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刑事政策_四论_
新中国的刑事政策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摘要新中国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大致包括初步形成期、新中国刑事政策遭受破坏时期、刑事政策的回复与发展。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具有自身的特点。
刑事政策的演进的动力具有多元性,总体而言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一致性。
关键词刑事政策;演进;严打;宽严相济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Abstract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has experienced a gradual evolution, generally including the initial formation of the new China during the destruction of criminal policy, criminal policy,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The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Dynamic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diversification , general, and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consistency.Key wordsCriminal policy; evolution; strike hard;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一、前言刑事政策(criminal politic)这一概念最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提出来。
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采用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措施;费尔巴哈则以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刑事法律适用热点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一些新的热点问题不断涌现,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刑事法律适用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热点问题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与适用2017年11月4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涉及诸多方面,如增设新罪名、调整刑罚等,对刑事法律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
1. 新罪名的设立与适用修正案新增了多项罪名,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这些新罪名的设立,有利于打击新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新罪名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2. 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实施修正案对部分罪名的刑罚进行了调整,如提高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在适用修正案时,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同时,要注意区分新旧法律的规定,避免出现重复处罚或遗漏处罚的情况。
三、热点问题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修正案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如增设“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等量刑情节。
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被告人悔罪、认罪,提高司法效率。
1. 自首情节的认定与适用自首情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在适用自首情节时,应严格把握自首的构成要件,确保公正、公平。
同时,要注意区分自首与坦白的区别,避免出现滥用自首情节的情况。
2. 立功表现的认定与适用立功表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手段。
在认定立功表现时,应充分考虑立功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保立功情节的公正、合理。
此外,要注意立功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区分,避免出现重复评价的情况。
四、热点问题三:刑诉法修改与刑事法律适用2018年10月26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犯罪学讲义 第十三章 犯罪现象对策论_刑事政策概述
第四篇犯罪现象对策论第十三章刑事政策概述第一节刑事政策的概念、目的和内容一、刑事政策的概念对于刑事政策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刑事政策是犯罪学的逻辑归宿。
刑事政策的概念:狭义说,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防止犯罪而运用刑事法律武器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
广义说,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防止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
判断和确定刑事政策概念的根据和标准是社会实践的需要。
在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意义上,应当支持广义的刑事政策的概念。
二、刑事政策的目的关于刑事政策的目的,有着刑事政策的目的是减少和尽可能缩小犯罪存在的范围与刑事政策的目的是逐渐减少和消除犯罪,以至于从社会上完全根除犯罪的对立。
这种对立根源于对“犯罪”的不同认识。
三、刑事政策的内容刑事政策的内容具体涉及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
从刑事政策的手段上看,刑事政策可分为:刑事惩罚政策和社会预防政策。
第二节刑事惩罚政策一、刑事惩罚政策的概念和内容刑事惩罚政策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刑事法律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切手段、方法和措施。
它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刑事立法的政策原则和立法实践活动,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追究、惩罚犯罪和刑罚的执行。
刑事惩罚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刑事立法活动,二是刑事司法活动。
