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学姐398分学习笔记精华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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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这张纸条是在另一个人的纸条上总结的。
做得不好。
那时,已经没有时间了。
自己总结记忆效果会好得多。
然后,你可以在几个小时内反复阅读民法。
1.雇佣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区别:1。
目标的不同。
就业是提供服务(严肃的工作);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功的工作)。
2.不同的主题立场。
就业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合同没有从属关系,承包商决定如何提供劳动力。
2.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
劳动方必须是一个单位,提供者是自然人。
劳动合同没有主体限制。
不同的身份。
劳动是一种从属关系;劳动服务的双方是平等的。
社会保障是不同的。
劳动需要社会保障;劳动没有这样的义务。
劳动者遭受人身伤害的救济是不同的。
劳动力: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劳务服务:发包人应承担过程责任。
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力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力《民法通则》《合同法》3。
编队权: 意志的单方面表达导致权利的变化。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相应的义务;通常适用于计划期间(例外情况: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解除收养关系等。
);通常,不能附加条件和截止日期(例外情况:确定的条件周期可以是);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离婚权是一种形成权。
债权请求权和债权撤销权一般被视为不构成权利。
形成权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抵销权和追认权是形成权。
4.辩护权:应索赔人的要求,他可以拒绝支付的权利。
有条件和期限的抗议不是辩护权,这是合法的。
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执行抗辩权、先执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诉讼时效后抗辩权。
5.统治:排他性。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它具有显性内容、排他性、优先权、权利实现的直接性(债务人不侵权)和公开性。
索赔权:控制权、占有和保护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和答辩权。
7.要求控制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一般来说,时效和预定期限是不适用的。
8.控制权要求:1.不把犯罪者的过错视为重要因素。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③继承权人对继承权的接受: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作出放弃继
承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权;
④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知道或应知受遗赠之日起2月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弃。
形成权
的
除斥
期间
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
③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直接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
(2)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
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既侵犯身体权,又侵犯健康权;
②过错侵害他人身体,但并未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只侵犯身体权,不侵犯健康权;
③过错侵害他人健康,但并未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只侵犯健康权,不侵犯身体权。
(4)姓名权与姓名侵权:
①姓名权,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总之,能“知道那个人是谁”即可;
②法定形式:干涉;盗用;假冒;
③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之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姓名侵权。
支配权
概念
①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基于此,支配权又可称为绝对权、对世权;
②支配权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
抗辩权与否认
①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②否认(狭义的抗辩)的逻辑就是:“你无权请求”。
形成权
概念
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形成权的产生
①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②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背诵版
法律硕士-背诵版-(民法学)民法学, 硕士, 法律, 背诵-民法学导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和其他一切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1.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实现方式,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2.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不一定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能引起这些后果的行为。
.监护: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人来说,有资格担任他们的指定监护人的都为他们的近亲属;而为他们设定法定监护人则没有这个限制。
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的属性是非法人组织;他们对外责任承担遵循以下原则:公民个人出资,收益归己的,对外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用于家庭生活的,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关系承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对外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1.概念:指2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2.成立:当事人必须有合伙协议,一般是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核准登记的,但是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但是既没有合伙协议,又无2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则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只投资,参加或不参加合作经营,收取利益而不承担风险的,不是合伙人。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民法一、线索:生活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
