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肖像侵权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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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李明毫【摘要】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及保护无论在学术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面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用同一种标准对其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和保护显然是不适当的.准确地界定公众人物,以分层次的原则实施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对于在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人身权之间取得平衡,对于新闻媒体规范自身的报道行为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06(000)002【总页数】4页(P23-26)【关键词】公众人物;人身权利;公共利益【作者】李明毫【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22004年10月,《精品购物指南》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夺冠的照片作为其1000期特刊的封面刊出,并且在这张照片下方刊登了一则中友百货公司的购物节广告。

同年11月22日,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中友百货公司,以及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一审刘翔败诉。

2005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并于12月15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30日内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件并不复杂的案件,一审、二审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此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

诚然,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民众,他们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人身权利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那么,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又在何种程度上对他们加以保护呢?本文试做讨论。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20 0 4年 1 0月 ,精 品购物 指南 》 《 将刘 翔 在 雅 典 奥 运 会 上夺冠 的照 片作为 其 10 0期 特 刊 的封 面 刊 出 , 0 并 且 在这 张照 片下 方 刊 登 了一 则 中友 百 货 公 司 的 购 物 节 广 告 。同 年 1 1月 2 日, 翔 以侵 犯 肖像 权 为 2 刘 由, 向北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提起 民事诉讼 , 精 品 将《 购物 指南 》 报社 、 中友百 货公 司 , 以及 精 品卓越 科技 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 告 上 了法 庭 , 求 停 止 使 用 其 肖像 、 要 公开 赔礼 道歉 和 赔 偿 经 济损 失 1 5万 元 。一 审刘 翔 2
在 日常 生活 当 中 , 我们 之所 以给某 些人 以特别 的 关 注 , 是 因为 我们 的利 益与 “ 联 系到 了一 起 。当 就 他”
败诉 。2 0 0 5年 8月 5日 ,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法 院 北 对该 案进 行二 审 , 于 1 并 2月 1 5日做 出终 审判 决 : 撤
“ 众 人物 ” 竟是 怎样 的一类 人 , 公 究 他们 拥有 哪些 区别
于普通 民众 的特质 , 才有 可能 进行 下一 步 的探讨 。 关 于何 为 “ 公众 人物 ” 学 者们 有不 同界 定 。有学 ,
摘 要 :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的限 制 及 保 护 无 论 在学 术 理 论 上 还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都 仍 处 于 不 断探 索 的 阶 段 。刘 公
翔诉 《 品购 物 指 南 》 犯 肖像 权 案 再 度 引 发 了 人 们 对 公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限制 与保 护 问 题 的 关 注 。面 精 侵 对 不 同 类 型 的 公 众 人 物 , 同 一 种 标 准 对 其 人 身 权 利 进 行 限 制 和 保 护 显 然 是 不 适 当 的 。准 确 地 界 定 用 公众人物 , 以分 层 次 的 原 则 实 施 对 公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的 限 制 和 保 护 , 于 在公 众 知情 权 与 公 众 人 物 人 对

体育法学案例: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肖像权侵权案

体育法学案例: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肖像权侵权案

案例: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肖像权侵权案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在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千期专刊)封面使用了刘翔跨栏的照片,照片下方为中友公司第六届购物节广告。

卓越公司于同日将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

11月,刘翔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未经同意将其肖像用作广告用途,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肖像权。

请求:判令停止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其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其他不当获利100万元。

精品报社辩称:我报社出版的千期专刊是一期对2004年度重大事件回顾性的专刊。

第28届奥运会中国军团赢得了骄人的成绩,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影响,这是2004年中国的大事,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与人物无疑是夺得男子110米栏冠军的田径运动员刘翔。

用人物形象作为封面,是《精品购物指南》创刊12年以来形成的一种报道特色。

基于千期专刊的特定主题“影响2004”,在对全年重大事件进行回过时,我报社决定用刘翔这位在奥运会跨栏比赛中创造奇迹和历史的运动员决赛时的冲刺镜头作为当期的人物封面,并在当期封面形象的上方用醒目的金字打上了“影响2004”刊主题。

刘翔是公众人物,对于刘翔肖像的使用具有阻却违法性,我报社使用刘翔肖像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理使用。

我报社将刘翔肖像作为封面与中友公司的广告没有关系,中友公司的广告行为是一个连续的广告行为;而且具有广告这框,有常识的读者都可以辨识。

广告的画像中没有刘翔的肖像,刘翔的肖像与中友公司的广告是两个彼此分裂、彼此独主的画面,我报社正当报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

