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审合一审计体制国家(韩国)审计体制研究
方案-日本和韩国的审计体制
日本和韩国的审计体制'(一)沿革日本近现代审计制度确立于明治维新时期。
1869 年,日本部设置了负责检查的监查司(后改称检查局) .此后,其审计体制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一是,1880 年,将原设在财政部的检查局更名为会计检查院,直属总理大臣,独立于财政部;二是,l889 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三是,根据1947 年的会计检查院法,会计检查院独立,不再隶属天皇。
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二)会计检查院的法律地位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对于内阁,具有独立的地位。
”国务大臣对此进行说明时称:会计检查院不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特别的地位。
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主要表现在:(1)人事权相对独立。
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官的提名须经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并须得到天皇的认证。
会计检查官在任期内非因法定特殊事由不得免职。
(2)规则制定权。
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在没有内阁政令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制定会计检查院规则,各部门必须遵守。
会计检查院制定的规则包括会计检查院法施行规则、会计检查院审查规则、计算证明规则等。
(3)根据1997 年新修订的会计检查院法第30 条的规定,国会可以要求会计检查院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直接国会。
(4)财政法有专门条款对会计检查院的经费予以保障。
但是,在中,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只是相对的,主要表现在:(1)会计检查院的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要报首相,由首相提交国会。
首相不能修改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但可就其中的一些事项向国会提出“辩明书”、作出说明。
(2)会计检查院的检查官由首相提名。
虽然要经过国会同意后首相才能任命会计检查官,但国会从未否决过首相提名的检查官人选。
(3)会计检查院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晋升等制度执行。
按照日本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规定,日本实行地方自治。
中央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无领导权,但可以与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对地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中美两国政府审计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中美两国政府审计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政府审计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许多国家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三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
而在我国,人们一般将国家审计等同于政府审计。
可以说,我国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政府审计制度,即使有,也只是政府的内部审计。
不仅名称如此,而且其审计体制构架也大致如此。
在我国,至今仍然没有在正式文件中出现过“政府审计”这一称谓,取而代之的是已经使用了二十多年的“国家审计”。
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政府审计”这一术语的认识并没有达成一致,对于如何构架我国政府审计体制尚存在较大的争议。
把“国家审计”转变为“政府审计”决不是名称转换的问题,而是整个审计观念转变的问题,即政府审计的对象究竟是政府部门以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是包括数以万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建立政府相比之下,美国是世界上政府审计制度最发达的国家,1921年制定的《预算及会计法》是美国成立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的法源(萧英达等,20XX)。
该法明确规定审计总署为政府设置的独立机构,超然于行政部门之外,受国家审计长的指挥监督。
在这一时期,美国国会甚至把审核联邦政府所属机关的财务收支视为政府审计的基石。
在美国,政府审计制度的沿革具有历史性,是美国三权分立政体,以及文化和传统习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事实上,美国审计总署目前的大部分工作是对联邦政府很明显,我国“国家审计”的概念受前苏联的影响很大,已发表论文中关于“国家审计”的概念明显地套用了中国审计学会在1984年提出的“国家审计”的定义。
而审计署有意识地将有关文件限定在“国家审计”的范围,除了行政权限的考虑之外,也表明我国在政府审计制度及其与内部审计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不同意见。
政府审计与政府内部审计的关系既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同一关系。
他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能混为一谈。
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没有将政府审计与政府内部审计严格加以区分,不利于政府审计规范与政府内部审计规范这两个属于不同范畴的政府审计规范的发展和完善。
监察与审计合一体制的国际比较 RX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V01.23
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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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与审计合一体制的国际比较+
于兴治,党延忠
(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摘要]世界上,将国家(地区)或政府监察、审计整合为合一体制并不多见,自有独到之处。合一体制 的形成与发展,同国家命运息息相关,并且仍处于属极分化和功能融合之中,在提升政府效能方面扮演着重要角 色。合一体制的成功范例为1日际社会提供了深刻地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监察;审计;合一体制;借鉴 [中图分类号]1k2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75(2009)02-0092—06
一体制在被设权、分权和赋权过程中,形成了权境差
异。 (一)在国家危机时设权——合一体制的催生背景
社会危机和经济危机,必将引发政治危机。对此,