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
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
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一、概述(一)沿革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xx、单23)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xx单16)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二)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2、人身关系(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特征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三)性质1、私法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四)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我国:以人为本(五)追溯力有利追溯原则: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二、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三)诚实信用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五)公平原则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2、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六)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2、非行为事实(1)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
民法一、线索:生活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
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
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
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这个笔记是在别人旳一种笔记上总结旳,做旳不好,当时已经没有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记忆效果会好诸多,然后反复旳看,几种小时就能看一遍民法1.雇佣和加工承揽旳区别:1.标旳不同。
雇佣是提供劳务(认真做事);承揽旳标旳是完毕工作(成功做事)。
2.主题地位不同。
雇佣具有附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承揽无附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2.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1.主体不同。
劳动一方必须是单位,提供方为自然人;劳务合同无主体限制。
2地位不同。
劳动为从属关系;劳务双方平等。
3社会保障不同。
劳动需社保;劳务无此义务。
4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旳救济不同。
劳动: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用人单位承当过程责任。
5合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民法通则》《合同法》3.形成权:单方意思表达就引起权利变更。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相应旳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祈求权、共有物分割祈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拟定旳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离婚祈求权是形成权;债权祈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觉得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旳方式表达;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4.抗辩权:针对祈求权人旳祈求,得回绝给付旳权利。
附条件、附期限旳抗议不是抗辩权,抗辩权法定;涉及先诉抗辩权、同步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通过旳抗辩权。
5.支配权:排她性。
涉及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内容上具有a支配性b排她性c优先性d权利实现直接性(义务人不实行侵害行为)e公示性6.祈求权:支配权祈求权、占有保护祈求权、债权祈求权、继承答复祈求权。
7.支配权祈求权:物权祈求权、人格权祈求权、身份权祈求权、知识产权祈求权。
一般不合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8.支配权祈求权要件:1.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
2不要权利人收到损失,只要支配权收到损害。
民法学笔记zxx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司法考试考点归纳笔记--民法笔记
一、总则1. 民事法律关系●分类:财产/人身、绝对/相对、单一/符合、主/从、调整/保护●要素:主体(人、法人、国家)、内容(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客体(物、权利、利益、作为或不作为)注意:权利有时候是内容有时候是客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是客体●事实:包括状态、事件、行为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况:好意施惠、法外空间(恋爱、友谊、宗教、师生)、婚约(但注意彩礼的实质是付条件的赠与)、合同界限之外的约定(过于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淘宝、按揭贷款、加盟连锁(涉及产品侵权的连带责任问题)、雇佣与加工承揽(一个是认真做事,一个是成功做事)P16●权利分类既得权/期待权:公认的期待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取得动产的期待权、附生效要件的合同所享有的期待权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综合性权利(著作权、社员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2. 自然人2.1 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同时死亡问题: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保险法)推定受益人先死亡;2.2 民事行为能力2.3 监护2.4 宣告死亡●条件:1.下落不明4年,战争的战争结束后4年;2.因意外事故的,事故后2年;3.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直接宣告死亡●利害关系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其他●前一顺序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后一顺序的无权申请;同一顺序的有分歧的应当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期间民事行为有效,并且相抵触的以其行为为准●婚姻的效果:1.