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有关税收【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一﹝2001﹞70号【发文日期】2001-04-19【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帐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帐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帐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有关税收问题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行政事业单位统发工资调查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统发工资调查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支出,是财政支出的主要项目之一。
长期以来,工资发放的方式是由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和预算将工资拨付到预算单位,然后由预算单位造表分发给个人。
这种方式从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延续到上世纪末。
促使工资管理方式的转变首先是计算机运用的普及,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进入本世纪后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常常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于是,XX年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编办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要求全国各地行政单位推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
我市随之也开始实行财政统发工资新的管理方式。
所谓财政统发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式。
这种统发工资的管理方式实行十多年来,有过哪些调整变化;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需要作哪些改进和完善?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抽组专人对此进行了研究,形成报告如下:一、财政统发工资方式的演进及其成效我市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方式大体经历了试点起步、全面推进、完善升级三个阶段。
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责任制,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对保密工作负总责,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把保密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考核内容。
全局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要有新的提高,能够自觉遵守《保密法》的各项规定,把保密工作同我局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用保密知识指导业务工作,从而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开创保密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阶段:从XX年开始至XX年,我市首先对64户行政单位试行工资统一发放,统发人数约4000人,月统发工资额480多万元,代扣款项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三种约30万元。
当时还尚未采用工资统发软件,由人工录入工资项目和代扣款项,然后提交给银行再由银行划入个人账户(存折)。
虽然那时工作量大且繁琐,但基本上可保证工资及时发放,达到了试点的主要目的。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1年第一期)附件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答复(2011年第一期)附件一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2、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问: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若干政策问题【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一﹝2002﹞193号【发文日期】2002-11-04【实施时间】2002-11-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方法:以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减除上述(一)、(二)两项后的余额,作为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数。
二、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16•【文号】国税发[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04-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法规。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一﹝2003﹞276号【发文日期】2003-12-23【实施时间】2003-12-23【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号:甬财税法﹝2007﹞73号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07-7-3 实施时间:2007-7-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观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的生计费及企业发生的文体活动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 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税前扣除文体活动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的生计费2003年度可以在每人每月1000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 对于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城等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广告费用,可以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订阅党报党刊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的标准的规定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从2003年度起按确定的企业职工人数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税﹝2006﹞9号【发文日期】2006-01-24【实施时间】2006-0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
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一些单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三是个别单位干部、职工对纳税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21•【文号】财行[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编委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行政单位推选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并积极做好在10月1日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准备工作。
关于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办法将另行制定。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7年9月12日 财税[200
三、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单独核算其免税收入 , 未单独核算免税
收 入或 核算不 准确 的 . 享受 免征营 业税 政策 。 不得 附件 :略)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 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 O 7年 9月 1 2O 2日 财 税 [ O 7 1 2号 ) 2 O ]O
20 0 7年 1月 1日 至发 文 之 日已缴纳 的应 予免征 的营 业税 , 以从 以后应 缴 的营业 税税 款中 抵扣 。 可
二、 目前尚未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 经铁道部或各铁路局批准进行改制后, 对其为铁道部所属 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 ,自其改制之目起至 2 1 O 0年 1 3 2月 1日免征营业税。免税企业名单另行公布。
得, 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十项” 偶然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税款 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日代扣代缴。 口
请 遵 照执 行。
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D 7年 7月 2 20 O日 财税 [ O 7 1 3号) 2 O]O
维普资讯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核定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计税工 资 税前扣 除标准有关 问题的通知
( O 7年 7月 6日 2O 财税 [ O 7 8 2 O ] 6号 )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0 6 ( 20 ] 1 6号) 2 的有关规定, 现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工资中不需缴纳个税的项目
工资中22个项目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旳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如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旳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如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旳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旳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旳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旳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贴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安家费旳原则,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有关安顿老弱病残干部旳暂行措施》(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旳,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旳安家补贴费,由大中都市到农村安家旳,发给300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旳,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旳原则工资,作为安家补贴费。
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有关工人退休、退职旳暂行措施》规定旳退职条件,并按该措施规定旳退职费原则所领取旳退职费。
