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沈阳市准地价修正体系(沈规国土发[2008]64号配套资料)
辽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
附件2辽宁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要点一、更新范围本次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范围是: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市、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的建成区及近期规划建设用地区,且不小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扩大基准地价覆盖范围。
二、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四)《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1009-2007);(六)《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三、更新原则基准地价更新过程中,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4.1规定的估价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应采用多种方法对地价进行测算,分析比较确定地价,以确保更新后的基准地价能够客观地反映土地资源在估价期日的价格水平。
(二)重点性原则。
应根据城区规划范围以及城区土地利用1的空间变化情况,对变动较大区域的地价给予特别重视,使其能够反映土地价值演变的真实情况。
(三)协调性原则。
进行地价的差异分析,同时与同类型或相邻城镇的地价水平进行比较,以保证地价水平的合理性。
(四)指导性原则。
确定城镇基准地价时须充分考虑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的变化对地价的影响和基准地价对稳定地价、房价方面的指导作用。
四、基准地价的内涵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一)基准地价更新基准日本次基准地价更新的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14年1月1日。
(二)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应当根据城镇开发水平和土地用途来分别确定,土地开发程度设定应为当地能够满足现状需要的各级别平均开发程度。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3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11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土地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组(以下简称市检查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规划国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监察局、规划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行政执法局分管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土地专项治理的组织与实施。
市监察局为牵头单位,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具体开展检查工作。
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力量,切实加强本地区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二、专项治理内容(一)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
以宗地为单位,重点清理和处置以下闲置土地行为:1.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2.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4.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5.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农转用征用的土地没有及时供应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沈政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6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土地征收补偿。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
以此为基础,按照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进行调整。
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
五、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基沈阳市准地价修正体系(沈规国土发[2008]64号配套资料)
沈阳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沈规国土发[2008]64号配套资料二零零八年二月沈阳市基准地价表2沈阳市出让金表2沈阳市商业用地年租金及出让金标准沈阳市住宅用地年租金及出让金标准注:05、06、07类用地中未列出的二级地类分加别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基准地价不进行修正;表中列出的各地类均按照相应用途相应级别的修正体系:各类用地修正后的地价均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关于容积率修正一般而言,容积率的提高,表明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土地价格也会相应的增长。
但地价随容积率升高,增长速度会逐渐放慢。
在基准地价基础上进行宗地评估时,容积率修正对地价的影响程度是非常重要的。
基准地价评估过程中,已经分析得出容积率修正系数关系式,从而得出不同容积率下的修正系数(见下表)容积率修正系数回归方程一级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一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二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三级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三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四级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四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五级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五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六级一类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六级一类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六级二类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六级二类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七、八、九级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七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八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九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25%……-25%)二级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二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25%……-25%)三级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三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35%……-35%)四级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四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35%……-35%)(+35%……-35%)六级一类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六级一类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六级二类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六级二类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七、八、九级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七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八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九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一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一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二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二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35%……-35%)三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三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四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四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五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五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沈北、苏家屯一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沈北一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苏家屯一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沈北、苏家屯二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沈北、苏家屯二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沈北三级一类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沈北三级一类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
