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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地方志事业发展,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史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史书、地方综合年鉴等编纂工作;(四)搜集、保存、研究地方志文献及其他资料,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工作;(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制定并实施地方志资源信息管理规范;(六)其他属于地方志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纂以本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编纂。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编纂部门志、专业志等地情资料。

第六条承担编纂地方志的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工作条件和经费,其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编纂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单位的修志工作机构应有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编纂能力,能胜任所承担的编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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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范文模板第一篇:地方志范文模板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地方志是一种记录地方历史、风土人情、地理地貌、科技力量、文化教育等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

地方志的编写内容涵盖面广、记述详实,是了解地方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

一、编写标准地方志编写有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一般来说要符合以下要求:1.主题鲜明,内容充实。

地方志要准确地反映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历史变迁,不泛泛而谈,不虚华描绘。

2.结构完整,条理清晰。

地方志要分类明确,内容安排有序,各项内容之间要有适当的联系和衔接。

3.语言清晰、简明,应用生动的语言来表达本地区的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使读者轻松融入其中。

4.图文并茂,鲜明生动。

地方志要配以有关地区的地图、图片,使读者通过图文的形式了解地方的风貌、历史。

二、内容要素1.行政区划,包括地方的名称、地理位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等。

2.历史沿革和文化底蕴,介绍本地的历史和文化,如名胜古迹、传统文化、古代历史等。

3.地理环境和资源,包括地形地貌、自然资源、气候情况等。

4.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现状,介绍本地近年的政治经济状况和社会文化特点。

5.艺术文化和习俗民风,反映本地区的艺术文化传统和习俗民风。

6.重要人物和事件,记述本地的历史人物和事件,如著名战役、重要发明等。

三、参考书目地方志编写需要丰富的文献参考资料,常用的主要包括:1.史籍类:史书、地方志、宣传册,等等。

2.地理类:地图、风景图、气候图等。

3.社科类:人文地理、社会学、经济学等。

4.研究文献:研究论文、专著、学刊等。

四、范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志》是一部全面、系统、准确反映永宁县历史变迁、文化风貌和城乡发展的地方志著作。

本书内容包括:一、县域概况;二、永宁历史变迁;三、永宁自然环境;四、永宁主要经济;五、永宁社会文化;六、永宁旅游业;七、主要城镇介绍;八、永宁乡村建设等,全书图片和文字内容互相呼应,难能可贵。

本书不仅给读者展示了永宁县的多彩风情和丰富内涵,同时也为永宁县的地方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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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解读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地方志工作条例》大家了解多少呢?朋友们,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好的关于地方志工作条例最新解读,一起来阅读学习吧!关于地方志工作条例最新解读【1】201X年5月18日由国务院制定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温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施行。

这是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开展以来,也是中国历史上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

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了依法修志的新阶段。

一、《条例》制定与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地方志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意义极为重要和深远。

(一)《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施行,是贯彻“依法治国”、“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等一系列方略、方针的具体体现。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201X年,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加强文化法制建设”;201X年,中央3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为加快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施行,是对我们党所提出的这些重要方略、方针的具体落实,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填补了我国文化法制建设中的一项空白。

现在,文化领域中需要立法的工作有很多,国家较早地对地方志工作立法,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凸显了地方志工作作为国家基础性文化建设工程的重要性。

我们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来认识《条例》制定与颁布施行的意义,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文化法制建设的具体行动。

(二)《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施行,是对我国地方志自古由国家组织编修的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连绵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已经延续201X多年的优秀文化传统。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 方 志 分 为 : ( 治 区 、 辖 省 自 直
到 存 真 求 实 , 保 质 量 , 面 、 观 确 全 客 地 记 述 本 行 政 区 域 自然 、政 治 、 经 济 、 化 和社会 的历 史与 现状 。 文 第七 条 省 、 治 区 、 辖 市 自 直
市) 纂 的 地 方 志 , 区 的市 ( 编 设 自治 州) 纂 的地 方志 , ( 编 县 自治 县 、 设 不 区 的 市 、 辖 区) 纂 的 地 方 志 。 市 编
第十一条 编 纂 地 方 志 应 当 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 ) 集 、 存 地 方 志 文 献 和 四 搜 保 资 料 , 织 整 理 旧 志 , 动 方 志 理 组 推
论研究 ;
地 方综 合 年鉴 , 指 系统 记述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自然 、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 会 等 方 面 情 况 的 年 度 资 料 性 社
第 四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地 方 志 编 纂 的 总 体 工 作 规 划 ( 下 简 称 规 以 划 ) 并 报 国 家 地 方 志 工 作 指 导 机 ,
以 x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查 阅 、摘 抄 、 - , J 复 制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业 秘 密 和 但 商
第五条
国 家地 方 志 - v作 指
系 统 地 编 纂 地 方 志 , 学 、 理 地 科 合
开 发利 用地 方 志 , 挥 地 方志 在促 发
导 机 构统 筹 规 划 、 织 协 调 、 促 组 督 指 导 全 国地 方 志 工 作 。
年 鉴 , 别 由 本 级 人 民政 府 负 责 地 分

