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工作研究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工作研究刑事和解政策是“刑法赋予人类的同情之泪”,是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新型手段,让犯罪嫌疑人深刻自省自律,让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践中,刑事和解已逐渐在我国司法土壤上扎根成长并绽放光芒,但是在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工作模式、角色定位、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实践效果、各规则间的衔接与配合尚不成熟等方面仍然面临很多挑战,这些弊端和不足也是检察工作中需要不断克服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的运行现状(一)主要做法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进行和解试验并尝试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协商的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模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模式,指检察机关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加害人与被害人有和解意愿的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将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此种模式201X年XX就已经有明确的相关实施意见,如规定:“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指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公检法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
”但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弊端,主要原因是刑事案卷具有保密性,在无权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分清是非曲直,不宜主持调解。
另外,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活动,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把一定的刑事司法权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违法之嫌。
2、检察机关主动调解模式“检察机关主动调解模式,指通过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沟通、教育、劝解工作,检察机关说服双方就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促使被害人放弃对加害人刑事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该和解模式是XX省XX市检察机关创造的一种新的司法调解方式,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同时当事人双方有接受调解意愿的案件,通过单独劝导和说服加害人与被害人,在确定时间和地点后,召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学校或单位的代表,共同参加由检察官主持的和解会议。
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机关规范适用之探索
不 同 于 我 国原 有刑 事 自诉 案 件 中 的 调 解 制 度 . 有别 于乡 村 民 间 中 的案 件 私 了 。这一 也
众 的认 同 ,其 良好 的 法 律 效 果 和 社 会 效 果
已经 逐 步 显现 出来 , 效 地 防 止 了再 犯 罪 , 有 较 好 地 保 护 了 被 害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化 解 了 社 会 矛 盾 . 进 了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约 了 司 促 节
成 年被 告人 的 行 为 构 成 犯 罪与 否 外 .还 根
犯 罪 的 主要 原 因 。因此 , 采取 措 施 让 贫 困学
结果 与预 期 值 相 差 甚 远 时 ,产 生 不 认 罪 服
法 的抵 触 心 理 。 其 次 , 注重 前 途 教 育 , 助 帮 未成 年 人 克 服 盲 目乐 观 与 过 于 消 极 两 种 情 况 。 践 中 , 处缓 刑 的未 成 年 人有 盲 目乐 实 判 观、 自以 为万 事 大 吉 的 心 态 。 判 处 实 刑 尤 而 其 是 较 长 刑 期 的未 成 年 人 则 消 极 悲 观 、 心 灰 意 冷 。因此 , 审判 人 员 加 强 这方 面 的 思 想 疏 导 工 作 .告 知 放 到社 会 中 改 造 的 缓 刑 少
从 以 上 对 刑 事 和 解 的表 述 中可 以看 出
法 资 源 , 高 了 诉讼 效 率 。 但 是 , 于 缺 乏 提 由 立 法 规 范 和相 应 配 套 措 施 ,检 察 工作 实 践
中不 可避 免 地 产 生 了一 些 不 规 范 问题 。 本
法 程 序 中体 现 了对 当事 人 的权 益 保 护 。此 外 .刑 事 和 解 的 启 动 必 须 符 合 一 定 的前 提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工作调研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工作调研[摘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新的思路。
刑事和解应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具体实践运用,本文主要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对刑事和解工作进行探讨。
[关键词]审查起诉;刑事和解;适用;研究所谓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本文主要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刑事和解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9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消息传出后,许多人认为法院这么做是鼓励“私了”,一些人甚至提出,如果案犯赔了钱就能减免刑罚,则意味着司法机关偏重富人利益,漠视弱势群体。
基本上把刑事和解等同于刑事案件私了。
传统的犯罪观认为,犯罪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因而对犯罪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而不允许调解。
那么,刑事和解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是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最直接的依据。
同时还规定,“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探讨摘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是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通过实施刑事和解程序来处理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
现阶段,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引下,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不仅仅要表现为刑事责任的承担,更要尽可能地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
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刑罚的目的不在于单纯地依靠惩罚方式消灭犯罪,更在于如何有效地预防犯罪与控制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机关的适用有了适宜生存土壤。