沈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明细
16 市建筑交易中心 17 市造价站 18 市质量监督站 19 20 21 22 市气象局 市劳动局 市电业局 市煤气公司
0.8‰~1.2‰ [合同价 甲乙方各付1/2] 1.2‰ 建安费[乙方支付]
1.5‰ [建安费]砖混1.2元/㎡ 框架1.8元/㎡
防雷设计审核防雷装置 一类:2元/平方米;二类:1.5元/平方米; 安全性能检测费 三类:1元/平方米 施工许可证 电配套费 煤气集资费 供暖挂网 广告审批 产权面积测绘 合同登记备案 网上备案信息费 建设工程社保费 团体意外伤害险 竣工消防检测 动迁管理费 动迁管理费 4.2‰ 25元/㎡ 建设 施工单位各预交1%[合同价款] 住宅81元/㎡ 公建自维变电所 1600元/户 40元/㎡~100元/㎡ 20元/件 商业楼用房:2.04元/㎡;住宅1.36元/㎡ 多功能综合楼房:2.72元/ ㎡ 住宅:3元/㎡;非住宅按成交额的5‰收取 (开发单位和购房人各承担2.5‰) 0.6元/㎡ 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总价的3.07%收取 1元/平方米
首张15000元;电子版9000元,次张500元 2元/延米 500元/个 0.1元/㎡ 按沈规国土发【2008】64号文件 住宅145元/㎡ 公建(非住宅)110元/㎡
(其中住宅、公建收费标准中含新型墙体材料 基金10元,散装水泥基金1元。)
辽规协[2002]16号 国土籍字[1990]93号 住宅50年商业40年 住宅公建收费标准中,未含代收 人防易地建设费(9层以下住宅40 元/平方米;公建80元/平方米)
沈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收费明细表
序号
收费单位
1
市测绘院
收费项目 收费价格与标准 1:500数字化地形图 首张4700元;电子版10000元,次张500元 1:1000数字化地形图 首张6900元;电子版10000元,次张500元 放线费 3278元/栋 地籍确认测绘费 现场测量为1092元/点;内业结算为655元/点 1:500管网数字化地形图 首张7155元;电子版9000元,次张500元
辽宁省地价库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辽国土资发[2007]97号关于公布临时调整后全省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地按照省厅《关于临时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传发[2007)17号)要求,对本地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并上报了成果.经审查,平衡,其成果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规定,能满足各地工业用地出让工作的需要,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予以公布的临时调整后全省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详见附表.二,城镇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按照调整后的级别范围确定.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平均容积率为1.0,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三,调整后的基准地价要在市,县(市)政府可公开查询的政务公开系统或相关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布,内容包括基准地价级别图,基准地价价格表,基准地价内涵,基准日及使用说明等.四,在进行工业用地宗地评估时,评估结果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本地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五,本次公布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推进我省工业用地出让工作和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工作的过渡性成果,全省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公布后停止执行.附件:临时调整后全省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附件临时调整后全省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序号县,市辖区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1 沈阳市814 715 594 4802 苏家屯区479 386 2883沈北新区4273743432952884辽中县321 256 217 1835法库县295 227 1416康平县286 222 1327新民市3853543252852518大连市9007506506005409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保税区) 56049045040036010金州区55048042038035011旅顺口区52046040037535012瓦房店市45040035030022013普兰店市42036030024018014庄河市38032026021018015长海县320 260 210 165]30 16鞍山市867 672 545 429 384 17诲城市547 456 380304 264 240 18岫岩县262 217 175 122 112 9619台安县241 194 157 20抚顺市86361343433621抚顺县17214412022清原满族自治县277210142ill23新宾满族自治县27721014211l24本溪市72052043036025本溪满族自治县46030021015326桓仁满族自治县310240 200 160 130 100 27丹东市590 460 390 290 28风城市325 245 175 160 15529东港市30423919914430宽甸满族自治县32224520515531锦州市541498399351300 288 32凌海市320 280 250 200 144 33北镇市290 245 215 160 150 140 12034黑山县250 200 160 1209S35义县250 200 160 120 110 9836营口市51141831428837老边区31230028838鲅鱼圈区28524020439大石桥市28023016840盖州市27522516841阜新市4173723322964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33020016014243彰武县15913812044辽阳市65849731728825245弓长岭区38033028023114446灯塔市433 377 328 280 2201日0 144 47辽阳县432 380 334 284 213 160 12048银州区408 357 326 282 49清河区357 326 282 50开原市343 313 271 236 20617651调兵山市35732628224620617652铁岭县28224620053昌图县326282246 211 176 150 54西丰县282 246 211 176 55朝阳市420 360 310 270 56北票市320 260 150 57凌源市320 260 160 58朝阳县160 145 130 59建平县380 270 220140 60喀左县260 150 110 61盘锦市512 451 410 373 62大洼县239 211 180 13463盘山县20617713464葫芦岛市49946241332528865兴城市32627222718166南票区280 240 200 67绥中县293 225 173 144 120 68建昌县280 240 200 170。
沈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收费明细表
中房集团辽宁置业有限公司编制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以财务分析法为例。
比如杭州某上市公司的房产开发成本明细是这样的。
1、土地费用,包含征地费、土地出让费等,即通常所说的楼面地价等。
这项成本比较明确,拿地时就能够确定了。
2、前期费用。
包含土地平整、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勘察、监理、施工水电、审标费、测绘、可行性研究、前期工程费等。
通常标准为120—400元/平方米左右。
其中,规划设计费占到该项费用的70%-80%左右,而各个楼盘规划设计费,也根据楼盘定位与设计公司好坏,差距甚大。
3、基础设施费。
包含接水、接电、市政道路、弱电、绿化、煤气、照明、环卫、有线电视、排水排污、基础设施费等,通常标准为350—500元/平方米。
该项费用中接电与绿化费用所占比重比较大,各为1/4左右,而绿化费用根据物业类型不一致也有所差异,比如高层小高层单体绿化通常在120-150元/平方米左右,好一点在150-200元/平方米,而多层则有可能达到300-400元/平方米,个盘之间差异性比较大。
4、建安工程费。
包含基坑围护、工程桩、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样板房、精装修费用,与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成本,毛坯房通常标准为2000—2500元/平方米左右。
其中土建成本最高,通常都在1500元/平方米左右,接下来是安装与装饰工程费用。
5、公共建筑建安工程费。
包含会所建安工程与公建建安工程成本。
这块费用也能够归并到建安工程费用上面。
通常为120—160元/平方米6、公建配套费。
包含水电煤、市政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高教费、物业基金、消防、人防工程费等。
7、开发间接费。
这块费用有员工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办公费、展览费及其他费用,即通常意义上的管理费与营销费,这块费用通常占到销售收入的3.5%—4.5%来核算,通常为300—400元/平方米。
8、税费。
如营业税附加与土地增值税,通常为销售收入的6%左右。
沈阳市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沈阳市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一、关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以外其他用途土地级别及有关地价标准的使用
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本次土地定级采用分类定级,共分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相关用途适用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出让金标准参见附表。
3.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还原利率
商业40年、还原利率8.02%,住宅70年,还原利率7.01%,工业50年,还原利率5.77%。
沈阳市商业用地1~3级容积率修正系数
沈阳市商业用地4~9级容积率修正系数
沈阳市住宅用地1~3级容积率修正系数
沈阳市住宅用地4~9级容积率修正系数。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沈政办发〔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30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国土局《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2日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市规划国土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供给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规划国土局完成了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标准更新工作,制定了不同土地用途(业态、主要功能)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一、凡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底价在评估测算基础上,按照市地价评审委员会定价等程序确定,不得直接套用本基准地价标准(附件1中表1、2、3)。