未再婚自动恢复;2.再婚的不回复;3.再婚又离婚的不自动恢复●财产:1.原物存在返回原物,不存在补偿;2.第三人合法取得,不予返还;3. 人格权(考点就在判断侵犯还是没有侵犯,侵犯了什么权利)3.1 一般人格权●只要侵害了人格平等、人格独立、自由、尊严,清洁严重的,即使没有侵犯具体人格权,也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2 生命健康身体权3.3 姓名●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名称权:命名、适用、变更、转让●侵犯姓名权:干涉、盗用、假冒3.4肖像要件:1.未经允许;2.盈利为目的3.5 名誉3.6 隐私包括行为:1.窃取刺探他人隐私(偷排、偷录、窥视);2.擅自披露、公开;3.侵入侵扰私人生活空间;4.妨害私生活安宁(监视、跟踪、超过限度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5.侵害通信(偷看日记、侵入邮箱、私拆信件)3.7 精神损害赔偿●法定主义: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一般人格权、所有具体人格权、三种身份权(荣誉、亲权、配偶权)、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法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 法人4.1 分类●公法人/私法人:公法人只有在参与民事活动是才视为公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都是私法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为基础(公司企业合作社);财团法人是财产为基础的私法人(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4.2 法人的成立(见上表)4.3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权利能力: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责任能力:1.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法人承担责任;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损害的单位承担责任;3.代表人超越权限行使的行为,除明知的,有效(表见代表?)4.4 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5. 法律行为5.1 意思表示●5.2 法律行为分类5.3 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成立: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三要件●特殊的(实践合同成立):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之间借款、代物清偿●附条件的合同合同订立时成立,条件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故意使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成就附条件的合同与附义务的合同:“不离职则赠与”的合同是付条件解除,“做什么事则赠与”才是附义务的合同5.4 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的合同6. 代理6.1 基本问题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遗嘱(代书不是代理)、收养、结婚离婚6.2 分类7. 诉讼时效7.1 主体●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实际上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金融类:存款、国债利息、企业债本溪、公司类(与出自资相关):出资义务履行的请求权、债权人对出资瑕疵的投资者补充责任请求权、对抽逃出资的投资人责任的补充承担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7.2 类型7.3 时效期间经过的效果7.4诉讼时效制度的强制性●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演唱或者缩短诉讼时效、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法院不支持7.5 中断中止延长二、物权法1. 物权与物1.1 物●特征:非人格性(固定于人体内部的不是物)、原则上为有体物、人力所能支配、有独立性、能满足需求(一滴水、一粒米不是物)●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主物与从物:所有权不能分离转让:没有约定,取得主物就取得从物抵押:看时间,设立抵押时在一起就有权利质押:看交付,交付时在一起就有权利留置:看留置●原物与孳息:股息不是法定孳息、未分离的果实不是孳息孳息归属:天然孳息:1.按当事人约定;2.用益物权人(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典权);3.所有权人法定孳息:1.按约定;2.按交易习惯1.2 物权优先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所有优先于债权:不动产一房数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所有权优先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土地出租又设立承包经营权的,承包经营权优先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一房数卖,做了预告登记的优先于后面的买受人例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在工程上的抵押债权、船舶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一般原则:“先来后到”;例外: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抵押权的顺位:登记的按先后(登记只论天,同一天就是同意顺序,不论钟点)—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按比例清偿动产担保物权竞合:(1)留置权在后,则留置权优先;(2)留置权人在留置权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3)所有权人在留置权之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不能优先于留置权;(4)质权设立在先的,质权优先;(5)质权设立在登记的抵押权后面的,抵押权优先1.3 物权请求权●性质:物权请求权不等于物权,是独立于物权的行为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可以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参见占有部分):抵押权人没有;质权与留置权人有(一年除斥期间)●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妨害人包括行为妨害人(行为人,不是妨害物的物权人)和状态妨害人(对排除妨害有事实上的支配力的人,如:妨害物的物权人)●消除危险请求权1.4 物权法定原则2. 占有2.1 占有基本问题●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力●法律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占有●要素:体素(管领与控制)、心素(有占有的意思)●2.2 分类2.3 推定●证明规则:占有人对占有主张无庸举证,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推定为自主、善意、和平、公然●占有权利的推定具有消极性,不能以此作为请求登记的证明(P142例4)2.4占有的变更、取得与消灭●占有状态的变更:有权—无权(租赁期满);自主—他主(必须要做出变为自主占有的意思表示);善意—恶意(从不知道到知道)●取得:2.5 占有保护请求权●返还原物权请求权,侵占发生起1年内未行使,请求权消灭(除斥期间)●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上没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权真有人可以主场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3. 物权变动3.1 取得判断3.2 物权变动分类3.3 交付特殊动产(车船):交付>登记>合同先后;其他人只能主张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一般动产:交付>先支付价款>合同先后顺序●●4. 善意取得与遗失物4.1 善意取得●例外:货币、无记名证券不存在善意取得,占有即所有禁止流通物不存在善意取得,只能持有不能占有占有脱离物(侵夺取得)。