卓越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所属的同站上承揽《精品购物指南》内容发布业务,是双方基于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悲喜两重天——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案分析

悲喜两重天——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案分析

悲喜两重天——小评刘翔告《精品购物》侵犯肖像权案摘要:肖像权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但是由于追求高知名度,高度曝光的名人的肖像权往往得不到有力的维护。

这个虽然是名人们本身在高关注度和隐私权上的妥协,同时也暴露了我们国家在立法上的一些不足。

通过刘翔和《精品购物》的案子,我们在了解法律有关肖像权的相关规定的同时,也认识到了,以肖像侵权为例的侵权行为就在我们每个人身边不断发生着。

关键词:刘翔《精品购物》肖像权商业广告新闻图片案件回放:2004年11月24日,《精品购物指南》在未经刘翔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封面采用其跨栏镜头的图片,并为中友百货第6期购物节做封面广告。

之后《精品购物指南》网站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25万。

一审判决刘翔败诉。

后国家田联介入官司,经上诉,法院二审判决刘翔胜诉,《精品》赔偿刘翔2万元,并登报道歉。

正文:明星因为工作原因,无奈将自己的照片、个人资料等信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提供给公众,这本来是他们对于自己工作性质的尊重,也是他们为了得到关注而做出的让步。

但是正是因为这些高关注度,我们面对网络、报刊杂志上俯首即是的明星照片多了一些随意,少了一些慎重:我们很少认识到,我们在用我们喜欢的明星的照片做活动海报、校内头像照片、QQ聊天表情的时候,我们正在触及他们的个人权利,甚至,触犯法律。

2004年,刘翔的身影在我们的视线中出现的次数无从计算,他作为一个奥运冠军被冠以了民族英雄的称号。

他的大幅照片出现在报纸,杂志,户外候车亭……04年底,北京的一家盈利性商业杂志《精品购物指南》在它的精华版封面上也使用了刘翔在奥运会上跨栏的经典照片,就是这张照片,刘翔将在《精品》杂志社和相关的三家单位告上了法庭。

针对这起历时一年多的案件,不同的媒体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报导。

虽然大部分是站在了刘翔一方的立场,但是还是有一些媒体为《精品购物指南》一方争辩,认为公众人物的肖像是公众财富,只要来源合法,在排版上媒体有把它和什么内容放在一起的自由。

刘翔法律案件(3篇)

刘翔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件背景刘翔,中国田径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运动员之一,曾获得2004年雅典奥运会110米栏金牌、2008年北京奥运会银牌等荣誉。

然而,在刘翔的运动生涯如日中天之时,却突然遭遇了一场法律纠纷,使得其形象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二、案件起因2012年,刘翔因伤病原因,宣布退役。

此后,刘翔开始涉足商界,担任多个品牌的代言人。

然而,在2015年,刘翔与某运动品牌合同纠纷案爆发,引发了广泛关注。

据了解,刘翔与该运动品牌签订了一份代言合同,合同约定刘翔在该品牌旗下的产品上进行代言,代言费用为500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代言费用、代言期限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刘翔认为,该品牌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言费用,而品牌方则认为刘翔未履行代言义务。

三、案件进展1. 庭审过程2015年,刘翔与该运动品牌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邮件往来等。

刘翔方面表示,品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言费用,导致其经济损失;品牌方则认为,刘翔未履行代言义务,且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品牌方支付刘翔代言费用及违约金共计5600万元。

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至此,刘翔与该运动品牌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四、案件影响1. 刘翔形象受损刘翔与该运动品牌的合同纠纷案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场官司中,刘翔被指责为“违约”,使得其形象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2. 运动明星法律意识加强刘翔案件的发生,让许多运动明星开始重视自己的法律权益。

在今后的合作中,他们更加注重合同条款的明确,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3. 商业合作更加规范刘翔案件使得商业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更加注重合同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刘翔肖像权案终审改判《精品购物指南》败诉

刘翔肖像权案终审改判《精品购物指南》败诉

刘翔肖像权案终审改判《精品购物指南》败诉备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奥运会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中院判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4年11月,刘翔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刘翔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千期专刊)的封面,并为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