此外需要阐明旳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获得旳退休工资和生活补贴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离退休人员获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旳批复》(国税函〔〕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获得旳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旳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贴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获得旳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原则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提前退休获得旳一次性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个人提前退休获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旳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6号)旳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工资扣税标准
浙江省工资扣税标准浙江省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工资扣税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工资扣税标准的制定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具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影响着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因此,了解浙江省工资扣税标准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浙江省的工资扣税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制定的工资扣税标准应当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社会保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因此,浙江省的工资扣税标准是在充分考虑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浙江省目前的工资扣税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最新文件显示,浙江省工资扣税标准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工资扣税标准是根据个人工资收入的不同档次,按照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同时,浙江省还根据国家政策,对一些特定群体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优惠,以减轻其税收负担。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浙江省工资扣税标准的影响。
工资扣税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合理的工资扣税标准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
同时,合理的工资扣税标准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激发消费潜力,推动经济增长。
因此,浙江省工资扣税标准的制定对于劳动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未来浙江省工资扣税标准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浙江省的工资扣税标准也将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工资扣税标准,以便做好个人财务规划和税收筹划。
总之,浙江省工资扣税标准是一个关乎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我们需要认真了解相关政策,关注最新动态,做好个人财务规划。
同时,我们也希望浙江省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工资扣税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宁波市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市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市作为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工资扣税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宁波市的工资扣税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宁波市工资扣税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工资扣税的计算方法。
宁波市的工资扣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即按照工资收入的不同区间,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目前,宁波市的工资扣税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分为七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
工资扣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然后根据相应的税率进行扣除。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工资扣税的起征点。
根据国家规定,宁波市的工资扣税起征点为3500元。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的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而对于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就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扣税。
另外,我们还需要了解的是工资扣税的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个人在纳税时可以享受一些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
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有效减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总的来说,宁波市的工资扣税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采用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起征点为3500元,同时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收入和专项附加扣除,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总之,宁波市的工资扣税标准是一个涉及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做到合法避税,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宁波市工资扣税标准,为个人的财务规划提供一些参考。
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
自行纳税申报的概念
自行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 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 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 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的; •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 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 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 1月 1 日起至 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 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
补贴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
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政府未
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的,按照补贴全额的 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 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规定,企业采 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 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 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 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 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第五条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
二○○五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工资统发20年5上半年工资统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作者:来自:责任编辑:ha工资统发管理中心二○○五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今年上半年,我们在局领导和分管局长的正确领导及市局相关处室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紧围绕全区财政中心工作,结合我区而贤申朔倍芬伤咏登闷统机栈匡卷昭禁悍絮祈胳罪受乏氧躁鹅氟曙怕狂佣贿粪份梅厌幅钙唤蠢咨辕接谓躯敬撩蚤渠列页类瘴确胃欧亥疑疆嫁泽惨盂
(三)加强工资统发管理工作,出台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统发有关事宜的通知》。上半年,
为了进一步强化财政工资统发管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统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槐财字 [2005]10
号)文件,对统发单位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工资统发的单位严格界定为区直全额拨款单位,并与原来的
统发范围保持衔接,原未纳入统发范围的单位不再纳入,已纳入统发范围的单位保持相对稳定。差额拨款
统发工资人员养老保险金 1272.18 万元、住房公积金 249.6 万元,失业保险金 62.85 万元。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91.8 万元。1-6 月财政工资统发人员工资额为 5863.67 万元,月均工资额 977.28 万元,月人均工
资额 2016.6 元。人员变动情况是:截止 6 月底统发在职人员 4624 人,比上年 12 月底(4616 人)净增加 8
(济槐纪发[2005]15 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了工资统发管理工作。为控制和清理财政供养人员,减
轻财政负担,通过对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在岗状态”进行核实,对未按规定在
我区纳税的从事民营经济离岗人员、原调离工资统发范围而工资未转移人员,共计 8 人,分步实施了停发
工资或统发工资转出清理,有效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严格维护了政府相关文件政策的严肃性,减少了财政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纳税的管理[小编推荐]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纳税的管理[小编推荐]第一篇: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纳税的管理[小编推荐]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纳税的管理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随着相关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行政事业单位成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
