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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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第1.2条依据第1.3条适用范围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第1.5条调查单元第1.6条坐标系统第1.7条基本精度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10条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第2.1条分类依据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第2.4条土地编号第2.5条界址点编号第三章准备工作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第3.6条人员培训第3.7条宣传动员第四章地籍调查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第4.4条界址调查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第7.9条宗地图编绘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第7.12条地籍图图式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第8.2条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第8.3条面积汇总第8.4条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第九章文字报告编写第9.1条阶段工作小结第9.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第9.3条工作总结报告第9.4条技术总结报告第十章成果资料整理上交第10.1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第10.2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第十一章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第11.1条检查验收制第11.2条检查验收程序第11.3条检查验收内容第11.4条检查验收办法第11.5条质量评定第11.6条成果验收第十二章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第12.1条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2.2条土地编号的变更第12.3条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第12.4条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第十三章简易地籍图编绘第13.1条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第13.2条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第13.3条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九年一月四日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1989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39号发布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作业细则

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作业细则
(2)土地权属调查:调查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 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
(3)宗地实际用途(地类)调查: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调查至二级分类。土地用途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 即一宗地调查注记一个主要的地类。
d) 对于无土地权属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 根据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核实界址点、界址线,并作出标记,作为后续公示重点 关注。
e) 对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尽量核实清各自使用部分或共同使用部分,分别单独

宗地处理。
f) 调查底图中界址点、界址线不完整的,实地调查补充完善,并拍摄相关证明照片;对调查 底图中界址点、界址线错误的,根据实地核实结果采用蓝色笔进行修改,并拍摄相关证明照 片。
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编制界址点号。 3. 图解法界址点编号统一采用T1、T2、……表示。 8. 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
址点号不再使用。
宗地代码编码要求
1 代码结构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 宗地顺序号。 2 编码方法 2.1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码》。 2.2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3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8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G” 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 用A、B、S、X、C、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 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 基地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 特征扩展。 2.5 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城镇地籍调查是为了统一城镇土地资源的管理、确保土地权属明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城镇地籍调查的实施方法和步骤,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查范围1.调查范围包括城镇范围内的所有宅基地、工矿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土地类型。

2.调查范围应涵盖城镇地籍档案所在地及附近的支路、街道等。

三、调查内容及步骤1.调查内容:a) 土地基本属性信息: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属、地界信息等。

b) 建筑物及设施信息: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及用途、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建筑物的面积及周边设施等。

c) 道路及交通信息:包括道路形状、道路宽度、道路权属等。

d) 地理环境信息:包括地形地貌特征、土壤类型、水系分布等。

e) 其他相关信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查。

2.调查步骤:a) 确定调查区域范围。

b) 制定调查任务书,明确各个调查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c) 调查单位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现场调查和档案研究。

d) 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和核对。

e) 核对调查数据与地籍档案的一致性。

f) 调查报告并进行审核。

g) 根据审核意见,完成最终报告。

四、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1.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调查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2.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控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及成果。

3.调查单位:根据任务书开展实际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数据和报告。

五、调查工作的配套措施1.提供必要的调查工具和设备。

2.提供培训课程,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共享相关数据信息。

4.配备足够的专家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六、成果及交付物1.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结果等。

2.地籍调查数据:按照规范的格式进行整理,方便数据的管理及查询。

3.其他相关文件:如调查任务书、核查意见等。

附件:1.调查任务书2.地籍调查数据表格3.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地籍档案:指存放城镇土地利用相关信息和土地权属相关文件的书面资料。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现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附件: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2.1 资料的准备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 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 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地籍调查,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兼顾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通过实施全省农村地籍测量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夯实农村地籍管理基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推动建立现代地籍管理和土地产权管理制度,严格土地资产管理,有效保障土地权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奠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坚实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1.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结合已确权登记、发证档案等资料,根据国土资源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规范的要求,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农村地籍调查,兼顾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

2.利用五年时间,按照全省统一标准,采用航空遥感、数字化测量、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完成全省农村地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数字地籍调查。

3.建立图属一致、城乡一体的市、县级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全省统一的地籍数据库标准汇交成果,建设省、市、县三级地籍数据库。

4.建立调查成果的动态更新长效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主要内容农村地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农房调查、地籍测量、地籍数据库与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质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成果更新等工作。

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一、引言地籍调查测量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掌握土地利用状况、建立土地数据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地籍调查测量工作。

二、地籍调查概述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等级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整理、归档等活动。

地籍调查测量是土地管理的前提,可为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规划等提供基础数据。

三、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流程1、准备工作:明确调查范围,收集相关资料,制定调查计划。

2、外业调查:通过实地勘察、测量、走访等方式,收集土地利用状况信息。

3、内业整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形成地籍图和相关报表。

4、成果验收:提交调查成果,接受相关部门验收。

5、资料归档:将调查成果进行归档,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四、技术规范1、调查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理的调查范围。

2、测量方法:采用合适的测量方法,如全站仪测量、遥感影像解译等。

3、数据处理:按照相关规范,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整理。

4、成图规范:遵循成图规范,绘制地籍图,标注必要的信息。

五、质量控制1、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调查测量成果合法、准确。

2、对调查测量成果进行检验、审核,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对调查测量成果进行评估,确保其满足相关要求。