卓越公司于同日将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

《精品购物指南》面向全国发行,单本传阅率达到4.2人;精品网的日均访问达到200万人次。

刘翔认为,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的肖像;精品报社、卓越公司停止使用千期专刊第18版中刘翔的肖像;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其他不当获利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犯,对刘翔主张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刘翔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针对刘翔的上诉理由,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辩称,精品报社使用公众人物新闻照片做报道,无须经其本人同意;千期专刊中的封面广告,与当期封面人物无关,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性;精品报社为非营利性机构,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是非营利性的行为;千期专刊中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是精品报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合理使用的新闻照片;精品报社出版千期专刊,使用刘翔在雅典奥运会比赛照片作为封面,是一种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卓越公司与精品报社是不同性质的两个独立法人,各自拥有独立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卓越公司也没有发布封面广告,故其不应承担责任;中友公司在《精品购物指南》发布封面广告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刘翔肖像不是封面广告的组成部分,对超出广告范围的其他版面内容,中友公司无权也无义务审核,故中友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以刘翔事件为例的新闻跟帖评论分析(1)

以刘翔事件为例的新闻跟帖评论分析(1)

以刘翔事件为例的新闻跟帖评论分析(武汉大学彭云沈阳2009年底)@武汉沈阳摘要:从新闻跟帖评论角度观察新闻报道缺陷的研究极少,本文通过对刘翔事件链条约3300条新闻跟帖进行手工和ROST CM软件辅助分析,在庞大的评论流中找出其内在运行规律,概括出五点分析法,指出1网友评论中可以挖掘报道中的空白点、拓展点、情绪点、争议点及媒体错觉点,从刘翔成功、谷底、复出三大事件的评论流中构建出以评论为核心的传播交互CRREM模型,从而初步探讨面向评论的读者、记者、事件和媒体特点、关系和策略。

关键词:刘翔、事件链条、评论分析、跟帖分析、读者分析观察新闻事件热度一般可从文章转载次数来判定,Google和百度的聚合新闻对新闻排序就是这样做的,但也有另一种重要的判定方法常为人忽视,这就是从新闻跟帖评论的角度去看新闻。

在门户网站上一条重大新闻之后往往拖着上百页的评论。

对于受众来说,这是情感宣泄、交流意见的平台。

对于报道者和编辑者来说,通过对评论的观察,可以获知受众反馈从而调整自身报道。

本文试图通过对刘翔事件链的约3300条新闻跟帖进行抓取,利用ROST内容挖掘(ROST CM)免费软件,辅以人工进行内容分析,在庞大的评论流中找出其内在运行规律,概括出五点分析法,构建以评论为核心的传播交互模型,从而初步探讨面向评论的读者、记者、事件和媒体特点、关系和策略。

一、研究背景我们将评论分为直接跟帖评论及延时评论两种类型,延时评论则是传统意义评论,包括报纸、网站编辑或其他人士做的评论,博客评论等。

直接跟帖评论存在及时性强,和原文粘合度高、可对评论再次进行评论等特点,本文主要研究对象即直接跟帖评论。

国外Gregory Fouts和Kimberley Burggraf研究了电视行业的评论,探讨了特定的领域中公众舆论倾向对政策或决策的影响以及发展历程等[1]。

Hans Speier对公众舆论做了简要的定义,宏观地研究公众舆论演变的历史进程和政治意义[2],Namrata Godbole等人利用自建的系统对报纸和博客中搜集到的舆论及相关材料进行情感分析,确定其属于正面还是负面[3]。

刘翔案

刘翔案

刘翔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肖像权纠纷上诉案【审理法官】高平,张军,高海鹏【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理程序】终审【民事权责情节】撤销,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侵权,过错,无过错,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波,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汉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堃,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子鑫。

上诉人刘翔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翔之委托代理人郑英华、李梦赏,被上诉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之委托代理人刘凯湘、陆波,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陆波,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宝堃、郑子鑫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11月,刘翔起诉至一审法院。

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我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千期专刊)的封面;并为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

卓越公司于同日将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

《精品购物指南》面向全国发行,单本传阅率达到4.2人;精品网的日均访问达到200万人次。

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同时,精品报社还在千期专刊第18版使用我的肖像,对于使用该肖像我认为不构成侵权,但应当停止使用。

请求:1.判令停止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我的肖像;2.判令精品报社、卓越公司对千期专刊第18版中我的肖像停止使用;3.判令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向我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其他不当获利100万元。

