【摘要】《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围绕“合法性”问题,依次对行政法学上的“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利益代表”理论进行分析验证。
本文梳理和归纳作者的逻辑思路,使他的论述逻辑从丰富却又驳杂的社会学分析中清晰地凸显出来。
【关键词】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引言对于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来说,当下的时代是一个“转型”的时代。
虽然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没能从外部成功“埋葬”古典政府和公法理论,但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本身却正在经历“破旧立新”、“自我否定”的命运。
西方国家发展了的经济社会现实使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每个部件都在摇晃,一种崭新的、富有指导力的基本理论似乎正在孕育中。
在这个“转型”阶段里,从事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似乎也都遭遇着混乱、迷茫、焦虑和无所适从。
斯图尔特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就是这种“转型”期焦虑在行政法治层面的典型体现。
行政法上传统理论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它的政府实践基础是“消极行政”的模式,但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政府职能扩张、“行政国家”形成、“积极行政”的时代来临了。
面对新形势,传统行政法在应对过程中显得手忙脚乱。
实践中,各种新措施轮番登场,理论上,各种新方案纷至沓来。
斯图尔特在他这篇论文中,它对各种行政法理论进行了准确而形象的概括,它们依次分别是“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上“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上的“利益代表”理论。
在进行概括的同时,他还对这些理论的效度进行社会学的、经济学的、司法行政学等各个层面的分析、验证。
最后,作者把关注的重心放在政治上的“利益代表”构想上,但同时,对这些理论所指涉的实践方案,并没有充分信心。
经过对各种方案分析梳理后,作者似乎仍然陷于深深的迷惘之中。
在我看来,斯图尔特非常留心的“利益代表”模式,不管是司法上的、还是政治上的,本质上都是主张“行政的政治化”(public administration operating in the way of politics),即在行政过程中开放程序,让利益相关人充分参与,“自己决定自己的利益”,从而是行政的过程变成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使“执行法律”的过程变成一个利益相关人直接进行民主分配的过程,进而在法律上使行政过程具有初始的合法性(primary legitimacy, direct legitimacy, immediate legitimacy),因而化解“行政国家”时代行政法上“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问题。
一比较法研究方法
宪法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阅读参考书目(请同学在6月-9月期间从下述每类书目中选取序号为1、2的书目进行精读,其余可视本人时间选读)一、比较方法1.[德]K·茨威格特和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部分“概说”2.[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章“比较法的方法”3.[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二、法国行政法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再版2.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三、日本行政法1.室井力、芝池义一、浜川清(主编)《日本行政程序法逐条注释》,朱芒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2.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
四、美国行政法1.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2.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4、6、8章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4.肯尼斯·戴维斯《裁量正义》,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5.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6.史蒂文·卡恩《行政法原理与案例》(公共管理经典教材系列),张梦中、曾二秀、蔡立辉等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7.肯尼思·沃伦《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经典译丛·经典教材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8.理查德·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五、德国行政法1.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2.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3.汉斯·沃尔夫等《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4.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5.乌尔海希·巴迪斯编《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6.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法律出版社2007年7.伯阳《德国公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8.刘飞《德国公法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首先得说,以前我对美国行政法的印象那是模模糊糊的,感觉就像一团乱麻里藏着一些高大上的规则。
但是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一个厉害的导游,带着我一点点梳理。
作者对于传统行政法的剖析就特别有趣。
传统行政法那些繁琐的规则啊,在作者笔下就像是一些老旧但又曾经辉煌的城堡,有它自己的结构和逻辑,可是在时代的发展面前,开始变得有点格格不入了。
比如说,以前的行政法在处理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系上,就像是一场互相猜谜的游戏,规则不那么透明,双方都有点小心翼翼又有点互相试探。
然后呢,书里说到行政法重构的时候,就像在讲一个大破大立的故事。
就好比要把那个老旧城堡拆了一部分,然后重新建一些更现代化、更适合当下居住的小房子。
这里面最吸引我的就是对行政程序的重新思考。
以前那些程序有时候太拖沓了,就像一辆老破车,开起来慢慢吞吞还容易抛锚。
重构后的行政程序,那就是想让它变成一辆新能源汽车,又快又环保,能高效地处理各种事务,又能保障公民的权益。
还有啊,书中提到的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让公众更多参与进来这一点,感觉特别酷。
这就像是大家一起做菜,以前是行政机关自己在厨房闷头做,端出来啥公民就得吃啥,现在呢,公民可以进去厨房,提点意见,比如说“我觉得这道菜少放点盐”或者“能不能加个新食材呀”。