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二者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刑事惩罚政策的地位和作用对刑事惩罚政策历来存在着两种明显对立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必须坚持惩罚政策,因为只有惩罚政策,才能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刑事惩罚政策不是一项最好的政策,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尽管作为治标措施的刑事惩罚政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但它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中所处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是绝不能忽视的。
首先,刑事惩罚剥夺了犯罪者继续违法犯罪、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条件,使其在法律的尊严和威力面前得到应有的惩罚;其次,对于社会上的不法人员来说,刑事惩罚具有威慑和警戒作用。
论犯罪、刑罚与刑事政策
3
第九章犯罪的 社会因素
4 第十章论以刑
法保护避免性 病对健康的危 害
5章犯罪人类学 的结果
第十三章犯罪统计的 任务和教学
第十四章刑事司法和 刑罚执行
第十五章短期自由刑
第十七章批评与建 议
第十六章短期自由 刑的替代措施
第十八章刑罚制度 的改革
第十九章在德国刑法 中建立缓刑制度
冯·李斯特生平及刑 法思想
第一章刑罚的目的思 想
第二章宾丁《刑法手 册》中的法益和行为 概念——关于法学方 法论的评论112
第三章自由刑的改 革——对阿道夫·瓦 赫同名文章的回应
第五章目的刑的决 定论的反对者
第四章论刑法的未 来
第六章普鲁士的附 条件判决
1
第七章刑法中 的归责能力
第八章论刑法 2
论犯罪、刑罚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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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
学术 刑法
附
政策
刑罚
思想
改革
普鲁士
概念
决定论
内容摘要
这是一本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久生根据李斯特在国内从未发表的优秀的文章汇 集而成的学术编译著作。弗兰茨·冯·李斯特是德国杰出的刑法学家,他既是犯罪学,又是刑事政策学的杰出代 表,又是现代刑事社会学派(新派)的创始人,是一位集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于一身并取得了显赫成果的学术大 师。徐久生教授研究并翻译了大量的李斯特的学术专著和论文,在国内称得上是研究李斯特的权威学者。该书主 要集结了李斯特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成果,首次向中国读者用汉语展示李斯特的犯罪预防的论述体系。李斯特直接 促使刑事政策学成为一门学科,是刑事政策学的开山鼻祖。该书使用严谨的结构和全面的视角展示了李斯特的刑 事政策思想。该著作字数适当(25万字),借用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体例,结集李斯特从未在国 内发表的学术论文,致力于打造一本古老而又崭新的学术经典。本书所使用的文章没有版权问题,因此,这是一 册不可多得的优秀学术著作。
刑事政策“四论”
的利 益被 “ 对 化 、 圣化 ” 并被 视 为 “ 治 秩序 的 绝 神 , 政 最 高 价 值 ” 。统治 阶层 往往 基 于 维 护统 治 的需 ‘ 要 , 功 利 的 角度 出发 推 崇 “ 从 国家 至 上 , 政 第 一 ” 行 的制 法 原 则 , 此 , 法 权 与 司 法权 往 往 依 附 于 强 因 立
V0.7 No7 1 . 2
J 2o d. 6 0
刑 事政 策“ 四论"
魏 军 政
( 山东 大 学 法学 院 ,山 东 摘 济南 2O0) 5 1o
要 : 事 政 策反 映一 个 国 家对 于 犯 罪 的基 本 态 度 , 一 国 刑 事 法律 的发展 具 有 指 导意 义 。但 是 , 刑 对 日前 学 界 对
一
、
刑 事 政 策 主体 要 素
淀与 价 值 追 求 , 且 它 以其 系统 、 合 的特 性 有 效 而 综 地推 动着 社会 的 良性发 展 , 国家 的 防控 犯 罪提 供 为 更为科 学 的理论 根据 和更 为有效 的实践方 案 。综观 中外 , 是研 究 刑 事政 策 的 学者 都 一直 在 努 力探 寻 凡 着对 刑 事政 策本 质 内涵 的科 学认 识 ,但 事实 却 是 , 迄今 为 止 , 中外 理 论界 对 此 都没 有 一个 基 本 一致 的 结论 。 在我 国 , 至有 学 者称 , 至 今几 乎 所 有关 于 甚 “
中 图分 类 号 :D 6 F1 文 献 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 7 - 7 8 2 0 } 7 0 0 - 4 6 3 4 1 {0 6 0 - 1 7 0
所 谓 刑 事 政 策 , 指 为 实 现 保 障 自由 、 持 秩 是 维 序 、 现 正 义 的 目的 , 实 由社 会 公 共 权 威 综 合 运 用 刑
刑法四阶层理论
刑法四阶层理论四要件说传统的犯罪论,学习苏联而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更够犯罪的标准即看该行为是否符合四个要件:①犯罪客体,②犯罪客观方面,③犯罪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如果同时满足这四个方面,即构成犯罪,四者缺其一就不构成犯罪(这一点使得四要件在形式上简单明了,但同时在认定某些情形下的定罪,如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时,所得出的结论不甚合理,因此四要件说遭到很多的诟病)四要件说所主张的构成犯罪所需要的四个要件①犯罪客体,②犯罪客观方面,③犯罪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没有顺序之分的,也就是说只要同时满足①②③④即可,没有逻辑判断上的先后之分(这是四要件说与两阶层说和三阶层说之间比较明显的一个区别),但随着四要件的发展,当下有的学者提出四要件应遵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逻辑判断顺序,有的学者则主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逻辑顺序,以此来弥补本身的缺陷三阶层说比较新的犯罪论学说,学习德日而来,一个行为构成犯罪,要依次经过三个层级的判断,第一、构成要件符合性;第二、违法阻却事由;第三责任阻却事由,只有依次满足三个层级的判断,才能最终判定某行为是否被认为属于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包含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主观构成要件包含故意、过失违法阻却事由。
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责任阻却事由。
主要就是判断犯罪人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少量会涉及期待可能性三阶层说的逻辑是这样的:一个事实发生后,第一步判断,这个事实符不符合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某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有没有犯罪行为?有没有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主观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满足第一步后,还不能断定行为人就构成犯罪,接着进行第二步的判断,有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在满足第一步的前提下,就推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所以第二步主要从消极方面进行判断,即有无违法阻却事由,即是否满足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满足第二步后,仍然不能断定行为人就构成犯罪,还要进行第三步的判断,有没有责任阻却事由(同样,在满足第二步的前提下,就推定该行为具有“责任性”,所以第三步亦主要从消极方面进行判断,即有无责任阻却事由,即是否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两阶层说两阶层说与三阶层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实际上,两阶层在形式上,是将三阶层中的第二步的判断与第一阶段的判断融合在了一起,形成了“不法”(即三阶层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两阶层说中称为“积极的不法”]和违法阻却事由[两阶层说中称为“消极的不法”])和“有责”(即三阶层中的第三步的判断)的两阶层的判断逻辑。