中美运动员形象权典型案例的比较与我国的保护对策

中美运动员形象权典型案例的比较与我国的保护对策

生 的观点 , 形象权就是将形象 ( 包括真人 的形象 、 虚构人的形象 、 创作 出的人及 动物 的形象 、 人体形 象等) 付诸 商业性使用 ( 或称营利性使用) 的权利 , 并将形象权分为 真人 形象权 、 演者形 象权 、 体形 象权和作者创作 扮 人 形象权. 根据有关学者的论述 以及 国外尤其是美 国的有关判例的精神 , 形象权指 的是一个 人对与其人身有 密 切关系的各种形象 因素的商业价值所享有 的权利. 此种权利 如同作 者对其作 品所 享有的使用权一样 , 于财 属
的案例层 出不穷 , 可以预见 这种现象在 2 0 年奥运会 即将到来的背景下还 将会愈演愈烈 . 08 因此 , 本文 旨在通
过对 中美 运 动 员 形 象 侵权 典 型 案 例 的 比较 与分 析 , 究 中 国运 动 员 形 象 权 的保 护 对 策 . 探
1 形 象 权 的概 念 与 运 动 员 的形象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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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4 6 期 20 0 8年 7月
泉州 师范学 院学 报 ( 自然科 学 )
J u n lo a z o r lUnv r iy Na u a ce c ) o r a fQu n h u No ma ie st ( t r l in e S
购物节 的广告. 此外 , 该期第 1 版也使用了刘翔 的肖像 , 8 报纸 电子版上也有刘翔的 肖像. 刘翔认 为《 品购物 精
析 表 明 : 美 国 运 动 员 相 比 , 国运 动 员 形象 权 的 特殊 性决 定 了保 护 的特 殊 性 . 与 我 目前 我 国 运 动 员 形 象 权 纠 纷 产 生 的主 要 原 因 : 动 员 形 象 利 益 归 属 问 题 ; 国 现行 的 体 育 管 理 体 制 问题 ; 关 法 律 问 题 . 对 我 国运 动 员 形 运 我 相 针 象 权 保 护 存 在 的问 题 , 出 了我 国运 动 员 形 象 权 保 护 的相 关 对 策 . 提

试析刘翔肖像权案的相关法律问题

试析刘翔肖像权案的相关法律问题

试析刘翔肖像权案的相关法律问题
杜华才;黄继章
【期刊名称】《浙江体育科学》
【年(卷),期】2005(027)005
【摘要】刘翔肖像权侵权纠纷案引起了轩然大波,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笔者就三个方面作了分析,认为国家运动员的肖像权应该属于运动员本人,提倡设定形象权;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以重构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只是形式上的竞合,应该平等保护.【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杜华才;黄继章
【作者单位】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罗定,527200;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罗定,5272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0-05
【相关文献】
1.肖像权保护的立法模式与现实选择——兼评刘翔肖像侵权纠纷案 [J], 宋宗宇;何慧丽
2.我国体育领域肖像权法律问题研究——基于国外相关立法的借鉴 [J], 郝凤霞;刘铮
3.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J], 李明毫
4.国家运动员肖像权的法律探析--刘翔肖像权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J], 周召勇;万小丽
5.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问题——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的终审判决谈起 [J], 沈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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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

