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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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黄政[2006]17号
【发布部门】黄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27
【实施日期】2006.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已经5月2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负责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交办、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信访人请求市人民政府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进行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的;
(二)请求复查、复核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三)提供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书。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以及请求复查、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信访人应当在复查、复核请求书上签名或盖章。
复查、复核请求书应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信访人可以以信函方式向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邮寄复查、复核请求,也可以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递交复查、复核请求。
第六条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及相关资料经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1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告知信访人、受理或复查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
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复查、复核的,应当自决定受理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10日内将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及相关资料,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