这样做出来的“菜”(政策)才更符合大众的口味嘛。
不过呢,这行政法的重构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书里也提到了不少阻力,就像要给一群顽固的老驴子换条新的拉车路线,那些驴子(既得利益者或者习惯旧规则的人)就会各种尥蹶子。
但是作者描绘出的那种变革的决心,又让人觉得不管咋样,这事儿都得朝着新方向走。
总的来说,读完这本书,我对美国行政法的认识不再是雾里看花了。
它让我看到了一个法律领域是如何在时代的浪潮里挣扎、变革和发展的。
这就像看一场精彩的魔术表演,旧的东西在你眼前慢慢消失,新的东西又一点点冒出来,而且还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
这行政法的重构之旅啊,还真让我这个门外汉看得津津有味呢。
美国行政法重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笔记《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是由美国作家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写,沈岿翻译的。
在研一的课堂上,第一次接触到它的英文原版,但由于自己的英文水平有限,加之急于完成课堂任务,只是进行粗略的字面翻译,文不达意地通读了一遍,以至于课程结束后,感觉没有记住任何内容。
时隔一年,我又拿起它的中文版本,重新进行一次认真的阅读。
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形成于本世纪前60年的法院判决和立法机关的立法,其目的是力图协调政府权力和私人自主权利的冲突,因此禁止政府对私人自由和财产的侵犯,除非得到立法指令的授权,由此也便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当然这一模式因其自身的缺陷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批判。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功能的变更,传统模式的变革已成为一种必然。
本书讨论的基础包括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如何在制度层面来实现这些价值以及以往既有的司法控制原则是否继续有效等问题。
全书共分为六个部分,以下内容便是对各个部分逐一的概括和总结。
本书第一部分为传统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
要探究美国行政法传统模式,本书作者以政府管制私人商业行为所导致的一系列发展作为出发点。
行政机关要给予私人制裁,就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
授权的方式便是制定控制行政行为的规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要遵循立法指令。
而行政机关所依循的决定程序,如听证程序,即是为前者服务的。
当然,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必须能够进入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程序和事实认定必须足以使法官根据他的合理确信,去判明立法指令是否在每个案件中得到了遵循。
由此可见,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将行政机关设想为一个纯粹的传送带,指责是在特定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
同时,传统模式还提供了一个司法的制约机制。
因制定法的模糊、概括或模棱两可,引发了自由裁量权,随之以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为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受到了威胁。
罗斯福新政时期,国会通过立法指令把大量权力授予了很多新成立的立法机关。
对此形成两种回应:拥护者盛赞由国会授予新建行政机关的宽泛自由裁量权,认为要恢复各个经济领域的繁荣,就需要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而很多法学家却批评授予行政官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违背了分权原则和传统模式意欲实现的形式正义。
法理学推荐书目
法理学推荐书目《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亚当·斯密,商务印书馆《新科学(上、下)》,维柯,商务印书馆《罗马帝国衰亡史(上、下)》,爱德华·吉本,商务印书馆《历史的观念》,柯林武德,商务印书馆《古代社会(上、下)》,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商务印书馆《万历十五年》,黄仁宇,三联书店《中国大历史》,黄仁宇,三联书店《关系千万重》,黄仁宇,三联书店《旧制度与大革命》,托克维尔,商务印书馆《罗马史(第一、二卷)》,特奥多尔·蒙森,商务印书馆《袁氏当国》,唐德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司法过程的性质》,本杰明·卡多佐,商务印书馆《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约翰·R·康芒斯,商务印书馆《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边沁,商务印书馆《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哈贝马斯,三联书店《宪政的哲学之维》,阿兰·S·罗森鲍姆,三联书店《自由秩序原理》,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三联书店《法律帝国》,德沃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学导论》,拉德布鲁赫,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二卷)》,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马克斯·韦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凯尔森,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返回法的形而下》,孙笑侠主编,法律出版社《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刘树德,法律出版社《现代物权法专论》,余能斌主编,法律出版社《法律的训诫》,丹宁勋爵,法律出版社《法律思维导论》,卡尔·恩吉施,法律出版社《法理学论丛(第一卷)》,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法理学论丛(第二卷)》,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法理学范围》,约翰·奥斯丁,中国法制出版社《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弗里德利希·卡尔·冯·萨维尼,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律史解释》,罗斯科·庞德,中国法制出版社《英宪精义》,戴雪,中国法制出版社《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中国法制出版社《罗马法史》,朱塞佩·格罗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E·博登海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人权概念起源》,夏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理学问题》,理查德·A·波斯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与宗教》,伯尔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梁治