我们在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时,发现偷逃税费问题比较严重,应引起重视。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哪些税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保障,应在取得各类收款凭证时,记入“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业务收入为应税收入,需要申报纳税。
“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如:门面房出租收入;培训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学校超标准的收费收入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点歌收入;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变卖或抵偿债务等等。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偷逃税费的几种表现形式(一)税务登记该办不办。
有应税行为并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领购、填开、使用、取得发票,造成少缴税款。
(二)地方各税少申报缴纳的现象主要表现1、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项应税收入项目不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具体包括:收取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出租场地、房屋、物品及设备等收入、培训、服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收入不申报缴纳;利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不申报纳税。
宁波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工资扣税标准引言近年来,随着宁波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宁波工作和生活。
但是,相信很多人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如何计算自己的税前工资和税后收入,以及具体的税率和扣税标准是多少?在这篇文章里,我们会针对宁波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深入解析宁波工资扣税标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宁波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因居民身份而取得的各类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每个月应由个人自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当月收入 - 起征点 - 专项扣除 - 其他扣除+ 征收减免。
根据国家的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实行新税法。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原来“分类税率”的办法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累进税率”。
同时,在综合所得中,增加了一系列扣除项目,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有11个级别,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宁波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工资扣税标准在宁波地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所有的工薪阶层所扣除的个税都按照宁波的标准进行计算,行政区划包含四个地区:市区、海曙区、江北区和北仑区。
不同的地区,对于个人所得税有着不同的扣税标准。
宁波市区工资扣税标准以一个月税前收入为8000元的市区居民为例,计算该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税款。
首先,先计算该居民的税前收入减去基本减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8000 - 5000 - 500 = 2500元然后根据宁波市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出该居民的税款:应纳税额 = 3% × 2500 = 75元最终,该居民的税后收入为:税后收入 = 8000 - 75 = 7925元下面是宁波市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不超过3000元3%超过3000元至12000元10%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20%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超过80000元45%宁波海曙区、江北区工资扣税标准与宁波市区相比,宁波海曙区、江北区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略有不同。
宁波扣税标准
宁波扣税标准宁波作为中国的经济重镇之一,其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针对宁波扣税标准的相关政策,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在经济活动中合理规划税务方面的事务。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宁波的扣税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宁波的个人所得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月收入为基础计算的,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对于宁波的居民来说,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扣税标准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重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宁波还对一些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项目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鼓励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宁波还实行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种税收政策。
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不同的税率和税收政策,对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纳税标准也存在差异。
而消费税则是针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的一种税收,其税率和征收标准也是需要我们密切关注的对象。
在宁波的税收政策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抵扣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总的来说,宁波的扣税标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需要我们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以便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相关法规,合理规划税务事务。
同时,税收政策的变化也是我们需要及时关注的焦点,只有不断更新自己的税收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税收政策的变化。
以上就是关于宁波扣税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规,合理规划税务事务,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加公平和合理的税收环境。
探讨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探讨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随着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也相应发生了调整。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业务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在我国取得的各种收入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业单位作为纳税人,其员工根据实际拿到的收入执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义务。
依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每个月按照员工的工资薪金等收入情况,自行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对于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应当作如下的会计处理:1、计提应付个人所得税的科目根据代扣代缴的情况,事业单位应当计提“应付个人所得税”科目,该科目是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给税务部门所形成的应付款项。
计算时应当按照实际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进行计提,并按照纳税所属期(通常为月份)进行划分。
计提时应当使用借“应付个人所得税”贷“工资、福利费”科目的方式,作为借贷凭证在记账簿上进行记录。
经过几个月的逐月计提应付个人所得税后,事业单位需要将已计提的个人所得税累计起来,并一次性缴纳给税务部门。
此时应当使用借“应付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科目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将已计提的个人所得税减少,并将银行存款减少。
对于一些事业单位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其员工需要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时,事业单位仅需将员工的工资薪金等收入减少,反映员工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
计算时应当在借记“工资、福利费”科目的同时贷记“国库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总之,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税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和改进,以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税款的及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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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一﹝2000﹞248号
【发文日期】2000-10-28
【实施时间】2000-10-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征管分局:
为配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办法的试点改革,切实做好对改革试点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现作如下要求,希遵照执行。
一、对改革试点单位,由各试点单位在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时按税法规定,统一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由统发工资的代办银行按时将所预扣个人所得税税款返还各试点单位。
二、各试点单位在收到代办银行所返还工资发放明细表及预扣税款后,应及时将本单位所发放的奖金、实物等与财政发放的工资合并后,按规定计算出职工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于次月7日前汇总申报缴纳。
三、实行工资发放办法改革的试点单位仍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其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处理。
四、试行工资统一发放并预扣个人所得税是税收征管适应改革的一种新情况,你局应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