新津县贯彻落实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

新津县贯彻落实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

新津县贯彻落实《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情况汇报中共新津县委新津县人民政府尊敬的平国主任,若春主任,小维市长及各位领导:今天,你们不辞辛劳到新津检查指导工作。

在此,对平国主任、若春主任、小维市长及各位领导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您们长期以来对新津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新津县贯彻落实《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

一、1-8月经济运行情况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县以城乡一体化为统揽,以“项目年”工作为载体,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项目带动、投资拉动和招商引资工作,全县经济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

1-8月,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3.26亿元,同比(同下)增长15.2%;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2.97亿元,增长40.8%;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87亿元,增长79.8%;实现全口径工业增加值15.99亿元,同比增长20.7%,占地区生产总值的48%,其中:规模工业增加值10.24亿元,增长32.5%,占全口径工业增加值的64%;引进到位资金12.36亿元,增长52.9%,其中市外资金7.98亿元,增长62.16%;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6.93亿元,增长64.2%;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22亿元,增长153. %。

二、贯彻实施《条例》基本情况2003年10月1日,《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县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并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一纳入、五到位”,加快地方志事业发展,全县地方志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条例》颁布实施后,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多次组织全体成员学习《条例》,围绕《条例》内容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了讨论研究,切实领会《条例》精神,把握《条例》的本质。

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一级驻县企事业单位学习《条例》内容,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依法修志”的法制意识。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六条 省、市、县三级志书一般每10年至15年续修一次。
第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工作督查,完成地方志的资料报送和编写工作。修志任务较重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修志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地方志的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广泛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民族地区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30724(颁布时间)
20031001(实施时间)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24日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述地方区域地情,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文献,发挥地方志的资治、教化、存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史书、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在地方志编纂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志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国务院令第467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令(第467号)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自贡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自贡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自府法规〔2006〕1号自贡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发挥地方志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综合性志书、史书、专业志、部门志、综合性年鉴、行业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

第三条编纂地方志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自贡市地方志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市级地方志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区县的地方志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编修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议定地方志编纂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对志书、年鉴和地情资料的审查验收;五、编纂各类志书、年鉴和地情书刊;六、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地区地方文献资料中心,整理、收藏各类志书及其他地方文献,开展地方文献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工作;七、组织本地区的方志理论研究和方志学科建设工作,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培训修志人员,开展地方志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八、负责组织全市地方志工作信息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和地方志电子出版物的发布及出版、发行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完成本单位或本系统地方志资料的编写和报送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工作督查,做好地方志成果推广工作。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域 自 政治、 然、 经济、 文化、 社会等方面情况 制定本行政 区域地 方志编纂 的 总体工作规 划( 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 ,
第八条 以县 级 以上行 政 区域 名称 冠
地方志分为: 自治区、 省( 直辖市) 编纂 导机构备案。 志 , 自治县、 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编纂的 名 的地 方 志 书、 方 综合 年 鉴 , 别 由本 级 地 分 地 方志 。 人 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 的机构按照规划 第四条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府应 当 组织编纂,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 编纂地方 志应 当吸收有关方 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地 方志工作的领 导。地
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面的专家、 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 员实行 专职编纂人员应 当具备相应 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 专兼职相结合 ,
的专 业知识 。
规划、 组织协调、 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 方人 民政府负责地 方志工
第十条 地 方志书每 2 年左右编修一 O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 当做到存真求 自 政治、 然、 经济、 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 省 、 自治 区、 辖 市人 民政 府 直
区域 自 政治、 然、 经济、 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 实, 确保质量, 全面、 客观地记述本行政 区域 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 , 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 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的地方志, 区的市( 设 自治州) 编纂 的地方
放条件的除外。
站等方式, 强地方志工作 有 公 民、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可 以利用 上述 资料
关资料 , 以获得适 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 库、 可 网站查阅、 摘抄地方志。 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德阳学习贯彻《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德阳学习贯彻《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巴蜀史志
页码: 63-63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期
主题词:�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学习讨论 德阳市 《四川日报》 《条例》 时间组织 人大常委会 落实工作
摘要: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后,德阳市地方志办公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全市各级地方志部门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大事来抓,全面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12月1日,《四川日报》全文刊载了修订后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德阳市随即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讨论,并要求各县(市、区)志办积极开展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依法修志”的法制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形成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局面。

2020年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版)

2020年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版)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版)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版)新修订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共26条,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xx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xx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省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其实施;(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五)收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组织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地方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关建制机构的地方志资料。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建议。

地方志编纂涉及有争议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

省级志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审查验收。

市(州)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县级志书由市(州)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省、市、县三级志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实物等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在地方志出版后6个月内,交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管理、保存,不得损毁,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编纂乡(镇、街道)志和年鉴,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和年鉴,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羊城今古》
【年(卷),期】2006()19
【摘要】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总页数】2页(P1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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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开创我省地方志工作新局面——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一周年
2.深入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在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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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并富有特色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在《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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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职责范文