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超越比利牛斯山》,贺卫方,法律出版社《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勒内·达维,清华大学出版社《现代社会中的法律》,R·M·昂格尔,译林出版社《亚洲立宪主义研究》,韩大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贡塔·托依布纳,北京大学出版社《权利的成本》,史蒂芬·霍尔姆斯等,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篇》,柏拉图,上海人民出版社《美国电子商务法》,张楚等,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法律英语》,何家弘编,法律出版社《法律与道德》,罗斯科·庞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清代地方政府》,瞿同祖,法律出版社《法律的解释问题》,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宪政与分权》,M.J.C·维尔,三联书店《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哲学范畴研究》,张文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哲学》,考夫曼,法律出版社《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商务印书馆《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康德,商务印书馆《政府片论》,边沁,商务印书馆《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哈罗德·J·伯尔曼,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理学(第一卷)》,罗斯科·庞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国行政法的重构》,理查德·B·斯图尔特,商务印书馆《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韦恩·莫里森,武汉大学出版社《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凯利,法律出版社《比较法总论》,K·茨威格特H·克茨,法律出版社《为权利而斗争》,鲁道夫·冯·耶林,中国法制出版社《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彼得·斯坦&约翰·香德,中国法制出版社《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法律出版社《法律的概念》,哈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认真对待权利》,罗纳德·德沃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清华大学出版社《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京特·雅科布斯,法律出版社《现代法治的出路》,高鸿钧,清华大学出版社《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梁治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凯斯·R·孙斯坦,法律出版社《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谢晖,商务印书馆《自然法权基础》,费希特,商务印书馆《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法权哲学研究》,林喆,山东人民出版社《形而上学》,亚里士多德,商务印书馆《精神现象学(上、下)》,黑格尔,商务印书馆《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叔本华,商务印书馆《理想国》,柏拉图,商务印书馆《小逻辑》,黑格尔,商务印书馆《自然哲学》,黑格尔,商务印书馆《精神分析引论》,弗洛伊德,商务印书馆《哲学的改造》,杜威,商务印书馆《逻辑与知识》,伯特兰·罗素,商务印书馆《哲学研究》,维特根斯坦,商务印书馆《诗学》,亚里士多德,商务印书馆《实践理性批判》,康德,商务印书馆《路标》,海德格尔,商务印书馆《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商务印书馆《逻辑哲学论》,维特根斯坦,商务印书馆《纯粹理性批判》,康德,商务印书馆《美学导论》,张法,商务印书馆《权力意志》,尼采,漓江出版社《后现代文化—技术发展的社会文化后果》,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中央编译出版社《西方哲学史》,梯利,商务印书馆《存在与时间》,海德格尔,三联书店《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李泽厚,三联书店《美学三书》,李泽厚,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哲学史教程(上、下)》,文德尔班,商务印书馆《伦理学》,斯宾诺莎,商务印书馆《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下)》,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上海译文出版社《历史哲学》,黑格尔,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尤尔根·哈贝马斯,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性论(上、下)》,休谟,商务印书馆《政治学》,亚里士多德,商务印书馆《政府论(上、下)》,洛克,商务印书馆《神学政治论》,斯宾诺莎,商务印书馆《社会契约论》,卢梭,商务印书馆《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等,商务印书馆《罗马盛衰原因论》,孟德斯鸠,商务印书馆《论美国的民主(上、下)》,托克维尔,商务印书馆《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商务印书馆《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罗伯特·达尔,商务印书馆《民主和资本主义》,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蒂斯,商务印书馆《政治中的理性主义》,迈克尔·欧克肖特,上海译文出版社《民主与信任》,马克·E·沃伦,华夏出版社《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J·C·亚历山大,中央编译出版社《劝勉希腊人》,克莱门,三联书店《圣经》,中国基督教协会《儒教与道教》,马克斯·韦伯,商务印书馆《知识价值革命》,堺屋太一,三联书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费孝通,北京大学出版社《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马克斯·韦伯,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费孝通,商务印书馆《经济与社会(上、下)》,马克斯·韦伯,商务印书馆《苏格拉底的审判》,斯东,三联书店《正义论》,约翰·罗尔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法理学导论》,刘星,法律出版社《说法、立法、活法》,许章润,清华大学出版社《英国普通法的诞生》,R·C·范·卡内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田默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比较法律文化》,H·W·埃尔曼,清华大学出版社《法律体系的概念》,约瑟夫·拉兹,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国革命论》,柏克,商务印书馆《正义论》,约翰·罗尔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鸿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梁启超法学文集》,梁启超著范忠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比较法》,大木雅夫,法律出版社《比较法研究》,沈宗灵,北京大学出版社《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亨廷顿,新华出版社《人心与人生》,梁漱溟,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中国文化要义》,梁漱溟,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宪政新论》,季卫东,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学家的智慧》,许章润,清华大学出版社《回忆苏格拉底》 , 色诺芬 , 商务印书馆《游续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柏拉图,商务印书馆《西方哲学史(上、下)》,罗素,商务印书馆《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黄仁宇,三联书店《资本主义的未来》,马克斯·舍勒,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人权、国家与文明:从普遍主义的人权观道文明向人的人权观》,大沼保昭,三联书店《超越东西方》,吴经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形而上学导论》,海德格尔,商务印书馆《通向奴役之路》,哈耶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普通法的本质》,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法律出版社《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法律出版社《Jurisprudence: Legal Philosophy》, Surya Prakash Sinha,法律出版社(原版影印)《法哲学》,G·拉德布鲁赫,法律出版社《法理学》,魏德士,法律出版社《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高道蕴、贺卫方、高鸿钧编,清华大学出版社《西方法律思想史》,徐爱国等,北京大学出版社(教材)《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和文化》,弗里德曼,清华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约瑟夫·拉兹,法律出版社《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 H.L.A.哈特,法律出版社《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尼尔·麦考密克,法律出版社《法治秩序的建构》,季卫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克利福德·吉尔兹,中央编译出版社《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一、二卷)》,卡尔·波普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弗朗西斯·福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哲学简史》,冯友兰,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法律的公共空间》, P.尤伊克等,商务印书馆。
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与重构(上)(一)
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与重构(上)(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经历着深刻而剧烈的变革。
在这样一个重要变革时期,行政法发挥了独特的功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的行政法律的制定和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就总体而言,我国行政法发展遵循的是控权模式,由于控权模式自身的局限,更由于我国缺乏与控权模式相对应的社会环境和文化基础,实践中行政法的发展仍远落后于现实需要,不能为快速转型的社会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撑,也无法为时代变迁背后的利益调整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对二十多年来行政法的整体发展进行检讨反思,重构行政法的发展模式,构建合理的行政法结构体系实为当务之急。
一、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一)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即从1978年到1989年的重建阶段和1989年至今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以“八二宪法”的制定为起点,确立了人民主权和法治原则。
这一时期,一方面制定了一批政府管理急需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环境保护法(试行)》等,并对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另一方面,建立了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1]并进行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以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阶段以《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行政法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进,配套的法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得以制定。
另外,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如《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各管理领域的立法等。
行政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强化了全社会依法行政的意识,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已被写入宪法,国务院在1999年颁布了《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在2004年又推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各行政机关正在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法治宣传和制度建设。
美国作文之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美国作文之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篇一:一把打开美国行政法宝库的金钥匙——对王名扬先生《美国行政法》一书迟到的评论】杨海坤朱中一:一把打开美国行政法宝库的金钥匙——对王名扬先生《美国行政法》一书迟到的评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工作起步很晚,以至80年代之前几乎无人丛书这方面的工作。
[1]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中国社会的迅猛发展,行政法学研究的蓬勃兴起,迫切需要借鉴国外行政法的实践与理论。