刑事政策问题
• 日本学者 • 木村龟二:刑事政策有广狭二义,“广义 之刑事政策乃在探求犯罪之原因而确立其 对策”;“狭义之刑事政策乃在探求犯罪 原因,研究犯罪对策,而批判现行刑罚制 度之价值,且以确立改革刑罚制度之诸原 则,并补充现行刑罚制度的犯罪对策之各 种原则。” • 藤木英雄认为:“刑事政策系以犯罪之镇 压、防止为目的之公私组织之活动。”
• 广义说导致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范围过于宽 泛,因而主张应由狭义说的观点出发,同 时兼顾广义说的观点,以免把刑事政策和 其他社会安全政策完全隔离开,使其陷于 孤立无援的境地。 • 狭义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犯罪原因之研究;(2)现行刑罚及各种有 关制度之批判;(3)如何改善或运用现行 刑罚制度之研究;(4)如何改善或运用各 种和刑罚有关制度之研究;(5)而其最终 之目的,则在犯罪之防止
• “在狭义说,刑事政策之范围,不包括各种有 关犯罪的社会政策在内,而仅限于直接的, 以防止犯罪为主要目的的刑事上之对策。 惟所谓刑事上之对策,并不仅限于刑罚各制 度,更包括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的诸制度。 如各种保安处分、缓刑、假释、更生保护 等制度亦包括在内。今日一般所谓刑事政 策者,多指狭义而言。” • 刑事政策的研究内容分为三部分,即:(1)犯 罪原因之研究;(2)刑罚各制度效果之研 讨;(3)犯罪之预防
• 安德鲁· 卢瑟福于1996年出版的《刑事政策 转轨》一书中对刑事政策定义如下: • “刑事政策,广义来说,可以被认为是社 会整体对由于犯罪现象所引发的问题的具 体反应。其中心内容包括:刑法的界限 (包括个人责任的界限);在刑事诉讼各 个阶段与犯罪作斗争的措施;为防止任意 搜查和逮捕以及为确保公平、公正和体面 对待所提供的保护;在执行刑法时无论性 别、阶级、种族,一律不偏不倚;被害人 的地位;最后,还有更深更广的犯罪预防 领域。”
2023年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初次提出, 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旳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旳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旳、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旳事实性学科, 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旳理性认识, 提出意在防止、减少犯罪旳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旳外延(一)菲利旳犯罪学概念犯罪学旳创始人之一, 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刊登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旳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旳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 不一样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旳思想, 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旳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旳区别: 事实和实体vs 规范2.加法: 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 奥地利学派旳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旳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旳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旳区别旳观点, 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旳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旳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旳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旳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 研究作为社会现象旳犯罪旳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旳三个分支学科: 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老式(狭义)犯罪学派旳犯罪学概念老式旳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亲密联络又互相独立旳学科, 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 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重要是研究犯罪原因旳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旳犯罪一、问题旳提出在我国, 由于犯罪学发展旳历史很短, 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旳理论积淀, 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旳概念, 重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旳。
问题: 犯罪学上旳犯罪是刑法规定旳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旳行为吗?犯罪学从事实(实体)层面来把握犯罪, 而刑法学则着眼于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
刑事政策制定的原则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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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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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执政 党 依据犯 罪态势 对犯罪 行为 和犯罪 人运 用 刑罚和有 关措 施以期 有效 地实现 惩罚 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案。
一、刑事政策的制定原则
刑 事政策 制定 的原 则是指 制定 刑事 政策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主要准则。笔者认 为,刑事政策制定的原则主要有:
