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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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因应征入伍、疾病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 资格,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自学生退役后 2 年,其它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 1 年,保留 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堂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 生应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经院系领导同意,报教务部 门批准备案后方能认可。
缓考时间安排与正常补考相同。缓考不合格课程无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者,需参加课程重(补)修: (一)因旷考等原因导致的课程不合格需参加课程重(补)修。 (二)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未修读的课程应当补修。 (三)经补考仍然不合格的课程,需重修。 (三)没有履行缓考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提交申请,未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按照 旷考处理,旷考学生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补考,需重修。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录 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管理部门 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时,学院招生管理部门牵头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 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教务、招生等部门按 照国家招生录取相关规定进行复查。招生管理部门审核录取相关信息及程序,学生管理部门
审核新生身心健康情况,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基本信息、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送 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维护 正常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章程》和《重庆商务职 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一)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院、
拟转入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逐期记入学生成绩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 分为及格);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主要适用于讲座形式授 课的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标准为: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降级等原因,原学院、专业、年级就读时已修课程成绩及学分, 学院予以承认,学生可以提出免修申请。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院在 2 年内承认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 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对下列达标考试内容的对应课程可提出免考申请,经院系审核,教务部 门批准后,可以免考,各科目成绩可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的成绩,并获得 相应学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完成缴费手续,在开学两周内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 续,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学生证上签盖注册章完成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不履行任何手续超过一个月未注册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予 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资助申请和获 得勤工助学岗位,完成学业。
第十条 学时与学分。学时与学分是课程教与学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的量化表示, 是课程地位与作用的具体体现。学生必须按入学当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学习要 求修完规定的学时、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 免修、免考、缓考、 补考、重(补)修
第十一条 在学生学籍档案和学业成绩册上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 过补考、重修获得成绩和学分的,在学生成绩册上明确标注。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 在第一学期期末两周内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 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复学后无后续专业的,在专业大类内转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 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对休学创业和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院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在 满足转专业的资格条件及要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二年级或三年级的; (三)录取低批次专业不能转入录取高批次专业; (四)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学生; (五)定向培养、三校生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类(统一考试录取) 专业; (六)文科类专业不能转入理科类专业; (七)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八)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但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
最低分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
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
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院与转出学院在我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或主城九区以外同一区县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具体流程按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
(四)参加重庆市市级及以上竞赛获奖的,按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参加职业技能 竞赛成绩认定办法》规定对相应专业课程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参加下学期学院统一组织的正常补考,补考安 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
学生补考合格成绩据实记入学生成绩单,但用于综合成绩统计时只按 60 分计算。所有 补考(重修)合格成绩均应在学生成绩单上注明“补考”或“重修”,并进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 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经教育表现 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重(补)修按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补)修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 面的诚信信息进行写实性记录,将诚信纳入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对失信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背学术、学业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
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3 年制专业学习年限最短不得少于 2 年,最长
不得超过 5 年(含休学年限,不含服兵役保留学籍和创业年限);2 年制专业学习年限最短
不得少于 2 年,最长不得超过 4 年(含休学年限,不含服兵役保留学籍和创业年限)。学生 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一)参加国家行业等级考试或部(市)级组织的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并 取得职业技能证书;
(二)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重庆市组织的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 A、B 级以上考试, 成绩合格并取得 B 级以上合格证书;
(三)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参加重庆市组织的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 (重庆片区),成绩合格并取得一级以上等级证书;
第八条 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其学籍不能被学院确认,无学籍学生不能参加学院组 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考试考核。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后,所修读各门课 程和各类学习环节考核取得的成绩方为有效。
第三章 课程设置、学时与学分
第九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掌握 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体现为学生必须修读 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和拓宽专业知识所开设 的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需要和本人的志趣、特长选择 修读。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如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由指导教师评定;毕业 论文(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初评,并由院系平衡审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实践性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 的考核成绩均采用五级计分制记分,换算为分数时采用下表折算:
等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95 85 75 65
55
分数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考 核结果计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 议跨校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每个学生按照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除取得创新创业课程的学分外,还需要完成素质拓展和社会实 践各 6 个学分。按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法》,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技能大赛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经历和成果,折算为素质拓展和社会实 践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前 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 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百分制 100 89- 79- 69- 59-
-90 80 70 60 0
五级记分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 总评成绩比例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执行。学生缺课(含请假、旷课)累 计超过某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其平时成绩记为 0 分。