[案情介绍]
千期专刊封面还刊登了宣传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的广告。该广告为矩形,位 于封面下边,约占整个封面的六分之一,其与跨栏两个竖杆 直接相连,和刘翔肖像跨过横杆的左脚几乎相连;广告底色 为浅蓝色,其周边背景均为红色。原来,中友公司与精品报 社签有为期一年的封面通栏广告发布协议,其中包括千期专 刊上的购物节广告,该广告同时还在其他多家报纸刊发。 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基于 与精品报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在所属的网站上承揽《精品购 物指南》内容的上传发布业务,作为该报的电子版。千期专 刊的内容均被卓越公司在网站上以电子版方式传发。
[对媒体合理使用肖像的思考 ]
报刊、杂志等媒体可以不经本人 同意而对肖像进行合理使用,但在进 行这种不需要经过本人同意的合理使 用时,必须特别注意保障其人格形象 不受歪曲,否则即属侵权。
媒体只要掌握一点,体育明星的照片只要是用于 正常的新闻报道,就是安全的。 ------广州体育学院廖慧萍教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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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等 肖像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4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 (以下简称精品报社)在其出版的千期专刊的 封面中央刊载了大幅的刘翔跨栏动作肖像。该 肖像来自北京百联网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刘 翔在第28届奥运会上进行比赛的新闻图片,但 精品报社在使用该图片做千期专刊封面时,做 了一些修改
三、如何理解“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 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本案肖像侵权之确定]
精品报社在千期专刊的整体封面设计中,使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 产生一定的广告性质的关联性,从而使公众产生“刘翔为中友公司购物 节做广告”之有合理根据的误解,进而使刘翔正常的人格形象受到购物 节广告的歪曲。这种对肖像的使用方式在实际效果上等同于利用刘翔肖 像做广告,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和营利目的,并导致刘翔人格受到商业 化侵害。而究此侵害之原因,精品报社在发布广告以获取经济利益之时, 未尽力注意避让他人肖像权,从而对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进行了不妥当 的修改,违反了广告法,具有过错。故精品报社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 卓越公司是千期专刊电子版的上传发布业务的承揽者,其对千期专 刊自身内容并无决定权,不存在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也就不存在与精 品报社共同侵犯刘翔肖像权的前提。 中友公司没有参与千期专刊的封面设计,其发布的购物节广告本身 并不包含刘翔肖像,故中友百货也不存在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同样没 有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新闻法规作业

新闻法规作业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权案一、案件背景:2004年10月北京的《精品购物指南》在一期封面上采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比赛的图片,北京中友百货在这一期报纸上做了封面广告。

刘翔委托其律师当年11月,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告上法庭,提出了索赔125万元等要求。

二、双方辩论:刘翔方面认为,被告此前和此后刊登的封面人物图片,在人物区和广告区之间都有一条明显的区分线,而惟独在以刘翔肖像作为封面人物的“影响2004特刊”上,刘翔的肖像照片和中友百货的广告之间没有区分线,整个背景色都是红色,所以使中友的广告就像镶嵌在刘翔的图片上。

这种处理方式会使读者产生误解,认为刘翔在《精品》上给中友百货做广告。

被告则称,他们在处理“影响2004特刊”封面时,只是按照以往的惯例,考虑到刘翔获得雅典奥运会110米栏冠军新闻事件的影响,才决定以刘翔的肖像作为“影响2004特刊”的封面。

刘翔图片的取得是按照新闻图片的价格从图片社购买并使用。

图片下面中友百货的广告,也是按照年初签订的广告刊登协议和价格正常刊出,所以根本没有《精品》和中友百货合意侵犯刘翔肖像权的故意。

被告使用刘翔图片的行为完全是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三、法院判决:一审刘翔败诉。

“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

《精品购物指南》刊登刘翔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

”———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25日二审刘翔胜诉。

“千期专刊封面上,虽然不存在‘利用刘翔肖像做广告’,但就封面的整体设计所反映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确实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之误解……卓越公司与中友公司均不构成侵权,故刘翔针对此二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精品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5日四、小组分析:1.文、杨:精品报社并不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关于法律的人物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的人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人。

2018年,张某某发现市场上对某品牌手机的维修需求较大,于是他决定从事手机维修业务。

张某某通过自学掌握了手机维修技术,并在自家开设了一家小型手机维修店。

起初,张某某的维修店生意还算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逐渐意识到仅靠维修手机难以获得更高的利润。

于是,张某某开始寻找新的盈利途径。

2019年,张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得一批假冒伪劣手机,并将其以正品手机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

在一段时间内,张某某的维修店生意愈发红火,但他却始终未将此事告知消费者。

直到2020年,有关部门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张某某的维修店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行为,随即对其进行了查处。

二、案件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1. 张某某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 张某某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张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某某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二)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张某某销售的假冒伪劣手机数量较大。

根据调查,张某某在案发前共销售假冒伪劣手机50余部,涉案金额达5万元。

2. 张某某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行为具有持续性。

从2019年开始,张某某持续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直至案发。

3. 张某某的行为具有隐蔽性。

张某某在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过程中,未向消费者说明真相,而是以正品手机的价格出售。

(三)张某某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1. 张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遭受经济损失。