远观域外,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等国均已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机关的适用程序,且已顺利开展有相当长的时间,使这些国家的刑事司法面貌有了一定的改观,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国自2001年开始,在北京、上海、湖南、烟台等省市的检察机关先后出台了刑事和解的试行文件,有效地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处理当中,一度受到了刑法理论界和检察实务部门的热烈探讨,刑事和解通过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有效地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承担着刑事和解主持者的角色,也肩负着刑事和解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和解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本文以检察机关这一特定主体为切入口,更深一层次剖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机关所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完善建议,探索符合我国检察机关本土化的刑事和解司法程序。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存在问题;完善一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一)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内涵及特征1.理论内涵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刑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作为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刑事和解以促进社会和谐,充分保护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求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最终目的。
目前关于刑事和解理论阐述,学术界较为认同的是陈光中教授对刑事和解的解读,即:“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
论审查起诉过程中刑事和解的公开审查制度
{占 l 缸会 } I
己1年 月中 口1 5 () 3
论审查起诉过程中 刑事和解的公开审查刮皮
王 芳
摘 要 目前, 我国理论界对刑事和解的利弊存在一些争议,
指导 意见 ,
关键 词
审 查制度
和解
原则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5 -1 10 .522 1)50 10 愿 出发可 以从 另 一个 侧面 考 察加 害 一方 的主 观恶 性 和社 会危 害
中图 分类 号 : 2 D95
一
性, 因此对 于量 刑结 果有 一定 的 影响 。在刑 事 和解 审查过 程 中 , 侦查机 关和 审判 机关 也有所 体现 , 但是 实务 中对于刑 事 和解 的实 必须对 被害 人的 真实意 愿严 加审 查 , 保被 害人 的合法 权益得 到 确 践应 用并 没有 统一 的标 准 , 也缺乏 普适 性 的操 作规程 。因此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护 。 司法 实践 中存 在 一定 的难 度 。仅 就人 民检 察 院审 查起 诉 环节 来 ( ) 三 结果要 求 说 , 于当 事人 达成 刑事 和解 的审 查也 具有 复 杂性 , 察 人 员不 对 检 当事人 达成 刑事 和解 以后 , 司法机 关根 据案件 基本 事实 以及 仅要 对刑事 和解 的真 实性和 自愿性 进行 审查 , 同时要 在确 认刑 事 各 种法 定 、 酌定量 刑情 节 , 对案 件 作 出相应 的处 理 。在刑 事和解 和解之 后 对其法 律 责任进 行 审查 , 并作 出相 应 的处理 决 定 。 的公开 审查 过程 中, 以对拟 作 出的 处理结 果一 并提 出意见并 征 可 二 、 事和 解公 开审 查制 度 的程序 刑 求 意见 。 达成 刑事 和解 后 的处 理结 果 因案而 异 , 但主 要有 以下几 建立刑 事 和解 的公 开审 查制度 , 须确 立一 套完 善 的 、 必 具有 种 结果 。 可 操 作性 的程序 , 有符 合这 一套 程序 , 能确保 使用 刑 事和解 只 才 1是 否不 起诉 。刑事 和解 以后 , . 贯彻 宽严 相济 刑事 政策 , 对 的合法 性 与合理 性 。建立 刑 事和解 的 公开 审查制 度 , 有程 序 、 于 符合 不起 诉条 件 的 , 以作 出不 起 诉决 定 。 内 可 但这 里仅 限于相对 容、 果三 方面 的要 求 。 结 不起 诉 。 ( ) 序要 求 一 程 2 是 否建 议适 用 简易 程序 。不 符 合不 起诉 条件 并需要 向法 . 此 处 的程序 要求 , 的是 程序 意义 上 的原则 性要 求 。 先确 院起 诉 的 , 于符 合适 用 简易 程序 条件 的 案件 , 指 首 对 在起诉 时 同时建 立 一定 的原 则 , 在这 些 原则的基 础上 建立刑 事和 解 的公开 审查制 议 法院适 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 为轻 微刑 事案 件快 速 办理 , 高效 作 提 度 , 实施 具体 的操 作 。 并 率, 节约 诉讼 成本 。 1公 开审 查原则 。 . 建立 刑事 和解 公 开审 查制度 , 重要 的就 最 3 是 否建 议适 用 普通 程序 简化 审 理 。对于 不符合 适用 简 易 . 是 强调 公 开性 。除涉 及 国家秘 密 、 商业秘 密 、 人 隐私 以及 未成 程序 条件 的案件 , 个 由于被 告人认 罪 , 以在开庭 审理 的过程 中 , 可 建 年 人犯 罪案 件外 , 必须 公 开审 查 。增 强刑 事 和解 的公 开性 、 明 透 议法 院适 用 普通 程序 简化 审 程序 。 度, 让双 方当事 人 在公开 的环境 中 , 了解双方 的意愿及 真 实表示 , 三、 建立 刑事 和解 公 开审 查制 度 的意 义 并 使他人 及社 会 了解刑 事和解 的真 实过程 , 防止 私下 交 易和暗箱 刑事 和解 公开 审查 制度 , 具有 公开性 、 自愿性 , 以及 当事 人双 操作。 方 到场 、 充分 发表 意见 等特 点 , 突破 了以往 刑事 审查 中的 公权单 刑 事和 解 的公开 审 查 , 由检 察机 关二 名 以上工 作人 员 进行 , 独对 一方 的 审查 , 实现 了法律 效果 与 社会 效果 的有机 统 一 。 建立 案 件承 办人 主持 , 名书 记员 记录 审查过 程 。 一 审查 过程 中必 须有 刑事 和解 公 开审 查制 度 , 具有 以下 意 义 。 。 双 方 当事人 或其 法定 代理 人 、 亲属 在场 , 近 其他 人 可 以旁 听 。对 第一 , 程序 上确 保 刑事 和解 的正 确适 用 , 免和 减少 刑事 在 避 于特 定 案件 , 以邀 请有 关人 员参加 旁 听 。 可 和解 的弊端 。 由于 目前 人 民检 察 院适 用刑 事 和解 政策 存在 一定 2 听取 双方 当事 人意 见原 则 。审查起 诉 环节 的刑 事和 解 公 的困难 和缺 陷 , 当事 人达 成 和解 的真 实性 、 . 对 自愿 性 以及和 解效 开审 查, 重检 察机 关 的审查 功能 。 察 机关 工作 人员 在 审查刑 果 的审 查具 有一 定难 度 , 注 检 因此 建立 刑事 和解 公 开审 查制度 , 以 可 事 和解 的过 程 中 , 必须 召 集双方 当事 人或 其 家属 在场 , 全面 听取 加 强对 当事 人刑 事和 解 的审 查 , 泛听 取 意见 , 广 从双方 对质 的角 双 方 当事人 的意 见, 面对 面地 了解 当事人 各 自的意见 并确 认双方 度 , 保证 刑事 和解 达 到最 大 限度 的完 美 。 第 二 , 实体 上保 障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 充分 实现 , 重 受害人 在 尊 意 见达 成 一致 。避 免偏听 偏信 。 ( ) 二 内容要 求 的诉求 。刑 事和 解后 的处 理 结果 , 不论 对 于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在 刑事 和解 的审 查过程 中, 了要在 形式上 和程 序上 保证 公 还 是被害 人或 者被 害人 的近 亲属 , 除 都会 在不 同程度上 产 生实体上 开、 公平 、 自愿 , 且 在实 质 内容上 也要 严格 把关 。 而 必须 查清 案件 的影响 。