然而,最初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引用少的可怜的第二手资料或转述台湾地区学者观点的阶段。
因此,就总体而言,我国行政法学的比较研究目前还处于拓荒时期。
王名扬先生在这关键时期迈出了坚实的三大步,为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的三步曲——《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为我们分别介绍了英国、法国、美国这三个行政法制化程度较高国家的行政法,可称为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拓荒之作和奠基之作。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三步曲中最新的一部——《美国行政法》。
该书的出版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学者对美国行政法已开始进入全面叙述与评价阶段。
同时,由于该书篇幅巨大、内容丰富、资料详实(上下两卷,共100万字),从学术价值来看,要胜过《英国行政法》与《法国行政法》两书。
另外,与译成中文的美国学者施瓦茨所著之《美国行政法》相比,该书在语言的表达与材料的选择整理上更适合中国读者的口味,也更有益于中国读者比较全面的了解美国行政法。
朴实无华是王名扬先生一贯的学术风格。
《美国行政法》一书也是这样。
从表面上看,该书有多叙述、少评论的特点,但透过这些平实的叙述和精致的评论,读者会深有感悟,收获非浅王名扬先生写作此书的首要目的在于为我国研究美国行政法提供广泛而且可靠的资料,正如王名扬先生在序言一开头所表达的那样,“本文写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对外国行政法学的学习和教学的需要。
”[2]正因为如此,《美国行政法》一书经过一番评析之后,采用了中国读者习惯使用的广义行政法的概念,即认为行政法公共行政的全面的法律。
行政法专业参考书及其他重要书籍
参考书名出版社和出版时间作者购买数量《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2龚祥瑞《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沈宗灵《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许崇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法律出版社,1998蔡定剑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宪法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王磊《西方宪政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张千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德国联邦宪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 刘兆兴《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 刘向文、宋雅芳《司法者的宪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李念祖《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 [英]洛克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 [美]斯图尔特《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 [美]汉密尔顿等[美]《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97商务印书馆,1959 年。
[法]莱·狄骥:《宪法论——法律规则和国家问题》《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英]洛克《论法的精神》(上、下)商务印书馆,1963年[法]孟德斯鸠《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美]德沃金年《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英]哈耶克《联邦政府》香港:商务印书馆,1991 惠尔(K.C.Wheare)(台湾)《当代公法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论》,《违宪审查》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 苏永钦《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韦庆远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 王叔文《统一与分裂》三联书店,1992 葛剑雄《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梁治平《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夏勇《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王振民《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王振民《宪政精义:法治下开放的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程洁《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英文读本)外文出版社2000年版程洁《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程洁《行政法》(上册)(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翁岳生《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陈新民《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罗豪才《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出版[德]奥托.迈耶《行政法与公法精要》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出版,[法]莫里斯.奥里乌《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张越《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于安《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日]盐野宏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曼瑟尔#奥尔森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方福前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思拉恩#埃格特森财产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与个人选择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詹姆斯#M布坎南宪政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杰佛瑞#布伦南詹姆斯#M布坎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96亚当#斯密.郭大力,王亚南译世界经济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马世力.国家兴衰探源商务印书馆,1999. 曼库尔#奥尔森国际贸易与政治冲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迈克尔#J#希斯考克斯.于扬杰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科斯,阿尔钦,诺思.制度变革的经验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诺思、张五常等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科斯,诺思,威廉姆森等经济演化一一探究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杰克小弗罗门。
