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kennyvip 3级被浏览3072次 2013.03.08满意回答ph50443级采纳率:49% 2013.03.08 检举【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政发[2001]4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政发〔2001〕47号2001年9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为全省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国有土地资源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缺乏透明度;土地资产处置不规范,低价出让,随意扩大划拨范围的现象较为普遍;划拨土地非法入市,隐形交易屡有发生,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这不仅影响了对土地合理开发利用,也干扰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
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紧紧围绕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从制度和机制入手,增强做好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领导,认真解决和处理土地批租、土地交易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杜绝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有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统一纳入政府供地计划之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1.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都设立了大量的行政事业单位来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
这些单位拥有大量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金融资产等。
为了保护和有效管理这些国有资产,制定并实施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2. 背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是指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合理的规划、使用、处置和监管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对于保护国有财产权益,增加国有财产的效益,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相关政策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基于以下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4. 办法的主要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国有资产处置计划的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处置计划。
这些计划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的分类、数量、处置方式和时限等内容,以便统筹规划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4.2 处置方式的选择根据国有资产的特点和市场环境,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这些处置方式包括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用单一方式或者多种方式结合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
4.3 处置过程的管理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对于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需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以便后续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4.4 处置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所得的收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将处置收益用于支持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财办2007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 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15•【文号】国资事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和经济手段,做到科学管理、规范运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包括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审计管理、绩效管理等,统筹安排和管理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安全隐患。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优化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事后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出售等经营性行为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确保谁的产权权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注重盈利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评估,确保资产估值准确,提高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资决策,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事业单位:指由政府设立,从事行政管理和公益服务的法人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doc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12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省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财政厅对本垂管系统(不含省本级)制定具体标准。
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
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标准做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陕财办资[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资[2007]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了搞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二○○七年一月三十日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议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第106号)2007-10-17 11:05:32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
非正常损头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申报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资产价值的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
固定资产卡片等;(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陕财办资[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资[2007]4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现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各级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省本级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
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预算单位预算由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预算组成。
第五条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各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条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非经相关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
第二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
省人民政府审查省本级和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省本级和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勤俭节约;(四)严格按标准配置;(五)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六)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省财政厅是政府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的职能部门.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
第二章配置条件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12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页眉内容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12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陕国资发〔2011〕44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市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指导规范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有关制度,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指导监督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第五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
积极探索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现集中统一监管的途径和方法。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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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也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具体程序为: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或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直接调剂;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06月05日 16时04分 667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国企国资
“国有资产”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资[2007]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设置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并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调出、调入,要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的购置、处置、产权变动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核和监督,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பைடு நூலகம்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现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各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设区市涉及资产管理的有关权限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到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置结果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的专门项目经费,在下达项目经费前,应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