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列举
当代中国政府与基层治理
题目1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的文章(),阐明了新政权的性质、国家中各个阶级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前途等问题。
选择一项:a. 《论人民民主专政》b.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c. 《新民主主义论》d. 《论十大关系》反馈正确答案是:《论人民民主专政》题目2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
选择一项:a. 五位一体b. 六位一体c. 三位一体d. 四位一体反馈正确答案是:五位一体题目3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首先是国家权力)属于()。
选择一项:a. 人民b. 国家c. 劳动者d. 公民反馈正确答案是:人民题目4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
选择一项:a. 第二届b. 第四届c. 第三届d. 第一届反馈正确答案是:第一届题目5()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贯彻运用宪法的活动。
选择一项:a. 执宪b. 司宪c. 立宪d. 修宪反馈正确答案是:司宪题目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大团结。
选择一项:a. 谷穗b. 五星c. 齿轮d. 天安门反馈正确答案是:五星题目7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实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部宪法。
选择一项:a. 四b. 五c. 二d. 三反馈正确答案是:四题目8宪法监督的事先审查是指在法律文件尚未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进行审查。
选择一项:a. 合法b. 合规c. 合理d. 合宪反馈正确答案是:合宪题目9毛泽东关于国家理论的观点,成为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9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根本精神。
选择一项:a. 1951年b. 1954年c. 1952年d. 1953年反馈正确答案是:1954年题目10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成为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
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
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
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列举
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列举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200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国家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目 录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中考资料:选举法修改意义
选举法修改的意义分析2010年的全国人代会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有望实现。
在这部举世瞩目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之前,本刊记者采访的几位专家,讲述了选举法近60年鲜为人知的故事。
一问:为什么新中国成立之初没有立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普选产生的,不进行普选就无法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那么,普选为什么没有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实行?这是不少人困惑的问题。
韩大元告诉记者,一项国家制度的诞生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紧密相连。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由于当时实行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韩大元说,当时所说的“条件尚不具备”,主要缘于三方面原因:大陆的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完成,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
直到1953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才具备。
他说,“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3月4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
”有资料显示,在这次普选前,开展了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通过人口普查得到了准确的全国人口总数:601912371人。
在选举中,全国共选出5669144名基层人大代表,其中妇女占17.31%;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
人教版必修一:第21课《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同步试题(含答案)
第21课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课程标准:1.了解“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说明民主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2.列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认识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
一、“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1.“文化大革命”出现的原因(1)思想上:20世纪60年代中期,党内“左”倾错误发展到以阶级斗争为纲。
(2)主观上:毛泽东错误地认为中央出了修正主义,党和国家面临资产阶级复辟的危险。
(3)客观上:林彪、江青等人利用和助长了毛泽东的错误。
2.民主法制遭到践踏(1)践踏人权:①大批党政各级领导人、各界知名人士和学者,惨遭批斗、抄家和残酷的人身迫害。
②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迫害致死,造成新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冤案。
(2)法律名存实亡:①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②各项法律名存实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失去了保障。
(3)社会秩序遭破坏:①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都被夺权而陷于瘫痪。
②许多地方发生武斗,工厂、学校正常的生产学习停顿下来。
(4)民主制度遭中断: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十年没有召开。
②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能实行。
二、法律制度走向健全1.背景吸取“文革”的教训,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2.措施(1)法制建设方针:①时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②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平反冤假错案:为刘少奇平反,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平反。
(3)加紧立法工作:①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制定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
3.成就(1)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
(3)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
三、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1.制度建设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新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政党建设1982年,确立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选举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选举法重大修改
与此同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修正案草案为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第六条第一款特别增加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那么,为什么要贯彻实行地区平等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首先,我国幅员辽阔,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和解放军代表团),会有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省级行政区都应有一部分相同数量的代表。
其次,31个省级行政区,无论面积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达与否,行政事务在种类上是相同的,同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全国人大中都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设立基本名额数可以使之得到保证。
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
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我国民主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历经数次修改,我国的选举制度正进一步走向完善。
制定于1953年的我国首部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比如,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1979年对选举法进行重新修订,其后又经历了4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1。
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平等原则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介绍选举选举人大代表,贯彻了这样三个原则——
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新选举法的五大民主看点
目录新选举法的五大民主看点《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四改一增”2010年司法考试: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2010年司法考试:侵权行为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商经法新选举法的五大民主看点3月14日,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按下表决器,为亿万人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获得通过。
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瞬间——这一刻,成为我国选举制度向前迈进、不断完善的见证,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实现了选举法的平等性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选举法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
无论是1953年的8比1,还是1996年的4比1,都应该说是合理的,现在的1比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观现实。
”全国人大代表丛斌表示,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则指出,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
“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表示,这次修改选举法,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统一,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而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陈家宝说,原来的“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弹性空间大,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
宪法学第六章 选举制度笔记
第六章选举制度第一节选举制度的概述一、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概念(一)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二)概念二、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基本功能(一)历史演变1953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了重大修改;1982年宪法颁布,对选举法进行了3次修改;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修改与补充;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又进行了修改;2010年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1.全面地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2.选举制度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3.选举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4.选举制度是合理地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1.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三个问题(1)精神病患者选举权的规定。
(2)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3)根据1983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规定》二、选举权的平等性的原则1.基本含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并用原则四、无记名投票原则第三节选举的民主程序一、选区的划分二、选举机构选举机构,选举委员三、选民登记: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一)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二)实行差额选举(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四)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形式五、选举投票六、代表辞职七、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新.《选举法》
一、新《选举法》的亮点一是突出了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2010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京闭幕。
出席闭幕会的2909名代表投下神圣一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
