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9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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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根据本市前三年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执行状况实施情况,制订新重新修订《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及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适用本办法。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依据(一)施工现场1、参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的情况;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贯标情况;3、《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

具体详见附表一。

(二)建筑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相关标准。

2、所属施工现场达标率。

“合格”率应达到100%,施工现场的“优良”率:特级、一级企业应达到90%;二级企业应达到80%;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应达到70%。

3、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

三、管理机构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由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具体考核;。

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由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考核;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具体考核;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由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企业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程序(一)施工现场1、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企业申报。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施工许可受理部门提交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重大危险源)清单及控制和施工措施,进行备案。

国税发[2009]114 合法凭证问题

国税发[2009]114 合法凭证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颁布时间:2009-7-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加强欠税清理。

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新欠,陈欠较年初压缩20%以上,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

四、加强消费税税基管理。

认真执行提高成品油和卷烟消费税税率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9年3号解读.doc

国税函2009年3号解读.doc

国税函[2009]3号解读:《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4日以国税函[2009]3号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该文件解决了实际工作中每个企业都会遇见的基本问题,对会计实务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关注国税函[2009]3号的生效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一般企业通过网络了解该文件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但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

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

眼下正在开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文件。

纳税人应当关注该文件与企业已经执行完毕的2008年度财务账目处理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从税务机关的判断原则来看,这些规定首先沿袭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曾经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做出明确解释,即: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发2009年85号、国税函2009年285号

国税发2009年85号、国税函2009年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

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所﹝2012﹞10号【发文日期】2012-03-07【实施时间】2012-03-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沪地税个[2008]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6.27
【实施日期】2008.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
企业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个[2008]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我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
知》(沪地税所二[2004]11号)的规定,经汇总审核,确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54户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实行期限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附件:2008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名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2008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4-19 0: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解读2009-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解读2009-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成文日期:2009-03-12 【重要提示】:本解读由中拓正泰解释,供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解读】:本条款对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进行了税收定义,明确其政策适用范围,如非政策性搬迁并取得处置收入,不适用此规定。

收入项目分为三类:政府补偿收入、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土地使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解读】:本条款表明本规定是对搬迁或处置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进行规定,对收入涉及的流转税、其他税费等,应参照其他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土地增值税政策性搬迁由国家收回土地可以免土地增值税,但要经税务机关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税发〔2009〕31号.doc

国税发〔2009〕31号.doc

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明确界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范围,也即本办法所界定的范围,如下句所述除土地外,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在税法上即应确认收入。

从本质上看这些完工条件与会计上的确认条件基本吻合,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来考虑,财务上也基本可以据此确认收入的实现)。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目前因为杭州地区已不办大证,并无相应的初始产权证明,所以激进的以取得消防验收予以认可,谨慎的以直接办小证确认)。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也即不能提前确认核定征收税款,一般房地产企业在杭州地区并无采用核定征收的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7.20•【文号】2015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09]61号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09]61号

沪建建管[2009]61号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 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的工作程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原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符合《通知》范围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为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凭证领证和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现延期至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依据《通知》,考核和持证核验适用范围如下:(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六)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七)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八)建筑焊割(操作)工。

三、申请办证和备案申报材料符合《通知》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申请领证或凭证领证时,应按下列要求递交申报材料:(一)首次申请领证1、《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可在www. 网站下载);2、身份证复印件;3、应知应会考试合格证明;4、初中(含)以上文化学历证明件复印件;5、上海市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6、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二)凭证领证1、《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原本市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当场核验);4、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三)外省市《操作资格证书》备案1、《外省市进沪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可在www. 网站下载)2、身份证复印件;3、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4、《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六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各类附表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国税函[2009]31号

国税函[2009]31号

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政策类别: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效力区域:国家法规所属行业:房产建筑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31号发文时间:2009-3-6相关解读:解读最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09]61号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09]61号

沪建建管[2009]61号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 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的工作程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原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符合《通知》范围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为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凭证领证和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现延期至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依据《通知》,考核和持证核验适用范围如下:(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六)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七)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八)建筑焊割(操作)工。

三、申请办证和备案申报材料符合《通知》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申请领证或凭证领证时,应按下列要求递交申报材料:(一)首次申请领证2、身份证复印件;3、应知应会考试合格证明;4、初中(含)以上文化学历证明件复印件;5、上海市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6、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二)凭证领证1、《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原本市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当场核验);4、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三)外省市《操作资格证书》备案2、身份证复印件;3、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4、《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验)。

四、申请办证和备案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建交[2012]50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18
【实施日期】2012.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
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12〕5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20号)的工作要求,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综合保险后续处理
(一)2012年4月1日起,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停止报送综合保险用工人员名单,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停止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

(二)原已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的,按照2012年3月31日前报送的人员名单扣款至4月份。

5月1日起,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应当对综合保险预缴款账户进行梳理。

账户中存有余额的,参照工程竣工预缴款退还程序返还给缴款企业,6月30日以后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不再受理退款申请;账户中余额不足的,通知缴款企业于6月30日前予以补缴。

逾期未补缴的企业,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劳动监察部门。

(三)2012年4月1日起,综合保险所涉及的工。

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95)16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集团公司):为加强对本市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严格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我们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认真执行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

二、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生产能力接受生产定单,应安排好内部劳动组织,均衡组织生产,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如确因生产任务超过自身的生产能力,应事先吸纳、培训预备劳动力,以适应生产的需要。

三、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除劳动部在劳发(1994)503号文规定的范围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对于确因季节特点和工作性质限制不能做到均衡生产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其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个别确系情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为平均综合计算工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2)建筑安装业;(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中介服务业;(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4)拍卖企业;(5)非居民企业;(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沪建管〔2015〕330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5〕33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开放本市建筑市场,简化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进沪手续,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市建设管理委制定了《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开放本市建筑市场,简化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进沪手续,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在外省市的持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设活动,须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注册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

进沪企业及注册人员信息报送手续完成后,即可在上海市场从事相关建设活动及开展相关执业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开展业务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具体工作。

各省驻沪办建管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协助开展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报送采用无纸化网上报送,网上申报成功后即报送完成,无需到窗口递交书面材料。

第五条外省市首次进沪企业应先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服务热线:021-962600)申领上海市法人一证通,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信息管理系统( )申办进沪信息报送手续。

企业的基本信息与资质信息将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信息库直接获取,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一项或多项资质进入上海市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7.30
•【字号】沪税所二便[2001]29号
•【施行日期】200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
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税所二便[2001]29号2001年7月30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最近,市局《关于明确2001年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单位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0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来电询问,对经市局批准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单位,在执行市局规定的查账征收实行期内应以工程项目批准时间为准、还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工程换票时间为准的问题上不甚明确,希望市局给予明确。

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对经市局批准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单位,在执行市局规定的查账征收实行期内,统—规定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工程换票的时间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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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9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
【标 签】关于下发,个人所得税,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个﹝2009﹞6号
【发文日期】2009-06-26
【实施时间】2009-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按照我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4〕11号)的规定,经汇总审核,确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80户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实行期限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附件:2009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名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2009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核华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沪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丰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广扬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海滨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申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质矿产工程公司
浙江省东海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华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建筑有限公司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
甘肃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
南昌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雄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公司
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
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十七冶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中煤特殊凿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知识:
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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