效率和正当性:我国行政立法制度的核心-美国行政立法制度的借鉴意义
【法政时评】效率与正当性:我国行政立法制度的核心———美国行政立法制度的借鉴意义陶广峰摘 要:行政立法在我国广泛存在。
这既与新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政治实践有关,也与行政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历史传统密切相关。
而美国的行政立法,原本是行政权不断扩张的产物,是有悖于其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的,并已经构成了美国宪法事实上的修正案。
尽管中美两国行政立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不一,但在制度上都面临相同的问题,即在维护行政效率的同时,如何保证行政立法在程序和内容上具有正当性。
美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总是在二者之间摇摆不定,但在总体上倾向于后者。
而我国行政立法一般都是出台较快,看似高效,但却在内容正当性方面有待加强,因而,导致实施过程中有的成为闲置不用的废法,出现实际上的不效率;乃至引发人们对法律的漠视与不信任,最终有碍法治建设。
借鉴美国的做法,我国应当在制度上加强权力机关在行政立法事前与立法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发挥司法机关司法审查的事后监督作用,以确保行政立法的正当性。
关键词:行政立法 效率 正当性一、我国行政立法实践中的效率与正当性问题 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立法权专属代议机构不同,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行政立法权,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有行政立法权。
这仅仅是形式意义的行政立法,而实际上,“任何抽象、普遍的处理都属于实质立法的范畴”,〔1〕可见,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立法。
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立法,在我国,仍然具有宪法性权源。
我国《宪法》第107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6-167页。
美国行政制度评析论文模板
标题:美国行政制度评析摘要:本文对美国行政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评析。
首先,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行政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然后,本文从政府结构、行政权力、行政法律体系、行政公开制度等方面分析了美国行政制度的特点。
接着,本文指出了美国行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如行政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效率低下、行政决策透明度不足等。
最后,本文提出了对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启示和建议。
一、引言美国行政制度作为西方民主国家的代表,具有较高的行政效率和较为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行政制度的评析,为我国行政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美国行政制度概述1. 政府结构:美国联邦政府由三个分支构成,即行政、立法和司法 branch。
其中,行政机关由总统领导,负责实施法律;立法机关由国会组成,负责制定法律;司法机关由联邦法院组成,负责审判案件。
2. 行政权力:美国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包括制定行政规章、实施法律、监督和执行等。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立法机关的授权。
3. 行政法律体系:美国行政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政规章、行政命令、行政判决等。
行政法律体系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公开制度:美国行政公开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主要包括《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等。
行政公开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三、美国行政制度的特点1. 分权制衡:美国行政制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不同分支的政府机关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2. 法治原则:美国行政制度强调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公众参与:美国行政制度鼓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提高了政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四、美国行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美国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出现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
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美国为行政公正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其中突出的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
在本质上,这些制度保障的目的都可归结为实现行政过程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立法精神。
关键词:行政公正、中立原则、职能分离、单方接触英文标题:TowardNeutral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Law:TheInstitutionalProtectionofAdministra tiveJusticeinAmerica一、引言近年来,司法公正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和法院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
另一方面,行政过程的公正虽然也被认为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下级部门,一直被认为是传达上级政治意志的喉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时常受到政治压力、上级命令、人情关系、个人感情或直接的利益交易等法外(extra-legal)因素之影响,从而不可避免地损害行政公正。