2024法学非法398主观题背诵资料
2024年法学非法398主观题背诵资料1.引言2024年,法学界备受瞩目的398主观题成为了备考热点。
对于考生来说,备考资料的选择至关重要。
毕竟,备考资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备考效果。
在本文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2024年法学非法398主观题背诵资料进行全面评估,并以此为依据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2.浅谈2024年法学非法398主观题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2024年法学非法398主观题的内容和要求。
这一主观题是法学考试中的重要部分,对考生的知识、逻辑思维和论述能力有着很高的要求。
备考资料的选择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将针对备考资料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具体评估。
3.备考资料的深度评估在选择备考资料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其深度。
备考资料的深度应该能够涵盖到考试所涉及的知识点,能够帮助考生形成系统的知识结构。
对于2024年法学非法398主观题来说,考点涉及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实务、案例分析、理论探讨等。
备考资料的深度应当能够囊括这些方面的内容。
在此推荐一些经典的法学资料,如《刑法学导论》、《刑法案例分析》等,这些资料通常能够涵盖到考试所需的知识点,并且有助于考生对知识的系统理解和掌握。
4.备考资料的广度评估除了深度之外,备考资料的广度也是备考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方面。
备考资料的广度应当能够涵盖到考试所需的所有内容,从而帮助考生做到全面复习。
对于2024年法学非法398主观题来说,备考资料的广度应当包括不同领域的知识内容,如刑法、诉讼法、法理学等。
备考资料的广泛性可以有效帮助考生对知识点进行全面复习,从而做到举一反三,做到灵活运用。
5.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本文的我想共享一下我对2024年法学非法398主观题背诵资料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在备考过程中,我认为注重深度和广度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深度没有广度,就容易陷入片面地记忆知识点的泥沼;而只有广度没有深度,就容易陷入碎片化学习的误区。
我建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选择一些既有深度又有广度的备考资料,以帮助他们在备考过程中做到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和掌握知识。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精华背诵版
司法考试民法精髓背诵版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旳辨别(图1)1.自愿与她人发生性关系旳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旳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补偿。
2.有关结婚旳彩礼,合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旳规定,即当事人祈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旳彩礼旳,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旳;(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旳;(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旳。
前款第(二)、(三)项旳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背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旳“夫妻忠实义务”起诉旳,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如下四种状况下旳诉讼祈求不能获得法院旳支持: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起诉②婚姻期间,不主张离婚,单独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起诉③婚姻期间,主张离婚,规定对方承当婚姻法46条旳补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旳法定情形④双方都违背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旳补偿祈求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补偿旳,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①严重违背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旳法定情形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③在提起离婚诉讼旳同步提起4.违背公序良俗旳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商定分手后不得再嫁她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旳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旳道德风尚实行旳使另一方受恩惠旳关系。
其旨在增进友谊旳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免费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2.共饮者需承当责任旳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逼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合用合同法,只能主张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商定“轻过错免责”无效。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版
民法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
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
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
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