政治家们深信不疑。因此,实行合一体制治理国家危 机,成为有眼光的政治家的最佳选择。 1.美国经济滞胀。从1933年罗斯福实施新政起, 美国国家的权力中心开始由国会向行政系统转移。 1946年美国颁布审计法令,在政府内部设审计机构。 但与政府权力的扩张速度和规模相比,政府内部审计 监督的力量和职能逐渐显弱。他们从人事任命、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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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1978年以后,内审机关承担的财务审计任务由 监察长办公室接管。1989年,美国政府道德规范局从 联邦人事局分离出来,升格为副部级单位,直接隶属 总统领导,负责对政府官员进行道德教育,受理和核 查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对重大的利益冲突问题 进行裁决等”J。 2.韩国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 为了强化政府内部监督,1982年,韩国设立了中央监 察委员会,由政府总理直接领导,依据《行政监察规 则》,负责对政府政策的执行情况、改善行政工作情况 以及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中央政府各部门 和地方政府也相应没有监察委员会,它们在中央监察 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韩国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是 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权力机关内部的专项监督系统。依 据《公职人员伦理法》,负责公职人员的财产和礼品申 报、审查等丁作。该委员会有权向社会公开申报财产 的真伪情况。 3.暴西哥国家审计总署。1917年,墨西哥保留设 立了国家审计总署,直属议会众议院,对议会众议院 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对包括政府在内的涉及国家预 算的公共部『J进行审计监督。联邦监察部需向众议院 审计总署报告工作。为避免双方投入资金和人力去审 计同一个项目,国家审计总署和联邦监察部经常召开 联席会议,协调和确市分工审计的原则。 4.意大利国家会计总局。意大利在财政部设有国 家会计总局,并向政府各部f、J派驻会计办公室。会计 办公室在国家会计总局统一领导下,对联邦政府各部 门实施内部审计,以证实政府各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 是否合法,评价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活动是否高效。意 大利国家会计总局与国家审计法院规定了不同的审计 范围和目标,避免季复审计。 5.以色列政府部门行政监察专员和古巴中央政府 监督委员会。以色列在国家审计长公署设立国家监察 专员后,政府各部门陆续任命了行政监察专员,对本 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公众涉及本部 门的控告。古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设有监督 委员会。中央政府监督委员会由国家副主席领导。 (三)在经济波动中赋权——舍一体制的经济联系
韩国政府金融审计的主要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政府金融审计的主要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引言监查院是韩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受总统直接领导,由宪法和监查院法等规定了其高于政府各部门的法律地位,在依法行使职能方面具有独立作用。
其两大核心任务便是财会监督和行政安全监察,具有审计监督国家财政收支决算、日常会计财务和监察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双重职能。
监查院院长由总统提名,但必须经国会批准,因此监查院的工作结果除了像总统报告还必须接受国会的监督。
韩国监查院在审计执法中有较强的责任感,坚持既对事,又对人。
1997年韩国爆发了外汇危机,这促使韩国对其金融监管机构和体制进行了大幅度地调整改革,如今的统一监管新模式正是在此背景下形成。
在我国金融业日趋开放及金融业监管逐步现代化的背景下,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对处于较为发达金融市场之中的监查院金融审计进行研究、比较和借鉴,有益于推动我国政府金融审计的进步和发展。
二、监查院金融审计主要特色及我国对应情况(一)金融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相对我国具有双重职能合一性。
监察与审计合一的制度模式会随着各个国家体制背景的不同,表现出多样的形式。
各国在建立合一体制过程中的创新,为中国审计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多元化的借鉴。
其中有以波兰为例的议会领导下的合一体制、以意大利为例的司法性质的合一体制、以美国为例的对议会和总统双重负责的合一体制、以古巴为例的政府领导下的合一体制、以韩国为例的总统领导下的合一体制。
(1)双职能型的韩国金融审计与监管。
韩国是一个有代表性的审计与监查合一的国家,金融审计也不例外。
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韩国在吸收以往分业监管的经验教训后,重新确立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强调金融监管的独立性,于1998年和1999年先后设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2008 年又将金融监督委员会整编为金融委员会。
为了审计质量得以确保,金融监督委员会会列出一个有资格的审计师或公司名单,由在列者对金融机构实施审计,并且制定了一系列严格标准来明确审计要求下限,参与监督整个审计过程的执行。
日本和韩国的审计体制
日本和韩国的审计体制日本和韩国的审计体制一、日本的审计体制(一)沿革日本近现代审计制度确立于明治维新时期。
1869年,日本财政部设置了负责会计检查工作的监查司(后改称检查局)。
此后,其审计体制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一是,1880年,将原设在财政部的检查局更名为会计检查院,直属总理大臣,独立于财政部;二是,l889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三是,根据1947年的会计检查院法,会计检查院独立,不再隶属天皇。
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二)会计检查院的法律地位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对于内阁,具有独立的地位。
”国务大臣对此进行说明时称:会计检查院不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特别的地位。
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主要表现在:(1)人事权相对独立。
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官的提名须经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并须得到天皇的认证。
会计检查官在任期内非因法定特殊事由不得免职。
(2)规则制定权。
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在没有内阁政令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制定会计检查院规则,各部门必须遵守。
会计检查院制定的规则包括会计检查院法施行规则、会计检查院审查规则、计算证明规则等。
(3)根据1997年新修订的会计检查院法第30条的规定,国会可以要求会计检查院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直接报告国会。
(4)财政法有专门条款对会计检查院的经费予以保障。