尤其是我们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必要性没有足够认识,因而在制度建设方面和法治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由于行政部门不仅负责贯彻执行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在有限程度上参与制定立法政策,行政和政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行政部门不可能像司法部门那样完全独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和政治就混为一谈。
事实上,在法治国家,行政和司法的主要使命都是实施(而非决定)宪法与法律的价值选择,因而都必须遵循基本公正和中立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不受政治及其它法外因素的任意干扰,西方法治国家精心设计制度保障,通过保证行政中立来有效实现行政公正。
本文主要探讨美国行政法对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上)
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上)摘要:正当媒体充斥着取消管制和削减预算的讨论的时候,不知道未来几十年行政法向何处去的人提出了一个十分敏感而且无法回答的问题。
法学院的学生尤其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可能会做的最糟糕的事情之一就是过早深深地完全地将自己的职业生涯投入到一个原来没有出路的法律系,这对选择某个特定的行政法实务部门作为其职业的人是尤其如此。
在华盛顿有些是以办理赚钱的出口执照为特长的律师。
近来商业部管制政策的改变实际上已经使得任何人想把办理出口执照作为可以养活自己的全职工作来做成为不可能。
有希望的是,这些律师还可以找到其他事情做。
当然,过份担心自己的前途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大家都意识到任一特定的法律门类将无法促进相应的职业生命能够持续30年或者40年,我们的法律体系的主要前提之一就是许多领域的法律仍然处在变化之中。
例如,期望进行诉讼的学生也应该考虑其他解决争端的方式,如仲裁和调停——因为法院已经越来越不堪负荷,争端将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你们当中那些期望成为有利可图的损害赔偿实务律师的人应该注意州和联邦关于阻止诉讼的各种理由以及损害赔偿裁定的各种类型的立法。
在行政法领域,已有一些看得见的趋势。
但在过去四十多年里,美国行政法的基本模式未有重大变化。
预算的削减和税收的不足可能急剧减少某些行政领域的活动,但立法部门和一般公众似乎并不反感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方式。
自从1985年民用航空局(CivilAeronauticsBoard)寿终正寝以来还没有重要的联邦行政机关关门。
在州和地方一级似乎也少有彻底废除行政机关的例子,这显示了人们对我们的行政模式的基本信心。
美国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单是立法机关没有人力和时间掌控政府活动每一个方面的细微未节。
关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理活动的细节问题不得不授权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必然会把大部分政府日常管理职能委托给个别行政机关,政府“第四部门”的观念在美国人的意识中已根深蒂固,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没有可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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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清晰地展示了美国行政法从传统模式到利益代表模式的发展历程,对每一种模式的产生和变化进行了深刻的原因分析和翔实的论述。
该书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观点对于我国现今膨胀的行政权力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是美国著名的环境法与行政法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B.斯图尔特的著作。
该书成稿虽距今已30多年,但由于对美国行政法变迁历程构造进行了极为敏锐而深邃的解读,对自由裁量权运用了精确独到的分析,对利益代表模式采取了严密详细的推敲,故现在仍是了解美国行政法的不可多得的佳作之一。
一、全书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问题。
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将行政机关设想为一个纯粹的传送带,但是含糊概括的制定法引发了自由裁量权,并且威胁到以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为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发现通过严格使用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要求立法机关的指令更为具体明确的原理实施困难后,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替代该原
理的技术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29。
这些技术在一定时期内使行政裁量权得到了相应控制,但随着行政裁量权的进一步扩张,这种控制开始失效,行政决定制作过程中出现了系统性的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
第二部分是关于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可替代方案。
为解决第一部分提到的系统性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方案:一是放松管制和撤销管制机关;二是贯彻实施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三是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标准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体化;四是采用资源配置效率作为衡量行政决定的一个实体标准[2]29。
作者将四种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发现每一种方案都存在缺陷,都不能很好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膨胀。
第三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的扩展。
行政法传统模式发生了四个发展变化:一是确立一种日益强化的推定,即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受司法审查;二是扩大有权获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利益的范围,使其在受到行政机关侵犯之前可以得到行政听证;三是扩大制定法或行政规章授权参与行政决定正式程序的利益的范围;四是扩大有权就行政行为获得司法审查的利益的范围[1]69。
第四部分是关于行政法的利益代表模式。
由于传统模式的扩展,人们要求所有受影响的利益都能够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得到代表,兴起
了利益代表模式。
通过分析发现利益代表不能解决行政自由裁量问题,因为代表的扩展强调正义的多中心性质,可能使争议很难再有普遍规则予以处理,而是强化了争议解决的特定性质和自由裁量性质。
第五部分是关于利益代表的政治模式。
因为在缺乏权威性决定规则的情况下,对大量相互竞争利益的冲突主张解决在本质上是一个政治过程,所以人们设想行政法向利益代表制转变所引发的问题也许可以由获得代表的政治机制来更好地解决。
第六部分是关于评估和展望。
