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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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4.08•【文号】国办发[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4.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要求分期分批对所有社会团体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1997年4月8日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民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通知》要求,清理非法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社会团体在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一)“双重”负责的原则。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民政部•【公布日期】2007.11.21•【文号】民发[2007]167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纠风办: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民社发(1998)13号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民社发(1998)13号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1998年11月3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自1997年4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团体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

现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第一阶段即社会团体自查阶段和第二阶段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已基本结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的部署,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下一阶段工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和换发证书阶段。

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进行过程中,国务院颁发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对社团管理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供了新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同时民政部还依据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务院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时间安排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依据新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审定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对工作时间安排作出调整。

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一)对原规定予以保留的社会团体的条件作以下补充和调整1.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审定工作中,要参照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社会团体的章程(尤其是章程中有关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审核。

社会团体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2.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如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仍按照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规定执行。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主党派能否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问题的复函 (2000年8月24日民办函〔2000〕15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主党派能否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问题的复函 (2000年8月24日民办函〔2000〕15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主党派能否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4日民办函〔2000〕15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主党派能否作
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0〕150号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民主党派能否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问题的请示》(辽民民函〔2000〕7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民政部下发了《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哪些部门或单位是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授权一些组织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在授权一些组织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时参
照执行。

鉴于《通知》未授权民主党派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各地也不宜授权民主党派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采取妥善措施恢复辽宁省轻工业

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采取妥善措施恢复辽宁省轻工业

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采取妥善措施恢复辽宁省轻工业联合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建议》
(0377号)答复
石洪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采取妥善措施恢复辽宁省轻工业联合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社会组织清理规范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49号)要求和部署,围绕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应建未建党组织的,在职或退(离)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履行审批程序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等方面内容,对全省社会组织开展清理规范专项工作。

辽宁省轻工业联合会是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在清理规范专项工作中发现,该会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3年未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我厅经过立案后,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已邮寄送达,并在辽宁民政信息网进行公告。

在规定期限内,该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您提出了保留该协会非常必要,我厅保留原对该协会处罚意见,限该协会3个月内完成换届整改工作,并完成变更备案手续,逾期未完成将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辽宁省民政厅
2018年10月15日
X。

社会组织进行清理整顿通告(1)1

社会组织进行清理整顿通告(1)1

关于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椐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决定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2年11月30日,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清理整顿的范围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大类(统称为社会组织),具体明确如下:(一)、社会团体: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商会、基金会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各类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

10、其他。

二、清理整顿对象1、既未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许可证,又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2、虽然取得了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许可证,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法人资格,非法开展活动的。

3、取得了业务主管单位的许可证,没有按照所属性质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而是注册登记在其它部门的。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1999]6号)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民发[1999]6号
【失效依据】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9.07.13
【实施日期】1999.07.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1999]6号1999年7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民政部和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正在进行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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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78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民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2.取消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3.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4.取消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核。

5.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6.取消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7.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省管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

2.加强对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3.加强促进全省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

4.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07.13•【文号】民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号1999年7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民政部和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正在进行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1999年10月25日以前,社会团体必须重新登记,未办理重新登记的不得再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抓紧对所管辖的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的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审定标准仍依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函[1998]13号)的规定。

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因职能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提出不再继续承担某个社会团体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应寻找新的与之业务相适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必要时,原业务主管单位可协助社会团体寻找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手续并妥善办理移交事宜后,原业务主管单位方可与该社会团体脱离业务主管关系。

三、有的业务主管单位虽然提出不再继续承担某个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但如果该社会团体暂时找不到与自己相适应的新的业务主管单位,那么原业务主管单位应该继续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不得将其推向社会。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辽民函[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通知(辽民函[2007]81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各市民政局、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软环境建设调研组提出的软环境建设问题及对策的通知》(辽政督〔2007〕68号)的要求,推进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监察厅决定,开展对全省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软环境建设的具体要求,以整治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辽宁和振兴老工业基地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的原则。

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是完善我省软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需要广大社会团体积极参与。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2、坚持有错必纠、举一反三的原则。

个别社会团体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政会不分及乱收费等问题,个别业务主管单位,在监督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漏洞,严重影响了社会团体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全省软环境建设。

因此,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抓住症结所在,彻底堵塞漏洞,解决存在的问题。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6.07•【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1991.06.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6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组建下列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一)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交叉科学学会、研究会;(二)工业、农业、商业等经济类行业协会;(三)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组建的非经济类专业性协会、基金会;(四)各种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五)其他社会团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对申请组建的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二)管理指导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活动;(三)对社会团体的行政事务进行监督;(四)负责社会团体合并或终止活动的善后工作;(五)为非法人社会团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组建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组建市、县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组建乡镇、街道及其以下的社会团体,向其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组建跨市、县的社会团体,向所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申请组建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主持社会团体实际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组建的必要性、筹建情况、办公地址或联络地址;(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三)社会团体章程,其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任务、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权、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章程修改及社会团体终止程序;(四)拟选正、副职负责人和秘书长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五)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名单;(六)经费来源证明。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辽民社函〔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辽民社函〔2021〕11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2020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召开会议及换届情况;履行登记备案事项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变动和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内部治理情况等。