但是,在实践中,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只是相对的,主要表现在:(1)会计检查院的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要报首相,由首相提交国会。
首相不能修改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但可就其中的一些事项向国会提出“辩明书”、作出说明。
(2)会计检查院的检查官由首相提名。
虽然要经过国会同意后首相才能任命会计检查官,但国会从未否决过首相提名的检查官人选。
(3)(一)审计体制改革要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渐完善从日、韩历史发展看,审计体制的每次改革都与其国内政治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相适应。
韩国保险监管制度
韩国保险监管制度
韩国的保险监管制度由韩国金融监管委员会(FSC)负责监管。
韩国FSC是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独立政府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金融监管政策、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运作、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韩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许可和注册制度:所有在韩国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都需要获得FSC的许可并注册。
FSC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合
规性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经营实力。
2. 独立审计制度:保险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年度审计,审计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结果将提交给FSC,
以评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
3. 资本充足监管:韩国的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要求,以确保其能够承受风险和履行保单责任。
FSC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水平进行监管,并根据风险情况进行适时的评估。
4. 业务监管:FSC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管,包括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销售。
FSC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准确、全面和透明的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 风险评估和监控:FSC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其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FSC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并进行定期的风险报告。
韩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正,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
韩国审计监查制度
1998年6月15日至25日,审计署第一期赴韩国金融审计研讨班在南京审计学院易仁萍院长的带领下,访问了韩国审计监查院,在此期间,研讨班成员与审计监查院的官员们,对韩国的审计监查制度、韩国的预算、决算审计制度、金融审计制度及审计监查院的教育培训工作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取得了一定的研讨成果。
本人有幸随团前往,对韩国的审计监查制度作了一定的了解,自感有所收获,现总结整理一些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韩国审计监查制度的由来韩国的审计制度起源于新罗时代(B C.57—AD.935)太宗武烈王时期设立的“司正府”(公元659年),后来经过高丽时代(AD.918—AD.1392)和朝鲜时代(AD.1392—AD.1910)。
1948年大韩民国政府建立以后,依宪法的规定,于1948年9月4日成立了审计院,在总统的领导下对国家财政预算、决算进行检查及对地方自治团体、政府投资机构和其他组织进行会计检查;同时,依照组织法的规定,于1948年8月28日成立了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国家公务员进行职务监察,后来委员会历经一些变动,但类似机构一直存在,1961年3月28日重又变更为监察委员会。
审计院与监察委员会所进行的会计检查与职务监察工作之间虽有明确区分,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相互关联及交叉重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并降低了工作效率。
在大总统朴正熙执政期间,于1963年3月20日将审计院与监察委员会两机构统一为审计监查院(The Boar d of Audit and I ns p ection ,简称监查院)。
二、韩国审计监查院的法律地位韩国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国会行使立法权,独立设置的法院行使司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政府由大总统领导,大总统权力突出,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军事力量的总司令,大总统下设监查院、国务总理、国家安全企划部、国家安全保障会议、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国家科学技术咨询会议、企划预算委员会、女性特别委员会、中小企业特别委员会及秘书室、警护室。
对国家审计体制的政治学思考
对国家审计体制的政治学思考作者:尚兆燕鞠文博贾爱萍马廷从郝荣来源:《财会学习》2010年第10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建立了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而关于国家审计体制的观点非常多,如“立法论”、“双轨制论”、“垂直论”、“升格论”、“独立论”等,不同观点下对国家审计体制的观察视角有很大区别。
一、主流观点对国家审计体制类型的划分理论界将国家审计体制主要分成四种类型:立法型审计体制、司法型审计体制、行政型审计体制和独立型审计体制。
(一)立法型审计体制立法型审计体制又称英美型,最早产生于英国,其进一步完善和成熟是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属于这一类。
它是现代政府审计机构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立法型审计体制下的最高审计机关称国家审计署或审计总署、公署等,它独立于政府部门、隶属于立法机构一议会,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
建立立法型最高审计机关的国家在政治体制上都属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国家,有较完善的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能保证最高审计机构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司法型审计体制法国是最早建立具有现代意义的司法型审计机构的国家。
属于这一审计类型的还有意大利、葡萄牙、欧共体的部分国家及非洲一些法语国家。
司法型审计模式下,最高审计机构称审计法院。