一 般情 况下 , 事和 解后 的处 理 对犯 罪嫌疑 人 、 刑 被告人 事 实 , 认刑 事和 解 的 内容 和 范围 , 确 必要 时要 对和 解协 议 的真 实 有 利 , 体现 了罪 责刑 相 适应 的 原则 : 且 而对 于被 害人 或者被 害人 性 予 以审 查。 的近 亲属 而言 , 一方 面 , 尊重 了被 害方 的意愿 , 产生 良好 的社会 后 首先, 查清案 件 事实 。 案件 承办 人在 提前 完成 阅卷 、 问 、 讯 询 果, 一方面 , 可 能产 生不 利 的后 果 , 合法 权益 难 以充分 实 另 却 其 问、 调查 等工 作 , 并对 案件 情况有 一 定 了解 的基 础上 , 双方 当事 现 。 将 因此 , 察机 关必 须严 格 审查 , 检 建立 刑事 和解 公 开审 查制度 , 人 组织 到一 起 , 核实 案件 的真 实情 况 , 查清 案件 事实 。 可以直接 、 全面 地 听取 当事人 的 意见 , 分保 障当事 人合 法权 益 。 充 其 次 , 查加 害 人 的主观 恶性 和社 会危 害性 。 审 通过 对 案件 的 总之, 建立刑 事 和解 公 开审 查制度 , 为 了有效 适用 刑事 和 是 审 查和 听取 加害 人 的意 见 , 断加 害人 的犯 罪 时的主 观恶 性 、 判 事 解 政策而 进 行的 一种方 法上 的探 索 , 于审 查起诉 环节 审查 当事 对 后 的认 罪 、 界表 现 , 悔 以及 』害 人的 社会 危害 性和 做 出 的相应 补 人 刑事 和解 具有 方法 性 的意 义 , J u 目前 可 以在 实践 中尝试 应用 。 然 救 措施 , 以此 作 为其 刑事 和解 的前 提 。 而 , 理论 体系 目前 还不 够成 熟 。只有 进 一步 在理 论上 探讨 , 其 在 再次 , 查被害 人真 实愿 望 。 害人 是 在犯罪 中遭 受 损害 的 实践 中应用 , 能逐 步 发现 问题 , 审 铍 才 并在 实 践 中得到 进一 步完 善 。 方 , 害人 虽然 对 于刑 事定 罪没 有决 定权 , 是从 被害 人 的意 被 但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探析作者:邱华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摘要我国正处于改革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引发社会矛盾的不断显现。
运用单一的诉讼模式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的局限已日益突出,多元化方式解决问题的需求强烈,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确立正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是轻缓化的诉权运行方式。
刑事和解制度必将对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能产生影响,如何保障公诉案件刑事和解依法进行值得探究。
关键词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公诉权作者简介:邱华静,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49-02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立法确立的发展路径,验证着其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彰显法律效果等优点,是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真诚悔罪的基础上,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并在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由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缓化处理的制度。
豍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且这种和解不对抗第三人及公共利益,并通过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认可,其更深层次上是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有限让渡。
但嫌疑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只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达成的和解并不属于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不能放弃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可以考虑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是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依法适用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既是刑事和解制度的积极推动者,也是其依法运行的保护者。
如何创造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冰释前嫌”的条件,达到定纷止争与罪责相应的统一,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合法有度地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模式研究
【 基金项 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 目“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项 目批准号 0 8 B F X 0 7 3 )阶段性研 究成果。
【 收稿 日期】 2 0 1 3 —0 8—2 5
【 作者简介l 陈在上( 1 9 7 5 _ ) , 男, 河南太康人, 博士研究生, 公安部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 张永进( 1 9 8 6 一 ) ,
足, 进 而提 出相应 的制度 建构 , 最 大 限度 地发 挥刑 事和解制度 的价值 。
一
用 的法 律后 果等 有关 内容 。2 0 1 3 年 1 月 1日生效
的《 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诉讼 规则 ( 试行 ) 》 则 细化 了
当事人和解 的公诉 案件诉讼程序 。然而 , 立法 的轮
因 民 间 纠 纷 引 起 ,涉 嫌 刑 法 分 则 第 四章 、 第 五 章 规 定 的 犯 罪案 件 ,可 能 判处 三 年有 期 徒 刑 以 下刑 罚 的 ; ( 二 )除 渎职 犯 罪 以 外 的- . j - i f g _ C , ] 处 七年 有期 徒刑 以 下刑罚 的过 失犯 罪案 件 。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 人 在五 年 以 内曾 经故 意 犯 罪 的 ,不 适用 本 章 规 定 的程序 。 第 二百七 十 八条 :双 方 当事人和 解 的 ,公 安机 关 、人 民检察 院 、人 民
男, 河北邯郸人, 法学硕士, 邯郸市人 民检察院。
2 0 1 3年 第 5期
陈在上 张永进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阶段 刑事和解 模式研究
基础 不是制度建构 的充分条件 , 但却是其 制度 建构 和 实施 的必要 条件 。缺 乏理 论基 础 的制度 建
第 2 2卷
检察环节刑事和解问题探析及建议
检察环节刑事和解问题探析及建议一、刑事和解的发展(一)刑事和解在西方的发展西方的刑事和解,又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加害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员,自愿参与由中立协调人或者协调机构主导的对话和交流程序,通过协商的方式共同解决纠纷冲突。
世界上最早的“加害人-被害人”和解方案产生于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这也是“刑事和解”的雏形,从此刑事和解制度开始登上了司法的舞台。
这种和解尝试经过数年的完善,演变成了由政府补助、教会捐赠和社会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
随后,这项活动得到了大力的发展,至今,世界上已经有一千三百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其中欧洲和美国占了近四分之三。
