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内容修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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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014
二、选举法修改的其他主要内容
1、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分别作为最高的和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应当具有广泛的 代表性。当前人大代表结构的实际情况是,党政领导干 部、企业界人士(就是企业老板)所占比例偏高,而基 层代表,特别是基层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偏少的 现象比较突出。不利于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具有的广 泛代表性。修改决定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 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 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所谓基层的 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主要是指在一线从事工农 业生产的工人、农民,以及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的知识分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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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名额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原则是 “基数加按人口数增加代表名额”,并且不得超过选举法 所规定的上限,乡镇人大代表的基础数是40人,每一千五 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 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按照 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总名额。修改前选举法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 名额是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的规定,修改为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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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 新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的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 监督。任何组织或乾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 者代表行使选举权。
6、关于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 直接选举有三种形式,即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 开选举大会。为进一步规定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 召开,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修改决定规定,选举委 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公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 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 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 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 投票。也就是说,将流动票箱限于特殊情况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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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内容修改要点学习
选举制度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作出了 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今天我与大家共同学 习选举法修改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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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010年选举法修改,重点落实城乡相同人 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对其他认识一致, 条件成熟的问题也一并作了修改。选举法 修改前,全国和省、自治区、自治州、县 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 为四比一,即农村第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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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7、关于同一公民不得担任不同两地的代表。 修改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 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序 县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 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乡级的 人大接受辞职,须经人大过数的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 的,应当予以公告。 修改决定还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选民名单提出 申诉的时间期限、选举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接受 委托代为投票应当尊重委托人的意愿等内容作了补充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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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机构
选举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情况,县级、镇级人大代 表实行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设区的市、自治 州以上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县级和镇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设 区的市及以上的代表由各级人大常委员主持。这次修改对 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工作要求增加了两项重要规定:一是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 员会的职务;二是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这 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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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至二十五画,同画数内单字少的按第一笔,单 字多的按第一、二笔顺序归类。如“程”字,第 一、二笔为撇横,即在十二画[撇横]类。 按字形结构排列,画数和起笔笔形相同的字,按 字形结构排列,先左右结构,次上下结构,后包 围结构。如“明”、“昌”、“国”三个字,顺 序应该是“明”、“昌”、“国”。 同姓同名者,可根据行政区划习惯顺序或所在选 区的规定顺序先后排列,同一单位的同姓名者, 可根据单位排名惯例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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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体现了三个平等:1、体现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 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代表;2、体现地 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 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 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3、体现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 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 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 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 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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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介绍 关于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修改规定,各政党、各人 民团体联名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 超过本选区或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填报人个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 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 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 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 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 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与此同时,将正式代 表候选人名单公布的时间,由选举日的五日之前改为七 日以前,以便选民有比较充实的时间了解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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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通常采用以下排列方法:
按笔画多少排列 以姓名的第一个字,画数少的在前,画数多的在后,依 次排列。如姓名的第一个字相同,刚按第二个字排列。 遇到单名时均作第二个字,第三个字为零画。复姓同单 姓字一样,按第一个字笔画多少排列。 按笔形顺序排列 一至五画的单字,按起笔笔形横、竖、撇、点、折的 顺序排列,如“丁”和“卜”,“丁”第一笔为 横,“卜”第一笔为竖,“丁”排在前,“卜” 排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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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法修改的其他主要内容
1、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分别作为最高的和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应当具有广泛的 代表性。当前人大代表结构的实际情况是,党政领导干 部、企业界人士(就是企业老板)所占比例偏高,而基 层代表,特别是基层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偏少的 现象比较突出。不利于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具有的广 泛代表性。修改决定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 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 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所谓基层的 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主要是指在一线从事工农 业生产的工人、农民,以及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的知识分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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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名额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原则是 “基数加按人口数增加代表名额”,并且不得超过选举法 所规定的上限,乡镇人大代表的基础数是40人,每一千五 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 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按照 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总名额。修改前选举法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 名额是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的规定,修改为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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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 新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的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 监督。任何组织或乾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 者代表行使选举权。
6、关于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 直接选举有三种形式,即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 开选举大会。为进一步规定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 召开,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修改决定规定,选举委 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公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 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 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 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 投票。也就是说,将流动票箱限于特殊情况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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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内容修改要点学习
选举制度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作出了 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今天我与大家共同学 习选举法修改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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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010年选举法修改,重点落实城乡相同人 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对其他认识一致, 条件成熟的问题也一并作了修改。选举法 修改前,全国和省、自治区、自治州、县 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 为四比一,即农村第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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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同一公民不得担任不同两地的代表。 修改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 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序 县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 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乡级的 人大接受辞职,须经人大过数的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 的,应当予以公告。 修改决定还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选民名单提出 申诉的时间期限、选举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接受 委托代为投票应当尊重委托人的意愿等内容作了补充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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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机构
选举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情况,县级、镇级人大代 表实行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设区的市、自治 州以上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县级和镇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设 区的市及以上的代表由各级人大常委员主持。这次修改对 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工作要求增加了两项重要规定:一是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 员会的职务;二是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这 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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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至二十五画,同画数内单字少的按第一笔,单 字多的按第一、二笔顺序归类。如“程”字,第 一、二笔为撇横,即在十二画[撇横]类。 按字形结构排列,画数和起笔笔形相同的字,按 字形结构排列,先左右结构,次上下结构,后包 围结构。如“明”、“昌”、“国”三个字,顺 序应该是“明”、“昌”、“国”。 同姓同名者,可根据行政区划习惯顺序或所在选 区的规定顺序先后排列,同一单位的同姓名者, 可根据单位排名惯例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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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体现了三个平等:1、体现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 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代表;2、体现地 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 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 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3、体现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 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 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 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 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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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介绍 关于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修改规定,各政党、各人 民团体联名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 超过本选区或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填报人个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 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 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 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 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 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与此同时,将正式代 表候选人名单公布的时间,由选举日的五日之前改为七 日以前,以便选民有比较充实的时间了解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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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通常采用以下排列方法:
按笔画多少排列 以姓名的第一个字,画数少的在前,画数多的在后,依 次排列。如姓名的第一个字相同,刚按第二个字排列。 遇到单名时均作第二个字,第三个字为零画。复姓同单 姓字一样,按第一个字笔画多少排列。 按笔形顺序排列 一至五画的单字,按起笔笔形横、竖、撇、点、折的 顺序排列,如“丁”和“卜”,“丁”第一笔为 横,“卜”第一笔为竖,“丁”排在前,“卜” 排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