属于司法系列或具有司法职能。
审计法院的最高领导称院长,其机构和人员设置参照司法机关的模式。
院长和审计法院的高级法官实行终身制,使其能够不屈服于任何威胁或强权的干预,从而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
司法型审计模式将审计法院介于议会和政府之间,成为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处置和处罚的权力,使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三)行政型政府审计体制这是一种历史最悠久的审计类型,即使到了现代仍然有不少国家采用这种形式,如中国、瑞典、泰国、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和原东欧国家。
行政型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或政府某一部门的领导,如泰国和中国的审计署是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的,而巴基斯坦审计长公署则隶属于财政部门。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韩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联系日益紧密。
作为东亚地区的两个重要国家,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比较研究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中韩两国国家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异同之处,以期为两国政府改进行政监督体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概念行政监督是指国家对政府及其行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以确保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高效履行职责。
行政监督体制是由行政监督机构和行政监督程序构成的一种制度安排,负责行政机关的监督工作,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勤勉尽责。
在中韩两国,行政监督体制都是政府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构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体制是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主体。
根据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设有监察委员会,分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对于监察机关未覆盖的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申诉等方式提出问题,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1. 行政监督机构设置在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中,监察机关的设置是一个显著的共同点。
监察机关在两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负责对政府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韩两国在监察机关的设置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设有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监察委员会,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而韩国则将监察职能分设在行政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院两级机构中,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行政监察院则负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检查。
2. 监察程序及职权在行政监督体制的职权界定上,中韩两国存在明显的差异。
中国监察委员会在侦查违法行为方面具有比较宽广的职权,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侦查、处置。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的行政监督体制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拟就两国在监督机构设置、法律制度、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就监督机构设置而言,中韩两国都设立了专门的行政监督机构。
中方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最高监督机构,并设立了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韩方则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作为最高人权保护机构,并设立了各级地方人权委员会。
从机构名称来看,中方更注重监察和反腐败,而韩方更注重人权保护。
中韩两国的监督机构都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可对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调查。
就法律制度而言,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中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并规定了被监察对象的权利保护措施;韩方则制定了《人权委员会法》,明确了人权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并规定了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保护措施。
从法律制度来看,中方更注重反腐败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而韩方更注重人权保护和政府行为的合规性。
中韩国家的行政监督体制在监督机构设置、法律制度、权利保护等方面存在差异。
中方更注重监察与反腐败,法律法规更强调合法性;而韩方更注重人权保护,法律法规更强调合规性。
相较而言,中方的行政监督体制更加偏向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而韩方的行政监督体制更加偏向政府行为的合规性。
这种差异源于双方的文化、历史和制度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两国在反腐败和人权保护方面的重心和优先级不同。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中韩两国是相邻的邻国,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交流。
随着近年来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两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在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方面,中韩两国有着一些共同点,也存在一些不同点。
本文将对中韩两国在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1、监察机构之间的职能协作在中韩两国,国家行政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管职能时,都需要与其他监察机构进行协作。