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 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 入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 籍后,编入同层次原录取专业新生班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 学资格或学籍。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堂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 生应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经院系领导同意,报教务部 门批准备案后方能认可。
缓考时间安排与正常补考相同。缓考不合格课程无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者,需参加课程重(补)修: (一)因旷考等原因导致的课程不合格需参加课程重(补)修。 (二)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未修读的课程应当补修。 (三)经补考仍然不合格的课程,需重修。 (三)没有履行缓考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提交申请,未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按照 旷考处理,旷考学生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补考,需重修。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录 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管理部门 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时,学院招生管理部门牵头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 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教务、招生等部门按 照国家招生录取相关规定进行复查。招生管理部门审核录取相关信息及程序,学生管理部门
审核新生身心健康情况,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基本信息、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送 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维护 正常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章程》和《重庆商务职 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一)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院、
拟转入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逐期记入学生成绩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 分为及格);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主要适用于讲座形式授 课的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标准为: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降级等原因,原学院、专业、年级就读时已修课程成绩及学分, 学院予以承认,学生可以提出免修申请。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院在 2 年内承认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 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对下列达标考试内容的对应课程可提出免考申请,经院系审核,教务部 门批准后,可以免考,各科目成绩可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的成绩,并获得 相应学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完成缴费手续,在开学两周内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 续,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学生证上签盖注册章完成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不履行任何手续超过一个月未注册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予 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资助申请和获 得勤工助学岗位,完成学业。
第十条 学时与学分。学时与学分是课程教与学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的量化表示, 是课程地位与作用的具体体现。学生必须按入学当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学习要 求修完规定的学时、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 免修、免考、缓考、 补考、重(补)修
第十一条 在学生学籍档案和学业成绩册上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 过补考、重修获得成绩和学分的,在学生成绩册上明确标注。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 在第一学期期末两周内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 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复学后无后续专业的,在专业大类内转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 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对休学创业和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院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在 满足转专业的资格条件及要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二年级或三年级的; (三)录取低批次专业不能转入录取高批次专业; (四)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学生; (五)定向培养、三校生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类(统一考试录取) 专业; (六)文科类专业不能转入理科类专业; (七)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八)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但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
最低分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
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
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院与转出学院在我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或主城九区以外同一区县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具体流程按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
(四)参加重庆市市级及以上竞赛获奖的,按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参加职业技能 竞赛成绩认定办法》规定对相应专业课程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参加下学期学院统一组织的正常补考,补考安 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
学生补考合格成绩据实记入学生成绩单,但用于综合成绩统计时只按 60 分计算。所有 补考(重修)合格成绩均应在学生成绩单上注明“补考”或“重修”,并进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 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经教育表现 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重(补)修按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补)修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 面的诚信信息进行写实性记录,将诚信纳入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对失信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背学术、学业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
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3 年制专业学习年限最短不得少于 2 年,最长
不得超过 5 年(含休学年限,不含服兵役保留学籍和创业年限);2 年制专业学习年限最短
不得少于 2 年,最长不得超过 4 年(含休学年限,不含服兵役保留学籍和创业年限)。学生 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一)参加国家行业等级考试或部(市)级组织的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并 取得职业技能证书;
(二)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重庆市组织的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 A、B 级以上考试, 成绩合格并取得 B 级以上合格证书;
(三)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参加重庆市组织的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 (重庆片区),成绩合格并取得一级以上等级证书;
第八条 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其学籍不能被学院确认,无学籍学生不能参加学院组 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考试考核。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后,所修读各门课 程和各类学习环节考核取得的成绩方为有效。
第三章 课程设置、学时与学分
第九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掌握 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体现为学生必须修读 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和拓宽专业知识所开设 的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需要和本人的志趣、特长选择 修读。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如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由指导教师评定;毕业 论文(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初评,并由院系平衡审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实践性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 的考核成绩均采用五级计分制记分,换算为分数时采用下表折算:
等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95 85 75 65
55
分数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考 核结果计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 议跨校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每个学生按照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除取得创新创业课程的学分外,还需要完成素质拓展和社会实 践各 6 个学分。按照《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法》,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技能大赛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经历和成果,折算为素质拓展和社会实 践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前 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 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百分制 100 89- 79- 69- 59-
-90 80 70 60 0
五级记分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 总评成绩比例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执行。学生缺课(含请假、旷课)累 计超过某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其平时成绩记为 0 分。
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 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 入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 籍后,编入同层次原录取专业新生班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 学资格或学籍。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