1. 法治原则 法治是公权 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法治 的精神在于限制国家的权力。刑事政策作 为治国的一种策 略,是 公权力实现的重要 方式,刑事政策的行使 必须符合法治主义 原 则。其主要体现有以下三个方 面:一是 刑事政策的制定必须受宪法制约。宪法规 定的人 权原则、平等 原则等对刑事政策的 制 定起着 制约作 用, “ 对犯罪 人权 利的限 制,只有在合乎防止犯 罪目的所必须的最 小 限度内 的、合理的 、在程序 及实 体两方 面 均为适 当的 时候 才能进 行…… 刑事政 策 在实施 过程中 不能对 对象 人采取 区别 对待。”二是刑事政策制 定必须受刑事法 制约。刑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国家 直接运用刑事法 来打击业已发生的 犯罪, 因 而刑事 政策的 制定必 须符 合刑 事法的 基本原则 和精神,这些原 则主要包括罪刑 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无罪推定 原则、 合 法程序 原则、上 诉不加刑 原则 、被告的 沉默权原则等。三是在制定刑事政策的同 时,还应尽快使之法律化( 刑法化) 。 2. 科学原则 首先,刑事政策的制 定必须符合公共 政策制定的程序 和方法。其次,作为控制 犯罪的一 种策略手段,刑事政策的制定又 必 须建立 在犯罪 学等 经验科 学研 究成果 之上。 3.谦 抑 原 则 在制定刑事 政策时,不能仅仅把刑罚 作为对付犯罪的 手段,而应以获取最大的 社会效 益即有效预防和抗制犯罪 为目的。 现代刑事 科学研究表明,刑罚虽然是对付 犯罪者 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它发挥的作用 并 不都是积极的,而是积极与消 极并存。 刑罚并不 会对所 有的 犯罪者 都具 有威慑 力 ,犯罪者 中有不少 是不能 适用 ( 如未成 年 人犯罪 、精 神病患 者犯罪 ) 或不 宜适用 刑罚的( 如为生活所迫 而偷盗或卖淫等) 。 对 这些人 ,要想 收到预 防犯 罪之 更大效
刑事政策的范围
刑事政策的范围一、确立广义刑事政策观之必要(一)中外学者对刑事政策范围的基本观点在刑事政策范围上,中外学者的认识差异颇大,如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可分为最广义说、广义说和狭义说。
李斯特本人虽然主张在具体层面上将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做适当的区分,认为”社会政策的使命是消除或限制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而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
”但从其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来看,我们似不应把他归入狭义说,而应属广义说甚至是最广义说。
又如,大谷实认为,对刑事政策范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他称之为最广义说;一是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他称之为最狭义说;而他本人则持中间观点,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
”而木村龟二则认为,刑事政策可以归纳为五种:”第一,在最广义上说,刑事政策意味着有关预防和克服犯罪现象的一切方针策略;在这个意义上的小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立法政策,而是包含其他一切犯罪对策特别是社会政策、教育政策等,不仅包含刑法的对策,而且包括刑法以外的方法的对策。
第二,刑事政策意味着通过对犯罪人以及有犯罪危险的人实行个别化所采用的对策;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虽然将最广义上的社会政策一概排斥在刑事政策之外,但它并不限于刑罚政策,而是包含了刑罚之外的方针策略,而且也不限于立法政策。
第三,刑事政策意味着对犯罪的立法政策,虽然立法政策以外的政策被排斥在外,但作为立法内容的事项范围没有受限定。
第四,刑事政策意味着直接作为犯罪对策的刑法以外的处分,这种刑事政策不一定限于立法政策,但将社会政策排斥在外,而且将刑法中的犯罪对策排斥在外。
第五,将刑事政策理解为,基于合目的的犯罪对策的见地,对现存的犯罪对策进行批判、修正、补充;将刑法作为现存的犯罪对策的中心来理解。
刑事政策之轻轻重重论
刑事政策之轻轻重重论任毅内容提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本文提出应运用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对轻罪处刑更加轻缓,对重罪处刑更加严厉,并具体剖析了“轻轻”、“重重”的原因和具体实施方式,分析论证了实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政策轻罪重罪轻刑重刑刑事政策是国家为了遏制犯罪而采取的策略、方法、措施、手段。
刑事政策的手段具有多样性,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与实践。
①其具体涵盖了刑罚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等,其中,刑罚居于尤其重要的地位。
运用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刑事政策应与国家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考虑,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应当采取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
轻轻,就是轻罪处刑更加轻缓;重重,就是重罪处刑更加严厉。
下面本文详述之。
一、当下刑事政策轻重说聚讼总体上看,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是一部较为轻缓的刑法。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严重的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大幅上升,①(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海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大案要案接连发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为此,国家制定了多部单行刑法,加重了刑罚力度。
1997年新刑法典的出台正是为了应对这种变化了的犯罪态势。
经过10年来的运行和实践,现行刑法也有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
对于今后对刑罚应当如何调整暨我国应当采取何种的刑事政策,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轻刑化。
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存在重刑化倾向,规定死刑、无期徒刑的条款过多,规定罚金、缓刑、管制的条款过少。
而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与我国国家性质、任务及文明发展的客观进程相一致;轻刑化是商品经济的需要,有利于创造一个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轻刑化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从历史发展的情况来看,重刑主义往往和专制主义是紧密联系的。
论刑事政策
下是 同 限制人 的身 体及行 动 的 自由等侵犯 人 权 的情
形相联 的 , 其行 使 必 须 符 合 法 治 主 义原 则 。 刑 事政 策制定 的法 治原 则 主要体 现 在如 下方 面 。 1 刑事 政策 的制 定必 须受 宪法 制约 。宪法是 国 . 家 的根 本大 法 , 法规 定 的基 本 原 则 , 人 权 原 则 、 宪 如 平 等原 则等 , 对刑 事 政 策 的制 定 起 着 制约 作 用 , 对 “ 犯罪 人 权利 的限 制 , 有 在 合 乎 防止 犯 罪 目的所 必 只
收 稿 日期 :0 6— 4—1 20 0 0
作 者 简 介 : 新 辉 , , 南 三 门峡 人 , 南 省 三 门峡 市委 组 织 部 干 部 。 赵 男 河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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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 辉 : 论刑 事政 策
( ) 抑原 则 三 谦
国际化 。随着世 界 各 国 间人 口流 动 的 不 断频 繁 , 跨
需 的最小 限度 内的 、 理 的 , 合 在程 序及 实 体两 方面 均 为适 当 的时候 才能 进行 … …刑事 政策 在 实施过 程 中 不能对 对 象人采 取 区别对 待 ” 。 2 刑事 政策 的制 定必 须受 刑事 法 制约 。刑 事政 . 策 在很 大程 度上 表现 为 国家直 接利 用 刑事 法来 打击 业 已发 生 的犯罪 , 因而 刑 事 政 策 的 制定 必 须 符 合 刑
