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什么.doc
是民事权利?它有什么特点?
是民事权利?它有什么特点?答:民事权利,就是民法上的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我国民法所享有权利,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权利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通过享有这一基本权利,民事主体才得以在社会上自下而上并延续。
2、民事权利具有广泛性。
它比任何其他法律中的权利更为广泛。
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享受民事权利。
3、民事权利在民法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
它有别于其他权利在其他法律部门的地位。
民事法律规范无一不与民事权利有关。
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事法律规范就是关于权利人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问:我国民事权利的分类包括哪些?答:我国民法保障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人身权;另一类是财产权。
1、人身权。
(1)人格权:它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具有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等。
(2)身份权: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分而产生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和监护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既含有人身权,也含有财产权。
2、财产权。
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包括:(1)所有权;(3)经营权;(3)承包权;(4)使用权;(5)财产担保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6)债权;(7)知识产权;(8)继承权。
问:我国民法保障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什么特点?答:1、人身权的特点。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离开权利主体的人身就没这种权利(2)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
(3)人身权没有财产内容,不能用金钱评价其价值。
(4)对人身权的侵犯可以引起财产关系的发生,可以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2、财产权的特点。
(1)财产权一般可以计算其金钱价值。
(2)除个别的权利(如继承权、使用权)确实不能由权利人自行转让外,一般均无人身特性,可以自由转让。
(3)对于侵犯财产权的民事制裁的方法,主要是财产制裁。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是什么?英美法系: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②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具有法律意义;③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大陆法系:①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②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的分类基础建立的;法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法律;③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体系。
2、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什么?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3、什么是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什么?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有机联系的整体。
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法的效力的含义是什么?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时间有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5、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1)法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2)法对事的效力(即法律适用哪些事)(3)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主观题概念比较(二、三、四、五)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权益:指称权力的目的。
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指称权力的范围。
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
权能:指称权力的作用。
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6. 【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
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
7.【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8.【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a.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而请求权需要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b.支配权有排他性,而请求权没有※9.【形成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抗辩权: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变动权,但形成权的功能为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但抗辩权为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民法总论学习要点
民法总论学习要点第一章: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有哪些特点?4、民法的渊源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三章: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其分类第四章: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5、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6、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7、监护的概念8、监护人的设定9、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及司法解释第9条)10、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法律后果11、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法律后果及死亡宣告的撤销1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第五章:1、什么是法人?法人具有哪些基本法律特征?2、法人的分类3、设立中的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5、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分支机构6、法人的合并、分立及其合并、分立后债务的承担7、法人的终止第六章:1、合伙的概念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
3、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4、退伙和入伙债务的承担第七章:1、民事权利的分类(主要: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民事权利的保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3、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第八章:物的分类第九章: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行为的分类3、意思表示的概念、形式4、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哪些?5、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错误、误传)6、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概念和构成要件)7、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8、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撤销权行使的时间:1年)9、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其类型10、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概念12、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要求有哪些?13、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第十章:1、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类型(主要: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本代理、复代理)3、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4、代理权行使的限制(自己代理、双方代理)5、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哪几种情况?6、试述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什么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什么【为您推荐】蒙阴县律师上饶县律师沙坡头区律师太康县律师长安区律师大方县律师阳新县律师温江区律师民事权利实则就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利。
可以提升自己对于物品和财产的控制权,帮助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
那么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什么?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什么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一)主体的平等性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二)内容的统一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及保护对象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切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人格权的内容和特点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了人的身体权、精神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特点是固有性、不可变更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侵犯性。
3. 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相关的规定包括了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并应当独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2.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年龄、婚姻、监护、行为能力委托等方式,终止则是通过成年、婚姻、监护解除等方式。
3. 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因为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符合法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要求,合法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和民事法人1. 法人及其分类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法人主要分为了自然人法人和单位法人。
2. 法人的设立和登记法人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和法人资格条件,法定程序设立,民事法人人通过公示等手段完成登记。
3. 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行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受独立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主体主动作为以及遵从一定的意志,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及实践行为的统称。
民法论述题