四、年检程序(一)网上填报。

从2021年2月1日起,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首页“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辽宁民政(/)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

(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2020年度财务审计,审计范围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

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提交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业务活动表),可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检初审。

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社会团体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包括已脱钩和直接登记,下同)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7•【字号】辽政办发[1999]15号•【施行日期】199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过近年来的治理整顿,我省金融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简称金融“三乱”)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地区还比较突出。

这些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扰乱了金融秩序,不同程度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安定。

因此,我省亟须进一步开展对金融“三乱”的整顿工作。

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金融秩序的指示精神,依法、依规彻底整顿金融“三乱”。

二、各市政府要加强对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对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金融“三乱”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

对金融“三乱”,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进行清理整顿;对虽属金融“三乱”整顿范围,但国家和省已制定专项整顿方案的,按其专项整顿方案执行。

整个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原则、政策措施、实施步骤和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三、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各市政府对本地区存在的金融“三乱”问题,要按其责任分别责令各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具体负责清理整顿和善后处理工作。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22号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22号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XXX2001年3月7日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的范围。

第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认或者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团体登记管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全省性的社会团体,由省民政部门负责;(二)市、县的社会团体,分别由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三)乡镇、街道的社会团体,由其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负责;(四)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民政部门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登记管理事项。

委托部门对委托事项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对被委托部门实施委托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经民政部门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沈阳市民政局、监察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监察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监察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沈民[2007]150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沈阳市民政局、监察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沈民[2007]150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市性社会团体,各区、县(市)民政局、监察局:现将辽宁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2007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现将全市社会团体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步骤时间安排如下:(一)社会团体自查:从2008年元月1日至2008年元月31日。

社会团体要按《通知》要求召开理事会,主要围绕政会分开、财务管理、换届制度等情况进行自查,填写《清理整顿工作报告书》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

业务主管单位要按《通知》要求签署审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社会团体及时改正。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从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

民政部门结合社团自检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对《清理整顿工作报告书》审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检查验收:从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末。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将所属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8年4月30日前送市民政局。

由市民政局汇总报市监察局。

并通过对社会团体评估方式进行验收。

由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政部要求,对全市性社会团体进行评估,划分等级,并将社会团体合格、整改、撤销等结果进行公告。

各区、县(市)的清理整顿时间,根据本区、县(市)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辽宁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社会团体)

辽宁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社会团体)

辽宁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社会团
体)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2.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辽宁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社会团体)经调查,辽宁省认知科学学会等5家社会团体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5家社会团体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5家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辽宁省民政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民政部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团体名单:
1.辽宁省认知科学学会
2.辽宁省学校国防教育协会
3.辽宁省收藏家协会
4.辽宁省内衣协会
5.辽宁省城镇供水协会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联系部门: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话:************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3月16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或社团兼职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或社团兼职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或社团兼职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辽环办〔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或社团兼职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科技中心、事务中心、监测中心及驻市分支机构:为落实省委巡视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厅领导干部在企业或社团兼职工作,结合我厅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现职及已退休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含五、六级领导管理岗位人员)二、清理内容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有关要求,对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在企业或社团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排查清理。

三、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组织全面排查了解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兼职有关情况,特别是对违规兼职情况,要加强督促整改。

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本人要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如实报告兼职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主动及时进行整改。

(二)全面深入摸底排查机关各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科技中心、事务中心、监测中心及驻市分支机构要对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填写《领导干部在企业或社团兼职情况统计表》。

(三)严肃认真进行整改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对未经审批兼职的,应辞去兼任职务。

兼职超规定数量的,应主动辞去超出的兼任职务。

对瞒报、漏报或者违规兼职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按时上报有关情况请于4月14日前将《领导干部在企业或社团兼职情况统计表》正式件报送至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418室。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
标表彰活动实施方案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7]1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方案通知
(辽政办发〔2007〕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

二、清理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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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
顿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辽民函[2007]8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监察厅
【发布日期】2007.11.09
【实施日期】2007.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通知
(辽民函[2007]81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各市民政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办发〔2007〕36号)、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软环境建设调研组提出的软环境建设问题及对策的通知》(辽政督〔2007〕68号)的要求,推进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监察厅决定,开展对全省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软环境建设的具体要求,以整治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辽宁和振兴老工业基地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的原则。

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是完善我省软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需要广大社会团体积极参与。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2、坚持有错必纠、举一反三的原则。

个别社会团体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政会不分及乱收费等问题,个别业务主管单位,在监督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漏洞,严重影响了社会团体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全省软环境建设。

因此,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抓住症结所在,彻底堵塞漏洞,解决存在的问题。

3、坚持依法清理、严格整顿的原则。

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建设,明确政府及协会的职责内涵,正确区分合法收费与不合法收费的界限。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要求,从严把关。

在整顿中,区分不同情况,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撤销、注销的要依法定程序注销、撤销。

二、清理整顿任务
(一)大力推进政会分开。

一是机构分设。

社会团体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实体等机构的办公场所要与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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