( ) 学原 则 二 科 刑 事 政 策 制定 的 科 学 原 则 主 要 包 括 两 方 面 内 容: 一是 要遵 循政 策 科 学 关 于 政 策制 定 的一 般 原 理 和要 求 , 实现 程序 上 和方法 上 的科学 化 ; 二是 要遵 循 刑事 科学 关 于预 防 、 治 和控 制 犯 罪 的基 本 原 理 和 惩 要求 , 现 内容上 的科学 化 。详 言之 , 实 刑事 政 策 的制 定 首先 必 须符 合公共 政 策制 定 的程序 和方 法 ; 其次 , 作 为控 制犯 罪 的一 种 策 略 手 段 , 事 政 策 的 制定 又 刑 必须建 立在 犯罪 学 等经验 科学 的研 究 成果之 上 。
刑事政策概念研究
刑事政策概念研究丁学勇(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内容提要】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的研究中,争议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刑事政策的概念问题。
刑事政策的概念是刑事政策学的最基本的理论范畴,刑事政策概念的混乱损害了刑事政策学的学科地位与其研究价值,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刑事政策学的发展。
为此,本文对刑事政策的概念进行新的整合,从横向纵向两个方面列举了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学者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比较它们的不同和优劣,进一步明确刑事政策的概念,以期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提供一个相对坚实的理论范畴。
【关键词】刑事政策;犯罪;刑罚;刑事政策学一、不同法域学界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的介绍(一)欧洲大陆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最早使用“刑事政策”一词的是被西方学者誉为"刑事政策之父"的德国学者费尔巴哈。
他于1800年最早使用了本词,他给刑事政策下的定义是:“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①另一与费尔巴哈同时期的德国刑法学家克兰斯罗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为了预防、阻止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利并根据各个国家具体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②显然,费尔巴哈与克兰斯罗德是将刑事政策的主体定位于“国家”或者“立法者”的。
这是与刑事政策最初作为刑法的指导观念和思想而存在密不可分的。
③到20世纪初由李斯特继承了这样的观点,并被赋予了新的更广的内容。
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的概念可分三个层面加以说明:一是最广义说,即“刑事政策系以研究犯罪原因及刑罚之作用为基础之各种①另一种说法是,费尔巴哈在1803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中首次提出并使用刑事政策一词。
②卢建平《社会防卫思想》,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8 年5 月版,第134 页。
③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12 页。
原则,从而国家乃依此原则制定刑罚及类似制度对犯罪展开斗争之谓也。
论刑事司法政策的批判特性
治架构 , 代议制民主的弊端往往在于少数人 的权利得不 到充分保 障 , 公共政策 的精神未能得 到较好 的实
现 。因此 , 政 治制 度 的文 明 、 进 步 往往 体 现 在少 数人 权 利 的保 障上 。从 这 个 意 义 上讲 , 现 代 的政 治 文 明不 仅 要求 利 益 多 元 , 而 且 主 张 价值 容 忍 和批 判 ; 不仅: 书伯 所谓 的“ 价值 无 涉 ” 只能 是一 种 过 于 绝 对 的 “ 理想” , 公 共政 策 还 需 基 于 多元 、 自主理 念 , 建 立 兼 容 并 包 的利 益 妥 协 、 决 策 机 制 。说 白 了 , 批 判 就 是 利 益共 存 和 利 益 妥协 , 没 有充 分 的批 判 , 就 没 有 充分 的 多元 利 益 , 不 仅 实证 主 义 的 极 端倾 向难 以避 免 , 公 共 政 策 的 多
元 决 策更 是 难 以为继 。
二、 刑事政 策 的批判传 统
刑事政策就是公共政策 , 公共政策 的批评理性: 也适用 于刑事政策的批评性 问题 。具体到 当代 中国的
刑 事政 策 理 论 和 实践 , 存 在 两个 突 出 的问题 : 一个: 是刑 事政 策 的 “ 贯彻 、 实施” , 一 个 是 刑 事 政 治 理论 的 异
军 突起 。
为 什 么 要将 刑 事 政 策 的“ 贯彻 、 实施 ” 作 为一 个 问 题 看 待 , 原 因在 于 “ 谁贯彻 ( 实施 ) 谁 的刑事政策 ” 。
问题 的答 案 可 以从 两个 方 面 进 行分 解 : 一方 面 , 传 统观 点认 为 , 国人 应 该 不折 不 扣 地 执 行是 对 执 政 党政 策 的付 诸 实施 说 三 道 四 , 谁 就有 不 服从 领 导 的嫌 疑 。然 而 , 执 政 党 制 定 的 政 策 不仅 存 在 偏 离 民众 意 愿 的可能 性 , 而且 要 让 所有 民众 都愿 意 “ 贯彻 、 执行 ” 某 个 政 策 也 不 现 实 。可 见 , 传 统 观点 从 来 就 是 一种 政 治 意 愿 。另一 方 面 , 也 存 在一 种 极 为 微 妙 的 现 象 , 宣 传 刑 事 政 策 的学 者 往 往 被
刑法学分论教学大纲
刑法学分论教学大纲
根据刑法学分论的教学大纲,以下是可能的课程安排和主要内容:
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1. 刑法学的定义、特征和任务
2. 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分支的关系
3. 刑法学的基本原理:罪刑法定、犯罪责任与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犯罪与刑事责任追究原则等
二、犯罪构成和犯罪学
1. 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构成关系
2. 犯罪的主体、客体和行为
3. 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犯罪数罪论、犯罪数罪并罚原则等
三、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学
1. 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类型
2. 刑事责任的界限:免责、追责和可追责等
3. 刑事责任的特殊问题:刑法年龄界定、精神异常、过失责任等
四、刑罚和刑罚学
1. 刑罚的概念、地位和职能
2. 刑罚的种类和分类:主刑和附加刑,有期徒刑、拘役、死刑等
3. 刑罚执行和改造
五、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
1. 刑事政策的概念和内容
2. 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3. 刑事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价
六、犯罪学说和刑法解释学
1. 犯罪学说的发展与演变
2. 刑法解释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
3. 刑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法理主义、实证主义、法社会学等
七、刑法学的国际比较和刑法学的发展趋势
1. 刑法学的国际比较:主要国家的刑法制度比较
2. 刑法学的发展趋势:国际刑法、人权刑法、环境刑法等前沿领域
以上仅为刑法学分论教学大纲的一个示例,实际的教学内容和安排可能会根据具体学校和教师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刑事一体化与罪刑法定、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深度融通