4、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六、结语本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做好地籍调查测量工作,为广东省的土地管理事业做出贡献。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一、引言为了规范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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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第1.2条依据第1.3条适用范围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第1.5条调查单元第1.6条坐标系统第1.7条基本精度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10条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第2.1条分类依据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第2.4条土地编号第2.5条界址点编号第三章准备工作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第3.6条人员培训第3.7条宣传动员第四章地籍调查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第4.4条界址调查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第7.9条宗地图编绘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第7.12条地籍图图式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第8.2条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第8.3条面积汇总第8.4条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第九章文字报告编写第9.1条阶段工作小结第9.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第9.3条工作总结报告第9.4条技术总结报告第十章成果资料整理上交第10.1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第10.2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第十一章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第11.1条检查验收制第11.2条检查验收程序第11.3条检查验收内容第11.4条检查验收办法第11.5条质量评定第11.6条成果验收第十二章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第12.1条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2.2条土地编号的变更第12.3条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第12.4条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第十三章简易地籍图编绘第13.1条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第13.2条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第13.3条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依据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第1.3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

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调查单元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基本精度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5cm。

1.7.2界址点精度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精度等级可根据土地价值、开发利用程度和土地管理需要等选定。

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1.1表1.11.7.3地籍原图的精度地籍原图的基本精度指标如表达1.2表1.2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地籍测量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彩:(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

采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的,应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准备工作制定计划资料收集与分析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编写技术设计书表格、器材准备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权属调查界址调查成果整理及小结绘制宗地草图地籍图绘制地籍要素测量地籍控制测量面积量算汇总成果整理用技术小结地籍调查地籍测量土地利用统计分析编写总结报告成果资料整理上交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地籍调查测量1.2第1.10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广东省国土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第2.1条分类依据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的权属性质和用途为主要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根据土地用途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雎具体分类的名称、含义及代码见表2.1表2.1第2.3条土地要属性质分类土地的权属性质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大类,分别以“国”和“集”字表示,也可在宗地号中用不同的识别码表示。

第2.4条土地编号2.4.1土地编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一般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编列街道号时,应根据镇(乡)、行政街道的大小及宗地数量情况,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统一拟定。

2.4.2“街道”是以行政区内行政界线、主干道路、河沟等线状地物所封闭的大地块。

2.4.3“街坊”是“街道”内互通的小巷、沟渠等封闭起来的地块。

2.4.4“宗”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

凡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有明确权属主和利用类别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宗地一般只属于一个权属单位,一个地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称为共有宗地。

特大宗地,宗地内利用类别不同,用地分类界线明显的,可划分为若干宗地;被公用道路、河沟分割的应划为若干宗地。

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地块,如马路、街巷、广场、水域或城镇内部公用地、归属不明的空地、城乡交接处的农用地等,用“块地”表示。

“块地”与宗同级。

“块地”可由权属界封闭,也可由地类界封闭。

2.4.5县级行政区编号直接采用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规定代码的后四位。

一般不注记在图面,仅反映在地籍簿册中。

2.4.6土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街道、街坊编号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号包括一位识别码(以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未定时可用0代替)和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块地号占用9000~9999编号区间。

宗地号和块地号均以街坊为单位编列。

例如:广州市东山区第3街道第5街坊第28宗地,其地籍簿册上的地号为:0102 03 05 00028广州市东山区街道号街坊号宗地号图面的宗地仅注记宗地号“28”,前面内容可省去。

2.4.7街道、街坊号应在图幅中街道、街坊内适中位置用规定字体注出。

宗地号和宗地的地类号应在图面按宗注出,不得取舍。

“块地”亦必须在图上逐块注记地号和地类号,“块地”号不注记在地籍簿册中。

对违章建筑占用的土地,可按“块地”编号注记。

2.4.8铁路、公路贯穿市(县)的土地编号方法(1)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进行线路地籍测量时,土地编号可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单独编列,用九位数编号,其第五位以T、G、S分别代表铁路、公路及水利线路用地。

例如,某铁路线路在新兴县的第一宗地,编为5321T0001,其中前四位数为新兴县的行政编号,T代表铁路,后四位数为宗地号。

(2)当线路经过的地区已开展了地籍测量,并已对测区范围内土地进行了统一编号时,在铁路、公路进行地籍测量的专用地籍图上,可将原地号用括号表示在新地号后面。

第2.5条界址点编号界址点编号以宗为单位,从宗地西北角的界址点开始,逆时针顺序编列,界址点号只在宗地图和地籍簿册上表示,地籍图上不注记。

第三章准备工作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凡开展地籍调查测量的市(县),应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周密的计划。

计划应将调查测量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3.2.1开展地籍调查测量前应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l)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性文件,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测量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2)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包括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3)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成果资料;(4)土地申报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5)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6)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7)标准地名资料;(8)土地等级评估资料;(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3.2.2对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应分析其精度,确定能否满足地籍测量的需要。

对原有的地形图和航摄成果资料应检查其现势性。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的确权定界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3.4.1技术设计书应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编写。

技术设计书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测量区域的地理位置、行政隶属、自然地理特征、用地特点;(2)技术依据;(3)对已有资料的分析和利用;(4)坐标系统的选择;(5)地籍图规格、比例尺和分幅;(6)地籍调查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的范围,确权规定,采用的工作用图,街道、街坊、宗地的划分和编号要求,地籍调查工作内容,调查方法和要求,界标设置要求等;(7)地籍测量方法和技术标准,包括对已有控制点成果资料的分析和利用,控制测量布设方案、技术规格、精度指标、控制点理设要求、施测纲要、计算方法;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精度要求;地籍图成图方法、精度要求;面积量算方法和精度、面积统计汇总等;(8)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9)成果资料的检验要求;(10)成果资料的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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