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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邵市政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的通知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14日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老百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学校教职工和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周转宿舍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核心城区,突出改制企业,突出两江两岸,突出主干道,突出小街小巷,突出城中村,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

从2013年起,通过5年的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得到完善、城市形象和品位得以提升。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经调查摸底,我市待改造城市棚户区118个项目,面积609.84万平方米,88648户;待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15.84万平方米,3178户。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职工和城郊结合部的农村教职工住房纳入邵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计划改造农村学校教师住房72000平方米,1200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邵市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风电、集中式光伏、储能、抽水蓄能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推动新能源项目高质量发展,确保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依法依规、有序有效,真正使新能源成为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准入条件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凡进驻我市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一)按照“以资源换产业”的要求,对我市产业发展投入大、贡献大的企业。

(二)对全省尤其是我市能源保供贡献大的企业。

(三)企业经营信誉佳、开发实力强、开发业绩优并书面明确承诺在我市配套发展相关产业的企业。

上述获得在邵阳市境内开发新能源项目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入驻前签具承诺书,保证项目批复后5年内不转让,且在我市设立公司总部或新能源分公司,税收在我市缴纳。

二、严格开发程序(一)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的要求,凡未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与相关企业签订合作开发新能源协议。

(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各县市区要全力支持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获得省建设指标后,应及时报省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并办理相关项目开工前置手续。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邵市政办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机关各单位:《邵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7日邵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共同缔造;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级统筹,区级负责;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综合改造,基础优先。

二、适用范围(一)市城区建成于2000年以前的小区(含独栋住宅楼)。

(二)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

(三)近5年未实施综合改造且未纳入今后5年规划征迁改造范围。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不属于老旧小区改造范畴;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暂不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拟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含独栋住宅楼),不得申报纳入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严禁借老旧小区改造之名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改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以基础类改造为主。

水、电、气、暖、通信等运营企业应将老旧小区相应设施改造计划纳入行业改造计划,统筹推进。

(一)基础类改造1.必改项:(1)对C级危房维修加固;修缮漏水的屋面;整修粉刷房屋公共部位内墙与顶棚。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23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23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函》(湘政法函〔2017〕350号)等要求,市政府在2016年12月市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再次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依据不一致的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单位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

有效期未满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废止或宣布失效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起草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沿用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重新公布。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3•【字号】市政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3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户外广告,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由行政、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包括:(一)利用城区户外空间设置的各类广告牌、标牌、招牌、指示牌以及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屏幕、实物造型、气膜等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气球、飞行伞、飞船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户外其他形式设置的商业及公益广告。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发布、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场地设置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公用事业、住建、物价等管理部门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画面必须健康、清晰、美观。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邵市政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2日邵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为推动全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力争通过5年努力,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邵阳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新体系建设1.打造省级专科类区域医疗中心。

以省级重点学科为基础,围绕疾病负担重、转外就医集中、严重危害健康的病种,重点建设肿瘤、精神、心脑血管、创伤等专科类别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调整医疗机构布局。

加快推进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北塔区)、邵阳市中医医院岐黄综合大楼、邵阳市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建设;实现县域三级综合医院全覆盖、县域三级中医医院覆盖率达到50%以上。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邵市政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军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时期。

为统筹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措施,持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新邵阳,根据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四五”规划基础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和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积极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惠民力度持续提高、环境治理能力持续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

(一)发展现状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20年市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38ug/m3,比2015年下降34.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52ug/m3,比2015年同期下降40.9%;优良天数342天,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3.7%,空气质量全省排名从第九名上升到第八名。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1日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邵市发〔2015〕2号),设立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1.将原市物价局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原市煤炭局拟订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国民经济运行调节、节能监管、能源规划与建设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将市监察局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承担对口支援工作有关职责。

8.将市湘西地区开发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责。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6日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地名管理体制,规范地名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主要包括:(一)山、河、湖、岛、泉、洞、洲、湿地、水道、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三)自然村、村、社区、矿区、农林牧渔场等名称;(四)小区、大厦、大楼、公寓、商厦、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名称;(五)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服务区等有关设施,港口、车站、机场、水库、闸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六)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七)广场、公园、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成立地名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邮政、财政等部门。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邵市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经对有效期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决定对《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电网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邵市政发〔2022〕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1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房屋改扩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3〕2号)部分内容做出调整。