这些监察机构包括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
这些机构在监督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时,会互相协作,共同维护国家机关的法律权威。
2、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中韩两国都建立了权力制约机制,用来限制公职人员的权力。
这些机制包括审计、监察、审判等。
通过这些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3、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中韩两国都有公众监督和参与的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参与。
对于公众的举报,监督机构会及时进行调查,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惩处。
1、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中韩两国在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存在差异。
中国在2018年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而韩国的监察机构则是由总统指定的,由监察总长负责监督和管理。
2、监督规范的制定不同中韩两国在监督规范的制定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对于公职人员的“八项规定”、公务员的“十六字方针”等监督规范制定了严格的规定。
而韩国的监管规范则以《行政规范法》为依据。
3、教育和培训机制的差异中韩两国的教育和培训机制也存在差异。
中国在公务员招录和培训方面,注重政治素质的考核和培养。
而韩国的公务员教育和培训则注重在职员工的个人专业素养和学术能力的培养上。
三、结论中韩两国在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方面,存在很多共同点,都注重公众监督和参与,建立了权力制约机制。
但两国的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监督规范的制定和教育和培训机制存在一些差异。
在监督机构的建立和监督规范的制定上,两国可以互相取长补短,共同推进公职人员的规范管理。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引言行政监督是国家治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它能够有效地监督和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官员滥用职权,维护社会秩序。
中韩两国作为东亚地区的邻国,他们在行政监督体制方面同样有着自己的特点和模式。
比较研究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不仅可以为两国的治理体系提供借鉴和对比,也有利于更好地了解和认识东亚地区国家的行政管理模式和实践。
一、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历史渊源中韩两国在历史上都曾经历过封建统治时期和殖民地时期,这些历史磨砺塑造了两国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发展轨迹。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可以追溯至国家的封建王朝时期。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台和东厂,御史台是专门负责监察官吏和地方官员的机构,而东厂则是专门负责侦查和监管官员的特殊组织。
而在古代朝鲜半岛,朝鲜王朝也有类似的监察制度,由负责监察和检举官员的官员组成。
在现代国家行政监督体制中,一般都包括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和法律监督机构。
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也不例外。
1. 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主要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审计署和司法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国的国家监察机构,它的任务是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署是中国的国家审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检查,保障国家财政的合法合规使用。
而司法机关则是中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其任务是通过司法手段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判,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平正义。
1. 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特点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国最高级的监察机构,它的职责非常广泛,包括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公职人员。
而且,国家监察委员会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直接向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负责。
这意味着,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干涉,独立开展监察工作。
韩国内控审计准则
韩国内控审计准则
韩国内部控制和审计准则是由韩国审计监督委员会制定的。
该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要求,以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准确性和合规性。
根据韩国内部控制和审计准则,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企业的各项业务和流程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这套内部控制体系需要覆盖企业的各个方面,包括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此外,韩国内部控制和审计准则还要求企业进行内部审计,以检查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内部审计的结果需要向董事会报告,并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和监督。
总的来说,韩国内部控制和审计准则是韩国企业治理的重要工具,它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它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韩国内部控制和审计准则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
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自己的审计标准和规定,因此企业在进行内部。
韩国审计情况考察散记
3山东审计韩国审计情况考察○永翔 治清金秋十月,我们一行7人应韩国贸易协会的邀请,对韩国审计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
先后访问了汉城市KPMG (毕马威)三通会计公司、议政府市金炯福税务会计事务所、东豆川市政厅监察室以及涟川郡皮革制造厂、汉城大鲜制粉株式会社。
一、韩国的国家审计概况与我国的国家审计相比,韩国的国家审计机关上下级之间处于一种较松散的联系。