刑事一体化与罪刑法定、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深度融通作者:梁根林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1期刑事一体化思想是储老师标志性的学术成果,博大精深。
刑事一体化既是观念也是方法,作为观念它是形而上的,作为方法是形而下的,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意义。
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提出来二三十年了,刑事一体化有没有开花,有没有结果?需要对此作出明确回答。
我觉得,既然刑事一体化是一种观念,是一个方法,我们就不必太在意刑事一体化开的什么花,结的什么果。
我们需要在意的是有没有把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这才是关键。
如果我们有刑事一体化的观念,并且能够用刑事一体化的方法来展开我们对刑法问题的思考,就表明刑事一体化既开花又结果。
储老师在文章里曾经特别讲过这个问题,说刑事一体化关键在于化,关键在于深度融通。
秉承储老师这样一个思想,在贯彻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过程中,不仅要内化于心,而且要实化于行,还要外化于形,最后落实于制度。
二三十年来,储老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开花结果的重要标志就是,严而不厉的学术思想作为刑事政策思想,作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最亮点,不仅在学界被广泛的接受,而且被我们国家的立法部门所正式接受。
我国二十年来的刑法改革,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发展的思路,或者刑事政策的逻辑就是要改变我们刑法的结构,由厉而不严向相对严而不厉方向转型。
因此我们看到我们的罪名在适度的扩张,我们的刑法在不断的调整,刑罚的总量在不断的下降。
因此可以说,刑事一体化思想在我国立法的基本方向、基本思路与指导思想方面已经真正固化于制了。
刚才黄河院长指出,无论他是在公诉厅还是在侦监厅工作的时候,都能够自觉地按照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来审查监督与指导案件,而且形成了具有操作性的侦查监督规范指引,这就不仅是外化于行,而且是外化于形了。
储老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非常准确地指出了现代刑法发展的方向、刑法发展的规律以及刑法学发展的逻辑。
这就是罪刑法定、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的深度融通。
试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成为我国刑事犯罪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以下统称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这种形势下,目前,一套旨在在刑事司法领域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起来。
经过多年的总结和完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无疑是当前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此,能否正确地理解、适用并不断完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直接关系到能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有效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立法目的。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法律地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一项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提出并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充实、完善,最后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应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不断摸索、总结而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
1979年刑法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可以说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一个雏形。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这“一规定、两通知”都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主要思想,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提出及其法律地位的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行细则》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具体化,为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论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论文
论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论文论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全文如下:【摘要】刑事政策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罚犯罪所选择的策略和措施。
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从“严”向“宽”的成长历程。
为什么我国进入21世纪以后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镇压与宽大’’刑事政策为什么会是严的起点?改革开放以后的“严打’刑事政策为什么是“严”的继续?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的社会背景及其在立法、司法中的体现,并讨论其历史背景,是理解新中国刑事政策的要义所在。
一、“严的开端”:“镇压与宽大”刑事政策的形成与实施“镇压与宽大”是中央决策机关在新中国成立后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与建设的双重需要提出的第一项宏观刑事政策。
该方针首见于1942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的“宽大解释”:对敌人、汉奸及其他破坏分子等,在被俘被捕后,除绝对不愿改悔者外,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予以白新之路。
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国民党的残余力量及社会旧势力的反革命犯罪活动,却因为“镇压与宽大”政策的实施,致使大批首恶和反革命犯罪分子逃避制裁,继续为恶。
为了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出现的“宽大无边”右倾偏向,1950年7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毛泽东曾提出的“稳、准、狠”刑事政策,联合发出了两个“镇压”文件,最终导致了向“镇压”一侧的严重失衡。
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了史无前例的“”。
在这一时期,整个国家的法制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
没有通过正当途径制定的政策,更没有刑事政策,刑法也是无从谈起。
个人命令取代一切,国家走上了所谓通过运动的统治”的道路。