(二)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发展刑事和解制度虽然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在我国也有着深厚的传统思想文化基础,我国自古便流传着“兼爱、非攻”、“和”、“仁”等思想文化,进入21世纪以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现实需要使得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修正案,其中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阶段及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此后,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又陆续出台了各部门的配套规定,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适用有了进一步的规范。
二、新《刑诉法》背景下的检察环节刑事和解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一部”配套规定正式施行,通过立法,公检法机关都获得了进行刑事和解的权力。
本文主要从检察环节来论述和探讨刑事和解的相关问题。
(一)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条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施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范围: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推荐下载】浅析检察环节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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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环节刑事和解
十余年来,检察机关率先在司法实务领域广泛探索刑事和解机制,理论界也围绕刑事和解展开了激烈深远的讨论与争鸣,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析检察环节刑事和解。
伴随着各省市围绕刑事和解制定的一大批规范性文件及规定的出台,以及诸多学者在理论法学、法哲学、刑事实体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各个角度展开的深入探索,标志着我们对刑事和解的研究,已经从初期粗放式探索上升到了更加理性、系统的审视以及解读、探索的高级阶段。
研究现状
如果说犯罪控制模式是一条流水作业的生产线,那么,正当程序模式则更像一个障碍重重地司法过程,其中的每一个程序都是为国家给被告人定罪所设置的法律障碍。
建立这一模式的理念有以下三个:一是保护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理念;二是所谓无罪推定的思想;三是平等武装的理念。
不仅如此,正当程序模式还对刑事制裁在道德和效用上持有一种怀疑主义的态度。
帕克的两个模式理论一经发表,就引起了西方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一些学术上的批评。
1970年,约翰格里菲斯发表了刑事诉讼的意识形态一文,提出了刑事诉讼的第三种模式家庭模式理论。
在格里菲斯看来,帕克提出的两个模式其实不过是同一诉讼模式中紧张状态的两个方面而已。
因为所谓犯罪控制,无非强调了国家减少犯罪行为的理想结果,而正当程序
1。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有关问题探讨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有关问题探讨[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和解的制度。
该制度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的作用和义务。
正确理解刑事和解,是司法实务中适用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机关;不起诉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一)刑事和解的合理性中国自古以来的“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和实生物”等思想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
几千年来儒家、道家都在提倡“和合思想”。
孔子在《论语》中提出“礼之用,和为贵”,道家提出“合异以为同”。
刑事和解,是对我国传统的“和合”、“慎刑”思想和调解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刑事和解也起到提高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降低再犯率,节约刑事司法活动的成本,优化司法整体资源的配置的作用。
(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在我国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是社会的需要。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刑事和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调动了被害人、被告人、社会、以及国家各方面的综合力量。
在此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了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起到消除矛盾,化解纠纷,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缓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避免犯罪人员在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的歧视与排斥产生报复社会反社会甚至再一次伤害被害人或其亲属从而宣泄自己愤怒与不满,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刑事和解制度在坚持依法合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被害人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得以弥补,双方的积怨从根本上得以消除,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方式(一)物质的和解方式物质性的和解方式是指加害人通过弥补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物质损失来达成和解。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刑事和解是指被告人和被害人自愿协商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具有快速、灵活、经济等优点,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然而,由于双方利益、社会公正等方面的考虑,刑事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需要建立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从检察机关的角度严格监督和管理刑事和解的过程与结果,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
首先,刑事和解的实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保障嫌疑人的自愿性和被害人的权益。
2012年,浙江省湖州市的一起双方当事人和解案件中,检方未审查双方和解的过程和结果,直接撤销了案件。
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检方是否具有权利撤销案件,以及是否应该对双方和解的过程进行审查。
此案呼吁监察机关建立完善的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保障检方的合法、公正行动。
其次,刑事和解必须考虑案件的性质和情况,避免导致不公正、不公平的结果。
2017年,云南省临沧市发生的一起强奸案中,检察机关不予备案,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遭到临沧中院法官和检察官的拒绝。