作者指出利益代表制,无论是司法性的还是政治性的,都不是普遍地解决行政机关行使的委任立法权力问题的可接受方案,这些机制都不是一种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综合方案。
作者提出唯名论的课题和过渡的课题。
唯名论课题指出单一行政法理论的理想站不住脚,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些理论看作一种技术,比如利益代表原则可以看成是一种解决具体行政正义问题的技术,而不是解决行政自由裁量问题的一般模式,可以通过区别对待的分析来有序地安排这些不同的控制技术,而且可以对行政机关根据职能和机构情境分类,与不同技术的分类并行。
过渡的课题则是把当前行政法的杂乱无章和支离破碎看成一个短暂的过渡阶段。
总之作者指出当前的行政法面临一个不确定的前景,大家需要肩负起高度复杂的智识和社会重任。
二、对本书的评价
(一)提出利益代表模式,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做出重要贡献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学的核心课题之一。
英国学者怀特就提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这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2]。
基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性质与法律控制方式的不同认识,行政法学界提出了不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理论。
其中,行政法的利益代表模式理论就是一种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理论,这也是斯图尔特教授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虽然斯图尔特教授分析得出结论利益代表模式并不是万能的,但不可否认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其利益代表模式的逻辑出发点有待进一步推敲
本书认为利益代表模式的必须是因为被管制企业占有人力财力优势而获得政府偏向,相关民众则处于不利地位。
但实际上随着民众意识的觉醒、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民众地位越来越重要,其话语权逐
渐加强,在行政过程中越发重视民众的意见,保证利益代表的公平,但却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行政机关积极性的下降和创新力的减弱。
就在利益代表模式达到全盛时期的同时,里根总统在1981年发布了第12号行政命令,要求行政机构对于提议的主要规制方案和其他替代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3]。
所以有一些学者不同意斯图尔特教授对利益代表模式的期许,因为他们不同意这种模式的逻辑起点。
但我认为利益代表模式的起点即使不像斯图尔特教授所言这么严重地偏向被管制企业,也应该重视利益代表模式,因为这是民主参与、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结论部分存有遗憾
本书详细分析了行政法传统模式扩张后人们所提出的每一种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方案,通过有理有据的论述向世人展示了每一种方案隐藏在合理性背后的问题,为那些以为可以简单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人们泼了一盆冷水。
但本书的遗憾是只破不立,作者批评了每一种方案,但却提不出一种真正能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完美途径。
虽然作者最后提出了唯名论课题主张的区别对待分析方法,但作者自己本身也并不能完全肯定这种方法的有效性,因为作者文中提到“也许是上述两种发展都必须迈出的第一步”,用的是“也许”二字。
而且即使作者的假设成立,区别对待分析方法是第一步,那第一步之后又该怎么办?所以本书的结尾部分存在遗憾,庆幸的是斯图尔特教授
后来写出了《走入21世纪的美国行政法》这篇重要的文章作为《美国行政法的重构》的续篇,在文章中其分析了新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现状及其解决方案。
三、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现在的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机关从单纯的管制职能转变为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职能,必须在实际的职能履行过程中解决许多新问题。
中国的现状和斯图尔特教授书中描述的美国的情况类似,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扩张,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受到威胁和冲击,所以如沈岿老师所言:“斯图尔特教授的论文,对于我们思考中国行政法问题的启示是巨大的。
”[4]通过阅读,我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不要只关注一种方案,而应全方位地看待各种措施
正如斯图尔特教授的分析,在行政法传统模式扩展的情况下人们提出的各种方案都不是完善的,每一种方案都有各自的缺陷,需要把这些理论都看成相应的技术,根据所要面对的具体问题加以区分。
而中国现在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倾向,认为某一种解决方案就是解决所有的问题的万能钥匙,这种考虑太过简单,没有认识到现实的复杂性,就如斯图尔特教授书中最后指出“我们只知道我们必须摈弃肤浅的表面分析和过于简单化的补救,准备在不确定的未来一段时间里肩负起
高度复杂的智识和社会重任。
”[1]200
(二)给予利益代表模式充分关注
卢梭说过,“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归依”[5]35利益代表模式即使是在逻辑起点上受到质疑,但其对于保护民众的初衷和取得的实际效果是不可否认的。
个体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政府无法在大量复杂的利益诉求之间进行协调与整合。
因此,个体的利益诉求通过群体的代表在政府决策中得到公平的考虑是最佳选择,利益代表制在行政法的未来演进中必将发挥有益和重要的作用[6]29。
(三)重视法院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必不可少的作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能主要由立法机关进行,因为立法总是具有滞后性,无法面对日新月异的情况。
而寄希望于行政机关的自我控制则更是不可能,自我监督不是可靠的方式,毕竟很多人都无法抵抗权力的诱惑。
所以,司法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美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很多措施都是由法院倡导实施,司法权在传统行政法扩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协调作用。
但是中国的
情况则不是如此。
我国的行政诉讼除了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其余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只审查合法性,对于行政自由裁量的规制很少。
鉴于此,我国应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合理性问题法院也应该纳入受案范围进行审查,以此来扩大法院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范围。
另外我国应该进一步推进司法独立,增强法院权威,使法院真正成为公民心中值得信赖的正义天平,发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刘载舟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