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委创先争优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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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委创先争优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
“重庆市人民好公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24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中共重庆市委
【发布日期】2011.09.23
【实施日期】2011.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委创先争优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人民好公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组织)处(部):
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广大公务员围绕打造内陆开放高地、“五个重庆”建设、“十件民生大事”等中心工作,切实转变作风,积极履行职责,为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进一步树立了亲民爱民、干事干净的良好形象。
为激励广大公务员弘扬奋发进取精神、激发队伍生机活力,始终做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1]33号)、市委《关于在创先争优中开展“人民好公仆”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渝委发〔2011〕9号)、市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和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创先争优发〔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组织部、市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研究决定,开展“重庆市人民好公仆”评选表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市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管理人员,下同)。
对有重大贡献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重庆市人民好公仆”150名。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原则上按本地区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推荐候选对象,按1‰计算不足1名的单位,可推荐1名候选对象。
二、评选条件
评选推荐要坚持“五好”标准:
一是思想素质好。
理想信念坚定,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恪守公务员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品德高尚,自觉为重庆改革发展、改善民生奉献和奋斗,树立公务员良好形象。
在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建设、“唱读讲传”、“三项教育”等活动中,主动参与、自觉实践,带头示范、积极促进,表现突出,成效明显。
二是服务群众好。
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工作态度热情周到,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高;主动深入群众,熟悉民情,尤其是在“三进三同”、“结穷亲”、“大下访”活动中,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三是工作业绩好。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瞄准一流水平,对照一流标准,争创一流业绩,敢于创新,勇于实践。
在“一讲二评三公示”中,能高质量高效率兑现承诺,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防止、消除事故有功;在对外交往中为重庆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四是廉洁自律好。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名利观,始终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依法行政,作风正派,无任何违反廉政规定的现象,以身作则,清正廉洁。
五是社会评价好。
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服务对象的高度认可,干群关系好。
近3年无查实的不良投诉。
同时,推荐对象在所在单位“一讲二评三公示”及公务员平时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次数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排名靠前;近5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称职且至少获得1次以上优秀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评选推荐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
推荐候选对象由所在单位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
区县(自治县)所属单位推荐候选对象经所在地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研究审核后,市级各部门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统一研究审核所属单位的推荐候选对象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以单页材料简述本地区本部门评选推荐的简要情况及推荐对象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测评等
情况)。
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审核后,提出建议表彰名单,提交市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表彰名单。
对推荐对象,推荐单位在推荐上报前,市评选领导小组在确定拟表彰名单后,以适当形式分别在所在单位和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先进事迹等。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各单位在推荐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