原因是因为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而且嫌疑人所犯罪行严重,检方认为双方和解违法。
但是,该案中的强制措施却可能导致受害人再次遭受伤害,显然不符合法律帮助被害人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的基本原则。
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双方和解的监督,使案件处理公正公平。
最后,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必须加强对检方的培训与管理,减少违法的行为。
2014年,湖南省一名检察官的刑事和解行为被质疑为“专职和解人员”,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此案,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学习和了解,严格规范检察官的行为,确保其在工作中不违法、不存私心,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总之,建立规范的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对于维护法律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相关机关需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于制度规范的培训,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透明、规范执行,实现社会公正。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检察监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摘要2013年1月1日,现行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该法专门分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也是刑事和解首次被刑事法律正式规定,这标志着刑事和解制度已被我国立法认可。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独特的案件处理程序,其在我国实践中已运行多年,旨在修补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化解纠纷矛盾和维护受害人权益,具有自主选择性、缓和矛盾性和互利共赢性等优点,对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稳定、建设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有着重大意义。
同时,刑事和解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案件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其以一个积极践行者的身份,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该规则详细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如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为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能更好的发挥监督职能,彰显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地位。
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和解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案件范围,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还必须有清楚的事实、充分的证据。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运行模式在实践中虽然已较为成熟,但是由于立法方面的不足,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欠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中的工作模式、角色定位、适用I范围、实践效果等方面存在很多弊端,这些都是刑事和解制度需要不断克服的问题。
笔者作为一名从事公诉工作的基层检察人员,结合自身办理和解案件的实际工作经验,对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制度进行阐述和深入剖析,针对和解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难题和问题,试图提出可行性的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提高和解程序的实际应用效率,避免司法腐败,最大限度的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独特的优势。
关键词:刑事和解;审查起诉;刑事诉讼IIABSTRACTOn January 1, 2013,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law special provisions of the public prosecution case of the parties to reconciliation, which is the first criminal law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which marks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has been recognized by our legislation.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is a unique case processing procedure, which has been running for many years in our country, aiming to repair the damaged social order, resolve disputes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has the advantages of autonomous selectivity, alleviate and mutual benefit,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ensure social order, maintain national stability,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At the same time,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can effectively save judicial resource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criminal cases.The procuratorial organ is the legal supervision organ of our country, exercising procuratorial power according to law, and after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promulgate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 ( trial )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can better play a supervisory function, and show the status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maintain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III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of the prosecu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ca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cope