地方志工作职责范文

地方志工作职责范文
首先,地方志工作的职责之一是调研整理地方志。

地方志是一种记载
地方历史、风土人情、文化传统等内容的专业性著作,起源于中国古代。

地方志通常由各地政府主导编纂,是一项重要的文化遗产,有助于保留和
传承地方的历史文化。

调研整理地方志需要调查研究、整理归纳地方历史
资料,包括地方风俗、历史事件、名胜古迹等内容。

这项工作需要具备良
好的历史学、地理学、文学等专业知识,以确保地方志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最后,地方志工作还包括宣传推广地方志。

宣传推广地方志是将已出
版的地方志向社会宣传推广,让更多人了解和关注地方志。

宣传推广地方
志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如举办展览、开展讲座、制作宣传片等方式,向公
众传递地方志的重要性和价值,吸引更多读者学习和研究地方志。

宣传推
广地方志还可以促进地方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增加地方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传承工作,其职责包括调研
整理地方志、出版地方志、宣传推广地方志等多个方面。

地方志工作有助
于保留和传承地方的历史文化,提升地方文化软实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因此,地方志工作是一项值得重视和支持的工作,需要政府、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共同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发展。

希望地方志工作
在未来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关注,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做出更
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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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范文模板第一篇:地方志范文模板——历史纪录地方志是一种旨在记录一个地方的历史、文化、风俗、地理、自然等方方面面的书籍。

其中,历史纪录是地方志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部分。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一个地方志的历史纪录应该如何写作。

一、时间线地方志的历史纪录应该按照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编排,一般分为多个时期。

每个时期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政治局势:包括当时的政治形势、政治斗争、战争、和平等情况。

2.经济状况:包括当时的主要产业、贸易往来、税收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

3.文化生活:包括当时的文化、教育、宗教信仰、娱乐等方面的情况。

4.自然环境:包括当时的自然地理、气候、植被、动物、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情况。

二、重点事件地方志的历史纪录中应该特别关注一些重要的事件,这些事件对当地的历史、文化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些事件可以是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等方面的,比如说:一场战争、一场灾难、一个文化盛宴、一个著名的教育机构、一项创新的发明等等。

三、相关人物在地方志的历史纪录中应该介绍相关人物,这些人物可以是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等方面的,比如说:一位著名的政治家、一位富有的商人、一位知名的文化人、一位拯救灾民的救助者等等。

四、图片与资料在地方志的历史纪录中应当添加相关的图片与资料,这些内容可以更直观地帮助读者了解当地的历史。

图片可以是当时的建筑物、人物、文物、艺术品等;资料可以是当时的政府文件、经济数据、文化刊物等。

总的来说,地方志的历史纪录应该按照时间先后的顺序编排内容,特别关注一些重要事件和相关人物,同时添加图片和资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当地的历史。

第二篇:地方志范文模板——文化风俗一个地方的文化风俗是其独特的传统特色,也是展现一个地方精神面貌的重要窗口。

在地方志中,文化风俗的叙述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一个地方志的文化风俗应该如何写作。

一、风俗习惯地方志的文化风俗部分应该介绍当地的习惯风俗,包括当地的节庆文化、礼仪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婚育文化、丧葬文化等。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宜府办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四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7日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并监督实施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五)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组织开展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

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其编纂过程和实体成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各类地方志只能由各级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编纂。

市、县(区)地方志书、乡(镇、街道)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市、县(区)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

市、县(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应公开出版第七条市、县(区)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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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方志工作条例
四川地方志工作条例,201X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X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地情,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文献,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系统、科学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及现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省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其实施;(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
方案;(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五)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第七条新设立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及时纳入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

地方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关建制机构的地方志资料。

第八条古城、古迹拆迁和名称变更,管理部门、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

第九条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保障工作条件。

修志任务较重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修志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同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或者资料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参加。

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可以同时运用汉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纂。

第十二条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应当公开。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

地方志编纂涉及有争议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请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书评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本级地方志书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内的省、市、县三级志书,公开出版发行的实行审查验收制度。

省级志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审查验收。

市(州)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县级志书由市(州)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省、市、县三级志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地方志书(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本)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实物等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在地方志出版后6个月内,交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管理、保存,不得损毁,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

编纂乡(镇、街道)志和年鉴,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和年鉴,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地
方志书以及其他地情文献进行数字化处理,逐步建立志书、年鉴、其他地情文
献及相关资料的目录和全文数据库,推进图片照片、录音录像、旧志等专题数
据库建设;通过网络实现地方志信息利用的便捷化。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方志馆是地方志等地方文献资料的收藏保管与开发利用中心,用于地方志的编修、征集、保存、展示、研究、开
发利用。

方志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并将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捐赠地方志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与方志馆在文献档案的利用方面应当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合服务。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为地方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不得收取
费用。

地方志书出版后应当向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国有博物馆无偿提供。

第二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开发和研究。

第二十三条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
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
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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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

在艳阳的秋高气爽,正以闲情逸致放飞畅想,思绪飘零,以平生芳华,一颦一笑,走出蜗居,到大自然里,旅游行走,穿街过巷,沟过河,感受秋的五彩缤纷,树木,植被,丛林,蒿草,河流,山川,田园,……一切只要人能寻觅处所,均可潇洒而去,而非徒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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