二、土地级别范围分商服、住宅和工业3种,其他用途(业态、主要功能)土地级别范围参照上述3种用途确定。
三、基准地价标准为平均容积率对应的价格标准,其他容积率基准地价标准为平均容积率价格标准乘以容积率的修正系数。
四、出让金标准为地面价格,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价格标准,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新征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五、商服用地基准地价标准按照一级类和二级类分别确定。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二000年二月十七日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和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的价格行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公有住宅出售价格、房租标准、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建设收费、中介收费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
第四条房地产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管理部门是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的主要管理部门。
市财政、建委、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第六条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宗地评估价格为依据,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
基准地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人应当事前委托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评估出让底价,由市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共同确认。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价格,可按有关规定自主交易。
第九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基准地价法
基准N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土地估价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算地价是在掌握委估宗地所处的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及其修正系数表的基础上,根据所调查的影响地价的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指标,确定出各因素的修正系数进而评估出土地资产价格。
基准N1.1 确定级别基准地价:委估宗地位于基准土地级别土地范围内,根据《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规定的基准地价控制标准,沈阳市基准归并用途基准土地级别1土地的基准地价为基准基准地价1元/平方米。
基准N2.2 调查地价影响因素:据现场调查分析,确定影响该宗地地价的主要因素有:(1)基础设施配套状况;(2)交通条件;(3)宗地形状;(4)用途。
基准N3.3 确定修正系数:根据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评估成果中的《基准归并用途1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和《基准归并用途2宗地地价修正系数指标说明表》,确定影响地价的各项因素的修正系数如下:
基准土地级别2基准归并用途3修正系数指标说明表
基准土地级别3基准归并用途4修正系数表
委估宗地各项因素具体条件及修正系数表
基准N4.4 进行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由于沈阳市城区基准归并用途5为基准归并用途年期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待估宗地以基准取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为基准土地使用年限年,基准年期修正文字。
基准N6.5 进行期日修正:基准期日修正文字
基准N7.6 确定修正后地价:基准计算过程。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辽土字[1993]2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土字[1993]22号)各市土地管理局、物价局:现将《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搞好土地估价,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第55、56号令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估价内容,包括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宗地(地块)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土地清查估价中所涉及的其他各种形式土地价格的评估。
基准地价是指各城镇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指市、县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正常土地市场中,按正常经营管理条件和政策作用下,具体地块在一定使用年期内的价格。
出让底价是指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考虑到特殊政策等非市场因素,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凡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了租、抵押的,以及土地主要用途改变、他项权利的设定或变更的,无论其有偿还是无偿,均须按本办法先进行土地估价。
第二章土地估价机构第五条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别。
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六条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沈阳市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区及三环以外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测算,指定了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图及范围说明》、《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城区出让金、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等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用途等修正。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收取出让金、租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地价指数,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修正系数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土发[1994]67号)同时废止。
2002年11月20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以外其它通途土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的适用。
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本次按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途分别定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辽政办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6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由政府运作改为市场运作,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补贴,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力争一到两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
二、补贴标准2008-2009年,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5.5万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浑南新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4万元,新民市、辽中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8万元;康平县、法库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3万元。
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沈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汇编(整理版)
目录1.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02]54号)2.关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91号)3.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4.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5.关于加强售楼处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10}142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1]71号)7.沈阳市酒店式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96号)8.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47号)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2002年3月21日沈规国土发[2002]54号)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话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物退让规定》(沈规发[2000]18号文件),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居住建筑容量控制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住宅项目,在满足建筑密度、绿地率要求前提下,其容积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居住建筑(不含别墅)容积率不大于1.0。