of the cases under article 277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followed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voluntariness and legality, must also have clear facts and sufficient evidence. The operation mode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cases, although mature in practice, due to the lack of legislation, it still lack specific operability norm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work model, role orientation, scope of application, practice effect and many shortcomings, which are the proble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The author, as a grass-roots procuratorate engaged in public prosecution,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work experience of reconciliation cases, and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of the review, attempt to propose a feasibility solution, further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improve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efficiency, avoid judicial corruption, and maximize the unique advantage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KEY WORDS: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Review of prosecution; criminal proceedingsIV目 录引言 (1)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及其意义 (2)(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 (2)1.刑事和解制度内涵界定 (2)2.刑事和解与相关概念辨析 (3)(二)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及背景 (5)1.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 (5)2.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背景 (6)(三)我国审查起诉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意义 (7)1.有利于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2.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8)3.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8)二、我国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9)(一)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 (9)1.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9)2.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主体 (9)3.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条件 (10)(二)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11)1.案件范围过窄 (11)2.赔偿标准欠缺统一规范 (11)3.影响检察人员办案积极性 (12)4.监督机制不完善 (13)5.约束机制不健全 (13)三、我国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15)(一) 合理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15)(二) 构建相对明确的赔偿标准 (18)V(三) 提高检察人员办案积极性 (18)(四) 完善刑事和解监督机制 (19)(五) 健全风险评估及违约救济制度 (20)结语 (22)参考文献 (23)致谢 (25)VI引言在和谐社会构建的政治背景下,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检察公信力,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积极探索适用刑事和解。
浅析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调解机制的建立
《 司法》 杂志统计 , 邦法 院归档 案件 中 9 % 的案 件未通 联 0 过审判 , 而是通过调 解 、 和解等 方式 获得解决 。法 国检察 官对轻罪和违警罪提起公诉前 , 可征得 当事人 同意进行调 解 。在中国 , 0 2年 辩诉 交易第 一案 在黑龙江 省牡丹 自20 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后 , 刑事调解制 度在我 国法学界和司法 界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 。在司法资源短缺的我国 , 刑事调 解制度可 以大量适用简易程序 , 很多案件 的结案时 间大 将 大提前 , 从而节约诉讼 成本 , 中有 限的 司法资源 办理大 集 案要案 , 实现社会最大公正 。 ( ) 事调 解制度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切 实保护 二 刑 传统的刑事司法理 论认为 , 犯罪是犯罪分子反对统治 关系 的斗争 , 是对 国家利益 的侵 害 , 由国家行使公权 , 对犯 罪分子进行追究 , 以刑罚 , 施 不允许和解 , 而真正受到犯罪 侵害 的被害人几 乎 被排 除在 刑事 诉讼 之外 , 诉求 被忽 其 视 。而刑事调解 赋予 了被 害人在解 决刑 事纠纷 中的主动 权, 围绕被 害人利益保 护这个 核心 问题 , 以加害人 的如实
效 率
认罪和真诚悔罪为前提 , 使得被 害人在 与加 害人面对面的 交流 中, 让犯罪分子 明白其加 害行 为给被 害人 的身心健康 和财产利益造成的危害 , 也让被 害人能够 了解加害人的犯
罪动机 , 接受加 害人 的道歉 和经济赔 偿 , 及时弥补 被害人 的财产损失 , 复被 害人 的精 神损失 , 修 减轻被害人的恐慌 、 焦虑等心理 , 尽快恢 复正 常的生产和生 活。 ( 刑 事调 解制度有利于改造犯罪 , 三) 实现刑罚功能 刑罚 以惩罚犯罪为手段 , 以预 防犯罪为 目标 。纵览古 今 中外刑法的发展历史 , 残酷 的刑罚制度从未真正有效地 遏制犯罪 , 乱世用 重刑 ” 致的是 “ 刑造 乱世” “ 导 重 的恶性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探析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探析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公安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由于立法上对刑事和解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刑事和解一直以来都不被公安司法机关所重视。
近几年,虽然检察改革的逐步深入,刑事和解在检察机关内部有所尝试,但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
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谈些个人的观点,与有识者共同探讨。