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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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彩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1章 民事法律关系816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一) 民法的法源直接法源制定法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法 (三要件) 1. 制定法无规定2. 经法律成员长期惯性之事实,已形成法律效力的确信 法理类推适用民法规范间接法源 学界通说、以往判例、政策、法治理念(平等原则) ——无强制效力(二) 民事法律事实1. 相对事件VS 绝对事件:是否由人的行为引起2.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概念 意思表示为要素 无意思表示也可产生法律效果 例子 合同 合法建造房屋、拾得遗失物3.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概念 按该行为意思赋予法律效果 不按该行为意思生效,而根据法律规定判断 (如催告)4.——不具有法律意义好意施惠关系 概念 无偿约定/承诺,法律效果 不产生合同关系,侵权归侵权处理(可适当减轻责任) 法外空间概念 自然现象、睡觉散步、宗教社交类关系 婚约订婚非民事法律事实彩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返还例外情形: 1. 未办结婚登记2. 结婚后离婚,未共同生活3. 离婚后,给付方因付彩礼生活困难合同界域 之外的约定隐私类(性行为约定) 权利义务不公平合理期日概念一个时间点(某时、某日)原则 以某日为期日:该日全日任何时间都可 例外 若改日为法定假,以法定假结束的次日代之历法计算法概念一年指1.1 - 12.31 ; 二月份指2.1 - 2月末日(一年未必是365天)适用范围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连续期间”自然计算法概念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适用范围其他起算点小时按约定按日、月、年开始的当日不算,次日开始算终止点(最后一日)按月、年到期月的对应日(1月15日+ 两个月内→ 3月15日)无对应日的,为月末日特殊情形法定假日:为法定假的次日一般为24点截止,有业务时间的例外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单一~仅一组权利义务复合~两组以上权利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内容权利&义务、风险(意外损失由谁负担)、权能(占有)、法律约束(容忍地位-容忍形成权的发生)◆债权的客体(即标的)是一种行为,物只是标的物◆作品——同时具有物权和著作权物权:取得物权同时可以获得(原件的)展览权(from著作)著作权:客体是无形的毁坏作品并不侵害著作权,只侵犯物权◆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要求赔偿,除了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加害人故意加害◆婚姻协议:预先订立离婚协议,违反婚姻伦理,无效,当然忠诚协议有效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力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内容支配性、排他性(共有只是分享一个所有权)、优先性(抵押权的顺位)直接性(义务人不侵害,支配权即实现)、公示性(变动应经公示)时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例外(太具有请求权性质)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限制(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0年)用益物权、知识产权有存续期限制内容请求性、(可设立两个以上相同请求权)、平等性(效力顺序平等,如一房数租)合作性(需义务人的配合)、非公示性、请求权源于基础权利(债权请求权&债权)客体义务人的特定行为时间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债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支配权请求权(因支配权受损)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无过错责任例外)不要求财产受损,只要求支配权遭损害要求遭受财产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本质是为了恢复遭侵害的权利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善意销售假货应停止侵害但无赔偿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停止继续侵害知识产权抗辩权狭义抗辩关系民法抗辩=抗辩权+狭义抗辩功能不同阻碍抗辩权的行使全部/部分否认请求权的存在须否主张不同须抗辩权人主动主张法官可主动适用◆民间借贷抗辩权:按24%-36%利率及未约定利息的利息支付义务,属于自然债务,享有永久抗辩权概念按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法律关系变动——与契约原则相悖,须有正当理由要件(正当性)相对人事先同意(Eg.约定解除权)、法律明文规定特征无相对应的义务,相对人处于容忍状态(没对应权利的义务:及时检查货物,否则丧失退货权)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合同撤销权)——不能只转移债权或只转移债务行使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明示(书面/口头)或默示(推定/沉默)适用除斥期间——谁让你这么吊例外1: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例外2(非形成权但适用):债权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原则上不附条件或期限(例外:该条件以我的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本质是邢成权◆(请求次债务人返还给自己)单纯形成权形成诉权——涉及重要利益行使方式无须诉讼以行使须以诉讼行使才能生效判决说明涉及判决的,为确认判决涉及判决的,为形成判决生效时间通知到达胜诉判决生效时例子可撤销合同/婚姻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一)禁止权利滥用法则(了解)类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1万欠款,别人还9.9万,却强行不收)矛盾行为——先行为造成合理信赖,且矛盾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法律效果不产生行使权利的效果但可换方式行使权利承担侵权责任若符合侵权要件强制许可(专利)(二)总则新规定——1.新基本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新立法目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一)自助行为(了解)第2章 自然人816一、 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开始概念始于出生。