(二)多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7。
(三)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3.5。
(四)高层、多层、低层混合布置按上述指标的上、下限值进行控制。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通过上不再审批七层住宅。
第三条二环以内,规划为非高层区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插建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
第四条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地块,不再审批零星插建居住建筑。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五条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两侧的距离(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以下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沈政办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矿产资源整合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关于沈阳市矿产资源整合的工作方案(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关小上大,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为方针,通过矿产资源整合,逐步实现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能和安全生产系数,提高矿产品深加工水平和高科技含量,有效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全市矿业开发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
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原则上1个矿区只设置1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1矿多开等问题。
沈阳市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2008
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进行了评估更新,制定了新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土地级别图及级别范围说明》、《沈阳市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等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在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能单独套用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收取出让金的标准在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
对于租赁用地的租金收取,暂按本通知公布的土地级别对应的租金标准查表收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土地价格指数,调整或更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各项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46号)、《关于调整沈阳市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7〕17号)、苏家屯区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和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苏政发〔2005〕43号)、原新城子区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子区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新政发〔2005〕34号)、原农业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沈阳农业高新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农开发〔200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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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沈规国土发[2008]64号配套资料
二零零八年二月
沈阳市基准地价表
2
沈阳市出让金表
2
沈阳市商业用地年租金及出让金标准
沈阳市住宅用地年租金及出让金标准
注:05、06、07类用地中未列出的二级地类分加别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基准地价不进行修正;表中列出的各地类均按照相应用途相应级别的修正体系:各类用地修正后的地价均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
关于容积率修正
一般而言,容积率的提高,表明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土地价格也会相应的增长。
但地价随容积率升高,增长速度会逐渐放慢。
在基准地价基础上进行宗地评估时,容积率修正对地价的影响程度是非常重要的。
基准地价评估过程中,已经分析得出容积率修正系数关系式,从而得出不同容积率下的修正系数(见下表)
容积率修正系数回归方程
一级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一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二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三级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三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四级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四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五级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五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六级一类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六级一类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六级二类商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六级二类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七、八、九级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七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八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九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25%……-25%)
二级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二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25%……-25%)
三级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三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35%……-35%)
四级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四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35%……-35%)
(+35%……-35%)
六级一类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六级一类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六级二类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六级二类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七、八、九级住宅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七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八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九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一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一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
二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二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
(+35%……-35%)
三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三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
四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四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
五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五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
沈北、苏家屯一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沈北一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
苏家屯一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
沈北、苏家屯二级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沈北、苏家屯二级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
沈北三级一类工业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说明表
沈北三级一类工业地价修正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