刘翔肖像侵权案例

刘翔肖像侵权案例

被告辩称
我公司在所属的网站上承揽《精品购物指南》内容的上传发布业务 ,是基于双方于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我公司只是代为发布《精品购物指南》“千期专刊”封面报道内容的 原样再现,该行为并无不当,并未构成对刘翔本人肖像权的侵权, 故不同意刘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我公司与精品报社直接签订有为期一年的广告发布协议,发布广告是 连续行为。 我公司同时在四家媒体上刊登完全一样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刘翔无关 。 《精品购物指南》的版面安排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存在侵犯刘 翔肖像权的事实
• 不同主体就同一客体行使权利,肖像权人要行使其肖像制作权、使用权、 维护权,著作权人要行使其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 整权)和财产权。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谁有优先行使的权利?
肖像作品上的肖像权与著作权其实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只是形式 上两种权利的竞合。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旨在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精 神利益的完整。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事件起因 •《精品购物指南》这本杂志在2004年10月21日出版的《千 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专刊》( 以下简称《2004专 刊》) 使用了刘翔的照片作为“封面人物”, 同时在封面 下方出现了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栏广告。
•中国奥运金牌得主刘翔以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为由, 将《精 品购物指南》 报社、网站经营者、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3家单位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使用 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一审判决
2005年5月25日,一审对刘翔主张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刘翔索赔125万等各项 诉讼请求。案件发生的80元诉讼费由刘翔支付。

肖像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肖像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

某日,甲公司为乙公司拍摄了一组广告照片,照片中模特身着乙公司品牌服装,背景为乙公司品牌标识。

在广告宣传期间,丙公司发现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是否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侵害肖像权:(一)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二)歪曲、丑化、污损肖像权人的肖像;(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将肖像权人的肖像作为商标、广告使用;(四)其他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属于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2. 甲公司认为,其广告中的模特与丙公司并非同一人,因此不构成侵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肖像权的保护不限于肖像权人本人,只要肖像与肖像权人具有高度相似性,即可构成侵权。

3. 甲公司还认为,其广告是为了乙公司的商业利益,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因此,甲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甲公司、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问题_从刘翔诉_精品购物指南_侵犯肖像权案的终审判决谈起

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问题_从刘翔诉_精品购物指南_侵犯肖像权案的终审判决谈起

Hale Waihona Puke 702006.01 新闻记者
新闻与法律
S HANGHAI J OURNALIS M REVIEW
照 片 。 因 此 判 决 被 告《 精 品 购 物 指 南 》侵 犯 刘 翔 肖 像 权 的侵权行为成立。
肖像权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或其 他形式再现所享有的专有权以及不受非法侵害的权 利。按法律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属于人格 权的范畴, 是一种专有权, 包括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 权。未经本人同意, 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或使用 肖像权人的肖像, 无论侵害人有无故意或过失, 均构成 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0条 规 定 :“公 民 享 有 肖 像 权 , 未 经 本 人 同 意 , 不 得 以 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在社会上引 起了极大的反响, 中国田径协会发表声明表示异议, 刘 翔的代理律师代表刘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复审, 2005年12月15日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就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 决认为,《精品购物指南》使用的刘 翔跨栏图片并非新 闻照片, 而是经过处理之后的图片。在刘翔奥运夺冠照 片下面加上了中友百货公司的商品广告, 广告与照片 本身并无明确区分, 而且刘翔夺冠照片的背景已经过 处理, 所以其所使用的刘翔夺冠照片已非原来的新闻
二、即使在新闻报道中可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 使用该肖像权人的肖像, 也应注意避免侵犯该肖像权 人的隐私权。如果有可能会涉及到该肖像权人的隐私 权, 仍然必须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如1995年释照慧诉 《人 民 日 报 》社 侵 害 名 誉 权 案 中 ,《人 民 日 报 》在 一 篇 新 闻报道插图中用了一张释照慧坐在北京康乐计划生育 精品店门前接受咨询的照片。此案虽然终审判决是释 照慧败诉, ①但 这张照片运用于新闻报道中会涉及到释 照慧这名宗教界人士的隐私权问题, 这显然 是《人民日 报 》社 在 新 闻 报 道 中 使 用 这 张 照 片 时 缺 乏 考 虑 的 。释 照 慧 诉《人 民 日 报 》社 侵 害 名 誉 权 一 案 的 实 质 是 侵 害 了 他 的隐私权, 只不过当时法律还不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 对隐私权的保护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 把对隐私权保 护 归 入 名 誉 权 保 护 之 中 。 如 果《 人 民 日 报 》社 在 采 用 这 张照片之前考虑到可能会侵害释照慧的隐私权, 征求 肖像权人的同意, 那么这一纠纷就可以避免发生。