论述题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事行为与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总的指导思想;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特征:1、,一律平等;平等;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义务关系;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4、,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民事主体在进行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不得违反社会一般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名词解释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①财产权与人身权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③绝对权与相对权④即得权与期待权:⑤主权利与从权利⑴主权利: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⑵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①民事权利的行使⑴权利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⑵禁止权利滥用⑶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义务认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以意思表示未构成要素的行为;;;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实场经济基本法,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继承权法律制度.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民事司法、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没有后者就不可能存在前者;前者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行为和非行为事实;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⑵法律事实必须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⑶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法律规范的,有的是道德宗教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在协商基础上建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离开了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享有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有相应的权利限定;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一方承担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消灭;因此,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法及案例2-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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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达人“犀利哥”
•
3月5日上午,在众多热心网友的
帮助下,“犀利哥”和他的家人在
宁波市精神病院相聚了。经过确认,
“犀利哥”是江西上饶人,名叫程
国荣,与家人已经失散了11年。程
国圣说,他哥哥程国荣有两个孩子,
一个11岁,一个10岁。“当时他说
是出来打工的,但是后来就没有了
音信。家人出外找过好多次,但是
张某从外地回到家里。得知一切后,便首先提出要与张妻恢复夫
妻关系。张妻不同意复婚。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妻复婚,并
返还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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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并讨论:
• 人民法院裁决工艺美术厂不能申请张某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 人民法院受理张妻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 张某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才能宣告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 如何处理张某的请求? • 如果张妻于2002年9月将与张某所生的6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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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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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拥有一处四合院,共有房产17间,2001年,老人
在世时与儿子办理了房产赠与公证,将全部房产赠与给儿
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2年,老人病逝,女儿得
知四合院已经赠与并全部转移至弟名下,女儿认为父亲生
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本不具备行为能力,如何能将全部房
产赠与弟,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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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和程序: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近亲属、 债权人、合伙人等)向住所地法院申请,无先后顺序 之分;法院受理并公告,公告期半年。
• 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财产设定代管人(有顺序性) (可作为原告);清偿失踪人债务,并追索债权。
• 撤销需经法定程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做 出。
民法学简答题
民法学简答题(总4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民法学简答题第一部分总论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三、宣告死亡(★简答★★选)(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民法选择题概念
民法选择题、概念关系及问题一、概念1.民法: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后天获得。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一种资格。
5.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说明:法人与公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社会组织。
6,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这一行为可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7.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概念的重点是:在代理权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8.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的重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9.财产所有权: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自然人和法人
第一部分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 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民事权利能力为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可 能性, 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能性 , 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 自然人 还必须实施法律行为, 还必须实施法律行为 , 为自己设定权利或承担 特定的义务。 特定的义务。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 能力, 但为保证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 能力 , 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所以, 所以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 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宣告死亡
(一) 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 申请, 按照法定程序, 申请 , 按照法定程序 , 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 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 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被宣告者须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限 (1) 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 年; 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 从意外事故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发生之日起满2年 发生之日起满 年;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 从战争结束之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日起满4年 日起满 年。
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
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案情】2004年初的一个早上,胡某驾驶出租车,为抢客源,胡某看周围无交警,便闯红灯飞速行使。
车到一个菜市场的时候由于速度较快、刹车不及,撞倒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
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有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胡某无驾驶资格。
经过法医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分娩后,发现孩子(甲)残疾,经鉴定,甲伤残是因为王某受伤后服用的恢复药物(为治疗而必须服用)所致。
于是在检察院对胡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时候,王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等。
问:甲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答案与解析】此案例是根据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改编的,法院在审理时,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意见:一种观点是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种观点是甲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存在分歧的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不同。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该说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所以,自然人在独立呼吸之时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继承法》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我国的《继承法》28条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份额;若是死胎的,为其保留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
”可见,在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父亲——被继承人死亡时,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除此以外,我国民法上没有对胎儿规定任何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王某的孩子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根据。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就意味着只有已出生的人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依法不具有任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 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的解释(一)》第31条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 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 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 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自然人概念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01
自然人概念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 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 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4、胎儿在腹中时,其父母遭遇侵权残疾或死亡的,胎儿 出生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抚养费。
• 观看 视 频 《 今 日 说法 20210222民之法典——生命尊严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生理死亡
第15条 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 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 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 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学概论综合练习名词解释和简答
二、简答题:
1、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答: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公民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有所差异具体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但前者不能超越后者限定的范围,任何超出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为都不认为是法人的合法行为。
一种继承作为。
4、犯罪构成:
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
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5、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
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法与xx的关系?