一、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现状近几年,检察机关将刑事和解作为检察改革的一个内容进行了一些必要的尝试,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工作模式,各地做法不一,比较混乱。
从当前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现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情况(一)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几种主要做法结合具体的工作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由当事人自行和解。
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如轻伤害之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办案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只是过问一下是否有过和解,既不告知可以和解,也不明确和解的意义,只是停留在过问的层面上,没有就算,如果调解了,要么要求提供调解协议,要么告知当事人在下一环节自己提出,仅此而已,没有实质性的工作。
2、由办案部门告知,当事人自行和解。
同样是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承办人审查后,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仅到此为止,对告知后的情况就不再跟踪过问。
3、由承办人做中间人,当事人自行和解。
这种做法主要是由承办人负责把当事人双方召集在一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自行和解,承办人只是做中间人,即不参与和解,也不发表意见,更不干涉双方的和解活动。
(二)当前刑事和解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对刑事和解实践的调查和分析,笔者感到,检察机关在这项工作的尝试中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1、开展刑事和解的心态过于谨慎。
多年来,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和解采取的是回避的态度,认为刑事和解是审判阶段的职权,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有越权之嫌。
对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刑事和解的思考
对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刑事和解的思考[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如何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检察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适用刑事和解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总结、探讨出来的一种新的办案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重要作用。
正确运用刑事和解是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但刑事和解也面临众多疑惑,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思考。
[关键词]审查起诉;刑事和解;范围和条件;问题和对策一、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一)有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刑事和解制度通过双方的协商、让步,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纠纷。
只要社会当中有和谐的动机和理想存在,我们就应该支持这种主张,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就是构建和谐社会客观要求的主张。
(二)弥补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保障的不足虽然我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是判决后实际执行比例很小,通过刑事和解可以使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弥补社会救济制度的不足。
因此,刑p下列犯罪情节轻微、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老年人犯罪案件;3.过失犯罪案件(职务犯罪除外);4.因邻里、亲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5.检察机关认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有故意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累犯、惯犯、有组织犯罪的主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
(二)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1.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和解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主要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和解的前提,是启动刑事和解的基础条件。
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当事人的责任归属,更无法确定被害人所受损害是否加害人所为时,刑事和解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政策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达成一定的协议,以达到达到谅解、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文将围绕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浅析。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源头可以追溯到中国刑法学会于上个世纪的一次讨论。
但真正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规范的是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这一规定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1.缓解社会矛盾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解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消除二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减轻法院负担刑事和解可以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
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或者裁定刑事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
3.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可以认识到犯罪的不良后果并主动承担责任,从而更容易接受教育改造,达到挽救的目的。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虽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面临的不平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利益考虑,往往是裁判过程中对刑事和解采取疑惑的主要原因。
裁判员在批准和解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被害人的权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用和解逃避责任、逃脱惩罚,从而导致二者之间面临的权利得失不平等的问题。
