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审合一审计体制国家(韩国)审计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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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审计体制研究
——监审合一审计体制国家研究
韩国审计监查院具有审计与监察双重职能,实行监审合一的审计体制。在监审合一的审计体制下,韩国审计监查院既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又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开展职务监察,一方面可以实现“人”和“账”一起审,从源头上避免了重复审计,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审计具有行政强制力,提高了国家审计能力和效率。
一、隶属关系
韩国宪法第97条规定,为监督国家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国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会计账目、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在总统的直接领导下设立审计监查院。宪法第99条规定,审计监查院应每年检查财政收支决算,并在下一年度向总统和国会报告结果。除此之外,韩国审计监查院还应国会要求开展不定期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相应地,国会在讨论立法、预算等政府事项的时候会广泛运用到审计监查院的审计结果,或要求审计监查院院长就审计结果当面回答国会委员的质询。在向国会报告审计结果的同时,审计监查院应向总统报告决算审计和其他重要审计的结果,以及未能落实的审计决定。
韩国审计监查院受总统的直接领导,但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保持法律上的独立性,不受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影响。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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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方面,韩国《审计监查院法》规定,审计监查院在总统领导下建立,行使职责时保持独立地位;审计监查院在人员任免、组织、经费预算方面享有最大程度的独立性。审计监查院的经费由政府企划财政部提出,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交政府国务会议、总统审核,国会批准,并保证其逐年增加。
韩国审计监察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新罗王朝时期的司正府,距今已经有1300多年的历史,主要职责是揭露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的不法行为。1509年,当时的朝鲜王朝建立了皇家秘密监察制度,通过科举考试从年轻人中选拔皇家秘密监察官,并赋予其秘密调查地方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职权。皇家秘密监察官凭借一个带有马匹标志的吊牌,可以在需要时使用国家的马匹。吊牌中雕刻1到5匹不等的马,标志着监察官在执行任务中可以使用的马匹数量。
大韩民国成立后,根据1948年宪法规定,在总统的领导下,成立审计院,履行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投资机构、其他相关机构的审计职能。同年,根据《政府组织法》在总统下设立监察委员会,履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投资机构、其他相关机构公务人员的职务监察职能。监察委员会在1955年至1960年间曾经短暂地更名并改为总理领导,但其职务监察职能并没有变化。由于审计院的审计职能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类似,1962年修订的宪法决定将两个机构合并。1963年3月20日,根据韩国《审计监查院法》规定,成立审计监查院,履行国家审计与监察— 2 —
职能。此后宪法、《审计监查院法》经多次修订,最终确立了韩国审计监查院的国家审计制度。
二、审计监查院院长及其他官员任命
审计监查院院长代表审计监查院,是审计监查院的最高行政长官。根据韩国宪法第98条的规定,审计监查院院长经国会批准,由总统任命。院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院长最高退职年龄可以到70岁。院长的薪金水平较高,介于总理和国务委员之间。院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任职时间最长的监查委员行使其职权。审计监查院下设立咨询委员会,为院长在审计指导原则、职能地位、重大政策、审计战略等总体方面提供咨询。
审计监查院下设立审计监查委员会,是审计监查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审计监查委员会有包括审计监查院院长在内的审计监查委员7名。审计监查委员经院长提名,由总统任命。审计监查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退职年龄为65岁。韩国《审计监查院法》规定审计监查委员在任期内,除非受到弹劾或监禁以上刑罚或由于存在生理、心理原因不能履职外,均不得被免职。审计监查委员在任期内不得兼任国会议员、行政部门公务员、被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支付薪金的职位。监查委员会通过监查委员会会议行使职权,凡涉及到审计监查院政策和计划、财政决算确认、判定赔偿责任、要求处分、责令纠正、责令改进、复审、监查报告、豁免审计、授权审计等重要事项,均需监查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由半数以上审计监查委员同意后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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