刘翔老师法律案例(3篇)

刘翔老师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刘翔,男,35岁,某中学教师。

2015年,刘翔因涉嫌受贿罪被当地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调查,刘翔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学生家长给予的财物,为家长谋取利益。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教育领域腐败问题的一个缩影。

二、案例描述1. 案情概述2015年,刘翔在担任某中学班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学生家长给予的财物。

经查,刘翔在2013年至2015年间,先后收受家长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此外,刘翔还利用职务之便,为家长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如为家长子女办理转学、调整座位等。

2. 案情进展2015年6月,当地检察院对刘翔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2015年9月,当地法院依法对刘翔进行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刘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翔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刘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此条款,刘翔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2. 案例特点(1)涉及教育领域。

刘翔作为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损害了教育公平,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形象。

(2)涉案金额较大。

刘翔在短短两年时间内,收受家长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足以说明其贪婪程度。

(3)社会影响恶劣。

刘翔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事业的信任。

3. 案例启示(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教育领域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的管理,防止权力滥用。

(3)强化法治意识。

全社会要树立法治观念,提高对教育领域腐败问题的关注度,共同维护教育公平。

四、案例总结刘翔老师法律案例是一起涉及教育领域的受贿案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教育公平。

刘翔诉北京媒体侵犯肖像权资料

刘翔诉北京媒体侵犯肖像权资料

“飞人”刘翔诉北京媒体侵犯肖像权案败诉新华网北京5月25日电(记者汪涌李京华)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25日对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起诉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定原告刘翔败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获得刘翔在奥运会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其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进行的报道中使用刘翔在公共场合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

上述肖像的使用并非用于广告,其行为合法,不构成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刘翔要求《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等诉讼请求。

判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刘翔负担。

据了解,去年10月北京《精品购物指南》在一期封面上采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比赛的图片,北京中友百货在这一期报纸上做了封面广告,《精品购物指南》网站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

刘翔委托其律师在2004年11月24日,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索赔125万元等要求。

今年5月18日,刘翔曾申请撤诉,但被海淀区法院驳回。

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问题——从刘翔诉北京媒体侵犯肖像权谈起2005年5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刘翔诉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刘翔败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获得刘翔在雅典奥运会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其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而进行的报道中使用了刘翔在公共场合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

上述肖像的使用并非用于广告,其行为合法,不构成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反响,中国田径协会发表声明表示异议,刘翔的代理律师代表刘翔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究竟如何来看待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其肖像权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侵权案的本身,涉及到新闻报道中能否及如何使用人物肖像的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可编..

“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可编..

“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 100 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肖像权侵权案件中,困扰双方及法官的问题不是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而是侵害肖像权的加害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

[1]根据对《民法通则》第 100 条进行文义解释,在认定肖像权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之违法性判断上,有一个特殊的标准――加害人须以营利为目的。

这一构成要件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2]虽然在最新的学术观点上呼声日渐减弱,但在实务中仍得到了诸多支持,认为其应作为认定侵犯肖像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 但同时,学术界和实务界反对的声音亦形成针锋相对之势,认为其不应成为判断肖像权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依据。

[3]由此可见,在以营利为目的和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这一问题上,理论与实务存在严重脱节和不一致的问题。

为了更全面展现这一问题,作者收集了 108 例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例,并从中选取了较具典型意义的 24 例作为分析样本: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3 例、[4]《人民法院案例选》4例、[5]《人民法院审判案例要览》17 例。

[6]在其中,判决书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肖像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案件有 12 个,[7]明确表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案件有 9 个,[8]而以其他原因认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有 3 个。

[9]肖像权与姓名权、名誉权等一样,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人格权。

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来看,营利性并非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以 1907 年的德国《艺术品著作权法》第 22、23 条为开端,欧洲和拉丁美洲各国的著作权法或民法都相继承认了肖像权。