2.对案件性质、情节的限制较多。
目前我国在刑事和解上的限制还比较多,在涉及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可能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徒刑 、 拘役 、 管制 、 罚金刑这样 的轻微 刑事案件 。具体
到检察机关 审查起 诉 阶段 , 旦适 用 了刑事 和解 , 一 很 大程度上可能会 出现不起诉 的处理结 果。 因此 , 对刑
务 等方式 , 在有被 害人 的案件 中获得 被害人 的谅解 ,
经过被 害人 的要求 或 者 同意 , 司法 机关 根 据 和解 的 情况不 再追究 加害 人 刑事 责 任 , 者对 其 从 轻处 罚 或
21 0 0年 1 2月
山 西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u lo h n i o i e n a n t ue f rA mi it tr o ma fS a x l i sa d L w I si t o d n sr o s P t t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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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化 途径 , 进 了社会 矛盾 的和谐化 解 , 促 最大 限度的保 护 了加 害人 和被 害人 的 利益 。文 章从 实体 和
程序 两方面对刑 事和 解工作进 行 了探 讨 , 以期使 刑事 和解达 到更好 的 目的和 效果 。 [ 关键词 ] 刑 事和 解 ; 实体 规 范 ; 程序规 范 [ 中图分 类号 ]D 2 [ 95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7 62—10 (0 0 0 0 6 0 50 2 1 )4— 0 2— 3
新 的机 会 ; 次 , 于初 犯 、 犯 、 活 困难 的人 、 其 对 偶 生 对 社 会有 重大 贡献 的人 实施 的轻 微 刑事 案 件 , 类人 这
进行 的轻微犯罪 , 是 因为一时 冲动或 者生 活所迫 , 多
开展 进行有 效规制 对推 动这项 制度健 康快 速的发 展
刻不 容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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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检察 机 关审 查起 诉阶 段刑 事和解 的依法 适用
“ 破冰” 是 和解后 案件 处理 的 阶段 。检察机 关对 当事 人双 方 达成和解 协议 的案件 应主 持制作和 解协议 书 , 对协 议 的内容进行
作 为 国家 公诉机 关和 法律监 督机 关 , 检 察机 关既是 刑事和 解
制度 的 积极 推动 者 , 也是其 依法 运行 的保 护 者 。 如何创 造 被害 人 监 督 , 协议 中不 得对案 件 的事实认 定、 证据 和法律 适用 、 定 罪量刑 与犯罪 嫌疑 人之 间“ 冰 释前嫌 ” 的条 件 , 达 到 定纷止 争与罪 责相 应 等 事宜进 行 协商 。 的统 一 , 这 要求 检察机 关在 审查起 诉过 程 中合 法有 度地适 用刑 事 对 达成 和解 的刑事 案件 进行 审 查起 诉 时 ,对于 犯罪情 节轻 和解 制度 。笔者认 为 , 这 个过 程可 形象 地分 为 “ 鉴 冰” “ 融冰 ~ 破 微 , 不需要 判处 刑罚 的 , 可 以作 出不起 诉 的决定 : 对 于提起 公诉 的 冰” 三个 阶段 。 案件, 检 察机 关可 以向人 民法院 提供从 宽处 罚 的建议 。 这 是检察 ( 一) ‘ ‘ 鉴冰 ” 机 关司 法裁 量权 的一 种运 用过 程 。 同时 我们 也应 深刻 地理 解到 公诉 案件刑 事和解 程序 有严格 的适 用条件 , 检 察机关 要对可 “ 非 经审判 不得 定罪” 这 是我 国刑事诉 讼法 的基本 原则 , 公 诉案件
公诉案 件刑事 和解 制度从 理论 到实 践 , 再 到立法 确立 的发展 “ 融冰 ” 是刑事 和解 程序 的关 键阶段 。检 察官 在刑事 和解 中 路径, 验 证着 其促进 社会 和谐 、 节约 司法 资源 、 彰显 法律效 果等优 的主 要地 位是 引导 双方 进行 和解 , 对 和解 结果 审查确 认 , 并依 法 点, 是 我 国司法 改革 和法 治进 步 的必 然要 求 。 公诉 案件 刑事 和解 作 出公 正裁 决。 是 指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在真诚 悔罪 的基 础上 , 通过赔 礼道 歉 、 赔 在审 查起诉 阶段 , 为了保证 和解 的 自愿 、 合法, 检 察机关应 听 偿损 失 、 提供特 定服 务等 方式 , 取得 被害人 谅解 后 , 并在被害 人 自 取各 方意 见 , 了解 当事人 双方 的需求 。 作 为案 件处 理者 的检察 官 愿 和解 的基 础上 , 由公安 司法机 关在 刑事诉 讼程 序 中给 予犯 罪嫌 在坚 持 中立 原 则的前 提 下, 要充 分发挥 释法 说理 的作 用 , 告知 双 疑人、 被 告人轻 缓化 处 理的 制度 。。 公 诉 案件 的刑 事和 解制 度是 方 当事 人 的权利 和 义务 , 讲 清 民事赔偿 与刑 事处 罚 的关系 , 解 答 加 害人 与被 害人 的和 解 , 且 这种 和解 不对 抗第 三人 及 公共利 益 , 当事 人 的疑 问, 讲 明达成 和解 协议后 案件 的处 理方 式 。 检 察机 关 并通 过相 关 司法机 关依 法审查 认可 , 其更深 层 次上是 国家公 权力 要在 规定 的条件 和程 序 下, 让双 方当事 人平 等地 协商 , 自愿地 达 对 个人 权利 的有 限让渡 。但 嫌 疑人 对被 害 人 的赔偿 补偿 只是 一 成和解 协议 , 同时依 法做好 必要 的监 督 审查 。 在犯 罪嫌疑 人无 赔 种 民事 责任 的承 担 , 达 成 的和解 并不 属于 刑事 责 任 , 检 察机 关不 偿能 力 、 被害 人漫 天要 价久 调不 决或者 当事 人反 悔等情 况下 , 检 能放 弃对 犯罪嫌 疑人 刑事 责任 的追究 , 但可 以考虑 当事 人双 方达 察机关 要及 时提 起公 诉 , 最 大限度 地保 护被 害人 的合法 权益 , 而 成和 解 的情况 , 对犯 罪嫌疑 人做 出不起 诉 决定或 者是建 议人 民法 不能单 纯 为 了和 解而 久拖 不 决。 院 从轻 、 减轻 被 告人 的刑 事责 任 。 ( 三) ‘ ‘ 破 冰”
察官主 观上 的追求 。主 观上 的认 知局 限及 案件 质量 考评机 制 的 最后 , 适用 刑事 和解 的刑事案 件应 当事 实清楚 , 证据确 实 、 充 束 缚导 致部 分检 察 官对刑 事和解 的积 极性 不高 。 分 。如 果犯罪 事 实不清 , 或者 证据 相对 不足 , 即使 案件 符合 上述 2 . 内部 审批 程序制 约 。在我 国不 起诉权 需层 层 审批 , 控 制非 适 用 范 围的要 求 , 仍 不能适 用 刑事 和解 。而 且 , 是 非未 清 的情况 常严 格 。 这 是保 障检察 机关 公平 公正 、 严 格 适用 法律 的重要 监督 下 达 成 的协议 也容 易反 复 , 反而 留下 隐患 。 制度 , 但是 不可 否认 的是 , 这 一规 定也 制约 了不起 诉权 的适 用 。
▲{ I } I J 占缸金
2 0 1 3・1 2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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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制 园地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邱 华 静
摘 要 我 国正 处于 改革 的社会 转 型 时期 ,社 会价 值 的 多元 化 引发社会 矛 盾的 不断 显现 。运 用单一 的诉讼 模式 手段 解决 社 会 矛盾 的局 限 已日益 突 出, 多元化 方 式解 决 问题 的 需求 强烈 , 新 刑诉 法 中公诉 案件和 解程 序的 确立 正是在 建设 和谐社 会 的背 景 下应运 而 生 , 是 轻缓 化 的诉权 运行 方 式。刑 事和 解制 度必将 对我 国检 察机 关公诉 权 能产 生影响 , 如何 保 障公诉 案件 刑 事 和 解依 法进行 值得 探 究 。 关键 词 审 查起 诉 阶段 刑 事 和解 公 诉权 作 者 简介 : 邱 华静 , 北 京 市通 州区人 民检 察 院公诉 二 处干部 。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6 .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4 9 -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