监察院是韩国国家最高最大的审计监督机关,各个直辖市、各地级市以及各大城市的区、郡都设有监察机构。
韩国宪法规定:为了加强对国家财政决算和社会团体的会计检查,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关职务监察,国家设立监察院,受总统直接领导,监察院独立于政府,地位高于政府各部门,在行使职责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监察院的职能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家年度财政预算收支进行会计检查,并审检确认国家年度财政决算。
审计结果向总统报告,并在下年初向国会报告。
财政部将审计过的财政决算连同审计报告一并送交国会审查批准;二是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投资机构进行会计检查。
国家财政、地方财政、韩国银行、国家投资占资本金1/2以上的法人组织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接受监察院审计的团体,都是监察院每年必审单位。
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财产取得与处理等事项;三是对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察。
监察院下,每一个政府机构和地方自治团体(道、市、郡、区)、政府投资机构都设有审计监察机构。
监察院对地方自治团体监察的范围包括全国的1个特别市、5个直辖市、9个道,及其所属的252个市、郡、区。
地方自治团体的监察机构在政府第二长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职责:一是对自治团体的会计报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二是对下属组织(洞、邑、面)会计报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主要是会计方面,如收费、支出、留用情况等,对钱的监察是最重要之点。
另外,对遵纪方面、精神面貌方面也进行监察。
监察院与地方自治团体监察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合作关系。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行政监督体制也日趋完善。
中韩两国在行政监督体制上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韩行政监督的概念行政监督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制约的一种监督模式。
在中韩两国,行政监督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失职的一项法律制度。
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检察。
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中韩两国行政监督中常见的方式之一。
行政复议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议或修改该行政行为的行为。
在中韩两国的行政复议中,中韩两国的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方的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不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等待,申请、受理、处理都会尽快完成。
而韩国的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繁琐,在民主化进程中相应的争端也更多,程序长、繁琐等负面效应也就更明显。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时,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中韩两国行政诉讼的制度上,有一些区别。
中方的行政诉讼主要通过行政法院来实现,而韩国则有人民法院和行政法院两种法院来处理此类纠纷。
3、行政检察对于中方而言,行政检察主要由监察机关来负责,其中最具规模的是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
而韩国则设立了政府、立法机关、审判机关之外的行政检察机关,由国务检察院等机构组成。
中韩两国在行政监督主体的设立方面不尽相同。
具体来说,中方的行政监督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政府、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
而韩国则在行政监督主体上更为明确,一方面国家权力被划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司法权力三个部分,行政权力主要由总统和行政机构行使,立法和司法则由各自的机构负责,另一方面韩国设立了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由国务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等机构来负责行政监督工作。
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制度各有其优点,但在实际效力上还需探讨。
韩国审计与我国审计资料整理
韩国一、审计机构的体制模式韩国历史上沿袭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御史制度,它是实行“行政型”国家审计的国家之一,在亚洲,它属于审计领域的强国。
根据韩国《监察院法》的规定,1963年韩国合并了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设立审计监察院,直接归总统领导,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韩国的审计监察院与地方自治团体监察机关之间是业务与合作的关系。
韩国《宪法》和《监察院法》规定,审计监察院院长由总统征得国会同意后任命.审计监察院由监察委员会和事务总局组成,监察委员会是决策机构,事务总局是执行机构。
监察委员可以设5至11人(现由院长和6名委员组成)。
监察委员会采取合议制的决策方式。
二、审计机构的职能与审计范围按照韩国的《监察院法》第20条规定,监察院要对国家年度财政预算收人、支出的决算进行监察,对法律规定的特定社会团体的会计进行经常性检查,促使其适当正确;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工作进行监察,促使其改善和提高行政水平。
同时,《监察院法》将审计对象和范围明确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该法第22条规定的必要的检查对象和事项,包括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韩国银行和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法津规定应当进行审计检查的计会131体等。
另一类是该法第23条规定的有选择的审计时象和事项,如对国家或者地方自护台l引体出资只占较小了分额的团体等。
目前,在韩国_匕述两类单位总数大约们一六万八千多家。
三、审计结果及处理韩国实行的是审计与监察合一的管理体制,它把财政监督与行政管理结合起来,审计监察院具有双重职责这就使国家审计权具有了行政强制力,在法制国一来.这种行政强制勺就表现为行政执法权.因此,韩国审计监察院具有行政处理处罚权,包括收缴违规违法资金,决定暂缓拨款或停止拨款,罚款,决定移送、查封等等。
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将处理问题与追究个人责任结合起来。
同时,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其本身又具有经济监督性,韩国的中央财政年度决算报告,就是经政府国务会议审定后由总统提交审计监察院进行审计,形成的决算审计报告分别向总统和国会报告。
国家审计体制研究