具体如下:一、邵市政发〔2022〕2号文件调整内容1.第一点第二项“市政、交通等建设涉及支付给电网企业的杆线迁移补偿款,比照拆迁补偿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电缆沟、电缆排管(直埋)、电缆隧道、综合管廊等由供电公司无偿使用”修改为“市政、交通等建设涉及支付给电网企业的杆线迁移补偿款,依法依规经相关部门审批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的杆线,比照拆迁补偿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电缆沟、电缆排管(直埋)、电缆隧道、综合管廊等由供电公司无偿使用”。

2.第二点第三项“保留电力建设项目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政策支持,明确电力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只需提供项目核准文件或电力部门的设计批复文件,履行报备手续,不再办理其它审批流程,含城镇道路开挖及修复、城市绿化占用及恢复、公路开挖及修复、林业砍伐、高速跨越施工”修改为“明确电力施工许可事项只需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书面材料。

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应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时限”。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邵市政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7日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以及《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疏通审批流程不畅的“堵点”,消除审批程序繁、时间长的“痛点”,克服部门信息壁垒的“难点”。

推动“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实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既定的改革目标。

根据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管理体系,2019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统一审批流程(一)精简审批环节。

按照全省统一的审批制度和流程设计,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邵市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44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以整体智慧式合同能源管理为抓手,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争取把我市打造成为全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先进城市,确保我市如期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部署目标。

(二)工作原则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改革制约机制,搭建有利平台,激发公共机构和市场的积极性。

2.创新模式,政策激励。

打造整体智慧式合同能源管理邵阳模式,健全邵阳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标准与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邵阳市公共机构实施整体智慧式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激励体系和约束机制。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7.28
•【字号】邵市政办发〔2022〕19号
•【施行日期】2022.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的通知
邵市政办发〔202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
《邵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邵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由邵阳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39项)。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纲要(2011-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31日邵阳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纲要(2011—2020年)为做好新时期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1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贫事业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提升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素质和生存发展能力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全面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促进其全面发展,与全市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加强扶贫开发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的有效衔接,把落实农村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作为解决残疾人温饱、稳定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根本途径,把扶持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作为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的根本手段,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村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生产生活能力作为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状况的根本目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市政办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邵阳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制订可行的配套工作方案,稳妥、协同、创新推进。

试点县新邵县要加快推进,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进我市分级诊疗工作提供参考。

其他未指定的县,鼓励先行探索及推进。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邵阳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合理有序的就医格局,促进医疗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构建以协同服务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新秩序,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确保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稳健运行。

二、工作目标2016年12月,新邵县启动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分类突破,选择“神经系统疾病”作为突破口,建立“市县乡”、“县乡村”两个分级诊疗体系,发挥各级医院的特长,建立“神经系统疾病”医疗联合体,积累可推广的经验,再对其他系统疾病逐步推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邵市政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7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基本医疗卫生公益属性,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发展新路径,推动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健康邵阳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以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重点,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2023年底,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达到基本标准,乡镇中心卫生院原则上达到推荐标准,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就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重点任务(一)体系建设1.做实医共体。

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切入点,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有序推进以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为龙头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强化县级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和业务融合。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邵市政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5日邵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精神,结合邵阳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规定。

一是同步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套内面积不应低于住宅总面积的2‰,且不低于20平方米,相关配建要求应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和国土出让合同。

二是同步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报规报建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住建部门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应审查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民政部门应结合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建设方应按规划条件和审批方案要求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

三是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在养老服务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到位后方可申请项目验收。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湖北、湖南、重庆、贵州省(市)民(宗)委,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把武陵山片区建设成民族团结模范区的战略目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现就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武陵山片区包括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省市交界地区的71个县(市、区),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8,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于一体。

多年来,鄂湘渝黔四省市党委、政府立足于武陵山片区实际,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武陵山片区呈现出各民族团结和睦、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规划》提出的把武陵山片区建设成“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示范区、协作发展创新区、旅游经济示范区、民族团结模范区”(以下简称“五区”)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推进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是进一步实现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规划》战略目标的具体举措。

多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民族工作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目前,把在武陵山片区大力开展跨行政区域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活动,作为创新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不断探索总结推动民族工作的好经验、新方法,不仅能更有力地推动武陵山片区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也对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和创新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4]7号【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06【实施日期】2014.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6日邵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邵阳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

第五条实行“一照多址”。

允许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企业应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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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宗委《推进邵阳市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3]2号
【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17
【实施日期】2013.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宗委《推进邵阳市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
范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民宗委《推进邵阳市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7日推进邵阳市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2〕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1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为主线,以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为目标,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各种形式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二)总体目标。

《邵阳市创建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实施意见》与《邵阳市武陵山片区区域经济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同步实施,通过示范区创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体制机制,丰富创建活动内容、手段和方法,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基础,力争使邵阳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走在全省武陵山片区的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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