一时间,非法拘禁私刑泛滥,两大反革命集团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在这一背景下,“镇压与宽大”或言“宽大与惩办”政策实际上完全失去了意义。
二、“严”的继续:“严打”刑事政策的确立与实施改革开放后确立的“严打”刑事政策,其实就是“镇压与宽大”刑事政策中“严”的一而的延续。
第五章刑事政策的制定
(二)以现代法治精神和国际人
权公约为基准,用法治和人权来 指导刑事政策的制定。
我们国家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 方略,并且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等一系列人权公约,这就要求我 们今后在制定刑事政策是必须按照法治和 人权的精神来行事。当前,我们在这方面 面临的迫切任务是:要对过去一些不符合 这一精神的刑事政策进行认真的清理和反 思,并且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使之适 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
5.利益团体和公民
除了社会公共权威,还应重视人民的参与。胡
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当家 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 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刑事政策问题的确认
3.行政机关
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行政机关在刑事政策决策中主要有三 种形式:一是以国务院与中共中央联合发布文 件的形式,如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二是国务院文件,其中有国务院直接发布和由 国务院转发所属部门的两种类型;三是国务院 各部门文件,其中有国务院某一部门单独发出 的,还有国务院某几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如 1994年2月14日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 部、工商局等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 见》。
在我国,刑事政策形成过程往往是先由有关的职能部 门提出意见,然后由领导决定,其中缺少带有统揽全局的 研究和咨询环节,刑事政策制定更多的是被看做一种政治 行为,而不是一种科学行为,有的甚至领袖们个人一句话 就可能成为刑事政策。
(二)科学化程度不高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政策:以社会理论为基础的分析理路(一个导论)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政策:以社会理论为基础的分析理路(一个
导论)
古立峰
【期刊名称】《法律科学》
【年(卷),期】2004(22)2
【摘要】中国刑事司法实践基本上一直沿袭着旧有的刑事政策以及与此有关的惯习操作 ,在程序上与刑事诉讼的法治化要求多有抵牾 ,刑事政策的合理化是以“自上而下”的权力型改革模式作为推动刑事诉讼法治化的根本动力。
虽然刑事政策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 ,但因囿于价值判断和视野局限而造成对社会事实缺乏有效的分析 ,所以 ,对“理解”中国刑事司法的问题助益无多。
而以一定的社会理论为分析理路。
【总页数】10页(P48-57)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政策;社会理论;中国;刑事司法体制
【作者】古立峰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操作问题辨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和解研讨会"观点综述 [J], 张建升
2.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操作问题辨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和解研讨会”观点综述 [J], 张建升
3.刑事政策模式建构的理论基础 --刑事政策模式研究之一 [J], 严励
4.四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诉权理论导入刑事诉讼之必要性分析 [J], 李扬
5.刑事诉讼中的刑事政策分析 [J], 仇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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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政策, 是指为实现保障自由、 维持秩 序、 实现正义的目的, 由社会公共权威综合运用刑 罚、 非刑罚方法与各种社会手段预防、 控制犯罪的 准则、 策略、 方针、 计划及具体措施的总称。刑事政 策是一个理论的系统, 它不仅蕴涵着深厚的理论积 淀与价值追求, 而且它以其系统、 综合的特性有效 地推动着社会的良性发展, 为国家的防控犯罪提供 更为科学的理论根据和更为有效的实践方案。综观 中外, 凡是研究刑事政策的学者都一直在努力探寻 着对刑事政策本质内涵的科学认识,但事实却是, 迄今为止, 中外理论界对此都没有一个基本一致的 结论。在我国, 甚至有学者称, “至今几乎所有关于 刑事政策的著述! 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 "#$ ! 定义” “刑事政策定义呈现出四分五裂、支离破碎 "%$ (&’() 的特征” 。 究其原因, 一方面, 对一事物的认识往 往会因为审视的角度或者价值取向的差异而大相 径庭; 另一方面, 刑事政策的动态性是它最显著的 特性, 因为国家权力结构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其内容、 形式以及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因此, 对 刑事政策的认识不能仅仅局限于语言学技术的层 面, 而应该从结构分析的角度, 结合理论与实证, 通 过对建构刑事政策的各基本要素的准确把握来揭 示刑事政策的本质内涵。目前, 我国刑事法学理论 界急切呼唤刑事政策理论体系的研究, 一方面我们 需要在借鉴、吸纳西方刑事政策理论的基础上丰 富、 完善刑事政策的理论根基; 另一方面, 我们也要 根据自身的情况厘清刑事政策的本质内涵。因此, 本文希望通过对中外刑事政策的对比分析, 提出自
己对刑事政策内涵的理解, 为我国刑事政策理论的 体系化研究提供一己之见。
一、 刑事政策主体要素
所谓刑事政策的主体要素就是对犯罪作出反 应, 承担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主导者和参与者"’$。 也就是说, 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由谁来参与制定 和执行,谁会对国家刑事政策的决策产生有效影 响。很显然, 不同的国家形态可能会因为对刑事政 策认识的不同, 致使对刑事政策主体的甄别产生差 异。但究其根源来说, 我们认为, 决定一个国家刑事 政策主体范围的关键在于: 基于不同的国家形态而 对于犯罪控制模式的不同选择。犯罪控制模式主要 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型: 国家本位型和国家—— —社会 双本位型。国家本位型犯罪控制模式往往依托于一 元社会结构的行政国家。在这种社会结构中, 国家 的利益被 “绝对化、 神圣化” , 并被视为 “政治秩序的 ")$ (&’() 最高价值” 。统治阶层往往基于维护统治的需 要, 从功利的角度出发推崇 “国家至上, 行政第一” 的制法原则, 因此, 立法权与司法权往往依附于强 大的行政权,通过行政权的高度集中与无限扩张, 统治阶层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掌控着对犯罪的反应。 这种一元社会结构缺乏权力的制衡, 行政权力的异 化、 庞大, 致使孤立无援的社会个体权益难以得到 保障, 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政策也极易陷入 “统治工 具” 的尴尬境地。在这种形态下, 法学家阶层难以形 成独立有效的影响力, 最终也难以逃脱 “造势工具” 的命运。而在采用国家—— —社会双本位二元犯罪控
第!期
魏军政: 刑事政策 “四论”
பைடு நூலகம்