国家审计体制研究国家审计体制研究【摘要】:国家审计体制其外在表现和基本的内容是审计组织体系;其受政体、法系与文化传统等的影响,根据这一点国家审计体系主要分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等四种模式。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适合了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
几种审计体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就本身而言没有所谓好坏之分,只要适合本国国情,能真正发挥经济监督和制衡作用的就是最有效的。
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体制是于80年代创建的。
其主要的特点是:实行的是双层领导体制(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工作经费由本级政府预于保证等等。
虽然这种行政型审计模式,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早期发展的需要,为推动我国审计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进一步推进,现行国家审计体制在许多方面都阻碍了审计事业的发展:独立性较低,职责权限存在问题,以及在现实生活中,上层领导体制的理想状态很难实现等。
针对以上的弊端,对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也逐渐被提上日程。
如何对我国现行审计体制进行改革,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有这么几种观点:维持现状观、立法模式观、独立模式观、升格观或改良观、过渡观和双轨制等。
由于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在对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增强其独立性为出发点,达到审计工作应有的监督和制衡的目的。
对于这几种观点,笔者比较认同立法型模式。
虽然在我国实现审计体制立法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形成313.1.2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现状31-343.1.3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特征34-353.2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优势35-363.2.1有利于审计工作贴近政府工作353.2.2有利于发挥审计的权威性、时效性和约束力35-363.2.3符合当时的国情363.2.4有利于促进地方审计机关灵活地履行职责363.3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不足36-403.3.1独立性较低36-383.3.2职责权限存在问题38-393.3.3在现实生活中,双重领导体制的理想状态很难实现39-404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40-524.1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40-414.1.1深化审计监督、增强审计独立性的的需要404.1.2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40-414.1.3遏制腐败滋生的需求414.1.4与国际接轨和加强审计国际交流的需要414.2关于调整和完善现行审计体制的观点及分析41-444.2.1维持现状观41-424.2.2立法模式观424.2.3独立模式观42-434.2.4升格观或改良观434.2.5过渡观43-444.2.6双轨制444.3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应考虑的问题44-484.3.1国外审计体制选择的启迪44-464.3.2充分考虑我国国情46-474.3.3明确审计体制与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职责的关系47-484.4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目标选择与步骤48-524.4.1目标选择484.4.2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向立法型转变具有一定的可能性48-504.4.3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步骤50-52结论52-53参考文献53-55致谢55-56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56-57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韩国审计报告
韩国审计报告1. 引言审计报告是一份重要的文档,对韩国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本文将对韩国的审计报告进行分步思考和解析。
2. 背景介绍韩国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审计报告对于了解国家财务状况和经济运行情况至关重要。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对韩国财政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部门的财务状况等各个方面的评估和分析。
3. 审计报告内容3.1 财政收入首先,审计报告会对韩国的财政收入进行评估。
这包括税收、关税、国内生产总值等方面的收入情况。
通过对韩国过去一年的财政收入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家财政运行的总体状况。
3.2 财政支出其次,审计报告还会对韩国的财政支出进行评估。
这包括政府的各项开支,如教育、卫生、国防等。
通过对韩国财政支出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家财政政策的重点和优先级。
3.3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还会对韩国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这包括政府部门对预算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审计报告会评估各个政府部门是否按照预算执行,并对超支或节约等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3.4 相关部门财务状况最后,审计报告还会对韩国各个相关部门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这包括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
通过对这些部门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韩国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
4. 结论通过对韩国审计报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
例如,韩国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状况如何,预算执行情况如何等。
这些结论对于了解韩国的经济状况和财政政策有重要意义。
5. 总结本文对韩国的审计报告进行了分析和解析。
通过对财政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部门财务状况的评估,我们可以了解到韩国经济的运行情况和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
审计报告对于了解一个国家的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评估和制定经济政策。