答:
道德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3、(略)
答:
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协从犯。
4、(略)
答:1.7万元属于黄某与陆某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予以分割,陆某取得0.85万元,剩余的0.85万元由陆某、黄甲、陆乙各自继承三分之一
综合练习一
一、名词解释:
1、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认可的并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xx的总和。
2、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称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简论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及其原因
简论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别离及其原因简论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别离及其原因这篇简论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别离及其原因,是XX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键词: 当事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别离内容提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当事人能力那么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二者分别描述了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法律主体资格。
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二者又相互区别并出现相当程度的别离。
从民事程序法的独立性及民事实体法相关理论的缺陷入手,对二者别离的原因进行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一般理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各国对此称谓不一,如罗马法中称为人格,法国民法典中称为民事权利的享有,德国、瑞士、俄罗斯民法典中称为权利能力,日本那么称私权的享有等等。
一般而言,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当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无决定着某一具体民事主体能否成为实体当事人。
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或民事诉讼资格,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当事人能力不以具体案件为前提,而是从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对某人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加以考察和确认。
当事人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有当事人能力的主体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力的意义在于,只有存在这种资格的人进行起诉或应诉,才可能发生法律规定的诉讼法律后果;法律也只对有能力或有资格的人发生规定的后果[1]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密切联系、相互适应的,二者分别描述了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法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义务归属的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当事人能力那么是作为诉讼主体接受诉讼法上的效果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诉讼上的主体地位[2],是一般地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有这种资格或能力,才可以从事诉讼法上的各种诉讼行为,成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承受者,并通过各种诉讼行为取得诉讼法所成认的诉讼效果,法院判决其作为实体权利和义务所归属的主体,也才会有实际意义。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学民事权利
• 专属权,指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人 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继承,如人身权(法 人、组织的名称权除外)。 • 非专属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物权、 债权等财产权利均属此类权利。
7.原权利与救济权
•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 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 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
形成权:撤销权 解除权 追认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永久
1.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社员权
•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 如物权、债权等。 • 继承权,就其内容看属于财产权,通常继承 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的。
•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主体 不可分离的权利。 • 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 • • • •
下列行为中属于自助行为的是( ) A 反击行凶者保护自己的人身权 B 暂时扣留乘车不买票的人 C 通过给付之诉使责任人返还原物 D 为救助被洪水所困财物而未经同意使用 他人小船
• 下列行为中,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属于自力 救济且不负责任的是( )。 • A、甲为保护自己的桃园免受小偷侵扰在桃园 的四周架设高压电网,致使小偷被电死 • B、甲为看家护院养有狼狗五条,小偷乙要入 院中被狼狗咬成重伤 • C、甲因情势急迫将盗贼放在屋前的汽车轮胎 扎破 • D、甲见小偷乙在屋中寻找钱物,乘其不备将 其左臂砍下
• 请求权是特定人可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 现。
• 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 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 终止等权能”。
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摘要:传统观点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是受限制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我们认为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市场经济呼唤法人民事权利的一律平等,也必然要求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本文试图通过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探讨,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法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市场经济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法人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认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认可了法人在民法中的”做人资格”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并在整个主体存续期间内享有。
但法人毕竟是由法律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本质属性与作为平等自然生命体的自然人不同,最主要地体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无差异性,而法人权利能力因不同法人的性质、目的事业、业务范围、社会责任的不同,权利能力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不同具体体现在:1、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自然人生命体的存续作为其存在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②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毫无差异的,每个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内涵与外延都是一致的,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
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取决于其法人章程和设立人意志等。
3、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不同法人的某些民事能力专属于法人享有,自然人不享有,如土地、矿藏资源的所有权、申请破产的权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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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什么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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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实则就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利。
可以提升自己对于物品和财产的控制权,帮助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
那么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什么?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什么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
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一)主体的平等性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二)内容的统一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
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
(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矗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
(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有着很严密的法律解释。
它的存在能够帮助稳定各个公民的生存平等性。
并且在很多时候,只有享有民事权利,才能够做更多的事情,才能够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所以说建议先了解一下关于民事权利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