+-,
明显有别于刑罚的刑事政策无疑是最为理想的选 择。综上所述, 我们赞同将刑事政策的研究对象界 定在一个综合性的层面上, 并将刑事政策作为一个 理论体系来看待。
三、 刑事政策目的要素
刑事政策的目的要素反映的就是刑事政策所 要追求并欲达到的目标, 并通过这一目标反映出刑 事政策的一种价值取向。其实, 无论在哪一领域, 决 策者要制定政策首先要明确的都是 “为什么” 与 “要 怎么” 。而刑事政策与所有其他类型的社会政策一 样, 作为一项行为准则, 除了要达到一定的功利性 目的外, 更重要的是站在一种价值立场上, 直接或 间接地推动其不断的进化、 发展。所以, 功利性目标 只是刑事政策的一种表征, 而它真正追求的是能推 动其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 —自由、正义与秩 序。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一般认为, 犯罪现象是一 种社会必然现象, 它会伴随着社会的存在而一直存 在, 因此, 刑事政策的直接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减 少犯罪和尽可能地缩小犯罪存在的范围。简而言 之, 刑事政策就是预防犯罪、 控制犯罪, 指出与犯罪 作斗争的最佳方法与途径, 以求维护社会的总体稳 定。同时, 刑事政策实现的过程也是一个体现价值 判断的过程, 而价值目标才是刑事政策追求的终极 目标。对于刑事政策终极目标的认识, 法国学者米 海依尔 ・ 戴尔玛斯"马蒂教授认为, 刑事政策的最终 #$% (&’!) 。而 使命就是要 “保障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延续” 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 “ 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是维 护社会秩序, 也即强调构成社会的个人和集团之间 #!% (&$) 的调和、 安定并促进社会的发展” 。过去, 我国学 者依据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学说的理论认为, 犯罪 现象和阶级、 国家一样, 只是一种历史现象, 不可能 永远存在, 它会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然消灭。因此, 当时我们对刑事政策乃至刑事法律体系目标的认 识都是: 直接目标—— —控制犯罪、 减少犯罪; 终极目 标—— —消灭犯罪。随着对犯罪的科学认识, 我国的 学者也开始认为消灭犯罪是一个过高的不能为经 验所验证的不切实际的目标, 而我国刑事法学界对 刑事政策目标的认识也逐步走向了理性化的道路。 今天, 我国学者认为, 刑事政策的直接目标就是以 有效的方式将犯罪控制在可以为国家、 社会所容忍 的范围内。至于我国刑事政策追求的价值目标, 有 学者认为, “ 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自由 与人权、保护秩序与安全、实现公平与正义” , “自 #’% (&’(’) 由、 正义、 秩序乃刑事政策的最高价值目标” 。 当然, 明确什么是我们刑事政策所要追求的目 标固然是理解刑事政策内涵的一个前提与基础, 但
二、 刑事政策对象要素
刑事政策的对象要素就是刑事政策的作用对 象, 即一国的刑事政策将何种程度的社会问题确认 为是应该属于其规制范围内的犯罪问题以及是否 应包括对这些问题带来的不利社会后果的反应与 处理。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刑事政策的作用对象就必 须从两个层面来把握: 其一, 科学地认识一国范围 内产生犯罪现象的原因、 犯罪形势以及犯罪的发展
趋势。很难想像, 缺乏实证犯罪学的坚实理论基础 能准确界定刑事政策的作用对象并制定出科学合 理的刑事对策。其二, 只有通过对一国刑事政策功 能的理解、 认识, 来分析判断其对刑事政策活动具 体指向对象范围的界定。 今天, 科学实证犯罪学是刑事政策理论发展的 基础, 这一观点已经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以德国 为代表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先进而深厚的犯 罪学理论基础, 它们在科学分析犯罪原因、 掌握犯 罪现状以及犯罪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针对动态的犯 罪形势, 科学地制定刑事政策, 推动刑事司法改革, 并准确地认定刑事政策应该作用的对象。但是, 在 我国, 犯罪学理论的研究还很薄弱, 主要还是以注 释西方犯罪学理论为主, 缺乏犯罪研究的本土化成 果, 不能从理论上支持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在实 践中, 诸如犯罪黑数等问题也相当严重, 缺乏准确 的犯罪数据统计, 必然为分析犯罪现状、 研究犯罪 走势, 并最终准确认定刑事政策制定针对的对象设 置了障碍。 除此之外, 我国对刑事政策功能的认识还比较 传统, 认为刑事政策的功能主要还是惩罚与预防犯 罪, 界定范围较为狭窄, 而且基本上没有与刑事法 律的功能明显区分开来。而以法国为典型代表的西 方各国在对刑事政策作用对象的认识上已经将刑 事政策的干预对象从犯罪行为扩展到 “一切不符合 规范的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 , 甚至还包括被害人。 对此,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 的。刑事政策之所以有别于刑事法律的关键就在于 刑事政策是一个系统, 它并不是简单的规范。它集 整体性、 全面性、 层次性特征于一体, 凡有涉于犯罪 问题的方方面面都应纳入其反应的视野之内。我们 注意到,现代意义上刑事政策所要追求的是一种 “重返社会” 、 “再社会化” 甚至是 “抚平” 犯罪行为所 造成的社会伤害的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 如 果我们将独立的犯罪行为向前向后延伸为外延更 宽的社会问题来考察, 我们就可以做这样的一些假 设: 在犯罪行为产生之前, 如果通过改造能消除或 削弱具有重大实施犯罪行为之虞者的人身危险性, 那么犯罪行为就很有可能被阻挡在犯罪的大门之 外;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 如果我们在力求通过优化 行刑措施来达到重塑犯罪人的同时, 还能注意到努 力帮助受害人从物质到精神都能最大程度摆脱被 害阴影, 那么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才从真 正意义上存在着恢复的可能,因为我们都知道, 报 应与威慑所能解决的问题是最为局限的。正如菲利 所说: “在犯罪领域+ 因为经验使我们确信刑罚几乎 完全失去了威慑作用+ 我们必须求助于最有效的替 #,% (&-() 代手段。” 在这里, 在作用对象的范围与侧重上
第 %/ 卷 第 / 期 %**( 年 / 月
井冈山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 3456789 4: 3;7<<87<=>87 ?7;@A6=;BCD&>;94=4E>C 87F G4H;89 GH;A7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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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 “四论”
魏军政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 摘 要: 刑事政策反映一个国家对于犯罪的基本态度, 对一国刑事法律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但是, 目前学界对 刑事政策内涵的理解尚存纷争。基于对学界众多观点的考证, 并以对刑事政策基本构成要素的梳理为基点, 从刑事政 策的主体、 对象、 目的及手段等方面厘清对刑事政策内涵的认识, 为我国刑事政策理论体系化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 刑事政策;主体;对象;目的;手段 中图分类号:01(# 文献标识码:2 */+*#*/+*) 文章编号:#(/’+)/#(%**()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 魏军政 (#./,+) , 男, 山东临沂人, 刑法学专业 %**) 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