中国“监审合一”政府审计体制变迁及启迪的开题报告
中国“监审合一”政府审计体制变迁及启迪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财政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在不断加快,不断推动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审计体制的变迁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近年来,中国政府审计机构实施“监审合一”的改革,旨在使政府审计更加专业、精准、有效,进而保障国家财政经济的稳健发展。
这个变革所取得的成绩及其启示,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二、研究目的本篇开题报告旨在探讨中国政府审计体制的变迁及其对政府机构的影响。
具体研究目的包括以下几点:1.分析“监审合一”政府审计的背景和意义;2.梳理政府审计机构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3.分析“监审合一”政府审计的实施过程、现状及取得的成效;4.探讨“监审合一”政府审计变革对政府机构改革的启示。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
文献资料法主要用于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了解政府审计的理论和历史背景,为后续实证研究打下基础。
实证研究法则通过收集政府审计机构改革相关的数据、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政府审计机构改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成效进行深入研究。
同时,用比较研究法将中国政府审计机构的变革与其他国家的政府审计机构进行横向比较,谋求启发和借鉴。
四、预期成果通过本研究,预期达到以下成果:1.深入理解中国政府审计体制的变迁及其内在原因;2.系统地分析“监审合一”政府审计的实施过程和机制,提出政策建议;3.针对政府审计机构的职能特点,探讨“监审合一”政府审计变革对政府机构改革的启示;4.提供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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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审计体制研究
——监审合一审计体制国家研究
韩国审计监查院具有审计与监察双重职能,实行监审合一的审计体制。
在监审合一的审计体制下,韩国审计监查院既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又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开展职务监察,一方面可以实现“人”和“账”一起审,从源头上避免了重复审计,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审计具有行政强制力,提高了国家审计能力和效率。
一、隶属关系
韩国宪法第97条规定,为监督国家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国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会计账目、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在总统的直接领导下设立审计监查院。
宪法第99条规定,审计监查院应每年检查财政收支决算,并在下一年度向总统和国会报告结果。
除此之外,韩国审计监查院还应国会要求开展不定期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相应地,国会在讨论立法、预算等政府事项的时候会广泛运用到审计监查院的审计结果,或要求审计监查院院长就审计结果当面回答国会委员的质询。
在向国会报告审计结果的同时,审计监查院应向总统报告决算审计和其他重要审计的结果,以及未能落实的审计决定。
韩国审计监查院受总统的直接领导,但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保持法律上的独立性,不受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影响。
在职
— 1 —
责方面,韩国《审计监查院法》规定,审计监查院在总统领导下建立,行使职责时保持独立地位;审计监查院在人员任免、组织、经费预算方面享有最大程度的独立性。
审计监查院的经费由政府企划财政部提出,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交政府国务会议、总统审核,国会批准,并保证其逐年增加。
韩国审计监察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新罗王朝时期的司正府,距今已经有1300多年的历史,主要职责是揭露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的不法行为。
1509年,当时的朝鲜王朝建立了皇家秘密监察制度,通过科举考试从年轻人中选拔皇家秘密监察官,并赋予其秘密调查地方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职权。
皇家秘密监察官凭借一个带有马匹标志的吊牌,可以在需要时使用国家的马匹。
吊牌中雕刻1到5匹不等的马,标志着监察官在执行任务中可以使用的马匹数量。
大韩民国成立后,根据1948年宪法规定,在总统的领导下,成立审计院,履行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投资机构、其他相关机构的审计职能。
同年,根据《政府组织法》在总统下设立监察委员会,履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投资机构、其他相关机构公务人员的职务监察职能。
监察委员会在1955年至1960年间曾经短暂地更名并改为总理领导,但其职务监察职能并没有变化。
由于审计院的审计职能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类似,1962年修订的宪法决定将两个机构合并。
1963年3月20日,根据韩国《审计监查院法》规定,成立审计监查院,履行国家审计与监察— 2 —
职能。
此后宪法、《审计监查院法》经多次修订,最终确立了韩国审计监查院的国家审计制度。
二、审计监查院院长及其他官员任命
审计监查院院长代表审计监查院,是审计监查院的最高行政长官。
根据韩国宪法第98条的规定,审计监查院院长经国会批准,由总统任命。
院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院长最高退职年龄可以到70岁。
院长的薪金水平较高,介于总理和国务委员之间。
院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任职时间最长的监查委员行使其职权。
审计监查院下设立咨询委员会,为院长在审计指导原则、职能地位、重大政策、审计战略等总体方面提供咨询。
审计监查院下设立审计监查委员会,是审计监查院的最高权力机构。
审计监查委员会有包括审计监查院院长在内的审计监查委员7名。
审计监查委员经院长提名,由总统任命。
审计监查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退职年龄为65岁。
韩国《审计监查院法》规定审计监查委员在任期内,除非受到弹劾或监禁以上刑罚或由于存在生理、心理原因不能履职外,均不得被免职。
审计监查委员在任期内不得兼任国会议员、行政部门公务员、被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支付薪金的职位。
监查委员会通过监查委员会会议行使职权,凡涉及到审计监查院政策和计划、财政决算确认、判定赔偿责任、要求处分、责令纠正、责令改进、复审、监查报告、豁免审计、授权审计等重要事项,均需监查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由半数以上审计监查委员同意后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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