在肖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均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如《葡萄牙民法典》第 79 条、我国澳门地区民法第 80 条、《越南民法典》第 31 条、《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7 条以及《巴西新民法典》第 20 条都认为,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须征得他人的同意或者本人死亡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应当征得有关人士的同意,并以此作为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行为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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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购物指南》的版面安排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存在侵犯刘 翔肖像权的事实
一审判决
2005年5月25日,一审对刘翔主张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刘翔索赔125万等各 项诉讼请求。案件发生的80元诉讼费由刘翔支付。
刘翔败诉,理由如下:
1、正常新闻报道,谈不上侵权
本案被告:
1、《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 【封面报道行为】 2、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网站经营行为】 3、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 【广告发布行为】
被告辩称
对刘翔肖像的使用属于回顾性的新闻报道,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 理使用。 将刘翔作为封面与中友百货的广告没有关系,其广告是连续的行为,且 具有广告边框,广告画面中没有刘翔的肖像,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 广告是两个彼此分割、独立的画面。 我报社正当报道行为不构成侵权,现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
(1)未经本人同意,拍摄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 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制作专有权。 根据肖像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 公众活动或其他有报道价值的人物、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 须取得他人同意。 但是这种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 闻事件之中,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被拍照、录像。
• 而在实务上,法国法院于 1880 年代,首次确认对肖像权的 保护,主要是保护肖像复制使用的权利。
• 简单来说,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使用、许可他 人使用的权利。
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包括:
制作权
பைடு நூலகம்
使用权
维护权
精神利益:保护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这是肖像权保护的首要内容。 财产利益:由精神利益所派生的财产利益,这是 肖像商业利用所带来的应然结果
----新闻侵权案例研究
刘翔诉精品报社肖像侵权案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PART2 本案法理解读 PART3 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事件起因
•《精品购物指南》这本杂志在2004年10月21日出版的《千 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专刊》( 以下简称《2004专 刊》) 使用了刘翔的照片作为“封面人物”, 同时在封面 下方出现了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栏广告。 •中国奥运金牌得主刘翔以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为由, 将《精 品购物指南》 报社、网站经营者、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3家单位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使用 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精神利益
财产利益
实务中认定肖像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
• 一是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 二是未经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破坏肖 像的情形和引人误解使用肖像的情形,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 或称为肖像的合理使用: 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肖像权 的行使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被称为违法阻却的事由。
(2)未经本人同意,在新闻报刊中使用他人与新闻内容无关 的肖像。 这里主要指新闻报刊书籍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 ,如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头照片等,由于这类 照片与报道内容有关,所以不应视为侵权
(3)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在新闻媒介做广告,进行 商业宣传。
我国民法通则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限制性条 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宣传。
2、与广告在一起,但并无关联 3、图片来源合法,属合理使用
二审判决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 案做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 了刘翔的肖像权,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 30日内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2万元。 •驳回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PART3 关于本案的两个
刘翔胜诉,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
1、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误解 2、人格受到商业化侵害
千期专刊的封面背景由 比赛现场改为红旗
刘翔所穿的衣服 上没有耐克的标 志
跨栏上没有“ATHENS2004” 和五环的标志,而是悬挂了中 友百货购物节广告
事件结果
• 刘翔和《精品购物指南》之间的肖像权纠纷已历时1年又20天 ,这场官司就像一部法治类的电视剧,情节跌宕起伏。
• 主要有六种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为了时事报道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 第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 第三,为肖像权人本人的利益需要而使用其肖像。 第四,现代史上著名人物及公众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 第五,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需要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第六,在风景作品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刘翔曾在终审判决的当天上午,自愿撤诉,但未获允许。 •一审败诉的刘翔,就像他在110米跨栏中经常上演好戏一样,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也成功翻盘,精品报社 被判构成肖像侵权,需赔偿刘翔两万元精神损失。
PART2 本案法理辨析
• 肖像权的概念由意大利学者 Amar 于 1874 年率先提出,他认为,个人对其肖像之制 作及散布享有独自决定权。
被告辩称
我公司在所属的网站上承揽《精品购物指南》内容的上传发布业务 ,是基于双方于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我公司只是代为发布《精品购物指南》“千期专刊”封面报道内容的 原样再现,该行为并无不当,并未构成对刘翔本人肖像权的侵权, 故不同意刘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我公司与精品报社直接签订有为期一年的广告发布协议,发布广告是 连续行为。 我公司同时在四家媒体上刊登完全一样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刘翔无关 。
本案当事人
本案原告:刘翔
(由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出面代理)
本案被告:
1、《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
2、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
左图是《精品购物指南》报“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封面。 请您在仔细看完这张图片之后,思考以下问题: 1、你是否认为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广告存在联系? 2、你是否认为刘翔在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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