这次选举法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拟将原来城乡按照“四比一”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修改为“一比一”,从而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
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比1到4比1。
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比方说,一个城市人大代表代表的人口数,比如说是1万人,那么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就是4万人,这就是一个4比1。
那么现在就要把它改过来。
城市人大代表背后代表1万的选民,农村人大代表他所代表的人口数也是1万。
这就是同票同权。
”‘同票同权’就是为了实现我们选举法的一个平等性的原则,广泛性的原则。
因为选举法的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
原来我们有8比1,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因为反映了当时我们国家的人口的分布情况、从事的职业、阶层等实际情况。
现在我们农业人口相对已经减少,两会正在讨论的这个1比1,也是反映我们今天的一个客观现实。
《选举法历史上几次修改的情况》: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其中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
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
1982年,城乡人口比例与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了较大不同。
在充分考察现实条件的基础上,我国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
县级人大代表的农村与城镇人口比例,从4倍改为可小于4:1直至1:1。
1995年,选举法再一次调整,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8:1、5:1,统一修改为4:1。
选举法修正案高票通过我国民主政治的重大发展
选举法修正案高票通过:我国民主政治的重大发展作者:曾钊吴代春来源:《中学政史地·高中文综》2010年第05期[背景材料]2010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说明指出,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进行适当修改。
3月1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选举法修正案,明确取消城乡差别,决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修正案还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比例作了相应的规定。
此次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选举法修正案,决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大发展,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考点链接]一、哲学常识1.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城乡人口结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这就决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适时修正和完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2.事物是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
1995年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一步加速,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
特别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
《选举法》一路前行历次修改志在规范选举制度
〈〈选举法》一路前彳亍历次修改志在规范选举制度〈〈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
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
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白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
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
1953年2 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
选举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高一政治集体备课资料
高一政治集体备课资料主备人:赖宏斌,成员:高一政治备课组全体成员第一框政府的职能:管理与服务第三课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第一框政府的职能:管理与服务【教师寄语】有志者自有千计万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课标要求】列举生活中的实例,评议政府履行职责的表现;说明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和作用。
【学习目标】◇知识目标:明确我国政府的性质和职能,知道我国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
◇能力目标:归纳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用政府职能知识分析和评价政府部门的作为,全面看待政府的作用。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体会我国政府是便民利民的政府,了解、理解、相信、支持和监督政府。
【学习重难点】我国政府的性质和职能【学习方法】课前预习、问题导引、事例探究、讨论交流等方法进行自主、合作学习【学习过程】(一)“公仆”的本色情景一今年两会期间,江苏省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许卫宁在《小崔会客》栏目中谈到城市管理理念时,他说:“第一,城市管理就是管理这座城市的事和物,而不是管理这座城市的人,我们服务的主体是这座城市的广大市民,应该把管理变为服务,让市民参与城市管理。
第二,就是把老百姓的投诉作为领导的批示,真正关心民意,接受民意的选择,来解决民意”。
思考:通过以上材料体会我国政府是什么性质的政府?它是由什么决定的?情景二: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
思考:政府为什么要在人大会议上作报告?(二)政府的职能情景三: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完成“十二五”各项目标任务至关重要。
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今年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加强价格调控和监管(二)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三)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四)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五)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六)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七)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八)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九)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十)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思考:上述材料体现了我国政府的哪些职能?从我国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吃穿住行用方面,都与政府的工作紧密相关。
选举法考点分析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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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 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 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 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 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 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 “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 移至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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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选举法》还规定了“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 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 表通报”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等内 容。这样选民有充足时间深入了解候选人,对候选人履行职责的能力作出自己的判断。从而行使 自己神圣的投票权,选出正确的人选,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选举权的平等构成了选举制度的基础,选举权的透明,则更能科学规范选举制度。平等、透明的 选举制度,是政治民主的标志,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生命力的源泉。选举制度的完善,也标志 着我国的人权发展又向前迈了一步。 三、新旧《选举法》差异性比较 差异性说明 扩宽了代表的范围,增 第六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加了工人,农民和知识 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应 当 具 有 广 泛 的 代 表 分子的类别。 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 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 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 例。” 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 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明确将选举经费列入财 第七条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预算,使选举工作顺 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 由国库开支。 ” 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利进行更有经济保障。 由国库开支。” 本条是新增法条。第一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款规定基层选举委员会 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 的任命。第二款增加选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 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回避 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 规定,能保证人大代表 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 更好地履职,有利于有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 效代表选民利益。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 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本条是新增法条。明确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 规定了选举委员会在选 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 使选举委员会在行使职 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责时有章可循。 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 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 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 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 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 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 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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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列举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
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二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此外,增加“第二章选举机构”的章名,将第九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列举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在具体操作方面发生变化的主要内容有:1、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在新法的第十四、第十六等条款中都有相应规定。
2、关于选举机构中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的规定,特别是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3、关于选民登记中第二十八条原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改为“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这就又新增了一个原来没有具体规定的法定时间。
4、关于代表候选人与与选民见面的规定(1)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了“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2)第三十一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在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同时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也要一起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原规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前公布,修改为“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这属法定时间进行了调整;(3)第三十三条原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5、关于选举程序方面的规定(1)第三十六条把原第三十四条规定中选举的后一句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
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2)第三十八条新增了“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明确规定。
在老法的基础上又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有:1、第七条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