出 + 生出生时间例外:其他证据(产婆证言)足以推翻以上时间,以其为准法定解除条件 出生时是活还是死权利内容限于保护胎儿利益的权利(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负担义务(一)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生理死亡死亡时间若护士证言等足以推翻,也可以其为准(前提是不能证明顺序)1) 没继承人先死2) 有继承人,死亡人长辈先死3) 有继承人,死亡人辈分相同,算同时死,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 无指定受益人2) 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3)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4)见下1. 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1) 对死者的名誉、姓名、著作权等利益提供保护 → 近亲属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配偶/父母/子女 → 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孙子女)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类型含16-18岁,有固定收入18岁不满8周岁效果纯获利益的行为(接受赠与)√与年龄/精神相适应的行为√√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X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订立遗嘱、捐助、免除合同) X X 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行为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公司)XX◆ 无、限制行为能力也能有著作权(创作是事实行为) ◆ 公民生前未不同意,死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表示同意捐献器官监护人的职责以最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进行保护(除为其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未成年人监护人:作决定时,应根据其年龄与智力,尊重其真实意愿 成年人监护人:作决定时,应最大程度尊重其真实意愿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且其财产不足承担责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法定监护顺序(未成年人) 父母→ 祖父母 → 兄、姐→ 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有意愿者 → 民政部或自身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法定监护顺序 (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有意愿者→ 民政部或自身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离婚父母:监护责任轻重不同,子女侵害他人权益,另一方是补充责任 ◆ 无/限制行为人,对法代的请求权,自6个月中止问题)指定监护前提 第一顺序监护人无能力监护,其他监护资格人有争议时程序由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指定,不服可找法院 也 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他的原则指定 效果 指定后,若随意更改,原监护责任 监护人未确定时,由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临时担任(协议确定)概念 第一顺序监护人无能力监护,其他监护资格人可通过协议确定成立要件 通过有效遗嘱指定(若不一致,后死一方) 被指定人同意被指定人有监护能力,且对被监护人无不利概念完全行为人,可与他人事先协商,以形式确定自己以后的监护人适用情形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他人 申请主体其他有监护资格人被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相关保护组织 个人和组织申请,申请恢复被撤销资格后,若确有悔改,可以视情况恢复,法院指定的新监护关系同时终止被撤销资格除外(一) 委托监护1. 法定监护人职责不消失(被护人侵权时,监护人仍承担无过错责任)例外:被委托人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2. 学校等教育机构期间1)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 学校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3) 学校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四、 宣告失踪条件下落不明(战争期间,战争结束4年)(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申请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3个月公告期)法律效果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人代管财产(有争议/没代管人→法院指定) 代管人不履行职责,利害关系人可主张变更 代管人有正当理由,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受损,应赔偿——无偿保管责任撤销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条件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下落不明起(战争期间,战争结束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起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证明不可能生存,可直接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申请须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事实利害不行);须经法院宣告原则上,公告期满1年才作出判决例外:经证明不能生存,3个月法律效果拟制死亡原则:判决确定日例外:因意外事件,死亡日期为意外发生日自然死亡前民事行为与被宣死亡的法律后果抵触,以民事行为为准法律关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全部消灭要件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未死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法律效果身份关系原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例外:再婚(又离婚也算)、收养关系要想恢复,须本人同意财产关系原物存在: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适当补偿原物被善意取得:继承人适当补偿赔偿责任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返还原物及孳息,并赔偿损失第2章人格权816一、一般人格权功能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要件侵害了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造成精神损害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救济(死亡赔偿金)向(近亲属、法定被扶养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0年算(60岁以上,每老1岁减1年,最低减为5年)同一侵权行为,可以相同数额确定赔偿金健康权救济方式合理医疗、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身体权侵害判断含破坏完满性:强奸、强制接吻身体权健康权过失摘除肾脏√√擅自切除阑尾√X◆精神损害是为了抚慰当事人,具有专属性;例外(当事人生前已提起诉讼/ 书面承诺赔偿)◆权利若没有专属性,一般可继承(医疗费赔偿没有专属性)三、姓名权、名称权姓名权(自然人)姓名决定权原则上随父母姓,例外(选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抚养人姓氏)侵害判断干涉姓名决定权、变更权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判断未经允许,擅自制作、公开传播他人肖像()须有面部性,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推销感觉有错!◆发行权、商标权、专利权、隐私权,往往都是在第一次使用后就用尽了概念自然人&对在社会生活中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侵害判断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暴力OR非暴力)对象为特定几人(一大类人不算)侮辱、诽谤为第三人知悉社会评价因侵害人行为而降低(人渣也有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